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

时间:2023-12-05 作者:薇儿

写月工作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提升空间。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月工作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思路。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一

今年我院特殊药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及医院药剂科人员的精心管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成立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指定具有资格的药剂人员负责专职管理特殊药品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规范使用特殊药品。

2、严格落实相关制度。

按照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印鉴卡,根据本院的实际医疗需求,从具备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药品,并由专人负责采购,做好双人签字制度,并完整保存验收记录。严格特殊药品的储存与调配,对存放处建立防盗设施,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调配使用中做到“五专”管理,明确责任,做好交接班记录,及时回收注射剂空安瓿并详细记录。

3、规范使用特殊药品。

严格处方管理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培训学习,获取特殊药品开具的资格,严禁无处方权的医生开具特殊药品,使用专用的特殊药品处方,规范使用剂量,并项目登记完整,处方妥善管理,存档三年。

今年我院的特殊药品管理规范,帐、物、批号相符,无发现有遗失及违规现象的发生,过期失效,破损及回收的空安瓿,将请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二

为进一步提升处置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及应急队伍和各村居护林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林业站积极协助镇政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林业站干部、镇扑火应急队队员、退役军人服务队队员、网格员及各村居护林员等50多人参加此次演练。

此次演练分两步骤进行:首先由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讲授扑火扫及灭火弹使用要点。之后演练人员分组模拟了森林防火扑救:按扑火人员调度、火场因素通报、扑火队形展开、火场打火清场、安全撤离、余火清理、现场留守作业等工作逐一进行了演练。在整个演练过程中,面对险情,积极合作,各司其职,反应迅速、配合默契。经过实战,大家进一步体会到做好森林防火就要认真落实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确保科学、迅速、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才能实现“打小、打早、打了”的目的。

此次森林防火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演练和实战意识,提高了应急能力,熟练使用扑火工具和掌握扑火技能;对科学扑救森林火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做好护森林防火、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防线,结合我校春季火灾特点,加强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创建“平安校园”。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实现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及大风天连营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要认真落实上级部署,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载体,突出学校人员聚焦场所这一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学校重大火灾隐患。

三、工作布置。

整治期间,把校舍、厕所等建筑设施为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学校校长负全责,大队辅导员具体负责,抓好全员思想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对春季消防集中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各班任签订安全责任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各班级、教室及值宿室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保证无故障待用状态。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防火组织和规章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落实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点地方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三)积极开展重大火灾隐患的专项治理活动。春防整治期间,学校要成立春防整治领导小组,通过对全校火灾隐患的调查摸底,及时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将《消防法》纳入学校安全法律教育计划当中,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采用标语、宣传板、班队会、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消防宣传工作局面。

(四)加强节假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落实相关负责人员,强化值班、值宿制度,严格火电源管理,加强学校电教器材、饮食电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春季防火工作的领导,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_x。

副组长:_x。

成员:_x。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春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春季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大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自查、整改力度。以学校工作分工为基础,确定责任人,积极自查、督促完成各项春防工作任务。

(三)巩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集中整治工作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消防管理工作。

饮食电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春季防火工作的领导,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_x。

副组长:_x。

成员:_x。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春防安全工作的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春季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大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自查、整改力度。以学校工作分工为基础,确定责任人,积极自查、督促完成各项春防工作任务。

(三)巩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集中整治工作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消防管理工作。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三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康寿大药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医院药房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严格执行《首营医院药房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医院药房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法证照、生产批文、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标签、说明书、物价批文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药品购进记录应包括:购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购进人员、备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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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医院制定本制度。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医院药房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验收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臵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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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储存药品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出库发生差错制定本制度。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2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药品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药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10℃,各库(区)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在库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10cm的距离。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药品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药品上柜台前应做好交接,并进行质量检查。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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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医院药房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医院药房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2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医院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臵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8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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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3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对储存的药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药房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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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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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调配给患者。不合格药品指;《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事吉安市药品检验所检验。

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在库养护检查中,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库(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6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7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10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1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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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加强对本医院所使用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临床医务人员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对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均应实施监测;严重的、罕见的和新的不良反应需上报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4报告程序和要求:医院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医务人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本医院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6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7所使用的药品中发现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其他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每季度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报告。

8发现非本医院所经营药品引起的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发现者可直接向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9处理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保管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10本医院对发现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或未按规定报送及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人员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定义: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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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医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药房的环境卫生管理:药房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无污染物。药房门窗、玻璃柜明亮清洁,地面无脏迹,货架无灰尘、污渍。药房墙壁无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洁的死角。药品包装应无尘,清洁卫生;资料样品等陈列整齐、合理;禁烟标志的场所严禁吸烟。拆零药品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2仓库的环境卫生管理:办公生活区应与储存作业区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不能对储存作业区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库房内墙壁和顶棚应光洁、平整,不积尘、不落灰,地面应光滑、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并采取防虫、防鼠、防尘和防止其他污染的设施,保证药品不受损害。库房、仓间墙壁、顶棚、地面应光洁平整。定期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和药品卫生。中药饮片分装用具和质量养护检查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3各单位的卫生工作应定期检查,详细记录,奖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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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医院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员,应每年定期到永新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如乙肝、甲肝等)、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和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等项目的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7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每年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的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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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规范医院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药学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医院药房每年应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及医院药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考核。3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对全员进行药品法规、质量规章制度及专业知识、执业道德、工作技能等培训考核工作。培训人员覆盖面应达到100%。医院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医院药房中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购进、调剂等岗位的人员必须按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经职工技能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质量管理人员应建立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内容包括:姓名、职位、职称、培训时间、培训题目、培训地点及培训师、课时、考核结果等。8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应做好全年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者等。每次培训后应做好考核工作,验证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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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四

一、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驶、超速、超载、超车;驾驶员疲劳驾驶、技术生疏、应变能力差;特别是制动系统不符合基本要求等造成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及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行为引发校车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预防:

1、幼儿园外出租用车辆目前须选择大众崇明公交公司的车辆,并选用遵纪守法、经验丰富、工作责任性强有一定驾龄的驾驶员担任驾驶员。

2、建立集中学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身体与心理状况的检查。

4、加强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幼儿文明乘车,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不抢座位。

5、加强对幼儿园自有车辆的管理。(电瓶车.汽车)。

6、幼儿园制订并落实驾驶员驾车安全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7、不准违法超速、超车。

三、事故的处理: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车辆碰撞等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伤应立即报警,若无伤者、能自行协商解决者可自行协商解决。

2、立即处置乘车人员,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

3、有秩序地指挥幼儿换乘其它车辆,特别注意换车过程中的幼儿安全保护。

4、报县教育局。一般事故3天内作书面报告,重大事故立即口头报,事后作书面汇报。

5、通知受伤幼儿家长。

6、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调解。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五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目前,我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有麻黄素原料药、咖啡因原料药、二类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麻黄素、咖啡因等特管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安全等全过程管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梁维菊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xxx、xxx二位负责。

一、特殊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公司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供应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二、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验收、保管、养护、销售、出库运输、报损、安全全过程管理,除遵循一般药品经营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审批:麻黄素、咖啡因原料药的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核签字、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2)对二类精神药品、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养护、出库、运输、报损、安全过程的管理,实行审核采购,审核销售,审核报损;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出入库复核,按期养护,安全运输,专库贮存,专人管理,专帐收付。

(3)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严禁销售给个人及相关手续不完整的单位。

(4)二类精神药品、及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经营中严禁现金交易,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货,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售出的药品有质量问题,经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并须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5)运输管理:对购买手续完备的使用单位是贵阳市以外的,需到贵阳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证,凭证运输;专人负责押运。

(6)如遇药品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保管、安全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系统报警装置,以及门、锁情况,若发现问题,立即报公司行政部进行处理。

(8)对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的经营须严格按照规定,决不允许有差错发生。

(9)对麻黄素、咖啡因二种原料药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凭证、须存档至五年以上,然后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本制度为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的一部分,其他制度按公司经营质量管理文件执行。

含特殊管理成分的复方制剂的采购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管理、票据管理、出库运输等,除遵循一般经营药品的管理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采购必须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销售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完整的质量档案。

2、销售必须严格审核销售单位资质,采购人员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送货上门(至销售单位注册仓库或注册地址),销售单据原件客户保存,复印件由购买单位盖章或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印章的按手印)返回存档备查。

3、指定专人开票销售,专用帐套管理。

4、一次性购买此类药品50以上(含50)个销售计量单位的客户须先致电市局市场处备案(市场处电话:xxxx-xxxxxxx);发现可疑购买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汇报核实,同时不得向其销售任何药品;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实确实可疑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六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流程图。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管理规定。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12、麻醉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科室保管岗位职责。

15、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6、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制度与程序。

17、关于特殊管理药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0、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由医务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院相关工作制度。

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为本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五、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六、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七、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非长期应用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九、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不超过1日常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特殊情况由医生注明理由,可适当延长。

十二、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三、开具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需延长由处方医师签字。

注明,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十四、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亲自诊查患者,出具诊断证明,建立相应病历,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住院病历由病案室保管,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十五、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十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所列项目填写要完整、清晰,不得空项和涂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

一、由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等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过期、损坏情况时,由各调剂室、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向药学部提交报告及待报损药品。

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过期、损坏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过期、残损原因和处理意见。

四、提交报告和过期、残损药品经药学部初审后提交麻精药品管理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经医院行文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

五、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复并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流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分管院长、医务部、护理部、药学部、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二、药品库在有防盗措施和报警装置的房屋和保险柜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各调剂室在保险柜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在保险柜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有指定双人负责,明确并承担各自责任。

六、药品调剂窗口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七、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八、对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全程品种及批号管理和追踪。

九、保卫科组织对重点部门的监控和各部门的巡视监管。

十、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环节及时进行防范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或被抢时,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科,并做好现场保护。

二、如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可疑人员,第一时间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科,争取协助留住人证。

三、科室负责人得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并同时上报医院分管领导。

四、科室负责人及医院保卫科做好相关情况的了解和处理工作。

五、医院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向济南市卫生局、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厅报告。

六、各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教训,查找原因,加强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安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由医务部、门诊部、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

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实行处方计数管理。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由医务部、门诊部统一管理。

五、领取和使用单位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定量领取一定数量的空白处方,有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六、空白处方须退回或销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注明原因,连同处方一并交回医务部或门诊部。

七、再次请领时应依旧编号核对收回处方数量,遗失处方应写出书面报告注明原因。

八、已开具发出的处方由药学部负责保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

九、处方保留期满后药学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医院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麻、精药品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检查。

二、每月检查药学部药品库和各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检查标准依据管理规定,记录于专项检查表,每存档。

三、每月检查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管理情况,检查标准依据管理规定,记录于专项检查表,每存档。

四、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及应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每年年终汇总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应用情况。

五、检查情况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部门,作为相关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定期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管理规定。

一、药学部负责确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用量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出库量。

二、药学部负责各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用量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三、药学部负责各调剂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存放基数数量,依据临床用量可适当调整,不超过一周用量。

四、临床科、护理部、药学部负责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急诊、夜班用量确定,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定点覆盖范围的一天用量。

五、麻醉科、药学部负责手术室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手术量,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常用量。

六、周转库存基数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调整基数,按工作程序进行,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和安全需求。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

一、调剂室、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应有专门交接班登记本,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日期、时间、药品通用名称、数量、交接班人签名等。

二、各调剂室、相关临床科室及护理单元凡更换值班人员时,均需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

三、交接班需当面进行药品品种、数量核对,确认帐物相符。

四、发现药品损坏,立即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五、如发现丢失,立即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

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院内培训和考核由院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三、院外培训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四、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五、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资料学习和网络学习等方式。

六、培训结束后医务部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七、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取消其。

处方开具、处方调剂资格。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

二、购入时,指定的双人验收药师需仔细验收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验收合格后双人签字,填写专用账册,账册中包含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三、药品库专职管理人员依据调剂室领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填写专用出入账册进行原始记录,记录中含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四、调剂室从药库领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进行专册登记,登记中含药品批号和有效期。

五、调剂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消耗量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等信息。

六、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批号等信息。

七、回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时需核查批号,登记留存。

八、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定期对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麻醉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放在保险柜中存放,专人负责,加密保管,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二、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清点、使用登记本,班班交接,认真记录,签全名。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医嘱执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或外借。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由具备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24小时内补充。

五、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有检查清点记录,发现药品有变质、沉淀、变色、过期及标签模糊等及时报药学部处理。

六、临床使用中如有剩余药液,按废弃药液处理,处理时须经2人核对,并做好记录,双人签署姓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科室保管岗位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临床科室或护理单元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放在保险柜中存放,加密保管,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三、管理人员按配备基数清点药品品种、数量、批号、效期等,无误后在基数专用卡上签字确认。

四、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遵医嘱执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或外借。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使用后,进行使用登记,并保留空安瓿,凭具备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专用处方和空安瓿到药房领取,24小时内补充。

六、每次取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后的第一时间,将其存放到专用安全柜中。

七、建立清点、使用登记本,班班交接,认真清点实物并记录,签全名。

八、定期检查药品使用情况,发现药品有变质、沉淀、变色、过期及标签模糊等及时报药学部处理。

九、使用后安瓿内剩余药液须经2人核对后弃去,并做好记录,签全名。

十、负责管理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进行基数药品的管理交接,并更换基数专用卡的签字。

十一、管理中,发现可疑安全性隐患时,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防止流入到社会和在本医疗机构外使用,确保依法全程管理的实施。

一、由药学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二、执业医师、药师经培训和考核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处方医师应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除特殊需要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经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的调剂程序,药师在处方应签署姓名。

五、审核药师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复核、发药药师应当拒绝调剂,并向临床医生反馈。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月汇总,集中存放,留存2年备查。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专用区域,定点存放。

八、第二类精神药品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九、本院购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药学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等管理。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有过期、损坏情况时,由各调剂室、临床科室和护理单元向药学部提交报告及待报损药品。

三、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过期、损坏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过期、残损原因和处理意见。

四、提交报告和过期、残损药品经药学部审核,确认无误后,并监督进行销毁处理。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过期、损坏的销毁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流程。

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制度与程。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院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品仓库、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三级管理。

(一)药品仓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每天结算,使用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三)根据临床用药和管理需要,在部分病区和手术室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基数,周转库存基数数量依据临床急诊、夜班用量确定,可适当调整,一般不超过该科室(或储备区域)一天常规用量;手术室依据手术量,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常用量。

(四)为便于统一管理,将病区和手术室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和数量由药品库提供并设立备用目录。

二、麻精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涉及到的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按岗位工作职责要求承担管理。

(二)按照相关规定药库设专库,储存各环节配备保险柜,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按要求进行管理。

(三)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按要求进行登记,专用账册至少保存10年。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医院印制的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项目符合要求。三、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的工作程序,遵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关于特殊管理药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以下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规定标识。

1.麻醉药品标识:

2.精神药品标识:

3.放射性药品标识:

4.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设专柜、定点贮存。

三、为保证特殊管理药品安全使用与安全贮存,于专柜内侧标注“特殊管理药品专柜”字样。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在储存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完整可识别。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三、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毒性药品应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帐记录。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四、医师应当根据诊疗指南和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

五、药学部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六、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楚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

七、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八、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

九、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每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出现问题时,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十、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十一、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

一、毒性中药品种。

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阿托品洋地黄毒甙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素及其制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__(国务院令第445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二、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

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四、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五、因医疗需要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专人管理、专用保险柜、专用标识、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七、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八、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济南市公安局、并同时报告济南市卫生主管部门、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九、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济南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十、本制度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

为保障用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加强高危药品管理,特制定高危药品分级管理制度及高危药品目录。

一、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若使用不当或发生用药错误会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死亡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等。

二、根据药品特性和临床使用情况制定我院高危药品目录,并定期修订。

三、对高危药品实行分级管理,将其分为a级、b级、c级。

四、高危药品应在专区定点存放,由专人管理。

五、建立高危药品专用标识,全院范围在a级高危药品储存。

处粘贴高危药品警示标识。

六、b级和c级高危药品采取专用药品目录粘贴警示标识或专区、专架粘贴警示标识。

七、医生开具高危药品处方时,应认真核对病人姓名、病历号、药品名称、药品剂量及给药途径等,严格按照说明书用法用量执行。

八、药学人员应在调剂高危药品时,认真审核、准确调配、严格复核、发药时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九、护理人员在执行高危药品医嘱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应加强使用过程中观察。

十、加强对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发生可疑事件及时通报。

十一、新引进高危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为加强高危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高危药品全程监管。

和临床用药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高危药品系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等。

二、高危药品的危害在于因使用错误,可能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虽然错误使用这些药品不会比其他药品常见,但其后果严重。

三、高危药品实施全院统一的警示标志(见附后标示),在使用各环节中给予药师、护士、医师等相关人员警示提示。

四、高危药品贮存与保管的所有区域,需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或专层或专用药盒放置。

五、高危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药学部门各工作室指定专人负责上架高危药品的养护、清点等工作。

六、护理单元特殊需要备存高危药品时,由护理部审核同意,药学部配发实行固定数量,护士长负责本单元高危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每日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七、药学各工作室、各护理单元需加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贮存、保养,做到“近期先用”,确保药品质量。

八、应用高危药品的临床医师须具备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了解高危药品的特点,掌握规范的应用方法。

十、高危药品品种遴选和调整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家论证,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

十一、高危药品采购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供应。特殊情况可启用临时采购程序,须保留完整记录。

十二、高危药品调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经复核后,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十三、静脉用高危药品的配置,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进行调配或在有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配置。

十四、护理单元需严格限定使用人员资格,不具备独立值班能力的护士不得独立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

十五、静脉用高危药品注射给药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等确认无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无异常后方可给药。

十六、静脉用高危药品给药过程中,应密切加强对患者的监护,注意高危药品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环节,严格按要求控制,保障用药安全。

十七、高危药品品种中需要冷藏、避光等要求储存的品种,应在设有专门的冷藏条件和避光设施中定位存放。

十八、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高危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加强安全性监测,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对其不良反应(事件)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按要求程序上报,并在病历中有记录。

十九、高危药品临床应用评价执行高危药品专项点评制度。

二十、药学部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的高危药品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全院通告。

二十一、药学部、护理部定期对各工作室及护理单元的高危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反馈和整改。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七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八

一、实验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帐,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品帐,做到总帐、分类帐与物相符,仪器与仪器橱卡记录相符。

三、仪器存放应定橱定位,做到分类科学、取用方便、整齐美观。要按仪器性能做好防尘、防压、防蛀、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磁及避光等工作。仪器、药品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四、贵重精密仪器,要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后才能启用,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定期擦抹或用机械吸尘除灰。贵重、普通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都要存档管理。

五、各种仪器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实验中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结合课程标准或教材的变化,要及时更新补充新的仪器,保持教学仪器数量和品种的动态平衡。

六、易燃、易爆、有毒药品,使用时要进行登记,限量发放,如有剩余,要如数回收。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按帐点物,逐件交接,遇有帐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九

为了认真落实部、市教委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及公安机关关于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保管和使用剧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出如下规定:

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4、在开学初、放假前要检查危险品的出入帐目。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返岗返工返学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返岗返工返学(以下称“三返”)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和中省市县决策部署,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总要求,全面做好“三返”返前、返中、返后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实现全县疫情“零输入、零传染、零发病”。在全县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不误”,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

二、“三返”时间和人员安排。

(一)“三返”的时间。

1.凡在《中共子洲县委办公室子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子办发〔2020〕5号)中明确到岗到位的人员,保持不变,继续在岗。

2.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服务领域事业单位(附件1)的工作人员2月9日全部返岗,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单位分批分期组织返岗,确保机关单位正常运转。

3.正常生产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的重点企业单位人员2月9日全部返工。

4.其他企业单位及全县各类重点项目、建筑工地不得早于3月15日前开(复)工。

5.在未得到上级教育部门确定的开学时间前,县内所有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学生返校,校外培训活动一律暂停。

(二)“三返”的人员范围。

1.凡在子洲境外、陕西境内居住的“三返”人员,2月9日全部返回子洲,因外地管控措施限制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履行请假报备手续。从抵子次日起,自主居家隔离14天,身体状况经监测正常后,方可解除隔离,由“三返”人员所在单位向县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申请返岗返工。因隔离、留观或其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2.凡非陕西籍人员,原则不允许返岗返工,确需返回的,经请示县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从抵子次日起,自行居家隔离14天,经监测身体状况正常后,方可解除隔离、返岗返工。2020年1月1日后未离开子洲,且不属于留观隔离范围内或医学观察期满的人员允许返岗返工。

3.湖北籍或有流行病学史(湖北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并仍在医学观察期、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得返岗返工,但均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三返”人员输入管理。

加强排查登记,充分发挥8个县级交通检查站点作用,做好“三返”人员登记,包括身份信息、体温、联系方式、交通工具、同乘人员、始发地等,返岗人员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返工人员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确保人员入境信息可溯源。(牵头领导:张小锐,交通运输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二)严格“三返”人员日常管理。

1.建立“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要主动联系,提前摸排“三返”人员相关信息,包括本人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情况、直系亲属健康状况等,并登记造册(附件2)。由县工贸局督促各企业将返工人员信息报送县人社局。对返回前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湖北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不得返回。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返回。(牵头领导:贺安刚,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2.建立“三返”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每日向县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三返”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附件3),子洲县内就读学生和企业员工每日身体状况由各学校、各企业分别向县教体局、县工贸局报告,再由县教体局、县工贸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疑似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联系人:张斌,电话:18091249857)、(牵头领导:高燕、张小锐,牵头部门:教体局、工贸局,配合单位: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3.健全自主隔离人员健康台账。对需要自主隔离的“三返”人员,由其所在党政机关单位、用人企业单位、学校负责指定专人,每日两次监测体温,检查其身体状况,登记造册(附件4),签字备案,并监督其严格落实隔离措施。(牵头领导:贺安刚、张小锐、高燕,各党政机关单位、工贸局、教体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内部防控管理。

1.建立防控监管工作方案。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序、可控、应急”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三返”工作方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两名固定联络员,定期向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督查组报告本部门、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动态。企业工作动态由行业监管部门工贸局每日汇总后报告。(联系人:吴帆,电话:15619907331)、(牵头领导:韩金华、张小锐,各党政机关单位、工贸局负责落实)。

2.建立“三返”人员承诺制度。所有“三返”人员要与所在单位、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5),包括本人身体状况良好、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流行病学史(湖北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及未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各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县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签订承诺书。各企业由工贸局负责与县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签订承诺书(附件6),未签订承诺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人员一律不得返岗返工。(牵头领导:贺安刚、张小锐,各党政机关单位、工贸局负责落实)。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坚守底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复工复产验收,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复)工。(牵头领导:贺安刚,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各行业监管部门、各乡镇配合落实)。

(四)加强封闭管理。

1.加强机关单位封闭管理。全县所有机关单位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置检查点,安排专人对所有出入人员检测体温并登记,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所有出入车辆必须消毒。原则上禁止非本机关单位人员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提前预约、佩戴口罩、详细登记、量体温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内。对新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机关事业单位独立办公的立即停止运行、综合办公的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牵头领导:贺安刚,各党政机关单位负责落实)。

2.加强企业封闭管理。全县所有企业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并设置检查点,安排专人对所有出入人员检测体温并登记,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所有出入车辆必须消毒,禁止非本企业人员进入。对新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企业单位立即停产停工停业,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牵头领导:张小锐,工贸局负责落实)。

3.加强居住小区半封闭管理。按照属地原则,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管理、小单元作战”的防控措施,及时排查掌握外来人员情况,尤其是加强租房人员管理,落实房屋出租人主体责任,对租房户建立台账,实现返回人员报告制度。所有居住小区24小时不间断应急值守,小区原则上只保留1个进出通道,早晨6时至晚上11时,实行半封闭管理,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晚上11时至次日早晨6时,实行全封闭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组成专门队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居民进出小区必须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居民进行提醒并劝返。小区居民及车辆进入小区时,一律逐人逐车进行核查登记,体温检测正常和车辆消毒后,方可放行,非本小区居民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快递、外卖一律不得进入小区,要实行无接触配送。“三返”期间,对新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区域实施封闭,楼房1人封闭单元、2人封闭整楼、3人以上封闭小区,平房对四邻进行封闭隔离,封闭后由属地乡镇负责做好隔离人员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牵头领导:惠静波,牵头单位:双湖峪街道办、苗家坪镇政府,配合单位: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

(五)减少聚集聚会活动。

1.全面减少会议活动。发挥各村(社区)党员先锋队作用,不间断开展巡逻,及时驱散人员聚集的各类活动。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要合理安排公务活动,减少人员聚集,除疫情防控会议外,其他拟定的会议活动特别是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应暂停、推迟或取消。对确需召开的会议,要严控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增加人员间隔,控制会议时长,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做好佩戴口罩、全面消毒等防护处置措施。对确需举办的活动,需经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牵头领导:李超鲲及各包乡镇县级领导,各乡镇,各党政机关单位负责落实)。

2.合理调整办公方式。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和机关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合理安排干部职工办公时间和办公方式,能网上办理的事项尽量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除工作要求必须在岗人员外,暂未承担实际任务的干部职工,由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灵活把握和管理,可安排学习或在家网上办公、电话办公,但不得离开子洲,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各窗口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检测和秩序管理,提倡预约办事服务,非核心材料可采取容缺备案限期补正的机制,防止扎堆办事。(牵头领导:贺安刚,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3.加强机关单位餐厅管理。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食堂坚持“防疫优先、安全第一”原则,结合实际,采取分散就餐、错时供餐等方式供餐就餐。就餐人数较多的应采取打包配餐制,避免食堂规模聚集就餐。鼓励干部职工回家就餐,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牵头领导:贺安刚,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六)加强各类市场管理。

1.保障民生类经营场所管理。“三返”期间,符合相关卫生防疫要求的农贸市场、超市、加油站、药店等民生保供经营场所,原则上可以正常营业。由各经营主体负责,对营业区、生活区、办公区等开窗通风,每天定期消毒不少于两次,必须配备必要防疫用品和卫生用品,必须安排专人在入口处测量体温,必须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营业场所人员密度不得低于5平方米/人,实行人流量动态管理。各营业场所经营服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收银和结账人员之间必须保持1.5米以上距离。消费者进入必须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对未佩戴口罩和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消费者一律禁止进入。(牵头领导:惠静波,市场监管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关闭各类非民生类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住宿酒店(宾馆)一律关停,所有餐馆一律关停,各类商铺、门店、商业综合体、建材市场及其他经营场所暂不开放经营,所有文体场所、娱乐场所、康养健身场所、旅游景区等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暂不对外开放,所有公交、出租、客运班车视疫情情况经审批后恢复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住一体酒店(宾馆)经审批后方可营业,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必须安排专人在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等排查工作,对未佩戴口罩和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消费者一律禁止进入,严禁接待婚宴等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牵头领导:惠静波,市场监管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七)加强环境卫生整治。

1.做好机关单位企业办公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大扫除和消毒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对办公楼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处理。要勤开窗、常通风,及时清理垃圾,防止滋生病菌。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桶,妥善处置废弃口罩。(牵头领导:贺安刚,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

2.加强社区(村)及小区物业清洁消毒工作。做好小区楼梯消毒、电梯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桶,妥善处置废弃口罩。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控工作。(牵头领导:各包乡镇县级领导,各乡镇负责落实)。

(八)加强诊疗机构管理。

“三返”期间,全县保留6个合规药店经营,其余从事诊疗服务的诊所、药店一律关停。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严格按照县卫健局《关于全面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子政卫健发〔2020〕22号)执行,村卫生室管理参照乡镇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落实每日接诊信息上报工作。(牵头领导:高燕,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分别负责落实)。

(九)加强防护物资保障。

“三返”期间,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需求量大,要统筹做好采购调运等物资保障协调工作,在优先满足防控一线需要的前提下,保证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人员口罩需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要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准备足够数量的口罩,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同时,储备足够的消毒剂并掌握其配制使用方法。(牵头领导:贺安刚,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十)加强健康宣教工作。

全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加大对“三返”人员、农村和社区群众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防护意识和居民健康素养,借助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出现症状及时就诊。(牵头领导:李庆华,新闻宣传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管好自己的人,把好自己的门”,把广大干部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三返”人员防控保障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一把手”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落实,以实际行动把中省市县要求落到实处,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夯实工作责任。县委组织部负责监管指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县发改和科技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负责监管指导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返工并制定返工人员的防控保障方案;县教体局负责监管指导各级各类学校防控保障方案;县工贸局负责监管指导工业企业、商贸流通类企业、中小企业并制定返工人员的防控保障方案;县民政局负责监管指导社区并制定“三返”人员的防控保障方案;县住建局负责监管指导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并制定返工人员的防控保障方案;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指导食药企业、酒店、各类商铺门店、农贸市场、建材市场;县人社局负责监管指导农民工返工;县交运局负责监管指导客运、货运企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指导涉农企业;县文旅局负责监管指导文化旅游类企业;县国资办负责监管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县金融办负责监管指导金融类企业。

(三)加强督导检查。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督查组要对照方案要求,制定督查任务清单,创新督查方式,落实督查责任,真督实查,每日通报疫情防控情况,推动各项防控措施落细落实。

(四)加大打击力度。“三返”期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要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厉打击“黑车”“私车”非法营运行为,保证全县“三返”期间关键节点疫情防控秩序稳定。

(五)严格追责问责。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凡“三返”人员隐瞒相关情况不报的、违规聚餐聚会的、不配合不服从疫情防控统一安排的,一律给予顶格纪律处分,造成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一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自查制度1.库房保管员及各药房组长每月对所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应及时填写自查表,并上报各部门负责人。药学科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审核汇总。

2.各临床使用科室由专人每月对所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时报药学科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审核汇总。

3.药学科质量管理小组每年年底对所有自查表进行年终汇总,并做分析报告上报药学科主任.4.对于自查过程发现问题及疏漏时,各部门负责人会同药学科质量管理小组对此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处理报告。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学科主任及主管院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参与特殊管理药品自查工作的人员应做到认真负责、准确及时。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二

2014年3月22日-23日参加了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在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举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班》强化学习班。通过对法规学习、药理机制及临床应用的学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心得: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管理方面。

1、必须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2、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医疗机构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必须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采购、储存和人员培训方面。

1、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3、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精神药品公路运输有专人负责押运,并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精神药品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精神药昂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帐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9、销毁麻醉、精神药品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的调配和使用方面。

1、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的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其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每天结算。

2、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的麻醉、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精神药品调配。

4、执业医师必须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医师开具麻醉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6、医师必须按规定限量开具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7、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拒绝发药。

8、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专册进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体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9、专用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0、医疗机构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11、门诊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处方。

12、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在急诊药房配药。

13、对麻醉、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14、购买的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四、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方面。

1、麻醉、精神药品库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4、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5、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将原批号的空安瓶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瓶或废贴数量。

7、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办理退库手续。

8、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三

7.麻醉药品空安瓿回收及专用卡病人剩余药品回收不规范;三.特殊药品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

1.建立麻精药品管理机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统一领导医疗机构内麻精药品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2.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退货、报残损、销毁、安全管理、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3.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4.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特殊药品的采购:1.采购单位的资格。

医疗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由合法医疗机构使用;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方可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一式二份,申请的医疗机构及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各一份,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2.采购计划: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购买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的购用计划表,报市药监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市药监局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批准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市药监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底之前应将上一购买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报市药监局备案。3.采购及运输:

采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随带《执业许可证》、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订购单”,特别是印鉴卡(申购数、支出数、结存数)、订购单中有关项目应填写规范、齐全。麻精药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运输应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1、验收程序: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四)、特殊药品的贮存:1.贮存的硬件要求:

****:****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联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贮存管理要求:

****:使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复核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急诊观察室、手术室、各病区、储存备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一般不得超过一日使用量。过期、破损等不可药用的麻精药品须登记造册,在当地药监局监督下销毁。麻精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对麻精药品的调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四

1、验收程序: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特殊药品的贮存:1.贮存的硬件要求:

毒性药品: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联网。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贮存管理要求:

毒性药品: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1、毒性药品使用: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3.麻精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疾病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2)调配麻精药品处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专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处方医师、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麻精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装订汇总,保存三年备查。

4)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5)、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如数交回,注射剂应记录收回空安瓿及批号,贴剂应记录收回废贴数。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收回的麻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及记录。

6)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麻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精药品;4.特殊药品的剂量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麻醉药品: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1998年(国药管安[1998]160号):癌症镇痛用吗啡,不受吗啡极量限制,即吗啡无极量;1999年(国药管安1999]48号):癌症治疗用控释、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2002年“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五.麻精药品的临床应用:

(一)、短期使用的病人。

除痛剂量由医师决定,使用剂量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麻醉药品的医嘱、病厉、手术记录应与处方相符。使用有极限量限制。该类病人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二)、晚期癌症患者的镇痛治疗:

1、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申领:下列二类病人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应申领专用卡:

(1)、对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2)、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

2.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的材料: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3.麻醉药品的供应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发给门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4、医生职责:

1)按本规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2)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3)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评估、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4).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

5).按规定剂量处方: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五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院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州药监部门监督销毁。旧安瓿等容器要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加,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六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注射用麻醉药品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及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七

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和出库管理1.目的:规范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和出库管理。2.范围: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和出库。3.职责:。

3.1仓储部: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售、出库复核工作。

4.制度。

4.1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照批准的供药责任区域进行销售。

4.2应建立相应医疗机构的供药档案,内容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药品采购明细”,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4.3销售毒性中药材时,应当核实客户的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与备案一致,否则不得销售,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向集团公司或者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4.2.3应按供药计划量销售,不得超量。

4.2.4销售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时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暂停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继续销售,4.3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4.4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出库应由双人同时复核,仔细核对数量,检查质量状况,双人签字。

瓿更换,并建立剩余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销毁记录。

5.支持性文件。

第七章。

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管理。

1.目的:规范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管理。

2.范围: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

3.职责:。

3.1仓储部:

3.1.1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押运工作。

3.1.2负责办理《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证明》。

3.2仓储部: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工作。4.制度。

4.1运输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

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应重新办理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饮片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输工作,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2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车况良好,应使用双锁。

车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所装物资的票据相符,装好后检查是否牢固可靠,应使用双锁锁好车门。

4.3应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运输,有二人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不得办理其他事务,必须直接运到客户所在库房。在运输途中司机要做好防晒防雨工作,不准疲劳驾驶,严格执行驾驶行车条例,并随时注意检查货物安全,不得中途改道、捎私货,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不得隔夜运输,严防丢失。

委托运输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托运,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4.4交付时双方验货无误后办理有关交付手续,并要求买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字认可。回执单按照销售票据的规定进行保管。

5.支持性文件。

5.1《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记录》。

第八章。

1.目的:规范不合格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控制管理,防止流弊。

2.范围:不合格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

3.职责:。

3.1药材公司:负责不合格品的控制管理,负责销毁不合格品。

3.2质量管理部:监督不合格品管理,监督销毁。

4.制度。

4.1对过期失效、残破等不合格品应进行控制性管理,在库房的不合格专区或专柜内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淆。

4.2残破的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保留原包装。

4.3报损销毁不合格品,应按照公司《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控制程序》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4.4销毁不合格的精麻药品时,应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保存相关管法律文书。

5.支持性文件。

5.2《不合格药品控制程序》。

5.3《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5.4《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

国药乐仁堂石家庄药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文件。

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管理。

1.目的:规范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评价机制。

2.范围: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药材公司: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库房内部安全管理、存储、押运工作;定期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3.2仓储部:负责毒性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运输安全;定期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3.3质量管理部:定期参加安全评价工作。

4.制度。

计划销售,发现异常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销售。

4.2库区安全管理4.2.1库区实行门卫24小时值守,非本单位车辆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4.2.2毒性中药材仓库实行24小时视频监控,监视器安装在监控室,有监管人员负责监查。

异常、人员异常出入库等非正常情况作好记录,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4.2毒性中药材如遇被盗或丢失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局申请监督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存法律文书。

理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仓储部门的负责人、安全员及特药专管人员为组员。

4.4.2检查频次: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和评价,安全员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和检查应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制定预防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4.4.3进行安全评价,应制定安全评价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安排、参加人、评价内容等。

4.4.4安全评价检查内容。毒性中药材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包括:

b.安全办公落实情况:业务经营使用的计算机使用是否安全;

国药乐仁堂石家庄药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文件。

f.专用运输设备安全状况。

h.其它有关安全工作情况。

4.4.5安全评价结束后由评价小组汇总情况,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明确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评价报告。指定责任部门、规定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限。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应上报上级领导递交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4.4.7安全评价小组应跟踪检查验证整改情况是否达到标准并做好记录。

5.支持性文件。

5.1《麻醉药品专库监控回放记录》。

5.2《报警设备巡检表》。

第九章。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施设备管理。

1.目的: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施设备管理,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2.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设施设备管理。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库房内部设施设备管理。3.2仓储部: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运输设备的管理。

3.3质量管理部:负责库区安全管理和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

4.制度。

4.1中药材、中药饮片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一般性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

4.2一般性设施设备包括:计算机、无线射频终端设备、地垫、温湿度监控设备、温湿度调控设备、虫害控制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一般性设施设备的管理参照公司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4.3.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110联网报警器、监视视频显示器、监视器、灭火器。

4.3.1中药材、中药饮片报警器主机及显示器等安防设备应固定于可直接进行防盗和实时显示的位置。

报警器应与门卫值班室相连。值班室警卫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控、管理,每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报警器、显示器不能正常使用,警卫人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告知特药专管人员进行检修。

区内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报警器开启时间的,由特药专管人员通知警卫人员,并做好文字记录。

4.3.3门卫值班室应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脱岗、空岗。如有报警,警卫人员应该立即确定地点,前往现场查看,同时立即通知特药专管人员,如情况严重可直接报警。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八

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送。

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实验时必须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晰、准确。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

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附;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前子、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雄黄、九分散、九虎丹、九转回生丹、回生散。

一、门诊工作制度。

1、医务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医务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对病员应认真问诊,检查并做好门诊扼要登记。

2、对高热、老年及重病号提前安排门诊,对行动不便的病人需到现场诊察。

3、对诊断不明,疑难及危重病人应及时转诊,以确保安全。

4、医务人员要遵守医德,文明行医,努力做到:对待病人热心、诊治病人细心、回答问题耐心、行医看病诚心。

5、采用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方法治疗疾病。遇传染病时按相关程序及时报告处理并做好登记。

6、医疗文书必需字迹工整,医师处方要签全名。

7、遵守医疗原则,不因情面而违反执业医师法及其他医疗法律文件进行执业活动。

8、加强咨询、保健和流行病的防治知识宣传。

二、治疗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医嘱执行,对有过敏反应的药物注射前应做皮试。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人热忱体贴。密切观察注射后情况,发生反应或意外,及时报告医生并处理。

3、保持治疗室干净整洁,定期紫外线消毒,防止无关人员逗留。

4、各种药品器械分类放置,标签醒目,字迹清楚。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一次性注射器具,以防发生医疗事故。

6、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消毒、毁型、定期焚烧,按照规定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7、器械实施高压消毒,定期更换浸泡消毒液:过氧乙酸,金星,康灵等不超过七天,戊二醛不超过3-4周,镊子等必须2/3浸泡在浸泡液中。消毒物品必须贴标签。

8、发生传染病时及时做好终末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1、配药前查对姓名、年龄、处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调配时检查药品是否过期变质,发药时交待口服及外用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如遇缺药或有字迹不清等疑问,通知医师更改。

3、检查处方有无配伍禁忌,监督医生科学合理用药,有权拒绝不合理处方的调配。

4、核算药品价格并收费,定期交学院财务处。

5、药房要分类储存,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6、经常清理药柜药架,缺药品种及时通知医师采购补充,过期药品及时下柜并登记报废。

7、门诊处方保存两年,到期由领导批准销毁。

8、保持药房环境干燥,整洁,温度适宜,经常通风,防止药品霉变。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学校医务室为了做好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医疗安全,特制定了以下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出现因为疾病和医疗而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确保学生的医疗安全。

一、严把用药关。

经学校调查研究决定,新学期开始执行新的用药方案。

1、学生在医务室看病不收挂号诊疗费。

2、学生看病时所配药物需按价付费(药品价格会上墙公示)。

3、临时服药暂不收费,外伤处理暂不收费。

4、教师配药按半价收费,每人全年不超过200元。

5、医务室购买药品到校管中心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对于变质和过期的药品要及时销毁;并对药物进行定期检查。如领药者发现过期药品应及时退回处理。

6、在生病学生未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售药给学生,以保证学生用药的安全。学生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适,都要求学生要随时到医务室进行复诊。

7、医务室应该保存学生就诊和治疗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询。

8、严格按治疗原则使用药品,并在使用药品时,严格按照药物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等使用,并注意药物的副作用。

二、严格诊断及治疗。

2、对于诊断明确的疾病,按治疗原则积极给予治疗,所有治疗方法严格按正规医疗要求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3、医务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态度和蔼可亲,积极关心学生的疾病痛苦,为学生着想。

4、如果诊断不明确的疾病,医务室应积极建议学生到正规医院作进一步的检查、诊断和治疗。

5、对于急症、危症的学生,医务室第一时间内通知班主任,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护送学生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6、对于诊断明确的特殊疾病,若校医务室不能进行治疗的,应积极建议学生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

1、采购。

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由药房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根据各类药品的消耗动态,定期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核后进行网上统一采购,严把药品质量关,绝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对抢救急用药品须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2、验收。

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房管理人员严格验收。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等项进行验收核对,全部合格,逐项填写药品验收入库记录本,经与原始单据核对无误,采购、保管人员签字后方可入库,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转账付款。

3、保管。

药房人员要认真执行药政法。对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必须按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库存药品按性质、剂型分大类,再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要求温度低温保存药品需冰箱内存放,需避光药品注意存放于非光照处,效其药品及时登记,定期检查,保持药库干燥、通风环境,做好防霉、防虫、防鼠措施,防火安全设施要齐备。定期清查盘点,有完善的药品帐,做到帐物相符。

4、调配。

配方人员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核对处方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配方完毕,配方及核对药师双签字,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药房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对急救抢救用药随到、随配、随发,不得延误。

5、使用。

门诊药房供病人使用,值班小药房供值班期间就诊病人使用,自费药品要严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费处方,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药房人员可拒绝调配。

6、盘点。

对药品进行一年四次的盘点,将电脑库存与实物核对,尽力做到电脑库存与实物完全相符,同时及时检查药品有效期,徐汇、奉贤两个校区也可以将有效期一年之内的药品相互调配,将近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告知医生负责人,以便能及时处理,而1个月后即将失效的药物另外存放,以杜绝过期药品的发放,保持药柜整洁、有序。

7、过期药品处置。

药房对过期药品,应妥善储存并有醒目的“不合格”标记,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报损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损,由药房进行销毁(溶解、破碎、焚烧等处理),以防流失再用。

6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十九

在现代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研制出越来越多的特殊药品,为医治一些严重疾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些药品虽然对疾病的治疗有着很好的效果,但使用也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避免不良事件发生。我在参加特殊药品管理实训中,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让自己更加意识到特殊药品的重要性和安全性的管理措施。

在特殊药品管理实训中,我们学习了各种特殊药品的分类、使用和副作用,更深入地了解了药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安全性的措施。通过与专业人员的交流、教学和实物演示,我逐渐认清了特殊药物的重要性和管理的紧迫性,也让我清晰地了解了特殊药品管理的诸多关键性要素。

特殊药品是指具有特殊适应症、临床使用范围较窄且颇具风险的药品。在特殊药品的管理中,不同的特殊药品有不同的管理须知,因此需要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根据患者病情的不同,临床医生需根据临床特点、药理特点和安全性的特点来合理处方。在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上,需注意严格的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所需的检测、评估以保证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在特殊药品的管理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是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关键。这一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等,特别是药品的质量检测、药品合理使用和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制度的完善、标准化和科学化,是保证特殊药物质量、使用合理和安全有效的必要条件。

第五段:结语。

特殊药品管理的实训,让我增强了药品使用的重视和安全性的监管意识,同时也让我更加清晰了解特殊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保障患者身体健康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总结(模板20篇)篇二十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因上述四类药品如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极易造成瘾癖、中毒或产生依赖性,危害人民健康,失之管理,就会发生流弊,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对这类药品必须实行有别于一般药品的特殊管理方式,如定点生产、定点供应、限量购买,控制进口等。

由于历史上中国人民深受麻醉毒品的危害,所以建国以来的数十年向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直实行特殊管理办法,以正确发挥防病治病的作用。早在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麻醉药品的品种范围、生产、供应和使用规定由卫生部设立或专门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种植、制造和贩卖。以后又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规定。1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化工部、商业部、财政部发出加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了1950年条例的内容。

1978年9月,国务院又重新订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在颁发的通知中指出,麻醉药品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可治疗疾病,减轻病人痛苦;用之不当,就会成为瘾癖,起毒害作用。这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斗争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制订了《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并于1979年2月公布实行。为了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中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11月28日又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一)麻醉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例如临床上常用于镇痛的吗啡、度冷丁等。麻醉药品也称为成瘾性的毒性药品。

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如麻醉乙醚,以及局部麻醉药如普鲁卡因等,它们与药事管理的麻醉药品不同,它们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

(二)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类、可待因类、福尔可定类、可卡因类、全阿片素类(潘托邦类)、大麻类和合成药类。具体品种如下。

阿片类:阿片阿片片阿片粉复方桔梗散复方桔梗片阿片酊。

吗啡类:吗啡盐酸码啡盐酸吗啡注射液盐酸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盐酸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类盐酸乙基吗啡盐酸乙基吗啡片。

盐酸乙基吗啡注射。

可待因类:可待因磷酸可待因磷酸可待因片注射液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糖浆。

福尔可定。

福尔可定片。

可卡因类:可卡因。

盐酸可卡因。

盐酸可卡因注射液。

以上几类麻醉药品是我国目前生产、供应使用的品种。

1、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原植物的种植或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按计划种植或生产;对成品、半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种植或生产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

2、麻醉药品的供应麻醉药品经营点必须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按规定限量供应给批准的使用单位。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或指定的经营单位凭医生处方(盖医疗单位公章)配方使用,不得零售。

3、麻醉药品的使用具备手术或有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经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供应级别后,发给购用印鉴卡,每季限量定点供应。

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禁止非法使用、贮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经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发给《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1988年以前,我国将精神药品纳入医疗毒药、限制性剧药进行管理,并于1979年,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了《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正式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共8章28条,内容包括总则,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罚则和附则。

60年代初我国曾发生去氧麻醉黄素事件,使四、五个省、市自治区几十万至百万人成瘾,严重者不能劳动,影响生产,当时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并由中央监委会同当地监委进行了处理,采取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坚决措施,才解决了这一问题。1964年卫生部颁发了《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将苯丙胺,巴比妥、去氧麻黄毒等列入管理范围。1979年卫生部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又进一步将安眠酮、安钠咖易产生依赖性的中枢神经抑制药、兴奋药列入管理范围。1986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等精神药品的暂行管理办法》,1988正式颁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一)精神药品的概念。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在临床中多用来治疗或改善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所谓药物依赖性,世界卫生组织和专家委员会在1969年所下的定义为:“药物依赖性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要求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有时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停药所引起的不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药性。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药物产生依赖性。”

将我国目前生产的品种列出如下。

安定艾司唑仑溴西泮。

氟西泮甲丙氨酯,眠尔通苯巴比妥氨酚待因(三)精神药品管理要点。

1、精神药品生产由卫生部和医药管理局指定药厂,按下达的计划生产。原料及其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2、精神药品供应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可凭处方零售。

3、精神药品使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概念。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死亡的药品。如三氧化二砷、士的宁等。

药物和毒物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任何药物的效应和它所有的制剂浓度都有直接关系,用量大,药物的血药浓度高,则效应相对增强,超过剂量就会出现毒性,这是种效应性毒性,系属药品不良反应的监察范围,不属于法定毒性药品的管理范围,在管理上应予区别。

毒性中药品种:按卫生部规定,毒性中药管理品种有27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斑蝥、青娘子、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藤黄、生甘遂、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雪上一支蒿、轻粉、红粉、白降丹、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按卫生部规定,毒性中药管理的品种有9种:去乙酰毛花甙丙、洋地黄毒甙、士的宁、阿托品、三氧化二砷、氢溴酸后马托品、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毒扁豆碱、升汞。

1、毒性药品的供应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毒性药品的使用调配按医嘱要求,并由调配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3、毒性药品的保管毒性中药应专人、专柜、加锁、建册、并记载收入、使用、消耗情况。严禁与一般中药混杂放置。

(一)放射性药品的概念。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放射性药品与一般药品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不同之处,在于它含有放射性同位素,能释放射线。

(二)放射性药品的分类。

按核素分类。

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36种放射性药品全都是由14种放射性核素制备的。因此可按核素的不同分为14类。它们是32磷、51铬、67镓、123碘、125碘、131碘、131铯、169镱、198金、203汞、99m锝、133m铟。

按医疗用途分类。

1.用于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2.用于肾功能检查;3.用于胃显像;4.用于肺肿瘤鉴别诊断;5.用于脑显像;6.用于肾上腺显像;7.用于心脏和大血管血池显像;8.用于心肌显像;9.用于胎盘定位;10.用于肝显像;11.用于肺动能检查;12.用于治疗皮肤病;13.用于红细胞寿命测定;14.用于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5.用于控制癌性胸腹水等。

(1)放射性药品的供应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2)放射药品的包装和运输放射性药品包装必须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分内外包装两部分。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3)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配备相应的核医学技术人员;并须持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理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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