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3 作者:薇儿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

军训心得是对参与军训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实习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在撰写实习心得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________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上述一案的 一审、二审 代理人。乙方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变更办案律师。

第二条代理权限。

代为立案,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及甲方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代理费标准。

双方依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在充分考虑本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师费双方商定采用如下第__________种方式:

1、本案采用一次性收费,律师代理费为_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支付。

2、本案采用协商收费方式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先支付__________元办案费用,后期的律师代理费为法院判决或调解总额的_____%。特别说明:甲方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不冲抵后期应支付的代理费。

3、本案采用协商收费方式二,律师代理费为法院判决/调解赔偿总额的_____%,该律师代理费在甲方收到赔偿款时按照上述比例支付。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原件、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根据前款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保留本案全部判决书和证据原件,由此引起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无法上诉等情况)由甲方自行承担。

3、依法向法院、仲裁委、鉴定机构等机关交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5、乙方妥善保管好甲方的证据原件。

第五条 代理费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投入工作,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私自调解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叁仟元违约金。

2、针对前款商定的一次性收费方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非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如庭外和解、撤诉等情况)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开庭或调解后,甲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及时支付律师费的,视为甲方违约。上述两种情形,甲方除了承担继续支付律师费的责任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本案律师费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第七条其他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第八条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二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这个责任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三

交通事故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在交通事故中,有些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财务损失。因此,本人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一些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心得体会。

二、保持冷静。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要尽量保持冷静,不要情绪化,做出过激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味情绪激动,可能会加重矛盾,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所以,当事人要做到保持头脑清醒,尽量避免冲动行为,保证自己的安全。

三、拍照留证。

当双方都无法达成共识时,及时拍照留下证据可以非常有效地解决纠纷。拍照的时候,要注意全面、细致。尽量把事故现场的环境、车辆、伤情等方面都拍下来,证据越全面,越能够有效地帮助解决事故。

四、协商解决。

当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协商的时候,要让双方都说出自己的想法,尊重对方的观点,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在达成协议时,要以现实为基础,同时要公平、合理的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得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五、法律救济。

在协商达成不了结果时,是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争端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交委的规定向交警队报案,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调解,就可以找到相关律师进行协商甚至打官司,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总结。

综上所述,当交通事故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需要保持冷静,在现场拍照保留证据,尝试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不要怕麻烦,及时通过法律救济寻求自己的权益。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四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不少人成为事故中的牺牲者。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处理起来也十分复杂。作为一名普通人,如何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的纠纷,一直是我思考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事故发生时应该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冷静应对。切勿过度激动或争吵,更不能采取暴力行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接受警方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要将车辆停在安全地带,等待交警的到来。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记下对方车牌号、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为后续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提供重要的依据。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各方应该尽可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收集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与对方进行辩论时,要注意不要让情绪左右自己的行为,维护尊重和谐的态度。

预防是最好的治疗,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行车中,不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还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在行车时,要尽可能调整自己的速度和车距,同时要留意周围交通状况,以便更好地反应交通事件。另外,要保持良好的车辆维护,及时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以确保可以在关键时刻更好地保障驾驶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五段:结语。

交通事故的纠纷处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处理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使用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五

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被申请人驾驶______号______牌小汽车在国道______线加______米处将申请人撞伤。经______市交警支(大)队调查,作出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______医疗(法医)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______部位造成______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机构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此致

____________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六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时常发生的。而面对交通事故后,我们如何解决纠纷,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将从个人经历出发,分享一下我的交通事故纠纷心得。

第一段: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情绪失控。然后迅速拨打车祸报警电话,通知警察到场处理。紧接着,及时把车辆移动到路边,并协商事故责任归属。如果对方承认责任,可协商私下解决,并在场地拍照取证。但若事故责任纠纷较大,应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及时交警、保险、调解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人所需要做的。

第二段:如何认真记录证据?

在事故现场,我们要认真记录证据。除了可以拍照以外,还要注意收集对方的联系方式、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便后续的理赔或者诉讼。同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所有证据。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证据是起到重要作用的,因为证据可以证明该事件的真实性和责任的归属,为事故的调查、责任的认定以及后期的赔偿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段:如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很多人会选择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在协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公开的原则,了解双方的意见,尽量以自我赔偿或保险理赔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建议通过调解或司法程序解决。在协商和调解时,一定要注意文明素质,尊重对方,关注每一方的利益、权益,处理事故纠纷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和谐社会、推动和谐生活。

第四段: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仍然无法解决事故纠纷,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时,我们需要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理赔、索赔等最终交给法院进行判决。在诉讼时,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积极配合整个诉讼程序,不断做好证据和案件的收集。在司法程序中,必须保持谦虚、认真、诚信、尊重的态度,以期取得公正、公平的判决结果。

第五段:总结和建议。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是一个复杂和繁琐的过程。每一个人在面对交通事故时,都需要冷静、理智地去处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解决,我们都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前提,与他人文明协商、加强交流、展开合作,最终实现和谐解决。同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保证自己的安全,也是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不能忽视的问题。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七

原告:性别:男年龄:

民族:汉住所:

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元。合计:82000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xx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xx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姓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

甲方因一案委托乙方办理,现双方就有关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与。

二、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委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受托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承办律师。甲方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承办律师的工作。

三、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律师费。

办案费。

其他约定。

四、承办律师因受托事项外出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差旅费,以及为委托事项所需的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翻译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可以暂停委托事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已收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律师费和办案费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乙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的,退还所收的律师费。

六、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撤案、和解、放弃权利、实现权利等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提前终结,或者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及办案费,已交的律师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

七、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一方叙述案情,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委托事项,一跃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同时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一份,各分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九

另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该案中一审判决后承保黄世海驾驶的湖南ma—h960号农用运输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5月10日以为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已经把它该承担的赔偿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帐户上,真正体现了快速理赔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此致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麦某、麦小某、麦小小某。

代书人:

206月2日。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十

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请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思民初字x号判决书第一项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做出的(2012)思民初字x号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陈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责,应对答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答辩人的各项损失总额为42791.6元,均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上诉人直接承担答辩人的赔偿责任判决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请求贵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及残疾器具辅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改判,并依据该判后的金额重新计算答辩人的损失,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这一请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1、上诉人上诉理由之一: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治疗牙齿的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错误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26条规定,认为只有答辩人构成残疾的情况下才应该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答辩人没有构成残疾,所以不应该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

这实际上是上诉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答辩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中的“残疾”是指肢体、器具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也就是说,肢体、器官或者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就是残疾。

所以不能将残疾片面理解为必须要达到某种伤残等级。

答辩人因为原审被告陈某、邱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四颗门牙缺失的严重伤害,这一严重的伤情已经构成了残疾。

对一般人来而言,一生中最多经历2次换牙,褪乳牙长新牙一次,二十多岁长智齿一次。

在成年后牙齿因为外力缺损是不可再生的,更是无法恢复的,这和截肢造成的肢体伤害虽然程度不同,但其性质是一致的。

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已更换牙齿的费用为11987.32元是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符合法律规定。

2、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需要更换两次牙齿的费用的依据不足,且应待实际发生后在另行主张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上面已经清楚的.阐述了原审法院认定义齿更换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是符合法律规定。

而医嘱中对义齿使用期限进行了建议,原审法院采纳了答辩人还需要更换两次牙齿,每次更换牙齿的费用为11987.32元,因此残疾辅助器具费为35961.96元是合情合理的,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且由于该义齿的更换期限为15-,要求答辩人待20年后另行主张也是不切实际的。

3、上诉人以答辩人仅遭受轻微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因此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不合理。

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给付并不是以构成伤残为必要条件。

虽然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伤残登记,但是交通事故造成答辩人脸部受伤和牙齿缺失的严重伤害,答辩人受伤后到医院就医治疗数十次,因为是牙齿缺失,在治疗期间答辩人无法正常进食,经历了两个多月痛苦的治疗才得以恢复,并且医嘱上嘱明后续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牙齿更换还在遭受两次痛苦。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答辩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门牙受伤及性别和年龄等因素作出支持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是合理的。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律师: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康志杰律师。

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0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以及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与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

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按照陆xx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由于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

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2010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合计12962.06元超过单位证明的平均工资7641.78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我国薪金制度的曲解。

护理人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东xx银行xx分行信用卡部营销中心业务主任),其薪金收入当然包括工资收入和各种补贴、津贴甚至加班费,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名义工资属于行业惯例。

因此,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只应计算7天而不是实际护理的37天,是一种错误理解,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

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

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

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八月十八日。

答辩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辩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担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答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辩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

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辩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答辩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答辩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答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本案是在2010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10年5月15日颁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

至于被答辩人提出应当按照的标准执行,是被答辩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答辩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答辩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

至于被答辩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答辩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答辩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答辩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

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答辩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答辩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答辩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

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答辩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答辩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辩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辩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答辩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辩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答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答辩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答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答辩人理所当然应该予以赔偿,以弥补答辩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固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答辩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答辩人构成“二次伤害”。

“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及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曾xx。

二oxx年三月八日。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十一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营养费xx元,护理费xx元、车份损失xx元,误工费xx元,交通费xx元,共计xx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十二

答辩人:张云清,男,汉族,39岁,住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郭凡村。

被答辩人:

陈思云,女,汉族,70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王友全,男,汉族,74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答辩人因陈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川z06106号货车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中认定:“张云清在驾驶机动车在弯道、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陈文君在驾驶川lp6239号小客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陈文君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八条:“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及第十条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

二、被答辩人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营小客,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讼请求一、3、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解释。王友全、陈思云两夫妇不属于被抚养人,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请求一、5、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

3.因为赔偿金额较大,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三者商业保险和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费。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1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十三

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整理的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希望大家可以看看。

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十四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车份损失××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附:1、原告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2、驾驶员信息,车主信息;。

4、修车费单据复印件一份;。

5、交通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

7、起诉书副本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被告车辆投保资料。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专业交通事故纠纷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篇十五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工作单位:。

电话: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车份损失××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共计××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此处要求原告本人亲笔签字)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

附:1、原告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

2、驾驶员信息,车主信息;。

4、修车费单据复印件一份;。

5、交通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

7、起诉书副本一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被告车辆投保资料。

备注:起诉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颜色需用蓝黑或黑色),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需用a4纸复印)。

扩展阅读。

一份完整的交通事故起诉书必须包含的内容有原被告、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一)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二)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

同样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四)事实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

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五)诉状落款。

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怎么计算相关赔偿呢?根据什么依据来得出这些数据呢?以下来看看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公式。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都按照以下的项目来计算的,要从实际情况出发。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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