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

时间:2023-12-06 作者: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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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一

正文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你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参与人在法律地位上即存在平等性,又存在不平等性。一方面,在除卫生管理以外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卫生活动的专业性,在意思表达上,即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主体也达不到完全的真实、一致,表现出不平等性。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它以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确认为形式,以实现卫生法对个人和社会健康利益的保护实质。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必然主体。其它各方参与人因卫生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缺乏其中任何一要素,该卫生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或继续存在。主体:即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公民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内容: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卫生法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卫生法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其它利益。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

主体的某种利益;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1,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2,是由卫生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通过对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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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二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6年5月30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56cm。

体重:

51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毕业学校:

湛江市师范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销售行政及商务-销售行政专员/助理。

人力资源-人事助理。

行政/后勤-行政专员/助理。

职位名称:

人力资源助理;行政助理;销售助理。

工作地区:

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一周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cet-4;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7月。

湛江师范学院。

本科。

9月-207月。

华南师范大学。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太平洋网络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3月-2008年7月。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担任职位:

销售部助理(实习)。

工作描述:

排期、销售合同起拟、行政后勤。

离职原因:

实习合同到期。

所在公司:

麦当劳餐厅。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外资企业。

所属行业:

餐饮、娱乐、酒店。

担任职位:

服务员(在校兼职)。

工作描述:

餐厅内所有岗位的操作。

离职原因:

兼职合同履行完毕。

所在公司:

湛江市中油茂昌石油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

年2月-3月。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

贸易、商务、进出口。

担任职位:

行政文员。

工作描述:

协助部门主管开展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具体如下:1、企业对内对外文书草拟,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对外职能部门沟通文书。2、员工考勤统计。3、员工档案的建立、更新、统计、保管。4、公司资产的保管及维护,办公用品的派发。5、小额采购。6、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户外活动的策划、组织、执行。

离职原因:

个人对职业的重新定位,希望接受更多的挫折与多元化企业文化。

其他信息。

自我介绍:

1、执行力强。一年时间的企业行政部门工作经历,熟悉企业行政事务流程,独立承担公司内外勤事务工作、企业文书材料书写、部门人员协调等各方面能力得到很好的施展,学习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工作素养进一步提升。

2、责任感意识强,积极独立开展本职工作。对人力资源有一定基础的理解,曾参与薪酬调整、人员架构优化、员工考核等相关工作。

3、注重细节,工作严谨,灵活与原则相平衡。

4、中共党员,人品端正,职业道德良好。

5、兴趣广泛、性格开朗,善于与人沟通。

6、本人联系方式为lukunlife@/15876392031。

发展方向:

如能获得贵单位的认可,将在入职后尽快学习熟悉职务工作内容,可独立承担工作任务及责任后,勤思考,常动手,创新工作思维,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其他要求:

1、入职初期能进行较系统的工作内容培训。

2、通过工作能力的增强,福利待遇能有所提升。

联系方式。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三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四

对于本科阶段的同学们来说,法学论文写作的机会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学年论文,也就是在每门课程结束的时候,作为一种考试方法的法学论文,这种论文通常不会作为教师评定最后成绩的依据,一般是作为平时成绩的一个参考,因为本科生不同于研究生,其主要的学习内容是学习法律知识,因此考核形式一般以考试为主,但是这种论文写作对于提升学生的写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i。

第二种论文写作是学生参与的本科生创新创业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这三者尽管具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对于写作方法的要求基本相同。法学论文的写作最能够锻炼同学们用法学的思维方法进行思考和研究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搜集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为同学们将来在研究生阶段的进一步研究和学习奠定基础。

(一)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论文写作对于学习法学和研究法学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法学本科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教师等工作。对于法官来说,要写作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于检察官来说,要写作公诉书等法律文书,而对于律师来说,要写作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对于法学教师来说,更是要经常性的写作学术论文。无论是从事哪种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二)人才培养的需要。

1。主题选择。

2。资料搜集。

3。写作方法。

论文没有固定的结构,服从于主题的需要,在内容上,应当综合运用分析,归纳,综合,比较等多种方法。文字尽可能简洁。在形式上,要符合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章的摘要、参考文献和引注要清楚。在字数上,一般确立明确的要求。在写作过程中,应当训练学生严格按字数写作。

注释: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五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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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六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l.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七

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

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9.题目大小适中。它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所写出的内容要恰当。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在是否选择大题目或者小题目的问题上,对于写出字数在一万至二万的学术论文而言,笔者主张小题大作。力争做到:“题目小,内容新,挖掘深,论述精。”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其中,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筹划。制定研究计划,包括预先自我规定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只有这样,研究起来就会重点明确,方法和步骤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时顾此失彼和做重复劳动等情况发生。

(二)广泛收集材料。

广泛收集法学论文资料,是指广泛收集与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有关的材料。充分占有丰富的材料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雄厚基础。这是因为:。

1.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与论文有关的问题学术理论界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旧说但需要匡正,等。这样,就能明确自己研究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2.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问题的视野并提高认识问题的整体高度,为使自己站在前人已研究过的问题的更高层次,为写出更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打下基础。

法学论文资料的来源,从大的方面观之,有直接地从社会调查、访问、实验中获取,也有间接地从书籍、报刊、文件、法规、电影电视、广播和其他文献中得到。收集法学论文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去查找;通过做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通过自己的平时观察和做实验获取。

1.自制资料卡片,上面写明资料的题目及简单内容,资料的出处、页码、年、月等;2.自己抄录;3.全部或部分复印;4.剪下自己订阅的报刊上的有关材料,等。在当今信息时代,收集资料的方法可购买有关资料的光盘,可从电脑上查阅或者下载,等等。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包括:典型事例或案例、有关引文、法律条款、领袖的语录、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历史资料、数字、至理。

名言。

格言。

对立观点的论点和论据等。

收集法学论文资料应当注意:1.要全面地收集与自己的论文有关的材料;2.对资料进行整理、分类;3.再选择出写论文所必需的典型资料,以备待用。只有这样,才不会使自己被浩瀚的资料所困扰,甚至被它们搞得头脑发懵,良莠不辨,主次不明。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是指在收集到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论证论文主题的需要编写和制作该论文结构的框架和体系。实际上,它相当于由序码和词语所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制作论文提纲十分必要。这是因为:1.它能促使自己从宏观上对全文进行谋篇布局。由于编制提纲需要对材料进行选择;接着按论证主题的需要,对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和调整;对不必要的材料忍痛割爱,等,因此,这就促使自己对全篇作合理的布局。2.它能使论文的框架视觉化。好的论文提纲能使论文的中心论点、下属论点及论据安排得先后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3.能帮助自己在写作时,按已定的论文框架沿着先后顺序行文和避免重复。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详细的和纲目分明的论文提纲,能使自己按图索骥,流畅成文。

如果没有论文提纲,虽有腹稿,写作起来,由于写作时间较长,在论文写到中间或后半部时可能忘记前半部分已写的内容而又重复写上;或因时间长将应该写上的内容因遗忘而漏写,这样,就必定出现重复或漏写的情况,影响论文的质量。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准备:1.确定基本论点,就是确定全文的表达中心。在此之后,再确定下位论点,即阐发基本论点的若干个小的论点。下位论点最好写出论点句子,使其固定下来。确定下位论点时,应根据论证基本论点(上位论点)的需要选用与上位论点逻辑关系最密切、说服力最强的论据。2.选定材料。选定材料,就是选定将要写入论文中的材料。此项工作应从收集到的大量材料中选出最能证明观点(上位论点、下位论点)的材料,并将它们作为立论的依据。这些材料,应当少而精。选择和整理材料应当分清主次。在选定材料的过程中,可采取如下几种办法:把选好的材料按问题分开;将证明每个问题的材料划分为一组;每一组的材料按使用的先后次序排列好。经过对材料作上述整理,又使其与论点连在一起,就便于下一步编制提纲。

编制提纲。要编制一份好的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提纲,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有合理的项目。

一般在法学论文题目之下,编制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小项目。例如,写明:第一,题目(中心论点);第二,三至四个分论点(下位论点);第三,一至四个论据。第二和第三项的写法,既可用标题写法,即用简要语言,以标题的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又可用句子的写法,即用一个比较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两者各有所长,各人可视自己的需要择一。

2.采用有效地编制论文提纲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拟定标题,即自己给论文起名字。它要求标题能传内容之神,名副其实,使读者看了一眼便知:论文所概括的全文主要内容。

(2)考虑构篇大小和顺序安排,既考虑全篇从哪几个方面,或按什么顺序展开、阐述基本论点(全文的逻辑结构框架);又逐个安排每个下位论点,再依次考虑每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构思的顺序标上序码并排列好,以备行文时使用。

(3)全面、反复地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减或调整。

3.编写内容详简适当的论文提纲。

提纲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的内容只包括论文题目、下位论点,详细提纲除此之外还包括论证下位论点的各种证据。一般说来,宜编制详细提纲。因为编制这种提纲,一则能帮助自己全面地进行谋篇布局,二则能帮助自己在写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法学论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初稿。起草,就是狭义上的写作,亦即论证论题。起草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论证的问题,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来。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创初成。这比在收集资料、编制提纲那个“十月怀胎”阶段的工作又前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古人云:“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做学问和写论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资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过程,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据”与“证”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

(二)在进行论证过程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

1.事实论证。所谓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

成语。

警句等)两种方法。采用事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和自然,能点石成金。

3.比较论证。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1)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2)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横比”,就是横向比较,即将相互对立的这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或一事物的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进行对照比较,以达到分辨是非、褒贬好坏、扬善抑恶的目的。“纵比”,即纵向比较,是通过对某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情形的对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现实与历史的矛盾的论证方法。横比和纵比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对比的着眼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论证社会主义的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优越性时,可以采用对比论证中的纵比方法。(3)差比论证,是通过具有差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论题的方法。采用差比论证时应当注意:既看到它们的相同点,又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差异比较分析中,着重点放在不同点上;为充分揭示出差异点,应当善于从不同方面去发现差异点。在比较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民法与刑法的差异时,可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4.因果论证。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运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同类性质的因果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2)层递法,是指通过逐层、连续地阐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此法,通过逐层地阐明因果关系,使人们认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质。(3)转换法,是指通过阐明事物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论证方法,必须首先弄清从一个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这种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复杂关系。(4)推论法,是指凭据因果关系用已知推论出未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已有因果关系;推论必须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要求。

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它们亦是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

(三)法学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一气呵成法。所谓一气呵成法,就是根据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纲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气地、从头至尾把全文写出来。这时,不管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诸如观点不深刻,材料不充实,结构不严谨,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顺等,一般不作修改,将它们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虑。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断,集中一切精力和时间将论文的轮廓描绘出来,保证写作的进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为修改或增加观点,考虑如何遣词和造词等停顿下来,就会中断思路,分散精力,妨碍一气呵成。正因为如此,此法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草方法,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分块合成法。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写提纲中自己已考虑得比较成熟的部分,然后写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组合成一篇完整论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先后次序的限制,对某一部分认识成熟就写那一部分,然后,再“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上述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种,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决定。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对这两个问题,必须知晓。

1.关于引文问题。所谓引文,是指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的需要,引用经典著作或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自己对论题的论证力。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引文在论文中应尽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经典著作、文献资料,不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直引时应当注意: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时应当注意: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浓缩;意引的意思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学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如果是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而加逗号。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在引文问题上,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虑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与引文能质证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国不知名的律师、法官等人的话语,以充自己论文的字数,简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这不仅削弱了论文的论证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凑文章和外文资料汇编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2.关于加注问题。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出自何处。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修改就是改正论文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修改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古人云:“改章难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为如此,法学论文的作者应当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要有责任心和耐心,决不可有凑合和厌烦情绪。只有有了这种认识,才会有对论文草稿进行反复修改的决心和恒心,才能把论文修改好。

修改有重要意义: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过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讨论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思索,使认识进一步深化。2.能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认识。因为,在修改过程中,自己对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进行推敲和修改,使论文表达的意思更准确,亦即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修改包括两个内容:1.从内容方面应当考虑修改的是:写作的目的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是否明确;下位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合拍”;论据是否充分、有力。2.从形式方面应当考虑:题目是否简明、贴切;论证是否深刻;详略是否得当;结构是否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文面是否合格。

修改的具体方法是:增、减、删、换、移。为了提高修改质量,还应当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再修改:搁置一段时间再修改;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阅有关资料后再修改;听取同行意见后再修改。

就是把已修改过的稿件,眷清定型。眷清应用稿纸,一般以用20×20,每页400个格的稿纸为宜。眷写时,应用蓝色或蓝黑墨水眷写。眷文务必做到字迹工整。眷清时应当随手标上页码,以免串页。眷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两至三遍,对不当之处还可以更正,直到自己认为没有任何错、漏和自己感到满意为止。目前,已广泛用电脑打印。印成后,也应当反复校对。成文后,最好留有软盘。只有使论文达到这个程度,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才算最后完稿。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八

各位理事、各团体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开展卫生法学术交流活动,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学术论文征集活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论文征集工作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投稿者应为医药卫生工作者、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医学与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校大学生、其他与本会有关人员等。

二、请投稿者认真填写《北京卫生法学会学术年会论文登记表》,务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将论文的电子版发送至北京卫生法学会电子邮箱。邮箱地址:bhls0027@.

三、学术论文范围和书写要求见附件。

本会将聘请有关专家对论文予以审评,并分为入选论文和优秀论文两个层级。经评审入选的论文一律在北京卫生法学门户网站学术交流栏目刊登并分别授予证书。被评为优秀论文的将推荐给中国卫生法学会主办的《医学与法学》杂志发表。

请收到本通知后,协助做好宣传动员和投稿工作。本通知可在单位内部张贴。

附件二:论文书写要求;。

联系人:张荣。

联系电话:6317002718911032820。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九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fu)败、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体的事件的导火索。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xx,(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20xx,(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xx,(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20xx,(6).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十

一、引言:法学论文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法学是一个具有广泛实用价值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涵盖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等方面。法学论文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提升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更能够培养学生的论证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文将从个人经验出发,分享一些关于写作法学论文的心得体会,希望对有需要的同学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选择合适的研究课题(200字)。

选择一个合适的研究课题是论文撰写的关键一步。在选择研究课题时,我们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和实际需求,尽量选择能够与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或者研究方向相关的课题。同时,要保证选择的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和深度,能够引发读者的兴趣和思考。在论文写作的初期,我们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请教指导教师以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来进一步明确课题,并确定自己写作的方向和角度。

三、良好的论文结构和逻辑(200字)。

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应当具有良好的结构和逻辑。在论文写作之初,我们应当明确自己的论文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等部分。引言部分要能够准确地说明研究问题和研究目的,并引起读者的兴趣。正文部分要能够按照合理的逻辑次序表述研究和观点,并能够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证据支持。结论部分要能够对整篇论文进行总结和归纳,并提出进一步研究或者探讨的问题。在写作过程中,我们要善于使用各种逻辑连接词来增强段落和句子之间的连贯性,使得整篇论文的结构和逻辑更为清晰明了。

四、准确的文献引用和数据分析(300字)。

在法学论文中,文献引用和数据分析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在论文中,我们应当引用权威可靠的文献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论证,同时要正确地进行相关的注释和引用。在引用他人观点或者数据的同时,更要注明出处和引文页码,以避免抄袭问题的发生。此外,在进行数据分析时,我们要确保所采用的数据来源真实可信,并且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释。在论文写作之前,我们要充分明确使用哪些数据和文献,并对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理解,以确保自己论文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五、反思与展望(300字)。

在写作法学论文的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了论文写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首先,我深刻认识到选择一个合适的研究课题的重要性,一个好的课题可以激发写作的激情和思考,并能够全方位地展现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创造力。其次,我认识到良好的论文结构和逻辑对于一篇优秀的论文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具备清晰的结构和合理的逻辑,才能使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再者,准确的文献引用和数据分析能够提高论文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因此在写作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文献和数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写完论文后,我们还应该积极地对自己的写作进行反思和总结,从中发现不足之处,以便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改正和提高。

综上所述,写作法学论文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创造力,选择合适的课题,构建合理的结构和逻辑,正确引用相关文献和数据,并对自己的写作进行反思和总结。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提高,我们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在法学论文写作上取得良好的成绩和进步。希望本文所述的心得体会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十一

随着法律事务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的不断进步,法学专业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学子的关注。在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撰写法学论文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通过论文的撰写,学生不仅能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更能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和应用。在撰写法学论文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选择一个适合的研究主题是论文撰写的基础和关键。一个好的研究主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际意义和研究空白,同时也需要能够切实展示出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在选择研究主题时,我会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咨询指导老师的意见来确定,以此来保证研究主题的针对性和创新性。

其次,进行充分的文献查找和综述是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查找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前人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取得的进展,从而对自己的研究进行合理的定位和设定。在进行综述时,我会将查找到的文献进行整理和分类,以此来梳理出论文的框架和脉络。同时,我也会重点挑选出与我研究主题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研读和分析,以便深入理解研究主题。

第三,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要注重逻辑严谨和章节衔接的问题。论文应该按照一定的思路和逻辑结构进行布局和展开,以此来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研究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在论文的各个章节之间,我会通过合理的过渡句和衔接词来使得整个论文具有较好的衔接性和连贯性,以避免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产生断层和困惑。

第四,合理运用方法论是论文撰写成功的保证。在法学论文中,对于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研究主题的不同,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例如文献研究、调查研究、比较研究等。在撰写论文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和运用研究方法,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后,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要注重语言表达的规范和准确。法学论文属于学术作品,因而在语言表达方面要遵循学术规范和要求。正确使用法学术语、术语的定义和解释、语句的结构和语法都是论文语言表达的关键。在撰写论文时,我会通过反复修改和润色,以确保论文的语言表达规范和准确。

总结起来,撰写法学论文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合理选择研究主题、充分查找文献和综述、注重逻辑严谨和章节衔接、合理运用研究方法以及规范语言表达,我们可以提高论文的质量和水平,从而更好地展现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希望以上的心得体会能对大家在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有所帮助。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十二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的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为。第四,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同为专属权。

2.两者都为支配权。

3.两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其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为维护特定的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权利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后者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财产权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3.财产权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不以财产利益为基本内容。

2.人格权都是固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能转让或者抛弃,也不能继承。

4.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普遍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人权是指第一文库网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与人权的联系。

1.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

2.人权是人格权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

1.人格权仅仅是人权中的一个具体内容,除了人格权外,还有宪法上的权利、公权利。

2.人权与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也不同。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原则。

(二)创造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创造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补充功能。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说。

二、人格独立。

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地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独立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体内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严(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严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2。具有客观的因素。3。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生命权。

(二)生命权。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为:

1.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体权。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十六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进行管领或处置;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设定在数个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也称为对世权,是指能够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种权利的权利。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是静态的因素而债权是动态的因素。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有如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第四,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产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前者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适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时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

(六)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效力是指,在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权之间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无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二,同一物上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时,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也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均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后者也称限制物权(他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后者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时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前者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后者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第十七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转让取得。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应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实事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取得时效、征收或没收,因继承等。

第二节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涵义与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实际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涵义。

是指,依物权变动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的原则。

(二)公信力。

物权的公示不仅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而且具有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种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三项要件:首先,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须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它是指权利人申请有关机关将其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节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要件有三:首先,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则上须交付。交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它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物权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1.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现实交付。2。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现实交付。3。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它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六节物权的消灭。

物权因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抛弃。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第十八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一、自力保护。

也称为自力救济,它是指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

(一)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公力保护。

也称“公力救济”,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有三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后者以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产的时候,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别除权或取回权。

4.能否让与不同。前者原则上不能让与。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节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第四节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前者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主要适用不动产。

后者是物权人针对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请求权。

第十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3.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4.弹力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经过了一定期限后会回复到其圆满状态。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使用。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行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二)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权请求权。

四、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动产为他人所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不动产。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待该事由消灭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3.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该动产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三种: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在时间或金钱上都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是指对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准共有。

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例如,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抵押权。

第二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为客体。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后者则从属于债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而后者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七节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设定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由于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

2.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因此是法定关系;而后者则是约定关系。

3.前者无需登记,后者须办理登记。

4.相邻权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设定。

5.前者无需支付金钱等代价,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节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转典,是指典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为。

第九节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捕捞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采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合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十三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文档为doc格式。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十四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经济交往急剧增加,仲裁因其灵活、快捷、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仲裁在解决经济贸易纠纷中的地位日趋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决争议,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员)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谓的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不正当行为或过失,必然会影响到公正裁决,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且无法预期的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仲裁员滥用生杀大权,是否应对仲裁员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避免损失的产生,以及对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给当事人已经造成损失的故意或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国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及中止、更换制度,从而尽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对业己产生损失后,仲裁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以及仲裁法学理论上尚无定论,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立法理念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给仲裁员施加一定责任的必要性,从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乱用职权;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员能够妥善履行职责,同时不必担心受到不正当干扰和不法攻击的必要性。许多国内外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仲裁实践者在看到仲裁员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意识到了仲裁员的法律责任问题。仲裁中,仲裁员不履行其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是,又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我国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并无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研究期望为建立和完善中国有关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贵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

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

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

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时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伸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三种贵任一一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

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三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

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贵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

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

首先,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也是构建二者法律关系和前者责任制度模型中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次,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该等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双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员的裁判者身份为基础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具有以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合意为基础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根据上述定性,本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进行了定性分析,认为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员就行使裁决权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务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约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别规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及其免责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国别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对上述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从而归纳出适用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恰当的模型。

通过对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免责的历史比较研究、国别比较研究以及与法官责任制及其免责的比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历史沿革和法律依据,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字法学论文(专业15篇)篇十五

通过学习《医事法学》这门课程,我了解到了一些原因。

伤,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

况是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呢?

不交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无理取闹以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才是弱势。

赔的目的。

进广大群众对医院的了解。

规不够健全。

完全错误的一方。

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心中的信念――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奋斗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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