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念青松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的行为和活动而制定的一套准则。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宣传和普及的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思路。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一

一、根据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法律和本院特点,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定期评价和更新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评价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险程度并指导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生物安全法规,开展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实验室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队伍培训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五、组织、指导生物安全工作,对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督促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对临床试验工作进行生物安全危害评估、生物安全审查及核准。

七、查处实验室生物安全违规事件,对生物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检查。

八、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紧急救助及保健治疗措施,并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九、指导、监督各部门安全员工作。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二

1、熟悉电梯方面的各种法令、法规和有关条例。

2、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政策、法令和上级对电梯管理的各项指示、要求和规定。

3、制订电梯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执行。

4、制定电梯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各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级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并监督贯彻执行。

5、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电梯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定期进行电梯安全管理情况抽查和总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立即整改。认真听取对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7、加强电梯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力度,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8、指导培训工作,提高电梯公司员工技术素质。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三

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和暑假学校安全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水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防汛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学校防汛安全工作制度。

1、成立防汛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学校防汛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汛安全工作。

2、防汛的具体工作归总务处,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校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3、学校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防汛责任制,层层确立防汛安全责任人。

1、实验室、仪器室、图书室以及教室等都应制定相应的防汛安全制度。

2、建立好各种防汛安全记录。

3、定期组织全校教师、学生进行防汛安全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4、经常组织防汛巡查、校舍安全检查。

1、加强学校排水沟的清理与整理,保证排水沟畅通无阻。

2、清除校园内杂草,使汛期到来时校园内排水顺畅、不积水。

3、教室、楼道、实验室、办公室等,应达到消防要求。

4、学校周边井、沟、湾、河、池塘等危险地方,应加强安全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四

楼道、梯间是供师生上、下,过路的通道,为了确保安全畅通,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根据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护栏和扶手必须完好坚固、走廊楼梯照明设备齐全,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

二、学校坚决不搞无预案紧急集合一类的活动,课间活动和放学时,楼道口安排教师值守,维护学生活动秩序。

三、安排楼层值周教师,主要维持下课课间学生活动秩序、楼层学生活动纪律以及上下楼秩序,避免楼道拥挤。

四、升旗仪式、做课间操、下课或临时集会,各区域值班人员要值班到位,班主任老师要提前到班级中,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下楼梯,散会或散场按班级先后有序离开会场,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五、教育学生上下楼时必须分道而行,由该楼层梯间值班人员专门负责;要求学生上下楼梯时有序缓慢右行,要听从值班老师的指挥,严禁拥挤,当发现有学生摔倒时,学生应立即停止上下,迅速将摔倒者扶起,及时送医务室处理。

六、教育学生不在教室里打跳,翻越门窗;不在走廊上追逐嬉戏,不翻爬护墙使身体重心外倾,造成危险;不在走廊上“齐步走”造成共振,以免损坏楼板。

七、师生共记“排队右行,脚步要轻,不摸不靠,肃静无声”十六字原则。

八、如因管理不善,安全岗位不到位造成伤害事故,岗位责任人要负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拾万镇中心小学校。

20xx年9月。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五

1、井下供电线和照明设施、电气设备不准乱拆拿作他用。

2、所有闸刀开关必须安装安全护盖;保险丝不准用铜、铝、铁线代替。

3、所有供电线必须保证接头包扎好,严禁芯线裸露。

4、所有供电线路必须整齐挂好,严禁电线落地和与风水管相缠绕在一起。

5、严禁破坏供电线路和照明设施,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源,严禁使用危险电源照明。

6、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灯泡、保险丝和用电设备。

7、用电时必须注意安全,严防触电。

8、严禁用线挂在闸刀开关上或挂在闸刀出入口端进行接电,必须严格按用电要求进行接电用电,要持证作业。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六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环境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教学秩序正常,校园绿化、美化,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特制定环境管理制度。

1、根据学校建设的标准化要求和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努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使学生在优良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按班级划分清洁区,落实后勤人员卫生包干表,抓好班级值日生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校园风无长的杂草、墙壁无涂划、无球印、无脚印、无悬灰,地面上无纸屑、无烟蒂、无果皮、无杂物、无痰迹、垃圾箱内及时清除,屋角屋顶无蛛网灰尘,桌面无新刻刀痕,学校内无卫生死角。

3、校园内环境布置简朴、美观、大方,教室、办公室以及其它各室的门窗玻璃齐全,室内窗明几净,光线充足,桌椅排列放置整齐,各种物品放置有序,楼梯、走廊及校内道路、操场清洁整齐。

4、厕所每天要打扫,定期冲刷,并喷洒药水,使用厕所要讲文明,讲卫生,保持厕所的整洁,减少臭味,消灭蛆蝇。

5、黑板报、画廊、宣传橱窗的布置要落实专人负责,1个月不少于1期,保持美观整洁,内容健康,适合儿童趣味,富有教育意义,开工生动活泼。要定期更换版面,并注意正确使用简化字,注意字体工整,文体规范。

6、绿化、美化校园要有计划,逐年分期实施,校园内要做到一年四季都能见到常绿植物,对已有的花草树木要指定专人养护管理,全校师生要人人做到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

7、学校各类用房应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总务处,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校园内墙壁、物品要定期粉刷油漆。

8、学校要有健全的校园卫生制度。由环协检查小组和校值日领导每天两次对全校各室、各清洁卫生区进行检查评比。

9、教育全校师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医生配合下,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校要逐步添置卫生设备,完善学生的卫生保健档案。

10、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安排人负责检查校内电线、电器、灭火设备以及各种防盗、防窃设备等其他危险设施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严格学校门卫制度。

11、自行车一律不得进校,在校外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摆放整齐。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七

一、学校要努力做好防洪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及时疏通校园内的排水沟渠,备足防洪抢险的物资,应急照明设施等。

二、注意收集防汛、气象、水文等部门发布的汛情雨情通报,及早部署防汛抢险工作。

三、学校在主汛期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制度,随时监测汛情的变化,接受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和命令,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四、积极开展防汛安全大检查,汛期和主汛期必须对校舍,设施设备,围墙、校门、排水沟渠以及学校周边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本单位排除不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排除。

五、汛期必须严格坚持家长接送学生上学和教师护送学生回家。

六、主汛期任何人都不得要求学生到校补课或做其他工作,更不得带领学生外出旅游。

七、如遇险情发生,应组织抢险队在充分注意到不危及抢险人员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抢险,不允许因抢救公、私财物而发生伤亡事故。

八、在主汛期,全体抢险队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防洪抢险领导小组的指挥和调度,各校防洪抢险领导小组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乡镇防洪指挥部发布的指令。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八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十

1.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3.仓库物品应当分类,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严禁堵塞消防门及消防器材。

4.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5.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6.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住人。

8.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有效。

9.落实仓库温度、电源安全管理责任和24小时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10.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12.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13.库区范围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公司安全与保障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14.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1.仓储部门经理是仓库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经营管理的仓库安全生产负责,重点加强仓库消防安全、货物安全、货物装卸安全管理,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3.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

4.认真落实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仓库消防安全、防汛、防白蚁、防盗等工作,严禁在仓库储存限类货物。5.做好防台风、防汛、防火工作,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6.做好员工安全培训,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7.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重点包括:仓库结构安全及卫生状况、库区消防安全、库区安全用电情况、叉车安全技术、现场作业规范等,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8.认真落实责任区的安全器材配备及检查,确保消防系统正常运作。严禁烟火,安全用电,禁止堵塞消防通道。10.落实公司叉车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叉车等装卸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车容车貌、安全技术良好。11.制定并落实叉车装卸和货物搬运操作流程,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12.要求员工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定,实行电梯安全使用监督制度,避免电梯超载、撞击。

13.落实进出仓库车辆的捆绑、苫盖和其他安全规范监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

2.仓管员是所在库区的防火责任人,消防管理及消防防范工作是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禁止在库区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做好库区周围的禁烟和防火管理,负责每月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并认真填写《消防器材检查卡》。

3.库区范围严禁明火作业,如特殊情况需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申请,经公司安全与保障部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4.必须按“五距”要求安全堆放货物,按规定留出安全通道,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货物,对超限货物设置围栏,并做好安全标识。

5.按规定做好安全隐患巡查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隐患,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6.确保安全用电,离开仓库时必须关闭库区内照明设施,库区内严禁使用生活电器设备。杜绝在仓库私自乱拉电线和安装照明设备,对于外来客户因工作需要临时拉线用电时,需报公司安全与保障部批准,并确保用电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操作流程,做好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制止并报告违章作业行为。

8.不得随意带人进入仓库,对需进入仓库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要实行登记制度,并要求来访人员不得明火、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攀爬登高。

9.如公司范围发生火灾或受台风暴雨袭击,应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要求和统一部署,采取防范措施,积极参加抗灾抢险,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10.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1.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防火安全作为仓库管理工作的首要工作,自觉执行“四抓”即:抓隐患、抓苗头、抓措施、抓效果。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区域内严禁吸烟,仓库配套的休息间严禁煮食。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加热器具,不准超负荷用电作业,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4.每年至少两次对库房内灯具、电线等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乱拉临时线,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线路。5.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

6.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的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7.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安全与保障部检修。8.下班时做到人走灯灭、关窗、锁门。

9.在遇有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人员,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10.每月检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在消防卡进行登记,对不合格的灭火器及时报告更换,确保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清洁、完好。

11.仓库内严禁点燃明火和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1.货物必须按照“五距原则”堆放,并按货物包装提示安全堆码,货物摆放要分类、整齐、稳定、限高。

2.对包装材料稳定性较差的货物、包装有锋利菱角的货物、叠层且偏高的货物要设围栏,警示标牌。3.禁止货物堵塞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

4.防止白蚁,仓库要定期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消杀,仓库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对出入库的货物进行白蚁检查,严禁有白蚁的货物出入库房。

5.切实做好库区内的防盗工作,确保仓库门窗紧固有效,杜绝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对进入仓库操作人员或其他检查人员采取登记制度,仓管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锁上仓库大门,仓库大门不准随便交与他人保管。

6.在雨季和台风季节到来前,检查仓库大门、窗户是否紧固,墙体、屋顶是否有穿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库区内准备好绳子、蓬布等防风、防汛工具,同时,要密切注意天气预报,如有台风来袭,安排人员巡逻值班,发生险情随时报告并组织抢险,确保库内人员、财产安全。

(一)叉车司机安全职责。

1.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德,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持证上岗,自觉遵守操作流程,防止发生装卸安全责任事故。

2.爱岗敬业,不断学习,提高叉车操作技能。爱护设备,做好叉车的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作业前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叉车安全技术隐患。杜绝叉车带病作业。3.文明装卸,爱护货物,确保装卸作业安全.4.杜绝发生因车辆停放不稳定而盲目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5.杜绝叉载超高、超宽、超长货物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6.杜绝发生盲目操作而撞击损坏电梯安全责任事故。7.严禁把叉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杜绝用叉车搭载如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叉车设备。

8.严禁酒后驾驶叉车,杜绝疲劳作业,休息时间不要沉湎于网络、麻将。

9.严格遵守库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公司应急救援行动。

(二)叉车作业规范。

1.叉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并获得叉车操作资格,并通过体检和视力测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过程要确保“三不伤害”。

2.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叉车刹车系统、方向系统、轮胎、叉臂平衡、灯光、升降及门架是否正常,如有缺陷禁止侥幸作业。

3.严禁酒后驾驶叉车,行驶途中不准饮食、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

4.杜绝利用叉车设备载运任何人员,杜绝用叉车门架载运货物,不准用单一叉臂撬载货物,不能把叉车交给无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

5.作业前必须根据货物包装规格调整叉臂长度、宽度,并确认叉臂平衡固定。

6.作业前确认车辆停靠稳定、车轮有三角垫、货物包装正常稳定,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7.控制安全行驶速度,空车行驶不准超10公里/每小时;叉载货物行驶速度不超5公里/每小时,行驶过程应抬高叉臂离地面20-30公分,叉臂后倾15度。

8.在出入库门、通道及交叉口时,需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原则,在作业区门口放置安全提示牌,并减速慢行,鸣笛警示。

9.在进出仓库门和集装箱箱门及其它狭窄地带作业时,应注意避免碰挂周边设施及人员。叉载货物进入电梯要注意观察,不得撞击电梯,不得在地面和电梯内调整货物位置。10.在坡道上行使时,上坡载货时需要叉车正向行驶,下坡应倒车行驶,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杜绝在坡道临时停放叉车。

11.杜绝叉载超高货物,装载货物影响视线时,应倒车运行或专人指挥引导。

1.库区保安人员对来访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审核,确认有正常来访目的且无携带危险物品后方可放行;对离开库区的人员、车辆要核查验放,对提货车辆凭出门条核对验放。2.保安人员引导外来车辆有序进入库区,监督外来车辆慢速行驶。

3.要求提交货车辆在制定地方安全停放车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确保道路畅通。

4.保安员及仓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提交或司机的管理,要求司机对停妥车辆熄火,严禁司机在库区范围随便走动,严禁司机在车底休息,防止司机在库区抽烟,随意大小便、乱丢垃圾,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与批评教育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给于500元罚款,并报告公司与对方单位进行交涉。

5.加强库区范围消防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或人员携带或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物流基地;严禁任何人员在禁烟区吸烟,库区范围严禁生火或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6.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定期检查库区范围的电线路,严防因水浸,虫噬,自然老化等,及时更换老化电路、开关;严禁在物流基地超负荷用电,杜绝在仓库违规使用电烙铁、电熨斗、电饭煲等高功率电器。

7.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8.做好库区的安全保卫,积极采取防盗措施,确保24小时巡逻值班,在库区内配备监控器、报警器和必要的防爆工具。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车站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运输畅通,根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车站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站长负责制,班组安全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组)是车站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站长和班组长构成。

组长:王健

运转甲班安全员:张涛

运转乙班安全员:赵宏旭

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全领导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讲解及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及安全领导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站长是本车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班组必须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切实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公司安全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监督车站各班组切实按章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班组对职工的安全考核比且对班组长进行定期的安全考核。

7、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购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发放和使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9、把安全生产纳入车站绩效的考核范围并与绩效工资挂钩,严格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九条各班组安全员要协助站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班组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两端扳道房及运转室,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月度会议时负责向站长汇报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各项生产设备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班组长,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对新到站职工或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项教育(即人身安全通用标准、岗位安全标准、车站线路及设备情况)才能准其进入岗位学习。对改变工种的职工,也同样需要进行三项教育才能上岗学习。

第十三条对在一线从事值班员、调车员、扳道员等工种的职工,必须每月进行岗位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于安全考试的最低分数才能继续上岗,否则安全领导组有权暂停其工作并进行培训。对全体车站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标准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四条各种行车设备和站场设备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向上级申请更新或改造。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遇有高温、严寒、潮湿、雷电等危险的劳动环境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班组安全员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夏季应努力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应努力做好防寒过冬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不断改善劳动环境,按规定发放保健防护用品,提高班组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条积极地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的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班组自行组织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对经常使用的通信设备和站场设备应在每天交接班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或不具备单独整改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安全领导组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四条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月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全领导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基本条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八条工作中造成的行车事故以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交由安全领导组依照《事规》以及公司的各项事故处理规定处理,触及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班组可根据此车站管理制度制定更符合班组现状的现行制度,但必须在此制度的框架内,不得随意修改此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车站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车站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十二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专业13篇)篇十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厂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1)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2)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1)各班组或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部办公室。

(2)厂部办公室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公司审批。

(3)厂长召开有关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

3.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1)厂长对全厂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车间主任对各车间生产的安全负责;

(3)班组长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4.安全生产要求:

(1)任何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佩戴安全帽;

(2)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生产加工时必须精力高度集中,防止出现伤害。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设备的性能和正确操作方法,严禁违规操作。

(4)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5)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6)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搬运装卸时防止压伤、撞伤。

(7)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8)安全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时刻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9)新进厂员工必须通过安全考试后才能正式上岗。

5.安全检查:

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总结。厂部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5.1安全检查目的

5.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5.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5.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5.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5.2安全检查时间。

5.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5.2.2季节性检查。

5.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5.3安全检查人员

综合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由厂长、副厂长、车间主任、各班组和部门责任人等组成,日常检查由厂部办公室负责。

5.4检查的内容

5.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部办公室进行考核。

5.4.2日常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隐患;

5.4.3综合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5.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5.4.5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5.4.6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5.4.7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限期整改。

5.4.8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给厂部办公室备案,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厂长汇报。

6.事故管理

6.1事故分类

6.1.1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6.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6.1.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6.1.4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6.1.5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6.1.6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6.1.7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6.1.8工伤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6.2事故处理

6.2.1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6.2.2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3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4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5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6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7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6.2.8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6.3事故抢救

6.3.1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6.3.2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6.3.3重大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总经理报告。

6.3.4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公司办公室。

6.4责任划分

6.4.1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2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6.4.3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4.4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6.4.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6.4.6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6.4.7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

6.4.7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6.4.7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奖励与惩罚7.1奖励

7.1.1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1.4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公司表彰。

7.1.5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班组不同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2惩罚:

7.2.1参照《员工守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2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要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3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的,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予以处罚,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予以处罚。

7.2.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予以处罚,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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