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怎样生效(实用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碧墨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保险合同怎样生效(实用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篇一

大部分的合同是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还是对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限制的,其中比如:《担保法》对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有该法还规定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合同生效并不是全部都是一经签订就能生效,特别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关不动产的转让合同通常都是需要以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机动车为不动产。

二、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生效。二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篇二

咨询员: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形式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篇三

案情?

5月?北京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宽公司)与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深公司将660平方米的底铺出租给宽公司。租期三年,自206月1日至5月31日。租金每年24万元,先付后用。深公司负责出租房屋的水、电、暖正常供应。宽公司按月交纳水、电、暖气费用。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中约定由深公司提供房屋基本情况作为附件,但深公司未提供。该房屋在出租时深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出租后方取得。该房屋租赁一直未到房管部门进行出租登记。

8月5日,深公司将宽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宽公司在205月1日前未交第二年度租金;拖欠水、电、暖费用;擅自增建隔墙,私占通道,未及时修复受损台阶和下水井盖,故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对于此案,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故宽公司认为合同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理由是,深公司在出租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虽在事后取得,但未进行出租登记或补充登记,故出租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才能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宽公司与深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后成立。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该《办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因此,本案的合同未生效。

点评

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是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否依据部门规章

(1)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亦是我国法律渊源。理由是,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第二个问题实际是讲部门规章的效力和适用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规章也是具体适用法律,这是普遍的共识和做法。具体到本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可见城市房屋不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用房,只要是出租,就应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未办理的,缺乏房屋租赁的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

法律规定有些合同订立后,应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而未经登记备案的,并不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承诺生效意味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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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篇四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投保申请书(财产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财产险投保申请书投保单号:

要约生效和合同生效的区别篇五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xxxx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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