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念青松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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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一

xx,身份证号码:xx。

xx,身份证号码:xx。

xx,身份证号码:xx。

被继承人已于20xx年1月30日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亦未留下任何遗嘱,现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承诺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二、各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为:位于xx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下称:该房屋);xx村合作社的.股权共10股(下称:该股权)。

三、各继承人一致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各继承人共有。各继承人同意由继承人张xx、张xx在该房屋中继续居住至20xx年12月31日。自1月1日起,由继承人张x业居住。若该房屋被拆迁,则拆迁补偿款由继承人各占25%。

四、该股权中的由继承人张xx占4股,张x青占2股,张x聪占2股,张x业占2股。

五、若被继承人留下债务,则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

六、若有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则取消其继承份额,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七、本协议自各继承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各继承人有权起诉至遗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各继承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继承人:继承人:

继承人:继承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二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xx年初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之后,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草率结婚,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双方已经被认定为事实婚姻,19xx年生育儿子。

感情破裂因素如下:

一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等格格不入. 无没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二 是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言恶语、拳打脚踢,使原告精神上、心灵上长期受到打击及折磨,家庭暴力让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三 是被告赌博上瘾,经常成天成夜泡在赌场不回家,家里的财物以被他挥霍一空,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行为以经深深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在数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之下,夫妻之间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的为使原告身心不再受到伤害.今后能过上正常人应该过的生活,还原告一个尊严,现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打官司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三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0元。

二、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gtxx出租车出卖款。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四

被继承人: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李某于年月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吴某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五、被继承人与其妻吴某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北京市区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区号房屋一套;股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市元;奥迪a6汽车(车牌:)一辆;被继承人在公司的股权价值;应收债权元。

六、位于北京市区号被继承人的房屋归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偿还;位于北京市区号的房屋归吴某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吴某偿还;被继承人在公司股权依据遗书归吴某所有。

七、应收债权元归所有;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区号房屋归吴某女士所有。

八、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吴某女士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作为继承人、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九、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元,由继承人、、共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十、本协议在北京市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签约地点:北京市区号。

签约时间: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五

姓名: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方法:

姓名: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方法: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六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三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遗产人的房屋位于__市__路__号,房号为__,其中遗产人享有的房屋份额为__,该份额部分即为遗产人的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

二 、遗产份额的具体分割方案。如可写明遗产人的房产份额依法由三子女继承,其中,三继承人各享有房屋份额的三份之一。

三、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1折价补偿给继承人2和继承人3、共计人民币__元,作为继承人__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四、被继承人所负债务__元,由继承人__共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__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五、本协议在__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__区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签约地点:      区号。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继承人:(签字、按手印)。

签约时间: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七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乙方: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丙方: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上述各方就遗产分割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有关背景介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原因,逝世于_______________。甲方系两位逝者的大儿子,乙方系两位逝者的二女儿,丙方系两位逝者的小女儿。因父母过世后的相关事务及费用已由大儿子________一人承担,现就被继承人遗产问题,各方经协商同意按本协议处理。

1.存款。

金额:__________万。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目前财产掌管人:_______。

2.房产。

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已拆迁,新建房屋位于__________小区。

房产证号:_______。

具体分配处理办法:新建房由大儿子_______继承。

3.其他财产。

财产情况:_______。

具体分配处理办法:_______。

三、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八

姓名: 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法:

姓名: 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法: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九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双方就遗产分割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因_______原因,逝世于_______。甲方系被继承人的丈夫,乙方系被继承人的儿子。因甲方欲再结婚,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现被继承人遗产问题,双方经协商同意按本协议处理。

1.存款。

金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财产掌管人: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分配处理办法:__________全部归甲方所有。

2.房产。

处所:___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分配处理办法:__________该房产现登记在___名下,为___和甲方婚后自建房,属于_______和甲方婚后共同财产,甲方自愿放弃自己的份额,该房产归乙方所有,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未办理也不影响房屋权属。

1.现无债务。

2.本协议未做说明的`债务分担,依据法律规定承担。

3.补充约定。

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时,如需要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手续的,甲方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税费由获得财产的_____方承担。

相关财产上如尚有债务,则由该项财产的继承人自行承担。

因被继承人去世,且被继承人的父母年龄已高,甲方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承担赡养被继承人父母的义务。

1.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签署即表明对本协议的认可。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于: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

请求事项:

依法要求继承祖传房产________路_____号平房_____间(共______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_____与母亲____,生育子女_____人,有私房____间。____年父亲病逝,该房由原告母亲居住,______年母亲病逝。原告等人达成共识,但三被告拒不同意,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产的遗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位于_________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于签订本协议当日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作为分割遗产补偿款。

三、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并收取遗产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以上房产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内部如何分配________万元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二

协议人丙,长女:,身份证号码:;。

所分割的家庭遗产情况:

家庭中父亲、母亲均已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协议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完成遗产分割。

所需分割遗产总额:人民币。

其中存款数额:人民币;。

房屋财产一处(唯一房产),折合人民币,房产面积,建筑类型为,所在地址。

家庭遗产,存款与房屋财产总价值按照协议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愿、互信原则,协议人家庭遗产分割明细如下:

长子,分割取得房屋财产(折合人民币)与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次子,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长女,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币,总计金额人民币;。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三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

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摘自《应用写作》第9期)。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

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

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四

被继承人已于20__年1月30日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亦未留下任何遗嘱,现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承诺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二、各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为:位于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下称:该房屋);________________村合作社的股权共10股(下称:该股权)。

三、各继承人一致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各继承人共有。各继承人同意由继承人张、张在该房屋中继续居住至20__年12月31日。自1月1日起,由继承人张________业居住。若该房屋被拆迁,则拆迁补偿款由继承人各占25%。

四、该股权中的由继承人张占4股,张________青占2股,张________聪占2股,张________业占2股。

五、若被继承人留下债务,则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

六、若有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则取消其继承份额,该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七、本协议自各继承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各继承人有权起诉至遗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各继承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继承人:________继承人:________。

继承人:________继承人: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五

被继承人: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系被继承人之,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于20xx年x月x日去世,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一。

四、被继承人与其妻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

五、位于被继承人的房屋归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偿还;位于的房屋归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偿还。

六、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折价补偿给继承人共计人民币元,作为继承人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各继承人执一份,调解人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20xx年x月x日。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六

身份证号: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丙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

上述各方就遗产分割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有关背景介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原因,逝世于_______________。甲方系两位逝者的大儿子,乙方系两位逝者的`二女儿,丙方系两位逝者的小女儿。因父母过世后的相关事务及费用已由大儿子________一人承担,现就被继承人遗产问题,各方经协商同意按本协议处理。

1.存款。

金额:__________万。

开户银行:_______。

账号:_______。

目前财产掌管人:_______。

2.房产。

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已拆迁,新建房屋位于__________小区。

房产证号:_______。

具体分配处理办法:新建房由大儿子_______继承。

3.其他财产。

财产情况:_______。

具体分配处理办法:_______。

三、其他。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七

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那么,没有遗嘱的,想要继承房子的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按照法定继承,应该首先确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例如如果想要继承房子的,家里面还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那么这辆车子就该这三类主体平分,以此类推,顺序在上的上面继承,没有的就往下面顺位。同一顺位的,就都有权分得车子。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遗产分割的协议主要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吧。虽然不属于法定文书,但在实际签订的过程中也是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就会导致签订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八

原告吴某,女,66岁,汉族,住址(略)。

被告卢某,女,43岁,汉族,住址(略)。

被告杨某,女,20岁,汉族,住址(略)。

原告吴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卢某,杨某(以下单独提及时称姓名,一并提及时称二被告)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我的儿子是杨某刚,杨某刚的妻子是卢某,杨某刚的女儿是杨某,杨某刚的父亲于去世。9月16日,杨某刚因公出差的途中所乘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刚不幸遇难。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1、杨某刚名下轿车一辆。2、工伤抚恤金103480元,归我所有。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529090元,其中36564元为我生活费归我所有,其余我和二被告依法分割。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理赔金00元,要求我和二被告依法分割。

二被告辩称:轿车虽然是杨某刚名下,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扣除卢某的份额,再进行分割,原告在协商分割遗产时,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汽车的继承,所以汽车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同意按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割原告的2、3、4项。杨某刚生前的债务190000元,应该在分割遗产前先行偿还。杨某墓地的费用58000元,应在遗产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杨某刚之母,杨某刚父亲20去世,杨某刚的妻子是卢某,杨某刚的女儿是杨某。

杨某刚购买小客车一辆价税共计110000元登记在杨某刚名下。审理中原告与二被告表示车现价值为70000元原告主张车的折价款二被告主张车的所有权并表示归归卢某所有由卢某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卢某不需要向杨某支付折价款。

209月16日,杨某刚因交通事故身亡。

5月5日,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载明关于交通事故,杨某刚的死亡赔偿金529090元,卢某已领取42万元,还有109090元未领。经本院询问,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表示该死亡赔偿金系针对所有遇难者确定的赔偿总的数额,然后按遇难人数均分的.,没有具体构成,无法确定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份。

205月,杨某刚所在单位出具《因工牺牲抚恤金发放明细表》,载明一次性抚恤金10348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已用于杨某刚殡葬等开支。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原告系该要堙民,常年身体不好,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二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表示居委会无法主下明原告的经济能力。原告提交了诊断报告,病历等就医材料,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病情不予认可。经本院询问,卢某表示结婚后原告就一直有病,我就一直在给原告钱,给原告治病买药。

审理中,二被告为证明墓地费用,提交了陵园证明一份,显示卢某为杨某刚购买墓地一个,价格58000元,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表示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实际办理。经本院询问,二被告表示上述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但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二被告为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向他人借款,原告对此不认可。

关于人身意外保险金,原告表示尚未进行理赔,投保人是杨某刚所在的单位。

审理中,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刚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父已先行去世,其遗产应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母亲予以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显示,原告无劳动能力,亦无经济收入,且卢某表示显示原告存在生病情况,故在分配遗产时,本陆军在综合考虑原告与二被告生活、收入等相关情况基础上在分配遗产时对原告予以照顾。

关于车辆,因该车系杨某刚与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刚去世后,属于杨某刚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二被告表示原告曾放弃对轿车的继承,但提交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均表示卢某不需向杨某支付折价款,对此本院亦不持异议。

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36564元为其生活费,但原告提交证据中对此未有显示,经本院询问,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亦表示无法确定该死亡赔偿金中含有被抚养人生不知费,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无法显示该死亡赔偿金中包含原告主张的生活费部份,故对原告要求在扣除36564元基础上再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对该死亡赔偿金在均分的基础上适当对原告予以照顾。

关于人身意外保险金,因尚未理赔,该人身意外保险数额、性质、受益人等情况均未明确,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与二被告可待相关情况明确后另行解决。

关于杨某刚生前工作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因此款系为抚恤杨某刚亲属而支付的款项,原告要求归其一人所有,本院不予支持,该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属于原告与二被告共同共有,本院对此予以均分。

关于二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主张的丧葬费用,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故对二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轿车一辆归卢某所有,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某一万一千六百六十七元。

二、死亡赔偿五十二万九千零九十元,吴某分得十九万元,卢某分得十六万九千五百四十五元,杨某分得十九万元,卢某分得十六万九千五百四十五元(卢某已实际取得四十二万元,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某、杨某各十四万元)。

四、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遗产分割起诉书范文(19篇)篇十九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x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

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

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

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

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xx年4月通过,1xx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1xx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

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在被告的产权被撤销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法院追加居委会,被告认为居委会也无权分割被告的财产。

在被告按遗嘱继承遗产后,就按奶奶的遗愿照顾王乙至xxxx年以后。

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国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会监护期间,被告仍然经常看望王乙,并且在房屋拆迁时被告又与居委会达成协议,给付了王祥林x万元。

所以对于居委会除上述针对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条,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故也无权再进行分割。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x年九月二十六日。

继承纠纷答辩状【3】。

1、立案登记制。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

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

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2、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条文依据是民诉法第五十八条,民诉法该条规定较笼统,实践中法律服务市场较混乱,为规范代理市场而制定该条。

本条第四项对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资格判断即“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最权威的证明材料是社保证明,其次是劳动合同,但实务中应注意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实践中跨行政区域执业现象很普遍,为规范此种情况,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时提交执业证、介绍信和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法律服务所是服务于基层当地的,故法律工作者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3、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起草目的:提高司法效率。

注意本条中的“基于同一事实”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可以”合并审理不等于必须合并审理,有的案件合并审理并不能达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此种情况就不宜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视情形决定。

另外合并审理的案件程序类型应该属于同一类,如果一个是普通程序一个是简易程序就不能合并审理。

4、应诉管辖。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起草目的:解决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同时进行答辩、陈述和反诉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过了答辩期提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审查该异议,因为民诉法规定的很明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异议。

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

对于既提出管辖异议又答辩的,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已经进行答辩了应当视为其对管辖无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本条规定采纳后一种观点,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因为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未提管辖异议和应诉答辩是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另外司法解释对“答辩”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包含答辩、陈述、反诉等,这三种行为可以推断当事人接受了应诉法院的管辖。

5、审前准备。

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起草目的:解决多次开庭、庭审效率不高的问题。

起草依据:民诉法第133第4项。

庭前会议比以前规定的证据交换范围更广,更多,能够让当事人双方更充分的表达观点,以提高开庭效率。

关于庭前会议包含的内容,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是“可以”包括的内容,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庭前会议的(一)至(六)项中予以选择,但是庭前会议第(四)项、第(五)项是必须有的,即组织证据交换和归纳争议焦点。

另外关于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的关系,简单的一审案件可以只进行证据交换,复杂的案件进行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包括证据交换但不仅仅包括证据交换。

注意第(一)项是“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固定诉讼请求意味着法院在开庭前对诉讼请求进行了锁定,但民诉法规定开庭时可以进行诉讼请求变更。

该规定意味着第一要当事人进一步精确诉讼请求,第二是要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目的。

注意第(二)项,该条正面方式的表述是希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在开庭前提出。

注意第(五)项目前的做法是开庭才归纳争议焦点,而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是使庭审更有效率。

6、争议焦点。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归纳争议焦点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注意第226条规定焦点的归纳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此并不意味着法庭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的意见只做参考。

争议焦点类型: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第229条意味着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反悔,但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反悔,此是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7、庭审新证据。

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起草目的:解决当事人当庭提出新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

起草依据:民诉法65条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对举证期限的延长《证据规定》规定的是延期举证是否准许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民诉法将《证据规定》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没有“经审查”之规定,但此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没有审查权,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仍有权进行审查。

关于逾期举证问题,即“证据关门主义”和“随时举证主义”的选择。

《证据规定》采取的证据关门主义,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好。

实践操作中对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对此一定要进入庭审笔录,这属于立法规定的“应当”范畴,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民诉法此规定已经将《证据规定》中的“新证据”规定废除,现在界定新证据的标准是超过举证期限,只是对于新证据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8、举证期限。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证据规定》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条文实践中会导致原、被告举证期届满时间点的不统一,为规范此种情形,此次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改,确定举证期的时间后移到庭前准备阶段。

9、逾期举证。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和对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无异议的,视为没有超期举证,应当按照正常证据对待。

当事人因重大过错超期举证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一是不予采纳;二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即决定到案件的实体处理的予以采纳,但对当事人要予以训诫、罚款。

罚款的数额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当事人一般过失超期举证的,应当采纳但应训诫。

逾期举证人民法院有可能采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案中对因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增加诉讼请求,也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10、违法取证。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起草目的: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

起草依据: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和02年《证据规定》第68条95年批复规定是从证据取得手段上进行的规定,出发点很好,但造成实践中尤其是离婚案件大量证据无法采纳,以致案结事不了。

02年《证据规定》对此做了适度放宽,但偷录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争议较大。

本司法解释对02年《证据规定》进一步放宽到“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说明证据只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在合法性上法院应持宽容的态度。

11、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起草依据:民诉法75条。

本条针对特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导致案件无法查明的情况作出的规定。

询问前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主要目的是在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认定事实情况下,保证书可以约束当事人进而起到“其他证据”的作用。

如果当事人到庭并接受询问,签署了保证书,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主张事实予以认定。

12、证人作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通知,但存在例外情况,即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

其次证人签署保证书并不起到当事人到庭陈述的保证书的“其他证据”作用,而是类似于宣誓。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清楚签署保证书的意义,故其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13、重复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目前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各地认识也不尽一致,本解释尝试性对此作出规定。

重复起诉的时间段包含诉讼过程中的重复起诉与裁判生效后的重复起诉两个时间段。

注意第247条规定是“同时符合”即同时满足所规定的条件。

关于“当事人相同”,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后,第二个诉讼中继承人又起诉被告的,属于当事人相同。

遗产管理人先以被继承人名义起诉,后又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也属于当事人相同。

诉讼中当事人变更后导致当事人相同亦属于此种情况。

关于诉讼标的相同,如何界定“诉讼标的”,目前理论界未形成统一定义,实务中一般理解为“法律关系”。

按照现在新诉讼标的说,例如第一个诉讼起诉侵权第二个诉讼起诉违约,亦属于标的相同,即诉讼请求相同认定为诉讼标的相同。

但是我们还是持保守态度按照同一法律关系来认定。

对于法律关系相同但是诉讼请求不同的,如先诉请求返还本金,后诉请求给付违约金或利息,从法律关系看实际上都是起诉违约,如果支持后诉就间接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况下即后诉诉讼请求否定前诉诉讼请求的,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新的事实,新的事实一定是原判决生效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判决生效前已经发生而生效后才发现的事实。

对于离婚案件判决不得离婚6个月内有新的事实理由的,可以再次起诉。

14、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担。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担来自于实体法,主要在合同法中予以了规定。

(一)当事人恒定,即起诉后诉讼主体不变,不管权利义务是否移转。

当事人恒定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不利的地方在权利义务转移后诉讼的结果与原当事人关系不大,不能排除原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损害到权利义务受让者的利益,或者原当事人懈怠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起草时坚持当事人恒定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诉讼承担。

什么情况下法院同意受让人为第三人什么情况下同意受让人为当事人?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认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诉讼的,原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也同意的可以准许;第二时间上,受让人申请成为当事人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15、诉讼请求变化。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增加诉讼请求。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在原案件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涉及到合并审理问题。

一审增加诉讼请求。

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界限,92《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此规定会出现法庭调查结束后才提出,导致诉讼拖延。

02《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为举证期限届满前,但是实践中开庭时当事人有合理理由临时增加诉讼请求的还是要予以处理,这实际上让该条规定落空。

本司法解释232条保留了92《民诉意见》的规定,放宽到法庭辩论结束前。

实务中庭前会议上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释明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点,便于诉讼效率经济。

(二)二审发回重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即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处理,在提出期限还是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提出的时间点,一审未提出的,在重审阶段不能提时效抗辩。

(另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目前民诉法对事实不清发回的次数有限制,程序违法的次数没有限制)。

(三)、再审发回重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提出期限:同二审发回重审。

限制性条件即第252条规定的情形。

注意第(三)项如一房二卖导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

(二)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不存在诉的合并,立法依据:92民诉法52条,2012民诉法第151条。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提出期限界定为一审开庭前,02年《证据规定》34条变更为举证期限届满前,35条例外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释明前提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定。

总结: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限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两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对于诉讼标的出现变更如原诉讼请求的减少、全部诉讼请求的变更原诉讼请求消灭情况的,不属于合并审理的情况,应当按照《证据规定》34、35条规定处理即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即诉的变更出现合并审理的按照本司法解释处理限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诉的变更不会出现合并审理的,按照《证据规定》处理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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