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

时间:2024-02-23 作者: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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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一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大渡口区征地办根据魏某莉(户主)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将尹某胜(户籍不在征地范围)与魏某莉合并安置。2011年8月31日,大渡口区征地办(甲方)与被安置户魏某莉(乙方)签订两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常住人口3人,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魏某莉[户主](特殊增购)、尹某(女儿)2人;户口在征地范围外的尹某胜(夫)1人;其中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60㎡,安置房金额为18000元;其中另一份协议约定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45㎡,其中按建安造价优惠购房30㎡,计15000元,特殊增购15㎡,计37500元;协议还对搬迁过渡费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3月13日,尹某胜与魏某莉协议离婚。2015年12月1日,大渡口区征地办与被安置户魏某莉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与之前比较,变更内容为:乙方购甲方统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约90㎡,安置房金额为15000元,其中按规标准优惠购房60㎡,计18000元(已付);按建安造价50%购房30㎡,计15000元。尹某胜不服,以大渡口区国土分局与魏某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

【分歧】。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争的合同无效,支持尹某胜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尹某胜诉讼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不违反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中,大渡口区征地办受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委托作为签订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且涉案被征收土地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公告、大渡口区政府批准,亦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在此情形下,大渡口区征地办受大渡口区国土分局委托与魏某莉依据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依据充分。尹某胜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本案所涉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行政协议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兼具行政与合同的双重特征,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本案中,魏某莉作为户主与大渡口区征地办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内容载明常住人口为3人,且包括对尹某胜的住房安置。而涉案协议属对2011年8月31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魏某莉因病特殊增购15平方米条款的变更,尹某胜享受优惠购房、合并安置的条款未进行任何更改。且尹某胜与魏某莉于2015年3月13日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华村x号附x号房屋权全部归魏某莉所有”,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魏某莉所签,系魏某莉真实意思表示,尹某胜诉请确认涉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二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分居时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有效?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在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钱某就关于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其中关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属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张某与钱某的约定仅是关于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张某在分居后做生意所赚的钱属于经营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本案中,张某与钱某在婚后分居时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不随夫妻分居而解除。在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患病或生活遇到困难,另一方仍然在予以扶助的义。按照中《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张某与钱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比依附于男人要好得多。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三

2016年3月,昌平区百善镇某社区居民郑某被聘到某置业顾问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从乙方(郑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期时起,甲方(该公司)应按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每月2200元。若郑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2017年9月,郑某辞职,而后多次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迟迟没有回应。苦等了四个多月的郑某无奈下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函,并找到了一份同类业务的工作。该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郑某离职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赔付公司违约金,均遭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郑某认为自己仁至义尽,给足公司时间,而公司则表示双方合同郑某无权单方解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双方表明: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后依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才具有法律效力。但郑某离职后曾多次提醒催促公司按期发放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连续四个月都没有如期支付。因此郑某书面发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应条件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单方面解除。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双方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原公司转变了认识,放弃了对郑某违约责任的索赔,因郑某不愿意辞退现工作,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作废。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四

三鹿奶粉事件从根本上讲是管理者管理不当造成的,管理的本质是协调,但此事件在法律道德,社会责任,规章制度等方面没有做到恰当的协调。其次,三鹿集团在最初曝光时的隐瞒真相,不积极的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最明显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没有完成好自己的使命,质量检测如同虚设,让人大失所望。回头再看三鹿的“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只能苦笑社会的监督软弱无力,还能如此信任这个关乎千千万万生命的食品机构。最后,政府的权威还不足以阻挡这些不法手段的发生,还缺乏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如果我是三鹿集团的管理者,会在发现问题之初就深讨其原因,积极的展开调查工作。召回所有有问题的奶粉,并向受害者做出赔偿,道歉,向公众保证以后的食品安全,并请求公众的原谅。随后积极投入错误的改正中,不断完善体制。

三鹿乳业犯了如此重大的错误,绝对会成为其他食品企业的一个警钟。为了不让类似的事件重演,在各方面应该加强措施。

一.法律方面,国家应该尽力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相关执法部门对企业严格要求,消除一切违法的营销手段。

二.从道德的角度,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并时刻遵守,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政府的监管体制对食品企业的合法标准有着很大的影响,应该具备一套更完善的监管体制,更严格的对食品进行检测,是对公众最负责任的表现。

四.舆论的监督无疑是对企业最直接的审查了,我们要发挥舆论的力量,客观的从各方面对产品进行检测,并要在发现问题后有意识地向有关部门检举,指出不法之处,维护我们公众的权益。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五

星期一,a老师埋怨地说:“孩子在家过了一个双休日,再回到幼儿园后,许多良好的行为习惯就退步了,不认真吃饭,乱扔东西,活动时喜欢说话,真不知孩子在家时,家长是怎么教育的!”站在一旁的b老师颇有同感地说:“是啊,如果家长都能按我们的要求去教育孩子,我们的工作就好做多了!”a老师接着说:“可这些家长不按我们的要求去做倒也罢了,还经常给我们提这样那样的意见,好像我们当老师的还不如他们懂得多,真拿这些家长没有办法……”

请你运用幼儿园与家庭相互配合的有关理论,分析和评论a、b老师的教育观点,并具体谈谈家园合作对幼儿发展的重要意义与目前存在的误区。

家园合作是指幼儿园和家庭都把自己当作促进儿童发展的主体,双方积极主动地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过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互动,共同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在总则里提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组织与实施中,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又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家园合作是幼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从家庭环境进入迥然不同的集体环境的新入园幼儿来说,家园合作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1)家园合作有利于家长资源的充分利用。家庭是孩子成长发展的第一个环境,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与孩子之问特有的血缘关系、亲情关系与经济关系,使这种教育具有感染性、长期性和针对性,教育内容复杂丰富且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同时,幼儿的家长来自各行各业,可谓是人才济济,是幼儿园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让家长用各自的专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可以使他伺深层次地了解幼儿园、了解幼儿教育。

(2)家园配合一致,促进幼儿健康和谐发展。教师、家长均作为孩子的教育者,是对幼儿实施促进发展教育的主体,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幼儿园应主动与家长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幼儿教育的任务。”幼儿园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充分重视并主动做好家园衔接工作,使幼儿园与家长在教育思想、原则、方法等方面取得统一认识,形成教育的合力,家园双方配合一致,促进幼儿的健康和谐发展。

目前,家园合作还存在一些误区。一是认为教师是专业教育工作者,而家长大部分不懂教育;二是家长认为自己忙,没有时间参与幼儿园教育工作;三是教师只在知识上要求家长配合,家长也只愿意督促孩子写字、做算术题、背英语单词;四是认为家长与老师“各司其职”,在家归家长管,在幼儿园归老师管。这造成了教师与家长的教育观念、方法的脱节,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正常教育工作。案例中的a、b两位教师的观点正是否认了幼儿园与家庭的紧密伙伴关系,否定了幼儿教师、家长均为幼儿的教育主体,其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六

1案情简介: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230228.62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七

琳达是香港玛丽制衣(深圳)公司总经理秘书。这天上午,琳达一边在前台值班,一边润色给总经理起草的`发言稿。当琳达正在给一位新来的客人沏茶时,行政部经理过来说总经理急着要看发言稿。琳达说还有点没改完,如果总经理急着要,那就请他帮忙把把关再送给总经理,他说没问题。但中午的时候行政部经理对琳达大发脾气,说总经理对发言稿很不满意。面对这种情况,琳达应该怎么办?下面有5个选项:

a、由于当时太忙,没有仔细检查,我下次一定注意!

b、我当时就给你说清楚了还没改完,你应改完之后再交给总经理呀!

c、实在不好意思,我今后一定注意!

d、头,别太在意,就是总经理自己不也经常出点小差错吗?!

e、总经理也是鸡蛋里面挑骨头,有点小毛病自己随手改改不就完了吗?!

请从上面5个选项中挑选出1个你认为合适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是c。

秘书在发现工作出现失误之后,无论什么原因,在第一时间道歉,表明了你的人品和态度。秘书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诚实和谦逊。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八

20xx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售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p银行承兑后交付乙公司。

5月1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5月20日,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25日,丁公司在票据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背书转让方发生效力”的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6月12日,戊公司向p银行提示付款时,p银行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不定项选择题。

a,甲公司为出票人。

b,乙公司为收款人。

c,戊公司为最后一手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

d,p银行为付款人。

考点@票据的概念。

分值2分。

正确答案abcd。

文字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为出票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本题中收款人是乙公司,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本题中付款人为p银行,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本题中票据进行了多手背书,戊公司是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综上,本题应选abcd。

a,丁公司。

b,甲公司。

c,p银行。

d,戊公司。

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分值2分。

正确答案a。

文字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所以丙公司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即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应选a。

a,所附条件无效,该票据无效。

b,所附条件有效,该背书有效。

c,所附条件无效,该背书有效。

d,所附条件有效,该票据有效。

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分值2分。

正确答案c。

文字解析:选项abd表述均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行为有效。因此,本题应选c。

a,p银行应于6月12日足额付款。

b,p银行对甲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c,p银行有权以甲公司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于6月10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p银行。

考点@商业汇票。

分值2分。

正确答案abd。

文字解析:选项abd表述均正确,选项c表述错误,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因此,本题应选abd。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九

了设备并扩大了生产规模,致使车间内粉尘浓度超标。为了治理车间内粉尘污染,将布袋除尘器由原有的4套增加到8套,车间内木粉尘浓度经处理后小于10mg/m3。

于燃爆区域内当时无人,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题为多选题):

1.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属于()。

a.无机性粉尘。

b.有机性粉尘。

c.混合性粉尘。

d.二次扬尘。

e.次生粉尘。

2.该企业木加工车间除尘净化系统采用的除尘净化方法是()。

a.湿式除尘法。

b.静电除尘法。

c.吸附净化除尘法。

d.袋式过滤除尘法。

e.旋风除尘法。

3.根据《火灾分类》(gb4968—1985),按物质的燃烧特性划分,此次事故属于()。

a.a类火灾b.b类火灾。

c.c类火灾。

d.d类火灾。

e.e类火灾。

4.为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该企业可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有()。

a.布袋除尘系统采用防静电过滤材料。

b.除尘仓间采用隔爆设计。

c.定期开展防火防爆演练。

d.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e.增加除尘器布袋清灰频次。

5.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下列关于该企业除尘净化系统设计和安装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包括()。

a.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必须水平设置。

b.设置水平管道时,可不设清扫孔。

c.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

d.在有爆炸性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除尘净化系统中,应设置检测装置。

e.为便于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净化系统的适当位置设测试孔。

6.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1992),该企业存在的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

a.木粉尘。

b.油漆木制件砂、抛、磨过程中的噪声。

c.作业环境不良。

d.高温物质。

e.使用的有机溶剂和废弃油漆桶内的油漆等挥发的有机气体。

7.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包括()。

a.除尘器内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c.除尘管道内含尘气体流速过大。

e.除尘器内含尘气体湿度太大。

b.车间气温太高。

d.含尘气体中混有金属颗粒。

油管从罐顶接入罐内,但未伸到罐底。罐内原有液位计,因失灵已拆除。

着火爆炸。爆炸把整个罐顶抛离油罐。现场人员灭火时发现泡沫发生器不出泡沫,匆忙中用水枪灭火,导致火势扩大。消防队到达后,用泡沫扑灭了火灾。

员工安全培训,在现场增设了自动监控系统,完善了现场设备、设施的标志和标识,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6分,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8题为多选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属于()。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大事故。

e.特别重大事故。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a.1小时。

b.2小时。

c.24小时。

d.7天。

e.30天。

3.该起火灾爆炸事故的点火源是()。

a.明火。

b.静电放电。

c.高温烘烤。

d.油品含有的杂质。

e.接地不良的罐体。

4.预防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a.控制油品输入流速,防止喷溅。

b.保证罐体可靠接地。

c.加强管理和培训。

d.重新安装液位计。

e.增加消防水池。

5.油罐内发生火灾时,可以选用的灭火剂包括()。

a.直流水。

b.泡沫。

c.开花水。

d.二氧化碳。

e.干粉。

6.该起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的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监察机关。

c.劳动保障部门。

d.新闻媒体。

e.公安机关。

7.上述案例中,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a.报警。

c.灭火。

e.抚恤伤亡人员。

b.疏散人员。

d.追究事故责任。

8.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支出的下列费用中,属于安全投入的包括(a.事故善后处理费用。

b.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c.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费用。

d.完善现场设备、设施的标志和标识费用。

e.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费用。

污染风险,该市编制了《c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预案颁布后,该市在甲石化厂进行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以下是应急救援演练的相关情况。

模拟事故:甲石化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严重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对相邻化工厂和行人造成威胁,如发生爆炸会造成供电线路和市政供水管道损坏。

演练的参与人员:市领导,市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甲石化厂有关人员,有关专家。

演练地点:甲石化厂厂区内。

援指挥部,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旌。为了减小影响,没有通知相邻化工厂。16时30分,现场演练结束,市领导在指挥部进行了口头总结后,宣布演练结束。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此次应急救援演练为哪种类型的演练?

2.说明此次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应采取哪些应息措施。

3.说明此类事故的应急恢复阶段应做的主要工作。

4.指出此次应急救援演练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

备使用380v动力电源。火车车皮挂钩、摘钩作业,由人工操作。作业场所实行定时巡检制度。

2008年3月1日,班长甲持工作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后,未按动火作业要求落实相关措旌,就带领工人在柴油储罐罐顶预留呼吸孔处开始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油罐着火、爆炸,造成5人死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指出该厂燃煤卸车输送系统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环节或场所。

2.指出上述场景中包括哪些特种设备。

3.提出上述油罐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筒述防止此类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措施。

甲负责组织引煤气。按照引气操作程序,先用氮气对加热炉进行吹扫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才能引煤气点火。

慌忙离开现场并赶赴医院。事故后调查发现,由于阀组前球阀密封不严,煤气从密封处泄漏,扩散到截止阀处。

资3万元,事故罚款15万元,补充新员工培训费1万元。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6分):

1.计算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指出甲、乙、丙3人在操作过程中和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3.指出本案中e钢铁公司棒材厂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足。

4.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e钢铁公司棒材厂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

a公司是一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资本比较雄厚,融资渠道广泛,经营管理比较成熟。a公司认为,必须顺应潮流提供低价格产品,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

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汽车底盘配件的制造及销售,声誉良好,并拥有两个初具规模的基地和先进的加工技术,但该公司规模较小,盈利总额也相应较少,客户以a公司等几家企业为主,其中a公司是其最大的客户。

a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以低价格产品占领市场并扩大市场。在此战略目标下,a公司决定进行经济适用车的开发。20xx年底,a公司开始准备收购b公司。

1.并购预案。

a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b公司的全部股份。a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为100亿元,合并后新公司的市场价值将可达到120亿元。b公司股东要求以15亿元成交,并购的会计师、律师、顾问、谈判费用为1亿元。

2.b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盈率指标。

b公司的盈利情况比较稳定,20xx年净利润为8000万元,20xx年净利润为1亿元,20xx年净利润为9000万元,没有非经常性损益。b公司目前的市盈率指标为15。

要求:

1.从行业相关性角度,判断a公司并购b公司属于何种并购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

2.以三年判决书计算企业的利润业绩,运用市盈率法估计b公司的价值(假定以当前的市盈率作为标准市盈率)。

3.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溢价和并购净收益。

4.判断a公司是否应该收购b公司。

【正确答案】1.从行业相关性角度,a公司并购b公司属于纵向并购。

理由:a公司是一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b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汽车底盘配件的制造及销售,a公司是b公司最大的客户。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是纵向并购。

2.运用市盈率法估计b公司价值。

b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利润=(8000+10000+9000)/3=9000(万元)。

假定以b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利润作为b公司的估计净收益,则:

b公司价值=b公司最近3年平均利润×标准市盈率=9000×15=135000(万元)。

3.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溢价及并购净收益。

并购收益=并购后新公司价值-(并购前并购方价值+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1200000-(1000000+135000)=65000(万元)。

4.由于并购净收益40000万元0,所以a公司应该并购b公司。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企业并购类型”知识点进行考核】。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一

选题名称:浅析米歇尔访华以及中国外交政策。

指导老师:赵莎莎所在班级:2012.工商8班提交时间:2014/4/8。

组长:邱迪(41205303)。

成员:吴佳霖(41206312);郑丹(41206247);陈念生(41205901);颜语依(41206536);卢姝燕(41204633)分工情况:

邱迪(论文增补,论文整理)郑丹(马克思矛盾分析)。

陈念生(摘要,米歇尔事件概括,结果)颜语依(经济全球化分析)卢姝燕(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吴佳霖(格式整理,论文增补)。

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米歇尔访华以及外交问题。

一、夫人外交概述。

(一)夫人外交的起源。

“第一夫人外交”是从美国兴起的,“第一夫人外交”是首脑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脑配偶在外交活动中的良好表现,能够增强一国公共外交的效能,提升“软实力”。

“第一夫人外交”通常在元首访问期间并行进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第一夫人埃莉诺·罗斯福开创了单独外访的先例,此后,第一夫人单独外访也开始成为美国公共外交的一部分。除了美国第一夫人们,2002年10月,前俄罗斯第一夫人柳德米拉·普京娜也曾独自出访美国。

(二)夫人外交的领域。

此次米歇尔访华,她的两个女儿马莉娅和萨莎,以及她的母亲玛丽安将和她一起前往中国,但是奥巴马不会随行。

外媒称,由女儿、母亲陪同访华,暗示出“米歇尔的这次访问不会进行任何政治宣传”。美国布鲁斯金学会高级研究员称,“很明显,她的这次访问不会触碰任何热点问题。

从第一夫人们的外事活动重点来看,她们大多都会避免就一些重大的国际热点问题发表看法,而是会选择妇女保护、儿童福利和教育平等等公益领域大展身手。这些都是发挥女性优势的最佳领域。

(三)相关外交案列。

(四)外交结果。

1.国家利益是国家一切外交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角点,共同国家利益是国家间合作基础。(中美两国关系,就目前状况而言,要做到知心朋友是绝对不可能的,但是,对抗性的相互敌视,如美俄那种状态,也不可能。最大因素还是经济依赖程度太高,在外交上,谁都要争取自己的国家利益,所以需要博弈。博弈的目的还是为了求和。

2.希望争取中国(在乌克兰的事件上)(起因:其实上普京就是乌克兰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拉拢乌政客和议员,签订优惠天然气协定,阻断乌克兰加入欧盟!乌克兰人民当然不答应!)也许美国并不期望中国偏向中国,但是至少希望能够保持中立也好。米歇尔代替奥巴马来中国,有些话可以圆润些。

无论如何,米歇尔访华在一方面提升了中国的影响和地位,间接的促进了中美两方的友谊,对中国,美国都是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对于米歇尔在北大和两所中学的活动,有舆论称,第一夫人做了最好的“留学代言”,会有更多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因为她在北大演讲的主题,就集中在留学上,她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出国留学绝不仅是改善你们自己的未来,它也关乎塑造你们的国家、关乎我们共有的世界的未来。”第一夫人确实极力鼓励学生走出国门留学,但要把这理解为留美代言,就会错意了。留学是双向的,第一夫人在鼓励中国学生出国留学时,也鼓励美国学生到中国来留学,倡导“通过跨越国界,学会在彼此身上看到我们自己,和用共同的决心应对我们共同的挑战。”这是我们在全球化时代,必须建立起的国际教育价值观。

二、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米歇尔为什么要访华。

(一)两种不同制度可以进行一系列交往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是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货币、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就米歇尔访华这件事情来看,其实也是经济全球化推动的结果。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是发达国家,中国现在还处在发展中国家的位置。当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集中精力发展高技术含量、高信息含量的高新技术产业,而将传统工业和一般技术成熟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也就说中国在和美国及其他的国家进行这样产业的交接,所以不得不有经济上的交流,而这些交流需要两国之间去联系,这也就是米歇尔访华对双方的好处,不仅仅是对文化上的传播,还有经济等各方面领域的交流。

(二)用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点浅析美国为什么会与中国交往。

1784年2月22日,一艘满载货物的轮船从纽约起航,经过半年的航行,“中国皇后”号抵达广州港。开启了中美外交关系。由于中国一度的贸易顺差,鸦片走私开启了帷幕,美商保持“中立”的态度以渔翁得利。经历了鸦片战争之后,“片面最惠国待遇”以及门户开放等政策使中国处于劣势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解放战争之后新中国成立,开始着眼于经济发展。几十年来,中国的经济以惊人的速度腾飞,在世界政治以及经济上的地位越来越稳固。美国想要“称霸世界”的幻想已经破灭。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之下,美国就得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中国越来越强大,美国想要站稳强势的地位,就得从主观能动性出发,用新的科学的方法与中国进行友好交流,并不断地与时俱进。这次米歇尔“独当大任”访华,是现代美国公共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夫人外交”政策的发挥,由于中美关系的重要性以及中国国际地位日彰,米歇尔此行或再掀起美国“第一夫人外交”的旋风。

这次米歇尔访华,言行之间释放了对中国的善意,这也是继“美国干涉亚洲”等政治**之后一次新的友好访问。

(三)用矛盾原理分析美国与中国的复杂关系。

中国与美国最大的差异就是不同的政治制度,在民族关系上也错综复杂。民族关系的状况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同时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追根溯源,其实就是由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美国是大机器生产,而中国还是落后的物质生产资料生产方式。它们的不同生产方式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某种矛盾的存在。比如,大机器生产,就决定美国在生产力的大力发展。而中国则将在绝大部分上处于发倾销的立场,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必然的,一切事物都是存在矛盾的。不仅仅是生产力的矛盾,就民族间的交往,民族关系的状况,也存在矛盾的,归根结底也取决于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状况第一,民族不是从来就有的,因而民族矛盾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民族和民族矛盾都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第二,民族交往的范围和方式,民族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民族矛盾的内容和形式,从根本上来讲,都受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2.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民族压迫和民族斗争是由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造成的,因此要消灭民族压迫、消除民族斗争,就必须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中国在历史上作为被压迫民族,与先进的美国资本主义存在着大量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也在现在导致了一些反美情绪。

3.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民族和民族差异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多种因素的作用决定了民族矛盾存在的长期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由于未曾亲身经历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加之认为对未来社会细节的过多描写不免流于空想,因此只是根据当时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需要,原则性地指出了消灭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制度是消除民族矛盾的条件。

三、解决中国在与美国以及各国交往问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明确首要目标,做好战略性策略,寻求共同利益。

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世界之林保持屹立不倒,还需要处理好长期的外交策略关系。首先,应该着眼于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构成世界的核心,我们应该积极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利益谋福利。这样,才能够在世界人民站住脚跟,得到广大的人民的支持。其次,在从与美国以及各国中交往中,应该坚持谋求双赢和共同发展的对外原则,并积极推动世界经济,外交的发展。

(二)不断发展自己,壮大自己,但不能扮演霸权主义角色。

中国从历史的鸦片战争到尼克松访华,说明弱国无外交,发展才是硬道。中国当前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经济上以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是和美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军事还是经济,都值得借鉴。同时,在不断发展自己的时候,也要明确自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是不允许有美国那样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野心的。所以,也要在不断前进中吸取美国的教训,以谋求长期发展。

(三)防止民主主义的悲情、坚持和平世界的愿望。

由于历史的创伤,中国的民族主义中有强烈的悲情根源。在中国人民为自己的成就无比自豪的同时,要时时刻刻防止民主主义的悲情、甚至复仇的情绪左右国策的制定与实施,更要反对别有用心之人挑动民族情绪、甚至不惜制造外部争纷为自己谋利。必需看到的是,中国过去既然能在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国际体系中遵守规则,坚定不移地谋求和平发展并取得巨大成功,现在就更应该有底气和信心,积极维护现有的国际关系准则,按规矩出牌。毕竟,维护世界和平,争取和谐的国际秩序是中国最大的核心利益。

【参考文献】。

[2]网易首页新闻中心热点新闻正文(原标题:米歇尔访华带来了怎样的留学价值观)。

[5]《南风窗》记者赵灵敏对话新加坡国立大学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黄靖教授(未删节版,作者授权发布)。

题目:小三黑体居中。

摘要:(200字左右)宋体小四行间距22关键词:(3-5个)宋体小四行间距22正文:(3000字以上)宋体小四行间距22参考文献: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二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二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2万元;

2.判决被告二在其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5月19日16时14分左右,被告何xx驾驶车主为严xx所有的苏mjz797号普通货车在新334省道104k+370m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20组路段行驶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亲属黄xx碰到,致使黄xx受伤,电动自行车也造成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至如皋市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于5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用58231.44元。

207月2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了皋公交认字第004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事故责任。同时查明了肇事车辆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综上,原告认为,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被告何xx应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何xx也于2013年7月4日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被告何xx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43万元,并由原告直接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赔偿款。所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沈xx。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三

范文一: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四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我对班上的孩子在性格、爱好、能力方面都有了相应的了解。在教育孩子方面我也是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尽量满足他们合理的需要。如:班上的'汤佳琪小朋友,她是一个性格非常倔强的小女孩,不喜欢上幼儿园,一时不看住就会爬窗户往外面跑,所以刚开始几天是跟着保育员阿姨为主,很少进活动室。慢慢地发现她是一个非常讲礼貌的孩子,抓住这点我经常在同伴面前表扬她,引导别的孩子主动与她交谈,与家长密切合作,减少孩子对幼儿园的陌生感,逐步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李鑫小朋友是这段时间哭的最厉害的一个,每天早上他都是死死抱住他母亲不放。在园期间他奶奶和爷爷也不时来看看他,害的孩子刚平静下来又吵着要回家。于是我主动与家长交谈,尽量不要在园期间来看他,在家用普通话与孩子交谈,因为小孩说的都是安徽的方言,我们说的他听不懂,他说的我们听不懂。有了共同语言后相信孩子会喜欢上幼儿园的。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五

1、案由:

甲公司诉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乙公司)承租甲方(甲公司)所有的位于a市西大街2号面积约110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两层,租赁期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止,年租金6600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乙公司于2001年10月24日向甲公司交纳房租66000.00元,并预交下一年房租10000.00元;2002年2月26日,乙公司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部分受损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甲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与b市丙公司签订了销售维修部(以下简称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一份,《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由此引发争议,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致三楼出于空置状态;诉讼中,乙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费、可得利益、办公用品等各项损失共计518000.00元。

3、本案件焦点在于:

(1)甲公司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的问题(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

4、争议与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转租,且乙公司有拒绝支付租金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的违约、违法行为,甲公司得行法定解除权,所以甲公司有权行使行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乙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联营协议》是乙公司自主的经营行为,甲公司作为出租方无权干涉乙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甲公司因干涉乙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并错误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5、结论:

本人认为,本案争议的两个焦点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是否具备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结合本案案情,我认为甲公司有权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关于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2002年6月12日,乙公司作为甲方与维修部(乙方)签署了一份《联营协议》,细究《联营协议》的核心条款和实质内容,笔者认为,《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即乙公司的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转租行为。

首先,衡量一个合同的性质,应从合同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不能拘泥于合同“名称”。这是一个为民事司法实践所认可的基本的民事原则,也是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基本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法复【1996】16号实际上确立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这一基本的民事司法原则。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虽名为“联营”,实为“出租”。我们只要看看《联营协议》约定的内容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联营协议》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双方以联营合作的方式,由乙公司提供经营场地,本着照章纳税,合法经营的原则。丙公司提供年租柒万元(70000元)的,作为丙公司联营投入的股金。双方联营中,无论盈亏,丙公司付给乙公司年股金700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乙公司有权停业,停业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丙公司承担。丙公司承担经营的所有费用(税金,管理费,水、电、暖费)必须每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费用。丙公司负责经营场地的所有维修费用。《民法通则》第51—53条,规定了三种联营的方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但不论哪种联营,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共担风险是联营的一个基本特征。而通过《联营协议》的上述约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乙公司作为联营的一方,既不参与经营,也不负担任何经营的费用,且不论盈亏均坐享利益,乙公司联营的唯一资本是三楼的场地使用权,其实质是将三楼以年租金70000元租给乙方,所以,该《联营协议》虽有“联营”之名,并无“联营”之实,是一个典型的出租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特别规定的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可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这实际上是关于无名合同类推适用的规定,亦即我国合同法采信了类推适用主义。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是一个典型的无名合同,从整体内容分析,《联营协议》中,乙公司的主给付义务是提供场地使用权,维修部的主给付义务是按年支付70000元的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从上述《联营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联营协议》完全具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且对租赁标的物、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租赁物的维修等租赁合同的本质内容均有明确约定。是一个典型的租赁合同,应参照该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再次,从乙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其主观认识和目的均是为了“出租”而非“联营”。众所周知,当事人签订合同总是具有一定目的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定并且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经济目的。可以说,合同目的包含了整个合同的真实意图。联营协议实则传达了两个信息:第一,乙公司主观上也认为这是一个出租行为而非联营;第二,作为联营的另一方其主观认识和初衷也是为了租房而非联营。从乙公司签订诉争《联营协议》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联营协议》实质是一个出租行为,应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

综上,本人认为:

第一、乙公司与维修部签署的《联营协议》的性质界定为转租较为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转租,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关于乙公司装修时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房屋设施的法律后果问题。

诉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毁坏房屋门等基本结构设施,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赔偿,恢复原貌。……”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即乙方)作为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坏房屋设施,致使租赁物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1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乙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甲公司(即甲方)作为出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关于乙公司延付租金的法律后果问题。

诉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一次性付清1年房租66000元,并预交2003年房租10000元……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预交下一年房租,合同到期后与甲方签订续租合同,否则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房屋退还甲方……”依据上述约定,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在2002年10月21日至2002年11月21日期间预交2003年度租金,但乙公司未能依约预交2003年度租金。2003年1月11日,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了《收费通知单》,明确告知乙公司应在2003年1月15日之前预交2003年度租金,逾期将终止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到《收费通知单》后,于2003年1月21日,向甲公司作出《缴费说明》,明确表示,天龙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单》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但拒绝预交2003年度租金,并提出了续交房租的条件,即“我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三楼由我公司出租或继续使用,你公司不予干涉,我公司续交第二年房租。”在乙公司的转租条件未得甲公司应允后,直到2003年3月,甲公司起诉要求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之时,乙公司一直未能预交2003年度房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作为承租人未能在甲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限支付租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租人依法获得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综合以上三点,乙公司的先期根本违约、违法行为使得甲公司获得了诉争《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诉争《租赁合同》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解除权,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乙公司因《租赁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与甲公司无涉。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六

冠生园集团是国内惟一一家拥有“冠生园”、“大白兔”两个中国驰名商标的老字号食品集团。集团生产大白兔奶糖、蜂制品系列、酒、冷冻微波食品、面制品等食品,总计达到了2000多个品种,其中糖果销售额近4亿元人民币。近几年市场需求增大了,但运输配送跟不上。集团拥有的货运车辆近100辆,要承担上海市3000多家大小超市和门店的配送,还有北京、大原、深圳等地的货物运输。淡季运力空放,旺季忙不过来,每年维持车队运行的成本费用就达上百万元。

产品规格品种多、市场辐射面大,靠自己配送运输成本高、浪费大。为此,2002年初,冠生国集团下属合资企业达能饼干公司率先做出探索,将公司产品配送运输全部交给第三方物流。物流外包以后,不仅配送准时准点,而且费用要比自己做节省许多。达能公司把节约下来的资金投入到开发新产品与改进包装上,使企业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此,集团销售部门专门组织各企业到达能公司去学习,决定在集团系统推广它们的做法。经过选择比较,集团委托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物流机构,搞“门对门”物流配送。

虹鑫物流与冠生国签约后,通过集约化配送,极大地提高了效率。每天一早,他们在电脑上输入冠生园相关的配送数据,制定出货最佳搭配装车作业图,安排准时、合理的车流路线。货物不管多少,就是两三箱也送。此外按照签约要求,遇到货物损坏,按规定赔偿。一次,整整一车糖果在运往河北途中翻入河中,物流公司掏出5万元,将掉入河中损耗的糖果全部“买下”作赔。

据统计,冠生园集团自委托第三方物流以来,产品的流通速度加快,原来铁路运输发往北京的商品途中需要7天,现在虹鑫物流运输只需2—3天,而且实行的是门对门的配送服务。由于第三方物流配送及时周到、保质保量,使商品的流通速度加快,集团的销售额有了较大增长。此外,更重要的是能使企业从非生产性的后道工序,即包装、运输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

(资料来源:宋扬主编的《第三方物流模式与运作》41—42页)思考题:

1、结合冠生园集团从物流外包中得到的好处分析工商企业物流外包的意义;

2、第三方物流需求的来源和决策。

迅杰物流贴身服务韩国星宇。

韩国星宇科技有限公司是由东风汽车公司、悦达汽车公司、起亚汽车公司三方联合组建的合资企业,以盐城为生产基地,生产“普莱特”和“千里马”两款经济型家用汽车。

设在无锡高新技术开发园内的韩国星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全部从韩国引迸最新高科技流水线的配套厂,迅杰物流作为它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合作之初,首先从提升星宇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品牌形象和信誉着想,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地理环境优势、科学的管理、高质量的服务和安全快捷的网络优势,为星宇公司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

迅杰物流公司为星宇承担了运输途中的货物保险,免去了星宇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用,节约了资金,使星宇公司的货物处于零风险状态,减少意外损失。

迅杰物流公司在硬件上投入大量资金,设置信息网络平台,开通网站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利用物流网络达到车辆往返满载,降低运输成本使企业真正得到实惠,采用最佳运输方案,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将产品送到目的地,以提高星宇公司配套产品的销售信誉。

装多少笼架都有数量设计,若装车搭配不合理,就会造成装车货物无法满足载运数量和重量。当时,星宇公司的叉车工是新手,驾驶员与叉车工心里都急,越急越忙,越忙越出错,待发的货配笼架满场都是。不能将货物准时运达将使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公司的生产装配流水线整个流程受阻,事关重大,驾驶员把现场操作情况立即告知公司,公司领导知道情况后,副总立即带领市场部及运输部总监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由迅杰物流公司人员分三组,一组配合星宇公司到配件生产线,一组到品质科,一组到理货处,迅速把下载件——质检——发货程序理顺,理货组重点协助星宇公司将发到场地的货按编号、送单逐一查核无误,笼架搭配归类后放一边,然而依顺序前后再指挥叉车工叠好装车,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一边操作一边及时告知对方具体操作人员车厢、体积、每批量每车装载数,把延误的装车时间抢了回来,深夜,四辆车终于装好出发,迅杰物流公司立即把发车信息、预计到达时间告知盐城。

在这一实际运作中,迅杰物流“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用真诚的服务打动客户”,最终按客户要求,准时把星宇公司的货物运达目的地,赢得了韩国外商的赞誉。(资料来源:骆温平、谷中华编著的《第三方物流教程》96—97页)。

思考题:

l、迅杰物流为韩国星宇提供了哪些贴身物流服务?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七

她是一位退学创业的90后,被别人成为书香姑娘,她名叫周阳。

周阳刚进入大一没多久就组建了一组卖化妆品的团队,也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在大二的时候又组建了电商团队,所面的产品远销黎巴嫩;而在大三做的微信团队竟每日收入过万。

在20xx年的时候就决心退学创业,创办了乡亲直供。擅长社会化情感营销,自己的微信号就有近两万人。在同年的五月份,在朋友圈买樱桃就买了3000多斤,六月就卖大枣,在48小时就有4150人共24万,还有主动要成为代理的就有173人。

一个产品未上线就完成了两轮融资的团队。

其实周阳她并没有接触过投资人,更别说是跟人家谈判要怎样的样子,这根本就没有想过。所以,每次周阳跟那些所谓的投资人接触时都是笑点百出,没有所谓的一本正经。周阳回忆说,他和钟鼎创投的几位投资人一共聊过三次,甚至还跟里面的以为吵了起来。原本以为吵了一架应该是没戏了,可没想到的是,那位跟她吵架的'知识淡淡的告诉她,让她明天上午十点再来公司一趟。次日,经过一番考虑后还是选择了赌一把,就连周阳自己都感到奇怪,为什么会选择我们。后来,钟鼎的tracy说,我们就喜欢你那种不顾一切敢吵敢干的劲。因此,不管我们在任何事情都应该做回原本真实的自己。

周阳所做的乡亲直供主要针对的用户是利用社交网络平台来自主创业。不管你是什么身份,都可以加入到这个行业,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赚钱。而去你也可以邀请别人来加入你的团队,你可以指导他们,通过他们提高业绩来获得团队返利好好服务自己的客户。目前,乡亲直供在市场上的固执已经过亿了。

在“合伙中国人”的节目上可以看出周阳是一个急性子的人,说话也比较快,从小就养成了独立的性格。面对挑战也是勇往直前,不会退缩,不得不说这样的人如果不适合创也,那什么样的人才适合创业呢?在这次真人秀节目上,最终周阳跟徐小平达成协议,以450万元人民币换取它5.5%的股份。

对赌协议及案例分析(通用18篇)篇十八

民事起诉状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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