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

时间:2023-12-03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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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一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但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绝不只是喊喊口号、做做样子。

“上下”同步,以惩戒制度打造“高压线”。惟俭可以惜福,惟俭可以养廉。针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强调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委政府以及纪委监委部门要形成合力,疏通群众监督举报通道,上下联动,多管齐下,在治理公务活动中的铺张浪费、排场奢侈的同时,将危害粮食安全、有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打造制度“高压线”。

“内外”兼修,以勤俭意识增强“内动力”。以俭立名,以侈自败,有德者皆由俭来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过去我们党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断成就伟业,现在我们仍然要用这样的思想来指导工作。”党员干部要带头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无论是公家的一纸一笔一度电,还是自家的一针一线一顿饭,都要时刻绷紧节约这根弦,摒除铺张浪费行为,让勤俭节约的浪费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运用标示牌、横幅、电子滚动屏,并结合抖音、快手等人人可看见、人人可听见的宣传方式,营造“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的舆论氛围,在潜移默化中引导群众养成“不想浪费、不能浪费、不愿浪费”的消费观念,实现“要我节约”到“我要节约”的成功转变。

“点面”结合,以深度融合实现“双促进”。人惰而侈则贫,力而俭则富。打赢“舌尖上的浪费”的持久战,在于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相适应,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相适应,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产业、新模式,改变了城市传统的社会格局,“浪费”不仅涉及“舌尖上的”,还有“精神上”“感情上”“心理上”……俭以寡营可以立身,俭以善施可以济人。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不断下移,逐步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拒绝餐饮浪费与社会治理相融合的“点面”结构,实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与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双促进”。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好作风和传家宝,要想“继承”勤俭节约“传家宝”,由上到下、由内到外、由点到面的“三个条件”必不可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二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不仅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更是违反了党纪国法。去年底,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此次政治局会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条例规范各种经费支出,规格较高,这也说明了中央反腐倡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心。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也是新形式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颁发该条例是严治党反腐的需要。党的以后,从“八项规定”到“六项禁令”再到“反对四风”。公款浪费、奢侈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政治空气,群众深恶痛绝。特别是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奢侈浪费,损毁了党员、干部的自身形象,浪费了国家资源能源,加重了各级财政的负担,滋生了各种腐败,侵害了公众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如果听任这种奢侈浪费之风蔓延,我们中华民族“富不能淫,贫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节和精神支柱就会被摧毁,我们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丧失,最终危及我们的宏伟大业。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厉行节约落实到底,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加强预算管理,实现预算民主、预算细化,一方面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监督平台,特别是加强群众监督。中央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下大力气和决心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全社会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掀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风。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仅仅靠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不够的,务必从现在抓起,从党政机关做起,让人民群众从机关干部良好作风中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只有防微杜渐,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理念,才能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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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三

民以食为天,食以俭养德。“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习近平总书记的警示“粮”言,声声入耳,振聋发聩。节俭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发展的共同选择,惟有警钟长鸣,狠刹浪费之风,狠抓节约之举,方能践行绿色发展,助力华夏行稳致远。

立身在前,当倡导者。俭,德之公也;侈,恶之大也,家国同源,我们要学会讲“故事”,亮“嗓子”。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更是公民理性生活的倡导者,从坚决清理整顿“舌尖上的浪费”“酒桌上的应酬”到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浪费条例》,再到发起尽吃盘中餐的“光盘行动”,在这幅“绿色生活”蓝图的绘制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餐饮浪费、绿色出行观念深入人心,健康文明生活,节俭养德之风于民众中盛行,我们要一以贯之,久久为功。

躬身践行,为实践者。克勤于邦,克俭于家。从开始看见他人浪费食物,我们惋惜不该,到有时被动浪费,我们愧疚自责,耿耿于怀,再到习惯甚至主动浪费,部分人于情感上逐渐适应。着眼当下,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常怀危机意识与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到我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耕地资源有限,中长期供求仍呈紧平衡状态的实情;时刻紧绷勤俭节约之弦,不放松、不大意、不麻痹,慎始慎终,将勤俭节约干在实处、做在细处、落在深处。做到“斤斤计较”,杜绝“餐桌上的铺张”,培养“舌尖上的美德”,践行光盘行动,拒绝“剩”宴。

身教言传,做传承者。饮水当思源,事事需节俭。“饥饿感”离我们并不遥远,即便是时至今日,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仍是我们需要奉行的传统美德,我们要传好、用好、管好这延续千年的“传家宝”。我们的革命先辈端起枪杆子,流血汗,拿命换,用他们的坚持和奉献换来我们今日丰衣足食的生活,我们要教育引导青少年充分认识珍惜每一颗粮食、每一片蔬菜,是对劳动者的尊重、对生命延续的储备、对自然的敬畏,更是对革命先辈的告慰。一箪食、一瓢饮,都当思来之不易,远离了战火,看不见硝烟,贫困和饥饿几见于书本的字里行间,以言说理、以身践行,千年的火种需要代代相传。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用“舌尖”节俭涵养“心间”美德,借“小餐桌”推动“大文化”,以质朴“粮”心砥砺“食”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既治当下,更利长远。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四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总书记指示精神,增强“党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政治自觉,保持“奢靡之始、危亡之渐”的忧患意识,涵养“足国之道、节用裕民”的为民情怀,以实际行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增强“党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政治自觉。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党有所呼、我有所应”,是政治上高度自觉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决战脱贫攻坚的关键时刻,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双胜利的特殊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再次点名遏制“舌尖上的浪费”,意义极其重大。全体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响应号召,身体力行,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要发挥“一名党员一面旗帜”的先锋引领作用,在单位食堂就餐时,坚持吃多少拿多少,践行“光盘”行动,先“吃出个样子”;在家中用餐时,要言传身教,坚持吃多少做多少,杜绝“刀下”浪费;在外就餐时,坚持吃多少点多少,吃不完打包,先“做出个样子”,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保持“奢靡之始、危亡之渐”的忧患意识。“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毛泽东同志告诫全党同志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当前,我国虽然粮食连年丰收,但是中国人口众多,粮食生产和消费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食物资源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倘若我们不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将会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保持粮食安全的忧患意识,通过开展“网上+网下”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的政策解读等举措,让群众更深地了解和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粮食安全压力大,增强粮食安全忧患意识,警醒全民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坚决不剩“碗边饭”,让崇尚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涵养“足国之道、节用裕民”的为民情怀。为人民谋幸福,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为人民谋幸福,需要实打实的行动。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发展面临的困难很多、存在的风险不少,需要投入的资金很多,政府会过“紧日子”,才能让人民更早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一毫一厘,民之脂膏”“浪费就是腐败”的意识,摒弃“花公家的钱不心疼”“爱面子”“讲排场”的不良心态;要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当成座右铭,严格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规定,节约每一张纸、每一支笔、每一度电,杜绝办公用品、水电浪费,自警自省自励,做节俭生活、节约办事的好榜样、好表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五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教材。该读本收入了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包括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陈云等中央领导人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论述100余条,约3万字。通过认真阅读,深刻领会历届中央领导人的关于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实际,深入反思,使我深刻体会切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不仅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更是违反了党纪国法。去年底,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也是新形式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颁发该条例是严治党反腐的需要。党的以后,从“八项规定”到“六项禁令”再到“反对四风”。公款浪费、奢侈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政治空气,群众深恶痛绝。特别是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奢侈浪费,损毁了党员、干部的自身形象,浪费了国家资源能源,加重了各级财政的负担,滋生了各种腐败,侵害了公众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厉行节约落实到底,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加强预算管理,实现预算民主、预算细化,一方面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监督平台,特别是加强群众监督。中央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下大力气和决心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全社会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掀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风。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仅仅靠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不够的,务必从现在抓起,从党政机关做起,让人民群众从机关干部良好作风中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只有防微杜渐,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理念,才能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六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指出“餐饮浪费现象,触目惊心、令人痛心!”强调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如此关注节约这件“小事”,可见“小事不小”,其重要性不容小觑。

从历史的经度刹住“舌尖上的浪费”。“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俭节则昌,淫佚则亡。”历史上商纣王酒池肉林、隋炀帝骄奢淫逸、宋徽宗穷奢极欲,终致社稷崩溃,江山改色,最后难逃灭亡的厄运。反观之,毛主席一生粗茶淡饭,生活极为简朴。经济困难时期,主动降低生活标准,不吃鱼肉、水果。周总理勤俭节约的故事,妇孺皆知,成为美谈。伟人在勤俭节约方面为国人做出了表率,是为楷模典范。人世沧桑,世事诡谲。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给了我们教科书式的答案。

用文化的维度消弭“舌尖上的浪费”。“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大家耳熟能详;“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言犹在耳;“君子以俭德辟难”,是为警世恒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先民祖辈生生不息深深植根于灵魂血脉的精神基因,是勤劳善良的中国人民最朴实的情感,是中华民族精神财富的文化瑰宝。传承好、发扬好优良传统,我们责无旁贷,要努力做到“以文化人”,让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在社会蔚然成风。

以全民的纬度对待“舌尖上的浪费”。“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对我们每个集体、所有人都有借鉴意义。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公职部门和公务人员率先垂范义不容辞。社会的每个阶层、每个细胞,大到集团、企业,小到家庭、个人都要积极投身到这项有意义的行动中来。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要从娃娃抓起,告诉他们“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觉践行“光盘行动”,提倡“n-1”点餐模式,实行半份菜和小份菜,鼓励剩饭剩菜打包带走。通过大家踊跃参与,在全社会掀起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餐桌新风,努力形成全党全社会厉行节约的良好风尚。

在法律的高度叫停“舌尖上的浪费”。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就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浪费之风务必狠刹”。“八项规定”是一味“猛药”,坚决清理整顿了“舌尖上的浪费”“酒桌上的应酬”等干部群众深恶痛绝的突出社会问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从条例法规的层面画出“圈圈”、定下“规矩”,有效遏止了公务活动支出消费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乱象,较好地让舌尖上的浪费腐败在朗朗乾坤下无处遁形。中央到地方在不断完善反对奢侈浪费之风的相关法规文件,刚性约束力、严格执行力、强大监督力必将不断显现。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为了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在我国即将迈入“十四五”时期,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正当其时、非常必要!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制度。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

第十三条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境外培训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

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条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租赁合同。

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公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

第五十三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大采访报道力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

工作报告。

一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发布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实施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及《实施办法》精神,坚决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强大力量。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精神,学校党支部于3月17日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及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该条例有新的、更深的体会和认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实行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需注意集合实际,不能走极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这对有效控制变相旅游,借会议、培训大肆挥霍,控制机关单位接待大吃大喝,公车私用,超标配置等一系列问题具有强力保证。

公务接待方面,要求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公务用车方面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有违规,就有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使得厉行节约能够有规可循,这样才能使得厉行节约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次实实在在地行动。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担当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更应该以身作则,从自己做起,厉行节约,反对“四风”,把节约的精神真正地落到实处。并教育学生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勤劳节俭。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九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这种美德是每位党员干部的义务所在。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对于餐饮浪费现象,他用八个字作评价:“触目惊心、令人痛心!”人无俭不立,家无俭不旺,党无俭必败,国无俭必亡,勤俭节约看似小事,其实关乎个人和国家之命运。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好“头雁效应”,自觉把勤俭节约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当好“领头雁”,在思想上树牢“勤俭节约”的观念。诸葛亮在《诫子书》中写到:“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意指恬静以修善自身,俭朴以淳养品德。毋庸讳言,一个人的品德是由思想所表现的,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勤俭节约的重大意义与重要责任,才能在工作生活中一以贯之地践行、传播。党员干部要从思想深处当好勤俭节约的“领头雁”,树牢勤俭节约的思想观念,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节俭意识。反观当下,不少党员干部的思想已然蒙上“奢侈”的灰尘,盲目追求“面子消费”,处处以“攀比奢华”为荣,时时以“朴实节俭”为耻,浪费“百姓的粮食”。“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把“反对铺张浪费”当成一项政治任务,从思想上、意识上自觉抵制奢靡浪费、腐化堕落不正之风,常怀“饱时不忘饿时饥”的观念,扫去思想“尘埃”,对“奢侈”说“no”,对“浪费”按下“终止键”。

当好“领头雁”,在行动上立牢“勤俭节约”的标杆。“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党的建设中最可贵的品质就是坚决有力的执行和不折不扣的落实。“光说不做假把式”,党员干部必须在行动上立牢勤俭节约的“风向标”,以上率下,由己出发。在党的历史上,党员干部保持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事例很多,例如,开国领袖毛泽东,一件睡衣穿了20多年,打补丁73个;“党的好干部”焦裕禄,被子上42个补丁,褥子上36个补丁,衣服袜子总是缝缝补补等等。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勤俭二字,擦亮了党员干部勤俭的底色。对党员干部自身而言,尤其是在餐饮、办公用品、日常购物等消费面前,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浪费之风,用实际行动践行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真正与人民同甘苦、共命运。

当好“领头雁”,在细微处筑牢“勤俭节约”的防线。袁隆平在一次采访中曾说:“一粒粮食能够救一个国家,也可以绊倒一个国家。”“一粒粮食”看似微不足道,但积少成多也是能维持无数人生存的口粮。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当前,仍有部分党员干部不注重从细微处筑牢勤俭意识,下班不关电脑和空调、未改好的文件随意打印、追求吃喝精致化、住宿豪华化等等,都是浪费可耻的行为。党员干部必须警觉铺张浪费,必须清醒地记住我国还有4300余万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困苦,我们还在众志成城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我们还在纵深推进乡村振兴。党员干部必须当好“领头雁”,厉行勤俭节约从细微处起、从经常严起,用实际行动引领“勤俭为荣”的时代新风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

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此次政治局会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条例规范各种经费支出,规格较高,这也说明了中央反腐倡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心。

这样的警醒有醍醐灌顶之感,深刻直白地告诫我们:作风问题绝对不是小事。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没有余地;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没有退路;务必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然成风。同时,我们必须把此作为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大事要事,把此当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紧抓,实抓,狠抓。各级、各部门必须要按照上级的具体要求和部署,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奢侈浪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低级庸俗的诱因,是耍弄特权的舞台,是伤害民心的利刃。虽然我们的党政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向上的,但我们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而且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有非常严重地讲排场比阔气、讲享受比消费、讲条件比待遇的习气作风。他们吃要山珍海味,住要楼堂会所,行要高档轿车,玩要烟花秀色。这些问题尽管是个别人、个别事,然而,个别现象如果不狠抓、不狠刹,往往会演变成为普遍现象,其影响也就更加恶劣。因此,我们的领导干部们,人人都要对照的重要批示精神和xx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讲话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自检自查,有则改之,则加勉,务必狠刹奢侈浪费之风,这所谓官职高低,没任何情面可讲。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严惩不怠。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所以我告诫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不要自欺自人,玩火自焚。

勤俭节约,不仅仅是中央发出的号召和作出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时代的客观要求和大势所趋。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社会发展了,各方面的条件优越了,很多人就开始铺张浪费起来了。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发展还处于低水平、不均衡阶段,财力物力和物产资源浪费不起,就是真正富裕发达了,勤俭节约也决不能丢失。一方面,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法挽回、不可弥补,而我们的发展一线、建设一线、基层一线还需要大量的财力和资源,我们的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流浪人员还需要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不挨冻。另一方面,勤俭节约精神不是物质上的占有能够替代的,它是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和行为作风的体现。奢侈结出的恶果,不仅仅是物质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精神的颓废、意志的消沉和事业的衰败。两个方面论从哪个方面权衡,勤俭节约都一时不可忘却,一日不可脱离。

节俭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必需;节俭是持家之本;节俭是安邦定国的法宝;勤劳节俭有利于防止腐败;节俭能降低社会生产成本。节俭更是一种美德,是一个人有教养的体现,也是我们每一个不可或缺的优良品质。如果一个社会奢靡之风蔓延,论物质上如何发达,也难免会造成巨大的浪费,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甚至使社会风气败坏。如果奢侈豪华、骄奢淫逸成为一种“时尚”,那就是一种悲哀了。

成由勤俭败由奢。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岗位差异,都必须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广大党员干部更是要率先垂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一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再次强调重视粮食安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当好“节粮模范”,常兴“节粮之风”。

保持“节粮作风”。“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党员干部的作风,关系党风政风,影响社风民风。勤俭节约一直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口大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有的机关食堂浪费粮食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的党员干部对粮食安全缺乏重视。必须明白,党员干部铺张浪费绝非小事,而是根植内心的作风问题、理念问题。祸患常积于忽微,浪费之风不及时狠刹,就极有可能助长奢靡之风。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我国粮食供需还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的国情实际,从重视粮食安全的高度践行节粮作风。要率先垂范“光盘行动”,崇尚勤俭节约的生活理念,常思“一粥一饭”的来之不易,常念农民百姓的辛勤耕作,倍加珍惜“餐桌上的美食”。

培养“节粮家风”。古人云,“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齐家而后国治。”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绝不是家庭小事,而是长远大事。纵观腐败案例,“后院起火”的重要原因大多是党员干部对子女和配偶失管失教。节约粮食,同样要从家里做起。党员干部再忙也不能在家庭教育上缺位,如果放任子女浪费粮食,就很有可能传递允许奢靡浪费的错误信号。“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要抓早抓好家庭教育,通过言传身教、以案说教,建树“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最美家风”,为子女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要构建家庭理性消费观,不讲排场,不大手大脚、胡吃海喝,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涵养“节粮清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布,餐饮浪费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缺乏节约粮食的行动自觉。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要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格落实接待费用、用餐标准、报批手续等规定,学会“精打细算”,过“紧日子”。要推行简餐、便餐、快餐,严禁设“小金库”、出差“开小灶”等行为,严禁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要高悬督查问责之剑,对接待记录、餐饮发票、公款消费等开展抽查,严肃查处公款浪费案件,对违规违纪行为“露头就打”,涵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代清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二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这不仅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更是违反了党纪国法。去年底,中央出台了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在这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此次政治局会议通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条例规范各种经费支出,规格较高,这也说明了中央反腐倡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心。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也是新形式下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颁发该条例是严治党反腐的需要。党的以后,从“八项规定”到“六项禁令”再到“反对四风”。公款浪费、奢侈之风,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政治空气,群众深恶痛绝。特别是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奢侈浪费,损毁了党员、干部的自身形象,浪费了国家资源能源,加重了各级财政的负担,滋生了各种腐败,侵害了公众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如果听任这种奢侈浪费之风蔓延,我们中华民族“富不能淫,贫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节和精神支柱就会被摧毁,我们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丧失,最终危及我们的宏伟大业。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厉行节约落实到底,一方面要从源头上加强预算管理,实现预算民主、预算细化,一方面要打造公开透明的监督平台,特别是加强群众监督。中央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下大力气和决心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在全社会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掀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政风。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仅仅靠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是不够的,务必从现在抓起,从党政机关做起,让人民群众从机关干部良好作风中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只有防微杜渐,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理念,才能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三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过,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转四风行动的举措。它的通过将节约与反浪费提升到了法规高度,真正保证了从源头狠刹奢侈浪费之风的可行性。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9日召开会议,讨论十八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工作,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反浪费条例”)。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然而,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党员、干部淡化了节俭意识,助长了浪费之风。有的认为,勤俭节约是过去艰苦岁月的特殊要求,现在提倡这个过时了;有的认为,是否节约是个人私事,只要“不差钱”,奢侈几把、阔绰几回没什么大不了;有的认为,时下国家提倡拉动消费,即使浪费一些,也是为经济建设做贡献。这些观念无疑是错误的。当我们抱怨空气污染、沙尘暴频繁、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的同时,何不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如果我们不重视节约,那么,地球上的最后一片叶子就将是我们的食物,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就是我们的眼泪珍惜资源,崇尚节约是我们必须共同承担的责任。

“成由节俭败由奢”,奢侈浪费是败家败国的祸根。奢侈浪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低级庸俗的诱因,是耍弄特权的舞台,是伤害民心的利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切中要害,“舌尖上的浪费”不仅花费金钱、耗费精力,也丧失了大量思考工作、研究问题的时间。首先必须防止“嘴上腐败”,警惕“舌尖上的浪费”。特别是公款大吃大喝、公款奢侈浪费,损毁了党员、干部的自身形象,浪费了国家资源能源,加重了各级财政的负担,滋生了各种腐败,侵害了公众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狠刹这股歪风。如果听任这种奢侈浪费之风蔓延,我们中华民族“富不能淫,贫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节和精神支柱就会被摧毁,我们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丧失,最终危及我们的宏伟大业。这种错误倾向是必须坚决抵制和反对的。

作风问题绝对不是小事。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没有余地;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没有退路;务必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务必从现在抓起,才能让人民群众从良好会风中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节假日,往往是公款吃喝、铺张浪费的高峰期。只有防微杜淅,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正之风: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理念,坚持移风易俗、文明过节,才能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行为。只有简化包装,杜绝礼尚往来才能够充分体现节约清廉。

节约是一种美德,节约是一种智慧,节约更应该成为一种习惯和风气。我们要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发展还处于低水平、不均衡阶段,财力物力和物产资源浪费不起,就是真正富裕发达了,勤俭节约也决不能丢失。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共同行动,找回失去的节约意识,从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一粒米开始,持之以恒,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将节约这个“传家宝”进一步发扬光大。全民行动,推行光盘“,身体力行,杜绝浪费!

通过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的学习,使我深刻体会到中央和省、市关心群众生活、注意改善民生的为民情怀。

奢侈浪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低级庸俗的诱因,是耍弄特权的舞台,是伤害民心的利刀。勤俭节约,不仅仅是中央发出的号召和做出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今时代的客观要求和大势所趋。节俭是维持人类生存的必需;节俭是持家之本,节俭是安邦定国的法宝;勤老节俭有利于防止腐败;节俭能降低社会生产成本。如果一个社会奢靡之风蔓延,无论物质上如何发达,也难免造成巨大的浪费,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甚至使社会风气败坏。如果奢侈豪华、骄奢淫逸成为一种”时尚",那就是一种悲哀了。

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大兴勤俭节约之风。不论职位高低,不论岗位差异,都必须身体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广大党员干部更是要率先垂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四

大家知道山东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最新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

第十三条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境外培训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

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条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租赁合同。

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公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

第五十三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大采访报道力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

工作报告。

一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发布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是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作出批示的。批示指出,从文章反映的情况看,餐饮环节上的浪费现象触目惊心。广大干部群众对餐饮浪费等各种浪费行为特别是公款浪费行为反映强烈。联想到我国还有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众,各种浪费现象的严重存在令人十分痛心。浪费之风务必狠刹!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要采取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的举措,加强监督检查,鼓励节约,整治浪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1月20日发出通知指出,同志的这一重要批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新要求,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表明了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体现了中央关心群众生活、注重改善民生的为民情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狠刹浪费之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同志重要批示。

从东北地区到西南地区,从高原边陲到江南水乡……的这一重要批示引起强烈反响。各地各部门迅速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讨论的重要批示,深入领会批示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广大党员干部表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从现在抓起,从两会和春节抓起,继续认真、坚决地抓好中央各项规定要求的落实,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刚刚闭幕的北京市两会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落实节俭办会,会场内外没有了横幅、花坛等装饰,代表委员们的餐饮也简单了许多。“批示精神和中央政治局规定对基层来说太及时了,为基层干部减轻了很多负担。”北京市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告诉记者,以往,每到年底,都要应付各种各样的检查和会议,今年则清静了很多,“干部少了迎来送往,能够静下心来认真干工作,这种风气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在上海,不少机关单位取消了联谊性质的招待宴请。对此,正在参加上海两会的代表委员“举双手赞成”。一位列席上海两会的市级机关干部对记者说,“这么多年来,今年春节前是最清静的,终于有时间回家吃饭了”。据悉,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辽宁、云南、贵州、陕西、广东等地的党员干部表示,提出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切中要害,“舌尖上的浪费”不仅花费金钱、耗费精力,也丧失了大量思考工作、研究问题的时间。在1月22日开始的辽宁省两会上,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律驻会吃自助餐,严禁到会外吃请。“简简单单、干干净净、热热乎乎。”辽宁省人大代表、丹东市委书记戴玉林形象地形容如今当地公务接待的做法。他说,丹东党政机关将以约束公务接待为突破口,进一步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五

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对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大讨论,使我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意义。但是,随着城市不断加快的发展,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食品浪费令人触目惊心。我们要培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美德,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等陋习。

目前国家提倡的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其目的在于追求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节约”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相对浪费而言的节约。其二,是要求在经济运行中对资源、能源需求实行减量化。节约,对个人来说,厉行节约是一种良好习惯,更是一种文明行为;对社会来说,厉行节约则是一种文化,体现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节约”的这两重含义是内在统一的,必须统筹兼顾,不能片面理解。

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不仅是我们应有的责任,更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养成勤俭的习惯,倡导节约的风尚,承担起节约资源、杜绝浪费的责任。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崇尚节约光荣,增强节约意识,做到身体力行,坚持杜绝浪费行为。

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用完水后或见到滴水的水龙头,及时拧紧,发现损坏的及时报修,严防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杜绝“长流水”;避免大开水龙头,提倡用脸盆洗脸洗手;绿地用水应合理、循环使用自来水,进行水资源的二次利用。

三、节约用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杜绝长明灯。工作或学习结束后及时关掉相应电器的电源,如电脑主机、显示器、饮水机等。

四、节约用纸。提倡双面用纸,大力开展电子办公,减少纸张消耗;多采用网络、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节约用餐。积极倡导餐桌文明之风,在食堂买饭买菜要适量,做到不剩饭剩菜。

六、生活节俭。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消费、适度消费。不盲目攀比,不超前消费,不浪费粮食。

七、积极广泛宣传节约。为建设节约型机关献计献策,争做节约先锋;党员同志要以身作则,要互相监督,做到厉行节约、人人有责。

节约是美德,节约是品质,节约是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同心协力,积少成多,做勤俭节约风尚的传播者、实践者、示范者,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蔚然成风,用实际行动为国家、为社会、为单位尽一份力量!

俗话说:“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成由节俭败由奢。”在机关党委工会的号召下,社调队全体人员围绕“提倡节约、杜绝浪费”这个主题展开了集中大讨论。节约的内涵,从字面上理解,“节”是指节制、限制,与浪费相对立;“约”是指约束、集约,与粗放相对立。节约是指在消费中对人、财、物等方面的限制或集约使用,是对自我欲求的节制,对国家、社会的自我负责。节约从每一件小事做起,对于节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心得,除了在家庭生活中注意节俭之外,平时办公我们更是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宗旨。

同志们平时计算报表时都是用废纸打草;为了节约资源,办公室里面减少物资的领取,胶水用完了之后都剪开把剩余的用完才扔掉;有很多的办公工具都是队里三个科室共用;每月报表的时候,大家都能坚持无纸化办公,统一使用电子版报表……整个办公的氛围都是能省则省,能共用的尽量大家一起共用。

在我们的工作中,节约体现在点点滴滴,珍惜每一滴水,合理使用水资源,用完水后随手关闭阀门。节约用电,随手关灯,不坐电梯爬楼梯,换取健康。节约每一张纸,提倡双面用纸,利用洁净的废纸做草稿纸,减少纸张消耗。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的鞭策,更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多积攒一份资源,为他们的生活多增加一缕阳光。我们要保持厉行节俭、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传统,加强节约意识,人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齐心协力共同营造勤俭节约的工作环境。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六

12月10日,____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俭反对浪费条例》通知精神。

通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一致认为,条例和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表明了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大家纷纷表示要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展示国家__队干部的良好形象。

一是增强节约意识。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认真学习《条例》精神,牢固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建设崇尚节俭、反对浪费的__文化,形成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的“知行合一”文化。

二是严格执行,提高贯彻效能。避免“牛栏关猫”效应,细化制度的同时,提高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经费管理等财经制度的执行力度,杜绝任何违反《条例》精神和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和浪费现象的出现。

三是完善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对《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全面对照和梳理本单位以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对不适应当前需求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注重日常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反对铺张浪费,做到常抓不懈。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七

一、工作进展及措施。

为切实达到厉行节约的目的,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在办公用房、公款消费、节约水、电、燃油、办公用品等物质性资源方面实施了如下具体措施。

(一)清理公款消费和“小金库”专项治理。一是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对单位电话费报销进行了严格规定,按照规定,只报销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话费。对加班费和其他报销费用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财政范畴内。二是明确支出明细制度。对单位报销账目包括会议费、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费用必须附上具体明细,并使用正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规发票进行报销。三是加强学习财务规定。街道定期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对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学习,提高机关干部的个人思想意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促进本单位财务账目合理、规范。

(二)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一是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接待标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放宽接待标准。二是坚持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派出单位公函进行接待。三是严格执行午餐禁酒令,其余时间也尽可能不饮酒或少饮酒,饮酒只饮一般性啤酒,饮高档酒必须请示街道主要领导。

从原来的大办公室搬到小办公室,将大办公室改造为来客接待室;副科级干部多人使用一间办公室,将腾空的办公室进行封存,为机关干部职工作出了表率。三是宣传发动,全面清理。在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的同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干部职工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干部职工认识到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意义和上级对抓号这项工作的坚强决心,通过说服工作,干部职工主动做好办公室清理工作,各部门同志集中办公,推动了全街道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室温控制在不低于26℃,冬天室温控制在不高于20℃。六是规定今后在耗电设备和产品采购时,应尽可能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杜绝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

(五)控制其他办公费用。一是以节约、实用为原则,合理配置,不盲目采购使用高档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二是加强日常办公用品和耗材的管理,采购前必须进行审批,同时做到科学合理,既不积压,也不浪费,同时建立和完善购置、领用台帐。三是树立节约意识,在工作中尽可能的节省各种纸张和其他办公用品,能够在电子文档上修改的文稿尽可能不用纸质代替,书写文字时尽量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四是不在单位打印、复印私人资料。严格控制文件印刷和复印数量,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和复印纸的再利用。五是从严控制会议经费。公号:办公室秘书材料范文坚持节俭办会原则,精简会议,适度控制各类座谈会规模。六是在会议和接待等活动中,提倡清茶一杯,尽量从简节约,不该花的钱不花,能少花的钱不多花。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尽管街道在厉行节约专项治理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一是个别同志思想认识和理解不到位。个别干部职工没有认识到改进作风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还存在应付了事、安于现状等问题了,厉行节约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街道虽然制定了《机关人员规章管理办法》、《考勤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但有的條款比较笼统,有的不便于执行和监督,约束力还不够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

三是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部分财务人员对财务规范和纪律规定不熟悉、不掌握,导致有时把关不严。

三、下步工作措施。

通过继续加大宣传学习力度,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上级有关规定和机关。

制度。

的全部内容和总体要求。二是继续狠抓制度执行。

领导。

干部带头自觉遵守,全体机关干部持之以恒,把规定要求贯穿到各项。

工作。

全过程和各方面。三是继续加强督查工作。把贯彻规定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把转作风、抓节俭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及时纠正问题,着力打造一支专心谋事、勇于担事、踏实干事的干部队伍,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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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优秀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

第十三条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境外培训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

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条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公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

第五十三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大采访报道力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月3日发布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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