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琴心月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

工作汇报还可以用于回顾和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工作汇报示范,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灵感和指导。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一

今年以来,兰山区严格落实省、市部署要求,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大力推进清洁取暖建设,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着力绘就“民心更暖天更蓝”的美好图景。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摸底,积极推进年度清洁取暖建设。

农村分散清洁取暖方面:为扎实做好农村分散清洁取暖建设工作,年初,兰山区成立专项工作组,针对辖区内一般农村、农村新型社区、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等场所的清洁取暖情况,以村为单位,入户开展摸底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并根据摸底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清洁取暖建设计划。兰山区20xx年农村新型社区清洁取暖建设计划涉及半程镇、枣园镇两个镇,计划新增集中供热1450户;到20xx年底,农村幼儿园、中小学清洁取暖总数达到267个,农村卫生室清洁取暖总数达到317个,农村养老院清洁取暖总数达到8个,农村新型社区清洁取暖总数达到56个,实现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等公共场所及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村冬季清洁供暖全覆盖。截止目前,半程镇450户建筑取暖设施或配套气、电等能源供应设施设备已经配套完毕,正在组织回迁户有序回迁;枣园镇集中供暖900户建筑取暖设施已经配套完毕,剩余100户因枣园镇两个供热公司运行锅炉均低于35吨,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须关闭运行,原供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正在努力争取通过其他途径保障供热。

城市集中供热方面:兰山区城区的供热公司共有蓝天热力、恒源热力、新城热力三家企业,供热面积4094万平方米,其中蓝天热力1366万平方米,恒源热力961万平方米,新城热力1767万平方米,基本满足城区供热需求。在此基础上,我区计划对14个还建社区及老旧小区新建集中供热设施,增加集中覆盖供热面积86.6万平方米,进一步提高城区集中供热水平。目前工程已处于收尾阶段。同时,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兰山区与恒源热力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在临沂大学城污水厂建设清洁能源冷热综合利用项目,利用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后的污水废热,采用先进的三工况热泵技术冬季供暖、夏季制冰,为周边商住区供热供冷(空调),生产供应工业冰,全过程零排放、零污染,供热范围覆盖荣盛华府小区26万平方米,高尔夫庄园21万平方米,御景苑3万平方米,共约50万平方米,目前项目正在进一步推进中。

(二)多措并举,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水平。

兰山区共有临沂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兰山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三家管道燃气企业,20xx年,三家公司与上游供气企业共签订约3.6亿方的年供气量合同,并与48.9万个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有量有价,明确违约责任,基本实现燃气供应全覆盖。兰山区对燃气用户实行区分供应,分为不可中断用户、可调节用户两类,实施调节式供气,并对1400余户企业、个人实施煤改气,新增用气量120万方,实现了供气连续性,有力保障了民生。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兰山区将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方式,精准施策、标本兼治,扎实推进清洁取暖工作。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支持。积极在小城镇推广电锅炉集中供暖,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和成本分摊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清洁取暖;完善城乡气、电等清洁能源补贴机制,多渠道争取国家支持,力争使我区清洁取暖费用适度,既保证群众用得上,又保证群众用得起。

(二)加大电采暖配套电网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加快电采暖配套电网建设,将配套电网投资和合理运营成本纳入输配电成本,保证配套电网投资有效回收。借助美丽乡村建设有利契机,优先在重点示范镇及美丽乡村等进行试点,发挥示范镇、美丽乡村在资金、群众基础、基础设施、人员方面的优势,以点带面,带动全区工作顺利开展。

(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统筹电力和热力需求,利用城区及周边热电联产、工业企业余压余热资源和气电供应条件,加快完善城乡热力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集中供热和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范围,依托城市热力和能源优势,为城区和周边农村地区新能源替代打下基础;创新取暖公共设施建设社会融资模式,推动小区域集中供暖,同步关停替代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同时,依托兰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较多的`优势,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污水源供热项目。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切实解决城区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县环境卫生质量,着力打造整洁、有序、美观的生活环境,单位开展了城区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规划。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能够按照相关标准顺利推进。各执法中队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区域谁整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工作标准、推进措施,确保整治任务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扩大舆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利用手机微信、qq、电子显示屏、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深入宣传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的重要意义、行动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决制止在门外摆摊设点、骑门店经营、乱堆、乱放、乱画、乱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取缔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点20余处,查处乱倒建筑垃圾1起,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25份,给予行政告诫8人(次)。

(三)加强督促检查,治理油烟污染。针对城区露天烧烤、餐饮摊点,结合归行纳市工作,将城区所有烧烤、餐饮、临时占道售卖瓜果蔬菜、百货等摊点全部搬迁至城关农贸市场集中经营,实现了入市入店经营。同时,各执法中队按照管辖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加强执法力度,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坚决取缔城区沿街随意摆放烧烤等餐饮摊点,至目前。未发现露天烧烤行为,防止了地面油污污染。

(四)强化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垃圾焚烧污染治理工作。积极加强与生态环保、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作。各执法中队对辖区内主干道两侧区域,采用不定时巡查与突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监控,强化中午、晚上错时值班,安排执法中队加强巡查监控,发现人为点燃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处理。并对一些城乡结合部的道路、背街小巷等部位,重点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和制止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及露天烧火取暖等人为点燃违法行为,经巡查,未发现随意焚烧行为。

(五)加强巡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配合公安部门严格落实《*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措施,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对烟花爆竹规定定时定点集中燃放,一小时内清除纸屑垃圾。签订烟花爆竹燃放自律协议,督促婚礼、庆典、集会举办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在空旷地带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并及时清理收集废弃物,保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六)加强协作配合,不间断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噪声污染源采取强力整治,从源头上减少、防止噪声污染问题的发生。加强与环保、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作,各中队对辖区内主干道两侧区域,采用不定时巡查与突击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监控,自城市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开展以来,本单位强化错时上下班,安排各执法中队加强巡查监控,发现噪声扰民事件及时制止。对商业宣传广播喇叭扰民的,要求其在店内播放,彻底杜绝出店播放,以减少噪声的扩散。共制止噪声扰民现象3件。

(七)严格监管,整治露天加工、乱倒污水行为。各执法中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对露天加工点、装潢部以及占道装修门店、门外乱倒污水行为开展巡查。依法取缔露天加工、喷涂作业行为,所有户外装修必须实行围挡施工,共规范装修门店围挡施工2家。

(八)分工协作,净化市容环境。开展了“门前三包”集中整治行动,对沿街门店店外经营、店外乱摆乱放、店前脏乱差等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口头宣传、发放材料等方式,督促门店业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现场发现12处问题立行立改。积极与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环卫大队协同配合,各执法中队在日常市容巡查中对发现的背街小巷、公园、绿地、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市政设施破损等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做到即知即改,切实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提高城市品质。

(九)严格落实周末、月末卫生清扫工作。为保持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洁优美,本单位严格执行周五、月末卫生清扫制度,全体干部职工每周五、月末全面清洁责任区域内路面垃圾,清除积存垃圾、杂物等,切实保证城区环境卫生干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查处有疏漏,重教育轻处罚,处罚的力度不够;

二是个别区域监管次数少,反复性大,常态化监管机制还不到位;

四是市民素质参差不齐,乱丢、乱吐、乱挂、乱倒等现象依旧存在,个别经营者环境保护意识欠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加强与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城市环境卫生大整治工作任务。

二是强化交流,及时反馈。在执法过程中,片区中队要加强内部交流,及时总结有效经验做法,及时推广,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做好录像、录音、拍照、资料收集工作,及时上报。

加强与环保、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作,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在工作上相互支持,行动上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为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居住环境。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三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四

晋庄镇撤乡设镇,全镇16个行政村,总面积55平方公里,其中镇区面积10平方公里。巩固河南省省级卫生镇活动的开展,有效地提高了镇容环境卫生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将我镇镇容环境卫生工作汇报如下:

一、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我镇环境卫生采用的是镇直单位、行政村、组三级环卫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块负责,专人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即“条块结合”管理模式,镇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镇区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公共厕所、垃圾点、垃圾填埋场和粪便处理场及“门前三包”、居民区和单位庭院、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区内共有环卫专业人员10余人,严格按照《城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社旗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条例,对镇区进行管理。

为了加强沿街单位、门店和门前卫生管理工作,镇政府颁发了《晋庄镇镇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由环卫所和执法大队负责,同沿街各门店、各单位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成立了“门前三包”管理队伍,专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固卫活动中,派出所、工商所、农业中心、卫生院和城建中心等部门及晋庄村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尽职尽责,在固卫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派出所、农业中心开展了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在广泛宣传基础上,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纠正乱停、乱放;工商所加强各类市场秩序管理,实现了诚信经营、规范有序。同时,晋庄村落实了市场分片包干责任制,把规范经营秩序规定落实到每个组、每个监管人员。其他部门和有关村都能够按照指挥部安排的工作,圆满完成承担的任务。我们将固卫各项标准细化、量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和村,一季度一检查评比,年终列入综合考核目标,根据达标情况进行奖惩。

我镇现已建成垃圾处理场一座,公厕8座,街道两旁摆放果皮箱200多个,车载移动式垃圾池25个,并严格按照《河南省卫生镇标准》进行管理。

镇区道路清扫保洁严格按照一日两扫,全天保洁,清扫保洁率达98%以上。环卫部门拥有密闭式垃圾运输车1部。车辆完好率100%,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率95%。

按照分工,加强对镇区道路维护和镇容镇貌的管理。及时对道路及人行道维修,做到路面平整,无坑凹,主次干道全部铺上了沥青,镇区主要道路人行道全部进行了硬化,镇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坚持拆除违章建筑和有碍镇容的建筑,监督检查施工场地隔离栏的设置,制止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摆摊点、乱放车辆、乱挂衣物及随地吐痰现象。进一步规范标语和广告牌的管理,沿街楼房阳台整洁,无乱堆乱挂现象,并按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封闭。

加强对市场、交通、供电、通讯、供水设施的管理,沿街商业饮食摊点的管理做到划行归市,规范管理,镇区集贸市场内设有专职保洁人员,由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排水道等环卫设施,分摊经营、文明经商、秩序良好、交通、供水设施整洁,通讯、供电线路规范。

三、实施绿化美化工程,进一步优化生存空间。

几年来,我镇投资26万元栽植绿化树3000多棵,新开辟街道绿地7500平方米,新装路灯90盏,积极开展完善花园式单位活动,完成了镇区路灯、牌匾的安装和改造。截止目前,对镇区所有道路进行了绿化,做到了树行整齐,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目前,全镇绿化面积达60.7公顷,镇区绿化覆盖达到25%,人均公用绿地面积5.5平方米。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五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七

1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清单整改情况汇报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州庆期间城乡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我局涉及的存在问题为第18项“保障油料充足供应和油品质量”,针对以上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庚即对全市加油站点进行了调查和问题核实,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油品供应现状中石油是全市油料保供的主渠道,辖区内有9座加油站,总库容为1200吨,在不进油的情况下,能保证2-3天的供应量。

二、油料保供措施(一)多渠道保证油料来源充足为保证建州节和国庆期间的油料供应,已安排了多条油品供应路线。

(二)准备充足的油罐车,保障运力中石油已准备20台拖挂油罐车负责辖区加油站的油品配送,如节日期间成品油需求大,则及时补充油罐车,保证运力。

(三)科学制定配送计划管理各加油站已指定专人负责油品配送计划管理,每日收集加油路库存,结合加油站的销售情况,科学安排配送计划。同时,加强与油库、运输公司的日常沟通,实时跟踪配送情况,全力保障油品按时到站,保障加油站不断档脱销。

三、

下一步措施。

2我局和各加油站将随时关注路况信息,目前318老路已恢复通行,油料运输车辆,每日都在往返运油,目前全市油料保供充足。我局将持续加强市场巡查,务必保证州庆和国庆期间的油品供应,并持续常态化的开展日常油料保供、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

个人问题清单和整改。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八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九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

农村环境卫生整改是农村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接下来就由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一起来看看吧!

今年以来,我镇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镇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关键措施,着力打造“整洁、优美、宜居”的人居新环境,镇村面貌不断改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顺利通过了国家级生态镇省级专家组验收。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镇现有人口2.02万人,下辖11个村、2个居委会,共有81个小组。自从20xx年启动垃圾集中处理以来,我镇对环境卫生工作进一步重视,目前,镇村组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99人,配备了必要的保洁车、垃圾池(屋、桶)。20xx年,镇里投资40多万元新建了垃圾中转站,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

(一)抓认识,转变思想观念。镇党委、政府对集镇管理和卫生高度重视,提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通过改善居住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镇里于20xx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模式。理顺了集镇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前由镇村建站负责集镇的管理,去年把集镇管理办公室划归到居委会,由居委会负责集镇的管理和保洁,今年,我镇加大改革力度,将管理和保洁承包给个人,由居委会定期进行检查,实行严格的考核,此措施实施以来,集镇的卫生和管理变化喜人。今年,我镇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文件,要求各村积极创建优美村庄。

(二)抓宣传,营造氛围浓厚。今年以来,镇政府已投资5万多元加强对环境整治的宣传,先后印发了《致集镇居民的一封信》3000多份,制作了“三清工程”布幅标语40多条。对沿河路段的80多户居民,每户写下。

承诺书。

不将垃圾和污水倒入河中集镇的河道明显干净多了。对农村通过宣传车进行集中宣传宣传生态镇创建提高村民的卫生习惯。截止目前各村已悬挂横幅26条书写永久性标语150条。

(三)抓重点,开展综合整治。重点实施了“六大工程”。一是绿化工程。中心集镇相关路段空地植草绿化,今年以来集镇已投入近100万元用于绿化和游园建设,新增加公共绿地面积1.9万平方米。二是净化工程。今年我镇已投入200多万元新建了日处理400吨、200吨、60吨的污水处理厂各一座,并已投入运行。投入280多万元配套了8.8公里的污水管网,达到路面排水畅通。建设垃圾中转站一座,实行组收集、村转运、镇集中、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新添置移动垃圾箱、固定垃圾池(箱)480个,改造水冲式公厕三座。投入150万元完成集镇农贸市场改扩建工程,我镇的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和运行质态排在乡镇的前列。三是美化工程。投入200多万元,对集镇主要路道进行美化亮化,两个集镇基本实现了墙体白色化。四是通达工程。加大道路硬化建设,经过多年的投入,目前全镇现有农村四级道路75公里,实现了村组通公路,交通条件极大改善。五是禁烧工程。全面推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到户,干部深入田头地块,以“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要求落实禁烧,去年禁烧率达100%,建设秸秆预处理站一座,把秸秆预处理后当成沼气原料使用,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率达95%,六是环境整治工程。今年以来,共清理疏浚河道20条,达30公里,土方15万方,清理河道杂物、漂浮物800吨,清运路道、河道两旁垃圾1400吨,清理草堆杂物280处,清理小摊小贩占道经营和“四小”车辆乱停乱放乱占道,清理乱挂乱画乱拉乱摆现象,保持环境整洁,生态不被破坏。

今年,我镇把3月、6月作为农村环境整治突击月,各村组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扫除”,各村将河道、道路两侧、庄台前后所有看得见的垃圾集中进行了清除,据统计,全镇共清理出垃圾至少200车,仅清运到垃圾中转站的就有50多吨。

通过环境整治,各村还拿出一条长庄台进行集镇整治,重点整治内容包括卫生、道路、河道、庄台前后、绿化、垃圾池建设等。我镇还组织各村支部书记和分工干部进行观摩,提出整改。通过此次活动,各村加强了保洁队伍建设,建设垃圾池的进度明显加快。同时,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全镇已改造无害化厕所1600多座,加大沼气池建设,已建设600多户沼气池。

对道路保洁,我镇聘请了18名养护人员,实行集中保洁,要求逢3的倍数必须上路进行保洁,并规定了每次保洁的长度和要求,各村对本村组的道路也聘请了专兼职的保洁人员,对公路、路面和河道进行保洁。

对河道保洁,一方面,我镇由水利站牵头,投资10多万元对全镇26条主要河道进行了集中保洁,聘请了15名专职保洁员,购买了15条小船,水利站定期进行考核;另一方面,各村对其他河道也进行了集中保洁,各村在主干道上还配备了垃圾池或垃圾桶,方便群众投放垃圾,方便清运。目前我镇的河道基本干净,群众的满意度比较高。

目前,各村都有垃圾池,群众的卫生意识也在逐步提高,组保洁、村收集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各村能定期将垃圾运送到镇垃圾中转站。我镇制订了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保洁标准及考核办法,要求各村将本村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镇垃圾中转站。加强垃圾中转站的日常管理。对站内员工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和定期保养保洁,维护站内车辆进出秩序,打扫站内卫生并负责消杀工作。

回顾总结我镇开展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和先进地区的经验,仍有一定差距,群众还不能自觉的参与到治理、建设自己的家园中来。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对照上级要求,大力开展“四位一体”工作,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力度:

一是继续加强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干部群众开展环境整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宣传教育,通过对全社会的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是以文明小康村为标准,继续改善村庄环境。从治理“散、小、乱”和“脏、乱、差”入手,加大村庄环境整治的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对各村聚居点的人居环境实行“六化”工程,即: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

三是实施生态城镇建设工程,提升小城镇的档次和品位。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做到“六整治、六提高”,用三年时间把各村的环境进行整治。在此基础上,将对镇村骨干道路进行绿化美化,规划建设绿色走廊,栽植香樟、垂柳、紫薇等绿化树木,提高绿化普及率。

四是订立责任制度,提高综合养护。我们将与各村订立环卫工作责任制,重点加强河道和路面的保洁,要求每条河道设置管护牌,明确管护责任人、管护范围和要求;要求各村建立保洁队伍,对村居实行定期保洁,村庄垃圾做到定期清运;将创新管护机制,继续把农村公路养护与村保洁进行挂钩,实行统一考核。

以上是我镇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汇报,当然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今后,我们将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直接支持和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扎实提高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水平,为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一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二

金山桥社区是项目开发前沿阵地,过去几年对环境卫生治理有所疏忽,2月份在金山桥街道的月考评中垫底,扣罚2万元,经过总结反思,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3月初,我们专门制定了《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方案》和《保洁人员管理制度》,由第一书记主抓,将社区划分为六个片区,每一位村干部负责一个片,对各自片区的卫生工作负责;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实行区域包干,责任到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整改,督促落实,加强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兑现奖惩,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讲评,激发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牯牛山组开展示范组、示范家庭创建、环境卫生收费和垃圾分类回收试点,以点带面,向全社区推广。

2、充分发挥组长和党员的作用。

规范红白喜事办理,各居民组有此类大型活动的,组长第一时间上门,告知主事者应注意的情况,事后要督促主家全面清理垃圾,没有督促到位的,由组长负责到底;组长、党小组长、党员等从自己做起,搞好家庭卫生,维护社区环境,对屡教不改的.居民,主动上门进行劝说。

3、创新举措开展宣传教育。

四是逢会必提环境卫生工作,包括总结表彰会议、各类组长党小组长会议、民主生活会等,我们都进行宣传,在全社区基本形成了共识;五是进行上门宣传,我们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问题较多的都进行多次上门劝导,甚至现场动手清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实施意见》,完善对各村的环卫管理考核制度,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加强组织领导并立足街道实际,下大力狠抓村容村貌的综合治理工作。街道把卫生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治理整顿全街道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突破口,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以监督、检查、治理为手段,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整治城镇卫生,彻底清除卫生死角,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努力提高城镇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使我街道的卫生面貌发生较大的改观,为我街道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下面,将卫生工作汇报如下:

年初,街道把卫生工作列入了街道工作议程安排中,提高对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视。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卫生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城建主任总负责,城建办主任具体抓,建立了城镇管理办公室,由城建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下设清运组、保洁组、城管中队和各村建立保洁队伍,鼓励各行政村建立垃圾中转站,方便垃圾清扫收集和清运,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经过这几年的行政村环境整治全面进行,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环境整治,农村的环境卫生有了显著的改善。随着村庄环境的改善,每个村民心中有了一份保持村庄整洁卫生的责任心,都积极投入到了环卫的工作中来。通过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使“村庄是我家、美化靠大家”变成了村民的共识,形成了良好的氛围。个别村村民自发成立了义务清洁小分队,每天早晚义务打扫村庄的卫生,时刻保持村道路没有垃圾,让村庄变得更加美丽整洁。

为了更好地改善环境卫生面貌,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真正做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是我们完善了相应的环卫规章制度,建立了自己的考核机制,提高环卫工作人员对工作的责任心。

二是我们加大了对环卫的投入,今年街道投入大约110万元用于环境卫生整治的各项支出(包括清扫、清运、填埋场、垃圾运输、基础设施等),今年各村总计投入大约70万元资金用于各村环境卫生管理,保证了街道辖区内、各村街巷、弄堂无明显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张贴。现在街道对生活垃圾的处理实现了一条龙服务,日产垃圾60吨,保证了全街道范围的垃圾日产日清。明年打算投入50万元再增添一台机器,保证跟上垃圾增长速度。

三是我们加强了对环卫设施的维护和清理,我们定期派人对各村的垃圾箱和垃圾中转站进行检查维护、清理和消毒,对已经损坏的垃圾箱进行了更换,实现了垃圾设施周围无赃物。

四是我们保持了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街道配备专员对这块进行负责,及时处理了各类发生的事情。五是维持了对河道的清理,西坞很早以前就开始了对主要河道上浮漂物的清理,现在每天都有垃圾打捞船对主要河道进行保洁,保证河面上无漂流物。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全街道的卫生面貌有了较大的改观,成效也比较显著。但是我们的工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垃圾随意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镇区的环境卫生。

二是农村环境设施的各村投入资金差距大,影响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进一步加强宣传知识,强化环境整治的目的,以点带面加强各行政村之间的平衡,成立白杜、尚桥环卫站,加强对这两个地区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加快发展西坞的环境面貌,使西坞成为一个山清水秀、和谐文明的.美丽古镇。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四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改善老王脚村人居环境,按照省、市、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镇党委、镇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村支两委对照整治要求、细化整治内容、明确整治范围、严格整治标准、走实步骤节点,干部群众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了领导带头、人人参与、户户争先的良好氛围;全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人居新环境。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思想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在全镇动员会召开后,立即召开村“两委”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举措,认真排查摸底,分解工作任务,制定整治标准,明确整治重点,严格把握时间节点,从严狠抓落实。要求村“两委”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务必高度重视,行动上务必见真碰硬,全力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二是传导压力,靠实工作责任。先后多次召开“两委”干部整治工作推进会和进展情况汇报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整治措施。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捆绑式”制度,定区域、定路段、定标准、定时限,将责任层层细化分解。全部深入一线,带头参与整治,不等不靠不推诿,使狠劲、动真格、下苦功,形成了全民动员、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有力确保了全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顺利推进。

(二)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印发农村人居环境卫生倡议书、宣传单300多份发到各农户,让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并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和qq等信息发布平台,广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报道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动态。二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集中宣传和动员,营造人居环境整治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对“脏乱差”现象和违法占地、乱堆乱排乱放等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文明环保意识,营造了镇村互动、上下联动、干群共建共管共治共护的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氛围。

(三)建章立制,落实长效机制

按照“一拆二改三清四化”和“六无一全”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了《菁芜洲镇老王脚村人居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老王脚村卫生评比制度》、《老王脚村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等。将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助推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完善了《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理事会》、《建房理事会》;全面推行红黑榜评比公示制度,提高村民文明创建意识。

(四)突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

村支“两委”按照先易后难、先两边后中间,分步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以“河水清、道路洁、村庄秀、环境美、人民赞”为目标,有序开展整治工作。

一是坚持以治“脏”为先导。采取“填埋一部分、焚烧一部分、清运一部分”的办法,全面清除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过给农户分发不同颜色垃圾袋的方式进行垃圾分类,通过分类收集、定点倾倒、定时清运、集中处理。截至目前,发放分类垃圾袋500余把,填埋、焚烧、转运陈年垃圾30方,清理集中焚烧炉3处,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二是坚持以治“乱”为抓手。以“六无一全”为整治要点,组织联村县领导、联村镇领导、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后盾单位结对帮扶干部、村两委成员、村公益特岗人员和党员群众,重拳整治村寨内所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动员干部群众200余人次,其中党员干部80人次,拆除鸡鸭圈和烂棚烂架18处、旱厕10个、临时瓜棚架5个,整改修复柴棚9个,处理变卖堆放旧屋架3栋,砂石和其他建筑材料50立方。新建停车棚3处共260平方米,有效解决了村民耕田机、打谷机、摩托车等农器具的存放问题。摆放趋于合理有序,乱象得到有效整治。

三是坚持以治“破”为突破。老王脚村是一个后发先至的古侗寨村落,村民建新不拆旧,村内残墙断壁、废弃院落、闲置危房、鼓楼亭台、泥泞路面较多。这些“点”不根治,群众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必须突破。同时,整治工作既要进行全面整理,又要注意加强对古村落,历史建筑的修复保护。共拆除闲置危房2栋,修整1栋,硬化路面200米,修缮亭台6座,加固维修红军井2口。全村良好的人居环境整治氛围初步形成。

四是坚持以治“污”为关键。重点整治农村污水横流问题。在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尚未开始实施的情况下,通过污水排放源头治理,排放渠道疏通的方式,改善村内公厕排污管网1处、加大化粪池清淤3处,疏通排水排污沟渠2000米。污水横流、臭气熏天的现象得到基本改善。

五是坚持以治“差”为动力。村寨内有多处废弃旧房屋场地,长期闲置,无人管护,杂草丛生,团寨周围菜地护栏、篱笆残缺不全,破败不堪,杂乱无章,生产生活环境强差人意。通过集体备料、村里出资、村民出力的方式,清理空屋场地1000平米,砍伐楠竹10余吨,坡篾设栏,设置竹篱笆2200米。村庄周围的空闲荒坪、菜园防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六是坚持以植“绿”为支撑。超前规划了村庄绿化工作,在通村路、沿沟、沿河及村头巷边、房前屋后、田间道路植树造林,见缝插绿,新增绿化面积xx平方米,完成村寨绿化的提档升级。

(五)量化评比,形成文明新风

由联村领导牵头,联合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组成人居环境评比考核小组,通过考核入户道路是否干净明亮、柴草杂物是否摆放有序、房前屋后是否清爽整洁、垃圾是否分类处理等方面,按照考核标准,采取现场查看、当场打分的形式,对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比。对考核评比为“清洁卫生户”的农户,发放优质食用油1桶,并红榜公布;对被评为“不清洁户”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不正规公示。通过检查评比,改变陈旧的思想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创先争优的文明新风。

目前,虽然我们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存在:

一是环境卫生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制度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各村集体经济薄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卫生整治配套资金严重短缺;三是各村垃圾倾倒点规划不合理;四是柴草杂物等堆放不够规范等现象。

2022年,我们将继续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抓重点,攻难点,按照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战略目标,努力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农民素质。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文明乡村、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促进乡风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养、生活品味,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改变落后、陈旧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确保农民既用心参与活动,又享受劳动成果,进一步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是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养成文明新风。要坚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完善各项整治规划,完善村规民约。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奖惩措施,执行落实好已经建立的卫生打扫、垃圾清运、全天保洁、门前三包等机制,绝不能“一阵风”让制度成为摆设。

三是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多措并举势态。继续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分步实施;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联合帮扶单位进行结对帮扶,提升农户的家庭环境;同农村卫生家庭创建相结合,以庭院内外“三包六净”为抓手,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使卫生家庭创建全覆盖,不断推进全村的面貌更上一个新台阶。

四是继续考核评比,巩固环境治理成果。村两委要进一步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增加检查次数,扩大检查覆盖面。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进行典型宣传,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公开曝光,让先进有光有彩,让后进无地自容。同时要将督查结果、工作成效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惠农政策落实紧密挂钩,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评比。真正通过强有力的考核评比,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达到预期目的。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五

我镇根据县爱卫会对20xx年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要求,为迎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整洁行动”和“爱国卫生月”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环境面貌,我们对15个行政村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整治,现将前期工作总结如下:

镇党委政府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主管环境卫生的副职为副组长,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镇政府首先制定了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制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划分责任区和路段,制定了卫生标准,确定了卫生清洁时限,全部落实到责任人。形成了环境卫生处处有人管,卫生有标准,监督有人查。

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会议之后,各村和相关单位负责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划分区域路段,按照卫生环境整治标准和检查制度逐一落实,做到无死角。

截止到5月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比去年提高1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比去年提高15%以上,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合格率达9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比去年提高10%,村卫生综合整治完成85%以上。尤其雅图沟村为达到达到实现省级卫生标准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全镇各村都已经将环境卫生纳入当前首要工作,村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将街道两帝边沟清理完毕,基本达到大街两侧无积存垃圾和粪便,实现庭院卫生良好、道路平整、沟渠通畅、柴草堆放整齐,消除了“五乱”现象。

为使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形成长效机制,我镇对各村实行属地管理。各村按照爱国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参与“整洁行动”和“爱国卫生月”活动,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我镇将252国道、平铁线国道两侧卫生分解给沿路的村委会所在地,由村委会直接抓落实,抓卫生管理。

使卫生环境基本达到:街道有人扫、垃圾有人运、卫生有人管。能做到游商入市、坐商入店,车辆停放归位。镇里有专人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采取暗访、抽查方法对整治情况、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追究责任,限期整改。让我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在实处,还给群众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让群众满意,政府满意。

总之,几个月来,我镇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党委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再接再励,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使我镇的环境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六

xx镇始终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作来抓,立足镇域实际,深入分析、精心组织,率先在全县开展新一轮为期25天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细化整治内容、严格整治标准、跟踪督查考核、落实步骤节点,形成了领导带头、乡镇干部包村、村两委干部包片、党员包户、人人参与、村村争先的良好氛围,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入秋以来,我镇迅速行动,于10月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10月6日召开了由全体工作人员、全体村两委干部、县镇村三级网格员参加的全镇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动员会,全面部署动员,确保全体镇村干部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动真碰硬。于10月19日召开推进会,对环境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打紧板,制作了环境整治记录片,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整治过程中,分三次对6个行动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的村进行了约谈,强化压力传导,确保了整治活动的顺利推进。

将宣传引导贯穿活动始终,先后印发倡议书15000多份,制作条幅标语200余条,对乱搭乱建经营户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118份,充分利用宣传车、村村响、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广渠道、全方位展示整治效果、宣传工作动态,营造了浓厚氛围。同时,加大对“脏乱差”现象的曝光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文明环保意识,营造了镇村互动、上下联动、干群共建共管、共治共护的氛围。

结合全县“千名机关干部进网格”与xx镇党员负面行为劝诫制度,创新开展“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活动,将县、镇、村三级网格长、网格员以及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地域就近划分到全镇50个网格内,每人负责联系5—10户,构建了“镇党委——片区党总支——村党支部——网格党小组”的纵向管理体系,形成了“村中有网、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镇村干部、网格员、群众自觉参与到所在网格内各项重点工作,创造了党建引领、干部带头干、党员示范干、群众跟着干的人居环境整治新局面。

以“道路沿线两侧、视线范围内、田间地头、河塘沟渠、房前屋后、庭院内外”为整治重点,全面清除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五堆”等,共发动干部群众3万余人次,其中党员干部1万人次,出动大小车辆1万余台次,转运陈年垃圾31900方,整治大街小巷垃圾、“五堆”23100余处。通过联合执法,彻底拆除私搭乱建96处、规范治理沿路商店182处。

成立督导检查小组,镇主要领导坚持现场督查、现场调度,召开现场调度会,通过村党组织书记现场解说、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村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开展日常督查16次,召开现场调度会7次。10月31日,对全镇40个自然村进行检查验收,强化结果运用,对排名最后的5个村进行了处罚并明确限期整改时限,确保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效果和质量。

镇党委政府不断巩固“党建引领网格化治理”活动成果,将每个月的第一周确定为全镇的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周,完善“村干部包片、党员包户、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专线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的基础上,对各村每月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打分通报,并作为各村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长效常态,切实防止了“头天清理、两天复原、三天回潮”现象的发生。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良好的人居环境作为最大的民心工程,积极借鉴兄弟乡镇好的经验做法,继续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站在新高度,探求新途径,把惠及民生、造福百姓的大事办的更好,以崭新的城市形象迎接高铁时代的到来。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七

我镇在市、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县现场会后,立即行动起来,针对省道丰柏线贯穿**镇全境,历来公路二侧出现脏、乱、差,垃圾乱堆乱放十分严重的现象,迅速行动,对**镇农村卫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近段时间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如下的汇报:

市县农村环境整治卫生工作会议后,我镇就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县动员大会精神,并对**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领导进行调整和充实,由镇长任组长,从城建、党政办、财政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第二天就召开有镇全体机关同志、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整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整治发动,要求整治建设领导小组、各驻片工作组、各村、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各驻片工作组、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搞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镇道、村道和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工落实各驻村同志、村干部包干到具体地段、具体区域和村组,实行包干负责到人。

镇政府通过在丰柏线悬挂横幅,从乌洋村到顶厝村4公里路段张挂横幅3条,公路两旁张帖标语200多张,向各村民发送《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以及有线电视台、出动宣传车28次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把“**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经济要发展,环境卫生要搞好”,“搞好卫生,保持村容整洁,建设新农村”等理念传送给村民,使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发动全镇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热潮中去,使群众认识到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是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全镇村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观念,使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成为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为确保我镇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镇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精心布置:

1、深入调研,分析问题。镇动员大会后,镇长带着领导小组的成员深入丰柏线沿线六个行政村进行实地的调研,和村干部、村民一起探讨怎样对丰柏线沿线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

2、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进行调研后,大多数村干部和村民都形成共识,认为要对全镇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那么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垃圾填埋场,对垃圾进行收集;二是要对垃圾进行袋装化,然后由卫生员把从袋装垃圾运送垃圾场进行处理。为更好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我镇以乌洋村作为试点村,拨付6000元作为乌洋村袋装垃圾的启动资金,5月1日乌洋村在帮扶单位--县建设局的帮助支持下,投入资金10万元对原一口鱼池进行修理后作为垃圾填埋场,然后在主村实行了袋装垃圾化,目前该村的袋装垃圾及填埋场实施后,该村的环境卫生大有改善。我镇以此为契机,以点带面,要求沿省道丰柏线六个行政村必须按照乌洋村的模式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目前顶厝村和新楼村已经完成对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青苗补偿等工作,下半年将实行垃圾袋装化。其它村此项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3、投入资金,建设队伍。我镇成立了临时垃圾清理队伍,同时也要求各村要相应成立环境综合整治专业队,对镇村的环境卫生能够在节日前进行大清除。我镇于6月1日,组织全镇中小学学生在各校区、各路口、镇区圩、红十字博爱新村、外宫礤尾灾民新村等进行了大扫除;6月5日各片工作组、各驻村同志协同各村进行镇道、村道、垃圾堆及房前屋后、公共场所、臭水沟、杂草进行整治;今年来,我镇投入5万元,对公路两旁积存多年的垃圾进行彻底的大清除,每次都对省道丰柏线的9个垃圾池运走垃圾50多车,然后对各个垃圾点进行消毒。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出现“一阵风”,我镇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下一步措施是:一是镇政府争取上级资金帮助,在新楼村的陈村后山建立垃圾处理场,作为全镇的垃圾集中处理点,目前已和县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协商函接,准备早日动工兴建。二是乌洋村、镇区、新楼村居民每户每月按3—5元标准、各单位和厂区每户按20元标准收取卫生管理费,作为垃圾运输人员的工资,镇政府另拟每年拨付5000元作为垃圾运输车和环卫人员的经费补偿。

通过本次的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改善了我镇的环境卫生,为我镇投资环境的改善、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镇将加大力度,要为改变环境卫生面貌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八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乡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当前在农村最重要的一项任务来抓,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关键措施,着力打造人居新环境,建设优美新乡村,城乡面貌不断改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经整治全乡19个行政村,53个自然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共投入经费42万余元,投工6500余个,开挖土方2200余方,使用涂料321袋,清理垃圾102吨,整治公路18公里,渠道5公里,街巷户道71公里,栽植侧柏3000余株,新投放果屑箱5个,建立垃圾池36个,清理乱搭乱建3处。

(一)抓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为扎实抓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乡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乡长为副组长,驻乡机关负责人、村支书为成员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乡环境卫生专项治理的规划、部署、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道路交通整治组、环境卫生整治组、村容村貌整治组、宣传工作组、督促检查组,明确了各组的职责、任务、整治的重点及区域。各村也建立了相应工作机构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了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一是乡党委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在动员会上反复强调部署,各村通过召开党员会、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形式,认真宣传乡村环境卫生治理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通过标语、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将活动宣传到千家万户,发动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并参与到全乡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行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调动了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抓示范带动,整体推进。

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点带片,整体推进的思路。根据环境卫生治理的内容及要求,狠抓重点村、主要交通线、驻乡机关站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过示范带动,促进工作的整体推进。

一是以基层条件好,环境卫生状况优的蒋家庄村为典型,引领带动其他各村开展工作。

二是集中对石西线、里上线沿线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状况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提高形象。

三是充分发挥乡政府、驻乡机关在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作用,狠抓关键部位的整治,重点抓好机关、主干道路、沿街建筑、居民集中区、背街小巷等区域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四)抓督查评比,攻克难关。

一是实行“3131”工作制。乡环境卫生整治组要求各村每三天汇报一次整治情况,乡政府每三天召开一次整治工作交流会。二是实行实名打分评比制。乡政府两次组织乡村干部逐村观摩检查,参加人员依据整治标准实名打分,汇总排队,促进工作落实。三是加强督查。乡政府督察组两次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并将督查结果张榜公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为巩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坚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一是订立制度。主要制定了《**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法》,各村制订了保洁公约,并在村庄醒目处刷写永久性标语约15处,在河道地带设置了管护牌,明确管护责任人、管护范围和要求,签订了联户保洁。

责任书。

42份。

二是成立了环卫中心。乡环卫中心有分管卫生的副乡长任主任,两名公务员为成员,各村环卫中心由一名村委副主任任主任。乡环卫中心负责全乡环境卫生的整治、监督和指导,村环卫中心负责对本村街巷、道路、垃圾池实行全天候保洁,村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是完善机制。一是投入机制。实行“受益者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投入办法,通过“群众自筹、上级补助、户主投入”的方式,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二是强化考核机制。落实了“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将乡干部、村干部工资每月挂10%作为奖惩。

一是部分村社干部认识不到位,部分群众积极性不高。

二是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侍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三是因资金紧张,难以形成特色和亮点。

1、进一步强化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加大整治力度,使全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2、进一步落实城乡村环境卫生整治的办法、措施,加大督促考核力度,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3、进一步克服乡村环境卫生整治中的不良倾向,切实抓好治理工作,确保全乡环境整治各项工作整体推进。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我镇在市、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县现场会后,立即行动起来,针对省道丰柏线贯穿**镇全境,历来公路二侧出现脏、乱、差,垃圾乱堆乱放十分严重的现象,迅速行动,对**镇农村卫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近段时间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如下的汇报:

市县农村环境整治卫生工作会议后,我镇就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县动员大会精神,并对**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领导进行调整和充实,由镇长任组长,从城建、党政办、财政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第二天就召开有镇全体机关同志、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整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整治发动,要求整治建设领导小组、各驻片工作组、各村、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各驻片工作组、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搞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镇道、村道和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工落实各驻村同志、村干部包干到具体地段、具体区域和村组,实行包干负责到人。

镇政府通过在丰柏线悬挂横幅,从乌洋村到顶厝村4公里路段张挂横幅3条,公路两旁张帖标语200多张,向各村民发送《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以及有线电视台、出动宣传车28次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把“**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经济要发展,环境卫生要搞好”,“搞好卫生,保持村容整洁,建设新农村”等理念传送给村民,使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发动全镇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热潮中去,使群众认识到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是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全镇村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观念,使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成为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为确保我镇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镇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精心布置:

1、深入调研,分析问题。镇动员大会后,镇长带着领导小组的成员深入丰柏线沿线六个行政村进行实地的调研,和村干部、村民一起探讨怎样对丰柏线沿线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

2、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进行调研后,大多数村干部和村民都形成共识,认为要对全镇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那么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垃圾填埋场,对垃圾进行收集;二是要对垃圾进行袋装化,然后由卫生员把从袋装垃圾运送垃圾场进行处理。为更好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我镇以乌洋村作为试点村,拨付6000元作为乌洋村袋装垃圾的启动资金,5月1日乌洋村在帮扶单位--县建设局的帮助支持下,投入资金10万元对原一口鱼池进行修理后作为垃圾填埋场,然后在主村实行了袋装垃圾化,目前该村的袋装垃圾及填埋场实施后,该村的环境卫生大有改善。我镇以此为契机,以点带面,要求沿省道丰柏线六个行政村必须按照乌洋村的模式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目前顶厝村和新楼村已经完成对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青苗补偿等工作,下半年将实行垃圾袋装化。其它村此项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3、投入资金,建设队伍。我镇成立了临时垃圾清理队伍,同时也要求各村要相应成立环境综合整治专业队,对镇村的环境卫生能够在节日前进行大清除。我镇于6月1日,组织全镇中小学学生在各校区、各路口、镇区圩、红十字博爱新村、外宫礤尾灾民新村等进行了大扫除;6月5日各片工作组、各驻村同志协同各村进行镇道、村道、垃圾堆及房前屋后、公共场所、臭水沟、杂草进行整治;今年来,我镇投入5万元,对公路两旁积存多年的垃圾进行彻底的大清除,每次都对省道丰柏线的9个垃圾池运走垃圾50多车,然后对各个垃圾点进行消毒。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出现“一阵风”,我镇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下一步措施是:一是镇政府争取上级资金帮助,在新楼村的陈村后山建立垃圾处理场,作为全镇的垃圾集中处理点,目前已和县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协商函接,准备早日动工兴建。二是乌洋村、镇区、新楼村居民每户每月按3—5元标准、各单位和厂区每户按20元标准收取卫生管理费,作为垃圾运输人员的工资,镇政府另拟每年拨付5000元作为垃圾运输车和环卫人员的经费补偿。

通过本次的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改善了我镇的环境卫生,为我镇投资环境的改善、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镇将加大力度,要为改变环境卫生面貌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十九

20xx年,我所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创“省级卫生城市”的为重点工作,以“转变作风作表率,为民务实抓发展”为主基调,使城区环境卫生质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赞誉和广大市民的认可。总结如下:

2台大型多功能垃圾车根本不能适应日产垃圾150吨的需要;洒水车2台,1台报废、1台严重老化;全城130个小型垃圾斗破烂不堪,致使清运造成2次污染,同时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还有公厕、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公用设施都没有,严重影响了我县创卫,优环工作及环卫事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较差,20xx年环卫改革后,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改观,但环卫工人的工资只有400元,再无其它任何的补贴。环卫工作是苦、脏、累的体力劳动,工资待遇应提高,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环卫工人的医疗保障金,养老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应妥善解决六是市民环卫意识高低不一,环卫有偿服务费收费难度大,乱丢、乱扔现象严重。

深化环卫事业改革,推进环卫事业发展,20xx年我处以创省级文明卫生县城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环卫改革。

一是进一步争取政府重视。加强对环卫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垃圾车、洒水车,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置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召集在城单位会议,筹资配备新垃圾箱。

二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环卫有偿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逐步取消各公共场所的垃圾箱,把上门收集袋袋垃圾这一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配合政府为垃圾场选址,并认真做好垃圾场建场、立项等各种准备工作。

在今年的下半年,我处全体干部职工有信心,在县委、县政府及县xxx局的领导下,为宜章环卫事业的发展和创建省级文明为我县城而努力奋。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二十

今年以来,我村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构建和谐新农村,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为重点,结合本村实际,积极开展落实好各项工作,通过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认真制订了《黄渠桥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按照安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队队长具体抓。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新农村建设主体是农民,号召群众自己动手,建设家园,发动、调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深入村组,利用村民大会、村干部会议等有利时机,制作横幅、印刷标语、以及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农村建设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意义。村干部深入一线,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的同时,特别仔细地讲明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群众谋利益,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从而营造人人动手,户户整治,村村文明的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统一广大干群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3、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村先后开展三次集中的大规模整顿,清理道路两侧、排水沟卫生死角,对各条通村道路及村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理,并采取有力的奖惩制度,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为了使环境整治落到实处,建立了管理制度,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

4、加强考核,确保实效

为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坚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长效治理措施。我们不定期的对各队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确保活动实效。

1、村容村貌有了新变化。通过环境整治,道路的硬化、村庄的清扫,彻底改变了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卫生保洁制度的健全,使环境卫生得到长效管理机制的保障,村庄面貌焕然一新。

2、群众环保意识有了新提高。通过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群众不但对庭院卫生意识有了转变,对公共卫生也有了讲究,树立起讲卫生、美环境的新意识,形成“人人讲文明、个个爱清洁、户户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团结协作精神有了新突破。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群策群力,齐动手,齐出工,做了大量的工作。全村上下拧成一股绳,团结协作精神得到进一步发挥。

4、村班子号召力、战斗力、凝聚力有了新转变。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通过各项方案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党员干部的战斗力;在各项实事工程的建设中,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号召力、凝聚力。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增强,村班子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作风得到了明显转变。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二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我辖区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集体儿童身心健康。我中心于20xx年上半年对我辖区30余所托幼机构进行了卫生保健工作督查,现将督查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包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考评标准》的有关要求,每年对辖区托幼机构进行两次督导,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口头询问等形式,对两所托幼机构从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行政管理、基础设施、营养与膳食管理、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与防病、安全保护、良好习惯与体格锻炼、健康教育等项目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并记录。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托幼机构对卫生保健工作比较重视,能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晨检、全日观察、消毒等常规工作,但绝大部分看护点资料空乏,软、硬件建设不到位,卫生保健工作质量较差。

1、看护点入园体检率较低,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未能做到100%,而有证的幼儿园基本都能做到入园体检率100%和持证上岗率100%。

2、看护点保健医基本都是兼职,除极个别人数较多的看护点外,基本都无专职保健医生,保健医业务水平不高,各类资料整理不完整,内容空洞,无特点。有证的幼儿园都有专职的保健医生,但个别保健医生责任心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大部分保健室设置不合理,不符合要求。

3、大部分幼儿园未制定科学合理的带量食谱和营养计算,并且伙食账目未按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收支情况,伙委会流于形式。

4、极个别幼儿园保健室发现过期药品。

5、大部分看护点对卫生保健工作不够重视,卫生保健资料收集与管理不及时、规范。有证的幼儿园在保健方面做的还行,但依然存在不少细节问题,比如未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体弱儿管理,膳食管理不够规范,消毒知识掌握不足等。

卫生保健工作应设有分管园长,并且按要求配备保健医(员),建立健全适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保健制度、职责、工作流程。

卫生保健“三员”(保健员、保育员、炊事员)严格按照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且落实月培训制度,提高“三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责任到人,保证工作质量。

1、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扩大对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面,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及卫生保健督导。

2、建立和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并按要求执行。

3、加强对入托儿童的健康体检和工作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

4、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

5、对家长和儿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尤其是要加强儿童营养知识、口腔保健、视力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二十二

xx镇环卫办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抓好工作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工作区总支书记、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关于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将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纳入镇委2号文件中的阶段性中心工作。通过抓干部督导参与、落实整治任务、属地管理责任“三个到位”的要求,对有关人员和路段进行责任分工,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由点及面,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凝聚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结合卫生城及文明城创建工作,通过召开镇村干部会,运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环境整治活动,认真清理房前屋顶的柴草、杂物,并按要求搞好村落卫生,农民环境面貌得到有效改善。充分发挥全体包村干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引导,使大家自觉养成维护良好环境、建设美丽村庄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共动员参与整治活动的各级干部群众8000余人次,出动宣传车120台次,悬挂标语、条幅360条,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良好氛围。

结合镇域实际情况,明确整治活动的内容重点和基本要求。加强对丰收河、干渠及各村内排水沟的清理和管理,引导广大群众做到不向河塘乱扔垃圾杂物,不在河塘边私搭乱建。组织开展以清洁家园为主题的环境突击整治活动,对城乡暴露性垃圾、乱堆乱放杂物、杂草等进行集中清除,今年,在大规模的环境突击整治活动,共出动挖掘机70台次,卡车410车次,清除卫生死角500多处,清运垃圾、杂草2.3万多吨,环境整治取得了明显实效。集中整治“露头丑”,清理粉刷九条主干道小广告4000余处,干渠路拆除违法建设露头丑20余处,镇及各村粉刷墙壁1.5万余平方。在此基础上抓提升,大力推进绿化工作,先后对金源路、金德路、蒙山一路及永安四路进行绿化提升,绿化面积7万平方。

根据《xx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筹集垃圾清理及有偿服务保洁费用环卫资金实行镇、村、企业三级统筹,各村按照每10-15户设置一个垃圾桶,每500人设置一个垃圾方箱,每户一个小垃圾桶,截至目前,镇辖区建设3个垃圾中转站,配备6辆垃圾钩臂车,洒水车一辆,机扫车一台。54个村社区共配备小垃圾桶4万个,垃圾桶2600余个,垃圾方箱xx0个,保洁人员xx8人,实现了常态化保洁。

以实现长效、常态管理为目标,按照一体化、市场化、信息化、无害化的“四化”模式,镇制定了《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考核办法》,环卫办每周至少巡查1次,每月量化打分2次,打分的平均成绩作为保洁公司环卫工作本月得分,作为给保洁公司拨付单月环卫经费的依据。务必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从制度上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提供保障。

xx年,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全镇的环境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垃圾随意堆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农村环境设施的投入各村投入差距较大,对环卫城乡一体化有一定影响。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清洁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将保洁督导考核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考核办法,确保整治、保洁效果。

三、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环卫投入。

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优质23篇)篇二十三

教育”活动,坚持开展村民代表对卫生所工作行风监督,认真落实上级的各项部署,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本村实际、能够满足广大群众需要的卫生保健服务思路,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现简要汇报一年来的工作如下:

全村总面积2、8平方公里,总人口812人村卫生所能开展一般医疗保健工作,能够为本地村民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卫生所为村属,有乡村医士一人。所内设施基本完备,是农村标准化建设卫生所之一。

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工作的宣传服务的核心作用,积极主动地配合村两委共同完成各项卫生工作任务。

2、以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健康教育”和行风建设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理论素养,树立行业新风,创建文明服务阵地。

3、卫生所在结合实际,按上级要求的“三室”分开进行标准建造,改变了卫生所容貌,尽可能让人们满意。

4、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素质培养,牢固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医疗各项制度。对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免收诊疗费,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好评。

5、计划免疫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充实完善,极时传送乡卫生院计划免疫门诊的各种计划免疫通知。积极配合乡卫生院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健康档案的建设。为卫生所在群众心中地位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6、我村卫生所有一名乡村医生,已通过各年度的考核、换证;严格药品采购、处方管理、收费制度等,遵纪守法,不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活动。

7、积极参加了卫生院开展的乡村医生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

1、发放各项卫生宣传材料356份。

2、每月出版卫生墙报四版,发送中医药宣传资料258人次。

1、卫生所改革创新步伐较慢,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有待于进一步学习和提高。

2、鉴于当前卫生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我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将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业务素质的培训。

2)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健康体检工作,以妇幼保健和老年人群多发病为重点,为农村建立较全面的个人和家庭健康档案,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3)严格执行县局对村卫生所的各项管理和考核制度,确保农村公共卫生管理网络功能的健全和计划免疫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4)争取上级相关的支持,以完善卫生所设施和群众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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