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BW笔侠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消化。这是一篇关于团队合作的心得体会,通过作者的观察和思考,我们可以了解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和技巧。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一

“五一”小长假期间,一场“文明条例我先行,争做佳荣文明人”的宣传活动在佳荣里街龙武道、景田公寓、燕宇艺术家园、佳安里等社区悄然展开,街道办副主任张国兴、武装部长付永成、以及全体执法队员参加了本次活动,活动共发放《条例》宣传单页80余张、折页100余张,印发宣传海报10余张,发放《条例》单行本50余本。

引导文明行为。

5月10日,佳荣里街执法队来到佳荣里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志愿者以及辖区居民共同学习《条例》,并观看由执法队员根据《条例》相关内容自编自演的情景剧。执法队员创新培训形式用情景剧再现生活中多处不文明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从而帮助工作人员、志愿者明确不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及时固定有关证据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也增强了辖区居民的文明意识。

保障条例落实。

按照《条例》第65条、69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全体干部率先垂范,共分为8个大组16个小组,由处级领导带队,科级干部任组长,一般干部为成员,深入燕宇艺术家园社区53栋楼208个楼门,对楼道内杂物、废旧家具、墙体小广告、非机动车等展开地毯式清理。大家手拿笤帚、抹布、小铲等工具,从顶楼到一楼,自上而下清理各种“旧疾”,不放过一个卫生死角。经过大家一上午的努力,共清理各种垃圾堆物12车,小广告1000余处,废旧自行车200余辆。

一是证据固定不及时。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无法及时固定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二是缺乏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条例》第70条规定的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并没有明确说明“规定”具体所指。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条例》适用解释,以便执法部门有针对性执行《条例》。

推进“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法贵在行。法律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和权威。下一步,我街将推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强化执行模式”,充分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加大对街域内主干道路、社区的巡查,及时上报不文明行为,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处罚的规定,从而加大对《条例》的执行力度。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二

文明行为与高楼大厦、城市花园一样是影响一个城市的面子,它是由城市中每一个个体的行为构成的,只有每个个体从内心深处学习和履行文明行为,做好城市的里子,才能撑起城市的面子。

该街道办事处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中学习《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重要性、指导性、实效性和时间性,并借助此次学习的契机,切实把文明行为规范记在脑中、刻在心间,树牢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时刻将其作为个人行为指南进行严格落实。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三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临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四

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发可谓是历史性的突破和进步。这标志着我们临沂越来越重视,注重内在素质的培育,标志着我们往高水平、大城市的目标又迈了一步,真的倍感欣慰。

条例内容涉及到了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这一定是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我觉的咱们市委、市政府时时在为人民群众着想,因为条例的颁发最后受益的还是咱们广大市民。

这些内容当中,我感受最深的是“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平时会看到有很多公民站在道路中央,分发小广告,不仅影响了市容,扰乱了公共交通,而且对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尤其还有一些”按班值守“的乞讨者,其实在这个地方施善无疑纵容了这种行为,我个人倒不大建议车主在道路中间施善,但看到他们生活艰难,不免也心生恻隐之心,这其实给车主们出了道难题。《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我想会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条例中关于在公共场合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也是特别有必要的。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发代表着进步,希望咱们广大市民能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大监管力度,咱们共同为了临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临沂的明天会更好!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五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城乡文明建设,都需要有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条例来约束各种不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此次学习,我们要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法律行为条例,摒弃不良行为和陋习。

我作为一名三年级小学生,应该积极维护公共秩序,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自觉排队;不向车外、窗外抛撒物品;爱护环境,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马路,不在车道内停留和嬉闹,乘车主动让座等。

有一次,我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一辆小轿车里有人往外扔了一团纸屑,正好砸到了一位清洁工阿姨,那位阿姨看了看没有吭声。我现在想起来,这个往车外抛纸屑的人违反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我们要摒弃这种不爱护环境的人的陋习。

还有一次,爸爸早上从家里出来送我上学,爸爸锁门时,我看到屋里的灯还亮着,我就赶紧提醒爸爸:“爸爸,你没有关灯呀。”爸爸说:“不关了,一会就回来了。”我对爸爸说:“这样不好,是浪费电,你关了吧,我们还可省点电钱呢。”于是爸爸就关了灯。我们这样做就遵守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遵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我做起,扬善弃恶,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的理解就是作为郑州市的一名普通的市民,我们应该有职责的承担对应的责任。他也是我们人生中的指路灯。在道德和品格方面有难题的话,他就会为我们指引前进的道路。如果没有了这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们郑州人的素质和品格会变得非常的差,比如两个人不小心撞在一起了,他们不会主动说对不起而是和对方对骂对打,后来越打越厉害,导致双方各有严重的损伤或者有一辆电动车和另一辆电动车撞在一起了,双方指挥说你看你把我电动车撞的都变成什么样子了而他们却不能友好的讲道理讲道理让这件人们看起来像大师一样的事情,变成小菜一碟的小事。这你们认为好吗?所以郑州市的教育局才做了这促进条例,让我们郑州人的素质越来越好,这样如果有一些与外国的游客,要是来我们郑州,看到我们郑州的素质非常的好,难道这不为我们骄傲吗?所以我认为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是非常对我们有帮助的,如果我们好好的学习这些促进条例,认真严格遵守这样的促进条例,我们郑州人的素质会比像什么首都北京呀,台湾香港的素质要好上100倍,所以我希望我们郑州人可以认真遵守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近期,学校组织我们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我回到家后把(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读了两遍,又抄写了一遍,接下来我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我要做一名遵守(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先锋,争做文明的小学生。

走进**支行,非常感叹他们的服务三句话:客户是上帝,上帝错了也是对的,客户永远是对的.他们真诚对待每一位客户,竭尽全力做好每一项工作.敬业一词,在他们身上得到了真正的诠释.

银行是从事金融产品服务的行业.在当今银行业务你有我新,竞争愈演愈烈的形势下,要想赢得市场,就必须在不断抢先推出新产品的同时,重点抓好高效、优质的服务,而高效、优质服务的根本目的就是“把方便留给客户”.不把金融服务停留在微笑、礼貌用语等表象上,而是更加重视客户个性化需求,通过客户家庭背景、年龄结构、个人兴趣、心理状况等信息,从更深层面上了解和满足客户,维护和加强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实现双赢.随时随地以客户为中心,以高质量、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为手段,满足不同顾客多层次的需要,这样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的最大持续动力.

每一个银行员工都应树立感恩的理念:感谢客户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效益和业务发展机会,感谢客户与我结缘,让我获得为他服务的机会,使我获得建功立业创收的机会;同时,也应感谢银行为员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务平台.只有树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户心态,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做好规范化文明服务,才能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为客户服务,才能真正地服好务.服务文化是以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以形成全员共同的价值认知和行为规范为内容的文化.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长期的沉淀和融合长成.南浔银行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一系列服务文化灌输活动,促使员工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建立习惯性的服务行为方式.活动的内容包括系列服务培训、银行内部的服务活动等.这些活动既建树了服务理念,又使员工身体力行其中,培养了服务意识,养成了服务行为习惯.把服务要求升华为服务自觉,把服务做法升华为服务制度,把服务行为升华为服务习惯,把服务品牌升华为服务品质.让文化变成员工的行为风格,让服务核心价值深入人心,同时不断吸收其他行业、金融同业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经过长时间的锤炼,使这样的服务文化成为员工一致的思想与行动.

的.他们真诚对待每一位客户,竭尽全力做好每一项工作:无论是服务功能区的布局、服务机具的设置、便民设施的安排、物品摆放、提示和说明书的张贴、办理业务的引导和指引、甚至标识粘贴的位置;还是文明规范服务的制度、机制、措施和培训以及相关配套的考核、评价都无不考虑方便客户,都凝聚着他们对客户的呵护、细致、精心、周到和全面;从而使办理业务的客户无不感到温馨、关怀和体贴,无不享受尊重和高贵,无不感到客户是上帝这一诺言的兑现、演绎和诠释.这正是他们怀揣感恩的心,以赢取客户满意为服务价值取向,才使他们从上帝那里取得了丰厚的回报――使他们的业务增增日上,利润节节上升.

四、注重流程,让服务常抓不懈。

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文明服务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才能保证优质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滑坡,不动摇.除了制订和落实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南浔银行除了分支行日常服务监督以外,还聘请了第三方服务监督机构和专职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网点对通报的问题及时整改.

优质文明服务永无止境,重在坚持,贵在落实.营业场所是银行的窗口,引导是一个银行服务的灵魂,小小窗口反映出的是银行的整体面貌和良好信誉,客户在这里究竟得到了怎样的服务,只有通过明查暗访才能知道真相,因此,明查暗访是保证优质服务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的一个好办法.以普通客户的身份,通过看、听、查、问等方式,经常对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明察暗访,并广泛征求客户意见和建议,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银行优质、高效、快捷、安全服务的良好形象.

积极营造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银行网点密布,方圆几百平方米就会分布着好几家银行网点,在银行同质化竞争的今天,人们自然而然的会把眼光投向那些环境舒适优雅的营业场所.银行装饰得亮丽雅致会带给顾客一种舒适感、尊贵感和安全感;同时让客户觉得出银行的实力.因此,营业网点要依据规范化服务标准,对营业室内外进行净化、美化,在外部形象设计上应追求鲜明、统一的风格,以起到无声的宣传作用.

南浔银行服务流程科学、服务内容广泛、服务态度良好,服务理念渗透到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心中,感恩上帝成为全员共同的价值认知.通过这次学习活动,我明白了**分行成为**地区唯一一家满分银行的原因.同时也发现了我行在服务管理工作上存在着很多“软硬件”建设方面的不足和此次海南省银行业协会组织者的“良苦用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在沈阳学习到的服务管理方面的经验,结合我行实际,很好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使我行的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六

当你携伴肩并肩骑车上街之前;当你跨越人行道横穿马路之前;当你翻越栏杆、翻越**台之前;当你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之前安全这个词都会突然浮现在脑海中,时刻提醒着我们要朝着安全文明健康的道路上前进,不要另寻歧途。安全并不是侥幸和麻木,我们只能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只能够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

在我们的一生当中,有三个词语连环相扣,拥有生命就必然要注意安全,之后还要健康。保证自己的生命,才能真正拥有幸福。而且生命与幸福都是安全健康作为支柱支撑起来的。生命在安全健康的庇护下才能突显活力,幸福在安全健康的庇护下才能够突显魄力。人与人之间都有一条安全的纽带连接在一起。我们要想维持这条纽带的正常秩序,就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让安全时时刻刻冲锋在首位。提倡安全的同时也要用真诚、坦然、绿色文明健康的形象去面对每一个人。

文明制造和谐氛围,文明与生活紧密相连。文明,是关爱与宽容的态度。文明,是高尚与道德的基础。文明也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安全。而健康会使我们快乐。健康在生活中无比重要。健康是每一个人必不可少的。健康,是成就和幸福的基石。健康使我们能做更多事业。

安全铭记在心,文明随我而行,健康时刻注意。我们要用自己的双眼去发现,用双手去寻找安全文明健康的明天!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七

为了营造学习宣传贯彻《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浓厚氛围,切实引导与规范职工群众行为,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文明素质,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福利中心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文明深入人心。

一、全面开展《条例》学习。

xx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一方面利用闲暇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观看《公益广告宣传短片》,要求干部职工在了解条文的基础上,熟知《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践行《条例》;另一方面通过领导带头自学《条例》,鼓励广大职工争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做到人人学习、人人宣传。

二、丰富活动开展形式。

充分发挥xx“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xx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xx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三、大力做好《条例》宣传。

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借力xx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联动发布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条例》宣传标语,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xx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xx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八

为了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浓厚氛围,切实引导与规范职工群众行为,不断提升职工群众文明素质,根据局党委统一部署,福利中心组织开展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文明深入人心。

**干部职工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掀起了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一方面利用闲暇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观看《公益广告宣传短片》,要求干部职工在了解条文的基础上,熟知《条例》内容,遵守《条例》,践行《条例》;另一方面通过领导带头自学《条例》,鼓励广大职工争做贯彻执行《条例》的表率,做到人人学习、人人宣传。

充分发挥**“道德讲堂”活动阵地作用,特邀慈济环保教育基地的志工以“生态文明”为主题,开展环保专题知识分享,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现场教授“十指口诀”,切实提升**干部职工生态文明的意识。创新开展“快闪活动”,以“献礼祖国70周年”为主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带领中心休养员共同拍摄“快闪”视频,让休养员用实际行动为共筑中国梦贡献一份力量。

营造浓厚的网上互动氛围。同时做好阵地宣传**积极利用部门电子显示屏、廊道因地制宜播放《条例》公益广告让职工和休养员时时处处受到熏陶在耳濡目染中更加深刻地领会《条例》。

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多平台、多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持续开展文明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文明宣传教育,真正实现文明到心,文明在行,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九

第十四条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五条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五)在公共场所应当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

(六)不酗酒滋事,不聚众赌博;。

(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文明祭扫,减少使用香烛纸钱。

第七条公民交通出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第八条公民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环境卫生,不损坏花草树木,爱护文物古迹,爱护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放杂物,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

第十三条促进文明家庭建设,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扶养人应当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自愿对遭遇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见义勇为。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

对无偿献血的个人,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建立校园文明公约,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文明习惯。

第二十条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采取有效措施,倡导文明出行,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毁损绿化等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推进具体工作落实,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类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获得市和区、县(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应当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或者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对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但是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按照前款规定记录的文明行为信息和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六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对有关责任部门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损毁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附属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八)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九)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前款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一

第七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三)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五)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九)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诚信友善,团结互助;

(十)遵循敬老爱幼、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等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第八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的物品;

(五)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违反规定占道经营、占道施工;

(八)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大声喧哗;

(七)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等动物;

(五)不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六)房屋装修产生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噪声、粉尘、臭气等环境污染;

(七)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二

(2015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智慧经济发展。

第五章智慧应用推广。

第六章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智慧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经济的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是指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知识和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信息科技创新应用与产业间的协同发展为核心特征,具有自主性、创新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的一种现代经济发展形态。

第四条促进智慧经济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分步推进、鼓励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体系,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促进信息社会发展均衡化;推进信息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智慧成果平等共享。

第六条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智慧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智慧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促进智慧经济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全社会的信息数据共享和开放,协调推动全市大数据应用发展,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大数据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智慧经济发展规划。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区域、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以及规范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编制智慧经济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物质、信息和智力资源,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智慧化建设,优先发展民生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强化网络安全保障。

第十条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智慧经济发展的要求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区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门、领域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经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智慧经济规范体系规划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在编制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应用项目按照项目申报、预审、预算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确认、预算调整、建设进度、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大数据平台、云计算基础设施、智慧城市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

智慧城市感知网络主要包括通过视频监控、射频识别、地理定位、传感器、识别码、遥测遥感等传感设备和技术,实现对城市中人与物的全面感知而构筑的网络。

第十五条智慧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设置公众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新建建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在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酒店、餐厅、风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无线网络接入服务。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三

第一段:引入廉洁行为的重要性和背景(200字)。

廉洁行为是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加强廉洁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曾经了解与廉洁行为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但对于实施这些条款的实际效果并不清楚。近期,我在学习《廉洁行为条例》并参与一些相关活动后,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廉洁行为对个人的影响和意义(300字)。

廉洁行为不仅关乎一个人的道德底线,更与个人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发展密切相关。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我明白了廉洁行为在个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廉洁行为可以提高一个人的社会声望和认可度;另一方面,廉洁行为还可以为个人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在职场上,持续保持廉洁行为还可以增加他人对我的信任,使我在团队和组织中更容易获得重要的项目和职位。

第三段:廉洁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300字)。

廉洁行为的力量不仅体现在个人层面,它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廉洁行为能够有效减少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在没有廉洁行为约束的社会中,腐败问题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廉洁行为可以树立起正面的社会风尚,鼓励更多人向廉洁的方向发展。只有不断地强化廉洁行为的意识和正能量,才能塑造出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文化。

第四段:廉洁行为的具体实践和发展方向(300字)。

了解廉洁行为条例以后,我意识到实践于廉洁行为是每个人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从点滴之处开始,如不接受贿赂、不以权谋私等。另外,我认为需要强化廉洁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于廉洁行为的认识。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教育和宣传,才能提高全民对于廉洁行为的意识和重视程度。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廉洁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段:结尾:个人对于廉洁行为的公民担当和未来展望(200字)。

作为一个公民,我深感廉洁行为是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和参与相关活动,我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会从自身做起,倡导和践行廉洁行为,在生活和工作中发挥榜样作用,影响身边的人。我希望每个人都能认识到廉洁行为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

通过学习《廉洁行为条例》,我对于廉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廉洁行为不仅对个人有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我将积极践行廉洁行为,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同时,我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廉洁行列中来,共同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五

近年来,我国社会风气日益清新,廉洁行为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为此,政府颁布了《廉洁行为条例》,以规范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款条例的出台不仅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廉洁度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使我们广大公民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更加注重廉洁。下面,我将从个人层面出发,谈谈自己对于《廉洁行为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坚守廉洁底线是一种必须具备的道德观念。在《廉洁行为条例》中,强调了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以权谋私、以权压人、职务滥用等违反廉洁底线的行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应该反思自己是否坚守了廉洁底线。在生活中,我们会面临诱惑,也会有机会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坚守廉洁底线,才能真正获得精神和道德的满足。

其次,诚实守信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品质。《廉洁行为条例》中提到了对于言行不实、偏离事实、损害信誉等不诚实行为的严肃处理。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中,不仅要诚实守信地与人交往,还要对自己负责。拒绝虚伪、谎言和欺骗,保持真实、坦诚的态度,才能与他人建立起正当的信任关系,培养出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勤政为民是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职责任。在《廉洁行为条例》中,对于怠于履职、不作为、敷衍了事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公务员并不是唯一具备勤政为民责任的人群。每个公民都应该心怀对社会的情感,踏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只有真正做到为民而勤,为社会的繁荣稳定负责任,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第四,严于律己是各界人士需要具备的素质。《廉洁行为条例》中对自律、自觉维护廉洁形象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要自觉自律地抵制奢侈、享受和特权意识,做到廉洁奉公。而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同样需要自我约束,注重自身品行修养。只有自律,才能真正做到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树立起一个廉洁的社会形象。

最后,守正创新是引领时代发展的关键。《廉洁行为条例》提到了要在保持廉洁的前提下勇于创新、开展工作。这要求我们在坚守廉洁底线的同时,也要敢于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在工作中不断进取、追求卓越。只有保持廉洁的心态、坚守廉洁的标准,才能真正引领时代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总之,《廉洁行为条例》的出台让我们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行为,明确了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从自身做起,牢记条例要求,时刻保持正确的道德观念,努力为建设廉洁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每个人都能以廉洁行为为基准,以诚实守信为准则,以勤政为民为职责,以严于律己为要求,以守正创新为导向,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廉洁的社会。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行为条例体会(专业17篇)篇十七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支持和加大对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商业经营场所、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市内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树碑刻名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慈善公益人士、见义勇为人员、遗体或者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文明行为模范人物表彰和纪念设施。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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