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模板10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念青松2023年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模板10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一

商铺租赁合同法如下: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合同修改书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条款

合同范围和条件;

货物及数量;

合同金额;

付款条件;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1、合同主要条款

完工期;

付款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者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违约金条款、合同违约条款

1、合同违约条款包括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金。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二

作为一名合同员,我经常需要起草和审核公司与客户的各种合同。这项工作看似简单,但实际上需要注意许多细节。在工作中,我不断学习和积累,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合同类型

在起草和审核合同之前,要先了解合同的类型和每种类型的要求。常见的合同类型有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对于各自的标准和条款要求也不同。了解常见的合同类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进行合同起草和审核。

第二段:注意合同格式

在起草合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合同文件的格式。合同文件的格式一般包括抬头、主体、正文、附件等。抬头部分要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主体部分包括甲方和乙方的信息;正文部分反映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注意语言的准确和清晰;附件部分是合同内容的完整说明,通常包含合同附件、合同协议等。

第三段:仔细审查

在审核合同时,我们需要认真仔细地审查每一个细节。合同的错误往往是由于疏忽而引起的,而一旦出现错误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特别注意字面和字迹的正确性,还要检查所有时间、数字和名称是否准确。只有仔细审查,才能避免合同中出现意外的漏洞。

第四段:注重技巧

在合同起草和审核中,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技巧包括缩短语言、减少重复、避免使用模糊的字眼等。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术语和标准化语言,这有助于提高合同的专业性和可读性。

第五段:加强沟通

在工作中,与客户沟通和协商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做到及时与客户沟通和协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求。在沟通和协商中,我们要言简意赅、语言清晰,并且展示出专业的态度和知识。

总结:

作为合同员,我认为要注意合同类型、合同格式和审查细节等方面。此外,要加强交流,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和协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合同工作,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三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可另附清单)

二、本合同按《民法典》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规定执行。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双方协议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六份;经核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买卖中适用本合同。)

监制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部门: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五

供销合同(供方版)

供方(甲方):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销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供方和销方就供方为销方供应_______货物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情况

备注:具体数量以每次送货单据为准。

第二条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供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销方订货要求,具体可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可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条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1.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_______。

2.商品包装,必须牢固,___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验收方法,销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验收商品。

第四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任选一种)

1.销方应一次性支付每笔交易的全部货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货。

2.双方约定每月___日供销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每月___日之前销方付清货款。如在次月__日前销方仍未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应货物。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销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2.供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销方无故延迟支付价款,使供方造成损失,销方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价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有权及时补回销方,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供方,征得同意,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销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负责。

4.销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_甲方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__年,供方和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销方: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六

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和权益。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常常需要签订合同,无论是与同事合作、与供应商洽谈,还是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通过与各种各样的人签订合同,我学到了许多关于合同的重要知识和经验,并形成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审查与起草是至关重要的。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应该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合同中的语言应该明确、简洁、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措辞。特别是在商业合同中,技术术语和法律术语应该准确无误。同时,我们在起草合同时要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涵盖了所有相关方面的约定,并避免遗漏或疏忽。另外,审查合同时要关注合同中的风险和责任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合同的审查与起草需要细致认真,而不是匆忙从事。

其次,信任与合作是签订合同的基石。合同是各方之间达成共识和约定的结果,而信任是构建和维护各方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的关键。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该彼此建立起信任,确保双方的承诺能够得到兑现。双方之间应该坦诚相待,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并愿意进行合理的让步和妥协。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够达成和谐的合同。

第三,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应该明确、详细,能够帮助各方在争议发生时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等。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为各方提供一种合理、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保护各方的权益。

第四,合同的履行是签订合同的核心。签订了合同后,各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是双方共同的承诺,双方都有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该保持沟通和合作,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合同能够按时、按要求履行。合同的履行不仅需要各方的努力,也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以求达到最终的共赢。

最后,合同的管理和维护是合同有效性的保障。签订了合同之后,我们应该建立起合同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的管理包括定期审核合同的履行情况、记录和保存合同的相关文件,并及时进行变更或补充。合同的维护包括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防止合同中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的管理和维护需要我们保持警惕和耐心,以确保合同的长期有效性。

总之,通过与各种各样的人签订合同,我学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规范性,并形成了一些心得体会。合同的审查与起草、信任与合作、争议解决机制、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管理和维护都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合同不仅是约束双方行为和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构建和维护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石。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处理和签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实现共赢。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七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八

关于二房东租房合同协议关于二房东租房合同协议范本一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住房,乙方租赁该房其中的一间卧,(单间),仅限乙方人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它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第八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房租累计达半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____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39;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卧室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确保次卧常居人数上限为 人,甲方确保主卧常居人数上限为 人,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同意,重新订立合同,方可进行。

第三条 租金支付形式为,在合同订立时,乙方向甲方交房屋押金 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当月房租 元。以后房屋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 号,水电燃气物管等其他费用以相关费用单日期为准。本次合同正常终止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 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合租期间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由甲、乙两方平摊,每方二分之一;水、电、煤气按实际居住人数分摊(本合同规定为 人),双方任何一方做饭产生的相关水电、煤气费用不再另行收取。

第六条 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如因对方过失造成的财产等损失,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原则上不得留宿客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双方同意后方可。留宿超过一周,超过部分需按比例支付水电煤气费用。

第八条 平时私人做饭或搭火,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乙方如需退房,应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____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否则直到甲方找到合租人为止。

第十一条 合租期间人为损害房间财产,装修、浸泡地板,磕碰门家具,弄脏墙壁,具体赔偿金额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1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发生如下情况,可以视为违反合同原则,甲方可以劝退乙方,终止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留宿社会闲杂人员

2. 利用房屋做其他有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3. 拖欠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10天以上

第十五条 甲方发生如下情况,可以视为违反合同原则,乙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 未经乙方同意,留宿社会闲杂人员

2. 利用房屋做其他有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1、租客与二房东碰面时,要察言观色,通过言语间的交流,了解其性格、爱好等方面是否与自己相似,是不是最佳的合租伙伴,也好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者可以要求查看“二房东”与原房主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为,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否则,就会对租房者产生较大风险。

3、“二房东”如果将租赁屋转租,必须要经过原房主的同意或承诺,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部分转租,则要看“原房主”和“二房东”的租约,是否有限制不允许转租,如果没有限制,那么,租房者便可与“二房东”签约。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九

合同员作为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合理地处理公司与顾客之前的合作协议,负责起草和审查合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经验的合同员来把控合同的关键点和风险点,给公司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笔者作为一位合同员,感觉到这个职业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白其中的挑战。

第二段

合同员的工作岗位并不是比较轻松的工作,需要时刻保持关注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各行各业的合同内容了解熟悉程度必须也越来越高。此外,合同员还需要与外部顾客长期合作,并在合作中积累经验,以便在不断反复的协商中,得出最优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努力和学习,以便更好地为公司服务。

第三段

一个合同员需要非常细心和认真地处理合同书,并向顾客和外部团体提供服务。在有些合同的情况下,需要与相关专业团队和公司部门进行多项协作,以便化解合同争议,保护客户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一个合同员需要保持冷静,并尽最大努力帮助跨越这个难关。

第四段

一个合同员不仅仅需要提供给客户一份符合需求的合同,还需要在协议期间对合同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更新,以确保签约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实施合同中,需要及时通知客户关于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变化情况,以便更好地管理合同,并且为公司提供最佳的业务建议。因此,在一个合同员的职业生涯中,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商业流程知识,可以适应公司各种业务需求。

第五段

在整个职业生涯过程中,经过实践和学习,我对难点明确了加深了认识,并且在处理合同和业务实践中逐渐掌握办法,从而更加得心应手。在这条道路上,我成功地解决了多个大型合同争端,带领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好,更精细的服务。因此,我也庆幸自己选择这个职业,并且不断学习和实践,以适应这个变化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

签合同到底对谁有好处篇十

作为一名合同员,我意识到合同签订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过去几年,我处理的各种合同项目对于提高我的专业能力和对合同法律知识的掌握有很大的帮助。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很多心得体会,我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我学习和实践过程中的体会,希望对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第一段:明确合同类型

在开始处理任何合同之前,确保我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类型,因为每种合同类型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可执行性条款。例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等,它们各自有不同的内容和目的,我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进行灵活处理。

第二段:认真把握条款

在处理合同条款时,我始终坚持认真审查所有内部和外部条款。我们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利益,确保这些条款并没有超出相关法律限制。我依靠大量阅读和执业经验,在列出和修改合同条款时自信和精确。

第三段:注意合同的细节

在合同签订的各个阶段,我们都需要注意细节。当我列出详细的条款草案和进行讨论的时候,我通过与客户沟通来确保所有细节都被认真审查。无论是签署之前还是期间,我总是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和同意合同细节,这样才能确保签署的顺利进行。

第四段:遵守规定规范合法

遵守规定和法律是合同员的基本职责。我意识到在处理合同条款时,合法合规始终应放在首位。我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条文,以避免任何不合法或规定的合同条款。我经常与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沟通,以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一旦发现任何问题,我会在公司内部和客户之间协调。

第五段:注重合同的维护和管理

在企业长期合作关系中,有效的合同管理和监控至关重要。签署好的合同需要妥善存档,并根据其条款及时更新。每当合同过期时,我会与客户重新磋商,如果你认为合同需要更新和修改,我将及时协调相关人员,以确保两方的利益不会受损。

结论:

在这些年来的合同工作中,我对合同制定和执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必须始终注重合同的合法性、细节和维护,才能够保证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不受损失。希望通过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启示,确保合同制定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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