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MJ笔神

心得体会是对过去经验的沉淀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避免重复犯错。通过阅读这些精品心得体会,我们或许能够对自己的写作提供新的思路和见解。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一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社会文明建设,咸阳市也不例外。咸阳市于2021年颁布实施了《咸阳市文明行为条例》,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条例的引导下,我们深感社会风尚的树立与文明行为的养成至关重要,通过自身亲身体验和参与观察,我对咸阳文明行为条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咸阳文明行为条例为我们提供了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在过去,我们曾有过频繁的交通堵塞、垃圾乱倒、不文明用语等现象。而《咸阳市文明行为条例》的颁布,强调了人们在公共场所和日常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文明交通、文明用语等。这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与他人相处时更加谦和有礼。

其次,咸阳文明行为条例督促我们保护环境。《咸阳市文明行为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罚则。在环保方面,条例鼓励使用环保袋,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袋,这可以减少塑料垃圾对环境的危害。同时,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乱丢烟蒂和随地吐痰,这有效地净化了环境,使城市更加整洁和美观。

此外,咸阳文明行为条例培养了我们的公民道德意识。《咸阳市文明行为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的公民道德要求,如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关爱他人、尊重老人等。这些要求让我们意识到我们作为公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有了担当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我意识到帮助他人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它可以让我们获得成就感和内心的满足。

再者,咸阳文明行为条例提高了社会公德水平。《咸阳市文明行为条例》要求我们在公共场所排队、让座、守时等,这让我们在与他人的交流和相处中更加注重他人的利益和感受。我曾经在公交车上遇到过一位老人因为没有座位而不得不站着,我主动站起来让给了老人座位,老人看到后非常感激。这个小小的举动让我感受到了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的重要性。

最后,咸阳文明行为条例的执行需要广泛宣传和参与。尽管咸阳文明行为条例已经颁布多年,但在一些公共场所,仍然可以看到一些人们没有遵守规定的现象。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文明行为的实践。学校、社区、媒体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海报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文明行为的重要性,并号召大家共同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咸阳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指引,督促我们保护环境,培养公民道德意识,提高社会公德水平。它对于推动咸阳市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只有当每一个市民都积极参与、自觉遵守,并将文明行为内化为自己的一部分,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成为一名真正的文明市民。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二

《条例》不仅对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界定,还对文明创建及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保障和监督,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学习《条例》,一方面感受到当前政府对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践行文明行为的底气与自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作为一名税务干部不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对标文明条例,更要积极投身文明实践活动,用文明素质擦亮城市最美底色!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三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关心和监督下,区司法局认真履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职能,督促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基本情况。

1.党组带头学习推进。区司法局利用每周一召开的党组会议开展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学习,采取轮流领学、自学研讨等多种形式,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原原本本集中学、学用结合深入学的浓厚氛围,带头遵守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树立良好家风家教。

2.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一是组织动员各乡镇司法所和区社区矫正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等平台,及时宣传条例内容,对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依据、文明行为界定、鼓励与促进措施、保障与实施举措、法律责任等进行深刻解读。二是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各支部集中每周学习时间,对条例内容进行学习,并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习,提升条例知晓率和参与率,真正理解内涵,切实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鼓励干部职工践行文明规范,在无偿献血、保护环境、低碳出行、共建文明等方面均有一定成效。

3.建立健全文明制度。制定《**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规划》、《**郊区司法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郊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文明股所、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的实施方案》及《**郊区司法局文明单位创建奖惩办法》,发出《**郊区司法局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倡议书》及《**郊区司法局文明上网倡议书》等号召。

目前,已在全局形成了自觉遵守条例、自觉践行条例的良好风尚,全局干部职工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文明出行、文明就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干部职工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打算。

尽管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落实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宣传引导不到位,内容知晓度低,践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激励表彰机制尚未建立等。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学习《**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深度和力度,并把《**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当中,扩大普法宣传范围,创新工作形式,多举办一些喜闻乐见、容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活动。同时,拓宽宣传渠道,做到辖区宣传不留“盲点”,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四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五

《条例》的出台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化,也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必要手段,更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体现,它标志着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条例》明确了行为准则、管理处罚部门和处罚标准,对日后工作规范化、精细化都起到了指导性作用。作为社区工作人员,社区也将此纳入“天天管理、天天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模式,加强教育引导,使市容环境管控达到常态长效、良性循环。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六

近日,我市咸阳市通过了一项新的规定——咸阳文明行为条例。这一条例规定了市民在公共场所和日常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为一名咸阳市民,我深刻认识到这项条例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性。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并体会到了一些心得,现将这些心得与大家分享。

首先,咸阳文明行为条例要求市民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的社交礼仪。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主动让座、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等。从前,我常常看到公交车上年轻人霸座、大声说笑,对于老人、孩子或者孕妇根本不闻不问。然而自从这项条例实施以来,我每次上车都看到人们有序排队,有人主动让位给有需要的人。这种秩序的改变不仅让我为咸阳市民的进步感到骄傲,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公共场所礼仪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其次,咸阳文明行为条例强调了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文明行为。比如,条例明确要求市民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吸烟等。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们需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行为举止,注意不给他人带来骚扰和眼前污染。最近,我注意到许多公共区域都贴上了标语或提醒牌,提示人们文明行为的重要性。这让我感到咸阳市民对于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的认识和责任意识在逐渐增强。我也从中意识到,文明行为的养成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觉,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共同努力。

再次,咸阳文明行为条例强调了市民对于公共设施的爱护和使用。这一点在市民的常态行为中体现得非常明显。过去,我经常看到公共设施被毁坏、涂鸦,或者被某些人占为私有。然而现在,我注意到不仅公园的花坛得到了保护,路边的广告牌也被定时清洁,公共自行车的使用也变得更加便利。这一切都离不开咸阳市民对于公共设施的爱护和保护意识的增强。我相信,在咸阳文明行为条例的引导下,市民们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护,并共同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城市环境。

最后,咸阳文明行为条例教育市民要与他人和谐相处。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因此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凝聚力非常重要。最近,我注意到街头巷尾的邻里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融洽,人们之间更加友善。我和邻居之间也更加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这是咸阳文明行为条例的一种表现,也是我们市民平时应该做到的。只有相互之间保持友好、和谐的交往,我们才能够共同营造一个温暖、文明的社会环境。

总而言之,咸阳文明行为条例的出台为我市的社会文明进步带来了新的动力和机遇。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我意识到我作为一个市民要始终关注自己的行为举止,并以身作则。更重要的是,我深刻体会到文明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正常运行和和谐发展的重要性。我相信,只有市民们共同努力,遵守咸阳文明行为条例,我们的城市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七

炎热的.夏日,面对着火热的烈日,到河边、池塘里痛快地“闹”一场不免是一件令人畅快的事。但是不止会发生一些令人痛伤的事件。

“小学生不得独自或与同学结伴去欧江或池溪里游泳”。这句话在学习时段,可能会产生一点儿作用,但是在节假日里,谁有能止得住呢?烈日无情地炙烤着大地,大地万物都似乎被烤焦了,这种日子,在我身边就发生了一场溺事件:

那年暑假,一对母子到我们泗洲来,应该是来探香的吧。母亲显上去好是哀老,一丝丝皱纹,黑斑已经爬上了她俏翠的面孔;儿子是一个七八岁的青春少年,听说学习是个顶尖儿,可棒拉!也听说那个小伙子从来没有去外面游过泳,也不是玩太多的游戏,纯属是一个书迷,(有点儿“呆板”样儿)。他们来的第二天傍晚,突然一个恶耗传来:“那个小伙子溺水死亡。”母亲差点晕去,急匆匆地跟到了案发现场。

我们看到那个小伙子全身赤露,躺在岸边,他经营死了,而且面像好恐怖,眼睛暴瞪着,嘴唇是紫色的,脸色十分苍白。过了一会,医务人员和民警也陆续赶到现场,医务人员给死者做了最后的急救希望,当医生双手按着死者的胸中间,一按一按地拯救时,死者口里尽吐出了白沫,比先前愈发显得更恐怖了。当医务人员宣告已经死亡时,那个可怜的母一股颈儿扑到了死者的身上,还不断地抱怨老天,说自己的儿子一些往事,在抱怨中我了解到死者刚刚靠上大学,喜事还没过,丧事就已到临头,让人也不禁为他感到悲哀。

同学们,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请珍惜自己的生命,把人生的每一分做到尽责,不要音问一时过错而白白送了一天五色的生存机会。

做好安全防护,防溺,防搞活,其实很简单相信吧!

防溺水200字。

今天我看了学校发来的防溺水视频,意识到溺水其实很可怕。

实际上真正的溺水非常安静看上去跟玩水差不多,不会游泳的人落水后只会扑腾几下,两三分钟后就会出现溺水反应,溺水后不超过5分钟就会失去意识,最多10分钟就会死亡。

这让我想到了去年夏天,我和伙伴们在外玩耍,到了中午天气逐渐炎热。我们去买雪糕的路上,路过河边,河岸两边的水都很浅。

于是我的一个伙伴小许提出“要不然我们下水去玩吧。”

伙伴们纷纷附和。

“不行,太危险了。”小陈不赞同道。

“小陈,我们就下去玩嘛,河岸边的水又不深,我们小心一点不往深水区走就行。”小许说。

“万一有人忘记了,溺水了怎么办了,我们这里又没有大人。”小陈担忧道。

“那好吧,我们不去,还是去买雪糕。”小许失望的说。

防溺水200字。

今天,学校里放了关于溺水时间和防溺水的措施,我看了之后深受感悟,并为此写了一篇观后感。

春去夏来,由于天气很热,许多人都会去游泳,但在此之前不做预备的准备,那么这将成为点燃死亡炸弹的的导火线。根据调查,中国平均每天接近100多名儿童因意外丧失生命,其中,百分之六十是因为溺水引起的。未成年人应该与家长与老师的陪同下游泳,千万不能独自或结伴去游泳。在野外如果遇见有人员溺水,不可独自下水救援。应该向四周呼救。许多儿童溺水,同伴下水解救,也死在其中。同学们,他们仅仅是儿童,就这样失去了生命。2006年6月25日中午,黑龙江一名女孩子溺水身亡;2012年6月9日山东地区一天16名儿童溺水身亡。同学们,他们只是儿童,那么小就失去了生命,多么可怜啊!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预防溺水的方法就是遵守防范的措施。为了家人,我们一定要珍惜生命。让我们的明天变得更加美好,让我们的祖国更加得灿烂光辉。

2019年中国女排取得世界杯冠军,习近平总书记在亲切会见女排队员、教练员代表时说:“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女排的喜爱,不仅是因为你们夺得了冠军,更重要的是你们在赛场上展现了祖国至上、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永不言败的精神面貌。女排精神代表着一个时代的精神,喊出了为中华崛起而拼搏的时代最强音。”结合习总书记赴内蒙古大学考察并与在校学生的亲切互动,我在深受感动的同时,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时代所赋予青年的使命和责任。

成为中国女排的一员,站上奥运会的领奖台为国争光是我从小的梦想。进入专业队后,梦想变成了职业,就更加坚定和明确了我的目标。目前受到疫情影响,东京奥运会推迟一年,但女排国家队始终积极备战。作为专业运动员,最重要是在比赛场上的表现,以及在比赛中和队友团结合作与对手一较高下的能力,但这些都要来自于平时日积月累的训练。所以,我要求自己在比赛和训练中兢兢业业,碰到问题和困难咬牙顶住,努力提高能力,争取不断进步。就像习总书记说的,要把祖国至上、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永不言败的精神融入到日常训练里,将优良的战斗作风体现在平时的生活当中,只有做好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在比赛场上变得更加强大。

在省体育局机关团委的统一组织下,我学习了《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系列专题报道,习总书记在对内蒙古大学学生的深情寄语中表示了青年人要注意锻炼好身体,为革命事业健康工作,以及对学生支教工作的赞许和肯定。这让我感受到了国家领导人对教育事业和推广体育运动的关心与支持。作为专业排球运动员,同时也是一名在校本科学生,我觉得“排球进校园”的活动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排球是集体项目,非常考验团结协作能力,如果只是个体非常突出是没有用的,必须要所有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把这项运动完成的比较出色,我觉得这和平时的大学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本人也在训练之余主动参加了多次校园教学志愿活动,排球项目不仅能够锻炼学生各方面身体素质,也会增强学生的集体意识,让他们懂得互相帮助、协作配合。

排球是我一生的热爱,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想并把它作为职业去坚持和突破,我觉得自己是特别幸运的,不是所有人都会有这样的机遇。我本人资助一名贫困学生已经三年了,其实初心很简单,就是希望她不要为了无法选择的出生和家庭而放弃梦想和原本属于自己的未来,我在鼓励她的同时也想以此作为自己更加努力的动力,为贫困学子多创造一点对美好未来的可能。我在把握和珍惜当下的之余不断提醒自己要学会感恩,在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为社会多做一点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说:“甘瓜抱苦蒂,美枣生荆棘。”没有一场胜利不是用汗水换来的,没有一次荣誉不是用泪水浇灌的。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立志“坚定理想、肩负使命、心怀祖国”,和队友一起为捍卫荣耀而战,为五星红旗能够一次又一次在国际赛场上高高挂起而战,我想那时候的我,唱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大概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人吧!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前进的历史,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也是实践党的初心使命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0日召开的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强调,要更好地应对前进道路上可预见和难预见的风险挑战,从历史中得到启发,从历史经验中提取克敌制胜的法宝。

以史为镜,可知兴替。在庆祝我们党百年诞生的重要时刻,在两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重要节点上,我们只有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党史中吸取不断前进的力量,才能以昂扬的姿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途径,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设党百周年。

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人生的支柱和前进的灯塔。建立崇高的理想信念,有正确的方向和强大的精神支柱。有些党员在矛盾面前畏缩,在困难面前消极悲观,在诱惑面前不能清洁自己。究其原因,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牢固。要坚定理想信念,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思考、联系实际,在政治理论学习中学会对党的忠诚,学会对理想和信念的坚定,在真正的学习中坚定理想信念。

我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重视党的奋斗历史和伟大成果,鼓舞斗志,明确。

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只有从学习党史中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修炼自身道德品质,方能稳住心神、守住清白。

从xx南湖之畔的一叶红船,到今天乘风破浪扬帆远航的“中国号”巨轮,我们党之所以能破除一个又一个困难,战胜一个又一个挑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立足实际、守正创新,不断提高应对风险、迎接挑战、化险为夷的能力水平。

当前我们党正面临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双重挑战,不论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或是开展反腐斗争等各项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为人民谋幸福的新征程上,还有许多“雪山”“草地”需要跨越,还有许多“娄山关”“腊子口”需要征服。党和人民的事业等不得、慢不得,消极懈怠换不来美好生活。因循守旧、故步自封,事业发展就会原地踏步。我们决不能被既有的成绩蒙蔽双眼、捆缚手脚,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开拓精神和拼搏斗志,唯有不断开拓创新,才能更好开创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之中,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盼、解群众之所忧,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自己的力量。

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学习党史的成效如何终究要回到为民解忧的实践中接受检验,在为民担当作为中得到体现。

若处处以个人为中心,事事搞自我设计,忘了为民初心,便失了民心。只有始终同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同甘共苦,多谋民生之利,多解群众之忧,增进人民福祉,才能赢得人民衷心而持久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向前推进,在新征程创造新辉煌谱写新篇章。

回望党史,汲取经验;面向未来发展,更思肩上重任。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唯有学好党史这门必修课,在学党史中回望初心,坚定信念,勇于创新,我们才能交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历史答卷。

日子就这样在弹指一挥间悄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总结之际才猛然意识到日子的匆匆。半年来,在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同事的支持帮助下,我个人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能力也逐步得到了提升。在工作中,我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做到谨小慎微,把控好质量关。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也在不断地学习相关知识,力求拓展自己的宽度,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更加充实,也希望在以后的日子能够有所突破,学以致用。为了更好的做好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现对自己最近一段时间的工作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争取不断完善自己使之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适应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

这半年来,无论在哪个检测岗位,我都一直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信息不全的自己追溯核对,确保产品及原始记录符合工程要求。无论多忙,对于首盘产品均能做到第一时间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时反馈给部门领导整改,有效地避免了不合格品的批量生产。我也犯过“小”错误,但在我心里并是真正的小,它在我心里警钟长鸣,不断提醒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认真细致,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工作中我经常审视自己,还有哪里做得不好,与最优秀的员工相比还有多少的差距,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自己缺少的东西,比如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有建设性的意见方面等等。而真正能够做到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实现自我超越,工作起来才会更加得心应手,总之质量工作细节决定成败,绝不能有一丝的松懈。这些曾是我欠缺的,但我会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提升自己的整体水平和团队作战能力。对于工作中偶有马虎而造成的失误,今后我会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仔细完成工作,并且进一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学习,全面发展。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决心认真提高工作水平,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同时虚心向其它同事学习工作方面的经验,借鉴好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的全面素质再有一个新的提高,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做企业中最有用的好员工!

自党史学习教育以来,我在学习中结合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对加强作风建设又有了新的感悟。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打赢这场硬仗,思想上扶正祛邪,补好理想信念的精神钙质,始终是放松不得的“灵魂工程”。正是因为许多同志传承了党的优良作风,找回了群众观点、站正了群众立场,强化了宗旨意识,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感受到办事不卡壳了,政策能落地了。

改进作风,制度约束是外因,思想自律是内因,外因根据内因起作用。无论中央的纪律要求,还是廉洁勤政的制度设计,亦或是党组织的教育和提醒,都是来自外部的约束,能否在大家身上管用起来,关键要看能否唤醒每个人的思想自觉,思想生了锈,外在的约束便很难产生作用。作风改到深处就要在思想和灵魂上动手术,让“不想”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当前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党纪党规徙木立信的效果已经显现,这还需要打好信念之铁、炼出意志之钢。

“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矣”,我们从事纪检监察这样的事业就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想清楚为什么、干什么,就能够从容面对功名利禄,写下无怨无悔的人生篇章。

我们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需要重视心理健康,健康包括心理的健康和身体的健康,但是心理的健康经常被我们忽视。健康的心理是一个人全面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基础,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少年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必将对21世纪人才的质量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作为青少年,首先应该具备这种优良健康的心理素质。

心理健康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即人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定感,对外部环境能以社会上的任何形式去适应,也就是说,遇到任何障碍和因难,心理都不会失调,能以适当的行为予以克服,这种安定、适应的状态就是心理健康的状态。

心理健康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心理健康可以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的心理品质是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将来走向社会,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智力水平、积极从事社会活动和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条件。充分认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是以健康的心理品质作为基础的,一个人心理健康状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全面发展的实现。

心理健康可以使青少年克服依赖心理增强独立性。因此,青少年必须注重心理健康,尽快克服依赖性,增强独立性,积极主动适应学校生活,度过充实而有意义的学校生活。

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自身的心理健康问题!

12月3日,贵州大学举行《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座谈会。贵州大学党委书记李建军,贵州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宋宝安出席座谈会,该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负责人以及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青马工程培训班优秀学员等100余人参加。

该校通信工程专业大四学生、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代表周佳艺认真研读《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后,开始思考:我们这一代用什么勇立潮头,回馈伟大时代?她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让我找到了答案:‘明志’与‘务实’。志即初心,务实是使命。我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致全国学联二十七大贺信中的勉励,争做与祖国同步、与时代共鸣的贵大青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石博晗是一名学生干部,他读了本书后,感到习近平总书记的教诲“要做那些可能做、可以做的事,要忌‘急’,不能急于求成”给了他启示。“当我转换视角,将看似繁琐的工作放到组织凝聚青年、服务联系青年的大局中看,这些可能做、可以做的小事,就是用自己的力量,为当代青年作一分贡献。”

该校大三学生、青马工程培训班优秀学员吴明硕说,来到贵州后他就立定志愿,“要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祖国最需要我的地方去。”吴明硕说,“大学3年来,我积极响应校团委、学生会号召,3次带队参加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经验告诉我,只有真正下到基层,才能亲身感受乡村的深刻变化,深刻认识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人员的可爱,真切体会到祖国强大给我们带来的自豪感。”

李建军总结说,同学们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也是贵州大学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希望同学们要与国逐梦、厚植理想,要不畏将来、不负现在,要勇担使命、知行合一,为多彩贵州增添青春色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与会人员还佩戴着的口罩,尤在昭示着疫情还未走远。

国歌唱毕,全场肃立,注视着屏幕内的默哀,我不禁想到最近再度刷屏的“温暖的重逢”。

疫情期间,上海援鄂医疗队刘凯医生在护送87岁老人王欣途中,特意停下让老人欣赏了一次久违的日落,这一幕曾感动无数网友。9月4日,照片中的两位主角再次重逢,携手重现看夕阳的温馨一幕。此时的温馨,或许是疫情期间每个人的梦想了吧。

一不要忘记,他们也是平凡人。

当钟南山在大会上再度哽咽发言,当张定宇迈着蹒跚步伐依旧前行,此时我们才意识到,抗疫战前挺身而出的他们,也是平凡人啊,和我们一样有喜悲能患病的平凡人。

“哪里有什么白衣天使,不过是一群孩子换了一身衣服”,在抗疫路上,逆行的英雄,白衣的天使,仿佛有了他们,便有了屏障,有了希望。殊不知,作为平凡人的他们,在密封的防护服里依旧会汗流浃背,远离亲人与家庭依旧会感到孤独,直面肆虐的病毒也会感到害怕与恐惧。而这屏障,这希望,是他们用自身单薄的身躯,在为我们无畏地抵挡。

如果没有这次疫情,或许钟南山还在数年如一日地健身,张定宇仍旧同金银潭医院里他的病患打着交道,张伯礼陈薇同他们的学生正就医学上的问题激烈探讨,生活平淡如水,细水长流。

二当柔弱留于内,坚强显于外,这些平凡人,成为了英雄。

在中国一冶,徐钟园同所有职工一样,兢兢业业地建设着祖国山河。1月26日,中国一冶临危受命,在鄂州市第三医院老院区基础上改造新建疫病防控医院;1月27日,将对父母的愧疚和孩子的牵挂藏起,徐钟园赶赴鄂州,“两头见月亮”的他,带领着施工人员经过10多天的连续奋战,打赢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同徐钟园一样,奋战在疫线的这些平凡英雄,在父母面前,他们是孩子,在孩子面前,他们是父母。但抗疫的他们,顾不得一时的儿女情长,将柔弱留于内心,以英雄的姿态,横刀立马战疫魔。

三14亿的平凡人,又何尝不是14亿的英雄。

有一分热,便发一分光,在这场抗疫战中,英雄从来不只一个模样。逆行英雄,出征精锐,突击队员,社区守护者,青年突击队,14亿人共携手,让微光成炬,让星河璀璨。

从寒冬到金秋,从武汉到全国,14亿中国人民,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岗位分工,都自觉地投入到这场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中。在疫情的日子里,大家有恐慌,有泪水,但有着更多的勇敢和善举。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我们既看到了生命的脆弱,也感受到了精神的伟力,更为这生生不息的希望而感动。

虽平凡,终不凡。即使黑暗,生命依旧会闪出耀眼的光,在这灾难面前,14亿的平凡人,又何尝不是守护着自己与他人的英雄。

四英雄的祖国,诞生着英雄的人民。

1个多月初步遏制疫情蔓延势头,2个月左右将本土每日新增病例控制在个位数以内,3个月左右取得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的决定性成果,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在这场惊心动魄的抗疫搏杀中,最终山河无恙仍向前。

正是有着奋战疫情一线的共产党员,正是有着和人民风雨同舟的中国共产党,14亿中国人民才能万众一心,共赴战场,有着14亿人民的中国才能快马加鞭未下鞍。

“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20字浓缩而成的抗疫精神,必将熔铸进人民的血液中,也将形成中国力量,推动着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

夕阳余晖,仍存霞光,刘凯医生同王欣老人,一老一少的背影,在疫情后的今天,平凡而又温馨。

从《习近平与大学生朋友们》这本书里,可以深刻地感受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成长的殷殷期望和青年对自身发展的高标准、严要求。在与青年大学生交流中,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勉励青年一代扎根基层、“自找苦吃”,让我获益匪浅。如果能够认真思考和总结总书记的这些工作方法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相信对于每个青年来说,都有借鉴意义。

我就职于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我们也被亲切地称作“扎根基层的青年工程人”。拓荒凿隧,铺路架桥,我们一直工作在祖国建设的第一线,初心如磐、使命如山,誓把祖国建设的一张张蓝图建造成一个个精品工程。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干好基层工作要有兴趣、有热情,要有韧性、有耐力,要有一点儿组织能力,要有一股豁出去的干劲儿。只有肯吃苦,心怀奉献精神,才能把工作干好。

尤其在年初疫情迅速蔓延的紧要关头,中建三局用十多天时间分别建成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央企效率”和“央企速度”的奇迹。奇迹的背后,正是每一个建设者扎根一线、吃苦耐劳,用汗水和智慧凝聚起来的磅礴力量。这种伟大的抗疫精神也在感染着我、激励着我,让我在遇到任何困难的时候,都会有直面挫折的勇气和无畏。

作为一名基层建设者,今后我会将自己的青春与祖国的建设事业统一起来,勇于扎根基层,不断锤炼自我,伏案钻研、躬身实践,以青春之我、奋斗之我,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真正做到让青春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绽放绚丽之花。

我们不曾亲历来时的路途,但历史会与我们诉说;

我们无法知晓去往的未来,但历史会为我们指引。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习总书记深刻阐明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勉励全党同志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翻开厚重的百年党史,真理的光辉依旧熠熠生辉,理论的内涵还在不断丰富,对于理想的追求也始终坚定如初。学党史以明理,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我们要通过认真学好党史,准确把握其中所道之“理”。

学史明理,明的是“真理”,需笃信之。回望党的一百年灿烂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建党之初,我们便把马克思主义鲜明地印在了自己的旗帜上,并始终高举着这面真理的旗帜,前赴后继、浴血奋斗。陈望道先生怀着满腔热情,以“平时译书的五倍功夫”翻译出《共产党宣言》中文全译本,留下了“真理的味道是甜的”,而这本苦心翻译而来的《共产党宣言》也成为了我们党开创事业、开辟未来的思想起点,让无数的共产党人从中看到了希望,找到了真理,并获得了信仰的力量。而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温厚重的百年党史,我们更加要笃信马克思主义所闪烁的真理光辉和科学力量,从中细细品味真理的“甜味”,汲取信仰的养分,坚定前行的力量。

学史明理,明的是“理论”,需笃学之。常思常学,常学常新,“学”总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课题,在全党上下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当下,翻开党史第一页,理论学习是我们要上好的第一课内容。一百年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坚守根基的基础上,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解决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根基未改,理论的内涵跟随着时代在不断丰富创新,可以说,党的百年发展史,也是一部理论创新史,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要学史明理,从党史中明晰党的思想理论发展脉络,学深悟透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学史明理,明的是“理想”,需笃行之。“心有所信,方能行远”,在那段深深烙印在历史中的红色岁月里,红军将士凭借着坚定的理想信念、顽强的斗争意志和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取得了两万五千里长征的胜利,创造了历史的奇迹。而不论时代如何变化,长征精神依旧历久弥新,在百年党史中,坚如磐石的理想信念始终是照亮我们前行道路的一缕光亮。正如习总书记所说,“多重温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伟大历史,心中就会增添很多正能量。”当下,立足百年大党新起点,我们更需要通过重温这段百年奋斗史,从中感悟初心使命,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发扬“三牛精神”,在新征程上接续奋斗、笃行致远。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共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党开展中共党史学习教育,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基层党员干部要了解我们党和国家伟大事业的来龙去脉,在学习党史时注重“耳到”“眼到”“心到”,在红色歌曲中聆听党史,在历史剧作中了解党史,在革命圣地里学习党史,经常回忆,深入思索,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红色歌曲中聆听党史,让伟大事业“不绝于耳”。优秀的红色歌曲以其高亢嘹亮的旋律、催人奋进的词作激荡着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心弦。红色歌曲中的党史,是《红梅赞》中江姐英勇就义时的英雄豪胆,是《我的祖国》中志愿军战士无畏向前的爱国情怀,是《赞赞新时代》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红色歌曲作为联系党史的纽带,不能将其束之高阁,基层党员干部要注重对红色歌曲的保护与开发,通过在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红色歌曲演唱活动,并加入全新的演奏形式,为其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使红色歌曲常唱常新,让红色歌曲中的党史“不绝于耳”。

在历史剧作中了解党史,让伟大事业“尽收眼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党时,每一件文物都十分珍贵,每个情景都耐人寻味。近日,大型历史剧作《觉醒年代》在央视一套热播,全景展示了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的时代风云,清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创建的全过程。影视作品作为重现党史的重要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加直观地回顾那段历史,基层党员干部要运用好基层党建app等信息平台,做好对党史剧作的宣传活动,在信息平台上分享观后感,引发更多人的关注与讨论,感怀先辈们接续创造的丰功伟绩,让历史剧作中的党史“尽收眼底”。

在革命圣地里学习党史,让伟大事业“扣人心弦”。党史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要走出房门,去到革命圣地汲取精神养分。革命圣地作为承载党史的载体,能够让我们在圣地重游的过程中汲取营养,基层党员干部学习党史,要将挖掘宣传当地红色资源、革命圣地等结合起来,利用闲暇时间去实地考察学习,了解革命圣地背后隐藏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感悟伟大的革命精神和爱国情怀,让红色基因融入血脉,并在共产党员网上投稿撰写心得体会,积极引导更多的人重游革命圣地,让革命圣地中的党史“扣人心弦”。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八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城乡文明建设,都需要有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条例来约束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此次学习,我们要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法律行为条例,摒弃不良行为和陋习。

我作为一名三年级小学生,应该积极维护公共秩序,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自觉排队;不向车外、窗外抛撒物品;爱护环境,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马路,不在车道内停留和嬉闹,乘车主动让座等。

有一次,我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一辆小轿车里有人往外扔了一团纸屑,正好砸到了一位清洁工阿姨,那位阿姨看了看没有吭声。我现在想起来,这个往车外抛纸屑的人违反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我们要摒弃这种不爱护环境的人的陋习。

还有一次,爸爸早上从家里出来送我上学,爸爸锁门时,我看到屋里的灯还亮着,我就赶紧提醒爸爸:“爸爸,你没有关灯呀。”爸爸说:“不关了,一会就回来了。”我对爸爸说:“这样不好,是浪费电,你关了吧,我们还可省点电钱呢。”于是爸爸就关了灯。我们这样做就遵守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遵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我做起,扬善弃恶,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的理解就是作为郑州市的一名普通的市民,我们应该有职责的承担对应的责任。他也是我们人生中的指路灯。在道德和品格方面有难题的话,他就会为我们指引前进的道路。如果没有了这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们郑州人的素质和品格会变得非常的差,比如两个人不小心撞在一起了,他们不会主动说对不起而是和对方对骂对打,后来越打越厉害,导致双方各有严重的损伤或者有一辆电动车和另一辆电动车撞在一起了,双方指挥说你看你把我电动车撞的都变成什么样子了而他们却不能友好的讲道理讲道理让这件人们看起来像大师一样的事情,变成小菜一碟的小事。这你们认为好吗?所以郑州市的教育局才做了这促进条例,让我们郑州人的素质越来越好,这样如果有一些与外国的游客,要是来我们郑州,看到我们郑州的素质非常的好,难道这不为我们骄傲吗?所以我认为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是非常对我们有帮助的,如果我们好好的学习这些促进条例,认真严格遵守这样的促进条例,我们郑州人的素质会比像什么首都北京呀,台湾香港的素质要好上100倍,所以我希望我们郑州人可以认真遵守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近期,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回到家后把(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读了两遍,又抄写了一遍,接下来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我要做一名遵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先锋,争做文明的小学生。

走进**支行,非常感叹他们的服务三句话:客户是上帝,上帝错了也是对的,客户永远是对的.他们真诚对待每一位客户,竭尽全力做好每一项工作.敬业一词,在他们身上得到了真正的诠释.

银行是从事金融产品服务的行业.在当今银行业务你有我新,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要想赢得市场,就必须在不断抢先推出新产品的同时,重点抓好高效、优质的服务,而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方便留给客户”.不把金融服务停留在微笑、礼貌用语等表象上,而是更加重视客户个性化需求,通过客户家庭背景、年龄结构、个人兴趣、心理状况等信息,从更深层面上了解和满足客户,维护和加强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随时随地以客户为中心,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为手段,满足不同顾客多层次的需要,这样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最大持续动力.

每一个银行员工都应树立感恩的理念:感谢客户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效益和业务发展机会,感谢客户与我结缘,让我获得为他服务的机会,使我获得建功立业创收的机会;同时,也应感谢银行为员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务平台.只有树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户心态,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做好规范化文明服务,才能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为客户服务,才能真正地服好务.服务文化是以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以形成全员共同的价值认知和行为规范为内容的文化.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长期的沉淀和融合长成.南浔银行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一系列服务文化灌输活动,促使员工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建立习惯性的服务行为方式.活动的内容包括系列服务培训、银行内部的服务活动等.这些活动既建树了服务理念,又使员工身体力行其中,培养了服务意识,养成了服务行为习惯.把服务要求升华为服务自觉,把服务做法升华为服务制度,把服务行为升华为服务习惯,把服务品牌升华为服务品质.让文化变成员工的行为风格,让服务核心价值深入人心,同时不断吸收其他行业、金融同业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经过长时间的锤炼,使这样的服务文化成为员工一致的思想与行动.

的.他们真诚对待每一位客户,竭尽全力做好每一项工作:无论是服务功能区的布局、服务机具的设置、便民设施的安排、物品摆放、提示和说明书的张贴、办理业务的引导和指引、甚至标识粘贴的位置;还是文明规范服务的制度、机制、措施和培训以及相关配套的考核、评价都无不考虑方便客户,都凝聚着他们对客户的呵护、细致、精心、周到和全面;从而使办理业务的客户无不感到温馨、关怀和体贴,无不享受尊重和高贵,无不感到客户是上帝这一诺言的兑现、演绎和诠释.这正是他们怀揣感恩的心,以赢取客户满意为服务价值取向,才使他们从上帝那里取得了丰厚的回报――使他们的业务增增日上,利润节节上升.

四、注重流程,让服务常抓不懈。

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文明服务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才能保证优质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滑坡,不动摇.除了制订和落实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南浔银行除了分支行日常服务监督以外,还聘请了第三方服务监督机构和专职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网点对通报的问题及时整改.

优质文明服务永无止境,重在坚持,贵在落实.营业场所是银行的窗口,引导是一个银行服务的灵魂,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银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客户在这里究竟得到了怎样的服务,只有通过明查暗访才能知道真相,因此,明查暗访是保证优质服务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的一个好办法.以普通客户的身份,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银行优质、高效、快捷、安全服务的良好形象.

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银行网点密布,方圆几百平方米就会分布着好几家银行网点,在银行同质化竞争的今天,人们自然而然的会把眼光投向那些环境舒适优雅的营业场所.银行装饰得亮丽雅致会带给顾客一种舒适感、尊贵感和安全感;同时让客户觉得出银行的实力.因此,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南浔银行服务流程科学、服务内容广泛、服务态度良好,服务理念渗透到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心中,感恩上帝成为全员共同的价值认知.通过这次学习活动,我明白了**分行成为**地区唯一一家满分银行的原因.同时也发现了我行在服务管理工作上存在着很多“软硬件”建设方面的不足和此次海南省银行业协会组织者的“良苦用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在沈阳学习到的服务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我行实际,很好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我行的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

第十四条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一

(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二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智慧经济发展。

第五章智慧应用推广。

第六章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智慧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经济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是指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知识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信息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间的协同发展为核心特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的一种现代经济发展形态。

第四条促进智慧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分步推进、鼓励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体系,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社会发展均衡化;推进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智慧成果平等共享。

第六条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促进智慧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社会的信息数据共享和开放,协调推动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区域、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以及规范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编制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智慧化建设,优先发展民生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条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智慧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慧经济规范体系规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编制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应用项目按照项目申报、预审、预算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确认、预算调整、建设进度、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大数据平台、云计算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

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主要包括通过视频监控、射频识别、地理定位、传感器、识别码、遥测遥感等传感设备和技术,实现对城市中人与物的全面感知而构筑的网络。

第十五条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新建建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酒店、餐厅、风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三

廉洁行为,是指在公共领域中从事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正直、正派、诚实守信的行为。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行廉洁行为条例,倡导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身为一名普通公民,我积极参与并贯彻执行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以下是我对廉洁行为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廉洁行为条例在加强监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规定了公职人员在权力行使中必须接受监督,对于违反纪律、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作为公民,我们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和举报制度发挥监督作用,促使公职人员遵循规定行使权力,避免权力寻租和滥用。例如,有一次我发现单位的一个工作人员收受了商家送来的大量礼品,我立即按照条例要求将此事向相关部门报告。没想到,几天后,该工作人员被部门调查组带走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件事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时刻保持警惕,并且主动承担监督责任,我们才能为社会的廉洁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其次,廉洁行为条例倡导建立公正透明的工作环境。条例规定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能违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这就意味着,在公共事务中,每个人都应该面对法律平等和公正,不应有特权存在。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应该将公务置于个人之前,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例如,我曾经在两个供应商之间选择合作伙伴时,采用了透明公正的评标制度,确保了政策和利益的公平。通过这样的工作环境,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建立了广大公民的信任度,推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廉洁行为条例通过法律之手维护社会的廉洁风气,对惩处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法律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整个社会树立了法律框架,减少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保护,请举报人免受报复。这就使得大家更加愿意勇敢举报,主动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例如,我单位的一个同事,曾多次发现有人在内部进行非法的权力交易,通过廉洁行为条例,他不仅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还帮助了追踪和处置不法行为者,维护了单位的廉洁环境。

在实践中,我还发现廉洁行为不仅应该成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也应该成为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只有我们本人能够真正做到廉洁,才能不断提升社会的廉洁程度。通过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坚持廉洁行为,我们可以成为身边廉洁的示范,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廉洁行列。正如一句话所说:“人间正道是沧桑。”

综上所述,廉洁行为条例的实施不仅对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廉洁风气。作为一名公民,我会坚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以身作则,积极传递廉洁行为的正能量,为建设风清气正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四

第二十一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保、建设、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宣传、普法、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和文艺团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开办文明行为宣传栏目、专题节目和刊登、播出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和区县(市)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五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表彰和纪念设施。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七

第一段:引入廉洁行为的重要性和背景(200字)。

廉洁行为是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加强廉洁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曾经了解与廉洁行为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但对于实施这些条款的实际效果并不清楚。近期,我在学习《廉洁行为条例》并参与一些相关活动后,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廉洁行为对个人的影响和意义(300字)。

廉洁行为不仅关乎一个人的道德底线,更与个人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发展密切相关。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我明白了廉洁行为在个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廉洁行为可以提高一个人的社会声望和认可度;另一方面,廉洁行为还可以为个人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在职场上,持续保持廉洁行为还可以增加他人对我的信任,使我在团队和组织中更容易获得重要的项目和职位。

第三段:廉洁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300字)。

廉洁行为的力量不仅体现在个人层面,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廉洁行为能够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在没有廉洁行为约束的社会中,腐败问题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廉洁行为可以树立起正面的社会风尚,鼓励更多人向廉洁的方向发展。只有不断地强化廉洁行为的意识和正能量,才能塑造出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

第四段:廉洁行为的具体实践和发展方向(300字)。

了解廉洁行为条例以后,我意识到实践于廉洁行为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从点滴之处开始,如不接受贿赂、不以权谋私等。另外,我认为需要强化廉洁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于廉洁行为的认识。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教育和宣传,才能提高全民对于廉洁行为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廉洁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段:结尾:个人对于廉洁行为的公民担当和未来展望(200字)。

作为一个公民,我深感廉洁行为是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和参与相关活动,我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会从自身做起,倡导和践行廉洁行为,在生活和工作中发挥榜样作用,影响身边的人。我希望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廉洁行为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

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我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廉洁行为不仅对个人有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我将积极践行廉洁行为,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同时,我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廉洁行列中来,共同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目录:。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垃圾分类投放;。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九)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十一)文明使用公共卫生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乱停乱放;。

(七)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不乱停乱放,不车筐载人,文明骑行;。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三)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绿色消费,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二)不占道经营,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条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过节,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

(五)不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六)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难群体、残疾人;。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停车让行的;。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行的;。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指示通行的;。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一)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的;。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范文(19篇)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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