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固定资产自查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汇总10篇)

时间:2023-09-25 作者:字海最新固定资产自查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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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灾害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参加、实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三章灾害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四章灾害应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封闭危险区域;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二

全市林业工作在成都市林业局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严格按照《 2019年区(市)县林业局工作奋斗目标》的要求,紧紧抓住林业发展的有利时机,着重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大力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发展,深化林业改革,使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高质量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现就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总结如下:

一、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一)完成创新目标4项

2、创立了林业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一年来运行良好;

3、完成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现己初步形成接待能力;

4、财政拨款、全员事业的6个综合性、规范化、标准化基层工作站的建设,由于受我市撤乡并镇工作影响到目前未能全部完成。主要是撤乡并镇使基层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布局受到一定限制,如:选址上、人员调配等方面。目前,基础材料和经费配备均己到位,待全市撤乡并镇工作全部结束后立即铺开,预计2019年6月可以完成。

5、建立、健全了全局目标运行体系。对承担的省、市目标,按专题、季、半年、年终进行自查总结,做出了书面情况报告。

7、依法实施各类林业证件审批,做到依法、规范、科学管理;

8、以金盾网为平台,完成全市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计算机网络建设;

9、省天保工程"四到市(州)"考核无扣分发生;

10、完成了世行贷款林业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包装、立项、上报工作;

13、按规定领取育林基金专用发票,政策性育林基金按征收总额的30%己上缴到位。

16、执法力度得到进一步增强,案件发现率达到98%以上。全年共查处、办结林业行政案件167起,发生林业刑事案件7起,己破案7起,查处率和结案率都达到95%以上;上级交办案件5日内回复,办结率达100%。

19、完成""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

20、森林采伐1461.8立方米,严格控制在成都市林业局下达的采伐限额范围内;

21、完成新育苗185亩;

23、完成大熊猫基层保护管理网络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

2、严格按照要求上报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各种作业设计,上报审批合格率达到100%;

3、完成全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年审换证;

6、及时、准确完成林业财务、 统计报表,并按时上后,合格率达100%;

(四)完成配合目标1项

今年进一步加强了都林目督文件处理力度,全年共进入都林目督程序文件33件(其中市委、市政府督办20件,成都市林业局督办5件,群众来信8件),办结率达100%。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目标管理,推动制度建设

今年是整个成都市林业系统实施新的目标管理体系运行的第一年。我局按照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和成都市林业局的要求,全面实行"双目标管理",把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和成都市林业局下达的任务层层划分,并加强监督检查,实行"每月一小查、季度一大查、半年一总结",对合格且超标准完成目标的给予表扬,对未完成目标的予以批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了《林业局机关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夜间值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新制定了《林业局规范化服务细则》、《林业局办事导引图》,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日常行为更加规范,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人事制度改革,增强林业队伍活力

我局按照都江堰市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局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一是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我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8月6日结合本局实际对林业局科室现缺中层干部正职实行竞争上岗。经层层考核,周辉等三位同志分别担任了森林资源管理科、财务科、科技绿化造林科科长。二是实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根据考评成绩聘任95人,缓聘3 人,并对缓聘的职工进行妥善安置。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激励机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切实推动了各项工作开展。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行能力为了使广大干部职工始终保持最佳工作状态、提高执行力,我局以"不在状态"干部被免职事件为例举一反三,要求干部职工调整好"状态、姿态、心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提高执行力的八项规定》要求,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自纠。针对服务态度、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工作纪律、工作状态等方面进行自查总结。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机关作风等方面有了明显转变。

(四)狠抓林业重点工程,推进林业产业化建设

——世界银行人工林营造项目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可持续发展项目是我市新争取到的又一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为确保这一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检查验收严格的项目的顺利实施,调动了全局技术骨干,从规划设计、种苗组织、现场实施和检查验收,层层把关。局长、分管副局长经常深入第一线,和生产技术人员一起加班奋战,终于顺利完成了2万亩人工林营造任务。其中,6000亩竹产业基地建设更是项目建设的靓点。

——退耕还林工程

为确保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成效,巩固已实施的7万亩退耕还林和4.6万亩荒山造林成果,我局着重加强工程的检查力度,今年2月由林业局会同各相关单位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了县级自查,对退耕面积、苗木存活率和保存率及钱粮兑付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核查,确保了退耕质量,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在省级复查中,我市的退耕还林工作得到了省级复查验收组的充分肯定和好评;4月,针对省复查提出的部份退耕地存在复耕现象进行整改;5月份对退耕还林国家政策钱粮兑付情况进行复查,执行情况较好。为了建立退耕还林数据库,我局还在川农大借调8位应届毕业生组成专门队伍,对各乡镇2019-2019年退耕还林进行了一次详查。今年我市新增退耕还林计划5000亩,现已完成造林任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

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又取得重大突破,由原来的保护区管理处升级为全额财政拨款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并对保护区颁发林权证,将原来由国营林场管理的一些林地划归保护区管理。在保护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巡护监测制度、内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护站的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今年6月,深溪沟保护站在接受国家局和省厅检查过程中被国家林业局刘永范司长称为"四川第一站"。

(五)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生态安全

(七)狠抓财务管理,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

今年,我局进入财政支付中心统一支付后,工作经费及日常开支异常紧张。面对这一具体问题,主要作了以下工作:一是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如:纸张必须双面使用,培训、考试用的资料自己复印,来客一般在职工食堂接待;二是在资金管理上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会签制",从报账单位提供的票据手续到报帐审核 9个程序严格把关;三是加强"两大"工程资金的规范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我局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年来,我局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抓好日常党建工作。开展了"创四好班子"、"树高效廉洁机关,创优良投资环境"、"党员干部帮困扶贫"、"示范党组织、党员示范岗"、"机关党建进企业、进农村、社区"、"双深入调研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建设出了规范化党支部,使党组织成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二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新成立了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党支部;三是认真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学习的同时开展了送温暖工程、献爱心募捐活动。通过以上工作,我局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经市文明办11月复查合格;四是开展了"四项纠正、三项清理"工作,经认真清理,我局无违规现象发生。

(十)认真做好“两大”工程执法监察工作,确保牵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今年以来,“两大”工程执法监察工作在成都市林业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市新一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两大工程建设,狠抓两大工程执法监察工作。在我市天保及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林业、监察、财政、粮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了两大工程政策兑现和责任落实。特别是经过去年5月接受省林业厅审计处对我市两大工程资金审计后,市委、市政府结合两大工程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深刻的总结和分析,林业局积极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了两大工程的健康开展。具体工作开展如下:一是切实履行两大工程监法监察工作的牵头职能,认真人落实了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确保了全年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二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两大工程执法监察工作,为“两大工程”执法监察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两次,确保了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三是进一步扩大宣传,提高两大工程政策的透明度。组织人员深入到退耕农户家中政策,印制、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切实把天保、退耕还林的相关政策交给了群众;并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回复,做到了“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先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3件,处理23件,群众满意率100%;四是坚持两大工程的公示制度。在退耕还林方面,从规划到检查、钱粮兑现前后等相关环节都要以村、组为单位,对每一退耕农户的退耕面积、位置、检查验收情况及应兑现的钱、粮数额等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谎报、虚报、瞒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政策的行为。在天保工程方面,将天保管护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管护区域及面积等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提高了天保管护的效率;五是认真搞好种苗的招投标工作,确保种苗质量,降低了购买成本,为两大工程节约了资金,提高了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六是与监察、财政、粮食、公安、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全年共开展大型检查9次,其中退耕还林检查5次,天保工程检查4次,确保了钱粮及时兑付和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2019年工作思路

主要奋斗目标是:

2、实施天然林管护103万亩;

4、完成片区林业站建设,完善林业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

5、认真实施好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6、继续完善"三防体系"建设,实现全年无森林火灾、无重大乱砍滥伐、无森林病虫灾害的目标,达到林业行政案件的查案率、结案率均在95%以上; 8、积极贯彻9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引导组建2-3个非公有制林业示范企业。

为实现全年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首先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xx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学习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加强林业政策法规的学习,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分时段、有计划地安排学习内容,计划全年在系统内举办培训班10次以上,每位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与自学不得少于80学时。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严格的考试,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强化专业技术和先进技术的学习培训。使每位干部职工都能做到一专多能,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二、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继续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相关制度;进一步理顺和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快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继续推进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广大林农和业主进行示范种植、科技扶持等定期、对口服务,使我市的农村产业经济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我局己被四川省林业厅列为三个林业综合执法试点单位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效率,增强林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明年,我局将在执法力量的整合、执法程序的规范、执法措施的完善等方面开展深入的探索和实践,全面提高我市的林业执法水平,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林农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片区林业工作站建设,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

按照省、成都市加强林业基层工作站建设的要求和我市深化乡镇改革的部署,认真完成7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建设,林业基层工作建设是2019年林业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我局要以基层林业站建设为契机,将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推动我市林业事业和林业产业的高速发展。

五、进一步抓好林业重点工程,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2019年,要抓好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进一步巩固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世行贷款项目的建设成效。特别是抓好万亩竹产业基地的建设与推广,尽快形成竹产业规模效应,实现社会生态效益、农民的实惠和业主的经济效益最优化,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一)规范租赁荒山造林,严格实行逐级审批监理制度,加强对全市宜林荒山的造林审批制度建设,做到有规划、有计划,严格实施,杜绝毁林开荒造林事件的发生;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开荒造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严格林业用地管理,杜绝违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

(二)认真搞好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的预防、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防火责任制,检查督促制度,充实森林防火库房、装备等,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力争实现连续19年无森林火灾的奋斗目标。

加强省、市级森林病虫站建设工作,确保森林病虫监测效果,抓好病虫害的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杜绝“无烟森林火灾”发生,使全市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20%以内,病虫防治率达到92%以上。

(三)加强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户的管理。严格限额采伐管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对违规采伐、违规运输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2019年,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将在成都市林业局和都江堰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贯彻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鼓足干劲、增添措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既定目标,为林业跨越式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三

一是环保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以提高全乡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主要内容,通过集日发放宣传材料、制做宣传展牌等形式,开展了3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环保宣传教育,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提高了依法保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能力,保障和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二是重点抓好夏秋两季秸杆禁烧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坚持秸杆禁烧与建设“文明生态村”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方面防控与重点清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扎实推进全乡的秸杆禁烧工作。实现了工作目标:全乡农作物秸杆得到有效利用,对积存在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杆得到全部清理,焚烧隐患得到彻底清除,杜绝焚烧秸杆和烧燎地边、地头杂草现象发生,全乡达到了“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提高了环境保护水平。三是集中整治榆底工业区污染问题。多次专题研究榆底新上企业污染问题,通过上设备消除污染和污染赔偿相结合,抓好污染整治工作。在个别企业没有达标的前提下,配合县环保局,对四家铁厂进行了关闭。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四

1、思想作风方面:总的说来,本人还是能够时刻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时时处处想着自己代表着一名共产党员的形象。但对照上级提出的各项要求,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的话,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思想的紧迫度还不够高,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科学发展手段还不够多,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有时影响了工作的迅速推进。

2、学习作风方面:反省自查,本人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理论方面确实做到了积极学习,努力践行,力争提升。但在和同志们做了横向比较之后,才又有了新的感悟和收获,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失于单一,综合学习还有不够的现象;学习关于党的方针性和政策性的知识比较多,关于相关的理论性、业务性和法律性的知识比较少,存在相关知识学习欠平衡的现象。

3、工作作风方面:回顾自己多年的工作,虽然在“慢、散、浮”等方面没有什么问题,在严守纪律,严谨工作,热忱服务等方面也做得比较好,但是对照上级领导提出的要求和制定的标准反省思考,自己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比如有时候工作的主动性还有点不足,在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工作时偶有粗心大意不够细致入微的情况,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够严格,这些都是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以注意并且需要格外注意的情况。

4、纪律作风方面:深刻反省,自觉反思,自己确实能够自觉遵守党组织的纪律要求,确实能够做到严于律己,严于自责,严守纪律,确实能做到不散漫,不拖沓,不敷衍。这些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加强。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五

一是成立了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小组(都投促党组【20xx】18号),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柏易柔任组长,局支部书记、副局长谭晓秋任副组长,董德金、赵红燕、巫晟、方程、张祁、何蓉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董德金同志兼任,负责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二是制定了《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都投促党组【20xx】17号),明确了指导思想与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与要求。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六

在清理压缩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现为151项),按照承诺提速50%以上的标准,重新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图》,签订省政府统一格式授权委托书。确保进入中心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现场办结率达到95%以上,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七

一是积极配合文广新局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我局相关领导多次参加规划编制工作讨论会,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在空间布局、资源分析及产业定位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性意见。二是在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上,建议借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做法,在供地政策、税收及投融资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形成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洼地。三是环境建设上,通过利用招商引资网络平台,宣传推介我市发展文化创意的良好环境,为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四是产业聚集上,我局通过梳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目标企业,有针对性地重点招商,力求通过小分队招商、举办投资说明会等方式,引进更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在我市青城山产业基地聚集发展。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八

一是全年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市人代会政协会会议精神、市委工作会会议精神、刘奇葆同志《四川:从悲壮走向豪迈》形势报告和《炼尽黄沙自是金》党课专题片、深化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等理论知识。二是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围绕"立足岗位做贡献,比学赶超争一流"的主题,以"产业我推介"的创新学习模式,先后组织全体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了我市"1475"城镇体系和"139"核心城区结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知识、led产业信息集成知识、生物医药产业信息集成知识、bpo概念知识、世界酒店业发展趋势知识等一系列与投资促进、对外开放工作紧密结合的业务知识,使招商引资队伍的业务理论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围绕灾后抓三次产业提升发展,鼓励机关干部团结合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加强招商引资学习,创新招商方式,为引进和培育一批有利于增强我市经济核心竞争力和促进灾后产业强劲增长的重大产业而不懈努力工作。三是开展丰富多样文化活动。参加了庆祝建党90周年"学党史抓党建文明和谐促发展"知识竞赛、开展"我心感党恩"系列活动纪念建党90周年、参观恢复重建陈列馆、重温入党誓词、参观xx市规划馆和档案历史文化展示厅等系列活动,不断加强宣传、提升广大职工干部的思想文化素质。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九

(一)基层服务建设:建成运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9个,村(社区)代办点116个。今年8月底,全县20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208个村(社区)便民代办点均已全面建成投入运行,分别完成了年初目标任务的211%和170%,提前形成了县乡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体系。截至8月底,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代办点共办理各类服务事项9860件。

(二)行政效能建设:(1、3-6小点内容同职能工作目标)

1、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略)

2、整合政务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按照"拓展内涵、完善功能、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现有场地条件,尽量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强化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整合了政务服务中心和惠民帮扶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医保中心(含新农合)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社保、就业等在中心设立窗口,中心的"五保"服务功能已较为完善。现正着手将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政府采购纳入中心集中办理,使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更加完善。

3、完成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建设。(略)

4、加强招商引资和重大投资项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及代办服务。(略)

5、全面实现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略)

6、认真执行和落实"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问责。(略)

7、加强信息调研和新闻宣传工作。为广泛宣传全县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成效及先进典型,批评和纠正干部队伍和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利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简报》,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加大对行政效能建设的宣传报道。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采取橱窗、板报、发放资料、书写固定标语等形式搞好社会宣传。通过各级各部门整体联动,在全县营造效能建设的良好氛围,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促进我县干部作风转变、制度完善和创新以及政府行政行为规范和执行力、公信力的提高。

固定资产自查报告篇十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二)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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