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紫衣梦

合同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在约定的权益和义务基础上达成的一种法律文件。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合同协议模板,供大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运用。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对外活动中订立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从事经济活动或进行经济交往,标的在二万元以上的事项,除及时清结的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凡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购置、办学、开发、技术、承包等重大事项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明确权限委托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六条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未注册有限责任的、学校对其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订立制度,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其操作,并对合同结果负全责。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签订前由签订单位负责人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避报告。

第七条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否则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八条合同订立后,要尽快完善财务登记手续。不入账记载的,经济责任自负。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我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条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同学校主管部门联系,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三条凡学校所属的资产,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授权无权自行出租、出借、转让。私自出租、出借、转让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并对侵权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该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单位及部门一律不准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二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真实性。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四)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公司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员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三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四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包括对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诚恳,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订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公司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对送审的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员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五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三。

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三。

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六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

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5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

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16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7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9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21条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22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3条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24条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25条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6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27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28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29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用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30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31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32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33条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34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35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36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37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

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38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39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40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41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42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43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44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45条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46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48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49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腐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50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51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52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53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54条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55条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56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57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58条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七

本程序明确了本公司与业主(客户)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工作流程,以保证合同的需求已明确并为双方所接受,公司具有满足合同需求的能力。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财务部和住宅管理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3.1gb/t19002-iso90024.3。

4相关文件。

4.1《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4.2《业主公约》。

4.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

4.4《深圳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

4.5《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6《大厦入伙的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

5.2物业管理处负责办理房产交接、验收、服务跟踪手续。

5.3财务部负责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收取。

6实施程序。

6.1根据相关文件和物业管理方案的具体要求,由经营部起草物业管理合同方案,其中包括双方责权、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6.2物业管理合同方案经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审后,确定正式物业管理合同,并作书面评审记录。

6.3经营部根据市场情况、成本预测及有关规定确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6.4经营部同业主(客户)正式签定住宅物业管理合同。

6.5财务部负责办理业主(客户)缴费手续。

6.6物业管理处负责与业主(客户)进行房产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

6.7当合同发生修改时,由经营部将修改方案交经理办公会讨论评审,形成合同修改方案,并作好书面评审记录。

6.8对于已成立了业主管委会的和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将按以下程序运作。

6.8.1对于已成立了业主管委会的,由经营部将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报业主管委会讨论通过,如未获通过,则按上述6.7程序评审。

6.8.2对于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由经营部将已形成的合同修改方案征求业主意见,按多数人同意,则为通过办理。如未获通过,则按上述6.7程序重新评审。

6.9将已获通过的合同修改方案,以书面形式确认,经营部负责将更改后合同发至相关部门。

6.10合同原件由经营部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7质量记录。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八

1、物业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有关合同的审批、登记、保管。

2、外判合同应当执行公司总部颁布的各种合同的标准版本。合同中必备之基本条款及注意事项规定如下:

2、1合同(协议)中的我方均为'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并需加盖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处名义签署。

2、2合同(协议)中应详细写明服务地点。

2、3应注明合同(协议)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条款中,应备以下两个条款:

2、1、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即山东世贸中心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本合同(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2、在本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不负赔偿责任。

2、5合同(协议)中应具备以下条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应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标准,甲方有权扣除月服务费的%,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应购买第三者保险万,劳动保险万(保险金额要根据合同总价款来决定: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保险金额应为20万;合同总价款在10万—50万,保险金额应为50万;合同金额在50万—100万,保险金额应为100万。)如因乙方失误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及所有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签约双方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在合同正本的右侧页边处加盖骑缝章。

3、所有合同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4、所有合同必须经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生效。

5、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正本统一由公司总部财务部保管,各管理处保管合同复印件。

6、各管理处的外判合同均应由财务人员计算印花税金额、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贴花完税,并纳税申报。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九

为了加强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行为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公司管理章程》。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与报废。

4、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4.1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须由董事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

4.2因签订合同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须先填写用印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董事长审签后方可使用,未经审签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

公司设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应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得为以下合同提供和使用合同专用章。

5.1未经编号的合同;

5.2未经律师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合同;

5.3合同向对方属于代签但无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5.5未经董事长批准,合同专用章管理员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

5.6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董事长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5.7合同专用章,平时应存放在公司保险柜里,保管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或存放其家里。

5.8合同专用章丢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6.1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或因耗损需更换新的合同专用章时,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将原合同章进行报废处理,然后按规定申请印制新的合同专用章。

7.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20xx年3月25日起实施;

7.3合同专用章审批表式;

7.4合同专用章用章登记表。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

合同是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在工程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责任。所以,广义地说,承包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它是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障体系,以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二、监督承包商的工作小组和分包商按合同施工,并协调各方面的合同实施工作。同时也应监督,协助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完成他们的合同责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将实际情况和合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工程实施进行诊断,向项目经理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同变更管理:

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如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落实情况。

五、日常的索赔和反索赔:

1、与业主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2、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和反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与业主、总(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银行等之间都可能有索赔或反索赔。::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着主要的索赔(反索赔)任务,负责日常的索赔(反索赔)处理事项。主要有:

1)对收到的对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

2)对由于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收集索赔证据和理由,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索赔值,起草并提出索赔报告。

3)参加索赔谈判;对索赔(反索赔)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项目管理所涉及或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从谈判、签约、履约、过程控制到结算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现根据公司要求,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为搞好项目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使项目的成本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请项目各(科)室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招投标制度:

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万元以上的项目(含一万元)须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供应时间共同起草,对于工程数量由技术和成本室共同核对签认后,作为合同数量。由项目各专业技术、工程及材料联合对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根据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收齐后,由项目工程、技术、材料、成本、经理等联合组织开标,根据考察的结果和投标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二、合同管理:

1.成本经理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项目任何直接费用支出均应签定正式合同,并按已经定出的原则做好成本分析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材料合同由材料室负责起草和管理,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

3.劳务和分包合同由成本室负责起草,合同草稿实行各室传阅、修改后定稿,定稿后的合同各室应严格按照规定条款执行,对于合同外发生的工作和内容必须由用工和派工人在当天签认,每月26日前由工程经理将当月各队所有结算资料转交成本室核算,当月不交或隔月上交者成本室不再予以结算。

4.项目经理组织责任人员对重要的合同文本进行学习,提高员工的合同意识。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5.严禁后补合同。

三、变更洽商管理:

1.项目对甲方的洽商,必须先办理完变更洽商,当天交一份给成本室备案,成本室根据变更洽商内容::编制工程概算或预算上报给甲方,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洽商内容的施工,否则不能进行变更洽商的施工。

2.对于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技术交底应与变更洽商应严格区分开来,变更洽商应附有甲方签认洽商的原始资料,方可进行调整合同价款,否则不能调整合同价款。技术交底只是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变更洽商和结帐的依据,凡以技术交底作为结算依据者,成本室一律不予认可。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合同(协议)管理,规范合同(协议)制定类型及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合同(协议)审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4.1合同(协议)定义:

4.1.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4.1.2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4.1.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均由总经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4.2职责:

4.2.1总经理职责。

4.2.1.1总经理核准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协议)文本;4.2.1.2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重大合同(协议)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协议)。

4.2.2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4.2.2.1负责草拟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4.2.2.2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对方商定的具体合同条款。

4.2.4.1参与对外订立的工程、配套等工程类合同的审价;

4.2.4.3工程类以外的其它合同审核。

4.2.5财务部职责。

4.2.5.1从财务角度对合同条款仔细斟酌和审核;4.2.5.2从税务角度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提出建议;4.2.5.3合同所涉财务风险之防范、控制责任。

4.3.5以上内容均填写至《供方采购成果审批表》,每份合同(协议)的订立均需填写此表,并将此表附至《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后。4.4合同(协议)内容:

4.4.4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详细具体地说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4.5.2为避免合同(协议)风险,即使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的,最后也应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规避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

4.6合同(协议)审批:

4.6.1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整个会审过程中的传递,禁止对方或第三方代为传递。4.6.2各审批部门接到完整的审批资料后,应立即审阅,不应影响正常的审批时限。4.6.2各部门上报合同连同《合同(协议)签订审批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上报到总经理,直到合同(协议)盖章后结束。

4.6.3合同(协议)审批要点。

4.6.3.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4.6.3.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以及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6.3.4严密性。包括合同(协议)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及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4.6.3.5审批中发现合同(协议)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各审批部门将注明审批意见,并在审批表完全、充分体现。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最终审定。

4.6.3.6各拟定部门修改后再行上报时需将修改前的原合同一同附上。

4.7.1合同(协议)要求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我方两份原件分别由综合管理部和成本合约部分别留存,财务部和各拟定部门、相关部门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拟定部门负责复印、登记、分发)。4.8附则:

4.8.1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4.8.2综合管理部对本制度拥有修订权和解释权。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二

对物业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审,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各负其责,为合同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承接物业项目及合同期满物业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委托方保持联系,审查项目有关资料(或意向书),建立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并任命组长,批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4.2投标小组负责项目资料的整理。

4.3机电工程部负责对设备运行、维修管理条款进行审查。

4.4财务部负责对管理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查。

4.5消防治安部负责对消防安全、治安、车辆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4.6物业管理部负责对清洁卫生、绿化、建筑物管理等条款的审查。

4.7总经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的评审。

4.8经理部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

5实施程序

5.1《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当公司准备参与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投标以及延长原有物业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标书或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公司是否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在公司明确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建以经营部为主的新项目投标小组或续签项目工作组,并任命组长。

5.1.2投标小组与物业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联系,索取该物业尽量全面的资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递交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书。

5.1.3投标小组在完成资料分析,实地考察,并获允许参与投标后,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

5.1.4由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负责搜集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标小组与委托方联系约定时间进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计划。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标小组组织,必要时可派物业管理部、机电工程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参加。

5.2.3合同的磋商应形成备忘录,记录讨论的情况和修改的意见。

5.2.4根据委托方的意见,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见。

5.2.5由总经理决定继续磋商的,由投标小组联系,直到达成一致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形成合同文本。

5.2.6当签订好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时,经委托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形成合同修改备忘录,由经营部与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修改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定盖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种情况是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同时将原合同作废。

5.3合同的签订与公证

5.3.2合同文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经营部联系双方举行签署仪式,合同由总经理与委托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5.3.3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的由经营部办理有关手续。

5.3.4合同签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经营部保管,副本给财务部、物业管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保管,具体参见《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3.5对未中标的项目,不进行合同评审,其全套投标资料由经理部负责保存。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x万元至 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 x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x万元至x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x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x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x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x万元的;

投资x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 xx年 x月 x日起实施。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四

1、采购合同:华为、第三方采购。

2、销售合同(订单和到货确认书):移动、电信、联通。

3、第三方采购:同行业之间的采购。

1、综合部物供发货必须以行政部所发的电子订单为凭证,否则不以发货。

2、如无订单但又需紧急发货的,需有业务人员填写申请书(申请流程:客户经理-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采购物供-行政oa备档-客户经理)。

3、公司订单传真或通过其它方式传过来,先由行政部备电子档,并发市场部助理和综合部物供一份,且抄送至市场部经理,综合部经理和技术部经理。

4、采购物供将客户公司签字确认的到货确认书,以电子档形式发送至行政部备档和市场部业务助理,且抄送至综合部经理。

1、采购申请人将由双方盖章签字的采购合同报综合部行政备档。

公司所有人使用合同公章,都先填写《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包括;姓名、使用时间、使用事由、合同名称),每月月底由公章保管人将合同公章使用明细表,发送至综合部一份,由综合部进行整理,有需要备档的合同与公章使用人沟通。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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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幵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的例外。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结帐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乂本。

条十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七

为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流通,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合格,规范购销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1、业务主管人员须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购销计划草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消费习惯和销售情况,按优选择省内外具有供货资格的厂家,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后,开展供销业务,安排有关人员依照计划组织适销对路货源,签订购销合同。

3、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填写购销合同,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单位、包装含量,产品质量(要求注明按国标gb10631—20xx标准执行)、发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费用,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应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附件,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确遇特殊情况,迫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要有文字补充协议。

5、购销合同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助仓库保卫组织机构做好产品供货单位及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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