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付中心工作总结(优秀6篇)

时间:2023-09-27 作者:XY字客最新支付中心工作总结(优秀6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篇一

真诚投标承诺书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投标人愿意参与“项目

(tgpc-200-)”的投标,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未与其它任何公司个人达成固定价格的协议。

2、在投标撤回之前,不做以下任何事项:

(1)向采购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投标情况;

(2)与其他参与本次投标的人达成可能限制竞争的协议;

(3)为影响投标而向有关招标当事者提供金钱、物质及服务;

3、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中标,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需要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商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承担采购人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的其他责任。

4、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否则接受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2007年月日

电子招投标承诺书

本投标人已熟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项目”(tgpc-200-)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和规定。我公司完全响应本次招投标通过网上进行的方式,我方承诺投标数据以应答截止时间贵中心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的记录为准,一切因网络通信或我方操作失误造成的应答数据错误或缺失均与贵中心无关,我方愿承担因此出现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篇二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了推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活动,贯彻实施部2号令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定、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制度和监督管理等细化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配套使用。现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第五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章 自行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第八条 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批,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各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二);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表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报所在地区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专家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报专家资格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所有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分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评标专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其《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申请复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持证期内参加过评标活动;

(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未发生责任过失。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复核人员给予复审,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每次复核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

(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

(四)领取评标专家费。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随机抽取选定的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请假;

(三)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由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为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时的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专家。

第四十二条 通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评标专家库,但其专家库中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业人员。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的评标专家库直接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5人。

第四十四条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专家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专家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式选定。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数应多于本次评标所需要聘请专家人数,以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递补:

(一)选定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递补专家不够时,应再次抽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核查招标投标活动备案文件;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申诉或投诉;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十八条 自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

2、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具有满足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开工手续齐全。

(三)器材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基本明确;

3、采购设备、材料的资金已经落实。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不具备条件的招标活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是经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持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参与设备、材料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主要材料的生产、配套能力。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招标设备、主要材料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人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满足要求。

第五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也不得接受不具备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和贬低其他投标人内容的,应做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五十二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以按单项工程招标。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部分潜在投标人作为预期的投标人。但资格条件、审查方式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格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财务状况;

(二)技术实施能力;

(三)资质等级及综合实力;

(四)以往经验及业绩;

(五)经营信誉。

第五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发招标邀请函;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资格审查;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

(七)开标;

(八)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刊物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可以设置标底。标底应当由具

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标底内容编制,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应作为评价的标准之一。

第五十八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要求代理机构做出有失公正的选择。

第五十九条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采用对投标人的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的方法。

评标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一)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以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分法。

由评委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的内容进行打分,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获得各投标人总分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最接近标底评分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由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中标。

第六十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五),并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备案报告后,对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后重新报备。

第六十一条 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和义务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应列举违法、违规的事实,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0日内完成对举报、投诉内容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方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

(三)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对于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权采取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是施行。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篇三

下面我们就谈下邮储银行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篇四

近年来,邮储银行网络既覆盖大中城市,又深入农村地区,新网点的建设无疑进一步扩大了邮储服务的地理范围,为客户提供覆盖面更广的金融服务,支付结算方面,邮储银行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账户查询、行内转账、跨行汇款、按址汇款、密码汇款、代理基金业务、代理国债业务、人民币理财业务、外币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网上缴费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多项功能。网上电子结售汇、网上黄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功能也将陆续实现。

支付结算是为清偿商品交换和劳务活动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银行运用其技术设施和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成为媒介商品交易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纽带。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助于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下面我们就谈下邮储银行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篇五

一、全面总结今年以来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完成情况

1、组织资金工作取得长足发展,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 今年我区联社牢固树立了“总量就是实力,份额就是地位,增存就是增效,增量就是竞争力的存款新理念,全面分析和研究当地资金组织及市场竞争的新动向及新特点,一是突出工作重点。首先继续狠抓组织存款工作,扎实做好金融服务“家家到”工作,继续推进组织资金“五个一”工程,即:拟定一个方案,明确一个思想,落实一个机制,建立一个信息库,成立一个公关小组;建立“四项机制”:巡查机制、调度机制、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始终瞄准客户、瞄准市场、瞄准对手,把握方向、把握重点,切实在实干实效上下功夫,细化落实营销责任,明确对象,切实加大对低成本存款的攻关力度,扩大低成本存款的比例;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日常化。尤其是抓住现代支付系统正式开通和“金农卡”推广使用的有利时机,适时地把信用社新业务推介出去,打开市场。同时,强化服务承诺宣传,通过外部监督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强化柜面服务质量,以服务赢得客户。四是强化存款公关工作,把组织资金工作与信贷营销工作统一起来,加强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大户之间的联系,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关工作,广辟储源。

2、加大对“三农”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我区联社今年初合理制定全年信贷投放计划,坚持“有保有压,”积极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准确把握2011年信贷投放的力度、节奏和重点,确保对“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合理贷款需求,重点支持春耕备耕、农业三化(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区域协调发展以及节能环保、节能减排、民生工程、生态建设等项目,大力压缩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停止产能过剩和落后行业贷款,坚决退出国家限控行业贷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投放:

一是加大对“三农”信贷支持力度,着重做好春耕生产贷款投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利用信贷杠杆引导农户从事产业结构调整,适时为种养殖示范大户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效益提供资金支持,立足服务“三农”的宗旨。加大涉农信贷资金投入,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增幅和占比高于去年同。要坚持有保有控原则,坚决压缩非农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着力加强对涉农领域信贷支持,信贷投放必须优先满足涉农贷款的有效需求。

二要在积极支持“三农”的基础上,要加大支持中小企业信贷力度。重点扶持地方优势产业中的中小企业,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的优势产业、重点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做好“三个结合,”即: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结合、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同时结合金融服务“家家到”活动为契机,通过对辖内的政府部门、存量客户和目标客户进行走访和接触,全面了解当地的市场情况、客户的真实需求,进一步理清业务发展思路,维护和拓展客户资源。禁止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房地产贷款,严控对“二高一低”和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以及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行业授信。

三是积极与担保公司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区联社合作的2家担保公司均为政府担保公司,通过合作,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是申请支农再贷款,我区联社为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年初向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汇报,于2011年2月9日办理人行支农再贷款6500万元,我区联社及时制定《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操作规程》,支农再贷款资金上半年全部支持“三农”发展。

五是结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我区联社制定《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企业贷款资金归行率的暂行考核办法》,加大对信贷企业资金归行的管理。

六是加强信贷管理,制定《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企业信用等级实施细则》《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企业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和〈〈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信用等级实施细则》,同时为规范贷款发放行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拓展信贷营销,重新完善居巢区联社贷款审批管理授信权限。

3、狠抓不良贷款清收,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开展卓有成效。(1)、将清收不良贷款与收贷收息、信贷营销和贷款五级分类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保证各项工作均衡发展。二是按月考核与奖惩。凡月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上升的,分别给予社主任降低岗位工资系数(执行系数),副主任降低岗位工资系数(执行系数),次月及以后月度压回的,经稽核确认后,予以恢复。

(2)、为加快我区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步伐,加大不良贷款“双降”力度,制定了〈〈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增不良贷款清收考核暂行办法〉〉,并从下发起严格对照文件执行。

(3)、为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做实贷款风险分类,实现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联社《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真实性清查方案》皖农信联发【2011】62号的通知,巢湖市居巢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时召开会议,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并要求各社、贷款中心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联社在信用社、贷款中心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8月份通过联社组织检查,全区7月末存量贷款中未调不良贷款万元,区联社及时召开不良贷款调实负责人会议,约见谈话,加大清收力度,同时对未调不良贷款已逐社、逐笔落实责任人限期收回。

4、关于三项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提高受托支付比例的主要措施

支付中心工作总结篇六

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

自____年_月份进入财政局资金支付中心工作,已有半年多的时间了,虽然过去__年一直在财政战线工作,但由于岗位不一样,我面对的业务也不一样,资金支付中心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较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半年多的财政工作,真是忙忙碌碌,感觉很充实,学习到不少知识,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也拓宽了自己的人际关系。现将我半年多来在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组织纪律上的思想行动汇报下:

一、用^v^精神武装头脑,思想上积极上进。

首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财政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进入财政局工作,我发现财政局的学习气氛非常浓,每次学习,我都积极参加,认真听,认真做笔记。并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其次,以自学为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认真学习^v^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真学习党的^v^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二、业务上不断积累,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新形势对财政干部业务能力要求的提高,我从不

放弃耳闻目睹的机会。倾听领导的教导,看看同事是如何工作,从工作的氛围摸索出工作的中心。本人十分注重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在工作之余,挤出时间自学业务知识,特别是学习财政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会计业务,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这些政策规定,自身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电脑知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电脑知识的利用使自已在日常工作中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自己能更好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工作中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四、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热忱参加各种有益活动。

能与同事团结合作,互帮互助,人际关系和谐融洽。我还积极参加局内组织的爱心捐助活动。在组织上,我热爱财政局这个大集体,集体的荣誉是我的荣誉,并努力为这个集体做好自己的工作。在纪律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班,不旷工,不无故请假,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局里的规章制度。在生活上,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不计较个人的恩怨,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处理好与同事的工作关系,心态保持平和,宽容对待他人。

五、廉洁奉公,管得住手脚。

作为财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摆正自己的位置,遵章守纪,严格要求,规范工作。坚持“两个务必”,做到谦虚谨慎不高傲自大,严谨细致不粗心大意,在成绩面前不自满,在困难面前不退缩。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和影响,时刻用纪律法规约束自己,用警示事例警醒自己,筑牢思想防线,管好手脚,廉洁从政,不该要的绝对不要,不该拿的绝对不拿,努力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虽然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学习不够,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二是开创性的工作开展的不多。

针对以上问题,在新的一年里,在全局领导指导和干

部的帮助下,我将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大局观念,苦干实干,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为财政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努力争当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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