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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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一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二

社区服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让罪犯在离家近的社区中服刑,同时接受改造教育以及社区的监管和支持。在社区服刑期间,我深切感受到了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自己一步步走向改变的过程。下面是我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罪犯来说,社区服刑是一次独特的机会。社区服刑让我能够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进行改造,不再被囚禁在高墙之内。这种机会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过去,反思罪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从社区服刑的过程中,我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社区做出自己的贡献,并逐渐重建对社会的责任感。

其次,社区服刑培养了我积极的思维方式。在过去,一直生活在犯罪的误区中,我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然而,当我进入社区服刑后,开始接受改造教育和心理辅导,我逐渐开始转变思维方式,学会培养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社区工作人员给予我鼓励和支持,在他们的激励下,我学会了挑战自己的极限,用心去体验生活的美好,并坚信只要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

第三,社区服刑增强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在社区中结交了许多友善的朋友,他们对我充满了理解和接纳。和他们一起分享生活,我重新学会了信任他人,并克服了以往对社会的抵触心理。我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各种技能和知识,不仅拓宽了自己的眼界,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这些对我日后的生活都有着很大的帮助。

第四,社区服刑也提高了我对自我管理的意识。社区服刑要求我们坚守制度,遵守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这种自我管理让我认识到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对自我行为负责,在思想和行动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我开始制定计划和目标,并且切实地去实施,这样我才能更好地改造自己,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当中。

最后,社区服刑让我意识到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过去,我的罪行让我的家庭和社会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在社区服刑过程中,我认识到家庭是我永远的依靠和支持源泉,社会是我生活的舞台和归宿。我坚信只有通过改造自己,重新树立家庭和社会的形象,我才能为自己的过去做出补偿,为未来创造更好的生活。

总而言之,社区服刑是一次宝贵的机会,让罪犯能够在离家近的社区中接受改造和教育。在我个人而言,社区服刑让我在熟悉的环境中反思罪行,培养积极的思维方式,增强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我管理的水平,并认识到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社区服刑是我重新开始的起点,我将继续努力改造自己,为家庭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四

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刑入狱的罪犯,在服刑期满、刑满释放前,依法安置在社区里管理的一类特殊群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重视其教育改造、帮助重返社会,是维护社会治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进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过程中,我深受感动、启发和收获。在此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前,已受到法律的严密制约和限制。其身份虽为服刑人员,但其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仍然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和人格尊严,以温和的态度与其沟通交流。采用人性化的方式实行执行和监督,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仅是要惩罚他们的犯罪行为,更是要帮助他们从根本上了解和认识犯罪行为、调整其价值观念,以达到预防再犯的效果。所以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应按照其个人情况采取不同的管教手段,注重思想转变,重视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建立起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让他们认识到自我价值从而自我管理,避免再次犯罪。

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上的压力常常很大。释放后重新走回到社会生活中,需要面对种种困难和挑战。因此,需要密切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协助其处理心理障碍。在督查过程中,容易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异常的迹象,我们应该通过与其进行心理用语、鼓励、安慰等方法,帮助其安抚身心,逐步恢复自信,打造积极向上的人生。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的地位比较低,部分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遭遇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为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权利,我们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其身心健康状态,在必要时给予适当的补偿和服务保障,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尊重。

多种形式的途径不仅有利于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智能水平,也能利于管理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策划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和相关课程,可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生活水平或者职业技能,帮助其融入社会。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发扬专业精神和人性关怀,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和管理,让他们在健康、有尊严、有希望的状态下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与生活价值的提升。

结语:通过这份管理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掌握正确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把这些心得贯彻到实际操作中,努力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动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专业化与人性化。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五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社区服刑是当今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旨在通过让服刑人员回归社区生活,参与正常社会经济活动,实现社会融入和再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活动是一项必要而有益的举措,不仅有助于服刑人员审视自己的过错并寻找改正的途径,也为社区提供了一个了解服刑人员改造进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将从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社区平台的作用、小组活动的影响、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改造目标的实现等五个方面探讨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心得体会的汇报,可以梳理自己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对自己的错误有更深刻的认识。在汇报过程中,他们回顾自己所犯的罪行,并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行为,这种反思有助于深入理解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进而引发对改造和积极向上的渴望。同时,心得体会的汇报也是在公开场合站出来面对自己的过去,这种勇气和自觉表明了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态度。

第三段:社区平台的作用(200字)。

社区平台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首先,它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向社区公众和相关部门展示自己改造成果和积极进取的机会,使他们得到了外部的认可和鼓励,增强了对自我价值的认同感。其次,社区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直观了解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的窗口,便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进行评估和调整。最后,它也为普通社区居民提供了理解服刑人员并协助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助于改变对其的偏见和歧视,增进社区的凝聚力。

第四段:小组活动的影响(200字)。

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实现心得体会的汇报。小组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心理疏导和交流的方式,更是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体验,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从而促进他们的成长和改变。小组成员互相帮助、支持和监督,营造了一种让服刑人员感到温暖、关爱和归属的环境,这种关系有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恐惧和孤立感,激发他们积极改造的动力。

第五段: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改造目标的实现(400字)。

家庭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线支持网络,家庭成员的参与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非常重要。家庭成员可以一起参加汇报心得体会的活动,包括发言和互动交流,以此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消除误解与隔阂。同时,家人的支持和鼓励是服刑人员重建信心、走向正途的重要动力。此外,通过家庭参与的方式,也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效进行及时评估和调整,帮助他们实现改造目标。

总结(100字)。

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的活动是促进社区服刑改造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服刑人员通过汇报心得体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找改正途径;社区平台提供了一个了解服刑人员的改造进程的机会;小组活动使服刑人员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家庭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至关重要。通过这些努力,希望每位服刑人员都能从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中,走出罪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150字)。

服刑是人生中的一段艰苦经历,然而,正是这段经历塑造了我今天的自己。我切身感受到,服刑不仅是对罪犯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内心的挑战和反思。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在服刑过程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自省和悔过(250字)。

服刑让我反思自己的过去行为,对于我所犯下的罪行,我深感愧疚。在监狱中,我开始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并试图寻找内心的平静。我通过参与心灵关怀课程和心理辅导,学会了接纳自己的过去,并且在悔过的道路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我逐渐领悟到,不仅是为了获得对社会的宽恕,也是为了以前犯下的错误而向自己道歉并争取自我超越。

第三段:心理成长和心态调整(250字)。

服刑期间,我经历了心理上的成长和心态上的调整。在与其他服刑人员的交往中,我学会了宽容和理解。我发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和挣扎,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新的自己。我开始重塑自己的人际关系,努力与他人建立积极的联系。我珍惜与那些与我一同度过困难时光的人之间的友谊,并且通过乐观和坚定的信念来面对困境。这个过程中,我逐渐摆脱了消极情绪,找到了内心的力量和希望。

第四段:学习与成长(250字)。

服刑期间,我意识到为了改变和重建,我必须不断学习和成长。尽管环境有限,但我始终坚持积极地利用一切学习的机会。我学习了很多手艺和技能,如木工、绘画和书法等。通过这些技能的学习和实践,我培养了耐心、专注和毅力。此外,我还通过参加文化课程和读书,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这些学习经历不仅满足了我的好奇心,也为我未来的重返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重回社会和新的开始(300字)。

服刑是对过去错误的一种纠正和教育,它也为我创造了新的机会,给予了我新的开始。服刑期间,我积累了人生的经验和对自我的审视,改变了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出狱后,我将继续坚持内心的成长和自我完善,并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充分准备。我将把服刑期间学到的冷静思考、自律和责任心带入每个新的生活领域。我相信,未来的道路并不容易,但我已经准备好面对挑战并展现新的自我。

结论(100字)。

通过服刑的艰难经历,我懂得了自省并悔过、心理成长和心态调整、学习与成长以及重返社会和新的开始的重要性。这段经历使我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并发展了面对困难的坚定信念和对未来的无限希望。我将以一种全新的人生态度,为重新生活做好准备,并用积极的行动证明自己已经从过去的错误中汲取了教训。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八

第一段:对服刑的理解与接受(引入)。

在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服刑。对于这些人来说,服刑是一种挑战,也是一次机会。我曾经有幸走进这个世界,在这段时间里,我通过深入观察和思考,逐渐领悟到服刑的真谛。服刑并非只是坐在牢房里,更是一场对心灵的洗礼,一次内心的成长。

第二段:服刑过程中的自我反省与改造(论述)。

在监狱里,每个人都要接受严格的规章制度,也必须接受自己犯罪行为的事实。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自我反省。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并与自身进行深入交流。通过每天的思考和反思,我成功地让内心的角落显露出来,这一过程非常痛苦,但让我逐渐摆脱了犯罪的阴影。同时,我也要反思自己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通过自省找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改造自己的心灵。

第三段:服刑对社会秩序的深刻认识(论述)。

作为一个服刑的人,我开始更加关注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我目睹了监狱里那种纷争和暴力的恶果,深刻认识到这种破坏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我学会了尊重他人、遵纪守法,并在实际行动中践行这些价值观。在服刑期间,我也参与了一些社会服务项目,通过为社会做贡献来弥补自己的过失。我愿意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这也成为我内心的一种执念。

第四段:重新建立起的希望与理想(论述)。

服刑给我带来的不仅仅是负面影响,也是希望与理想的重生。通过与那些有志于改造自己的人交流,我懂得了持续奋斗的重要性。我明白了努力工作和学习的意义,开始重新树立目标和理想。我相信,只要努力,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我决心要利用这段时间充实自己,提升自身素质,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服刑是一段艰难而煎熬的过程,但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通过自省和改造,我重新找回了自我,并对社会秩序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要付出努力,并时刻保持积极的心态,每个人都能够走出阴影,重新建立起美好的生活。我希望自己在服刑结束后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用心灵去感受生活的美好,并积极投身于社会的建设,为人们带来希望与正能量。

总结:服刑的心得体会,是在犯罪过程中对自身和社会的深度反思和改造,它不仅是一种痛苦的经历,更是一次重生的机会。服刑者需要认识错误,接受惩罚,同时也应该学会反思自身的问题,并为之付出努力,并在心灵深处培育希望与理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告别曾经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展现新生。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九

第一段:初入监狱的困惑与挣扎(200字)。

进入监狱,是一段艰难的时刻。来到这个陌生而独特的环境里,我心中充满了困惑和挣扎。面对高高的围墙和森严的管理制度,我不禁感到束缚和无助。刚开始的日子里,我时常问自己,为什么要来到这里?如何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反思和熟悉环境,我渐渐找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自省与反思的重要性(200字)。

服刑期间,我最大的收获就是学会了自省和反思。在监狱中,我没有外界的喧嚣和干扰,思绪得以自由舒展。每天回放过去的错误,审视自己的人生,我逐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我开始反思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反思自己的不良行为和决策,以及对家人朋友的伤害。通过反思,我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危害,并下定决心改变自己。

第三段:良好的心态和人际关系的建立(200字)。

在监狱中,学会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是非常重要的。语言和行为的使用不仅关乎个人形象,还关系到与他人的相处。我学会了耐心和宽容,尊重他人的意见和习惯。与其他服刑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相互支持和鼓励。通过这些人际交往,我的心态逐渐转变,调整了自己对待生活的态度。

第四段:学习机会与自我提升(200字)。

在监狱里,我学习到了很多东西。通过参与各项教育和文化活动,我不仅学到了各种知识,还培养了自己的兴趣爱好。坚持读书,写作,参加课程,我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监狱里的艺术活动和体育运动也给了我展现自己的机会,通过参与其中,我逐渐找回了自信和勇气。

第五段:重返社会与人生成长(200字)。

服刑期满,重返社会,我明白自己的人生才刚刚开始。我将用所学与所感来改变自己,也致力于为社会作出贡献。我相信每个人都有犯错和改错的机会,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从中吸取教训,改变自己。服刑期间的心得体会将成为我人生的宝贵财富,无论将来面对什么困难和挑战,都会使我更加坚韧和自信地面对。我将以一种全新的姿态,继续努力奋斗,为自己创造美好未来。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十

服刑是一件令人心悸的事情,但是它对于人的成长和思考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位已经服过刑的人,我深刻体会到了服刑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我想将我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二段:愧疚与自责。

我相信很多人在服刑之前都会感到无比的愧疚和自责,这也是正常的心理反应。在服刑中,我通过反省自己的错误和犯罪行为,慢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将会大力改正。这个过程让我明白了对于自己的错误行为,首先是要用心想和认真面对的态度去解决,而不是逃避或者拒绝去思考。

第三段:切实改变行为。

服刑期间,我也认识到了一些自己在做事方面的不足,比如说压制情绪、不自律等等。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及成长。所以,我逐渐地控制了自己的情绪,经常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总结,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改进。我相信这些改进是我能够重返社会并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的基础和保证。

第四段:认识自己、认识社会。

服刑的过程中,我还学会了更深层次地认识自己和社会。相信这些认识对于不仅是我自己,还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通过这段时间的深入思考和历练,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社会如何运作、如何与人交往。这些真正的本质知识是课本无法讲述的,也正是在服刑过程中可以获得的独特体验,这些体验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个人的生活和成长。

第五段:展望未来。

服刑并不是道不归之路,而是一条很艰难的险路。不少人在服刑过程中都深受煎熬,但是,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同时勇于面对未来,就会能看见美好的前景。我已经体验了服刑期间的一切,深知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和后果,所以我将要更加珍惜自己的生活和人际关系。相信这个经历会是我未来生命中的宝贵财富,让我走得更远、更稳定,也会让我对我所做的每件事情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社区服刑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不再在监狱里度过整个刑期,而是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并且在指定社区进行相应的劳动和教育活动。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人员,我有幸亲身参与了这个重要的工作。在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一些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传统的监狱制度往往只注重对罪犯的惩罚和控制,忽视了对他们的改造和重建工作。而社区服刑则强调罪犯的社会融入和再教育。通过让服刑人员融入社区,他们能够更好地与正常人接触,并且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帮助。社区服刑也为他们提供了学习和工作的机会,使他们有机会扭转自己的命运。这种重建的过程不仅关乎个人的命运,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我明白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的复杂性。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背景和犯罪经历千差万别,需要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帮助和支持。有的人需要职业技能培训,有的人需要心理疏导,有的人需要帮助解决家庭问题。我们要紧密配合社区、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共同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全面的矫正服务。同时,我们还要与社区群众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三,志愿者的参与对社区服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接纳,这需要我们积极宣传社区服刑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我们鼓励以往的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成为志愿者,通过他们的亲身经历和宣讲,可以更好地向社会传递改造的正能量。他们的参与也改良了社区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歧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四,定期的评估和调研对社区服刑工作至关重要。由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定期对他们的心理、职业、家庭等状况进行评估和调研。通过这些评估和调研,我们可以及时发现他们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矫正方案。这些评估和调研数据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用来改进和完善社区服刑制度。

最后,我得出了一个最重要的结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既是一项复杂的挑战,也是一项充满希望的事业。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不能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执法部门,更需要社区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也是社区服刑制度能够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好的改造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心得体会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改造和希望。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共同为实现社区服刑制度的目标而努力。

社区服刑心得体会社区服刑心得体会(优质12篇)篇十二

各位服刑人员亲属:

为加深服刑人员亲属对监狱执法工作的了解,增强监狱执法的透明度,促进执行公正,现将您们急需知道情况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向您们告知如下:

一、监狱加强了狱务公开工作,在狱内大厅公示栏和会见楼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向服刑人员及亲属公开了监狱的执法行为和工作程序及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让服刑人员安心改造、亲属放心,同时设置监狱长接访办公室,每周固定一个上午由一名监狱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对您们的接访工作,并可以向工作人员索取狱务公开相关资料。监狱严正声明没有指定任何部门或个人接受为亲属代办会见,请各位亲属防止上当受骗。

二、若需给服刑人员寄顾送款,应在会见你的亲属时,在办证大厅顾送款窗口办理,或需邮寄的应在汇款单的说明栏中写明服刑人员姓名和所在监区,邮寄地址:广东省茂名监狱xx监区xxx人收,邮政编码:525100。

三、被附加判处财产刑(即被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服刑人员,可以在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原判人民法院交纳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

四、监狱声明没有指定任何部门或个人接受为亲属代交罚金,请各位亲属防止上当受骗。

五、监狱着力为服刑人员营造一个透明、公平公正、廉洁的改造环境,根据服刑人员的服刑表现,依法依规实施奖罚,并根据其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刑事奖励(减刑)。请各位亲属理解支持配合监狱工作,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行贿监狱干警、职工,违者将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如有疑问,请拨打监狱狱务公开办公室咨询电话:0668—7387656(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此致!

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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