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飞雪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一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二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三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受聘者)姓名: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依法签订本合同。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并接受乙方查询和敦促。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五)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六)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情况下,不干涉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不要求乙方从事有损人格尊严的工作。

(一)遵守国家、本省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如实提供个人有关资料,不得有欺骗讹诈行为。

(一)工作范围。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工种)负责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月工资额_________元。

(三)工作时间和超过工作限制。

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实行5天工作制之后从新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点,须征得乙方和工会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调休,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3天。

(四)工资的给付。

1.甲方以货币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总额不低于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

2.停工工资:非因乙方过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甲方应发给乙方停工工资。停工工资费不得低于乙方平均工资的70%。

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支付一笔相当于通知期乙方正常工作可实得收入款数的费用予对方,作为代替通知金。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执行。

续订劳动合同,双方要在合同期期满前30天协商确定。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和终止、解除合同后可获得的有关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金),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合同规定,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经济责任。

1.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强制乙方加班加点的,除支付加班工资外,还须付给乙方两倍于加班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临时拒绝的,须按预定加班时数付给相当于两倍加班工资的违约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资,除付清所欠工资外,须按日支付乙方相当于所欠款额1%的违约金。

4.在合同期内,甲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过错而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在本企业服务年限长短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服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5.乙方非法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付给甲方违约金,数额为解除合同当年乙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乘合同期未满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违约法律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须办理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约定: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四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双方同意按以下。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下页。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五

第二十条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或者配合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由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具体位置和面积由有关部门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信报箱的补建、维修和更新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设置、维修和更新信报箱。

第二十八条民航、海运、公路、铁路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安排运输,并在运费方面给予优惠。

机场、港口、车站应当妥善安排邮件装卸的固定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运递邮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邮政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减收或者免收柴油车车辆通行附加费。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和执行投递任务的邮政从业人员通过渡口、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在运递邮件过程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交通民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优先放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当场放行的,交通民警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协助现场保护邮件安全和转运邮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检查、扣押、拦截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规划、依法管理、适度利用,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主管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具体情况确定省和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具体划分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明确各区禁止、限制以及允许开展的活动和活动范围。

自然保护区未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由批准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机关根据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核心区或者缓冲区管理。

第十三条因自然保护区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按照原规划的报批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五条设立非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

已经设立的其他类型保护区域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的,对交叉重叠区域从严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并在批准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跨两个以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应当设立为省级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七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提出设立省级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申请的,应当书面征求拟设立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报送申请设立材料。报送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确定。

报送的申请设立材料应当包括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

设立自然保护区应当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时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级别,每次从自然保护区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九至十五名单数专家,组成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制定。

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评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同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或者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确因保护管理需要或者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或者更改名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调整。

调整自然保护区,应当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生态系统,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三条省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需要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相应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已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

已经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自然衰退并且无法恢复,不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失去保护价值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提出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机关,应当提出撤销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撤销的程序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批准设立程序进行。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除按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撤销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原批准设立机关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撤销原批准设立的相关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因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而改变。

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办理权属登记和证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建立自然保护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进行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省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相关单位等建立共管机制,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标明自然保护区区界,设置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三十一条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严格控制进入人数,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

第三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开展符合前款规定的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将其活动形成的图表、照片、标本、论文等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依照有关规定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改变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九条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和影响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破坏扩大,并报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相关资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定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申请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或者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约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和应用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引入和应用的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四)引入转基因生物和外来物种的;。

(五)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尚未组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机构组建和规划编制。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七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第七条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邮件互寄时限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八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址要素与邮政编码组合的通用邮政地址格式标准,组织、指导邮政企业开发邮政地址系统信息库。

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设置的街道名称牌和门牌上附注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服务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的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具体审批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政信箱(筒)。

第十二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政信箱(筒)的,由邮政企业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通告。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不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企业应通知单位限期办理。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具备下列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需求,在营业、投递场所设置用户租用的邮政专用信箱。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投递邮件,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邮政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识和工号牌。

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单位设在地面层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可投交收发(传达)室或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没有设信报箱、收发(传达)室和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可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投递深度等同于城市投递深度。其他农村地区邮件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在楼房地面层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准许邮递人员及车辆进入管理区域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免收停车费。

收发室、物业服务企业、村邮站、村委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应有人员接收邮件。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当面核对、签收,并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发现错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注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盗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

(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买指定物品;。

(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五)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进行打击报复;。

(六)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七)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八)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质量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邮政企业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八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第四十七条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可以对邮政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销委托,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七、八、十项规定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在车辆上喷涂专用标志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三)接受无合法经营资质委托方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

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快递企业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提供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批准或公告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不依法核定邮政企业运递邮件或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的;。

(三)不依法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处理和答复用户申诉的;。

(五)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九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已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办快递业务,超过时限未开业的,由颁证机关收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止或者终止办理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在营业场所及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三十二条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快递企业不得将快递业务交由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从业行为。快递从业人员收派快件时,应当佩证上岗。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快递服务网络的安全和畅通,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经营资质,与其签订快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协议,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

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物品收寄和邮件、快件处理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三十九条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

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当事人对验收快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条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报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按照规定喷涂快递企业专用标志。

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在城区运递快件,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第四十一条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经营单据和电子信息,定期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统计报表、年度报告书等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及时在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快递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诚信记录、用户投诉信息等。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集邮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发行日前销售邮资凭证;。

(二)低于面值或售价销售邮资凭证;。

(三)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五)非法印制、倒卖、伪造或者变造集邮票品;。

(六)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

甲方(单位):

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第十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一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国籍(地区)。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伤,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自日开始。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自年,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3.甲方应在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的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生产(工作)任务为。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种必须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用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甲乙在招用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5.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法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乙方执行。

(1)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1.乙方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其工作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将相应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日。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自治区的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证单位(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完成之日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工作(工作地点、岗位、从事工种等),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数(质)量要求是:_______。

(一)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非标准工时制度。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工资计发方式为:______,每月工资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即月工资包括____________等方面。

(三)每月工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四)工资支付方式及要求:1.甲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2.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分别支付不低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3.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基数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但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一)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一)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

(二)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一)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后,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或解除合同。

(二)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到期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四)甲方应在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应分别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乙方应将其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变化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三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xx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xx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2、本合同期满如甲方生产经营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在甲方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甲方。

因生产经营变化需要,可以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和工作安排。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

3、甲方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可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

定时工作制。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3、乙方在职期间,休息休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劳动报酬。

超过基本工作量(件)部分按元件计算工资标准。

2、甲方实现计件工资制度,以乙方每月完成工作量(件)确定该月工资标准。

3、乙方的薪酬甲方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

2、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的社会保险及福利以现金的形式合计在其工资内,社会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的缴纳由乙方自行办理及缴纳。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向乙方告知了劳动纪律及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并告知乙方查阅上述规章制度的方式。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操作规则的,甲方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对。

乙方进行处罚,并可解除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四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_____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_____。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_____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_____义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_____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_____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_____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五

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厂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所属区: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_________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_________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_________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_________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_________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_________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_________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_________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_________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3.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15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如退休人员,原单位有社会保险人员,个人帐户缴交社会保险人员等,甲方将不负责缴交社会保险。乙方可选择以下缴纳社保方式:

甲方承担(个人部分自已承担);自已安排。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海南省劳动合同书(精选17篇)篇十七

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方因自愿提出与方解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议定如下事项: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为乙方缴纳五金至年月日止(甲方为乙方缴纳五金的时间为年月日)。

3、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4、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5、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按协议各自应履行的义务要在三日内主动履行完毕,否则要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以后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有关与原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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