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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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顺利完成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xx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盛本级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娶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和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两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遵守规划、突出重点”。按照《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黑发[2009]12号)的部署,重点支持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旅游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补贴性、鼓励性、导向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支持,改善整体旅游环境,扩大旅游业的知名度,从而促进全省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三)旅游名镇的的乡村旅游项目;。

(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项目。

(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费用。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分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各市县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无偿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旅游规划的、对改善旅游环境作用大、引导带动作用大、以非经营性为主的旅游建设项目和发展规划编制补助。对同一个项目的无偿补助原则上不连续超过3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旅游开发农户、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无偿补助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同时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下达通知。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省旅游局向有关各市县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各市县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报所在市县旅游局和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由市县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经主管部门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批。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拨付资金。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九条项目资金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旅游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2、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4、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至第6项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项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项目调整。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各市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宣传资金。

第十一条宣传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播发的全省综合性旅游宣传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及宣传设备购置;记者接待;省内重点大型旅游活动补助;组织国际国内客人入省、包机及专列奖励。

第十二条宣传资金的使用形式为无偿补助。省旅游局负责宣传资金的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宣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宣传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省旅游局编制全年的宣传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宣传方案,向省财政厅申报。对审批通过的宣传项目,省财政厅依据宣传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省旅游局应向省财政厅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分项预算的超支或结余,及时提出预算调整计划,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调整计划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省和市县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县级申报项目除向省部门上报外,还需向所在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报备;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级及本级旅游项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统一汇总,对报备的县级项目要按照本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态势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到省级旅游和财政部门,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参考。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49号)同时废止。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三

为加强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顺利完成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xx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四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五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

承诺书。

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六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10000。

万元,万州经开区财务局统筹安排。

10000。

万元,资金额度合计为。

20000。

万元。

以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增有效供给,扩大释放优质产能;去无效低效供给,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发展。推进

713。

”产业培育工程,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龙头企业、做强骨干企业、补全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配套率。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将调整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增加企业发展内生动力。着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生态化、生态经济产业化。

专项资金用于在万州辖区内依法设立,有利于工业经济总量扩大、质量提升、集群发展、税收增长,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600。

万元。特殊情况需突破本方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审批。

重点围绕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工业经济增长、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扶持。专项资金原则上分类安排,统筹使用。

拟安排专项资金。

10000。

万元。用于支持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落实招商引资特殊优惠政策。

1.

新办企业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含落实招商引资特殊政策)。

拟安排专项资金

7000。

万元,万州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实施,区经济信息委配合。

支持标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

500。

万元,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投资额的。

10%。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

拟安排专项资金

25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

支持标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

万元,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投资额的。

20%。

最高不超过。

100。

100。

万元。对“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

3.

促进协同配套。

拟安排专项资金

5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

支持标准:对当年产值保持增长的龙头及骨干企业,采购。

“万开云”板块范围内中小微工业和信息化企业配套产品累计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采购额给予不超过。

1%。

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拟安排专项资金。

3200。

万元,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1.

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补贴。

拟安排专项资金

15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

支持标准:对当年新鉴定的市级新产品给予单个。

3

6

个月以上,在新增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首年度,给予不超过实际销售额。

3%。

的一次性补贴。企业引进、购买或转移的新产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

研发投入及机构建设补助。

拟安排专项资金

5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

支持标准:企业当年研发(。

r&d。

)经费投入。

500。

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及主营业务收入(产值)保持增长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投入。

1%。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扶持;对当年通过绩效评估、复验合格保留国家或市级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的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的扶持。

3.

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

拟安排专项资金

200。

万元。万州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实施,区经济信息委配合。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50。

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新获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执行。

对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给予适当补助。

4.

企业上市扶持。

拟安排专项资金

500。

ot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5。

72。

号)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区级财政性资金。

5.

校企合作补助。

拟安排专项资金

500。

万元。万州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实施,区经济信息委配合。

支持标准:参照《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校企合作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的暂行办法》标准执行,其中与本方案支持内容相同的按本方案标准执行。

拟安排专项资金。

6700。

万元。用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工业经济总量增长和企业上档升级,实现效益和质量提升。

1.

贷款贴息。

拟安排专项资金

30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对生产经营和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单笔贷款按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的。

80%。

贴息。其中大中型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余规上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

电力补贴。

拟安排专项资金

8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

支持标准:对符合节能减排要求,当年产值。

1

亿元以上并保持增长,年购买电量。

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年购买电量给予不超过。

0.03。

/

千瓦时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

稳岗补贴。

拟安排专项资金

10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实施,万州经开区经发局配合。

支持标准:对全年不减产、不减薪、减员率低于。

3%。

100。

人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年末实际参保缴费在岗人数,给予每人每年。

500。

元的补贴。

4.

物流补贴。

拟安排专项资金

800。

万元。万州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实施,区经济信息委配合。

支持标准:对当年产值保持增长,区外物流运输实际费用。

500。

万元以上(不含税)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区外物流运输费。

5%。

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

规模工业企业培育。

拟安排专项资金

300。

万元。万州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实施,区经济信息委配合。

支持标准:对当年新培育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产值分档给予扶持,产值。

1

亿元以上的扶持额度。

10。

万元,产值。

1

亿元以下的扶持额度。

5

万元。对镇乡街道每新增一户规模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6.

突出贡献奖励。

拟安排专项资金

600。

万元。区经济信息委会同万州经开区经发局实施。

支持标准: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中区级(经开区)地方实得财力达到。

400。

2012。

55。

号)和《万州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目标奖)考评细则》执行。

7.

会展补贴。

拟安排专项资金

200。

万元。万州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实施,区经济信息委配合。

支持标准:经批准的工业企业参加国(境)外展会给予实际展位费用的。

50%。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对由市、区相关部门组织或参加国内展会的工业企业,给予展位费用的。

60%。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拟安排专项资金。

100。

万元。用于开展专项资金的公开申报、真实性审查、专家评审、审计、验收、结题、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万州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五)三年内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六)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各项报统工作。

区财政局、万州经开区财务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发局制定《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负责实施。

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万州经开区财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次印发《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对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具体条件、标准等予以细化明确。按公开申报、组织审查、专家评审、区政府审定、公示、计划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估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其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上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拨付到相关企业。项目法人收到区财政局和万州经开区财务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其使用范围必须与申报内容相一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万州经开区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七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国发〔〕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九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33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旅游企业融资。主要用于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旅游贷款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旅游企业发行信托产品、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等。

(七)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八)旅游奖励。主要用于旅游创建、旅游改革和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贴费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补助等。

(二)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适用于补助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旅游景区升级、乡村旅游开发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市、县(市、区)旅游和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项目。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旅游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旅游项目列入省旅游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旅游项目资金。

第七条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与审核:省旅游局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需要奖励的项目和奖金额度,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奖励资金。

5a级景区奖励200万元,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20万元。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按照《安徽省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123号)执行。获得全国旅游系统大赛奖励按省旅游局《参加全国旅游系统大赛奖励实施办法》(皖旅﹝2011﹞106号)执行。

第八条贷款担保风险补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29号)规定进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下达至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同级旅游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法》(财预〔2009〕134号)等规定,实行跟踪问效,在重点旅游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价报告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335号)同时废止。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十二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到,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破产费用的审核。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破产费用的拨付。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条件成熟的重大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下达。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

第五条坚持“质量、品种、效益”、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项目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择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规模或具有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数额的可抵押资产,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资金主管部门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金支持的重点: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项目;。

(五)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壮大名牌产品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合资项目;。

(八)重点出口创汇项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符合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条件的项目,市(州、地)属、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报告及所附相关文本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须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报送安排资金的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相关证书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甘肃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初选项目根据资金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补助(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市、州、地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做出评估,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挖潜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7号)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含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含西北铝加工厂)、兰州连城铝厂、甘肃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和西北矿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色金属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实现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点技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从有色金属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04—20每年3000万元。如有其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处理。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国资部门、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立项后,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应列为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资部门和省财政厅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规定,省财政厅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12日印发。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十四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精选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引导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旅游工作的部署要求,注重效率,兼顾公平,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旅游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职责:

(二)安排并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配合省旅游局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审核项目评审标准,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配合省旅游局确定年度项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旅游局职责: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

(六)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项目方案并下达资金;。

(七)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八)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县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评价各环节建立具体制度,强化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人才培养;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新业态、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咨询中心(点)、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景区内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停车场、旅游应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重点智慧旅游项目等。

第十一条旅游形象推广包括省旅游局自主实施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和符合条件的省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公益广告等。

(一)对符合条件的省市(县)联合投放旅游公益广告,专项资金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30%、40%、50%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由省旅游局主办或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主要指对列入省级以上旅游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旅游人才培养包括适当支持旅游职业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以及较高层次的旅游人才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按照省旅游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旅游重点工作部署,每年11月底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建立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项目按规定文本格式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部门间联合审查机制,对涉企项目全部录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审验,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明确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与省旅游局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同一项目省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旅游形象推广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单位项目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所在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视情况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36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9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印发的《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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