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琴心月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

合同协议应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任何潜在的纠纷和误解。通过学习范文,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合同协议的结构和要素,为自己的合同写作提供参考。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一

合同。

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合同。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

通知书。

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三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四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不与其他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对其他任何与甲方相竞争的组织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的岗位、级别等发生变动时其工资及福利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集团规定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试岗考核。

3、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同时须认真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级临时布置的工作。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试用期内,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后,乙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在此期间因工作无法衔接,延误给公司带来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关于保密约定按《保密协议》条款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为doc格式。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六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

1。通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

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以控制。例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效。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避免风险。

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

有时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覆性的条件,目的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议列明部分以外的其他权益。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的,如果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则首先要考虑的是无条件返还所接受的资金支持。在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也经常有这样的交易,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但被告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原告方有权按全部的诉讼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

附期限的合同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即约定远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履行特定的义务。在这种操作中,应当避免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生效,而是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开始生效、到了约定的期限时开始履行,因为对于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附期限的合同用于20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更为合适,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而事实上,某些当事人确实有长期租用某地段办公楼的需要,也有许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年的合同采用分三张合同签订的方式解决。其中第一、第二份合同分别为二十年,第三份合同为十年,房租则一次性付清。这类合同事实上也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是许多合同并没有说透这一点,如果第二、第三份合同中点明是附期限的合同,并约定到了具体的期限后开始履行,应当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为有利。

(三)“附期限”的理解。

对于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所附的期限只能是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以时间计量的期限;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可以从合同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计算期限,只不过是一个不具体的期限而已。例如某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毕并交付后开始,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种观点会认为是没有约定期限、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按现代汉语的标准解释,期限是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因此,不能狭隘地将“期限”仅仅理解为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如果用同样狭隘的思路去理解,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更何况后一种约定方式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同样是有效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于一些需要持续履行的合同,许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失效,无需约定失效期限。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合同失效的期限。因此,对于交易次数明确、每次交易日期明确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实上完全可以不约定。如果既约定了合同中的交易期限、又约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当履行期间发生失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合同到底是应当履行还是应当解除便会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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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七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一般来说,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

(1)使用权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3)使用地区限制: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专利仅在授予国有效,这是一条法定原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转让合同所说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让方有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标的去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活动的地区限制。

(4)实施方式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限制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以种种不合理的条款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八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九

纳税担保合同是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它既受《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调整,又受《税收管理法》及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约束。纳税担保合同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纳税保证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担保人以其偿债能力自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纳税保证人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担保所达成的协议。

第二种是实物抵押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人以其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做抵押物用来担保的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

第三种是货币保证金担保纳税的合同,这是指纳税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税务机关的指定账户,作为其自身纳税担保的保证金,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

通知书。

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员工工号: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____方支付____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一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二

你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xxx,本公司职业是:xxx,20xx年xx月与本单位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在过去的xx年里,我在本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一切规则,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鉴于此,我更是尽心尽力做好这一份工作,我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当然在工作中也有待改正的地方,这里还是要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给我纠正。

在本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我们生产工艺技术的工作,我热爱这行工作。我希望能够继续为本公司服务,恳请各位领导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必将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虚心学习,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本公司的工作发挥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三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时间效力。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可以看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头两年,该条并未大量进入实践操作的阶段。也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文件对该条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进入之后,劳动者依该条款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逐渐增多。对该条适用的具体条件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二、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解释。

一种观点倾向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被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前提下,才存在签固定期还是无固定期合同的问题。如果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造成劳动关系的僵化。而双方签订的第二次合同,形式上是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就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三、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

1、从该法条的文义角度理解。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的”或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订立要约的”这二者满足其一即可满足条件。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故上述的`第一种理解较为合适。

2、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上看。

《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该项内容的表述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此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立法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草案三中,立法者的原意是劳动者具有签约与否的主动权,只要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正式颁行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者的这一缔约权利做了一个限定,即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续订的权利。

3、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角度上考虑。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张名义的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下几层含义。

首先,劳动合同制度是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地位上事实上存在着诸多不平等之处,故而需要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因此,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缔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必须予以限制而不能完全套用。

其次,《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体现了维护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一立法目的。

4、从适用的效果上看。

如果依照第二种观点,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仍然需要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续订,这无疑于使用人单位掌握缔约的主动权,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更有可能造成大批劳动者在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失业,从而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非对用人单位完全不利,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劳动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小结。

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字面含义、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的结果后,笔者认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应当是只要是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签约不能拒绝。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务,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否则,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日小时、每周天工作制。

第四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休息。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按月足。

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工资元。

五、劳动保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双方因在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和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五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前款:订立或重新订立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批人;职工中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这些规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外,还考虑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劳动力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的需求。

3种情形已经逻辑地包含了原《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作为一种情形罗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上(2)、(3)、(4)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实施有几个问题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1)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十年或不够十年。

(2)用人单位要证明本单位是不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是不是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意见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实施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六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七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1)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哪些原则的规定。之所以需要遵守有关的原则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避免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潜在的侵害。

优秀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大全(18篇)篇十八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九条。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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