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灵魂曲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

编写计划书需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条理清晰,同时要注意注重细节和任务分解,以实现全面有效的计划。如果你对编写计划书感到困惑,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会给你一些启发和指导。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一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动我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市安办《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x安办〔20xx〕x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20xx年4月23日-29日。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旨在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督导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健康工作方式理念,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使社会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实际行动推动职业健康建设。

一是开展一次现场咨询活动。各单位参加宣传周启动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职工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是组织一次讲法学法。要认真组织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并运用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知识。

三是各单位结合“职业健康”活动。组织一次以职业健康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查访。

四是宣传活动进企业。真正做到面向全社会宣传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是开展一次短信微信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和微博、微信的便捷性,使用推荐宣传用语,传播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扩大社会影响。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要围绕宣传主题 ,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活动。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二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了本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做好生产车间的卫生防护工作,使之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1)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提高机械化程度,为机器设备装置消音器;

(3)使用密闭设备,减少有毒气体的挥发。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指定专职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利用广播和宣传橱窗、标语宣传简报等阵地,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对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具体措施如下:

(1)每月采购必需的劳保用品,发放至员工本人;

(2)每月月初对各车间药箱进行点检,确保药箱内的药物齐全;

(3)三月份对车间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职业卫生健康培训;

(4)一年两次(四月、八月)宣传橱窗、标语等渠道宣传职业病危害及器防护措施;

(5)九月份对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6)每月不定期去车间检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情况。

由于零件铆接车间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如有操作不当,会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挥发,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对此,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防毒口罩、防腐蚀手套等,并定期发放。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由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公司每年预算提供足额的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的顺利实施。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三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0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宁卫监督〔20xx〕1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集团公司决定在20xx年4月下旬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xx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工作·健康·和谐

(一)宣传形式。

各单位在宣传活动中,要结合企业实际,利用班前会和周二、周五的安全活动日时间,组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利用安全文化长廊制作职业病防治宣传展板、宣传画及印制职业病防治宣传品,免费向职工家属发放。

集团煤炭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深入矿区开展义诊、职业病诊断咨询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讲等技术服务活动。

集团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文章和专题报道;宣传介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新措施、新进展、新成就,制作职业病防治电视专题节目;通报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病发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防治知识;

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4.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一)工作·健康·和谐。

(二)保护职工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三)关注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六)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七)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八)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九)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十)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计划,狠抓落实,营造领导重视、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关注的氛围,保证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作业场所,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宣传活动。为配合各单位做好宣传周活动,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将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要求,统一发放卫生部印制主题宣传画和宣传资料,近期分送各单位张贴、宣传。

(三)认真总结。宣传周结束后,各单位要对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报送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四

各企业(用人单位):

20xx年是xx省职业健康执法年,为了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我局决定于4月25日-5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先行

(一)宣传形式

各企业(用人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悬挂横幅、制作宣传板面、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4、针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劳动者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知识。

各企业(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搞好统筹协调,按照有关要求,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关部署与日常职业卫生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力量,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五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主要包括三大功能:预防功能、康复功能和补偿功能,其中的工伤预防功能对在源头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和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便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六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面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微信公、众号宣传、专题培训等。

4月25日至5月1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落实必要的活动经费,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各地及有关企业需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资料的,可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中心网上自主选购,网址:;需要《职业病防治法》系列宣传片的,可登陆《衢州市安全生产网》培训教育专栏下载。

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

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大型企业、开发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要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注重互动式宣传与参与式宣传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经费保障、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梳理总结,及时整理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于5月6日前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江山市安监局综合科(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七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1、防治目标。

(2)力求不发生各类放射事故。

2、防治措施。

(1)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触放射危害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使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放射设备的设置、布局、安装要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不购买和使用淘汰设备。

(3)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时发放有害作业场所岗位津贴。

(4)发现设备及防护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

(5)制定放射工作场所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

3、工作安排。

(1)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时间:1月到2月4日。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放射防护有关知识。

小结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资料、考试试题等装入相应的档案备查。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检查。

上岗前: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务必到相应的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从事放射工作。

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时间:4-5月。

地点: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人员:人员名册。

总结:总结材料入档案备查。

(3)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的维护。

根据本院对放射诊疗工作的安排、安排适当时间对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

(4)有害因素的监测:每季度对本院放射作业场所及工作人员进行监测和评价。

4、经费: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1)培训所需经费;

(2)职业性健康体检费;

(3)有害因素监测费;

(4)劳动防护用品费;

(5)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的维护费。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八

各村(社区):

20xx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镇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庐安监管[20xx]99号文件精神,决定于6月1日--6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贯彻活动。结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爱护劳动者。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发送宣传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中小企业和企业职工、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

4、针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劳动者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6、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7、参加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活动

三、活动时间

20xx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工会、镇卫生院、镇劳动保障所、镇安监所等重点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领导。要围绕宣传主题,精心组织,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二)深入发动,全员参与。在宣传活动期间,各重点监管部门要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做到宣传学习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通过在车站、广场、商场、重要路段、企业厂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悬挂职业危害防治警示标语(横幅)、宣传画等形式,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三)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企业在积极参与宣传活动的同时,要组织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主动履行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确保活动收到实效。

活动结束后,镇各重点成员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效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7月5日前将书面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根本目的,以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我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活动主题

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生命与健康同在。

三、活动时间

xx市安监系统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于20xx年4月24日至30日在全市同时开展。

准备阶段(20xx年4月16日至4月23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准备宣传周活动有关宣传资料等。各县、区(市)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此方案要求积极准备宣传周活动相关资料,确保宣传周活动如期开展。

实施阶段(20xx年4月24日至4月30日)。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各种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深入企业开展专项咨询、培训、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进“万家企业”活动等。

总结阶段(20xx年5月2日至5月8日)。总结宣传周工作经验及宣传效果。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安监系统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宣传周活动。

组 长:李 勰 党组书记、局 长

副组长:刘兴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洪玲 党组成员、副局长

熊 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文明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骆 亚 市煤安局局长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职业健康监管科,汤晓萍同志为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启动“宣传周活动”(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作《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电视讲话,对“宣传周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将讲话全文刊登在“遵义日报”上,营造宣传声势。

(二)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咨询日活动(4月24日)。组织执法人员、技术服务人员、职业病诊断治疗医师等为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义诊,免费发放科普和法制宣传资料,展示宣传画报、板报,现场播放录像材料等。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宣传周活动”期间,遵义电视台滚动播放职业病防治宣传公益广告,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职业病劳动保障等知识。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进“万家企业”活动。一是印制《职业病防治宣传画报》,并向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发放。二是组织并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发送宣传材料,开展职业病预防现场咨询、指导、培训等。

(五)举办培训活动。针对执法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广大劳动者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六)召开座谈会和部门联席会议。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召开一次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联席会,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研究部署本地区和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大力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宣传周期间,在本单位悬挂宣传标语、布置宣传展板等;组织企业在单位内部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标语,以多种形式参与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车在两城区开展巡回宣传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市)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周活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本辖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好宣传活动。要确保“宣传周活动”组织机构、经费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宣教工作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职工群众。

(二)统筹谋划,加强指导。各地要提早谋划,将本系统“宣传周活动”活动方案和工作部署及时印发所属地区乡镇和相关企业,做好动员部署。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周活动”的督促指导,做好活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将活动内容刻录成光盘。

(三)加强协调,确保实效。各地要将活动方案、活动信息和活动总结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以便全面掌握活动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人群(受害农民工)和重点作业岗位,深入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电视、广播、报刊上播放和刊登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舆论氛围。

(五)除开展好本系统“宣传周活动”外,各地还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于20xx年5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根据市安办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4月25日至5月10日,我镇开展了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现将宣传周活动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镇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文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副镇长杨忠德为组长,镇安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使宣传周活动深入人心,4月25日至5月10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车、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整个宣传周期间全镇共出动宣传车辆3余次,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150余份,制作了宣传栏,张贴了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保护农民工健康的宣传图片。

各单位也组织开展了各种宣传活动。通过发放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的宣传资料,耐心接受职业咨询,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健康保护的相关问题,得到了现场职工的好评。

三、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我们自身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少数私营企业为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对保护劳动者健康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潜在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尽管本次宣传周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九

1.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

2.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

3.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结合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工作,了解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4.辖区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含重点职业病)人数、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5.辖区内职业病报告情况。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辖区内当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的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证明书。

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一

手足口病是一种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肠道传染病该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以3岁以下婴幼儿发病为主.90%的患者症状轻微主要临床表现为:发热同时会有手足口腔等部位出现斑丘疹疱疹特别是口腔内的疱疹破溃后形成口腔溃疡还有一些孩子会出现咽喉疼头痛或者流涕等感冒的症状.家长要注意观察孩子的舌颊黏膜口唇硬腭咽扁桃体等处.青少年和成人感染后多不发病但能够传播病毒.*你好朋友开展饭前便后洗手促进房间通风等相关内容的降教育;印刷相关宣传品对群众进行降知识普及倡导建立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建议家长尽量少让孩子到拥挤公共场所减少被感染机会.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及时就诊及时隔离.

冯医生医师

指整肃仪容;指女子出嫁前修饰颜容;术后改变面部缺陷,对面部有生理缺陷的人,施以手术,使之美观。整形美容是具有风险性的。再小的手术都会有创伤,有创伤就会有风险。但这不等于整形美容手术就不能做。必须要到国家批准的整形美容机构进行手术,必须要具有医疗美容职业资格的医生才能开展,他们会在术前会告知患者,而且,只要按照医学规范操作,一般不会造成特别令人难以接受的`后果。

吕医生主治医师

擅长: 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急进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紫

指导意见:糖尿病肾病的主要病因就是是血液里的葡萄糖含量过高,导致肾脏细胞收到损害,导致肾脏正常生理功能收到损害。看您的描述,现在血糖情况也不是很稳定,所以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肾脏细胞持续性的受到血糖刺激的影响,所以要治疗的话应该要先清除体内的刺激因素,控制血糖,体内胰岛素的分泌主要是靠胰腺的作用,要智能控制胰腺根据人体的血糖水平分泌胰岛素.

岳医生医师

擅长: 妇科肿瘤,产科并发症,产前检查等

马医生医师

谌医生医师

李医生医师 擅长: 中医科

冬季是护理的重点,多吃富含维生素a的食物,如胡萝卜、奶油、白薯、鱼肝油、绿叶素及猪肝等。冬季洗澡不宜过勤,肥皂不宜使用过多,洗澡后要搽用护肤油脂,可保护皮肤柔润,使鳞屑减少,并保持适当的水分和足够的营养成分。另外,还应注意衣着保暖,避免风寒刺激皮肤;忌食辛辣刺激。这样可使患者舒适,病情缓解,达到预防作用。

杨医生医师

沈医生主治医师

擅长: 小儿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中西结合治疗小儿科腹泻,咳嗽

您好,目前来讲,任何的整容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是手术过程中和术后的并发症和疤痕这些方面,所以在做整容手术前需要慎重的考虑。您好,如果只是单纯的整一下鼻子,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只要选择正规的专业机构,是可以尽量避免和减少风险的。

鲍医生医师

指导意见:你好,引起血糖异常波动的因素有饮食不节,药物服用不合理,感染,并发症等。最好每次食量差异不要太大,制定适合自己的饮食方案;若胃肠道及肾功能有异常也需对此进行相应治疗,根据血糖情况调整药物,减少并发症。祝早日康复!

郑医生医师

您好,多学点儿就是要多看看有关糖尿病的书籍、报刊、电视,多听听有关糖尿病的讲座和广播,增加自己对糖尿病的基本知识和糖尿病防治方法的了解;少吃点儿就是减少每天的热量摄取,特别是避免大吃大喝,肥甘厚味,吸烟喝酒等等。

陆医生医师

指导意见:目前糖尿病是一个终身性疾病,没有根治的方法,只能通过各种途径控制和延缓病情的进展,注意休息,清淡温热低糖饮食很重要目前最有效的降糖药物使胰岛素,建议继续胰岛素治疗,不要盲目相信广告,而延误病情。

李医生医师

你好,鱼鳞病是一种很顽固的疾病,一般都是遗传性的,平时多注意皮肤保养,按时吃药,对治疗效果加以巩固,切记用碱性肥皂,过热的水洗澡,以免皮肤进一步干燥,谨听医嘱,有耐心,保持心情平静。很快可以康复的。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下发的职业病防治年度目标,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我项目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措施计划,为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目标。

项目将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落实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0xx年本项目将集中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人身伤害。20xx年本项目职业病防治目标如下:

1.杜绝高温中暑;。

2.尘肺病发生人数为0;。

3.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0%;。

4.机械振动伤害发生人数为0;。

5.过度疲劳发生人数为0。

三、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明确项目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项目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个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制定和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相关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班组生产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穿戴不合格的职工进行现场教育,要求班组及时进行整顿。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四)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今年体检时间和人数(包括进岗、离岗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联系卫生防疫站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的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并完善各种警告标志和警示说明。

(六)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步伐。优先保证各种必备劳保用品的备用资金,即时购进各种防护用品,备用资金不得擅自挪用。充分保养好各种防护设施,加快项目上的职业卫生治理步伐,保证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七)加强健康监护,认真做好有害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和离岗的健康检查。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五)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六)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务必要站在广大职工职业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确保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二)综合办公室、安质部、工程部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责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上级单位和安监部门。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三

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十二五”职业卫生工作目标,根据年度安委会精神,按照2011年安全工作思路,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4月份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宣传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健康第一

二、活动主要内容:

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拉长活动时间,认真宣传、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标准;清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险源);重点组织对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有害作业现场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员工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单位一把手就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了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现状,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了解工厂的职业危害情况,始终把员工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放在首位。

2、全面清理识别、评价职业危险源

全面清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险源),对新增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辩识、评价。对新辨识的职业危险源,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3、针对体检和现场检测,实现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点关注 各单位认真组织完成本单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组织完成作业场所的检测工作。对每年的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和现场检测情况进行分析,对体检不合格人员及检测超标的现场进行重点关注,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以减少和控制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发生,实现职业病发生率为“零”目标。

4、严查防护设备、设施,提高本质安全度

各单位必须建立防尘防毒护设备设施台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控管理,严格检查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按台账逐台清理,排出隐患,提高完好使用率,提高本质安全度。

5、加强个人劳保用品的配备、使用,真正实现个人保护

全面检查本单位个人劳保用品的配备情况。按照标准,给员工发放标准的质量可靠的个人劳保用品,培训员工在生产中正确穿戴和使用,监督检查员工的使用情况 ,对不能治理的部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噪声场所),预防措施主要依靠个人劳保用品支撑,各生产单位要对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进行评价,切实有效地对个人起到保护作用。

6、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活动

(1)组织员工(正式工、外聘工、农民工),开展专项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实现我要预防,我要健康的目的。

(2)组织工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工段长、班组长,开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标准及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活动。

(3)利用宣传栏、宣传展板、职业健康知识问答、宣传稿件、滚动条幅、宣传挂图、漫画等多种形式,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知识,丰富员工的'知识内容,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健康水平。

7、各单位要做好活动期间的各种记录和总结,并于次月3日前将“职业病防治活动月”总结报xxxx部。

请公司各单位按以上要求组织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活动月”活动,公司将每周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提高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提高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确保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和健康安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375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3.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各地要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平台新载体,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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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根本目的,以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我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活动主题。

20__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三、活动时间。

__市安监系统20__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于20__年4月24日至30日在全市同时开展。

准备阶段(20__年4月16日至4月23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准备宣传周活动有关宣传资料等。各县、区(市)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此方案要求积极准备宣传周活动相关资料,确保宣传周活动如期开展。

实施阶段(20__年4月24日至4月30日)。主要工作是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各种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深入企业开展专项咨询、培训、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进“万家企业”活动等。

总结阶段(20__年5月2日至5月8日)。总结宣传周工作经验及宣传效果。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__市安监系统20__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宣传周活动。

组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市煤安局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各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职业健康监管科,汤晓萍同志为主任,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启动“宣传周活动”(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作《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电视讲话,对“宣传周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将讲话全文刊登在“遵义日报”上,营造宣传声势。

(二)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咨询日活动(4月24日)。组织执法人员、技术服务人员、职业病诊断治疗医师等为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义诊,免费发放科普和法制宣传资料,展示宣传画报、板报,现场播放录像材料等。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宣传周活动”期间,遵义电视台滚动播放职业病防治宣传公益广告,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职业病劳动保障等知识。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进“万家企业”活动。一是印制《职业病防治宣传画报》,并向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发放。二是组织并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发送宣传材料,开展职业病预防现场咨询、指导、培训等。

(五)举办培训活动。针对执法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广大劳动者组织开展一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六)召开座谈会和部门联席会议。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召开一次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联席会,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研究部署本地区和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大力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宣传周期间,在本单位悬挂宣传标语、布置宣传展板等;组织企业在单位内部开展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标语,以多种形式参与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车在两城区开展巡回宣传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市)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周活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本辖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好宣传活动。要确保“宣传周活动”组织机构、经费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宣教工作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职工群众。

(二)统筹谋划,加强指导。各地要提早谋划,将本系统“宣传周活动”活动方案和工作部署及时印发所属地区乡镇和相关企业,做好动员部署。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周活动”的督促指导,做好活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并将活动内容刻录成光盘。

(三)加强协调,确保实效。各地要将活动方案、活动信息和活动总结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以便全面掌握活动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人群(受害农民工)和重点作业岗位,深入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电视、广播、报刊上播放和刊登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政府重视、用人单位参与、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关注的舆论氛围。

(五)除开展好本系统“宣传周活动”外,各地还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于20__年5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__)。

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全面促进职业健康,关爱劳动者。

职业健康从我做起。

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关怀职工,重视健康,持续发展。

保障职业健康,实现体面劳动。

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健康为重。

多一份关心,多一份支持,全社会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

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树立企业社会形象。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五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营销部经理。

岗位名称:营销部经理。

直接上级:分管理副总经理;下属岗位:储运科科长、市场科科长、售后服务科科长。

管理责任:对其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科长、经理人选,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营销专业知识;。

2.热爱公司、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4.虚心好学,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参加会议:

1.参加公司年度总结会、计划平衡协调会及其有关的会议;。

2.参加季、朋度经济活动分析会、营销计划会、考核评比等会议;。

3.参加公司召开的部门业务协调会、专题分析会等;。

4.参加本部门召开的营销工作会议。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为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目标。

公司将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落实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0xx年公司将集中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人身伤害。20xx年公司职业病防治目标如下:

1、粉尘作业点达标率100%;。

2.杜绝高温中暑;。

3.尘肺病发生人数为0;。

4.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0%;。

5.化学品中毒发生人数为0。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各级领导在职业病防治。

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个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制定和落实各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每月要不定期下井对各班组生产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穿戴不合格的职工就行现场教育,要求班组即时进行整顿。

(三)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车间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四)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今年体检时间和人数(包括进岗、离岗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联系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的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并完善各种警告标志和警示说明。

(六)保障车间内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作业时用通风设施和除尘器除尘。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步伐。优先保证公司各种必备劳保用品的备用资金,即时购进各种防护用品,备用资金不得擅自挪用。充分保养好各种防护设施,加快公司的职业卫生治理步伐,保证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八)加强健康监护,认真做好有害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和离岗的健康检查。

四、保障条件。

(一)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公司广大职工健康及权益提供最坚强的保护伞。

(二)公司有专门的培训部门和人员,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患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公司提供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的专项资金。每月劳保每月按时做计划,按时采购,按时领取发放,保证一线工人劳保用品的及时穿戴;公司制定防护设施维修与保养的相应制度,保证各种防护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资金和人员的及时到位与更换。

五、工作计划安排。

(一)在20xx年1月**日前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在20xx年3月中旬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三)在20xx年6月底前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机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危害项目监测,尚未具备监测条件的岗位和工段委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和完善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四)在20xx年7月底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和职工工伤保险。公司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每月月底由生产部维修组对所有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生损坏的及时修复,未使用的督促员工使用,由质量部牵头每月不定期对职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用的作出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务必要站在广大职工职业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人员,确保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二)办公室、质量部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责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公司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安监部门。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互报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监测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

上海凯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月1日。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七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学习《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切实维护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落实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措施,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我矿20xx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综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各部门职责,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矿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长:朱凯。

副组长:金云灿。

成员:各部室及施工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冯小丽兼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监督工作。

我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继续在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实施。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活动,增强职业危害场所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逐步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质。

3、加强对我矿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要求,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力争建档合格率100%。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对从事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

(4)对存在有害作业因素的场所进行改造,并积极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5)加强对岗前和离岗职业病体检工作的管理,优化入岗和离岗工作流程,力争实现岗前、离岗职业病体检率达到100%。

(一)生产设备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1、各开拓、掘进工作面安装先进的降尘喷雾装置,包括湿式打眼、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掘进工作面各种喷雾降尘装置安装结束后必须经机电科、生技科、通防科、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场所噪声不得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必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有效措施。

3、大型设备降噪主要措施有:主要机房的噪声主要以空气动力性噪声为主,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降低噪声源强。

4、改进机械设计,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如矿主通风机选用低噪声轴流式通风机,并安器;对螺杆式压风机、水泵等设备采用隔声罩,将其电机半围起来,以隔绝机壳风扇噪声向外辐射的通路;锅炉引风机进出口管道采用软接头,并在管道上合理布置加强筋以增强刚度,改变钢板振动频率等措施以减少振动噪声,排气管加器,机炉热控室墙、门均采用隔声材料,室内噪声控制在65db(a)以下。

(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1、各采掘工作面及所有产尘点必须实施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施,并做到正常使用,由矿“安全员、调度员、材料员”和通防队瓦检员每班监督检查各种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粉尘监测,实时监督井下重点部位的粉尘浓度变化情况。

2、降噪设施力求结构简单、轻便、可靠,使用寿命在15年以上;控制噪声所使用的材料,要具有防腐、防潮、阻燃性能。降噪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护,比如主通风机消音器、水泵电机的消音罩等设施每月定期检查一次。

职业病防治方案(优质18篇)篇十八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员工健康,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根据省、市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组长:张伟东。

副组长:陈来福臧金建。

成员:戴仁秀于茂寒刘凤坦雷秀娟田成军。

李艳张淑娟。

我们要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制订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安全是企业的最大风险,健康是员工的最大福利,为员工创造一个健康的安全环境是我们职业病防治管理的主要内容。公司要按照标准批出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宣传牌匾,精心打造企业文化建设。实现“关口前移”,把职业病防治和安全工作立足点放在防范事故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打主动仗。

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健康查体,查体率达到95%以上,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100%。

要切实加强防护措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

(1)各工段操作室均换成封闭式门窗和玻璃。

(2)部分岗位安装换气扇,增加或改造隔音设施,安装空调等改善操作环境。

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杜绝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定期做好监测工作,发现超标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每年请市卫生防疫站来公司进行监测。同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并从制度上严加约束,确保员工在工作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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