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XY字客

作为下属,我们需要学会合理利用请示这种沟通方式,将问题及时反馈给上级。无论是何种情况下,我们都应该学会妥善请示,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指导原则,供大家参考。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每年预算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指不要求回报的市属民办学校,下同)的补助以及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

4.对民办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经费补助;

5.对民办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1—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指定的项目或校舍维修与建设、购置教学设施(设备)、提高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享受财政资助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助对象为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且不要求回报的全日制民办学校;

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420人以上,并落实国家各项帮困助学政策;

5.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质量得到保障,经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审计工作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

第七条 民办学校申请资金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学校资格审查表;

2.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民办学校聘任教师登记表;

4.民办学校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表;

—2—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经当地社保机构盖章);

6.民办学校资产负债变动情况统计表;

7.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备案表等;

8.本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安排计划。

(市属民办高校提交材料另行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9月15日前将规定材料报市教育局,经教育局审核,并商市财政局后下达给学校。民办学校应严格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以预算控制和专项审计为主,确保民办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教育行政部门财务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补助经费或取消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1.学费收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到资金专户;

2.财务审计中发现有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3.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4.上一学年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享受财政资助的条件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增长状况和民办学校实际,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参照本规定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4—

附件2

民办学校资格审查表

注:1.学校类别指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高、职高、完中、九年制学校、

十二年制学校。

2.本表所指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资金监管银行指政府部门、学校、银行三方签署学费和财政资助资金监管协议的专户银行。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负责人签章:

—5—

附件3

民办学校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注:1.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标准每年都有变化,要根据教育

行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写;

2.教师应发工资总额的统计对象应为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初级以上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发工资包括学校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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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顺利完成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xx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盛本级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娶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三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和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两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遵守规划、突出重点”。按照《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黑发[2009]12号)的部署,重点支持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旅游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是补贴性、鼓励性、导向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支持,改善整体旅游环境,扩大旅游业的知名度,从而促进全省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三)旅游名镇的的乡村旅游项目;。

(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项目。

(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费用。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分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各市县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无偿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旅游规划的、对改善旅游环境作用大、引导带动作用大、以非经营性为主的旅游建设项目和发展规划编制补助。对同一个项目的无偿补助原则上不连续超过3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旅游开发农户、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无偿补助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同时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下达通知。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省旅游局向有关各市县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各市县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报所在市县旅游局和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由市县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经主管部门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批。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拨付资金。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九条项目资金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旅游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2、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4、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至第6项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项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项目调整。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各市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宣传资金。

第十一条宣传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播发的全省综合性旅游宣传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及宣传设备购置;记者接待;省内重点大型旅游活动补助;组织国际国内客人入省、包机及专列奖励。

第十二条宣传资金的使用形式为无偿补助。省旅游局负责宣传资金的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宣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宣传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省旅游局编制全年的宣传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宣传方案,向省财政厅申报。对审批通过的宣传项目,省财政厅依据宣传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省旅游局应向省财政厅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分项预算的超支或结余,及时提出预算调整计划,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调整计划执行。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省和市县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县级申报项目除向省部门上报外,还需向所在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报备;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级及本级旅游项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统一汇总,对报备的县级项目要按照本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态势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到省级旅游和财政部门,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参考。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49号)同时废止。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五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下文小编收集的是关于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xx〕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xx〕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

合同。

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及省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展览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从宏观上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发展。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旅游、市政市容、贸促、卫生、食药监、文体、公安、园林、环卫、交通、质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展览报备制度。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展览组织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在本市举办展览依法需办理审批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境外到本市举办有关经济贸易技术类展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食药监、税务、质监等部门。

第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

第十条展览举办单位的招展广告、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与所举办的展览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夸大展览规模和性质。

第十一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展览举办场馆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三条展览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经营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展览安全承担责任。

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场馆单位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单位应与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

责任书。

制定安全。

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

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

市会展办应当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提交给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在展会现场指定或派驻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接受举报投诉,做好权利纠纷调解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经营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办展结束后15天内将展览活动的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表报送市会展办。

第二十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举办单位的展览,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办展计划,由市会展办汇总编制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并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场馆安排。

第二十一条市会展办应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和展览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的办展信息,引导有序办展。对拟举办的展览,发现举办时间相冲突的,市会展办应加强协调,合理引导分期办展或整合办展,避免重复办展引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场馆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会展办引导展览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场馆办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举办展览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对同类展览,原则上相隔举办时间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对内容相近的展览,市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展览的展期;对申报时间相近的同类内容展览,市会展办应予以协调,争取联合举办或差时举办。

第二十三条展览活动的检查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依法对展览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对展览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涉及展览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20xx]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核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负责本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资助本市辖区内的下列活动或事项:

(一)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第四条用于培育本地展览项目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展览项目。

(二)补贴用途。

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三)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250、350、450、550、650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

前3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现有展会6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100、200、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展位200、250、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整合后的前3届,对超出500个标准展位后实际销售的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补贴条件和原则。

1.有本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本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本市相关产业发展。

4.对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协商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

6.以本地小商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列为补贴范围。

7.多个主题的单一展览会,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符合条件的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8.本办法实施前,已举办但未达到6届以上的展览活动,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2年开始对应实际举办届数予以补贴。本办法实施前的不予补贴。

9.特装展位按面积进行折合成标准展位,即每9平方米折合一个标准展位。

10.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五条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

(一)支付对象:在本市举办国内外流动性展览的举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

(二)申办费或补贴的标准。

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确定申办费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确定补贴标准。

第六条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本市连续举办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规模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

(二)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10万元)。举办年份(届数)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中断后再次在本市举办的,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5万元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用于展览项目引进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本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引进的展览会规模达1万平方米(含)以上,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万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用于会议的补贴或奖励。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本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组织机构:

(1)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2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3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2)国际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2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含50人)以上,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20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3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50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三)对大型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大型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奖励。

第九条用于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及行业交流的经费。

(一)宣传推介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行业交流活动经费。

用于对本市会展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本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的经费。

(一)规划经费。

(二)调研经费。

(三)统计经费。

(四)培训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本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或会展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本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填写申报项目备案表,并提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或补贴。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贴项目: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

2.展览申办项目:需支付申办补贴的展览项目主办方;。

3.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

4.会议补贴项目:会议组织机构;。

5.会议奖励项目:会议引进单位或个人;。

6.其他项目:项目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3)展览项目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办件);。

(6)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2.会议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3)会议活动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办件);。

(5)会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宣传广告材料等;。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

(7)会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展览项目提供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目录(电子版)等资料;会议项目提供实际参会来宾名单,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结构平面图。

3.申请展会引进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出具的引进认可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

市会展办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会展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贴项目还需提供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补贴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复印件)、参会人员名片(复印件)、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等。

市会展办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应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上访或重大事故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六条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七

为加强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确保顺利完成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项目、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xx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

1、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项目(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属于《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10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项目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项目,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项目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项目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对实际回用量达到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项目,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项目,需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或补助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项目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项目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项目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八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

承诺书。

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33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旅游企业融资。主要用于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旅游贷款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旅游企业发行信托产品、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等。

(七)旅游基础工作。主要用于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库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等。

(八)旅游奖励。主要用于旅游创建、旅游改革和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开支。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贴费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申办补助等。

(二)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适用于补助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旅游景区升级、乡村旅游开发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市、县(市、区)旅游和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项目。各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旅游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省旅游局、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旅游项目列入省旅游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旅游项目资金。

第七条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与审核:省旅游局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度需要奖励的项目和奖金额度,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奖励资金。

5a级景区奖励200万元,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20万元。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按照《安徽省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123号)执行。获得全国旅游系统大赛奖励按省旅游局《参加全国旅游系统大赛奖励实施办法》(皖旅﹝2011﹞106号)执行。

第八条贷款担保风险补助项目申报与审核: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29号)规定进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下达至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在专项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同级旅游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已补助的旅游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市和省直管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给予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法》(财预〔2009〕134号)等规定,实行跟踪问效,在重点旅游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价报告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行〔〕335号)同时废止。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一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二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三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风景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教育培训、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行商招徕奖励。其具体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等评定奖励。按《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浙江省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划分与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给予补助。

(二)民宿改造及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落户补助。民宿认定以达到中国国际青年旅舍基本标准为准,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指锦江之星、7天、如家、汉庭、格林豪泰、速8、莫泰等经济型连锁酒店。

(三)星级、风味等旅游餐馆评定补助。星级餐馆指按《餐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db33/t500-)标准评定的餐馆。风味餐馆指按《永嘉县风味餐馆》评定办法评定的风味餐馆。休闲餐饮指反映地方特色或体现主题文化的餐馆,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

(四)传承老作坊、传统工艺旅游商品和旅游购物点等级评定补助。传统手工作坊指从事瓯瓷制作、做蔑、打铁、绸塑、木雕等器物类制作和粉干制作、素面制作、豆腐制作、米糖制作等食品类制作的手工作坊。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指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生产的.旅游商品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企业。旅游商品购物点指按《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t527-2004)评定的购物点。

(五)旅游文化项目补助。景区演艺吧指开办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符合文化部门相关规定、能接待旅游团的演艺场所;文艺作品指摄影、报告文学、影视、小说、诗歌、散文、戏剧、歌词,文艺作品在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物上发布的分别给予创作者奖励。文化创意产业园指与永嘉文化关联的、产业规模集聚的、具有鲜明文化形象并对外界产生一定吸引力的集生产、交易、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民间博物馆指按《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方案》(试行,浙江省文物局,5月)评定的博物馆。

(六)体育养生旅游项目补助。高端运动休闲项目、体育训练基地和体育赛事以体育部门认定为准,对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赛事分别给予组织者奖励。

(七)品牌旅行社落户补助。境外品牌旅行社指英国通济隆、美国运通、日本jtb佳天美等。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是指落户永嘉前五年内(不在永嘉)获得一次及以上全国百强或全省五十强荣誉的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认定的五星级旅行社。

(八)旅行社品质提升补助。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旅行社认定以旅游局发文为准。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指根据浙江省《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db33/t719-2008)认定的星级旅行社。旅行社信息化系统建设指系统建设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包含旅行社管理软件(mis)、电子商务平台(b2c)、同业分销管理平台(b2b)、客户管理(crm)、旅行社oa系统、导游助手等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

(九)导游讲解员补助。景区讲解员按《楠溪江景区(点)讲解人员管理办法》补助。初级普通话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员、高级导游员指当年通过年审并从业于永嘉县内旅游企业的专职国家导游员。

(十)开设旅游专线、散客直通车和旅游停车场补助。

(十一)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补助。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指按《浙江省旅游强镇检查标准》、《浙江省特色旅游村检查标准》评定的强镇、旅游村。

(十二)旅游企业员工在旅游专业院系定向培养补助,定向培养专业方向为导游、旅行社、星级酒店、旅游景区、农家乐。

以上补助奖励标准以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委发〔2012〕3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填写《永嘉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乡镇或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永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行业管理局。

(二)项目审批。项目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永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联合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永嘉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文件、照片、证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虚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依法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三)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财政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

第五条到,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

(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

(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

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企业对收益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2: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关闭破产企业。

第三条破产费用的来源: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

(二)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省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

第四条破产费用使用原则:

(一)弥补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安置费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证破产企业及其职工队伍的稳定,保障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破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六)拖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第六条破产费用的审核。

(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破产费用的拨付。

(三)国资部门(控股公司)按照破产清算组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破产费用拨付到指定的破产企业清算专用帐户。

第八条省属企业破产费用根据年度预算指标,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破产费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产清算组要设立破产费用专户,专户原则上应设在具体企业;。

(四)清算组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五)清算组要定期编制清算期间的会计报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六)企业破产终结后,按要求提交实施破产全过程的总结报告,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破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于违规使用破产经费的企业,省财政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发挥财政支持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和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对条件成熟的重大挖潜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下达。

第二章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

第五条坚持“质量、品种、效益”、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防止重复建设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项目选择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择优扶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规模或具有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三)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数额的可抵押资产,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资信等级;。

(六)资金主管部门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资金支持的重点: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项目;。

(五)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六)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壮大名牌产品的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合资项目;。

(八)重点出口创汇项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符合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重点条件的项目,市(州、地)属、县(市、区)属企业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报告及所附相关文本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属于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须通过主管部门上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报送安排资金的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内容介绍;。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相关证书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甘肃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若干名,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二条初选项目根据资金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补助(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省属企业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集中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市、州、地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后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投资补助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底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补助(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做出评估,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挖潜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7号)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含白银铝厂)、兰州铝厂(含西北铝加工厂)、兰州连城铝厂、甘肃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机械厂和西北矿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色金属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实现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重点技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资金从有色金属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04—20每年3000万元。如有其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另行处理。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可根据资金使用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国资部门、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立项后,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应列为国家资本金。

第九条使用资金的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资部门和省财政厅汇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违反规定,省财政厅将给予责令改正、调减或收回资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12日印发。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4号)及南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大力扶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区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来源。自起,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以后视财力增长按适当比例逐年增加。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所立项目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旅游景区(点)。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区注册并在区内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事业单位。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

一、扶持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新建和改造提升、当年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的区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新建和改造提升、当年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乡村旅游景区(点)项目。

(三)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

(四)国家和省市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县区配套的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扶持补助方式。

(一)旅游基础建设扶持补助:是指对旅游道路、桥梁、游步道、导览系统、停车场、码头、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投资建设的项目给予的扶持补助。

乡村旅游景区(点)项目:根据《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扶持补助方式,按要求进行配套。

(二)旅游经营设施建设贴息及扶持补助:是指对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与旅游相关的建设项目给予贴息或扶持补助。

(三)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对当年按标准建成的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在200-500(含)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2万;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旅游景区(点)提升改造。主要用于区政府确立的重大投资旅游项目、市级以上旅游综合体、区级以上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及其他对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先导性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

(五)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能连续两年申报扶持补助。

第七条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游社品牌奖。经国家旅游局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经省旅游局新评定的3a级、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饭店品牌奖。经省旅游局新评定的四星级、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五星级、白金五星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四)乡村旅游品牌奖。经市旅游局新评定的3a级、省旅游局新评定的4a、5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旅游商品品牌奖。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六)休闲农业品牌奖。经省、国家农业部门新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对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圆满完成当年旅游工作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当年旅游工作达标的奖励5000元、优秀的奖励1万元。

(二)旅游业服务技能奖励。对在旅游部门组织的国家、省、市级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旅游企业,按其所获部门的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旅游宣传促销。

(一)旅游营销推介活动费。用于在举办或参与旅游主题活动、节庆活动的支出。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支出。

(三)媒体宣传经费。用于宣传本区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广告宣传。

(四)参展促销费。包括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展销会时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公杂费等支出。

第十条在旅游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列安排旅游工作经费。旅游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旅游项目的调研、考察、审核、评审以及旅游网站运行维护,由区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三章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是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凡申请我区旅游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的单位,需向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按《青山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凡是申报省市级旅游引导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向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呈报市旅游局。

第十四条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五条区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镇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及省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展览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从宏观上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发展。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旅游、市政市容、贸促、卫生、食药监、文体、公安、园林、环卫、交通、质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展览报备制度。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展览组织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在本市举办展览依法需办理审批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境外到本市举办有关经济贸易技术类展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食药监、税务、质监等部门。

第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

第十条展览举办单位的招展广告、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与所举办的展览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夸大展览规模和性质。

第十一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展览举办场馆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三条展览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经营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展览安全承担责任。

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场馆单位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单位应与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

市会展办应当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提交给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在展会现场指定或派驻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接受举报投诉,做好权利纠纷调解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经营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办展结束后15天内将展览活动的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表报送市会展办。

第二十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举办单位的展览,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办展计划,由市会展办汇总编制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并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场馆安排。

第二十一条市会展办应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和展览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的办展信息,引导有序办展。对拟举办的展览,发现举办时间相冲突的,市会展办应加强协调,合理引导分期办展或整合办展,避免重复办展引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场馆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会展办引导展览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场馆办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举办展览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对同类展览,原则上相隔举办时间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对内容相近的展览,市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展览的展期;对申报时间相近的同类内容展览,市会展办应予以协调,争取联合举办或差时举办。

第二十三条展览活动的检查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依法对展览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对展览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涉及展览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4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七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八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的要求,为落实旅游经济强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旅游经济强省建设而设立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一)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二)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三)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方式。

(一)专项补助。用于重点旅游规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效益明显、对全省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专项设施的建设。

(二)贷款贴息。用于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特别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县(市、区)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局(委)联合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并分别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其中县(市、区)申请补助的还应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局、旅游局(委)。

(三)申报材料包括:财政局和旅游局(委)联合报送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他辅助资料包括:旅游建设项目须提交计划部门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初步设计方案及其它有关材料;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及公益性旅游专用设施建设须事先将立项报告报送省旅游局。

(四)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专项资金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草拟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省下拨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县(市、区)财政、旅游部门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后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的有关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区),在以后的专项资金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请示(通用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粮食生产奖励、做优做强湘米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蔬菜产业发展、农垦系统富民工程、农业产业化发展、乡镇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部分采用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农委负责专项资金方案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1、粮食生产奖励,主要用于奖励我省粮食生产标兵县、先进县、先进村等方面;。

8、农产品加工及村级经济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村级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和休闲农业等方面。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每年9月底前,省农委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下发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农委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计划。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九条省直农业有关单位、市州和县市区农业或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后,以市州、县市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安排。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竞争性项目资金,省农委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安排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纳入财务系统核算,统筹安排。年初编制预算,应明确省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两大部分,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每年分两批安排(年底提前下达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70%以上,其余部分在翌年6月底前下达安排)。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应抓紧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市州、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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