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JQ文豪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

合同协议是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履行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文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没有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二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本站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起至完成为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内容、

岗位职责。

为(可另附《岗位。

说明书。

》)。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种工时制执行;。

(一)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十条乙方的工资按以下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三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解除双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签订的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的劳动合同。乙方工资发放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四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劳动合同没有期限,在本质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三年里,如果员工出现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道理,员工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五

合同的解除一般有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等等情况,如果涉及到这些情况的,一般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就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何解决做出一点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我们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都有其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若想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所列举的关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譬如因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犯有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营业困难、面临破产重整等等。

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实施条例》第18条也具体列举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和其他的合同一样,都有劳动期限的.限制,如果你遇到类似的问题,那么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协商解决,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只要涉及到这些问题,都可以去找律师咨询,以作出最好的帮助自己的方式,同时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六

事实上,实践中只有两种情况公司能要求劳动者给违约金,一是公司承担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找公司协商。

2、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是提前三十日的时间要求,另一个是以书面形式申请离职。

最后,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不会加重劳动者的义务,相反,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要负担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者是因为公司的过错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公司使用暴力等胁迫劳动者工作的,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七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乙方(劳动者):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 种合同类型: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起至 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 (可另附《岗位说明书》)。

乙方工作地点为: 。

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一) 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按以下 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八

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元或按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九

以下是本站整理的关于关于无固定期限。

的解除和变更条件,欢迎阅读!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j某于22年9月与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一年执行。宣判后,公司通知j某解除劳动合同。j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能在单位上班。因此,询问崇文区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j某咨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他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潜力。因此,公司与j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3)、(4)、(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一

法律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第一。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3、争议。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二

员工在什么情况离职拿不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分析一下情况下离职将得不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步骤/方法。

1员工主动辞职或不签劳动合同,且企业并无过错。员工因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新的工作机会,而主动离开原有的工作单位,或者员工根本不想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此时,员工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企业过错是指:企业未按时发工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企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企业在法定假日不放假且不支付3倍工资;等等。

2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企业有员工签字认可的规章制度,及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的相关证据。法律赋予企业有一定的内部立法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这些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处分中就可以包括: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任何补偿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制定制度的程序及员工是否知情。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想成立,需要与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开会沟通并平等协商的这么一个过程,并最终需要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的签字通过。目前国家及各省市关于职工代表的选举、组织建设、职权行驶等,基本没有非常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中小型私有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有法律效力,需要全体员工的签字。

有了这个签字,就说明:第一员工是认可公司的制度的,第二员工是知晓公司的制度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公司的规章制度才成立。因此,如果企业没有让员工签字,员工可以不认可或不承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仲裁机构也不会认定这些制度有效。反之,有了合法的制度,企业也有员工违反制度的证据,单方面与违反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补偿的。

3劳动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外,最多的还是缺少相应的证据做支持,也就是即使法律规定的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客观事实的存在也是拿不到经济补偿的。就比如欠债还钱,手里没有欠条,而对方又不承认,那么其结果可想而知。

注意事项。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仲裁律师提醒:在离职的时候一定要留足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很有力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三

案例: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李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20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公司许诺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职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李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李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很大的区别。《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眼1994?演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协商一致后“主动”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李某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李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后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眼1997?演98号)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眼1994?演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四

步骤/方法。

1规范和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等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经双方协商或由当事人一方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力是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果通过一些手段把劳动者留下来,也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的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制定较为合理的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规范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解决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害。

2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并举,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笔者认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一方违约应给付另一方违约金及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用以补偿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害。这样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起到一个约束作用。因为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这样约定也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劳动者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职业的权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又可以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既公平又合理。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相对长的劳动期间,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间。这个期间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来确定。针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可以约定比较长的工作期间。这样,对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4确定符合实际的通知期限,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0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论何种岗位,这样笼统地把预告期规定为30日,是不合理的。比如说,企业的高级研究开发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如打算离开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这30日内,用人单位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专门人才替代他们。这样,就会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造成损失。而对普通岗位的劳动者来说,如找到新的岗位,但要等到经过预告期之后才能辞职,很可能就与新的工作失之交臂了。

5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各个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保证人才流动有序,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从根源上限制“跳槽”的发生。

由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以及实际中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尽合理之处,笔者建议立法者对关于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作以修改,使之能更加公平合理,切合实际,使劳动法真正地实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功能。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五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二十八条)。

二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第二、关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五条)。

第三、关于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四十二条)。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六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可以签订、应该签订及视为签订三种情形:

一、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20xx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工作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定劳动合同次数,跨年度的劳动合同和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法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自20xx年1月1日后,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不要将试用期约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视为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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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八

j某于22年9月与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一年执行。宣判后,公司通知j某解除劳动合同。j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能在单位上班。因此,询问崇文区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j某咨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他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潜力。因此,公司与j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解除合同权利期限(汇总19篇)篇十九

[案情介绍]。

武汉市司法学校与武汉市保治家电门市部王兵就学校的6间邻街房屋达成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学校将自有房屋6间租贷给王兵开家电门市部,租赁期限为;每月由承租人王兵向校方交纳租金600元,必须在每月27至29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校方有权回收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凭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损坏房屋设备、建筑;此出租房屋只许承粗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比协阻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1866元双方对此协议很满意,爽快地唰唰两笔就签了宁,合同生效了。协议履行了一年后,因王兵在市内黄金地段租到房屋,遂私下将学校的6间房屋转租给李万。李万每月向王兵交纳租金枷元,王兵从中渔利。王兵和李万还在高兴的时候,却被一向机灵的学校察觉了,便找王兵交涉,要王兵解除与新承租人李万的协议。但王兵以不少付给学校租金为由,置之不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兵支付违约金12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学校将6间邻街房屋出租给王兵做家电生意,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本案承租入王兵未经校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李万使用,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者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我届《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因一定的条件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这个条件就是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因租赁而转移给承租人,仍属于出租人。所以,承租人如因工作需要将承租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时,应当征求出租入的意见。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承租人不得转租,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王兵因找到处在黄金地段的房屋不再需要租赁校方的房屋,他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但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更不得谋取更高租金。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上述规定均表明,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超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故本案中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对于王兵的违约行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盟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如果要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贷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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