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XY字客

计划书的编写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以确保我们在制定计划时具备准确的信息和合理的预期。来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书范文,或许能给你提供一些灵感和思路。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一

2.含水率较高时,应提前降低地下水,目前常用的有井点降水、井管降水,采用何种降水方式,应根据土质情况与开挖深度确定,必要时可先进行工艺试验。

3.大面积软土深基坑工程挖土应分层、分区、分块进行,土方开挖后应尽快进行垫层等后续工序的施工,尽量缩短基坑底的暴露时间。

4.边坡坡面应加以保护,一般基坑可用塑料布覆盖,对于基坑面积大、深度较深、施工期较长以及雨季施工的基坑工程,坡面应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网混凝土面保护。

5.保护支护结构、工程桩的措施。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二

1、首先,是地面高度差问题,要求仓储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200mm。

2、仓储楼面及地面均应该高出仓库内卫生间地面,并且要高出仓库外楼梯或滑道平台面50mm。

3、储内铁路专用线宜用整体刚性道床,专用线两侧的地面不应同时高出轨顶面350mm。

4、如果要施工地坪漆,对防潮要求较高的仓储库房,应在地坪垫层下做防水层,以达到防水防潮的'要求。

5、现浇地面如果想要一次成型,不另作面层,就要随浇捣,随抹光,混凝土强度等不应低于c25,并且要设置伸缩缝及沉降缝。伸缩缝的纵横间距不宜大于4m。靠墙四周应设置沉降缝,沉降缝至内墙面的距离由结构构造要求确定。

6、楼面及地面应该要做经久耐磨、耐冲击、不起砂、易清洁的地面材料,金刚砂耐磨地坪正是最佳选择。成型的仓储地面粗糙度应适当,整体面层的水泥与砂的比不应低于1:2。

7、有腐蚀性物资的库房及辅助生产用房,其地面做法应按照现行的《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三

1.目的。

确保设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范围。

4.1产品标准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是否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4.5本审查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增补。

(一)建筑专业。

1.1.3审核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方案报审图;

是否满足消防规范,是否设有消防通道;

1.1.7。

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1.1.8。

1.2.3.1关注外墙外饰面材料的描述是否有误;

1.2.3.2。

1.3.1审核面层材料是否与任务书一致;

2.1.1汽车通道的入口高度不应小于2.2米、局部非主要通道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0米;坡道的坡度是否合理,坡道应有防滑构造、照明装置,坡道入口和坡道底端应有排水沟。

2.1.2人防分区布置要满足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各种管线布置不应对人防门的开关有影响。

2.2.1管道穿越地下室的外墙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3.4水泵房内的配电柜不宜和水泵地平一个标高,配电设备应抬高,以免被水淹;

2.4.4地下室排水沟穿越人防的分区墙时必须做特殊处理;

2.5.1地下室车道应设置两条雨水排水沟,上面的雨水够的排水应考虑直接排向室外的雨水井。

2.5.2防火卷帘的喷洒应使用独立的喷淋系统;

5.1.4审核首层大堂面积是否合理,落地结构是否利于使用;5.2标准层。

5.2.4卫生间的防水构造是否合理;

5.3.1审核开窗(门)位置和大小;

6.2.1楼梯间前室应尽可能设自然通风采光,如因为条件限制前室不靠外墙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前室疏散门应为防火门,门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门位置应考虑人行流线的便捷,门前后留有足够缓冲空间。开启宽度不小于楼梯梯跑净宽。

6.2.2水电管道井根据需要设置,管井开门位置尽可能设在前室等较隐蔽处,避免设在电梯大堂或人流较频繁的位置。消火栓箱位置应不影响人流通行,尽可能埋入墙面内。

6.2.3消防立管不应放置在电梯前室,有专门管道井的除外;

6.2.6电梯前室的桥架应尽量抬高,保证吊顶高度,应考虑与给排水管道的关系与吊顶的关系;桥架的走向应与吊顶装修一同考虑。

6.3.1注意首层大堂与室外以及住宅室内的高差关系;

6.3.2消火栓箱、电表箱等水电设备应避免设在首层大堂,尽可能设在楼梯间内;

6.4.4高层住宅的消防环管,可考虑在疏散楼梯间成环,避免对电梯前室的影响;

7.6.1为了避免雨水管穿屋面,雨水斗尽量采用侧壁式;

7.6.3雨水斗应增加安装钢制网以防止雨水斗破坏和赃物进入管道;

8.1根据项目定位选择合适的门窗及玻璃材料,中低档楼盘采用铝合金门窗和普通玻璃,略高档楼盘采用塑钢窗和中空镀膜玻璃或其它新型材料。8.2门窗分格应结合立面风格、窗台高度、观景要求、使用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在观景窗中视线范围内避免出现分格遮挡视线,开启扇过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8.3公共部位常闭防火门应保证开启方向满足规范中疏散要求并安装隐式闭门器,防火门可作子母门。

8.4在满足抗风压计算的前提下,门窗设计中应保证相同窗型材料型式规格一致。

9.1.2各种外露管道的材料,应结合立面选用与立面色彩统一,达到与立面统一。

9.1.3各种管材在平面设计中考虑其位置的可能性,应避免位于主立面,尽量位于隐蔽位置,可结合阳台、楼梯间等统一布置。

9.1.4在外立面设计中需将各种材料的饰面画出详细的分隔设计,详细标注各种尺寸、颜色、材料、做法;尤其需注意转交处与不同材料交接处;同时注意立面变形缝处的材料和色彩的处理并应满足立面美观要求,尽量减少视觉差异。9.1.5立面设计应注意立面美观和清洗保养,尽量避免在立面中设计局部花池,如窗台、阳台等相关部位。

9.1.6在立面设计中,凡是非结构构筑物的部位,需在施工图设计中,考虑其施工的可能性,并设计预埋件,注明预埋件尺寸、间距、材料。包括阳台的栏杆及各装饰构件等。

9.1.7结构与建筑施工图设计,应注意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即门窗在相同立面与不同立面的对位关系应相对一致,主要是指窗台的顶标高、底标高与阳台门需位于同一高度且需与立面分格的相对位置关系一致,在设计中应考虑到结构梁高度的不一致性进行综合考虑,最终达到立面的一致和美观。

9.1.8由于煤气管道需外露的特殊性,在平面设计时需结合立面综合考虑煤气管道的位置,不应位于主要立面,并使其尽量位于隐蔽位置。

9.1.3防排结合;刚柔结合;多道设防;复合防水;9.1.4节点密封;加强保护;充分考虑施工因素。9.2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9.2.1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施工接缝的设计、及后浇带)。

9.2.2.3内墙防水层做法是否明确并符合规范要求;

9.3.1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楼板可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

9.4.1门窗自身的防水设计。

9.4.1.1窗所有结构构件连接处均应考虑防水设计;

9.4.1.2玻璃与窗框连接即防水胶条的设计是否合理,防水胶条应采用使用年限较长的胶条。

9.4.2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处的防水。

9.6.2外墙抹灰应采用防水做法,对有砖砌外墙的部分可增加一层水泥基防水层;

9.7.1穿阳台管线的防水做法:所有穿阳台的管线均应按2道防水设计,一道为刚性防水,一道为柔性防水,柔性防水层的范围为管周300mm范围内;9.7.2阳台室内外高差,结构高差应为100mm,装修完成后的最小高差不应小于30mm。

9.7.3阳台面层的找坡应不小于2%。在图中应明确标出。10墙身详图大样。

10.1审核是否墙身详图完整性;

10.2审核主要墙身详图是否与立面设计一致;

10.3注意外墙的防水抗裂等方面的构造,应注明其做法和比例及标号,并符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结构专业总体说明。

2.3.1条基、筏基、桩基等基础的计算模型建立是否合理和经济;

4.1结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建筑总高度、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局部尺寸等;4.2楼屋盖圈梁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与墙体的连接措施是否得当;4.3是否对重点部位,如:底层墙体、横墙开洞处等,进行了承载力验算;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是否进行了抗倾覆验算;4.4是否采取了控制砌体产生温度裂缝的措施;4.5大洞口两侧应按规范要求加设构造柱。

(三)给排水暖通专业总体要求。

1.1审查内容:系统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1.2审查重点:

1.2.1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1.2.5选取的材料是否符合市场供应情况,且具有一定通用性,便于采购。1.2.6设计说明及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设计是否符合企业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需要采用特殊措施时,技术上有无困难,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1.1设计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给排水、消防各个系统扼要的叙述,管材及接口、阀门及阀件、管道敷设、管道试压、防腐汕漆、管道及设备保温等内容。

2.1.1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卫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2.2.1生活水池、水箱是否为独立的结构型式。

2.2.2给水管道与水加热设备及可能引起回流的卫生设备的连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2.2.3生活给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开了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水泵机组,吸、压水管支架及机房墙体顶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声措施。

2.2.4有无厕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仪器储存及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上层。

2.2.5地下污水泵井是否设置密封井盖和通气管。

2.3.1建筑物内不同用房或公共场所灭火设施的选择是否恰当,有无遗漏的地方。

2.3.2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3消火栓及自动喷洒头、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3.4需要水幕分区或配合防火卷帘分区处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水幕设施。

2.3.5消防电梯是否设置了排水设施。

2.3.6寒冷地区.无采暖地下车库有结冻可能的水消防管道是否有合理可行的防冻措施。

2.3.7灭火器的造型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4.1消防专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给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2.4.2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径、标高是否合适。

(1)高层、低层建筑的给水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最不利用水处的水压能否得到保证。

(2)给水管道的连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问题。

(3)水池、水箱至生活饮用水点的供水管上是否按规定采取了安全可靠的一次防污染措施。

(4)按规定需设中水的项日,是否设置了中水处理与供水系统,中水水量是否平衡。

2.5.2热水系统。

(1)热水供水分区是否与给水分区一致,热水供水压力能否与冷水压力平衡,(单独使用冷水或热水者除外)。

(1)排水系统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横管的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或采取单独出户的措施。

(3)水管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通气管及检查口、清扫口。2.5.4消防系统。

(1)消防水池和屋顶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是否符合规定.当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时.有无保证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2)消防满足规范要求.系统上是否有减压、泄压等安全使用和保证灭火效果的措施.有无消防水泵的自检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压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室内消火栓管网是否按规范要求连成环状.环状管网的引入管是否不少少两根.管网上阀门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屋顶是否设试验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层末端是否设有终端放水试验装置。

3.1冷热负荷及相关设备及管道的选型计算。

4.4要核对管道与其他管道或建筑物有无影响和妨碍施工,是否需要改道。

(四)电气审图要点电气设计总说明。

1.1供电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供电局的要求和规定;

1.2供配电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要符合国标要求;1.3用电负荷等级、变电所位置、高低压进出线位置、负荷总容量应满足要求;图纸要求:图纸总类应齐全、说明及标注详尽。2图纸类型应包括:

4.4公用设备用电计量要设独立的计量表,要便于统计管理。5弱电系统。

5.1方案及系统应满足国标和规范要求;

7.2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标准,要选用节能型电梯;

7.3电梯设计要有电梯交通系统评价的计算或说明。

(五)景观审图要点总体要求。

1.3施工图设计所依据的有关标准,规定,规范是否恰当,正确。1.4绿化选材。

1.4.2有否考虑充分利用基地内原有植物;

2.2.1场地施工坐标网、坐标值是否正确;

2.2.2场地外围的道路、河渠及地面的关键性标高是否正确;

2.4.5铺装材料的选用及颜色是否合理;

2.5.1详图编号与平、立、剖面是否相符;

2.5.3铺装材料选用、颜色及做法、不同类型、不同颜色装饰材料之间的分界部位;

3.7排水井尽量少的放在路上,混凝土的路面可适当放置,避免放在有装饰的路面上;

3.9在草坪内的井座的混凝土尽量不要外露;

3.10井盖不应放在构筑物上,不要一半在路上一半在人行道上,不要放在踏步上;

3.12绿化喷洒如有条件可采用自动喷洒,人工浇洒时,取水点应采用好的取水设备;

3.13人行道的排水不宜采用道路雨水口,可采用方形和侧壁地漏。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四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5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6.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5.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等主要结构物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特殊结构应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6.工程实施方案是否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第10条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设批复”文件;

2.完整的工程定测、详勘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4.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6.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施工图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格式参见附录三。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初设批复”的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第14条对符合性审查内容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6条审查设计文件对初设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的执行情况;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可操作性。

第17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18条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总体设计图表及附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9条审查《强制性条文》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审查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进行变更的依据及理由。

第20条审查施工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审查筑路材料、水、电等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公路建设需要。

第21条审查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并对分期修建工程的分期实施计划和工程实施安排作出评价。

第22条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中路线桩号、控制点等要素,以及桥隧结构物、交叉、防护、排水、服务设施、改移工程等内容表达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及设施的布置是否与地形条件相吻合。

第23条审查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性及衔接的合理性,审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2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检测评估报告及利用情况,包括原有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拼宽、接长等情况;评价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章路线。

第25条审查说明,路线平面、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公路用地图表,征地拆迁表,赔偿数量表,路线逐桩坐标表,控制测量成果表和安全设施各类图表等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26条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走向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与初步设计推荐方案存在变化的路段应审查其变化的理由,评价路线调整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27条审查平面线形是否平顺、均衡,有无不良的平曲线组合,对涉及行车安全性的视距作重点审查。

第28条审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29条审查平、纵面组合是否遵循设计规范的原则,有无不良的平纵组合;是否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相吻合。

第30条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31条审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平纵面线形及指标是否符合行车安全性的要求。

第32条审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过渡衔接、刚度渐变是否平顺。

第33条审查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并满足安全、导向的需要,重点审查大型互通区、结构物设置间距较近、地形复杂路段的指示、警告、预告等标志设置的合理性、系统性。

第34条审查其他各种安全设施的规格、布置位置合适性、完整性,能否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第35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拼宽路段的路线设计是否充分拟合并利用既有工程,是否考虑既有路面的加铺或修复,路拱横坡、超高设计是否与既有工程相适应。

第36条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路基、路面。

第37条审查说明及《编制办法》明确的37张设计图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38条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及一般路基设计图的宽度、路幅布置与组成、防护原则等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第39条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审查路基横断面设计图的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防护类型及断面布置的合理性。第40条审查边坡防护设计,是否有具体的路堑地质勘察资料,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针对性设计,防护类型分段、高边坡分级及过渡与建设环境的适应性,绿化防护是否充分考虑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41条审查是否对特殊边坡与高边坡防护进行“一坡一设计”,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能否确保边坡的稳定性、耐久性、经济合理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第42条审查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方式与超高渐变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43条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设计是否针对工点地质条件,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设计的工程经济性、预压期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同处理方式间的过渡段设计是否合理、协调。对地形纵横向明显变化的软基路段,结合地质横剖面图,审查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44条审查路基与桥梁、隧道等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与地形、地质条件相适应,是否有利于行车安全和结构渐变。

第45条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初设批复”、交通等级及累计标准轴次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审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

第46条审查填挖方、互通匝道、被交路、收费广场、桥面铺装、隧道路面等各种不同区段路面结构的针对性、合理性;对老路补强设计,审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47条审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有利于节约用地,截水沟设置是否与地形相适应、结构是否合理。审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及盖板结构合理性。

第48条审查沿线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49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完整性和可利用情况;评价利用、补强或拆除等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价拼宽设计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及对差异沉降的影响。

第六章桥梁、涵洞。

第50条审查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51条审查桥型方案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情况,桥梁配跨能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52条审查设计所需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桥涵设计图纸的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编制办法》要求及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53条审查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等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协调性。

第54条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的合理性。

第55条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56条审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进行验算,审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

第57条审查过桥管线、交安设施等预留、预埋件设置情况。第58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制场地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第59条审查桥梁耐久性、养护维修设施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60条审查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1条对于改扩建工程,重点审查原有桥梁的技术状况、养护报告和检测报告,评价桥涵利用、加固或拼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对加宽后的桥梁进行整体验算和评价。

第七章隧道。

第62条审查说明、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地质平面图和《编制办法》明确要求的16张隧道设计图、隧道机电设施等附属工程设计图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初设批复”的符合性。

第63条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64条审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审查曲线隧道视距是否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第65条审查隧道洞口是否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避免大挖大刷;隧道进洞方案是否安全稳妥,边、仰坡设计是否稳定;是否依据地形设置完善畅通的截、排水系统;洞门设计是否与洞口地形和自然环境相适应。

第66条审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建筑限界、附属设施安装及超高变化的要求。

第67条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8条隧道穿越断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不同岩性接触带以及岩溶、采空区、滑坡、大型堆积体、深厚崩(或残)坡积体、膨胀性围岩等不良地质段,审查其处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特殊衬砌的合理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69条对特长隧道和结构复杂的隧道,审查其工序安排和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对高地应力区的深埋隧道,评价其岩爆预测及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对浅埋、偏压隧道,审查衬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70条审查洞内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71条审查隧道施工方案、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超前支护、辅助坑道临时支护及施工防灾预案等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便道、弃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72条审查隧道机电设施如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紧急救援、控制等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营运需要;对特长隧道审查通风、防灾、排烟设计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通风井、通风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营运期的救援、防灾、逃生方案的可行性。

第73条改扩建工程,根据现有隧道技术状况和检测结论,审查对既有隧道利用和改建方案的合理性,既有隧道病害整治设计与施工方法的针对性与可行性。

第八章路线交叉。

第74条审查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天桥、通道、管线交叉及附属设施等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75条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76条审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曲线路段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第77条审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设置距离不足的路段,是否按相关专项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78条审查服务区、停车区及其进出匝道等服务设施的主体工程设计是否与项目服务功能相协调。第79条审查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80条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通道等相关图表,并根据各涉及专业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审查,并审查与主线相关专业的协调性。

第81条审查平交口设置与预测交通量是否协调,能否满足平交口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审查被交道路现状及改建采用的标准、交通管理方式、交叉类型等的合理性。

第82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交叉工程的施工工序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对营运道路安全、畅通的影响,施工期临时安全设施是否是否恰当。

第九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83条审查总体设计、管养机构,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84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规模和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并满足功能需求,是否统筹考虑全线及区域路网统一性、协调性,管理、养护机构的配置是否符合营运管理有关规定。

第85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土建主体工程、以及各专业之间的设计界面划分是否清楚、合理;需主体工程实施的各种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预留、预埋设计,对照主体工程设计图审查其完整性。第86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及指标、参数是否合理;位置及安装方式是否可行;材料数量是否统计准确。

第87条审查监控系统外场设备布设、数据和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管线路径规划是否正确。

第88条审查收费系统的站点设置、收费制式、数据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收费车道设备、系统构成及软件流程是否完整、合理;相关的土建设计是否匹配。

第89条审查通信系统网络构成、站点布设、通路组织及光缆、电缆分配是否合理;通信业务覆盖是否全面;机房布设、设备安装、通信管道及敷设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

第90条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各类应用软件的构成、层次、流程及模块详图是否与预期的功能目标相适应。

第91条审查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和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供电方案、系统构成及变电所设计是否合理可行,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善。

第92条审查互通区、收费广场等照明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路灯布置、光源及灯具选型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节能原则,灯具安装及基础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第93条审查房建工程的占地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初设批复”;建筑布局是否满足功能需要。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设施的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专业的规范要求。第9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对原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进行合理改造和充分利用;对于原有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重点审查所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第95条审查说明、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降噪设计图、污水处理设计图、植物配置表、景观工程数量表与设计图及其他环保工程设计图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96条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及相关部门和业主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环境敏感区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齐全、合适、满足功能要求。

第97条审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做到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隧道洞口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美观、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98条审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及主线所经的敏感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合理、可行,经过处理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方填挖、混凝土浇筑等土建工程是否明确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实施。

第99条审查降噪设施的位置、类型、尺寸及规格是否合适,是否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与沿线人居分布相适应,声屏障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00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工程建设对原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提出的利用及处置对策的合理性;审查原有建筑材料的利用及废弃情况。

第十一章其他内容。

第101条审查其他工程、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说明和有关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02条审查改路、改河(溪)、改渠、辅道等改移工程与原有工程是否相适应。上述工程规模、标准如有变化,审查其变化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第103条审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104条审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105条审查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方法和安排是否合理和可行;审查临时便道、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设置是否合理。

第106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交通组织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及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施工期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图完整性及可行性(包括:交通限流、分流、封闭、绕行等交通管制方案设计图及老路保通的临时工程设计图和相应的交安设施设计图等)。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107条审查设计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108条审查预算定额、费率的引用、调整系数准确性,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第109条审查材料、设备、政策处理单价的计列依据,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审查预算编制使用的材料规格、工程量及施工方法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第110条审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否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是否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111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房建、绿化等项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是否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部分和预留费用是否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编制。

第112条审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伤保险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准确性。

第113条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初设批复”概算的情况,预算总额是否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对预算超概算的理由分析是否充足、合理。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

第114条审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专题研究成果、控制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原有道路检测评价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15条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工点地质条件是否完整准确。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事先指导书和规范的要求,定测、详勘的外业成果是否通过验收。

第116条审查工程不良地质、岩土类型、分布范围、不良状况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117条审查软土地基上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是否查明纵、横向工程地质情况,挖方高边坡是否有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性分析,审查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路基、边坡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118条审查隧道围岩级别的划分依据的充分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桥梁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评价承载力指标的合理性。

第119条审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是否可行。

第120条勘察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是否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21条审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22条审查有关批文、纪要、协议是否齐全、真实;审查各项专题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

初审报告格式。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审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为奶油白色或象牙白色。

4.资质证书应为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5.扉页上应有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列出各专业主要初审人员名单,审查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出版专用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述、总体评价、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内容、施工图预算、基础资料等13个节,根据设计内容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述中明确。

8.概述内容主要简述项目位置、业主、批复情况及批复规模,设计单位及设计过程;明确委托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依据。

9.正文字号一般为小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依顺序标出页码。

10.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其他有关依据文件,可单独成册另行编序。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及景观设计、施工图预算、其他、问题与建议等部分,按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并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生效。

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附录三。

核查意见书格式。

1.核查意见书包括概述、具体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2.概述内容应说明专家审查会议的概况、设计单位执行和修改的总体情况等。

3.逐条核查修改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所答复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4.概括阐述报批文件对初审报告的接受情况,对专家组意见未明确并可能影响实施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5.核查结论是对设计单位执行专家组意见和接受初审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明确是否具备报批条件。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五

(1)埋地管道施工控制要点。

埋地管道必须铺设在未经扰动的坚实土层,或铺设在按设计要求须经过夯实的松散土层上,管道及管道支撑或支墩不得铺设在冻土层和未经处理的扰动的松土上,沟槽内遇有块石要清楚,扰动的土层要经过处理,要防止管道产生不均匀沉陷造成质量事故,管道铺设的高程、座标要符合设计要求硬质聚氯乙烯塑料管只适用建筑内部管道安装。

室外管道在雨季施工,应做好沟槽排水措施,不能产生积水泡槽问题,更应严防因地面雨水流入管沟内造成漂管,使管口折裂事故。

埋设管道沟槽要平直,沟底要夯实平整,坡度符合要求,穿过建筑基础处要预先留好管洞。

(2)安装管道(包括设备层、管道竖井、吊顶内的管道)首先应该核对各种管道的标高、座标,各种管道排列有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室内明装管道要与土建结构的进度相隔1—2层的条件下进行安装,室内低平地平。

标高和房间尺寸线应弹好,在粗装修工序已完无有其它障碍下进行安装。

浴盆的稳装应在厕浴间内土建专业做完地面防水层及保护层经试水后再进行施工安装。

2、排水干管安装。

(1)埋地管道的基础符合设计和管道作业条件,管坡标高、座标、复验标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承口朝来水方向,由出水口出处向室内顺序排列,捻口材料和接口方式严格安照设计要求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并做好捻口时管道移位的预防措施。冬季接管捻口要做好冬施防冻口措施。

(2)埋地管道安装好经闭水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道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做好临时封堵各预留管口后,才允许管道按规定要求敷土回填。

2、排水立管管托、吊管道安装。

(1)安装在设备层内或吊顶内的排水管道可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托、吊或砌墩支架。在管道安装完毕做好闭水试验,按隐蔽工程项目做好隐检手续,才允许进行管道的防腐保温工序施工,经验收合格,再进行土建结构的盖沟盖板、封设备层盖顶和吊顶的装修工作。

(2)排水立管安装。

立管安装注意预留横向支管和检查孔的位置、高程、要符合设计要求;高程建筑的主管应考虑管道胀缩补偿器的安装。

4、内排雨水管道的管材要按设计要求选用,注意管道承压的要求,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漏斗边缘应与屋面相连处做到严密不漏。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进行漏渗检查。

5、硬质塑料管安装的质量控制要点。

立管要注意安装伸缩节,位置距地坪或蹲台70~100mm;埋地管道(室内)管道周围应先用细砂回填至管顶100mm,上覆过筛土,夯实时勿碰管道。

6、卫生器具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1)安装卫生器具时,宜采用预埋支架或用膨胀螺栓进行固定。如用木螺丝固定应于墙体内预埋浸泡沥青漆的防腐木砖,木砖低于净墙面10mm。

(2)卫生器具的陶瓷件与支架接触面应平稳妥帖,必要时应加软垫,如陶瓷件直接固定墙体时,螺栓应加软垫圈,拧紧时不能用力过猛,防陶瓷破裂。

(3)管道及管道附件与卫生洁具的陶瓷件连接处应垫的胶皮、油灰等填料和垫料。

(4)固定洗脸盆、洗手盆、洗涤盆、浴盆的排水口接头,应通过旋紧螺母来实现,不得强行旋转落水口,落水口应与盆应相平或略低于盆底。

(5)需装设冷水和热水的卫生器具,应将冷水龙头装在左手侧,热水龙头装在右手侧。

(6)安装座便器和妇女卫生盆时要在其底部与所接触的地坪之间加进橡胶垫。

(7)大便器、小便器的排水口承插接头应用油灰填充,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充。

(8)座便器安装时注意便器座标超偏,和冲水主管座标超偏,橡胶软管弯瘪或伸接过紧,橡胶软管拉伸过紧,搭接过短或软管质量不好。严禁用铅丝捆绑软管与硬管搭接处。应用喉箍卡固定卡牢,以防此处漏水。

(9)地漏应安在最低处,其箅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mm。

(10)安装电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试验时先加满水后通电启动。

6、成品保护。

(1)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将所用管口妥善封闭严密,防止杂物进入,造成管道堵塞;

(3)严禁利用塑料管道作为脚手架的支点或安全带的拉点、吊顶的吊点;

(4)其临近管道焊接时,不许明火烘考塑料管,以防管道变形;

(5)油漆粉刷前应将排水管道包裹保护,以防污染管道;

(6)埋地管道回填时,管道四周和顶部要用细土覆盖,人工夯填,逐层夯实,不许在管道顶部用蛤蟆夯等机械夯土。

(7)冬季施工接口必须采用防冻措施;

(8)不允许在安装好的托吊管道上搭架子栓物器;

(9)卫生洁具安装成品保护。

冬季无通暖时,要把卫生洁具放水干净,做到存水弯无积水,以免冻裂。

搬运卫生洁具要防止磕碰,对洁具和镀件要做好保护工作。也可在竣工前统一安装。

注意地漏是否通畅,分户阀是否关好,以免渗漏,使装修工程受损。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六

20xx年,我校将迎来建校xx周年。为全面总结办学经验和成果,弘扬办学传统,扩大办学影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我校将于20xx年11月举办建校x周年庆祝活动。我校将制作校史展厅,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

校史展厅位于校内综合大楼一楼室外,面积约200平方米。

提供建议制作材料、立体效果图设计稿纸质版(3套)和设计稿电子版(1份)。请在截止时间内将设计稿纸质版送达指定地点,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1、设计单位提供设计稿;

4、根据全套施工图等材料,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评审确定的1家单位给予10000元设计费,其余单位各给予2000元设计费。

xx年4月17日(星期五)。

宁波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大楼9楼902室(联系电话:xxxx,邮箱:xxxxxx)。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七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与发包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改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请书、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九

1、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

2、合同期管理环节。

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合法的劳动合同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审核要点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由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十

出国留学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支付能力更受重视。而经济支付人所出具的证明都将被严格审查。经济支付人的相关经济实力证明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家庭经济支付能力从来都是各国留学签证审核的重点。

二、日本留学签证审查要点介绍之语言水平。

以往申请日本留学特别是读语言类学校的学生,在到日本前的日语水平通常要求只要具备150-200学时的日语学时数即可。但从下一年度开始,出学时证明外,准备申请日本留学的学生将被明确要求提交相关日语水平测试机构出具的相应测试证明。除了日语能力水平测试(jpt)外,考试(日本托业考试)将被更广泛地采用。

三、日本留学签证审查要点介绍之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日本签证一般分为两部分:首先必须取得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签发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只有持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者才有资格向各领事馆提交最终签证申请。按照惯例,审核阶段,多半不会进行电话和实地调查。但是,今年开始日本在审核阶段加强了电话和实地调查的审核力度。入管局雇佣了大量的翻译对申请者或经费支付人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1.日本留学签证办理主要审查什么。

2.办理日本留学签证申请要点。

3.日本留学签证申请关键要点。

4.日本留学面试要点。

5.办理日本留学签证的步骤。

6.日本留学签证技巧。

7.日本留学签证办理流程。

8.日本留学签证办理过程。

9.日本留学签证好办吗。

10.怎样办理日本留学签证。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二)库房要求。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三)人员管理。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化学品物化性质。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四)出入库管理。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库房管理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五)定期检查。库房管理人员要对库房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离开后一定要切断电源,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使用化学物品要注意事项。

要求做到“三不”,不能用手接触药品,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气体的气味。不许尝药品的味道。

(1)分装固体试剂时,应将它盛放在带塞的广口瓶里或带有磨口玻璃塞的大口试剂瓶中。

(2)分装液体试剂时,液体试剂应盛放在细口瓶中,或带有磨口玻璃塞的细口瓶中。少量液体可放在滴瓶中。见光易分解的液体试剂还应注意放在棕色的试剂瓶中。氢氧化钠等强碱性溶液应贮存在带橡胶塞(或塑料塞、或软木塞)的细口瓶里(因使用玻璃塞很容易造成瓶塞与瓶口的粘连)。

(3)开启盛有易挥发的液体(如浓氨水、浓盐酸、浓硝酸、液溴等)试剂瓶的瓶塞时,瓶口不能对着面部,尤其不能对着眼睛,以防瓶塞开启后,瓶内蒸汽喷出伤害眼睛或通过口鼻吸入体内。

(4)实验后的反应物残渣、废液不能随便倒掉,应倒入指定容器内。特别是一些易燃、有强腐蚀性、有毒的危险品(如白磷、金属钠、浓酸、有机溶剂及毒品等)必须经过妥善处理后,才能倒入废液缸中。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十二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三)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第四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登记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十三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地规范项目方案设计的流程与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参与多个项目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重要性,并在不断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与心得。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一些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心得体会。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针对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制定的标准化文件,它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通过对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格式、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最终确保项目方案的稳健可行。在认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培养多角度、系统化的审查思维和审查流程,同时广泛借鉴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

第三段:方案编辑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

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中,方案编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方案的编辑应该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清晰性,同时要与评审标准相一致。在实践中,我发现要保证方案的准确性,需要对相关技术文献、标准、规程等进行仔细的研读和分析,确定方案的技术指标、方案框架等内容;保证方案的完整性,需要对方案进行逻辑思考,将每个环节的细节分析归纳到方案中,并补充相应的方案附件;保证方案的清晰性,需要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描述方案过程,并使用图表进行描述。

第四段:方案审查的关键问题。

当方案编辑完成之后,需要进行实地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地现场考察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方案设计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并对方案进行针对性的修改。此外,还需要对方案的成本、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

第五段:总结体会与展望未来。

作为一个高质量的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实践者,我深刻体会到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心得,不断改进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规范内容,是提高方案审查水平的关键所在。未来,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也将不断发展与创新。我们需要不断跟进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技能,推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优化与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标准与质量水平。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热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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