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雁落霞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

汇报材料是在特定场合对某个课题、项目或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详细陈述和说明的一种书面资料,它可以帮助听众或读者全面了解和把握相关信息,我觉得我们需要准备一个汇报材料了吧。非常荣幸能与大家分享一些优秀的汇报材料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一

近年来,我市连续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酒类产品质量呈现稳中向好的局面。但从今年一季度的抽检情况看,白酒甲醇超标、特别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超范围使用甜味剂问题有所反弹。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市局今年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头看”的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回头看”的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今年一季度市局组织开展的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否完成,是否还存在漏项;酒类加工小作坊、酒类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或“三小”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档案。

(二)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的原因,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风险隐患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和处罚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的是否立案,该移送的是否移送,该查处的是否得到查处。

三、“回头看”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要按照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县(区)局要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将整治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台账并实现闭环管理。对专项整治“回头看”中发现整治任务尚未完成的,要逐项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补课”,限期整治到位;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同时要加大“回头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给予曝光,及时公布专项整治“回头看”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注重督导检查。请各县(市)区局于206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市局将对各县(区)局的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双随机”抽查,其抽查结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三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日前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商务部规章被宣布废止,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惟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

北京商报记者翻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得知,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需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记录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需要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并且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的酒类经营者自行制定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白酒行业分析专家蔡学飞表示,国家每年都会清理一部分真正落实很难、实际效果不大的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是正常现象。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中国酒类属于多途管理,废除该法律后主要依托国家食品安全法。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市场上酒商卖酒必须需要三证:生产证、流通证、安全许可证。办理三证的成本高、费时长、还需要厂家配合保证不是假酒,所以难度也高。对于中小酒商来说,办齐三证是非常头疼的事情,能真正三证都全的酒商并不多。

“所以该管理办法被废止,某一程度上,会使白酒流通市场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对中小酒商减负,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效率,对酒类市场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辅助作用。”蔡学飞说道。

温河王酒业总经理肖竹青对此表示认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下的历史产物,但目前酒类行业已经趋于成熟。

该法令的废止,是国家对消费品市场或者说酒类市场简政放权的一种表现,一定程度上可以激活商业流通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行业自律、市场充分竞争的代表性体现,属于行业的进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国家执法部门对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程度和酒类行业协会对行业规则的测评并不会减弱。国家多部法律法规仍然对酒类食品存在管控。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秦书尧也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基于酒类食品的特殊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虽然被取消,但国家对酒类食品的管理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酒类流通协会目前将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市场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上做工作。未来希望会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帮助酒业健康发展。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四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通知我公司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自查小组。

我公司成立了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质量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自查小组。

二、自查目的。

我公司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自查内容进行针对、深入、细致的自查。

三、自查时限。

我公司自查小组自201x年xx月xx日至201x年xx月xx日为期三天的自查。

四、自查内容。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我公司从6月1日起,实施新版gsp以来,一律按照gsp条款要求,对招聘的人员与资质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司现在职业务员均符合从事药品销售的基本要求,经查我公司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场所、票据都是通过我公司在职在岗员工发放和使用,未有为他人提供场所、资质等情况发生。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我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我公司购进的药品,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都采取了三级审批制度,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一律拒绝采购,同时对有疑问的企业还必须采购的,我公司会对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gmp或gsp规范的方可采购。经查我公司到目前未有从无资质或个人处购进任何药品的情况发生。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我公司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对客户单位首营企业也施行了三级审批制度,对无合法资质的、或采购超出经营范围的一律不得销售。我公司未经营疫苗。经查我公司未出现向个人或无资质的单位销售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我公司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对采购药品的记录以及销售药品的记录都有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按日备份。

操作员需通过中文人名和独立的密码进入系统操作。我公司仓库探头布点严格按照gsp要求,同时温湿度监测系统采用云端数据传输,做到安全可靠真实。经查我公司药品购进可查、销售流向可追,无篡改和记录不清等情况发生。

我公司严格按照采购操作程序与销售操作程序,独立使用一套计算机系统,药品实行仓库统一存放、养护管理。所有往来账务都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药品到货时按收货管理程序、验收管理程序、入库管理程序执行。经查药品购销过程中,因未付款或者未收款情况存在偶有随货同行单与发票未同时开具的情况,但在本月末对账时都统一进行了发票开具。

6、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我公司严格按照特殊药品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制度,进行销售。经查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小数量情况下有现金交易的情况发生。对此我公司质量管理小组对药品配送人员以及业务员进行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的培训。同时提出凡是购买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一律先打款,后发货的销售策略。避免了再次发生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含特殊药品现金交易的情况。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我公司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都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后,通过现场验收启用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与方式进行药品销售。经查未有擅自改变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的行为,也未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发生。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在otc销售过程中,我公司按照药品销售流程与操作程序进行药品销售。经查因药店、诊所大多为个体工商户,应个别客户要求未对其及时开具发票并随货同行。鉴于此公司质量领导小组经过讨论研究决定从5月17日起,凡购货的终端客户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以及有限公司的一律开具专票或普票,并保持随货同行。

五、自查结论。

我公司一直按gsp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做了专项内审,也在定期做了全面内审。但经营过程偶有瑕疵存在,因此我公司在以后经营程中会不断学习gsp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采用前瞻与回顾的方式来改进质量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用药用械的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奉献一点绵薄之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xxxx医药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五

各位领导:

我首先代表x县回族高中近万名师生对诸位莅临我校检查指导学生军训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学校领导重视、武装部周密安排及各科室通力协助下,形成了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的保障体系。按照《x县回高新生军训计划》的规定及要求,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施训,同学们学到了基本的军事知识,初步掌握了一定的军事技能,加强了纪律性,树立了集体主义思想,增强了国防观念。

每年开学前,我校就组织全体高一新生进行学生军事训练。比如,今年的军训将从8月26日开始至9月5日结束,历时10天。以《x县回高新生军训计划》为依据,以提高同学们的国防观念、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吃苦耐劳的作风为目的,按照《高级中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施训。参加军训全体新生在这短短的10天时间内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例的训练,学习一些基本的军事常识,观看军事录相,了解一些国防常识和我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合集,即学校发给学生人手一本的《新生必读》。军训最后一天,在校体育场举行学生军训汇演大会。

1、领导重视,周密计划。

为高质量的完成新生军训任务,切实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学校党委和校委会非常重视,成立了以我为组长的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军训的统筹工作;学校领导与x县人武部领导组成新生军训领导组,下设相应的组织机构。x县人武部抽调专门力量,进行具体分工。

军训前,学校还要专门召开全体班主任参加的军训工作专题会议,对学生军训作具体部署安排。动员会后,高一年级组制定《高一新生军训须知》,提前印发给每一个学生。各个班级分别召开班会逐项落实,确保军训不出问题。事先的充分准备,为军训工作的圆满完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军训期间,学校领导与县人武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深入训练场检查、指导军训工作;分管领导、班主任顶着炎炎烈日在训练场协助教官抓好训练。在每天的具体组织上,学校和人武部双方领导都把一天所需的训练场地、器材等方面协调好,明确分工,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训练,保证质量。

为保证军训质量,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要求做到四严:

一是严格教官的选拔。我校学生军训的教官,都是经过x县人武部领导严格筛选的,他们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过硬。

二是严格教官的示教。从教官的自身形象、教学等每个环节,从严要求,严格把关。

三是严格时间的安排。根据训练科目的安排,军训开始前,就按照劳逸结合,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室内与室外相结合等原则排好了军训时间安排表。军训期间,严格按照军训时间安排表的要求开展训练。

四是严把质量关。为确保军训质量,严把质量关,军训中,根据学生领会动作要领的强弱,采取分层次训练和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体学生都能按要求圆满完成训练。并针对军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讲解,从而保证了军训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3、训管结合,培养作风。

为培养军训学生的纪律观念,在整个军训期间,严格按照军训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确保了军训期间安全稳定。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注重抓纪律的落实和作风培养。军训期间,严格对军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实施正规化部队管理手段,通过抓队列、抓作风,增强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他们“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风。

二是严格时间安排。从军训的第一天开始,不管是在训练中还是在休息期间,都严格要求,做到准时出操、准时训练、准时休息、准时收操。

三是规范内务秩序。组织全体军训学生进行内务卫生训练,进行内务评比,使同学们的内务正规有序。

4、保障到位,扎实有效。

强有力的保障是圆满完成军训任务的重要一环。为了让军训人员精力充沛,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军训中去,我们严格组织军训的后勤保障:一是各保障人员每天做到开水、凉茶供应及时,认真负责;二是准备了充足的润喉药品,并派出校医驻点到训练场,随时做好医疗服务保障。总之,军训期间的各项保障到位,保证了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军训,进一步强化了学生的国防意识,增强了学生的爱国热情;同学们普遍增强了体质,磨练了意志,培养了良好作风;逐步培养了同学们如何面对困难,,如何用坚忍不拔的意志克服困难;培养了团结协作精神,形成了良好纪律观念。通过军训,我们还增进了师生之间的了解和情感的沟通,较快地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和班级凝聚力。

我校的高一新生军训工作,使同学们经受了一次严格的考验,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终生受益的精神财富,达到了培养吃苦耐劳的高尚品质、纪律严明的工作作风的目的。当然,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指正。我们将以更加昂扬的斗志,饱满的激情,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程序,使我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六

为加强我县抗菌药物、中药饰及疫苗的监管,确保流通渠道的'规范有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县局的安排,我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流通专项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抗菌药物专项检查。

重点: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情况;

3、抗菌类药物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

4、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务对抗菌类药物处方是否审查。

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16家,从检查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分类管理情况良好,抗菌药物类不凭处方销售现象仍较严重,专项检查期间发现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违法行为6件,已全部进行处罚。

二、中药饮片专项检查。

重点:

1、是否从持有有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2、批发企业销售时是否随货附加盖公章的资质;

3、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

4、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否索要、留存供货方资质。

5、中药饮片购进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经营企业中未发现从事饮片分包装、必换标签的行为,未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索要、留存的资质也较齐全,购进发票合法有效。

三、疫苗监管。

重点:1、城关防疫站、乡卫管站购进渠道是否正规;

2、资质是否齐全;

3、票据是否真实;

4、有无购进验收记录;

5、疫苗是否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

共检查乡卫管站10家,经营的疫苗购进渠道正规,均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拨,也能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十一条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

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酒类。

第二十一条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销售者销售酒类,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完整保存2年,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五条禁止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六条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七条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八条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白酒生产作坊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八

为了贯彻落实“健康巴南建设”和《重庆市巴南区健康校园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区教委、区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南分局关于开展春季学校卫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安全是学校法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学校食堂卫生、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我们根据区卫生工作评价体系对我校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就我校卫生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善机构,强化管理。

学校就成立了以郭孝斌校长为组长,白伦均副校长为副组长,刘明胜、余小菊、余祥平、黄涛、何小波、熊燕、牟文才以及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分工合作、责任明确,并进行严格的考核监督。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职责并强化落实,学校将卫生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1,加强了学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检查与督查工作,进一步搞好学校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饮水卫生。2,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只要有学生在校,就要有学校领导和教师在场管理保护学生。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制度,做到层层落实。

3,积极争取配合搞好标准化食堂建设。由于我校食堂功能间奇缺、结构不合理,达不到卫生指标要求,11月起已被卫生局停发“卫生许可证”,一年来,学校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多方协调,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终于促成了学校食堂的改扩建。该工程正在进行中,力争本学期内能投入使用,为学校食品安全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

二、加大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针对少年儿童学生心理比较脆弱,我校有计划地加大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及按年级设计的分层活动,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健康的心理,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三、切实制定出符合我校实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广大师生的心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疾病预防和卫生防疫工作。学校是人口集中的场所,我校重视学生传染病防治。要求全校教职工“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观念”,积极行动,把预防、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学校大事来抓,做好我校卫生工作。为保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应迅速、控制有力、运转协调,制定了《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利用了校报、广播、墙报和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防病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群防群控知科普识传播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知识讲座。卫生工作人员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常见传染病的诊治》等。做好春、秋季节的流感、流脑、麻诊、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1、建立健全学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爆发流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2,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晨检制度,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科学运用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的预防工作,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搞好每天晨检工作,做到“逢泻必查,逢疑必报”。一旦发现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师生,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院进行报告。

4、做好预防甲型h1n1流感等流行病等工作,让学生懂得一些简单的基本的安全防御措施和安全知识。

五、切实抓好学校食堂卫生。

学校校长亲自抓,分管校长重点抓,责任人员(伙食团长)具体抓。针对我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特别是注意发现和解决可能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爆发流行的隐患。

1、我们在接到通知后,组织了全炊管人员及时传达了文件精神,强化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学校食源性疾病发生。做好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迎查工作。按照量化分级管理标准管理。购买原、辅材料有索证。实行集体采购制度,采购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工作。大宗物资(粮、油、肉、面)通过竞争货比三家集体采购,做到“证、照统一”;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剩余食品的储存符合卫生要求;餐饮具的消毒流程规范,均有专用消毒间和存放间;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目前所有在岗人员均健康体检合格,持有效的健康证。

2、我们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食堂卫生存在的`问题。受功能间不齐的制约,食物清洗、加工流程不太规范;部分蔬菜清洗方式不符营养卫生的要求。我们在检查过程中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强化管理,确保安全。校园食堂饭菜的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健康,因此,学校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坚持到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特别是食堂容易出现问题的油、肉实行了统购制度,由食堂管理人员控制和把关。食堂、小卖部购买的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单位索证,所购物品必须符合卫生规定,并填写采购登记表;仓库有专职保管员,严格食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仓库及冷藏设备清洁,通风良好,分类放置,分库存放。食堂工人一律持证(健康检查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持个人卫生。学生就餐区域卫生由专人清扫,全天保持整洁。我们还对教、寝室卫生和环境卫生进行了检查,总体情况较好。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卫生安全防范意识。

六、克服不足,再上台阶。

对照检查标准,我们在自查中发现,尽管我们付出了相当的努力,但终因各种条件所限,在卫生工作还存在硬件设施方面的一些不足:学校无卫生室、心理健康咨询室,加之学校师资不配套,缺乏专业心理健康老师和卫生人员,相关工作开展收到制约。今后,学校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不断推进学校卫生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九

根据《xxx市民政局20××年开展部分重点民政资金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我乡针对涉及的民政资金项目资金进行逐一清理,现将自查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应救尽救原则,我乡严格对城乡低保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管理,全过程公平公开,民主议定,按规公示。按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要求,每月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为确保低保户及时领到低保金,按时按要求对救助平台进行更新操作。20××年我乡城乡低保金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以银行代发的形式统一发放,银行帐号、户主姓名及低保对象一致。不存在贪污、挤占、挪用、冒领、私分等情况。

二、城乡医疗救助补贴发放情况。

为更好提供低保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实行临时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救助对像提出申请后,我科室及时审核,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后上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对于申请人与银行开户人不一至的情况,严格把关,要求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申请人不能提供银行帐号的原因,及时排除冒领、私分情况。20××年及时审核医疗救助资金77人次9.1792万元、临时救助资金38人次16.99万元、散居五保医疗救助资金3人次1.9315万元,全部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以银行代发的方式进行发放完毕。

三、20××年民政资金乡镇代发情况。

全乡重点优抚对象1-12月补贴62.4862万元、义务兵家庭补助资金22.73645万元、60岁退役士兵1-12月补贴8.558万元、20××年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0.5万元;精减人员1-12月补贴1.44万元、高龄老人1-12月补助37.14万元,以银行代发的方式全部发放完毕,无结余。

民政协理员全年补贴3.06万元分两次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全部发放完毕,无结余。

灾害信息员补贴1-6月4.176万元于20××年7月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7-12月4.176万元现正在进行划拨手续,于近期发放。

四.20××年民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服补贴0.8万元,经比选由市阳光社会服务中心承接,并按合同实施,已拨付,无结余。

20××年我乡日间照料中心修建点位两个,分别位于茶房、石碑社区,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划款。

我乡棋盘社区20××年创建全国减灾示范社区,补贴2.5万元,经比选由市春晖社会服务中心承接,并按合同实施,已拨付,无结余。

20××年我乡棋盘社区综合减灾标准化建设,补贴8.32万元,通过登报发布比选公告,由成都市铂翼广告公司中标,按照建设方案实施,我乡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了划款,无结余。

五、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年,我乡继续使用民政资金专用帐户进行划拨、支付,确保做到专帐专管、专款专用。同时,乡财政所对民政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发放资金需经财政所、分管领导、财务管理领导、乡长签字审核后,以银行代发的方式进行发放,做到层层审核管理、层层监督实施的发放程序,有效杜绝了错发、冒领、私分的情况发生。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

接到区保密委下发的保密工作20xx年目标任务,我局党工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庚即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召集局保密工作作领导小组开会,对保密自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对我局综合性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乡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县保密局《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落实。二是成立机构,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洋塘乡成立了保密检查小组,由乡长李建华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唐忠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廖利群,财政所副所长、农林水专干曹理攀任成员的保密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次保密检查自查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明确步骤,分工合作。在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检查要求,既有分工更要合作,对我乡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二、严格保密自查,确保取得检查实效。

严格对照《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县保密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我乡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对机关明确的重点涉密计算机、涉密岗位、重点部门彻底进行排查,做到了“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在检查中做到了统一标准、统一内容,检查严格,工作细致。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涉密计算机1台,为全县政府内网专用用户。经查,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非涉密计算机2台。经过检查,非涉密计算机没有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所有非涉密计算机均安装了正版杀毒软件,并按规定升级和查杀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储存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共确定有移动储存介质4个,均有登记、有编号、有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单位规定,不准外出携带;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断,均为单独排线,履行了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传递到个人手中的涉密文件均进行严格登记,收回后全部实行专人保管,并按照要求每年退回相关部门或按照规定销毁;本机关没有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没有未清理的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的存储介质严格进行了登记管理。

(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机关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在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总的来讲,我乡在保密专项检查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自查效果明显。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查找差距,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密管理,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xx年3-6月,我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周密部署,工作落实有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xx〕292号)下发后,各省(区、市)对专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迅速进行部署,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各阶段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清理不合法执法主体45个,规范25290名执法人员资格,其中为15347名执法人员补发证件,调离执法岗位6869人,收回执法证等其他情况3074人;抽查案卷135713份,平均合格率为97%。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各地在开展专项督查过程中,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各地以开展专项督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深化服务,维护群众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各地简化生育登记程序,部分地区推行网上办证,探索“多证合一”,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重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工作;实施“生育关怀”工程,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部分地区卫生计生、公安、纪检、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严查侵犯群众健康权益的行为。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专项督查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地区对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的必要性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对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没有真正把专项督查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来开展,对基层的指导和督促不够,自查工作不深入,清理不彻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需进一步规范。一是部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省计划生育条例不熟悉,法律素养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在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上需进一步改进,存在征收管理不规范的隐患;三是部分基层地区计划生育执法程序、文书设计及填写不规范,还存在少数不合格案卷。

(三)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建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适用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整合后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生育政策调整前后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地区差异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问题;二是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建立完善。部分地区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需进一步畅通。

(四)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进展不平衡。一是部分地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进展较慢,基层计划生育监督机构还未建立,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难以全面展开;二是部分地区对计划生育监督职责理解有偏差,存在着重执法轻监督的现象;三是基层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人员流动性大,队伍稳定性不足,执法监督人员和力量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抓好专项督查工作。各地要以此次专项督查为契机,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当成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回头看,强化分类指导,重点帮助基层,解决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一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督促地方改正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步推动基层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二是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对于生育政策调整前后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问题,各地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同时,进一步规范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缴纳方式,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推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三)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指导地方进一步健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制度,解决群众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计划生育证明、再生育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探索创新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群众投诉多、信访量大的地区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抓好关键措施,切实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卫监督发〔〕91号),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资源整合工作,夯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基础。二是积极调动各地做好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完善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推动将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纳入地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基层评比创建活动。三是加强监督人员培训,提高法律知识素养,提升执法监督能力,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形势需要。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二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煤壁侧、机身上或机身两端检修时,应在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不准单人从事检修工作。

3、当检修现场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试车前需要盘车时,检修人员不得将手伸入机体内部。

5、牵引部的液压系统一般不得在井下进行检修,如特殊情况需在井下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检修人员应配齐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绸布、海绵、棉纱(丝)、棕刷、清洗油等用品,当日检修所需的材料、备件的数量要充足。

7、检修负责人应向全体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8、检修前要将采煤机及相关设备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人员进行联系。

9、清理采煤机壳上的煤尘,工作地点周围应洒水灭尘。

10、检修部位上方及进风侧的工作帐篷、检修人员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洁。

11、检修前除原有设施外,还要另设可靠的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12、液压件需带入井下时,应有防污染措施。

13、需进行起吊工作时,非综采面应另设起重架,不准利用支护梁、柱进行起吊。起重工具及连接环、销必须合格,安全性能可靠,连接必须牢固。

14、拆装时,重要部位、加工表面应使用铜棒。15、拆卸生锈或使用了防松胶的部位时,事先应用松动剂或震动处理后再进行。

16、对常用工具无法或难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破坏性拆除。

17、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二具应放在专用箱内,不准随地乱放,以防污染、丢失或落入机体内部。

18、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准代用。

19、安装骨架密封时应使用导向装置,防止翻唇。

20、主要紧固件应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结合面及紧固螺栓应按要求使用防松胶。

21、检修后必须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须经过过滤。

22、采煤机电气部分的检修按电气设备检修操作规程进行。

23、恢复送电前,检修人员必须撤离运转部位,并向相关人员发出开机的通知及开车信号后,方可送电,并由采煤机司机按规定开机。

24、检修完毕,必须经全面检查后方可撤去工作帐篷和临时防滑安全固定装置。

25、进行全面试车,观察是否有异常。

26、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详细记录。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三

首先,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上级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将**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作个简单汇报,请各位领导给予指导和帮助。

**镇位于溆浦县东北部,是怀化、益阳、娄底三市接壤的商贸重镇,湘黔铁路和省道s308、s225线穿境而过。镇域面积10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6794亩。全镇辖25个村,4个居委会,296个居民小组,总人口49780人,其中,城镇人口23826人。一年来,我们把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当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强化领导、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方式,狠抓烟花爆竹整治工作。自元月份以来,全镇共取缔关闭非法烟花鞭炮生产作坊、生产点17个,取缔关闭非法临时加工户38户,依法没收了烟花鞭炮成品及半成品370万响,没收生产械具15套,抓获违法人员6人。回顾前段的工作,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我们把它纳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一是落实了领导班子,成立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书记刘生贵负总责,镇长李平国任组长,人大主席舒孝望任副组长,全体干部及舒建新、刘兴利、石丽平、张克义、向勇、朱远征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安监站内),由舒孝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兴利、石丽平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二是落实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由镇政府统一下达烟花炮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并与各村各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各单位须交纳400元风险保证金,明确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内容和目标,把社会稳定和安全事故与镇、村干部的奖金和工资挂钩,作为各级干部及村级年度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扣除责任人风险金,并限期督促整改。三是落实部门责任。我们以责任书的形式,把责任细化到各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镇政府负责搞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工作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镇财政所做好资金调度,财政再困难,首先要保证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经费到位,镇派出所负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查处,镇司法所负责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商所负责烟花爆竹的正常销售,镇安监站负责合法厂家的安全管理,销售点的换发证,个体作访户的排查摸底。四是落实工作经费。镇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挤出4800元用于烟花鞭炮的宣传和整治经费。

二、大力宣传全面排查。

针对我镇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反弹情况,我们思想上不松懈、工作上不疏忽、措施上不软化。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危害性。我镇启动舆论机制,充分利用会议、有线电视、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内容、目的、意义。一年来,全镇共层层召开会议14次,悬挂横幅9幅,书写固定性标语36幅,张贴红纸标语3400张,举办电视讲座3期,出动宣传车6次,组织文艺队下乡宣传2次。由于宣传深入,不留死角,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意识,使少数非法生产作坊户自觉停产转业;二是组织了60多人工作队伍,深入到各生产厂家、个体作坊,对合法生产厂家的安全隐患和非法个体作坊进行排查摸底,共查出正在从事非法生产点40余家,为整治打击活动提供了依据。同时我们在老屋园、严家坡、力子坪、牌子田、月塘、吉家冲、杨和坪、阳兴、后村湾、镇东居委会等重点部位还确定了专门的信息员,做到了信息准确,掌握及时,发现隐患,立即查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整治。

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严重反弹直接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打击、取缔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年来,全镇共进行集中整治2次(1月8日-1月15日、9月1日-9月22日),在镇长、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政府全体干部职工、七站八所工作人员、公安和工商工作人员每天凌晨5时开始深入到老屋园、严家坡、栗子坪、牌子田、月塘、吉家冲和杨和坪等村整治打击。通过整治,全镇共取缔关闭非法烟花鞭炮生产作坊、生产点17个,取缔关闭非法临时加工户38户,依法没收了烟花鞭炮成品及半成品370万响,没收生产械具15套,抓获违法人员6人,并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们还对从事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的小作坊户主和从事非法销售的网点摊位户主,在政府进行了训诫教育,举办了法制培训班3期,使这些非法从业人员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并承诺今后不再从事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目前我镇烟花鞭炮非法生产厂家已经全部停产,各村非法生产加工户也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时,我们还不断加强对合法生产厂家、合法销售网点的规范管理。20元月份,我们排查发现力子坪村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负责人武思江,虽然办理了有关合法手续,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产,半成品硝酸钾堆放在其住房内,成品也堆放在住房内,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我们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汇报,并请求支持,又责令其立即将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到加工厂规定地点。通过限期整改,消除了隐患,保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健全网络长效管理。

今年,全镇没有发生一起烟花鞭炮安全事故,这与我们上下同心、齐抓共管是密不可分的。一是健全网络。我们把各村(居)委会老干部、优秀青年、优秀妇女代表聘请为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社会监督员,要求每天一小报,每周一大报。形成一种全民抓安全工作的氛围。二是成立由四名干部组成的烟花爆竹巡逻队,巡逻人员与其它工作脱钩,专门负责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汇报,立即打击、整治。三是我们对非法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了长效的管理机制,整治工作小组每个星期在全镇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排查和整治,对今后非法生产和销售人员将依法从严打击。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四

接到区保密委下发的保密工作20xx年目标任务,我局党工委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庚即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召集局保密工作作领导小组开会,对保密自查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对我局综合性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乡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县保密局《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落实。二是成立机构,专人负责。按照要求,洋塘乡成立了保密检查小组,由乡长李建华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唐忠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廖利群,财政所副所长、农林水专干曹理攀任成员的保密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次保密检查自查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明确步骤,分工合作。在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检查要求,既有分工更要合作,对我乡涉密和非涉密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二、严格保密自查,确保取得检查实效。

严格对照《关于开展全县保密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全县保密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内容,我乡进行了拉网式检查,特别是对机关明确的重点涉密计算机、涉密岗位、重点部门彻底进行排查,做到了“不漏一人、一机、一盘、一网”。在检查中做到了统一标准、统一内容,检查严格,工作细致。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涉密计算机1台,为全县政府内网专用用户。经查,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有非涉密计算机2台。经过检查,非涉密计算机没有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储存、处理过涉密信息;所有非涉密计算机均安装了正版杀毒软件,并按规定升级和查杀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储存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洋塘乡共确定有移动储存介质4个,均有登记、有编号、有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按照单位规定,不准外出携带;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四)办公网络使用管理情况。

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断,均为单独排线,履行了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没有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传递到个人手中的涉密文件均进行严格登记,收回后全部实行专人保管,并按照要求每年退回相关部门或按照规定销毁;本机关没有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没有未清理的移动存储介质,涉密的存储介质严格进行了登记管理。

(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机关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了在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总的来讲,我乡在保密专项检查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具体措施有力,自查效果明显。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查找差距,完善相关制度,强化保密管理,把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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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五

2011年3季度物资总库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物资总库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认真对照物资总库档案工作检查内容标准进行每月自查,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8月22日、9月29日,同时技术质量处档案馆的邓琪同志对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现将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物资总库现收集信息资料目录类别71项,数量1769份,存放在专门资料盒、柜、计算机等地点,根据物资总库信息分布分散的特点,资料由生产科、综合科、技术科、配送中心、液体车间五个单位分别收集,每个单位各设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的信息管理工作,总库对外设一名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五个科室的信息资料对外报送。另外我单位对收集资料目录分工按照岗位制定,经过这一年多的运行发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根据公司综字[2011]56号文,关于将包装物公司划归物资总库管理的通知,有部分人员岗位出现了变动,但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跟着岗位定,不受人员岗位变动的影响,使此项工作井然有序。

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中,检查出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与目录名称不完全相符,现将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更名为“仪表能源文件资料”,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检查力度,提高协调沟通能力,确保物资总库资料信息工作内容更加全面和准确。

物资总库。

2011年9月30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六

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发[20xx]2号)的通知要求,为抓好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自20xx年5月3日起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照通知督查内容,结合贯彻落实“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对本单位20xx年以来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问题进行全民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发[20xx]2号)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主要整治20xx年以来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小金库”等突出问题。

二、工作步骤。

我办对20xx年以来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发[20xx]2号)的通知要求,专门召开关于“小金库”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班子会议,组织相关人员,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个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检查,20xx年以来,我办没有存在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问题。

三、今后的工作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办将持续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xx市和xx区相关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积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等问题的长效机制,以良好的作风促进我办各项工作的发展。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七

物资管理是中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心在确保物资供应、满足生产的前提下,从物资计划、出入库验收到废旧物资处理移交等,都有一套较完善的流程和程序,并且严格按照《搬家中心物资管理办法》执行,现就中心物资管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心物资管理:

1、物资计划管理:根据中心生产接续,各区队在每月生产例会召开后上报下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由中心综合经营科进行汇总,上报中心领导审批,审批后上报物流中心采购,综合经营科对采购物资进行跟踪落实到货情况以保证安装回撤的物资需求,详见搬家中心物资需求计划申报流程:

2、物资入库验收管理:

物资到货验收由综合经营科材料员组织使用单位、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进行验收,验收时严格按照物资需求计划逐一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合格证、生产厂商和其他技术性指标等。中心所有物资均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且分类存放有序。

3、物资出库管理: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物资管理办法》填写出库审批单,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后领用物资,详见物资出库流程:

二、现场物资管理:

1、物资准备、出库管理:工程现场所需物资由综合经营科在工程开工1日前,根据区队提报工作面消耗物资计划,材料员结合集装箱库存物资填写中心物资出库审批单,中心领导审批后物流中心领用物资,库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转库单配送工作面集装箱,由现场材料员办理入库,各区队根据当班任务领用相关物资,现场办理出库手续,详见搬家中心物资出入库流程。

2、现场木材管理:现场木材由供货商直接配送至开工地点,由现场材料员组织中心调度室、生产技术科、使用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并根据当班需求办理出库手续。单项工程竣工后,将剩余木材调运新村车间并办理移交手续,详见搬家中心木材出入库流程:

3、现场柴油管理:考虑到现场柴油配送过程中柴油油质、配送车辆油表准确性等因素,现场灌油暂由中心综合经营科对灌油车辆贴上封条后,中心服务队、综合经营科人员共同前往加油站进行灌油,灌油后办理柴油入库,将柴油直接运往开工地点现场解封加油,保证中心车辆正常运行,工程竣工后根据生产需求将车辆调配至所需工程,详见搬家中心柴油出入库流程:

三、废旧物资管理:

单项工程竣工工后由现场材料员根据本工程实际消耗物资、核算员结合本工程施工期间车间出库物资编制工程单面核算,现场材料员将回收物资及工程剩余钢丝绳、油脂、木材等大型物资移交回新村车间并办理移交手续,中心车间材料员结合中心现存废旧物资数量编制废旧物资移交说明,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移交至物流中心,并且每月进行登记汇总,在月度经营分析会上通报,详见搬家中心废旧物资移交流程: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优质18篇)篇十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打击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开展了酒类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为成员,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管股,由刘雄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清理了县内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加工小作坊台账。对已经倒闭、更换场地、变更业主的酒类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了清理,对新开业的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录入监管台账。

三是对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理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台账的同时,对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主要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质、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的使用、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健康检查、生产销售记录等。共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主体33家,发现问题47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

四是严肃查处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目前,共查处酒类2起,仿冒知名商品商标1起,无证生产酒类案件1起,共扣押酒类223.5kg,已查明的货值金额有24576元。目前这两起酒类案件还在查处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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