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翰墨

合同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一些行业特定的合同协议模板,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一

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

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教育网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

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16.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任职;国家主席的职权(重点是任免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继任、补选、暂时代理)。

17.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与任期;总理负责制的含义与体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国务院的职权(特别是决定权);审计机关的职权与领导体制。

18.中央军委中央军委的组成、任期(无连续任职的限制);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19.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选罢权的行驶程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注意与同级人大的区别)、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的组成、提案权的主体)。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组成(注意秘书长的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的程序;派出机关的设置。

2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与基层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成;村民会议与居民会议的组成与权力。

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2.宪法的解释解释的机关(立法、司法、专门);解释的方法与程序。

23.宪法实施的保障保障的体制(立法、司法、专门);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法律、制度、群众)。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二

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争取平等的过程,现在社会中或者说文明社会人们通过契约或合同成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数人达成合意制定的关于社会管理的基本契约。

合同是一个商业交易的核心,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财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实用的合同法知识对销售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们只能尽可能的简化处理,本次培训主要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一、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网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网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长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虽然包括: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二)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其苦心建立的合同体系也会轰然倒下。

2、双方权利义务均衡

交易中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只有相对平衡的利益。

因为商业交易的本质,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所以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上,肯定有相对不公平之处,一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重点不在于考虑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业上能否达到利益平衡。

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4、对方所有义务应有向对应的违约责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定义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条款完备,签订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谈判进程,节省合同主体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而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

可以说当今社会中一个人一生中签订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与签订格式合同有关的常识十分必要。

1、签订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虽然以他文学作品(如《少年维特的烦恼》)而闻名于世,但他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那个时候在德国做律师如同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一样很郁闷,比不上做文学青年洒脱吧,他转行了。

歌德出名后,当他的粉丝请他在空白信签上签名时,他总是将签名签在信签的左上角,因为他担心有人在他的签名之上写上债务承担书,看来歌德还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递交给对方就等于授权对方在空白处任意填写的权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权不仅仅只有书面授权这一种,还可以用行为授权。

如将公章交给业务员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为授权,拥有公章的业务员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们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出现纠纷时我们当然会否认,并且会陈述一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主要签订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业务员签订合同时经常留有空格,且将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交给客户,这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是让对方先盖章,然后我们做最后审核、盖章。

2、明晓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并加以利用。

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术”。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不可避免要限制对方权利,合同法为了纠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文字含义丰富,对合同中关键字句常有多种解读,依据合同法,我们可理直气壮的对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许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条款以供合同双方书写特别商定的'条款,如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就留用专用的空白条款,此条款最好自己亲笔书写,不可让对方工作人员书写,以避免给对方留下添加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机会。

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条款。

三、怎样执行合同?

法律的要义在于执行,不能严格执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严格执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仅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还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

公司最近有两个销售合同出现买方付款严重迟延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

在这里不谈产品,技术服务的质量问题,因为这方面问题超过了法律的范围,不是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所素养所能够解决的,这里着重谈一下有关合同履行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应注意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每一个合同应明确合同执行负责人,要求合同执行负责人熟悉合同条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况。

一个合同,特别是一个标的较大的合同,应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对外是合同的联络人,方便合同对方当事人联系,对内是合同履行责任人,便于事后问责。

许多外贸公司中都有一个专门的工作岗位叫做“合同跟单员”,其工作就是跟踪外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出现的问题时,负责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避免因合同履行负责人不清而使小问题拖延成麻烦。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务保管前,合同执行人或跟单人应保存合同复印件,确保了解,熟悉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与公司法务或其它部门沟通,合同执行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保存好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资料。

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应该有证据证明其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还是没做。

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们就可以不用保存证据了,因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体行为完成,如,发货、收货、验货、工程检验,相应的这些合同履行行为都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以明确合同双方履行情况,这些证据表现形式有运输单,验货单,维修证明,替换证明,合同变更书等,合同履行的各种资料有可能对我方有利,有可能对我方不利,两方面的资料都应收集。

这样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

不利的证据材料对我们公司来说也是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我们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提高产品质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纠纷中,包括民事诉讼和仲裁,我们没有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

法谚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以上两点都是常识,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难,经验表明大多数严重问题都是由于犯了常识性错误。

再次强调实属无奈,而且我敢断言公司今后还会出现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缔结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观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

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经常面对合同违约的问题。

违约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样,都是一种不正确,甚至可耻的行为,违约有时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当合同履行成本高于违约责任时。

当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时,守约方一般也不会强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损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会做的。

当事人缔结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定交易风险的承担,以便有一个可预见的将来。

可以说:只要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违约行为对守约方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范围、实际损失的计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几个必须了解的地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以赔偿损失为原则,以实际履行为例外,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主要国家在欧洲大陆 ,如德、法、意等)国家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补充。

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锋结果。

我国合同法专家有的是学习大陆法系,有的是学习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时说好听的是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说不好听的是生搬硬套,前后冲突。

专家们坐而论道的多,实务研究的少啊!

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方式都可以用金钱度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要求合同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已越来越少了,直接给钱赔偿损失多简便,另外,与违约方继续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约方具有一定的勇气。

现实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纠纷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违约损失的确定上,为了避免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将来可能出现损失明确约定是未雨绸缪的明智之举,像这样约定将来的违约损失或违约责任的条款就是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最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有两种,一种是违约金总额固定条款,如“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简洁明了,缺点是违约金可能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

另一种是固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条款,如“甲方违约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须向乙支付迟延付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条款经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如“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任意制定违约金条款吗?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对违约金任意规定,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也可以约定巨额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有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这里就不展开了)。

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则要求违约金应该与实际损失相当。

“契约自由”,“公平正义”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呢?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原则进行折衷,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在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所以,实际上,违约金条款当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约定。

或者说,法律不支持所有的违约金条款。

这可能就是唯物主义者的矛盾辩证统一了,我想,党的领导是一定要懂辩证法的,这样,不管出什么事都会游刃有余了。

实务中,当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30%以上时,法官就可以认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有权增加或减少。

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或出现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就得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较好确定,包括守约方人身,财产的直接损失,难以确定的就是间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对一般人来说就是文字游戏,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法律到底怎么规定不清楚。

如果实际损失因间接损失的无法确定而难以计算,一种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方法就是:假设违约方没有违约,合同履行完毕后,守约方可以获得到的利益就是实际损失。

为了便于理解,请看下边一个案例:

甲是一家贸易公司与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00元每吨向乙出售钢材500吨,2009年7月22日交货。

甲向丙钢铁公司订购同型号钢材500吨,4500元每吨,2009年7月10日交货,没有违约金条款。

因生产设备故障,丙不能按期交货给甲,甲为了履行对乙的义务紧急向丁钢铁公司采购同型号钢材500吨,价格5000元每吨。

本案争论焦点:丙是否应该赔偿甲的可得利益。

甲方理由:如果丙方履行合同,甲方就可以履行与乙方的合同,从而获取2500000元的差价利益,所以甲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完全由丙的违约行为造成,丙有赔偿甲的可得利益的义务。

丙方的抗辩理由是:丙方并不知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因而不能给予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就这案例,最后来点提高,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一本经典中的经典法学教科书,是一本给“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编纂的法学教科书,书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所有法律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法律的适用对象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一个品格高尚的人,还是个自私自利的人?是一个聪明人,还是一个普通智识的人?是一个有特定身份的人,还是一个一般人?现代公认的作为法律的适用对象“理性人”应该是智力,品行、都属中等水平,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人。

现在商业交往中,法人扮演了比自然人更重要的地位,“理性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在法律无法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依据心目中的理性人标准来自由裁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

此时,法官人生经验,阅历就决定最终的判决的合理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前联邦最高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回到上述案例,法官认为:甲是一家贸易公司,理所当然的要依靠商品买进卖出的差价获利,10%的差价也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虽然丙宣称没有预见到甲的损失,但,在正常情况下,“理性人”应当预见到甲方的损失,所以;法官依据合同法113条(以下是具体条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出支持甲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知识提高

人性存在弱点,大家对花哨,看上去高级的东西的喜欢要多过基本,朴实的东西。

下面就讲一些个较高级的合同法知识满足我们的“虚荣心”。

(一)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程序性义务作为自己实体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

法律专业人事与非专业人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非专业人事关注实体权利更胜于关注程序权利,法律专业人士关注程序权利更胜于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没有正当程序去保证,只能是纸面上的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利来自人民,事实上大家都知道国家权利来自谁!谁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你我的宪法权利没有具体正当的程序去实现,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了。

(二)故意制定表面上对我方有利实为无效的条款。

对合同一方来说,当然乐于看到合同有众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同中加一些无关紧要的权利给对方,或制定一些看是有利于对方,实则无效的条款。

《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作或然的选择。

诉讼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合同双方都可以从中得到合理的利益,双方实质权利义务不平等是造成合同履行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时,加重对方义务,在自己处于劣势地位时,不坚持自己的基本合同权利,都是不值得称赞的。

在许多合同开头我们常常见到“依据合同法、依据建筑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双方经有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的表述。

一般人的常常认为:凡是法律上有规定的都必须遵守,否则,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或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一些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对上述看法会表示赞同,但实际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是由许多法律规范组成,严格的来说,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款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但对于非法律研究人事认识到一个具体的法条大致等同与一个法律规范就可以了。

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他们的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对法律规范选择适用或更改。

这种分类方法让我们认识到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强制性。

一般而言,公法领域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你不遵守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假设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被发现和追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可能,现实中,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私法领域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规范里就有许多任意性规定,特别是合同法,可以说任意性规范最多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法谚云:“合同即法律”。

契约自由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当事人的合意只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尊重,国家不能干涉。

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合同领域我们应明确:适用法律的顺序1、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然后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最后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既然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并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为什么国家还要制定体系完备,条款众多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也经常发布数量众多司法解释呢?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繁复,大家订立合同时又较简略,发生争议时无法依据合同本身做出裁判,只能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中对各种类型化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在某个类型合同中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确定。

因此签订合同时,签订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合同法中的许多任意性规定进行大胆的突破,不受其限制。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担保。

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b.合同履行的规则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4.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6.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_____________的捐赠、__________的捐赠和____________的捐赠三类。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

2.承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哪些债权不得让与?

六、论述题(10分)。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求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c)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d)担保。

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ab)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abd)。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b.合同履行的规则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表意事实。

2.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3.要约引诱。

4.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5.投标定标。

6.不附任何条件附加特定义务为特定目的。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答题要点:

区别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有:

(1)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2.答题要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或规定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论述题(10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1.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

2.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

3.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

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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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五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

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

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

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

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

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

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

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

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

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

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

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

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87.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88.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

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

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

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90.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91.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六

本章考情分析。

和考试大纲及教材相比,本章内容变动较大。本章删除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增加了会计确认和计量、财务会计报告两部分内容。

本章的考点为客观题,近三年的主要考点有:谨慎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一贯性原则,能同时引起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项目,资产的定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概念等。

从近三年的试题看,本章考试分数不高,试题的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客观题考核的是一些基本的概念,主要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如谨慎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

针对20考试,考生应关注的主要内容有:(1)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一贯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等;(2)资产的定义及特征;(3)收入的定义;(4)引起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项目;(5)会计要素确认的条件和会计实务中使用的计量基础;(6)财务会计报告的体系等。

第一节会计要素。

一、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一)资产p1。

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的定义中非常强调“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内容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如资产负债表中原有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已不复存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是遵循谨慎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与资产的定义有关。

[例题1]:下列项目中,符合资产定义的是()。

a.购入的某种材料。

b.经营租入的设备。

c.待处理的财产损失。

d.计划购买的某项设备。

答案:a。

(二)负债p2。

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例题2]:计划赊购的原材料,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

答案:×。

(三)所有者权益p3。

[例题3]:企业在一定期间发生亏损,则企业在这一会计期间的所有者权益一定减少。()。

答案:×。

[例题4]: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发生变动的是()。

a.发行债券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

b.董事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c.计提长期债券投资利息。

d.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答案:a。

二、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

(一)收入p5。

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收入的定义中,强调的是“日常活动”,如出售无形资产就不属于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反映,按制度规定,出售无形资产影响的损益在营业外收支中反映。

[例题5]:关于收入会计要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

b.收入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

c.若收入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就一定不会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答案:abd。

(二)费用p6。

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例题6]:关于费用会计要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属于费用。

b.费用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

c.费用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d.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属于费用。

答案:abc。

(三)利润。

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二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p8。

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p8。

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注意掌握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两种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题7]: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所遵循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

a.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b.谨慎性原则。

c.权责发生制原则。

d.及时性原则。

答案:a。

[例题8]: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企业以应收债权取得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而不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企业这一做法所遵循的会计原则是()。

a.谨慎性原则。

b.相关性原则。

c.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d.历史成本原则。

答案:c。

三、相关性原则p9。

要求会计核算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一贯性原则p9。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变。该原则是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纵向比较。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例题9]: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的有()。

a.因专利申请成功,将已计入前期损益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转为无形资产成本。

b.因预计发生年度亏损,将以前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全部予以转回。

c.因客户的财务状况好转,将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应收账款余额的30%降为15%。

答案:cd。

五、可比性原则p10。

是指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该原则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例题10]:强调不同企业会计信息横向可比的会计核算原则是()。

a.及时性原则。

b.一贯性原则。

c.可比性原则。

d.重要性原则。

答案:c。

六、及时性原则p10。

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则p11。

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p11。

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

九、配比原则p12。

是指将收入与对应的费用、成本进行对比,以结出损益。

十、历史成本原则p12。

要求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p13。

是指将与当期收益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将与当期以及以后多个期间的收益相关的支出计入资产的价值。对给定的支出,应该能够判断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

[例题11]:下列支出中,属于收益性支出的是()。

a.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b.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

c.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

d.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b。

[例题12]:如果将资本性支出误作为收益性支出,则会()。

a.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b.使本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多。

c.使本期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d.使以后各期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答案:c。

十二、谨慎性原则p14。

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本书很多地方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都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等。但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

[例题13]:下列各项中,符合谨慎性原则的有()。

a.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b.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c.存货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d.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答案:abcd。

[例题14]:下列各项中,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的有()。

a.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作自有资产核算。

b.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c.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d.将长期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

答案:bc。

[例题15]:下列各项中,体现谨慎性会计核算原则的有()。

a.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b.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d.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

答案:abd。

十三、重要性原则p14。

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例题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是()。

a.会计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b.会计核算应当注重交易或事项的实质。

c.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d.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答案:a。

上述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相对重要的有:(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一贯性原则,(3)可比性原则,(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5)谨慎性原则。

第三节会计确认和计量。

一、会计确认p15。

会计确认是指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正式地记录并列入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的过程。

只有在满足会计要素定义的同时,还满足以下两项确认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是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的概率)流入或流出企业;(2)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题17]:关于会计确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会计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

c.若某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意味着该项目不需要进行估计。

d.企业自创的商誉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答案:ab。

二、会计计量p17。

会计实务中使用的计量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

[例题18]:下列哪些计量基础属于会计实务中使用的计量基础。()。

a.历史成本。

b.可变现净值。

c.现行市价。

d.千克。

答案:abc。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七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 归责原则

1、 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 归因于国家,包括: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 违背国际义务,包括

(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

(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 对抗与自卫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三、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一) 终止不当行为

(二) 恢复原状

(三) 赔偿

(四) 道歉

(五) 保证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权

一、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 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二、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八

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

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

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条文当中。

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

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

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

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

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

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

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进法律带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这项法律也因其开放性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条明确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阐明。

但是,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极适用性,而无法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

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时,公序良俗原则才能够作为依据的条文,进行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裁定。

二、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其主要内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

不论是哪一个层面,其具体的界定和量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虽然《合同法》第七条阐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人们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束性不强。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实施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按规矩办事。

这种状态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第二,主观影响因素明显。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强开发性这两大特征。

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时,具有较广泛性选择,而且无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水平的影响。

这种主观影响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上没有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三,消极适用性。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最为基本的法律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消极的适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务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本身对于维护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而要想将这一效用发挥到最大,就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则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义本身就有很广阔的外延空间。

这就需要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官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

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来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侵犯他人尊严、限制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行为、暴力行为等等。

这些行为的分类和定性,对于法官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帮助。

而且,这些公序良俗所约束的行为,大众已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底线原则,其本身不具备优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要特别注意两大问题:第一,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

公序良俗是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最为一般的法律规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极适用性原则,都决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地位。

也就是说,公序良俗不能够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进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就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行为。

所以,当签订合同契约关系的双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背合同契约关系的行为时,都应当先从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中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在没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防止适用上的道德过度渗入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完成有效结合的沟通桥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时又必须把握住道德渗入的程度,避免将过高的道德标准融入这原则当中,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凭借主观的道德观念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定,以防止出现更为恶劣的合同纠纷行为。

四、结论。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它也推动客观事物发生不断的变化,而同时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更新。

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

所以,人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认识社会发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则注入的新元素。

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当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加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

另外,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例外。

所以,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制定者,都应当抓住这一规律,并能够按照这一规律行事。

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够保证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九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力量的源泉。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

c.法治能弥补民主的某些内在缺陷,防止民主的滥用或“多数人的暴政”。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

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形式上: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远远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为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一

(四)依靠人民群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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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二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三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四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条、第2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

a.设立选举组织。

b.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c.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d.投票选举。

——答案:abd.

a项中,直接选举时,要首先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所以该项正确。b项也是直接选举的必要步骤。c项不是直接选举的程序,而是间接选举的程序。d项正确。本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教材是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放在一起论述,但两者不完全一致。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五

法定期间: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管辖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178条)。

法定情形:

针对调解书(第182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二、申请再审的处理。

三、申请再审的范围。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210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意见210条)。

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211条)。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六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提供最新最快的2016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司考商法之光船租赁合同精编讲义,更多资讯请登录本站司法考试专栏具体了解。

司考商法之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如果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如果租金已经预付,应按照比例退还。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热门17篇)篇十七

(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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