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琴心月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

规章制度不仅是制度的束缚,更是组织文化和价值观的体现,它能够引导我们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组织需求的重要内容。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一

一、对精神科病房所有窗户都安装了防盗窗、出入大门安装防盗门,平时处于封闭状态,出入小门平时处于封闭状态,进出有专用钥匙开关。

二、病人住院后,不得随身携带任何危险品,包括硬底鞋、裤带、围巾、丝巾、刀具、硬的物品、丝、绳等。

三、房间内设施简洁、不存放任何危险品,地面干燥、防滑、卫生间、洗涑间贴防滑地砖。

四、病人服药时由工作人员按配好的药品逐个发放并现场监督服用。

五、沐浴室使用喷淋头,热水管道外包防烫设施,病人洗澡时有工作人员陪在现场,帮助将水冷热调整到位。

六、24小时有人在病房内巡视,以防止病人发生意外。

七、严禁电线外露,病房内电源统一管理,配电箱加锁管理,电闸刀不用时处于断电状态。

八、病房内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九、医院专门制定精神科病房消防预案,并组织病区人员学习、演练,分工明确,一旦发生火灾,各司其职,尽快将病人疏散到安全地带,保证安全。

十、采取病区自查、联合互查、护理部检查、医教科检查、院部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病区安全检查工作。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二

学校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三

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四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六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班级,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负责人对本班级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4、危险品的领取,要经学校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班级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制订之日起实行.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八

第一,建立完善党的宗旨学习制度。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我们要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融合到我们的学习、思想改造和工作中去。

第二,科学规范学雷锋的内容体系。主要是学习他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第三,努力学习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雷锋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义之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把学雷锋活动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使党员干部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社会成员成为和谐社会的促进者。

雷锋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厚政治资源。学雷锋,就是要以雷锋为榜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弘扬雷锋精神,树立良好的政协形象,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严谨的学习机制

雷锋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学习上发扬“钉子精神”,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端正学习态度,弘扬优良学风。

二、建立完善的学习制度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学习雷锋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三、创建爱岗敬业机制

树立雷锋同志“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

四、惩恶扬善激励机制

褒扬见义勇为、舍己为公的社会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惩处胆小怕死、损公肥私不义举动,坚决打击社会邪-恶势力。

五、建立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定期体检的制度

为体现对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始终如一地重视和关注机关同志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体检。

六、建立完善机关道德建设体系

培育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牢靠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办事公道的职业道德新风。

七、建立完善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

(一)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1、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确立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制定、考评督办检查以及奖励惩罚等形成一整套系统、全面、协调的管理制度。

2、以规范为准则,形成和实施管理制度。在常规管理制度上,制定机关管理制度,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在每个管理环节上都遵循必要的规程,促进整个管理环节始终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保障机关工作常规秩序。

(二)以人文本、科学管理

1、坚持物质利益原则。给劳动者以物质利益,是社会主义基

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也是满足人生存需要的保障。理解和体谅工作人员难处,尽可能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安居方能乐业,帮助妥善处理生活困难,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2、重视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神需要。尊重每位工作人员,虽然存在工作分工不同,但人格是平等的。根据每位工作人员的不同特点来分配工作,做到扬长避短。支持中层干部进修,通过各种途径和办法满足工作人员文化学习、业务进修与提高的需求。

3、增强集体意识,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的团体性动机

建设具有较强凝聚力的集体,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归属感、认同感,从而发挥集体与组织对个人影响的激励作用。

4、创设宽松的心理环境,建立和疏通信息沟通渠道

雷锋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厚政治资源。学雷锋,就是要以雷锋为榜样,忠诚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弘扬雷锋精神,树立窗口单位形象,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严谨的学习机制 雷锋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学习上发扬“钉子精神”,全体师生应端正学习态度,弘扬优良学风。

二:建立完善的学习制度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全体师生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学习雷锋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三:创建爱岗敬业机制 树立雷锋同志“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教师在工作中要积极推出特色鲜明的教学理念。师生内部互相帮助,出现问题与领导多请示、多沟通,完善内部流程机制,创新管理制度。

四:惩恶扬善激励机制 褒扬见义勇为、舍己为公的社会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惩处胆小怕死、损公肥私不义举动,坚决打击社会邪-恶势力。

五:建立完善师生道德建设体系 培育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牢靠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办事公道、热心服务、奉献社会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努力培养学生、老师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勤奋工作的工作作风。教师在家庭做到:夫妻和睦、孝敬长辈、关爱孩子、邻里团结、勤俭持家。所有师生个人必须做到友善互助、政治宽恕、明礼诚信、热情诚恳、自强自立。

七:建立完善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 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村学雷锋活动进行综合考评,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惩恶扬善、促进和谐的社会氛围。

祥云县xx小学

2017年2月24日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九

在雷锋看来,“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正像细胞和人的整个身体关系一样。当人的身体受到损害的时候,身上的细胞不可避免也要受到损害。同样的,我们每个人的幸福也依赖于祖国的繁荣,如果损害了祖国的利益,我们每个人就得不到幸福!”正因为如此,雷锋时时处处都以党、人民和祖国的利益为重,把帮助别人看作是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

雷锋人生观最光彩夺目的就是,他正确地解决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问题。他把“生为人民生,死为人民死”作为自己的信条,“时刻准备着为党和阶级的最高利益,牺牲个人的一切,甚至生命。”在这样的人生观指导下,雷锋始终保持着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勇往直前的革命干劲,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成绩,用生命践行了为共产主义事业毕生奉献的誓言。

雷锋精神,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有其历史客观必然性,从思想来看,雷锋精神既是马列主义时代精神的体现;又是对我党我军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升华,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为了弘扬雷锋精神,我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完善党的宗旨学习制度。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我们要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融合到我们的学习、思想改造和工作中去。

第二,科学规范学雷锋的内容体系。主要是学习他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第三,努力学习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雷锋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义之一。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把学雷锋活动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起来,使党员干部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社会成员成为和谐社会的促进者。

第四,建立完善社会公德体系。培育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建立完善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全社会学雷锋活动进行综合考评,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营造惩恶扬善、促进和谐的社会氛围。

雷锋精神是不会过时的,因为那是爱,那是善,是人与人相处最根本的法则。爱要从心出发,善事要从自己做起。新时期发扬雷锋精神,关键是要融入到工作中去,这当然有很多方面可做,比如增强工作技能,时常学习提高。做什么事都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雷锋精神到了今天,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该形成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性机制。作为政府和组织,对于社会上的活雷锋、道德模范,应该予以关心和帮助,保障维护他们正常的个人利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雷锋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厚政治资源。学雷锋,就是要以雷锋为榜样,忠诚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弘扬雷锋精神,树立以身作则形象,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严谨的学习机制

雷锋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学习上发扬“钉子精神”,全体教职员工应端正学习态度,弘扬优良学风。

二、建立完善的学习制度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全体教职员工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学习雷锋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三、创建爱岗敬业机制

树立雷锋同志“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教职员工在工作中要积极推出特色鲜明的服务创新、主动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和其他教职工。教职员工内部互相帮助,出现问题与领导多请示、多沟通,完善内部流程机制,创新管理制度。

四、惩恶扬善激励机制

褒扬见义勇为、舍己为公的社会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1

惩处胆小怕死、损公肥私不义举动,坚决打击社会邪-恶势力。

五、建立教职员工定期体检的制度

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关心、关爱,始终如一地重视和关注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体检项目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和性别、年龄有选择性的开展。

六、建立完善员工道德建设体系

培育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做到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牢靠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办事公道、热心服务、奉献社会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努力培养员工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勤奋工作的工作作风。员工在家庭做到:夫妻和睦、孝敬长辈、关爱孩子、邻里团结、勤俭持家。所有员工个人必须做到友善互助、政治宽恕、明礼诚信、热情诚恳、自强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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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

我们知道大量鞭炮如果储存不当,将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因此掌握鞭炮仓库的正确储存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给大家支几招:

(l)库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房梁选用金属或钢筋混泥土,屋顶采用轻质易碎材料。

(2)库内地面平整无缝,门用双肩外开门,根据从最远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15米确定门的'距离。

(3)窗户应有铁栏杆和窗板,采光面积按地面面积的5%计算,窗玻璃采用毛玻璃或涂白漆,门窗框采用有色金属制成。

(4)库内室温应控制在30c以下,冬天禁止用蒸气或火炉取暖,库内照明要使用防爆型灯具。

(5)大型仓库应设防护堤,防护堤应高于房檐,顶部宽度不小于1米,土提的根部与厂房的距离为2~3米,并修筑排水沟,库外的电线要穿管布线。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一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征,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类、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止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二

1、使用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凡在新、改、扩建工程中需用的化学危险品(外包装上都有明显标志),都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当天用多少购多少。

b、对当天未使用完的上述物品(包括氧气瓶等危险品器材),都必须存放到专用的场地,不得留存在施工和无关场所。

(2)日用危险品的使用要求。

a、公司对餐饮所用的卡式炉液化气罐(固体酒精)和客房使用的火柴,也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液化气罐(固体酒精)的周转容量为一周(7天),火柴为两周(14天)。

b、使用部门要以当天的用量为准,原则上用多少领多少。

2、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地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施工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立在偏离主楼群、人员往来较少、并相对独立的地方。

b、存放地必须用阻燃、轻质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要具备干燥、阴凉、通风、防晒、防潮、防高温等条件。

c、存放地的照明必须是防爆型的灯具,并备有消防灭火器材。

d、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要分门别类、区别性质,科学合理储存。

e、存放地内严格执行四禁二不准即:存放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住宿和办公、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以及化学危险物品不准超量存放、不准混杂存放。

f、每次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每天下班时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日用危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a、存放日用危险品的场地必须隔离主楼群,隔离施工危险物品存放地,并与其他日用物料存放地保持一定的距离。

b、存放场地必须具备阴凉、通风、抗高温的条件。

c、除火柴要放置在专用的铁箱内,对卡式炉的乙烷气罐(固体酒精)也应设置专用铁箱予以储存。

d、存放场地的照明必须为防爆灯(或白炽灯),电器开关必须安装在场外,并配备灭火器材。

e、存放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f、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1)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2)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制度:发放时间、货名、数量以及经手人员发放签收等。

(3)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4)物上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保安部报告,并必须查明原因。

(5)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操作。

a、对卡式炉的乙烷气罐(固体酒精)和火柴的保管人员,应相对固定。

b、保管人员要定期盘核日用危险物品的库存量,并及时与物品采购员取得沟通,共同掌握和控制好存放的数量。

c、需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d、对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遵循防火规范和要求。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三

5、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6、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7、严禁携带火种、bp机、手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8、仓库存气量不准超过1m3。

9、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有集中存放处外,班组使用的零散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四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五

为了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品的合理应用,防止不正当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定点购买。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

2、双人检查。根据临床药品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药品双人检查,检查采购药品证明书,检查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柜台上锁着储藏。储存药品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3、药库实施专用账簿管理。调剂部门使用药品清日结束。

4、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两年。

5、定期检查药品质量。过期、破损的药品应立即申请破损,保证药品帐目一致和药品质量完善。

6、认真审查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于单片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处方医生必须明确诊断并双重签字后再调配。药物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采药,避免采购药品。

7、注册过期、损坏的药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六

雷锋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厚政治资源。学雷锋,就是要以雷锋为榜样,忠诚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弘扬雷锋精神,树立以身作则形象,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严谨的学习机制

雷锋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学习上发扬“钉子精神”,全体教职员工应端正学习态度,弘扬优良学风。

二,建立完善的学习制度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全体教职员工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学习雷锋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三,创建爱岗敬业机制

1

树立雷锋同志“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教职员工在工作中要积极推出特色鲜明的服务创新、主动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和其他教职工。教职员工内部互相帮助,出现问题与领导多请示、多沟通,完善内部流程机制,创新管理制度。

四,惩恶扬善激励机制

褒扬见义勇为、舍己为公的社会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惩处胆小怕死、损公肥私不义举动,坚决打击社会邪-恶势力。

五,建立教职员工定期体检的.制度

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关心、关爱,始终如一地重视和关注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体检项目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和性别、年龄有选择性的开展。

六,建立完善员工道德建设体系

业、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勤奋工作的工作作风。员工在家庭做到:夫妻和睦、孝敬长辈、关爱孩子、邻里团结、勤俭持家。所有员工个人必须做到友善互助、政治宽恕、明礼诚信、热情诚恳、自强自立。

七,建立完善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

(一)、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1、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确立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制定、考评督办检查以及奖励惩罚等形成一整套系统、全面、协调的管理制度。

2、以激励为导向,形成和实施职工奖励分配制度。打破平均主义,能者多得,分配按不同岗位设置岗位津贴。以优质的管理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充分发挥奖励机制的导向激励作用。

管理环节上都遵循必要的规程,促进整个管理环节始终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保障学校常规秩序。

(二)、以人文本、科学管理

1、发扬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职工当家作主,参与学校的管理,关注学校的发展,是职工的民主权利,也是每个职工的精神需要。学校要经常把学校的成就、发展前景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告诉职工,建立教代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召开民主恳谈会等,并给予及时的反馈。

2、人文关怀,参与管理

(1)坚持物质利益原则。给劳动者以物质利益,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也是满足人生存需要的保障。理解和体谅职工难处,尽可能的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安居方能乐业,帮助妥善处理生活困难,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文化学习、业务进修与提高的需求。

(3)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职工生孩子、生病此类住院学校组织看望。

(4)增强集体意识,激发职工的团体性动机

建设具有较强凝聚力的集体,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增强职工的归属感、认同感,从而发挥集体与组织对个人影响的激励作用。

(5)创设宽松的心理环境,建立和疏通信息沟通渠道

宽松的心理环境是指组织内部人际关系协调,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关系、民主风趣浓厚。建立宽松民主的氛围,使每个组织成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有机会表达自己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挖掘职工潜能,很好地确立和努力实现组织的目标。

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精选17篇)篇十七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订定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之一般原则,以及规范精神紊乱患者之强制性住院事宜。

第二条 (精神卫生之维护及促进)

一、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旨在确保或恢复人之精神平衡、帮助其发展建立人格之能力及促使其融入社会及恢复经济能力。

二、精神卫生之维护系透过采取一级、二级及三级预防精神紊乱措施,以及透过向澳门居民推广精神卫生之活动而进行。

三、一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减低精神紊乱发病率之措施。

四、二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透过断症及尽早治疗以减少精神紊乱之恶化情况之措施。

五、三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预防精神紊乱所引致之并发症之措施,以及旨在以积极开展康复计划为基础,使精神紊乱病人及患者重新融入社会之措施。

第三条 (一般原则)

本地区之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须遵从下列原则:

b)逐步以尽量开放之途径提供精神卫生护理;

c)为有心理社会康复需要之病人提供精神卫生护理时,应根据其自立程度,优先选择在其住所、日间中心或公民社会开办之再就业单位内提供有关护理。

第四条 (精神紊乱患者之权利)

一、使用卫生服务之精神紊乱患者享有下列特别权利:

a)被告知所建议之治疗计划及可预计之治疗效果,以及其它可供选择之治疗方法;

b)在其个性及尊严获得尊重之情况下,接受质素合适之监护及治疗;

e)同意或拒绝参与研究、临床实验或培训活动;

f)查阅临床评估及医生诊断之资料,包括断定其危险程度之诊断资料;

g)不接受对其身体活动作出限制或入住隔离病房,但在限定之情况下除外;

h)在临床卷宗内详细记录所接受之治疗;

l)就所提供之劳务而收取合理之报酬;

m)获协助行使声明异议权及投诉权。

二、进行精神外科手术,须经精神紊乱患者之书面同意,以及经精神卫生委员会指定之两名精神科医生之书面意见赞成。

三、如精神紊乱患者为十四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对被要求给予同意之意义及范围无判断能力,则第一款c项、d项及e项所载之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五条 (行政当局之责任)

一、在精神卫生政策范畴内,行政当局负责:

c)在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方面,开展、推动及维持所需之服务;

e)订定活动之优先次序,以及评估其执行情况;

f)根据专有法规之规定,共同分担第三条c项所指之心理社会康复之负担;

g)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之精神紊乱患者之财产管理出现紧急及不可延误之情况时,对该等情况采取特别之管理措施。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之情况下,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之精神紊乱患者之财产管理,由总督制定独立规章予以规范。

第六条 (精神卫生委员会)

一、设立精神卫生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

二、在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事宜上,委员会为总督之咨询机关,以及为协调、培训及科学研究活动方面之监察、推动及辅助机关。

三、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a)一名精神科医生及一名基本卫生护理领域之医生;

b)一名澳门社会工作司之代表;

c)一名公认杰出之法律专家;

d)一名家属团体及使用者团体之代表;

e)一至三名被公认享有声望之人士。

四、委员会之成员由总督以批示指定,且有权收取委任批示所规定之报酬。

五、d项所指之团体尚未适当成立时,应委任家属及澳门卫生司之使用者。

六、总督亦得以批示委任代表工作范围与精神卫生有关之公共行政当局之部门或机构之其它成员。

七、委员会由第三款a项所指之精神科医生主持。

八、澳门卫生司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辅助服务,并应提供使委员会有效运作所需之资源。

九、委员会应制定其运作规章,交由总督核准,并应编

制有关活动之年度报告,且最迟于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呈交。

第七条 (委员会之权限)

委员会之权限为:

a)就关于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之问题,发表意见;

c)推动上项所指场所及部门之间之协调及合作;

e)推动及跟进国际机构通过之措施及提议之执行;

f)为维护精神卫生而提出立法建议;

i)促使编制关于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之服务之统计数字;

j)就提供精神卫生护理之任何机构之楼宇之建造、扩大及重建计划,发表意见;

l)协助开展科学研究项目,以及提供在精神卫生范畴内被要求给予之技术援助;

m)与其它部门及机构合作,协助进行属精神卫生范畴之流行病研究或其它研究。

第二章 强制性住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强制性住院之前提)

得对属下列情况之严重精神紊乱患者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

b)其对给予同意之意义及范围无足够之判断能力,且缺乏治疗会严重损害其健康状况。

第九条 (待住院决定之人在诉讼上之权利)

待住院决定之精神紊乱患者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被告知其权利;

b)出席与其有直接关系之诉讼行为,但其健康状况不容许时除外;

d)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认为必要之措施。

第十条 (住院人之权利及义务)

一、住院之精神紊乱患者享有澳门具医院性质之场所之

其它住院人获承认之所有权利,以及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被告知或清楚了解其权利;

b)清楚了解被剥夺自由之原因;

c)由其委托或获指定之辩护人辅助,且得与辩护人作私人联络;

d)就决定强制性住院之裁判或维持强制性住院之裁判,提起上诉;

e)自由收发函件;

f)根据选举法之规定投票。

二、住院人特别有义务接受医生指定之治疗,但不影响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十一条 (正当性)

一、下列者具有请求对精神紊乱患者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之正当性:

a)法定代理人;

b)具有正当性声请精神紊乱患者之禁治产宣告之任何人;

c)澳门卫生司司长;

d)检-察-院;

e)卫生场所之领导人,但以精神紊乱之情况于自愿住院期间发现为限。

二、为适用上款之规定,医生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第八条规定所指之精神紊乱之情况时,应通知澳门卫生司司长。

第二节 住院

第十二条 (住院之请求)

一、强制性住院之请求须向澳门卫生司司长提出。

二、属以精神科医生之报告为基础请求于公共卫生场所住院者,澳门卫生司司长得允许临时之强制性住院,并说明其决定之依据。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澳门卫生司司长应于七十二小时内,将其决定交由有权限之法院确认。

四、属请求于私人卫生场所住院者,澳门卫生司司长应自收到请求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将卷宗送交有权限之法院,以便取得住院之许可。

第十三条 (紧急强制性住院)

一、当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之前提,以及存在对该条所指之法益之迫在眉睫之危险,尤其严重精神紊乱患者健康状况之急剧恶化所引致者,得向澳门卫生司司长请求对严重精神紊乱患者采取紧急强制性住院措施。

二、紧急强制性住院之请求旨在使精神紊乱患者接受临床精神病评估、对其进行临床记录及提供必需之医疗辅助。

三、如临床精神病评估显示有需要住院,而待住院决定

之人反对住院,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将临时住院决定通知有权限之法院,并送交评估报告。

四、如临床精神病评估显示无需住院,须实时释放精神紊乱患者,并将有关卷宗送交检-察-院之代表。

五、当情况紧急或延误会造成危险,以致未能预先作出住院决定,任何警-察当局得立即将待住院决定之人移送至设有精神科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并缮立载有精神紊乱患者之身分资料,以及说明移送时间及地点之笔录。

六、在自愿住院期间或在精神科急诊部门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之前提时,亦适用紧急强制性住院程序。

第十四条 (法院之确认)

紧急强制性住院之维持,取决于法院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确认须住院之裁判。

第十五条 (住院之代替)

一、如强制性门诊治疗可在自由状况下维持,须以该种治疗代替住院。

二、住院之代替,取决于住院人明确表示接受精神科主治医生所订定之门诊治疗条件。

三、住院之代替须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四、如精神紊乱患者不遵守订定之条件,精神科主治医生须将不遵守之情况通知有权限之法院,以恢复采取住院措施。

五、必要时,提供住院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请求有权限之法院发出移送命令状,并由警-察当局执行。

第十六条 (住院之终止)

一、导致住院之前提不复存在时,须终止住院。

二、住院之终止须透过由具医院性质之场所之医务主任签署之出院文件或透过裁判而产生效力;出院文件须以提供住院之卫生部门之临床精神病评估报告为依据。

三、出院一事须立即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第十七条 (住院人情况之重新审查)

一、如提出存在终止住院之合理原因,有权限之法院应随时审议终止住院之请求。

二、自开始住院或作出维持住院之裁判起满两个月,不论有无声请,均须对住院人之情况进行强制性重新审查。

三、住院人、其辩护人及第十一条所指之人,均具有声请重新审查之正当性。

四、为适用第二款之规定,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于作出重新审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送交一份临床精神病评估报告。

五、进行强制性重新审查时,须听取检-察-院、辩护人及住院人之意见,但住院人之健康状况使听取其意见属无作用或不可行时除外。

第三节 特别情况

第十八条 (不可归责者之强制性住院)

一、裁判不对不可归责者科处《刑法典》第八十三条所规定之保安处分之法院,得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

二、为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如上款所指之法院不属于有权限作出强制性住院决定之审级,须将上款所指裁判之证明送交有权限之法院。

第十九条 (待决之刑事诉讼程序)

一、精神紊乱患者作为嫌犯之刑事诉讼程序之待决,不妨碍有权限之实体根据本法规之规定而决定对其采取住院措施。

二、在住院之情况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每隔两个月向负责待决之刑事诉讼程序之法院,送交关于精神紊乱患者健康状况进展之资料。

第三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二十条 (补充法例)

决定强制性住院之制度未规定之情况,以适用经适当配合后之《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独任庭审判之普通诉讼程序之规定作补充。

第二十一条 (住院之诉讼程序)

强制性住院及紧急强制性住院之诉讼程序步骤,由总督以法规规范,该法规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六十日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裁判之可上诉性)

一、就决定强制性住院之裁判、紧急强制性住院之确认,以及重新审查住院人情况之诉讼程序中作出之裁判,均得向有权限之法院提起上诉。

二、住院人、其辩护人、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声请采取住院措施之人及检-察-院,均具有上诉之正当性。

三、上诉仅具有移审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诉讼程序之性质)

本法规所规定之诉讼程序属秘密及紧急之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条 (诉讼费用)

本法规所规范之诉讼程序免除诉讼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渡规定)

一、住有强制性住院病人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三个月内,须将住院病人之临床情况及有关住院之依据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二、法院在收到通知后,须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重新审查住院人之情况,以决定是否维持住院。

第二十六条 (职业道德守则)

精神卫生及精神科部门及场所应具备经适当制定之职业道德守则。

第二十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日之后满六十日开始生效。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二、总目标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1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目标二: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上升趋势。

到201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40%;到2015年,达到60%。

到201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5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1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指标4: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降低老年期精神疾病危害。到201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指标5:建立国家重大灾害后精神卫生干预试点,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到2015年,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20%;到2015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5年,达到50%;到2015年,达到60%。

指标7: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

到2015年,地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到2015年,分别达到60%、50%。

到2015年,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60%;到2015年,提高120%。

指标8: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至少建立1个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15年,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5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15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4亿;到2015年,覆盖人口达到8亿。

目标四:建立、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2002年,建立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办公室;到2003年完成省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到201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

指标11: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到2003年,完成地方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

指标12: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2002年,建立国家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到2003年,完成各省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到201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13: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15年,完成5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到2015年,完成80%。

开展综合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到2015年,完成50%相关人员的培训;到2015年,完成80%。

指标14:拓展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到2015年,70%的直辖市和地级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5年,50%的县级及以上地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5:到2015年,完成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国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卫生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会同编制部门制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置方案。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制定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政策,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保障措施。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调整专业结构。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举办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生活照顾的机构,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倡导全社会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的机会。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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