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朝阳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第八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本届协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或更换时,由原所属社区、企事业单位提出续任人选,向常务理事备案。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篇二
第一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朝阳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篇三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youngvolunteers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篇四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篇五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