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影墨

作文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心灵的寄托,可以让学生表达内心的感受和情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能力有所提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一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知识点: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1.精读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战。

教材是一切的根本,教材上的重点章节要细读。要全面,更要有重点,例如证券法、破产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章节,如果你今年报的科目比较多,给经济法的时间及其有限,那么请将及其有限的时间放在重要章节和重要考点上。

2.要有一个可执行性的计划,高效复习。

有计划不执行和没有计划是一样的。在复习前期可以制定一个可行性的计划,复习一段时间过后可以适当调整,然后认真执行。学习的时间应当是高效的,玩的时候认真玩,学的时候认真学,复习也是一种态度,你说呢。

3.学会真正的做题。

每道题考试的知识点是什么,跟它相关的章节内容有没有回忆下。做题也是一种知识的回顾和复习,通过做题,可以查漏补缺,发现自己的薄弱点在哪里。跟常识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对的题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对于重点、考点要特别关注,可以根据题目延伸知识点,根据题目活学活用知识点,题可以有多种,但所考察的知识点是不变的。

4.多看书,做好题,更要学会准确理解。

在听课件的时候,请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老师讲课的时候会以手工图的形式进行知识点进行解读,更直观,更高效,而且在阅读的时候记住图形要容易的多。经济法知识点那么多,切忌“死记硬背”,想通过经济法的考试,要学会准确理解。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二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四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4)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6)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8)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5日。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8)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1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1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3)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5)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0日/1个月。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7)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1)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是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3)烟叶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4)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15)《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1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五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六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七

【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解释2】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例题17】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当事人申请仲裁。

b、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d、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选项c: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d: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八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九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它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作为一门修养与实用并重的学科,经济法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观念和能力,对个人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而长远的影响。在本学期的经济法课程中,我汲取了丰富的知识和宝贵的经验,从中受益匪浅。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使我感受到眼前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之间的紧密联系。课堂上,老师结合丰富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认识到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从而预防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例如,我了解到在经商过程中如何遵守市场竞争法,防止垄断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此外,我还学习到了如何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等实际问题。这些知识不仅让我对经济法的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提高了我的实践操作能力。

经济法课程不仅培养了我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我们的公民素质。在课程中,我学会了如何正确识别和应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陷阱,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经济法课程也提醒我在经济活动中注重道德规范,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不仅关注自身利益,更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个人的经济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激励我成为一名积极负责任的公民。

第四段:参与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收获(200字)。

除了理论学习,经济法课程还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提高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个学期里,我参加了一次经济法咨询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通过与企业代表的交流,我学会了如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了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经济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方向。

总之,经济法课程是与现实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一门学科,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还能培养我们的公民素质和提高实践操作能力。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切认识到经济法对个人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身在经济法领域的不足之处。因此,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法素养和实践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一

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我们学习和理解现代市场经济运作机制,把握市场法规的内涵和精神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不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有了全新的认识,同时也深化了对现代经济制度的理解与分析。以下是我对经济法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经济法课程过程中,我认识到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环境的支持。经济法作为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措施,通过法律规范经济行为,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着社会和谐稳定。比如,合同法对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安排和解决争议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法则为企业的法人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提供了相关规则。所有这些经济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保障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通过法律的力量使市场经济秩序更加完善。

其次,学习经济法课程让我认识到市场经济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基于自由交易和竞争的经济模式,但同时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善等问题。经济法的出现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和规范行为的标准。比如,反垄断法的出台可以防止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金融法的制定为金融市场提供了监管和规范的框架,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学习经济法,我更加意识到市场经济的自律和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经济法的学习也让我更加了解与应对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随处可见。经济法的学习帮助我理解到,了解和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是职业经理人和企业主们必备的能力。合理的合同规定、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及及时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都有助于规避和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认识到在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学习经济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的重要价值。经济法作为一门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学科,不仅仅是为了理解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培养法治意识和法律精神。法律精神强调公正、公平和公平竞争,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活动。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让我了解到,法律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它能够为市场和社会的公正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让我明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秉持法治观念是作为一名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和未来的从业者必备的品质。

综上所述,学习经济法课程使我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加深了对现代经济制度的理解和分析。通过经济法的学习,我体会到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环境支持,市场经济的自律和监管机制的重要性,与应对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以及法律精神和法治观念的重要价值。我相信这些心得体会将对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生涯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指导。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二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三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 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四

近代以来生产的社会性逐渐表现为不同财产主体之间通过交换形成经济共同体,在经济共同体内部通过分工实现生产社会性,这便是作为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的出现。企业作为生产组织和产权组织,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同时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和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这也就是科斯所称的“企业取代市场”原理。

社会化大生产对经济发展的独特功能。正如诺斯在其《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会化大生产使人在社会关系中摆脱了生产中的孤独性,将许多工人和许多生产资料有机结合起来,突破了个人体力、智力的局限,产生了无限大的体力、智力和社会生产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产生效益的规律。二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共同创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质利益关系,即如何将社会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给其成员。后者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是前者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快速发展功能的发挥必须构筑在合作各方对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

(二)经济法的快速发展理念。

古典经济学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无限放大市场的功能,认为通过市场无形的价格、竞争、供求三大机制来完成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市场分配,个人利益最大化便会被引导到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轨道上来,因而主张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放任。这种理论形成的快速发展观认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由利己精神的人格化的经济人所进行的市场诱致性经济发展,国家只是从属性存在。在分配关系上,形成了由价格机制自发调整形成的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的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适应物质资本占据支配地位的工业文明,但是不可避免地容易导致两极分化;在竞争关系上,形成了主要由竞争机制自发形成的自由竞争模式,排斥国家干预适用的空间和范围,由此而形成的垄断既符合竞争机制又扼杀竞争机制;在宏观供求关系上,市场的供求机制通过价格等信号来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大体平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普遍化,生产和消费完全分离,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必须通过社会大循环才能得到实现。由于上述两个供求和价格机制的失效,致使人们生产出来的商品不能达到宏观实现。总之,传统经济的快速发展观无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的条件,是一种单纯的市场经济增长观。

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及其发展,致使商品经济逐渐演进到市场经济,工业文明逐渐转为知识文明,人类的合作由人手的合作逐渐变为人脑的合作。人类合作的空间和范围愈来愈大,单纯的个人理性越来越难以把握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势。因而,行为模式上的利己主义的市场模式逐渐受到限制甚至是抛弃。资本人格化所致的单纯利润追求必然会造成过度竞争而产生全局性的经济危机;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分配不当,势必会导致合作效益的下降,两极分化趋势加强,有效需求不足。社会化大生产大大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并丰富了产品品种,以致资源稀缺与枯竭加剧,废弃物增多与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毁坏,生态失衡等。国家作为市民社会中惟一的政治权力,是社会利益的正式代表,必然会利用其资源和信息优势,承担起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协调功能,经济快速发展的单纯市场经济增长观演进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观。

从我国的特殊国情来说,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过程中,我们面临诸多的矛盾和压力。从内部经济发展来看,我国要在市场发育不完善、国企独立性不强的经济非均衡态势下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以及完成向知识文明的过渡。农业经济占很高比例的社会化改造成为现代化的艰难任务,自由的企业、健康的市场、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必须逐步实现;从外部经济条件来看,我国面临着由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经济体系的挑战。世界经济一体化体系为我们既展示了机会又造成了一定的限制。社会化是国际竞争力大小的重要标志,我国必须在企业的整体社会化程度较低的条件下利用机会,减少限制。由以上分析可知,发展压力显而易见。赶超战略的实现取决于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增长是社会全面变化的引擎,赶超战略的实现需要经济持续增长,工业化不断升级。而在市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的前提下,经济增长单靠其内生的市场或经济的自力发展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国家的“监护机制”“从上”来形成经济秩序,国家不应当仅仅是作为市民社会从属的手段性存在,同时也应当作为超越性手段存在。中国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有意识地对未来作出安排。经济法作为国家与市场良性互补、互动、互长的法律表现,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管理为前提,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的、非由政权直接干预和强制的手段来实现[2](p89)。经济法一方面从制度补给上排除市场障碍,另一方面又从制度能动上直接诱导经济增长。这种制度创新会使中国走向一条交易成本低、市场运行机制健全、信息灵敏、市场扩张快的发展道路。这具体体现在:

1.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制手段在制度上事先界定财产经营收益的归属和成本的分配,确立投资者和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在企业中相互渗透、相互制衡的边界,实质上是合理分配企业的增量利益分配权及相应的对企业控制权。

自从社会化大生产出现以来,投资者和劳动者都在自发地追求企业所创造的剩余。在古典企业时期,由于物质资本在生产要素市场中居于支配地位,以及产业资本家政治上的优势,投劳者只获得其市场价格,其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被剥夺,这便形成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制。这种制度缺乏有效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工人常常用怠工、罢工、捣坏机器等手段来抵抗,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导致资本人格化本能追求财产收益和资本增值,而打破经济效率的保持与增长。随着知识经济的孕育和发展,科技等人力资本在生产要素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成为关键性因素,传统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逐渐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制,实物资本只有依附于高科技等知识含量高的人力资本才能实现其增值。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契约理论及人力资本理论得以兴起。现代企业契约论认为,企业并非只是股东的企业,而是一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所组成的特殊契约。“管理者和职工都是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者向企业投入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劳动行为,而且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应该向其他公司财产投资人一样,应该获得产权收益。”[3](p56~57)经济法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调控应当以此为理念,对增量利益的分配及企业的控制权作出规制,在制度上明确投资者将其有形的物质资本投入企业形成分享剩余的股权,投劳者将其劳动力投入企业形成分享剩余的劳动力权。这样,企业形成稳定的有效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2.在宏观经济领域,经济法制手段采取直接调控以协调垄断与市场的矛盾,采用间接调控以协调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矛盾。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中心,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缓和供需矛盾,将国家本身所占有的资源和信息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克服市场本身的缺陷,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实现机制受到破坏。因此,调整垄断资本与中小资本的反垄断法、调整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反不正竞争法等国家直接调控市场的法律,有充分的空间与能力发挥协调垄断与市场矛盾,恢复自由竞争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在我国,关于直接调控的竞争法,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有规律来制定。中国市场经济是在逐渐打破国家垄断的前提下,采取放权让利的方法逐渐搞活经济,因此,制度惯性中的行政垄断比较猖獗。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制度供给不足和人们逐利心情太切,假冒伪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严重,因此,我国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应当主要是逐步消除行政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程度比较低,应当扶持规模经济的发展。此外,要避免外国资本通过直接收购和合资控股的方式垄断我国某些重要行业和部门,以免将中国变为其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地。

(2)间接调控。间接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基本方式,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5](p33~34)。间接调控是国家作为资源和信息中心,积极主动地使用经济计划的指导性、经济杠杆的利导性、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克服市场本身缺陷的活动,现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的间接调控已经形成了“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宏观调控机制调节和控制各种宏观经济总量、结构和比例关系,实质上就是确定和变更一定的社会关系。间接调控法通过调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之间的矛盾来影响社会循环过程,协调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大体平衡。我国已经在间接调控方面作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宏观经济调控软着陆就是成功的范例。但是上升到法律层次却之善可陈,今后还应着力研究,同时不断吸纳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

持续发展、公平发展、快速发展是经济法特有的发展观,也是最适应中国发展战略、赶超战略的法律文明。21世纪,中国经济法将高扬发展旗帜,提升发展理念,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贡献重要的制度力量。

【参考文献】。

[1]高德步.产权与增长:论法律制度的效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梅慎实.现代公司权力构造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4]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5]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j].法商研究,1999:(2).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五

[论文摘要]独立学院学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性特点以及独立学院的教学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体验式教学法的应用可从案例教学、主题辩论教学、模拟教学、角色分配教学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证体验式教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处理好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等。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层面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经济法课程总结(模板16篇)篇十六

为了便于考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基础会计学的有关知识,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笔者特撰写本文。

一、课程的性质及学习目的基础会计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涉及会计、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工商企业管理等专业。基础会计学是应用性的经济管理学科,它阐明了基础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本课程以借贷记账法为中心内容,以会计核算的七种专门方法为框架,阐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则、会计工作组织等理论问题,以及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业务方法。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考生能够了解基础会计学的课程性质、重要意义和研究方法;理解和掌握基础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能够运用基础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企业的会计基础问题。

二、各章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第一章总论总论是全书的导言,通过本章的学习使考生对基础会计学有一个总括的概念,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主要内容有:1、会计的概念;2、会计的对象;3、会计的任务;4、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5、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6、会计核算的方法。

本章的重点内容有: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会计核算的七种专门方法的整体把握。本章的难点是: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版新教材在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这个新的原则,而且对旧教材原有的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的分类方法也重新调整,在应试前应给予必要的重视。

第二章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本章主要内容有:1、会计要素;2、会计等式;3、设置会计科目;4、账户及其基本结构。

本章的重点内容有:资产的概念、确认资产的条件以及资产按其流动性的分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和内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含义;会计等式以及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设置会计科目的意义和原则;账户的基本结构。本章的难点是:六大会计要素的识别;会计科目与账户的关系。2004版新教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重新对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定义,需要准确地理解,比如对收入的定义就侧重于从“营业收入”的角度去把握。

第三章复式记账本章主要内容有:1、复式记账原理;2、借贷记账法。

本章的重点内容有:复式记账的优点;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借贷记账法的会计分录三要素;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本章的难点是:借贷记账法下的资产、成本、费用账户的基本结构;借贷记账法下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账户的基本结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及会计分录编制的基本要领。2004版新教材在第43页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就是为什么我国各单位采用的记账方法都是借贷记账法,作为一个非常好的简答题目考点,请参考该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第四章账户和借贷记账法的应用本章主要内容有:1、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2、资金筹集业务的核算;3、生产准备业务的核算;4、产品生产业务的核算;5、产品销售业务的核算;6、财务成果业务的核算;7、资金退出业务的核算。

本章的重点内容有:实收资本的核算;银行借款的核算;固定资产购入业务的核算;材料采购业务的核算;产品生产业务的核算;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产品销售收入的核算;产品销售成本、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利润实现的核算;利润分配的核算。本章的难点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借入、归还以及利息的核算;材料采购成本的计算、分摊以及核算、固定资产的成本构成与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核算、产品生产成本的项目构成以及成本计算;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结算、发放、支用的核算;利润的计算与结算(甚至可以结合利润表);所得税核算的三个核心分录(计算、结转、交纳)。近年来,基础会计学的业务计算命题方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就是由过去针对单笔业务考核会计分录,改为针对一类业务进行必要的计算考核组合式多个会计分录,希望广大考生在这个方面多下工夫。而且,虽然命题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本章的重要地位没有丝毫改变,可以不客气地说,如果本章没有扎实掌握,就没有必要走进考场。本章在实际试卷中会占据30到40分的地位,而且与其他章节联系紧密,是顺利通过基础会计学考试的关键。

第五章账户的分类本章主要内容有:1、账户按经济内容的分类;2、账户按用途和结构的分类。

本章的重点内容有: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的识别;账户按用途和结构的分类的识别。本章的难点是:结算账户;跨期摊提账户、调整账户(特别是备抵账户)。本章业务计算题目可以结合第四章进行考核。

第六章填制和审核凭证本章主要内容有:1、会计凭证的'意义和种类;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3、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4、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有:会计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各自的含义和分类);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以结合第四章的会计分录进行考核,设置可以在试卷上给出记账凭证的印刷文本,要求直接将有关业务填制在凭证内);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审核;会计凭证的保管。

第七章登记账簿本章主要内容有:1、账簿的意义和种类;2、账簿的设置与登记;3、账簿登记和使用的规则;结账和对账。

更正错账的三种方法,这些难点都可以作为业务计算题目进行考核。

第八章财产清查本章主要内容有:1、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2、财产清查的方法;3、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有:银行对账以及未达账项的调节;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包括盘盈和盘亏在批准前与批准后的两步处理,认真体会“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运用,在考试时要尽可能写出其明细账户。针对本次考试,希望广大考生特别关注该类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以及“实存账存对比表的填写”。

第九章编制会计报表本章主要内容有:1、会计报表的作用、种类和编制要求;2、财务状况报表;3、财务成果报表。

本章的重点内容有:会计报表的含义和作用;会计报表的前三种分类及其内容;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总账的设置与登记;明细账的设置与登记;总账与明细账的平行登记;红色墨水在账簿中的使用;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和编制方法;利润表的作用和编制方法;利润分配表的作用和编制方法。本章的难点是: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和编制方法,尤其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填写,有作为业务计算题目进行考核的可能。

第十章会计核算形式本章主要内容有:1、会计核算形式的意义;2、记账凭证核算形式;3、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4、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5、多栏式日记账核算形式;6、日记总账核算形式;7、通用日记账核算形式。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有:记账凭证核算形式、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以及汇总记账凭证核算形式,注意其“三点一范围”,即特点、优点、缺点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章会计工作的组织本章主要内容有:1、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2、会计机构;3、会计人员;4、会计法规制度;5、会计档案。

本章的重点和难点内容有: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热点)、会计法规制度的三个层次、会计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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