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扬尘污染整治方案 乡镇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优质5篇)

时间:2023-10-07 作者:MJ笔神2023年扬尘污染整治方案 乡镇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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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篇一

为深化“爱护家园”行动,切实推进和谐,文明、秀美建设,不断增强市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蓝天·碧水”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城区建筑工地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积极行动起来,举全县之力推进“三大工程”建设的号召,坚持城区建筑工地全面综合治理,落实防治粉尘污染责任制,采取严管重罚过硬措施,把城区建筑工地粉尘污染问题降到最低限度。

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监管,2014年城区所有在开发的建筑工地都要实行围栏作业,工地进出口道路需硬化,设立冲洗平台,淤泥沉淀池,确保车辆洁净上路。其它还未开发的工地一律先登记,按照防止粉尘污染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工建设,杜绝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现象。

1、城区建筑工地必须围栏作业,围墙1.8米-2米,砌在树木内侧,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不准堆放在墙外。

2、所有建筑工地在进出口处必须硬化路面,设立冲洗平台,有多个进出口的工地,要设多个冲洗平台,冲洗平台按余土办下发的图纸设立。

3、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按要求做好淤泥沉淀池,施工现场应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房屋拆迁应边拆边洒水降尘,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干净。

4、建筑工地出入车辆一律冲洗洁净才能上路。

5、所有分散的小建筑工地都必须在开工之前到余土办登记,并按渣土调运要求作业。

1、每个建筑工地开工之前余土办向开发商收取伍仟元冲洗平台建设押金,没按要求设立冲洗平台、淤泥沉淀池道路不硬化的,由余土办在其押金中拿出相应资金聘请专业人员代为设立冲洗平台和相关治污设施。

2、实行严管重罚,每发现一次车辆没冲洗干净带泥上路按《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还必须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3、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干净,余土办督查人员定时督查,下发督查单限时按要求清运干净。没按要求清运干净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4、各工地粉尘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未按方案要求施工的建筑工地,竣工时不予验收,待整改到位后方可签章。

1、成立县城区建筑工地治理粉尘污染工作领导小组。

2、将各工地的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头上,规定完成任务的质量和时间,各工地责任人按各自的责任要求完成好工作(详见责任分工表)。

3、定期督促检查。各工作组每天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一分管领导向局里汇报一次城区建筑工地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半年由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成果。

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篇二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气办效遏制和减少扬尘污染,积极推进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长垣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长环攻坚办〔2019〕148号)、《长垣县2019年生态环境工作思路和要点》(长环攻坚办〔2019〕162号)等文件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我镇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践行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目的,实施最严格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建立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高效有序、严格执法、合力推进的扬尘污染控制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镇环境生态型体系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类建筑工地扬尘、道路交通扬尘、工业扬尘以及裸露土地扬尘等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规定得到严格落实。有效遏制扬尘污染,降低我镇环境空气中pm10、pm2.5浓度,进一步改善我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各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镇区主要街道两侧和其它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广场四周建筑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其余区域施工工地围挡不得低于1.8米。

建筑工地场地内临时道路及材料场地应进行硬化,其它裸露地面必须采用有效的抑尘措施;建筑工地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槽及沉淀池,配备洗车设施,并安排专人清洗,所有出场车辆均须将轮胎清洗干净,未清洗干净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大门;沉淀池污水排放渠道畅通,工地门口道路清洁卫生;对暂不开发场地进行绿化;拆迁工地要实行不间断喷水压尘;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废弃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

道路施工要贯彻分段推进、分时挖掘、交通高峰错时的原则,采取沥青填补等方法及时回填开挖路面。对道路破损的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明晰马路和路缘界限,减少路缘石破损后车辆特别是大型装载车通行时产生的二次扬尘。

(二)整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所有在镇区拉运渣土的车辆必须为厢式车或经过加盖改装的密闭式车辆。严禁未进行加盖改装、不密闭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必须保持车身整治,严密覆盖,不得遗洒。

坚持“三不准”原则。房地产工程和市政工程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不准运;出入口的冲洗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不准运;在恶劣天气下施工,未征求主管部门的许可,以及在造成污染后未按要求整改不准运。重点整治无证运输工程渣土,随意倾倒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污染及未按规定实施围护等违法行为。

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施比重,增加镇区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在全面做好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对重点扬尘污染区域及道路进行重点动态监管与强化作业。作业管理的重点区域及道路为:一是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道路、桥梁、镇区交通等)扬尘污染严重区域;二是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积泥污染严重道路;三是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严重道路。

使用密闭容器进行生活垃圾收集作业。加强对垃圾集中堆放地,特别是露天垃圾场的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清运车辆车体保持洁净,篷布盖严,严防二次污染。

(三)整治工业扬尘污染

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进行彻底整治;积极推进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四)整治裸露土地扬尘污染

按照“易绿则绿、易盖则盖、分类实施、多策并举”的原则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裸露地面,特别是下水管网开挖回填土、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四、工作职责

以“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为原则,结合各村、各部门职责,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

(一)镇环保办负责牵头推进扬尘污染防治整治工作,做好协调、通报和

报告

工作。负责对镇区的建设工程、美丽乡村工程、村

振兴

项目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镇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二)镇经济发展办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料堆、灰堆以及水泥搅拌站等易产生扬尘的点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扬尘整治工作。

(三)镇社会事务办负责镇区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等工作。

(四)镇交管站负责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镇道路维修、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水利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镇扶贫办负责全镇扶贫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七)各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村级路改造、征用土地拆迁、集体土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民房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空闲地及空闲宅基地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顺利完成专项整治任务,镇环保办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落实全镇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组织计划、全程控制和督查督办等工作。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整治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亲力亲为,组织业务骨干,抓好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四落实”。

(二)周密协调,落实责任。各村、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职责,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和要求,分解落实责任,抓好统筹协调工作;要有“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各种难题,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不得降低工作标准,确保扬尘污染整治工作高标准完成。

(三)突出重点,依法行政。要从严查处各类渣土乱倒行为,在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实施驻点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解决一起。对随意倾倒工程渣土和擅自消纳工程渣土、工程渣土车运输途中未采取密闭措施、工程渣土及其他物料在运输途中抛、洒、滴、漏行为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充分利用举报电话(8997010),接受公众监督,营造良好的

工作

氛围。

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篇三

2021年街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personal 2021年街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2021年街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__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___-202__ 年)》,切实加强全街道污染防治,提升扬尘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建筑工地、道路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地等作业现场,渣土车运输,物流运输停车场,堆场料场,裸露土地,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高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清运施工垃圾,严禁高空抛撒。

(二)裸露土地扬尘污染整治。开展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县道等重点道路两侧路域综合整治,对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破损路面、汽修厂、临时停车场等进行绿化或硬化。煤炭经营场所物料堆场全部采取苫盖、喷淋、遮挡。

(三)物流运输企业扬尘整治。彻底排查辖区内物流运输企业,建立扬尘整治管控清单。配合县交通运输对场区地面进行硬化、配备车辆进出喷洗设备、密闭运输车辆、增植绿化带、场区定期洒水。

(四)堆场料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的标准建设扬尘防控措施,易起尘物料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与喷淋相结合的措施。

(五)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对辖区内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并全部纳入无组织排放全口径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一经发现责令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门要指导企业一企一策制定治理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的重点环节实施深度治理。其余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粉尘排放的一并纳入。

三、整治时限(一)排查梳理阶段。各社区、各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涉扬尘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并分类梳理形成整治清单,明确整治完成时限。

(二)综合整治阶段。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所有涉扬尘污染源同步开展综合整治,7月底前,列入清单的所有涉扬尘污染源全部按成整治任务,对未按期完成的责令停产(停工)整治。

(三)验收销号阶段。7月下旬,各牵头部门组织验收组对涉扬尘污染源整治情况开展验收,对达到要求的进行销号,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停工)整治。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对本区域内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负总责,具体组织、推动实施。工作落实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督查,每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动作迟缓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强化监督执法,严格惩处曝光。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对扬尘污染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扬尘污染源组织巡查,对经常被举报的单位,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加大曝光力度。自8月1日起,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

(三)加大宣传引导,形成全民共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及时反映社会各界呼声和群众期盼,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健全举报制度,引导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全社会理解、支持、宣传、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局面。

镇对于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街道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xx街道扬尘污染专项治理月行动方案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汇报

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篇四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项目竣工30日内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七)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三条在城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四)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二)每日早晨8时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在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城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四)城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第十五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第十六条城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

第十九条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市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实施爆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环保、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扬尘污染整治方案篇五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优先的要求,通过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和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综合整治,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以我市各类工地、城市道路、港池码头等为整治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二)河道清淤工程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与管线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三)交通工程如道路、桥梁建设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四)物料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煤炭、矿石、煤矸石等)和物料在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

(五)绿化或铺装裸露泥地和植物栽种、养护中的扬尘污染。

涉及到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物料仓储运输企业、绿化工程养护企业和道路保洁企业等防治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防控监管更加有效,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要求

以本方案为基础,应当制订分区域、分类型的工地扬尘控制的限制标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可参照各自行业要求与作业技术标准实施扬尘控制。

1.建筑施工工地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临时性的人工搅拌,以及特种类型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除外)。

(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4)出现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物采取防尘措施。

(5)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7)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出口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8)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9)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所有建筑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经理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2.房屋拆迁工地

(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2)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先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市政交通工程工地

(1)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2)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4.绿化工程工地

(1)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2)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3)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成立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局、环保局、各区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一)市住建局(园林局):主要负责全市在建工地扬尘污染的整治与管控工作。做好各类建筑、绿化、市政和房屋拆迁等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开展保洁专项整治,实行洒水清扫,杜绝保洁过程的扬尘污染现象。负责所有建设、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宣传教育,并与其签订告知承诺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把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要求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对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中予以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专项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治理、巩固完善等三个阶段。按照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着力构建扬尘污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和区镇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围绕治理目标,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形成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宣传,与企业签扬尘污染防治告知承诺书,使建设施工、仓储运输、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各类企业进一步增强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做到“两个明确”:一是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督促落实。二是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抓好各类企业的自查自纠。建设施工、仓储运输、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各类企业要重点排查是否签订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协议)或告知承诺书、是否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制。各相关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必须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完毕。

(三)第三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xx年7月1日至12月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订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市城管委将结合工作考评,对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这一阶段重点落实三项措施:

1.落实扬尘防控日常管理。各职能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控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由整治办公室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的联合大检查。

2.加强扬尘防控监督考核。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考核。

3.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在我市扬尘污染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由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次整治工作经验,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拟订出台《昆山市扬尘污染防控暂行规定》。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是建设“绿色昆山”、“宜居昆山”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区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认真部署,周密组织,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区镇在专项整治中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提高工作实效。积极探索联合执法的工作模式,及时互通信息,实现监管工作成效的最大化。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交流工作情况。城管办要每10天召集各执法部门进行情况汇总,将参与整治的相关单位执法情况及时通报给各部门。要组织全市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落实措施,标本兼治。要强化监管监察,严肃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规行为。要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从源头上控制扬尘污染。要建立各类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诚信档案,支持、鼓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巩固效果,长效管理。进一步巩固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活动成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倒查和定期检查制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检查情况要按时上报。各有关部门同时制订本部门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配套考核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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