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雁落霞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

在服务月的活动中,我们与社区居民建立了更加紧密的联系,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服务月活动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对大家的活动有所启发和帮助。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一

2014。

113。

号)要求,全市将在各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为更好推进此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养人”向“办事”的转变,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2015。

年,在全县教育、就业、社保、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

12。

个公共服务领域选择。

39。

2016。

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逐步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及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建立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2017。

年,在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同时,加强协调、主动沟通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起草《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合同范本,研究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采用的具体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及综合性评审机制,并组织指导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我县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人员。

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根据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同性质研究制定具体购买方式、购买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发改、金融办、商务、科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县教体、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司法、环保、住建、文广新、科协、城管、商务、发改等相关购买服务责任主体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负责制定本单位拟购买的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合理测算购买费用,主动与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对接,积极组织实施。对经审核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购买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购买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对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

对已列入购买服务事项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做好对单位购买服务业务工作的指导,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购买服务事项的相关制度文件,指导各单位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和本部门申报的拟在相关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各相关责任部门认真按照本方案安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县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015。

7

月份正式启动,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探索不同类型服务的购买方式、不同资金管理方式,按照“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原则,实现一般项目顺利突破,难点项目有明显进展,各项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开展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出下年度扩大试点范围和目标,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县政府成立鸡泽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于秋波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根据责任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主管领导及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配合,按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县财政局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及相关领域业务内容进行培训,加强与先进地区之间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服务试点责任部门要组织人员深抓细研,按要求制定本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工作方案。同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月报告制度,于每月

5

日前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报送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便于领导决策。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三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清府办〔2016〕20号)和连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连财〔2016〕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服务于申请单位、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由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简称承接单位)来承接,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对申请单位申请购买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成。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人社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申请单位所提出的购买服务请求,提出意见并按季度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购买服务人员的经费安排。

第六条薪酬及经费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核定的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

薪酬待遇:购买服务人员年费用包干,由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五险一金”(含个人及单位缴纳部分)等构成。高中及以下学历4.3万元/人/年;大专及以上学历4.5万元/人/年。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

二、部分申请单位需要专业性强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购买服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自行招聘、管理或确定薪酬待遇。

三、以上资金由申请单位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划拨承接单位落实。

四、承接单位的劳务管理费及招聘考务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申请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申请单位需要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一个以上条件:

1.本单位增加新的职能或繁重的临时性工作;。

2.本单位没有空编;。

3.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4.上级部门有政策明确规定必须配备的。

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服务岗位所需人数、学历条件、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期满考核合格后,如申请单位仍需聘用,须重新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续聘。

对于市直单位现有且经市编委会、市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原申请单位需提交明确聘期的报告到市人社局备案,对现在岗聘期未满的全员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以确保人员工作的连续性;对现在岗聘期已满的聘用人员,申请单位又确需保留的聘用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

对于《关于镇(乡)、市直党政群机关吸收工勤人员问题的通知》(连府〔2003〕68号)、《关于事业单位吸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通知》(连人字〔2004〕20号)核定备案的工勤人员;《连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连府办〔2013〕126号)以及《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连府办〔2013〕161号)核定备案的聘员,由申请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核定并报政府审批,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纳入本办法管理。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没有过渡为购买服务人员的,则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经费保障。

对于乡镇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现有聘用人员应将具体名册、岗位配置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新增聘用人员必须按本《办法》申报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聘用。

二、核定。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对申请单位所需购买服务人员的数量、学历条件及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并将会审情况报市政府研定。市政府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聘。申请单位根据政府履职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制定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承接单位实行公开招聘。

四、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承接单位需及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服务岗位、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

第九条聘用期限由申请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申请单位首次聘用的购买服务人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购买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购买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购买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今后,如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需继续购买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购买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购买服务人员不列入申请单位编制序列,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承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和工资福利管理。

第十二条相同类别的人员可以由联席会议决定,在不同申请单位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购买服务人员违反申请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将购买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购买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买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期三年,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临时机构文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方案的通知》连府办〔2013〕161号同时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四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州级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工作的通知》(红财绩发〔20-〕1号)文件精神,红河州机关事务局严格按照要求对20-年财政预算资金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年州级行政中心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红财预发〔20-〕15号)文件,20-年下达我局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州政府办购买服务支出经费项目”资金25.00万元,该项目主要用于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和各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为州级行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项目绩效目标。

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能,完成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保洁工作,保证州政府办公大楼各楼层公共走道、楼梯、扶手、护栏、公共玻璃、卫生间、取水间、大厅地面、墙面、玻璃门、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卫生干净、整洁,为州级行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制定《红河州机关事务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红河州机关事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工程采购接待和物品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对项目资金支出严格分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各项报销制度,经手、证明、验收人签字,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才可进行报账,资金使用合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一)绩效评价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自我评价,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州机关事务局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制定出台了《红河州机关事务局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以绩效导向、目标管理、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7个原则为导向,对资金的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审批权限、资产管理、报销流程等作了细致规定。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和管理、监督、评价等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有明确的管理措施,执行项目立项、审批、资金使用等有严格的规定程序和手续,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由财务科长任主任,具体落实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绩效综合评价的组织管理。对各科室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不定期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分析系绩效目标任务,确保绩效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组织实施: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部门职责以及项目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绩效自评工作,得出绩效自评结论,形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根据文件通知要求,收集项目管理资料,如实反映我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对20-年项目经费支出进行自查自评。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我局有健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高效、节约,透明度高,各项支出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制度及我局的物资、工程采购制度,档案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坚持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即能履行我局工作职责又能够保证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好为党和政府、为机关、为社会服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好为党和政府、为机关、为社会服务的保障作用。根据我局绩效完成情况,自评结果为“优秀”。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确保州政府办公大楼保洁服务工作全面完成,提供整洁、干净的办公环境,使办公区各类配套设施的高效、便捷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项目支出实施后,完成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保洁工作,保证州政府办公大楼各楼层公共走道、楼梯、扶手、护栏、公共玻璃、卫生间、取水间、大厅地面、墙面、玻璃门、电梯等公共设施的卫生干净、整洁,为州级行政中心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绩效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我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利用预算项目资金,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好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对办公大楼视野所及并且清洁工具能有效接触的所有位置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逻,每月抽查一次;物业服务部门每天早上和下午分别按时完成政府大楼区域内的保洁工作;及时发放政府大楼保洁人员工资。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完成政府办转交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卫生保洁工作,保证州政府办公大楼公共设施的卫生干净、整洁,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办公区域清洁、干净、无尘、无屑,舒适、洁净的办公环境在社会群众中影响广泛,干部职工和群众满意度高。

1.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的编制。进一步加强内部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全面编制预算项目,优先保障固定性的、相对刚性的费用支出项目,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2.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在费用报账支付时,按照预算规定的费用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审核、列报支付、财务核算,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

3.加强项目开展进度的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

20-年,我局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编制部门预算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绩效指标设置难以全面涵盖。由于预算编制绩效目标时间与每年工作重点、改革任务变化大、编制时间有偏差,绩效目标设置出现漏项、过时项,不能反映当年绩效目标任务。今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不断改进和细化绩效目标内容及指标体系,根据工作重点作出相应调整,切实推动绩效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2.编制的绩效目标不具体,绩效目标未完全细化分解为具体工作任务,部分绩效指标不清晰、可衡量性差。今后,需增强工作可预见性,编制绩效目标时,将全年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目标,并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制定清晰、可衡量的绩效指标,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的前瞻性。

无。

无。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五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长效机制,稳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成果,加强业务培训,同时按规定数量配齐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全部用于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及服务费。

(一)前期准备。

由县民政局班子成员、办公室、财务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20-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会议讨论,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事项及各自责任和任务。

(二)组织实施。

根据省、市、县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局社会救助股牵头,根据县、乡、村三级政府工作人员需求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程序组织招录、配齐。

(三)分析评价。

通过相关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资金使用效益等多种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撰写县民政局20-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资金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年度财政资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年度预算安排301.7万元,实际到位资金301.7万元。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20-年应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元。实际支付救助资金217.89万,全部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工资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项目标准及要求,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预算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支出,县民政局按项目进度到财政局拨款。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

(1)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全县共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人员145人,均服务于县乡村三级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得分15分。

(2)质量指标完成情况:100%按工资待遇标准进行发放,业务熟练程度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

(3)时效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发放服务人员工资,达到预期目标,得分10分。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1)社会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解决基层力量薄弱环节,对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扶尽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得分25分。

(2)可持续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有利于不断完善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的保障制度,得分10分。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社会购买救助服务者满意度达到100%,得分20分。

无。

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果为优。

民政局对自评结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并利用项目自评结果促进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

通过绩效评价,了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项目资金管理的经验,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民政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健全和完善项目支出和资金使用,完善预算编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以及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无。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六

政府服务即政府所从事的服务活动。政府具有服务职能,即为其公民提供服务。

政府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包括运输、邮电、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的服务,还包括储蓄、保险、金融方面的服务,以及信息、咨询方面的服务。

政府服务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基础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基础性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或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二是满足基本尊严(或体面)和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水平的提高,一个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会逐步扩展,水平也会逐步提高。典型的基础公共服务有: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邮电与气象服务等。经济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即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等方面的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则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发展领域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如公办教育、公办医疗、公办社会福利等。

我界定的政府服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1.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全部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国家元首等。

2.这里的政府同时扮演了安排者和生产者的角色。

3.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契约外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代币券及社区化等等。

4.政府服务的供给对象是全体公众和社会,政府履行服务职能的目的是满足公众及社会组织的需求。

一、我国政府服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偏低。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投入的增长速度落后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公共服务发展速度落后于整体经济增长速度,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落后于公众现实需求。

2.从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情况来看。

从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情况来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投入不足、公共产品短缺的问题。在教育领域,政府投入不足,是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的主要根源。

(二)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

1.地区失衡。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存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由此形成了我国公共服务水平的地区失衡,东部整体优于中西部。

2.城乡失衡。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无论在人均收入还是在公共服务水平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农村公共服务严重短缺。

3.各类基本服务发展不平衡。

相对于备受关注的教育,卫生问题,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更为严峻。

(三)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

从改革实践看,我国公共服务短缺的问题不仅是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等问题,其根源在于体制机制不健全:

一是公共服务供给中没有形成规范的分工和问责制,在事实上造成了公共服务指标的'软化。

二是没有形成公共服务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制,财政功能性支出比例最大的仍然是经济建设性支出。

三是城乡二元分割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

四是尚未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社会参与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公共服务领域已经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服务供给主体,行政部门同时履行作为公共服务生产者、购买者和监管者的多重职责。目前,无论是行政部门内的监管,还是针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商业性监管都相对滞后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取向和发展趋势。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与公共服务政策取向。

1、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

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重视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方面工作,更加重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主线,以规范化为原则,强化财政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和制度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全覆盖、高效率、基本公平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推进行政监管体系建设。

2、公共服务不同领域的开放政策为缓解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不足的状况,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非公资本进入、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文件:

一是鼓励社团组织和非企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公用事业引入市场化原则。在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城市卫生等领域,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合同外包、凭单制等市场化方式已大量出现。

三是推动民办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使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发展具备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我国民办教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

四是推动医疗服务领域形成竞争环境。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和管理模式,并且从政策上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疗事业的限制,积极鼓励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

五是文化产业逐步向非公资本放开。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该决定的发布对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科研院所改制有序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转制院所发展。国家在科技领域的改革方面的一系列导向性政策、扶持性政策、激励性政策和规范性政策等推动了科研院所改制的有序进行。为科研院所的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事业单位改革与改善公共服务提供。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以事业单位改革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事业改革,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重新界定和调整。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范围,将服务的提供与对服务的监管分开。二是引入非国有资本,打破由国家主导公共服务的局面,实现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多元并存和竞争发展。政府把管理重点放在相关规制的调整和完善、公共产品的定价控制、专营权的拍卖等方面,保障公共服务的最优化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增强消费者在多元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及对服务供给者进。

行评价和监督的权力,形成政府调控、社会组织和公民协同参与的公共服务新机制。

(三)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情况。

目前,合同外包在我国公共服务的应用已经较为广泛。例如:公共部门的后勤服务,环卫服务的公开招标等。特许经营主要在基础领域实施,目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已经走得较远,如:在被认为是应由政府包揽的自然垄断的管网型公用事业中引入民间资本。改革开放以来,公共服务领域用者付费的改革以价格调整为中心一直在进行,但调整并未完全到位。如供水、燃气等领域,特别是农业供水,改革任务仍然艰巨。用者付费的实施只是改革的起点,必须配合公共部门的自身改革,如预算改革、企业的独立核算、竞争机制的引入,才能有效地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凭单制”在浙江瑞安、长兴等地试行,主要是在教育领域推行“教育券”,但主要目标是解决公平问题,或是推动民办或职业教育的发展。这些改革的推进,逐渐打破了公共服务的政府垄断模式,使公共服务的要素集聚速度加快,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我国公共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仍有很多累积的问题尚待解决,继续推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任务仍很艰巨。

一、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谦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和智力素质。

1.专业知识。

政府服务人员的知识分为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2.智力素质。

智力是政府服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政府服务人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在我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试点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现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的,转变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精神食粮,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二)先进性原则。

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化原则。

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

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为群众喜闻乐见、参与面广,且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购买对象

国有文化企业、民营文化企业或群众文化团体、文化类协会组织以及具备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条件的个人。

四、购买种类及条件

本方案涉及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有:演出类服务、文化展览类服务、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等。

(一)演出类服务

国有专业演出机构需满足《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铜财教〔2013〕17号)规定条件,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管理规范,具有组织公益性演出的经验和基础。

2、组织的演出活动提前10日在文化部门登记备案。

3、企业或团队参演演职人员30人以上,能够提供整台文艺节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年演出能力达20场以上。

4、企业或团队提供的文艺节目30%以上属于原创,创作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时代精神。

5、每次演出有完整的演出方案、记录、剧照、节目单等资料,并提供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演出回执单》且记录内容完整。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

1、参与主体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合法机构或组织。

2、举办展览的个人最低条件必须是市级以上专业文化协会会员。

3、展览内容仅限为书画、摄影以及民间艺术。

4、每次提供的文化展览产品(作品)不少于100件(幅),展览时间不少于5天,观看人数不少于500人。

5、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并组织安全、有序参观。

(三)文化培训、讲座类服务

1、主要针对区县(含区县)以下文化骨干类培训。

2、需提前30天报文化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受益群众每次(场)不少于200人,时间不少于2小时。

4、有完整的活动方案,活动资料齐全。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

1、放映主体必须是具备有效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放映计划和放映内容须经文化广电局审核同意。

3、须提供社区放映证明材料。

4、须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放映现场安全有序。

(五)其他类

1、政府临时下达的文化活动任务。

2、由文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五、购买价格

(一)演出类参照《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中确定的场次和价格。

(二)文化展览类服务每次(场)暂按3000元/场·次。

(四)城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400元/场。

购买价格按公共文化服务成本的变化采取浮动管理。

六、实施程序

(一)经费保障。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总额,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文化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购买确认。

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铜川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购买程序确认;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按照本意见规定确认;其他3类服务申请由市文化广电局对其资质及服务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三)签订合同。

凡被确定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由市文化广电局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

(四)经费拨付。

国有文化企业参与的演出类服务仍按原经费拨付办法执行;民营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参与的演出类服务及其他3类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拨付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协商拨付,申请经费补助的文化企业和群众文化团体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资料(即资格审查条件规定的有关资料)。

(五)绩效考评。

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服务的质量,参与群众的规模、群众满意度及活动影响力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文化广电局、市财政局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愿有计划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文化广电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估和确认;市财政局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群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综〔2015〕13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克拉玛依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克政发〔2015〕1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成功经验,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分年度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实施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事项均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范围:

(一)基本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

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

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利用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网,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

采用专家讲座、座谈讨论、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展全市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培训工作。

(二)分步组织实施

2015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并开展前期工作。

2016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12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本级确定39个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项目。

各区结合实际工作,参照市本级实施目录,确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要求实施项目不少于5个项目。

重点在公共教育、公共体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建设、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综合性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2017年在市本级单位和各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将适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事项均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范围之内。

(三)分级组织实施

部门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部门(单位)为主体责任,由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部门规范运作。

项目资金分配到各区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

(四)政策指导与支持

1.完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指导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办法,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操作程序和绩效评价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中承接主体有关政策,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

2.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与部门预算编制衔接,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布置、一起编制、一起审核、一起公开。

从2016年起,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体系,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施管理。

3.充分发挥部门购买主体作用。

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4.规范承接主体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5.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

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依法依规,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发展,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广泛服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6.加强财政部门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为重要的财政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机构编制、人社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五)绩效评价

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典型推动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将各区、各部门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交流推广。

一是各级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以便全面了解掌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市本级各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部门、本区的经验做法,编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分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等,半年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日前、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七)研究建立激励制度

结合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激励制度,研究设立我市专项奖励资金、以奖代补、通报表彰等激励制度,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较好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推进。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八

甲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__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_府办发[]__号)》、《__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1.1本合同所指的政府购买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项目服务具体是指:___快速通道(__段)及延伸线工程(以下简称“___快速通道项目”),项目涵盖以下内容:

___快速通道(__段)及延伸线工程,起于__县与__市交界的___附近,止于___工业园区附近,全长___千米。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项目立项审批取得上述项目的业主资格,合法拥有提供服务的资金收益权。

第2条服务期限。

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项目服务期限为____年,自__年_月___日起,至_20___年__月___日为止。

第3条资金支付方式。

3.1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亿元人民币的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变化对前述服务费进行调整。

3.2甲乙双方同意,全部服务费收入归入以下服务资金收入账户(户名:__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中国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市支行);服务资金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存入服务资金收入账户的,乙方将按本合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服务资金的补足义务。

3.3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资金,由乙方在每年的__月__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每年支付总额为亿元人民币。

3.4涉及到提供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服务有关的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后明确费用及缴纳方式。

第4条项目绩效评估。

甲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服务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5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甲方承接乙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服务项目的资金收入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本服务项目的相关支出外,溢出部分应用于公司自身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5.2乙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乙方每半年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

(2)协调甲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乙方应对甲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第6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6.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服务期限或终止服务,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6.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合同期限满后,或(2)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7条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8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8.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4)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8.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__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2)乙方依法从事行使政府项目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

(3)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4)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9条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6.2(3)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0条其他规定。

10.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0.2本合同即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0.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0.4本合同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0.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11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市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3条附则。

13.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3.2本合同正本一式_伍_份,甲方叁份,乙方两份,其他相关部门留存贰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九

甲方:

乙方:

一、甲方职责、权利。

1、负责协调被服务企业的相关事宜(例:陪同人员),为开展专家隐患排查提供便利条件。

2、对甲方的咨询服务进行跟踪监管。

3、及时收集企业对乙方服务质量的意见,引导和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4、针对乙方反馈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意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不定期收集乙方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对服务信誉差的专家,可建议乙方调整专家,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

二、乙方职责、权利。

1、负责配备相关行业安全检查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咨询服务,指导甲方辖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2、为甲方辖区企业提供安全检查、现场服务。以书面形式体现所检查的内容及相关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加强对生产现场、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的检查,包括生产系统的合理性、隐患情况减少或降低事故的发生。

3、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计划开展安全活动。

4、乙方应保守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除本协议相关方以外的人员透露。

5、乙方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如有重要事项及人事变动时应及时报告;对各级安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服务方式。

1、结合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行季节性安全诊断。

2、根据上级部署要求,进行专项安全诊断。

3、结合辖区特点,进行作业现场重点安全诊断。

4、结合辖区实际,可进行专项宣传教育。

四、服务范围及频次。

1、服务范围涵盖甲方辖区内企业。(不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非煤矿山企业)。

2、服务频次:每季度协助甲方组织次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现场咨询服务。(频次双方协商,以甲方要求为主)。

五、服务效果评估。

1、安全诊断效果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描述清晰、准确,要有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收集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对信息及时处理,随时改进,不断提高方案(措施)的可实施性。(附件1:安全生产服务履行情况记录表)。

2、存档备案:按照咨询形式,建立咨询档案一期一档,装订成册,以时间分类编号。

六、服务费用和期限。

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大写)(含税、专家费、车旅费)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共八章 二十三条,对西林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招聘备案、管理考核、服务待遇、纪律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更加有效地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一章总则  介绍该办法出台的政策文件依据,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资金保障、工作类别、岗位性质、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 规定用工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额核定方法、核批时限以及申请购买服务人员条件。

规定县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人员数量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总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按年度核批,确需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人员申请计划。用工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出现空编情形且现有在职在编人员无法完成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的;用工单位因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急需增加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才能完成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 规定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申请程序已经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负责提出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所需资金数额情况意见;县人社部门负责综合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意见并提出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和使用员额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需提供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申请表》,用人单位“三定”方案和在职在编人员情况,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的文件依据。

第四章 招聘备案 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政府购买人员数量,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批复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县人社部门审定的招聘方案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并将招聘结果报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不办理入编手续,仅作为县财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开支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招聘期限、考核方法、考核结果运用、享受福利、解聘手续等。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一聘三年(除临时性、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除外)。经统一招聘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服务待遇的重要依据。购买服务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工会福利、差旅费等,由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聘用合同到期或辞职,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解聘材料报县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作为服务待遇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服务待遇 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劳动保障、经费来源渠道、缴纳社会保险等。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服务待遇标准为每月3200元(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应缴纳“五险”,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从服务待遇中代扣代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聘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待遇由聘用单位按月发放,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性质及单位收入情况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纪律监督 规定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人单位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规定各单位应对合同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清理,对合同未到期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期满。本办法由县委编办、县人社和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2019年1月24日印发的《西林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发[2019]2号文件失效废止。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一

丰街琴断岭198号工业园内,租用厂房1600㎡,有八条生产宽鲜米粉的流水线,日生产能力5万公斤,产品主要销售在汉口、汉阳地区,是我市目前十余个厂家中最大的厂家,产品质量这些年一直稳定,在广大客户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感,于今年四月已获取了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第一,宽鲜米粉在我市有较长。

的历史,它是武汉人早餐的主要品种之一,市政府早在2003年开始,花了很大的气力,做放心米粉工程,直到现在的早餐工程,都是为了让广大的市民,吃上安全味美的食品,随着我市人口不断的增加,常驻人口已接近千万,日需宽鲜米粉14万公斤左右,还有面条、细粉、年糕、糍粑、豆丝、手工粉、合粉等多种产品,我厂前身是:武汉市长寿粮食复制制品有限公司(厂址:古田四路)是我市米粉行业中最大的厂家,岳市长于2009年10月带领各个职能部门的领导来我厂视察,并做了重要讲话,他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广大市民生产,供应优质安全的食品。品种要多样化,努力成为我市食品行业最大最强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古田四路无法发展,故迁移到现在的.厂址,该工业园内有十几家工厂,厂房、场地都受到限制,制约了我们的发展,为此我们申请购置亩地,建一个华中地区最大的食品工业园,为市政府做出一个亮点工程,方便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让广大市民吃上更安全的食品。

我们的具体规划是:

第一期工程:以现在的宽鲜米粉为主,用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建立一个日生产能力18万公斤的十四条生产流水线,主要生产宽鲜米粉、合粉、手工粉等品种,以满足武汉三镇得需求。主体生产车间、仓库、锅炉房、车库、办公生活。

绿化带共用地亩,预计投资x万元。

第二期工程:围绕宽鲜米粉这个主导产品,生产细粉、年糕、糍粑、豆丝等辅助产品,日产量达到五万公斤,占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第三期工程:各种面条是武汉市民早餐品种中销售量最大的品种之一,建二条生产各种面条30万公斤的生产流水线,实现生产、销售配送一条龙,保证武汉市场供应。占地亩。预计投资万元。

我们的一二三起工程完工能预期完工,它标志着武汉市食品行业的一个新起点,它有利于广大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集中监督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有利于企业发展,我们要求市政府大力支持,批准土地x亩,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早日实现市政府多年的愿望。

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

我们的目的一定能达到。

武汉市汉阳区长久粮食复制品厂。

2018年5月20日。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二

20-年,泾县先后组织举办了一系列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办、参加省市级各类赛事活动,如参加“天和建筑”20-年省市县三级联赛,省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选拔赛暨第四届宣城足协杯赛;参加20-省市县乒乓球三级联赛(宣城市选拔赛);参加“工行杯”宣城市第37届迎春长跑比赛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启动仪式;参加安徽省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选拔赛暨宣城市第五届青少年轮滑锦标赛;参加宣城市首届气排球比赛等,举办三大品牌赛事、举办泾县第二届全民健身运动会、举办“庆元旦·迎新春”长跑比赛、泾县广场舞大赛、足球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男子篮球赛等。

以上各项赛事及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为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泾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了部分赛事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涉及资金172.5万元全部到位。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完成赛事任务后,提供赛事照片和视频及其他材料,县教体局根据合同对赛事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各项赛事资金严格按程序进行管理,中标单位有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健立建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项资金落实到位,无挪用和截留现象。泾县教体局按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达到了预期丰富群众体育生活的初衷。

(二)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项目完成数量。

根据中标单位及市民走访,截止到评价基准日,该项目已全部完成达成预期指标。

(2)项目完成质量。

各项赛事约定任务圆满完成。

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社会效益。

各项赛事工作中,已完成全部内容。全部达成预期指标。

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各项赛事受到一致好评。

绩效自评结果拟在县政务网站公示公开,可作为项目申报、年度考核的依据。

通过本次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对各项赛事管理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还需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促进项目管理工作、合理调整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三

根据《_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地点:______,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1、甲方提供厨房场地,乙方负责食堂材料和服务人员,进驻甲方食堂现场操作。

2、在经营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诚信合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故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用餐场所和服务人员住宿房间。

2、甲方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内用餐,超过待定时间,乙方有权不作供应。

1、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乙方的经营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特别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经_门审查后,确认属于乙方负责所有费用。

2、乙方所购食品(需提交食品卫生检验证明)以备卫生检疫,单位检查,若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自负盈方。

2、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和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提供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每餐后对本次餐品留样48小时。

4、乙方在煤气存放需安装电子感应器,并定期对感应器进行检查,以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就餐,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并消毒工作,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

6、乙方承包,自负盈亏,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不得损坏和丢失。

7、乙方工作人员,应检查身体,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若有不符合餐饮业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食堂。

8、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将食堂改变或转让他人。

9、合同时间只限一年,当年生效。

1、每年三个食堂上交租金及管理费共计。

2、按每年度上交一次,共4次交清。

1、在签定协议后,甲方增加租金和管理费,算甲方违约,应给乙方经济赔偿______元。

2、在签定协议后,乙方应按合同每季度上交费用,如超期一个月,算乙方违约,乙方应负责甲方一个季度的租金和管理费用。

3、在合同期未满,乙方自动退场,乙方所购买的食品,用具和餐饮工具等,必须在2日内自行处理和清理干净,交付给甲方,如超期不作处理,甲方有权,作为垃圾处理倒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即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四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体育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向社会免收费开放;体育馆免费、低收费举办或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讲座、展览、培训、国民体质测试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育馆实施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正常收费的50%。)。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合理规划馆内现有活动面积,转换使用两个篮球场地,扩展场馆活动功能,在馆内其余区域设有8张乒乓球台,常年可开展篮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健身、比赛活动,具备承办相应赛事能力。在场地闲暇时段,可开展太极拳、广播操、健身舞蹈、排球(气排球)、室内健身等多项综合训练展示活动。

2.体育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3.体育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4.体育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体育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要在显著位臵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3.体育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臵等,并在显著位臵予以公示。

4.体育馆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并在显著位臵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体育馆应定期对室内外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等进行保养和安全检修。

(三)时间节点。

体育馆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与支付:待上级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到位后,甲方及时给予项目补助经费,根据下达经费实际数额,分阶段划拨到乙方专用账户。

2.年终(或合同终止),根据上级拨付的奖励资金到位数额,结合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结算,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到账。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服务项目完成后,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乙方服务项目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服务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五

2015年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界定购买承接主体明确内容目录规范。

“谁来买”和“向谁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两个重要问题,《管理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购买和承接主体的界定,与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确定及指导目录的制定进行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对于公共服务,能够由市场高效提供的要尽可能向市场购买,不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则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完善购买方式程序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购买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比其他政府采购复杂,尤其是在定价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何合理定价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杨志勇说。

《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资金安排、绩效管理作出具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引入了“第三方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依托社会力量。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和规定,《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多重支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托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白景明说。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就办法的相关具体内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买什么: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是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项目,将予以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位负责人介绍,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比如,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见图表)。

“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和重点,指导性目录也更加细化具体。这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加快社会急需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服务业的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尽快补上“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怎么买: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办法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则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是解决好„怎么买‟的关键。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都做了严格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正。”白景明说。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则应具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对于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坚持费随事转这一点很重要。”白景明解释说,一些事业单位本来就有财政拨款,当这些单位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财政支出账需要算清楚。不能既要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要财政掏钱买服务,防止出现“两头占”的情况。

如何才能买得好:建立综合性评价机制,确保购买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

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要达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30%左右,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比例。

政府购买服务,怎样确保这些钱花到实处、花出效果?

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同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对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因此必须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白景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六

兹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硬件的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乙方服务:

(1)乙方提供优质的硬件,提供装机前的一次性免费的软件安装及调试。

(2)对安装的系统因人为误操作出现故障,乙方不予免费调试重装,如需安装,需要另外收取服务安装服务费。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s邮寄或者本地送货,乙方负担运输费用、上门安装。

签订本合同后一次性付款到以下帐号,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发货。

全称: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乙方软件是通用软件,如甲方需要改动,乙方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需另签协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开发费用。

3、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七

1、服务器生产厂商:

2、产品型号:服务器。

3、服务器基本配置:

4、购买数量:台套。

5、服务器台套单价:_________万元。

1、交货方式为:现货(含软件安装、使用程序调试,保证接电就可工作);

2、交货地点为:由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生效日起_________个正常工作日内到货。

四、质量标准、组装调试与验收。

1、按计算机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保证服务器质量达标;

2、乙方负责服务器nt操作系统、电子化支局软件安装(nt系统软件由甲方提供);

3、甲方在取货时应进行抽查验收,对未抽查到的服务器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保证在______日内给予调换,超过期限未调换或不调换的行为属违约。

1、服务器硬件包修___年,软件部分从通过软件鉴定日起___年内保证质量;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八

根据《xxx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地点:______,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1、甲方提供厨房场地,乙方负责食堂材料和服务人员,进驻甲方食堂现场操作。

2、在经营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条款,诚信合作互相配合,双方不可无故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用餐场所和服务人员住宿房间。

2、甲方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内用餐,超过待定时间,乙方有权不作供应。

1、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乙方的经营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特别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经xxx门审查后,确认属于乙方负责所有费用。

2、乙方所购食品(需提交食品卫生检验证明)以备卫生检疫,单位检查,若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自负盈方。

2、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和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提供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每餐后对本次餐品留样48小时。

4、乙方在煤气存放需安装电子感应器,并定期对感应器进行检查,以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场所就餐,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并消毒工作,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

6、乙方承包,自负盈亏,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不得损坏和丢失。

7、乙方工作人员,应检查身体,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若有不符合餐饮业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食堂。

8、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将食堂改变或转让他人。

9、合同时间只限一年,当年生效。

1、每年三个食堂上交租金及管理费共计。

2、按每年度上交一次,共4次交清。

1、在签定协议后,甲方增加租金和管理费,算甲方违约,应给乙方经济赔偿______元。

2、在签定协议后,乙方应按合同每季度上交费用,如超期一个月,算乙方违约,乙方应负责甲方一个季度的租金和管理费用。

3、在合同期未满,乙方自动退场,乙方所购买的食品,用具和餐饮工具等,必须在2日内自行处理和清理干净,交付给甲方,如超期不作处理,甲方有权,作为垃圾处理倒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即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十九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城中政办〔20__〕39号)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洁、绿化服务。

(二)日常维修服务。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保洁、绿化服务。

1、教学楼、实验楼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

(1)地面每日清拖上午、下午各不少于1次,教学日内,教学楼走廊每日早上7点30分前完成清拖,楼梯在上午8:20分前完成,并于每节课上课铃声响时及时全面保洁。

(2)楼梯扶手、栏杆、窗台、墙面瓷砖和楼内宣传栏每日上、下午擦抹各不少于1次。

(3)消防栓、指示牌、门、路灯等公共设施,每周擦抹至少2次。

(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月除尘1次以上。

(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每月清扫2次,雨季每周一次。

(6)各楼层公共卫生间及教师办公室内卫生间每日上、下午清扫、冲洗各不少于1次,并于每节课上课铃响时即时全面保洁。周一至周六,教学楼各公共卫生间第一次冲洗早上9点前完成,办公楼各卫生间于早上7点前完成冲洗干净,下午3点前,办公室、教学楼卫生间完成下午第一次冲洗。

2、楼外公共区域。

(1)从学校大门口到中央大道的打扫和垃圾清运每天进行两次,要求每天早上7:30前,14:40前完成。各类球场每日冲洗、清扫不少于1次,并进行保洁。每周一早上7点10分完成学校大门、舞台和篮球场的清扫工作。

(2)公共灯具、宣传栏、护围栏、大楼装饰品等每周擦抹1次。

(3)垃圾桶及周边区域应每日上午8点前清洁完毕,下午3点前清洁完毕,并随时保洁。周边区域整体清洁、灭害措施两周一次。

(4)垃圾桶每日上午9点前、下午3点前清空,每月擦拭干净不少于2次。

(5)每季度灭鼠、蝇、蚊等害虫4次。

(6)消防栓每月清抹1次,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7)公共部分栏杆、中央大道旁瓷砖每半月清理、擦拭1次,如遇临时情况,须按校方需求进行突击清扫保洁。

(8)公共部分的休息用石桌、椅每日早上清理、擦拭1次。

(9)公共部分固定健身活动器材每周清理、擦拭不少于2次。

(10)非集中清扫时段保洁员应在保洁工作区域内进行巡视,发现垃圾、纸屑、枯枝叶杂物等立即进行清除。

(11)保持体育馆的卫生清洁。

(12)保持学生宿舍楼公共区域卫生清洁。

(13)每天上午利用学生上课时间将垃圾清运到学校内的垃圾中转站。清运垃圾过程中要防止垃圾散落污染环境,如出现垃圾散落地面,应立即清扫并冲洗,确保地面干净无异味。协调环卫部门,每天定时到学校用垃圾专运车运走当天的垃圾。每天垃圾清运后,要对垃圾间及中转站进行清洁、消毒(喷杀消毒液),做到无积水、无异味、无苍蝇飞舞。每天垃圾清运工作完成后,应将工具、用具冲洗干净,摆放整齐。

(14)如遇学校工作需要,以上各项条款的清洁、打扫的要求和完成时间,按学校要求全力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

3、绿化。

(1)负责校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养护、管理工作(每月一次)。

(2)运动场草坪按学校需求及时修剪。

4、其他。

(1)周日为大扫除时间,保洁员在校工作期间的保洁工作由物业提供。

(2)放假期间,物业公司每天安排一名保洁员对所有区域进行保洁。

(3)阶梯教室、会议室每周打扫一次(打扫时间:每周五下午大扫除时间,如遇临时使用则改期)。

(4)保洁员在清洁过程中,做到节水、节电、节约卫生工具。

(5)如遇学校工作需要,以上各项条款的清洁、修剪的要求和完成时间,乙方须按学校要求全力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二)日常维修服务。

1、日常维修。

(1)每日负责校内、水电门窗、玻璃、消防设施设备等物品的维护和维修。

(2)每周对共用各种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清理,做好巡查记录,制定假期维修计划上报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假期维修。

(3)每学期开学前对上学期的维修数据进行统计和记录。

完成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2、工作要求。

(1)物业人员着装上岗,服装上应有物业公司的统一标示。

(2)设备用房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通畅;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4)急修半小时内、其它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建立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属于小修范围的,24小时内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及时编制维修计划,上报校方。

(5)物业公司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保洁员和维修人员,学校对物业公司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三)工作考评要求。

1、保洁员、维修人员每人迟到一次(半小时内,半小时以上视为旷工)校方扣物业费20元,保洁员、维修人员每人旷工一天,而物业公司没有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工作,校方扣物业费100元。

2、校方总务处定期派人检查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如发现未完成校方工作要求的项目,每项未完成扣物业费20元。

3、如因物业公司管理失职造成校方公用设备丢失、损坏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做善后处理。

4、物业公司未能达到与校方约定的管理目标,校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校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校方经济算是的,物业公司应给予校方经济赔偿。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柳政办〔20__〕174号)中规定的服务供给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二十

财综〔2014〕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二十一

政府需要购买些什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半年总结怎么写,以下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半年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xx年上半年,在区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原则和“重服务、重规范、重创新”的工作思路,以服务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强化措施、规范程序、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

一、夯实基本工作,为日常工作打基础

按照“依法采购、规范管理、开拓创新、稳步推进”的思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确定了xx年西峰区行政事业单位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耗材及网络设备、办公用品、印刷品、办公家具、公务用车维修及装潢、公务用车保险八项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xx个,与上年相比取缔供货资格供应商xx个,新增供应商xx个,并在x月xx日组织专门人员历时一周时间对各定点供应商的经营服务环境状况、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检查。

详实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企业进行了通报,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加强了对采购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价格管理,规范协议供货审核程序,严把价格关等日常政府采购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创新工作方法,促使业务工作上台阶

今年我中心新制定了《西峰区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程序的意见》、《关于西峰区xx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及《西峰区xx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货物审核最高限价》;截止6月5日,共组织采购项目55次,实现采购资金xx万元,和预算相比累计节约财政资金xx万元,资金节约率为xx%,其中公开招标xx次,实现金额xx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xx%;完成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结算资金xx万元,核减不合理支出xx万元。

促进了我区采购工作又上新台阶。

三、加强制度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有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中心内部管理,我中心制定了详细可行的《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干部考核细则》,实行早操签到管理,落实了严格的请销假管理,信息报送制度,采取用制度管人的方法,提升了干部工作效能,强化了制度管理;中心积极响应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制定了《西峰区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公务零接待,严格控制了不合理支出现象;建立了中心车辆出行登记制度,对中心车辆严格实行出行登记,确保了中心车辆规范管理。

四、探求帮扶方法,推进双联帮扶见实效

xx年我中心双联工作在去年取得良好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本着“为民得实惠,帮扶见实效”的原则,以在工作中探求新方法,在帮扶效果上求得新突破,积极认真开展“六送活动”,“进民院、访民情、问民需、帮民急”,中心干部对双联行动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正把该项工作放在了心上,落实在了具体的行动中。

今年三月春耕时节,在区双联办的号召下,强调双联工作着重以抗大旱、保民生、促生产为主要帮扶工作,我中心干部积极响应,及时自筹资金xx余元购置农用地膜xx卷送与每一户被帮扶户中,为帮扶户解了燃眉之急。

端午时节,为了能使他们过一个安定祥和的端午节,我中心x名帮扶干部每人自筹xx元购买了生活用品于x月x日冒着酷暑为“穷亲戚”们送去了节日的慰问且耐心询问了他们的夏收准备工作和最近需要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问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践行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的帮扶宗旨。

半年以来,我们虽然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够严格,人员业务知识单一,专家库不够健全,业务培训不够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学习和调研力度,进一步健全制度,着力增强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评标专家储备深度,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20*年是我区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的第一年,政府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全体同志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不断深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了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后勤保障作用,牢固树立服务、效率意识,全面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完成了年初确立的上半年工作目标。

(一)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政务信息工作紧贴中心、围绕大局,集中反映领导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改革进程中的难点,向各级领导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较好的信息服务。

截止5月底共编发《*快讯》146期,其中普(专)刊81期、内刊32期,增刊33期,被市政府《昨日市情》采用信息124条,被市政府评为优秀信息3条,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13条,暂位居18个区县的首位。

综合文字工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发展思路和中心工作,通过调研和收集各方面工作情况,为领导起草区委全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全体会上的讲话等一系列讲话稿、报告稿,在文稿起草过程中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总值班室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到今年5月底,我区便民电话工作共受理群众来电*个,其中咨询3956件;反映问题的2089件,已解决2017件,市长电话交办107件,均已办结。

全部交办,均得到办理解决或答复;区长信箱收到来信36封,全部给予了解决。

坚持编辑《便民工作简报》和《值班专报》4期;关注电视、广播报道有关*的各类问题,处理新闻媒体反映154件,均已办结。

保障258电台良性运转;参与防汛、供暖、防灾应急指挥等方案的制定。

(二)切实发挥督促检查职能,推动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把握中心,服务大局,狠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围绕区域发展和政府决策的落实,创新督查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

今年已立项167件决策和专项督查,办理王岐山等市领导批示件9件,区领导批示18件。

承办市政府60件实事、折子工程、重大工程、危改责任书、优化发展环境、治理大气污染第九阶段任务等33项工作的督察落实,对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分解、为群众办实事及政府常务会等107项决策事项进行督察,保证了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圆满完成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全年共办理全国、市、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491件,平时建议、提案40件,确保了区两会的顺利召开以及各级代表、委员的视察检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保证政府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发挥办公室职能,及时研究协调重大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全区每月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安排、组织和服务工作。

截止目前,承办区政府全体会1次,政府常务会议8次,区长办公会议16次,起草各种会议纪要41期。

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办理流程,确保了会议的秩序和质量。

围绕全区中心和重点工作,共制发各类公文102件,办理请示报告191件,基本做到了急文急办、急件急送。

做好领导联络工作,编制政府季度工作要点2期、月重大会议、工作安排6期、周日程安排24期,及时安排好领导的会议、活动等,方便了领导的日常工作。

公文运转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共收到并送传阅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机要文件500余件,收发其它类文件近万件,无一差错。

街政科完成了街道办事处20*年重点考核,制定《*街道办事处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了20*年办事处主任联席会第一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内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组织完成了20*年街道系统“五月的鲜花”歌咏比赛和街道体制改革的前期调研工作。

继续作好帮扶工作,已落实帮扶资金及物资130万元。

协助外省市驻京机构解决一部分工作和生活方面的`问题,增进我区同外省市的联系和沟通,半年来共接待外省市友好访问13批次。

机关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各部门的财务开支基本上能够把好关,按照财务规定办事,使每一笔开支合理合法,即节约资金,又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行政后勤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半年来,安全行车近20万公里,已收发机要等文件30多万件无差错。

总务室精打细算地做好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献血任务、红十字会捐款、体检和计划生育工作。

作为*非典办的主要成员单位,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政府办积极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重要决定,按照“四早”的原则,依法监督落实了各项最为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了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我区以最低的成本和代价控制住了非典以及禽流感疫情的传播做出了我们的贡献。

(四)加强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呈现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

年初伊始,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室班子进行了调整,新班子在总结了以往办公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办公室全体人员提出了“责任、服务、效能、合作”这一总的要求,明确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工作质量,以更好的精神面貌为区领导、全区基层单位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加强制度建设,使办公室各项工作更加规范。

为增强工作的规范性,下大力气重新修订完善了《办公室工作规则》,对办文、办会、办事等各个方面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操作程序。

办公室还举办了区各单位参加的公文、信息培训班,邀请市政府办公厅领导进行讲课辅导,提高了基层单位办文和信息报送的水平,同时我们还成功地承办了全市十八区县的信息工作会议。

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廉政考核、情况报告、民主评议、巡视检查等内容,明确办公室主任对全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点抓好班子成员的学习教育和廉洁自律;副主任负责分管科室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此外,进一步完善了办公室工作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办公室还及时传达区纪委、监察局下发的文件,组织大家深入学习认真讨论,通过在廉政建设上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加强监督检查,使党风廉政责任制得到落实。

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抓好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贯彻《*文明机关达标活动方案》。

在工作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注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有4名同志正式成为共产党员,有1名同志加入到党组织中,计划“七一”再发展2名同志。

在党支部的带领下,在党员模范作用引导下,办公室广大干部拧成一股劲,为完成今年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培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使用并调出了2名同志为助理调研员,提拔1名同志为科长,保持了办公室的生机和活力。

通过开展春游、参加红五月歌咏比赛等活动,丰富了干部群众的业余生活,提高了办公室的活力,增强了工作人员的凝聚力。

总之,在区政府区长们的支持与领导下,在政府办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得到了区领导和各单位的肯定。

在此,我代表政府办全体同志,向区政府林区长以及各位副区长对政府办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与区领导的工作标准与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差距。

一是服务的意识还有待提高,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以及对服务内涵的认识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在自身形象、文明用语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的作用还不够,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三是还没有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如何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办公手段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率和质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四是办公室整体功能还需进一步增强,各科室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改进。

二、对下半年工作的安排

办公室的工作既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又面临着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新课题。

下半年,政府办公室要顺应时代、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变化,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责任、服务、效能、合作”这一主线,强化“我们是区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形象和标准,在抓制度、抓作风、抓效率、抓协调、抓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做到不断推陈出新,探索出新的境界,寻求新的突破,开创新的局面。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综合协调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充分发挥好这一职能,保证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必须抓好制度建设。

政府办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办事,配合《工作规则》的下发,在全机关开展“学习规则、规范流程、塑造形象”的学习、比武、检查、评比、考核活动。

我们还要进一步建立月主任负责制,每月指派一名政府办副主任牵头,组织、管理好政府办内部各项学习、交流工作。

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则》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科长例会、政府办全体会以及业务交流会,实现日常工作流程化、规范化。

我们还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细化、量化办公室工作人员业绩考核标准,建立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下半年,我们还要组织好全区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对全区办公室主任进行综合培训,提高全区办公室工作水平。

(二)抓好作风建设,营造服务氛围。

要大力传承延续和弘扬政府办多年养成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创新和提炼办公室文化和精神,塑造办公室新形象,把办公室建设成为一个工作的群体、团结的群体、正派的群体、高效的群体。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政绩观,使多样化、个性化的人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服务”问题,服务是办公室的基本职责和第一要务,下半年我们要强化超前服务意识,实现由被动服务向力争主动服务转变,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工作,做到能办大事,不忽略小事,会办难事,敢办新事,既要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更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工作的着力点;既要想领导之所想,更要想领导之未想,及早发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努力争取做好工作的主动权,用现代、开放的理念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速反应。

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政府办公室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坚持24小时值班制,政府办各个部门都要研究建立本系统工作的快速处置预案,建立办公室内部快速反应、处置突发事件的制度,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信息畅通,责任明确,反应迅速,工作到位,不推委、不扯皮、不拖拉。

同时,要加快办公室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尽快实现主要业务部门的数字化、网络化和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整体联动。

针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我们要大力弘扬团队精神,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集思广益,顾全大局,互相支持,互相协作,互相补台。

下半年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办主任之间工作的交流与沟通,推进班子合力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大干部交流和轮岗工作的力度,通过交流和调整,不断促进队伍的整体优化和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优化,逐步打破科室壁垒,增加透明度,实现资源共享,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质量。

要弘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精神,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形成办公室围绕中心、整体联动、政令畅通的良好局面。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

政府办干部应该具备综合素质,抓综合素质培养是我们今年队伍建设的关键与重点。

一方面,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陈腐观念,放手使用好现有的工作骨干;另一方面,要从长远发展的高度,积极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实现新老交替与合作,逐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次结构。

下半年要重点加强科级干部的培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历史、法律、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使他们达到一专多能,广闻博览,培养拿笔能写、开口能讲、有事能办的才能。

对于办公室的整体学习,要适应我们的工作特点,采取研讨会、讲座、现场参观、跟随领导调研等多种形式,拓宽大家的视野,不断增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学习意识,使整个办公室始终处在不断学习、不断创新、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之中。

同时,办公室也将继续关心大家的生活,努力解决大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总之,我们要紧紧围绕全区即定工作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提高效能,服务大局,加强合作,努力开创*政府办公室工作新局面!

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的推动而逐步进入人们的视线,社会力量也在做适应性调整,分享服务外包蛋糕。

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如何规划、管理和监管好外包项目,确保达到政策设计目标,是我们必须严肃面对的一个问题。

要正确界定公共服务外包内容,不能“大跃进”式的蜂拥而上。

合同外包的成功需要一系列条件,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能成为市场化的对象,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市场化程度、现实需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公共服务外包不是要政府放弃投入,事关公共卫生、医疗、轨道交通、供电供水等事关国民生计的事业,要谨慎使用外包,对于保密、军事设施类项目更要慎重。

对于普通的工程承包、一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公共设施维护、环保、物业,后勤管理以及机关食堂、绿化管养等项目,可以适当选择较为成熟的社会机构来参与公平竞争,由政府制定规则,实行管办分离,解决体制机制弊端,凸显效果。

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启动服务外包时,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服务外包的宗旨是参与市场化机制建设,节约财政支出,减少权力寻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财政资金相对紧缺的地区,因服务外包而大幅提高财政投入,不是服务外包的初衷。

所以要客观论证投入与产出比,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要算好经济账,需要客观公正的论证与评估外包项目,成本进行核算是重要选项之一,对预算高于机关自行运行的项目应“一票否决”。

当然社会示范效应也是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培育、劳动力安置、反腐倡廉的项目,也不能以经济效益作为唯一考量。

要做好应急规划,防止出现问题再走“政府兜底”的老套路。

服务外包项目涉及民生和政府形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做好项目规划是必然要求。

前期规划中,要对项目技术参数、经费核算、人力需求、实际效果、合同内容、实施标准、结算方案等做精心准备,防止因政绩观作祟,拍脑袋决策,一味照搬照抄,思想僵化而不能结合实际,做政策的“应声虫”。

要不断规范服务外包管理秩序,从本地区外包服务管理中探寻规律

性的东西,真正把服务项目当作民生工程,探索建立进入与退出机制、预防和警报机制,防止某些市场力量的无序搅局,影响公共事业秩序,阻断“烂尾工程”在服务外包领域出现。

要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公权寻租现象。

公共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服务外包管理水平,对合同外包实施全程监控,及时收集服务对象、公众、媒体对合同服务外包质量的评价,当发现承包者无能力或者背离合同外包初衷时,应该及时中止合同,必要时可以运用“倒合同外包”形式,收归自己管理。

在督查中要特别注意“公私合璧”式的相互利用、互设寻租现象,要在管理体制机制上研究监管对策,探索服务外包集中管理新模式。

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二十二

合同。

是买方和卖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买卖”的法律性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怎样的?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体育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向社会免收费开放;体育馆免费、低收费举办或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讲座、展览、培训、国民体质测试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育馆实施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正常收费的50%。)。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合理规划馆内现有活动面积,转换使用两个篮球场地,扩展场馆活动功能,在馆内其余区域设有8张乒乓球台,常年可开展篮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健身、比赛活动,具备承办相应赛事能力。在场地闲暇时段,可开展太极拳、广播操、健身舞蹈、排球(气排球)、室内健身等多项综合训练展示活动。

2.体育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3.体育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4.体育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体育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要在显著位臵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3.体育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臵等,并在显著位臵予以公示。

4.体育馆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并在显著位臵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5.体育馆应定期对室内外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等进行保养和安全检修。

(三)时间节点。

体育馆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与支付:待上级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到位后,甲方及时给予项目补助经费,根据下达经费实际数额,分阶段划拨到乙方专用账户。

2.年终(或合同终止),根据上级拨付的奖励资金到位数额,结合甲方对乙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结算,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到账。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xx〕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xx〕206号)等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服务项目完成后,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乙方服务项目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服务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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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方案大全(23篇)篇二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4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5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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