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

时间:2023-12-24 作者:念青松

汇报材料的撰写需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逻辑的连贯性,让读者能够轻松地获取所需的信息。在这里,我整理了一些经典的汇报材料实例,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一

一、调解的法律地位。

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即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自诉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协商,最终达到促使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放弃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结案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调解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二,调解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也即在案件审理中未作出裁判前进行的;三,“可以调解”同时说明调解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就不作调解,当事人和法院都是可以选择的。

二、调解的功能和效果。

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涉及三大类,但主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计十二类案件,这些案件当事人大多是以要求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为前提,以得到经济赔偿为结果。调解结案既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时也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所以,调解是自诉案件中适用范围很广的结案方式。

第一,偶发性案件的被告人积极悔罪,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此类案件,当事人受情势影响多,没来得及考虑应以怎样的行为应对出现的事情,更来不及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料。事情出现后,致害人对自已不冷静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极为后悔,积极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感到被告人态度真诚积极,遂给以谅解,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受害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迫切需要赔偿,调解能够及时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难。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案件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较多。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被致伤支出了相当数额的治疗费用,有的甚至还投亲靠友借了不少债务,与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相比较,自诉人更需要得到足额的经济赔偿,只要得到了赔偿,就解决了自诉人的实际困难,就可以谅解被告人,也就是可以放弃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三,双方当事人互有过错,调解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双方有过错的情况较多出现在故意伤害和有重要前因如婚姻纠纷,意外事件等所引起的非法侵宅,故意毁坏财物,侮辱,诽谤等类案件。这类案件中,有的自诉人与被告人相致对方有伤害,有的甚至互为轻伤;有的`自诉人对案件的起因和发展有很明显的过错;有的案件被告人一方出现意外事故(如家庭成员因故死亡)受到社会同情,等等。如果能够把自诉人的过错综合考虑到案件之中,多做调解工作,避免就案办案过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将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调解处理有利于改善关系,促进团结,维护稳定。

三、调解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对调解的要求,即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等等,在实际的工作中。除了遵徇上述规定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第一,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被告人悔罪认错取得自诉人谅解是调解的基础。自诉人的权利受到了被告人某种侵害,或人身的或财产的或其他的权利,这种侵害已经发生,所造成的身体的,精神的,名誉的或其他的伤害已不可挽回,只有进行弥合和补救抚平创伤。可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被告人进行真诚的悔罪和道歉,取得受害人谅解,营造调解的氛围,打好调解的基础。

第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是调解的必要条件。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基本上都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没有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自诉人也要求被告人用赔偿经济损失来补救;自诉案件基本上都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内容,有的可以说就是冲着赔偿而来的。所以,赔偿经济损失就成了调解的必要条件,不同意赔偿和不接受赔偿都不可能进行调解。

[1][2]。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二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xxx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个月,同比缩短。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破解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三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确保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序衔接、高效联动,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化解“破产难”,根据《xxx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xxx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一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案件类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为主;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适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争议协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属于在同一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移转的,由执行部门直接向立案部门移送立案,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调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属于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向相应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属于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向相应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外省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由省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二、征询、决定程序。

(五)告知与释明。执行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执行法院应重点向被执行人、持有劳动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财产控制措施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

释明及征求意见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单独出具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或确认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说明,以及明确记载当事人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意思并由其签字确认的释明或征求意见的笔录,均可作为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启动依据。

(六)拟终本案件的告知与释明。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应将释明笔录归入卷宗。

(七)已终本案件的告知与释明。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部门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每六个月重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再次释明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直接移送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应将释明笔录归入卷宗。

3.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九)重点移送情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移送破产审查的重点:

1.已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众多,且申请执行标的总额明显超过已查明可供执行财产价值总额的;3.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等行为造成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总额较大幅度减少,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但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否定效力、撤销交易、追回财产以及实施合并破产等制度可以解决的;4.仍在生产经营且具有持续营运价值,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妥善处置,但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可能实现事业延续的。(十)不宜移送情形。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1.被执行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2.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职工债权数额较大,有社会稳定风险,地方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不支持破产的;3.被执行人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未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的;4.仅有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但其财产去向不明、有破产逃债可能的;5.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也不影响破产管辖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十一)审查时限。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签署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意见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十日内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破产条件进行审查。

(十二)审批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决定移送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报请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批同意。

(十三)移送告知及异议处理告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于五日内将《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十四)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同时作出中止对被执行人执行的裁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该裁定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十五)应当先行处置的财产。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但处置价款不作分配:

1.季节性物品;2.生鲜物品;3.易腐败变质物品;4.保管费用过高物品;5.易损、易贬值物品;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或需要及时变价处置的物品。

(十六)保全措施的延续。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期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续行保全措施。

(十七)不予移送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于五日内将不予移送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不予移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十八)撤回申请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审查。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由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依照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提出上述意见的,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移交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准许撤回的,应当作出准许撤回的裁定,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

6.通过执行系统查询生成的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清单。清单中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作为单一被执行主体的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涉劳动争议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如存在重大涉稳、刑民交叉、少数民族情形的,应一并说明。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或者撤回当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调解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有着完全不同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也强。

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但目前的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影响。

的因素很多,大体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

们的调解意志;因犯罪而伤害到的道义和对案件获得信息不等也在影响着他们。

的调解自由;对该案有裁量权的承办人的调解意志也在左右着他们;民事处理。

结果对将来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也在影响着他们,因此在这样状况。

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自诉人的压力绝对不轻,因为调解给他们带来的不。

确定的因素似乎要远远高于受害人。有的人说,在这样条件下进行刑事案件调。

解,无沦怎样设置程序,都将无法实现自愿、公正与公平。因此,应当限制或。

取消刑事案件调解机制。有的人则认为,刑事调解不但不应被废除,而且应当。

加强,只是这种加强应在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上进行加强,从程序上保证被告。

人实现调解自愿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看到刑事调解的弊病,但没。

有仔细去分析这些弊病到底是什么因素引起的,过分忽略了人认识事物的能动。

性,而且这么做只会导致刑事涉及民事部分的诉讼陷入只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讲。

效率的极端,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抓住刑事涉及民事部分诉讼的。

程序与实体的冲突问题,沿着这一思路思维,应当完全可以建立一种既可最大。

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笔者认为,

只要在程序上能提供一个让被告人充分思考,并能在最大程度排斥其他因素情。

况下进行调解,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被告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哪怕被告人。

考虑的因素与自有的民事权利无关的问题,在处理民事权利时做出很大的让步,

那也不能说不公平,也不能说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有时有的被告人虽然在民事。

方面作出了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他可以在刑事量刑或其他方面上得到法律和旁。

人的宽容和理解。综合起来看,这也应当是公平,并符合社会所要求的正义。

2、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部分审判的审限规定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

事诉讼应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此规定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合理的答。

辩期限、举证期限、平等获得诉讼信息权和其它的诉讼权利,可现行的法律规定。

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即可,有的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更是没有让被告人获得民事诉讼信息的时间和机会,他们的民事诉讼。

权利均被剥夺,被刑事诉讼权利所替代。总体说,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审理调。

解缺乏正当的诉讼程序。

3、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意志自由无法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与纯民事诉讼并无区别,当事人也照样可以以调解的。

方式不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立法也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以调解方。

式终结民事诉讼部分,在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成自诉人撤回民事部分诉起。

时,还可以将刑事部分一并撤回。然而当我们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来审视这种。

调解时却有一些问题,很值得研究,其中主要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

自愿原则其实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接受调解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的,而这些。

代价的付出却很难说是被告人真正地心甘情愿付出的。主要理由有:首先,是当。

事人的地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处于某种的优势地位,

调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自愿原则。根据民法经典理论,接受调解也是当事人所为。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皆因这几种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在。

当事人受到某种不当干扰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心的意思的反映,如让当。

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来选择的话是肯定不会作出如此表示的。由此可以推断。

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应是调解自愿原则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双方在地位实际上是很难平等的,尤其是作为被告的一方更是经常处。

于劣势。劣势地位的产生往往有如下一些原因:一是被关押的被告在信息的获取。

上远远比不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自诉人,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后。

果缺乏比较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二是刑事被告对刑事处罚往往有一种畏惧感,心。

理压力大,有时甚至错误寄希望于调解能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特别是自诉案件。

由于调解结案能产生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一撤诉自然刑事诉讼也就撤。

了,因此处于劣势的被告人往往用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刑罚;

三是由于法官的自觉或不自觉施加的影响,如法官往往将被告人接受调解(尤其。

调解方案是法官提出来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一个表现或作为标准,因此。

常常暗示被告人如能接受调解将在量刑是予以轻判,而这种“优惠”的反面就是。

如果被告人能接受调解将可能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在这种隐形“威胁”之下被。

告人地位还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自诉人平等吗?地位的不平等必然造成调解。

的不自愿,而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又往往会抱一种乘人之危的想法以。

被告人刑事责任相要挟,并漫天要价,分厘不让。

4、刑事与民事的审判组织竞合将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庭前调解更。

加显现不合理。

(1)刑事庭前调解无法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被告人有被取保候审的,都会组织双方。

就民事权利部分进行庭前调解,此时由于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的事实只能。

凭借对案卷阅读而有所掌握,但就是这样那也比被告人所掌握的民事部分权利的。

诉讼信息还是要多得多,可想而知此时被告人在案件的认识信息上是无法与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相比的,再加上又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

解,主审人的种种意见或。

暗示对被告人影响又是无所不在,所以被告人的调解意。

志自愿原则也只形式而已,无法真正实现。

(2)现行的调审主体合一的刑事庭前调解使调解人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

我国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占绝大多数在刑事开庭前调解成。

功,但这种调解自愿性已经受到广泛怀疑。由于“调审合一”模式的天然缺陷,

已经使得自愿原则很难在纯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法官的严格遵守。在这种模式下。

将她适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那结果只会更加难予让被告人实现调解的自。

愿原则。法律将法官设计成兼具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的诉讼主体,我国的法。

院庭前调解主持主体主要是案件承办审判员和合议庭,由于调解人就是案件主审。

人,势必会造成调解结果和审判结果的竞合。一方面,他作为调解人,要帮助当。

事人澄清事实,解释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疏导,钝化矛盾,消解分歧,促。

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他又是诉讼的指挥者和纠纷的裁判者,他可以认。

定或否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支持或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这种身份上的。

竟合,使调解人具有潜在的强制力。

(3)调审合一的刑事庭前调解使得调解人(主审员)具有以判压调能力。

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变为法官。

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甚至有的毫无顾忌直言;“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将。

对你更加不利;。”从而常常出现以判压调,主持刑事庭前调解的审判人与主持。

刑事庭审的审判人员是一致的,调解人本身就是该案刑事的主审人,这就使有的。

审判员在调解不成时,会以审判刑事权为后盾,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从调解意见。

他将获得对其更加不利的判决从而使案件当事人违心接受调解。这种庭前调。

解方式并直接给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压力,导致刑事庭前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

功能的萎缩。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正当性建立。

1、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

同时对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上进行细化和明确。有的人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是服从刑事审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均要体现“附带的性质”因。

此,对民事部分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上只能夹杂在刑事诉讼当中。这种观点,笔。

者不能认同,首先我国目前法律就已经明确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且还明确在刑事部分已经判。

决后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此时的审判。

完全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此时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彼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实际操作和适用法。

律不一样,这种现象的存在本来就是不正常的现象,也是立法技术上有问题的表。

现,因此,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平衡和完善。

2、刑事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有学者认为,

一则在调解中,关于案件的是非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理解和认识,法官不能发表。

任何意见,二则调解不是判决,没必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可以在庭。

审前后的任一阶段进行。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目光集中在民事诉讼中,

上述意见确实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扩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就很有认。

真思考的必要了。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虽是一“附带”的部分。

但不论在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中民事部分的处理和刑事部分的处理实际是。

联系在一起的。自诉案件中调解成功就一般可由自诉人撤诉从而终结民事和刑事。

两个部分的诉讼。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如能真心实意地主动赔偿民事原告人。

的损失则也自然会影响到刑事处罚的轻重。同时,在刑事诉讼中,罪与非罪,轻。

罪与重罪,未经开庭审理是很给确定的,罪与非罪对调解时双方的心态的影响也。

是必然会存在的。更何况,实际中也有明明罪当提起公诉,依法严惩,但由于当。

事人在庭外甚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从而实际上影响了司法。

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为了调解的自愿与合法,为了打击犯罪,我们认为有必。

要正确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两者处理的关系。而要处理。

好这二者的关系,做到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进行刑事调解就显得十。

分必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界定在开庭审理后进行比较适宜。

以刑事庭前调解应当严格限制。

3、设立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刑事庭前调解,废除由审判刑事部分的法官主。

持庭前调解。

前面讲过对刑事庭前调解要进行严格限制,但并不是就搞一刀切,因为刑事。

庭前调解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大大提高了效率,所以对。

刑事庭前调解应当进行完善,在程序上和设置上进行比对构建。笔者认为可以用。

设立刑事庭前会议制来代替原来由主审刑事的承办人来主持的庭前调解。我国相。

关的司法解释已明确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我国刑事诉。

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应由庭前准备人员来组织,实行主审刑事与主持。

庭前会议的组织或人员相对分离,避免审判权扩张到庭前会议上。在庭前进行交。

换证据,整理争点的基础上,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

调解。庭前会议制度可在当事人“得到充分信息”的基础上,理智地进行意思表。

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从而也促进刑事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深入,平等的司法理念越来越突出,但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身上这一点似乎滞后了一些,具体来保证他们平等参与诉讼措施少一些,

比如“米达兰规则”中的沉默权要在中国作为一项原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几乎不可能。在大多数人眼里认为刑事被告人几乎就是罪犯对他们。

讲那么多权利没有多大必要,然而当我们着力在建立一套能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

究刑事责任制度时,这一切平等给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考虑,否则具有平。

等意义的法治将不复存在。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五

2018年,在市分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行紧紧围绕市分行案防安保工作总体思路,狠抓制度落实、力促问题整改,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始终坚持把案件防控工作放在首位,案防工作取得阶段成效,实现“零案件”案防目标,各项业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下面,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力抓好案件防控工作年初,我行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专题研究安全运营和案件防控工作,并通过召开全行案防工作大会的形式,安排部署全年案防工作,提出抓好“四个落实”的案防工作要求:一是按照监管部门案防工作要求,确定案防工作的年度目标,做到目标落实。二是制定全年案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计划落实。三是深刻领会我银监局和上级行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认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密围绕案防十项重点工作,稳步扎实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重点工作落实”。四是我行案防工作实行各层级一把手负总责制,并在不同层级设立专兼职案防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防控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三定”管理,做到责任落实。目前,我行上下更加重视案防工作,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得到提高,确保了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思想教育工作常常说起来重要,但实际上却最容易被忽视,在基层则更显薄弱。思想教育工作的缺失,也是引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持续开展制度培训,提高全员遵章守纪意识。我行以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了各个条线规章制度的培训活动。截至我月底,全行已有10余人、参加了集中培训,使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员工防范意识。我行注重将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抓教育、抓引导,抓防范。今年以来,我行开展各种警示教育我场次,组织全行员工观看《警示教育》短片,并要求员工撰写。

心得体会。

深刻反思汲取教训。通过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例用鲜活的人和事以法说教、以案说教使警示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定期分析案防工作情况。一是将案防工作常态化。通过晨会、周会、行务会等形式,讲案防、说安全,时刻提醒员工合规操作。二是组织召开案件防控联席会,及时传导监管部门案防工作精神,加强政策传导和风险提示,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确保各项案防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注重案防经验信息交流。开展学习心得交流、思想认识交流,达到了。

总结。

提高的目的,保证了案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积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我”主题读书活动。通过全员学习、开心得交流会等形式进行,进一步转变了员工的思维,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

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内控执行力。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案件防控的关键。今年以来,我行以强化规章制度和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的有机融合为突破口,抓好健全制度和强化执行两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性,努力实现管理规范化、经营合规化、工作标准化。

1(一)完善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今年以来,我行以内控管理中案防要求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工作,在业务流程管理和控制环节提出防范案件风险的要求,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努力实现违规违纪风险的提前消除,将案防要求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解决制度建设和执行的“两张皮”问题。坚持每月自查,监事会每季度抽查,半年总行考核通报,切实督促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重点管理岗位人员认真履行案防工作职责,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二)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在对各部门案防工作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对员工进行违规行为积分,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并制定出《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实施细则》。引导和督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细则的实施,使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收到良好效果。

四、强化内控管理,把内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我行按照工作思路,着重解决基础管理薄弱问题,努力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为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轮岗、休假管理。在重要岗位人员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方面,我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三个百分百”要求,修订完善了《岗位轮换、交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轮换、交流范围、方式、条件及期限;完善了岗位轮换交流流程,从而为岗位轮换、交流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高度重视对账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我行银企对账制度进行银企、银银对账。银企对账包括与客户每季度存款对账,目前,我行我万元以上对账率达100%。按照要求,各支行负责人每季度直接与重要客户进行对账,对对账工作开展抽查,督促回收对账单等,保证了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高度重视案防三项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按照银监会关于案件(风险)的最新口径,全面清理辖内机构自我年以来的案件风险情况,加强案件监管、严格案件报告。二是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流程。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的专案组,开展风险清查,妥善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三是严肃案件管理纪律。要求各机构增强对案件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报告;对发现符合监管部门或总行规定的案件或案件风险情形的,不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将严肃处理;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深入调查,严肃问责,扎实整改,以有效的案件查处工作,促进内控案防工作能力的提升。截至6月末,我行未发现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数为零。

(四)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做实安保工作。今年以来,我行在安保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全员安保意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安保人员针对营业场所重点部位进行了防抢演练培训。二是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实行各支行负责人以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负总责制,建立了双路报警系统,确保物防、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强化监督措施,完善案件防范的约束激励机制。

2一审”工作来落实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机构的检查监督力度,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案件防控的重点环节,对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增加了督查深度、广度和频率。

(二)惩戒措施要到位。我年,我行对违规和案件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同时制定了相关柜台业务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是柜台业务操作中的高压线,触犯一条即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在全行上下引起了较大震动。

(三)激励措施要到位。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在严肃问责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有效避免资金财产损失的一线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六、案防工作计划。

(一)加强思想教育,重视案防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案防意识,使员工防范风险意识由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形式。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案防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立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

(三)强化对操作风险的管控,继续加强贷款“三查”、轮岗、对账和强制休假等制度执行的检查;突出对“高风险点”的监督检查,不断拓宽检查范围,力争使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四)案件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决不能掉以轻心,我行将继续保持对案件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从管住人就管住风险的高度,扎实做好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确保实现零案件工作目标。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六

为深入贯彻xxx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推动供给侧改革,优化配置各种社会公共资源,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牢破产审判法治思维,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为我省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

担当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

(三)强化对破产审判功能的认识。破产审判通过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完善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功能。破产审判通过积极配置生产要素,有力促进产业换代升级,对于实现社会资源重新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破产审判独特的程序设计,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促进和化解功能。

二、全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四)主动争取党委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于敏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等部门组成的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省、市(州)、县全层级覆盖、宽领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财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文件。

(六)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资金的管理和审批等,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及时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三、进一步畅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

程和规则,统一审查标准。转变审慎受理的传统理念为依法受理,加强审级监督,依法及时纠正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不立不裁等问题。做好”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适用。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七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接管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9.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

19.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20.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或者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21.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有关财产的去向情况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行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相关财产。22.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八

工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备案,建立食品添加剂台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使用。

我公司通过贯彻执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九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的一项重点工作。x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按照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分子,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吴华院长为做好这项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加强对全市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及时下发通知,全面安排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两县三区法院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依法审理了一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今年1至11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理商业贿赂案件8案8人(其中含二审1案4人),涉案金额34.37万元(其中含二审案件10万元)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占生效判决人数的12.5%,有力地惩罚了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突出审判重点,依法惩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署,我们在审判工作中突出了对商业贿赂“重点领域”和“重点人员”犯罪案件的审判。一是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大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从严惩处;二是依法严惩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及重大受贿案件的行贿人员。在此基础上,全面加强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犯罪大要案件,加大督办力度。如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振兴受贿10万元一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振兴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振兴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中院。经审理,市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兴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认真领会法律精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我们审判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某种行为方式,如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我们首先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如果不属于商业贿赂,则行为本身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根据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商业贿赂,则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需进一步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商业贿赂规定的精神,对于做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至关重要。在工作中,对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认真分析,从严把握,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特别注意了准确把握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避免将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当成犯罪进行追究;准确区分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既要避免将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一般违法行为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又要避免混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将个人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作为个人犯罪进行不当追究;既要防止放纵犯罪,又要避免冤枉无辜。

四、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功能。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正确运用这一政策,对于充分发挥刑罚“惩罚、预防、教育”功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顶风作案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从严惩处。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讲清问题、积极退赃的,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在行业、领域内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众多的案件,我们根据“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防止因打击面过宽导致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

五、加强政策法律问题研究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

商业贿赂情况复杂,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对其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部门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问题,我们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办案质量。市中院就人民法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积极听取地方法院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法院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增强了审判指导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们深入了解和听取相关单位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其纠正。在案件查处、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针对反商业贿赂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促进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七、切实做好司法宣传工作,不断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社会效果。

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揭露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人们反商业贿赂的决心和信心,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展示了人民法院专项治理工作的初步成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力地推动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抓好督促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贯彻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重在抓好落实。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在谋划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适时检查各基层法院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务求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十

20aa年在^v^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市业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督查科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v^督查科主要担负着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以及配合^v^接待科开展好日常群众来县接访等工作。2014年以来督查科共接收到上级交办重要信访案件86件,均严格按相关要求给予100%办结;督查科共组织接待群众来县上访326批1640余人次,未出现一批次差错,获得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来访群众认可信任。

二、工作成效。

(一)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养。

1、坚持学习政治理论。自今年2月以来,督查科全过程参加局党组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并着重加强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国^v^章程》、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改进作风相关规定、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辅导材料的辅导学习,科室认真撰写自学笔记近2万字,并严格对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通过一年来的政治学习,科室同志认真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高度强化了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认真接待,畅通渠道为民服务搞好疏导。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正在大跨步的前进,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繁重,矛盾、纠纷、利益调整等问题凸显,群众维权意识明显提高,这些变化都对新时期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接待群众来访是^v^每个科室日常工作任务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在日常接待群众工作过程中,督查科注重做好以下方面:1、坚持畅通信访渠道,真心为民服务。一年来不论是在县政府还是局机关担负接访任务时,科室都热情认真耐心细致的接待每一名来访群众,仔细了解群众的诉求和想法,对照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对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认真履行受理交办手续,对不属信访职能范畴受理的,搞好登记解释宣传引导等工作,避免群众无序的在各单位之间来回跑冤枉路。2、树立法治思维意识,搞好疏导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日常工作的实践中,科室同志不断树立法治意识,在服务好群众的基础上,积极向来访群众宣传新时期信访制度变革的新内容、新要求,特别是针对重复访、越级访、信访老户以及缠访闹访群众,敢于担当敢于面对,向群众耐心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并积极配合县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

(三)扎实工作,认真督办信访案件。

(四)廉政勤政,发扬艰苦奋斗。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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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2005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279件,调解、撤诉1858件,调撤率达到了81.5,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1至8月份,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又创新高,达到了84.8,涉诉信访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48.4。

一、更新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县法院党组认识到,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从目前看,调解已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司法手段,已从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审判理念。基于此,该院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近年来,该院一直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五一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该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该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近年来该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该院坚持在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该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纪委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2005年以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调解率在80以上的调解能手。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该院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选任调解助理员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近三年来,该院九个基层人民法庭先后为全县12个镇钓200余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21场次的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直辖市各镇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2次,化解群体性纠纷17件。三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2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于今年开展了选任调解助理员工作,从12个镇分别选取2个村作为试点,聘任村中有威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协调能力强的村民为调解助理员,协助各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工作。今年以来,24名调解助理员已协助调解案件69件。

四、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了抢抓关键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共八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该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该案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该院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该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助理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五、加强协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该院由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21,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2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该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六、政策倾斜,支持调解工作针对调解相对判决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实际,该院实行了政策倾斜,大力支持调解工作。一是人员全理配置。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并通过合理调动,实现了人民法庭正副庭长全部异地任职,减少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副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该院的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法院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情况汇报》,欢迎阅读法院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十二

依据《^v^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将被派遣的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按比例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计划,重点加大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和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方面的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五、本单位确定每年6月为安全生产月,每月 日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

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

七、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设置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告栏,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危险有害因素公示卡、监控卡、应急救援措施及标识、标志标牌张贴或公示到车间和具体工作岗位。

本单位严格执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企业职工、媒体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若有违反,本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本承诺问责办法,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十三

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洪涝灾害,广大基层党组织和^v^员挺身而出,义无反顾地投身到抵御洪魔的生死搏击中,如中流砥柱,屹立滔滔激流,谱写了一支支人民公仆为人民,无私奉献、荡气回肠的抗洪抢险战歌!

在千千万万奋战在抗洪抢险一线的^v^员中,始终活跃着一个不知疲倦的身影。忘我的工作,无私的奉献,赢得了沿淮广大干群的赞誉和尊敬。他,就是**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一、汛情就是命令。

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的时候,**和**法院的141名干警临危不惧,反应迅速,率先冲锋在抗洪抢险的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人民法官济难救危的光荣使命。

7月2日,晚8时30分。淮河王家坝超警戒水位米,县防指紧急启动一级预案。接到汛情通报和各单位一把手提前上堤的命令时,因超负荷工作而引发心力衰竭,正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的**,不顾医生的强烈劝阻,执意拔掉针头,连夜返回法院召集党组一班人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抗洪抢险事宜……印发防汛工作预案,出台汛期工作纪律,要求全体干警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无条件服从县委统一指挥。并紧急抽调机关5名副科级以上党员法官组成抗洪小分队,赶赴沿淮受灾较为严重的濛洪洼地区。当夜,按照县院指令,12个基层人民法庭40余名干警全部到岗到位,除留守1名干警驻庭值班,其余人员编入所在乡镇应急分队,上堤巡查……忙碌一宿的**也马不停蹄地奔赴险工险段最多的洪河大堤,投入紧张的防汛抢险中……是什么支撑着他,洪水面前,争分夺秒,忘记了医生的再三嘱咐,忘记了病痛煎熬?这分明是党员法官特有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在释放,是非常时期^v^员的觉悟在升华结晶。

二、坚守岗位的承诺。

洪水考验着党员干部的觉悟,同样考验着党员的意志和品质。面对肆虐的洪峰,是惊慌失措、临阵退缩,还是临危不惧,镇定自若,最能识别一名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用他的实际行动,证明了他是后者;也向上千名护堤干群,兑现了他上堤第一天作出的“人在堤在”的承诺。

熟悉淮河水情的人都知道,“淮河十八湾,洪河最为险”,由于历史原因,洪河多次改道,水位平均高于淮河2到3米,水情复杂,是公认的险工险段。特别是洪河大堤今年刚刚退建完工,能否经受住百年不遇特大洪水的考验,确实是摆在县防指面前的一个严峻挑战。自7月2日接到县防指命令,县委负责同志亲自点将让**担任全县防汛副指挥长驻守洪河大堤以来,大家都替他捏了一把汗。16公里洪河大堤的防守任务,堤下洪河桥镇6万群众的安危,真可谓任重如山。没有一句推辞,**用他一贯雷厉风行的作风,让大堤上的干群们对这位并不熟悉的法院院长刮目相看。汛期中的整整25个日日夜夜,他同上千名护堤群众吃住在一起,24小时不间断巡堤查险,饿了啃口干馍,渴了喝点凉水,密切监视水情、汛情,白天冒着瓢泼大雨排除管涌,晚上踏着泥泞道路打着马灯巡查险工险段,硬是托着病体带领群众确保了大堤岿然不动,万无一失。雨后的大堤,泥泞不堪,杂草中毒蛇出没,蚊虫肆虐,**和护堤的干群们个个被叮咬的体无完肤,满身都是红疙瘩,痒的苦不堪言。晚上睡觉都要用被单蒙住头脸。实在忍不住抓挠,甚至流脓溃烂。就是在这种当地群众都难以忍受的情况下,**也丝毫没有一句怨言,反而乐观地鼓励大家:“洪峰快过去了,胜利就在眼前!”看着瘦了一圈的他,前来慰问的县领导于心不忍,特批他回院休整一晚,院党组成员们也纷纷要求到一线替换他:“瑞平,你太累了,当心身体垮了。”但每一次都被他斩钉截铁的回绝了:“谢谢关心,我撑得住。群众都在堤上没撤,我是指挥长,不能破这个例搞特殊。”掷地有声的话,让身边的干群无不为之动容。没有一句豪言壮语,却分明凝结了一名党员法官在危难关头,对岗位、对群众利益的一腔忠诚。

三、公与私的抉择。

才有了落脚地。正当堂哥准备给**打电话让他回来看望一下老人时,深明大义的母亲发话了:“算了,别给他添乱了,省得他知道又挂心……”这一切,在后来**朝家打电话时才知道。那一刻,一向坚强的他悄悄躲在防汛棚中泪流满面。

谁没有儿女情?谁不念父母恩?都说养儿能防老,但谁又能体会紧要关头党员法官忠孝难两全的苦涩?作为法院院长,**的一举一动,干警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县法院不少干警家就住在濛洼灾区,这次洪灾,干警们由于坚守防汛一线,家中没有劳动力,吃苦最大,吃亏最多,损失最严重。为什么?在干警们和**的心中,大局为重、人民至上就是党员法官的责任,他们用实际行动在群众心中竖起一根^v^员的标杆,诠释着总理赞叹的舍小家保大家的濛洼精神。对此,群众们深有感触地说:“韩院长一身泥、一身水的,顾得是百姓,想的是集体,就是没有自己。”

四、公仆的情怀。

越是特大灾害面前,越能考验党员法官的觉悟和意志,滔滔洪水,丝毫遮挡不住人民公仆为人民、不计荣辱得失的坦荡情怀。王家坝开闸蓄洪后,近千平方公里的濛洼大地,顿时一片。十几万群众聚居在狭窄的庄台上,因防汛排涝等引发的家长里短纠纷层出不穷。沿淮群众素来民风剽悍,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极易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和县法院党组一班人敏锐地抓住这一苗头倾向,把维护汛期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迅速推出“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对防汛排涝引发的民事纠纷免收诉讼费”等6项承诺,在抓好抗洪抢险工作的同时,紧急从院机关抽调干警10余人,和沿淮5个基层人民法庭干警组成多个“抗洪救灾专项合议庭”,顶烈日、冒酷暑,跋涉在濛洼库区巡回审理案件,方便群众诉求,解决矛盾纷争。作为洪河段的防汛指挥长,**每天也要面对形形的突发事件,大到村组群众械斗,小到邻里间的鸡毛蒜皮纠纷,一遇到处理不掉的棘手问题,镇村干部总是不约而同的找到他,常常是这边刚躺下,那边又爬起,整宿难合眼,忙得不可开交。但是,再苦再累,也难比做群众工作中承受的压力和委屈。他驻守的洪河大堤,分属桥东、桥西2个行政村,由于历史原因,两村村民积怨多年,械斗不断。防汛中矛盾纠纷依然不减。大汛当前,**心急如焚,召集两村村民代表座谈。起初,群众根本不买账,一些上了年纪的群众甚至当面责难他:“你才来几天?就是包青天也断不了俺们和他们的仇怨!他爷们横你咋不管?”面对强烈的抵触情绪,**托着病体,耐心地和群众们摆事实、讲道理,进村入户灯下座谈。两脚泥水、不厌其烦地跋涉在两村之间,最终感动了群众,大堤上抛却成见,共御洪险。当第一次洪峰来临之际,洪河桥镇一名群众因触电意外身亡,家属对村组处理意见不满,将尸体停放在两省交界的桥头上,并挂出“请领导为其申冤”的巨大横幅,声称要在中央、省、市领导视察之际上访。特殊时期,敏感事件,已经因防汛忙得团团转的镇村干部焦头烂额。关键时刻,又是他闻讯火速赶到。没想到情绪失控的死者家属根本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是指桑骂槐的无端辱骂。面对死者家属的唇枪舌剑,忍受着不明真相群众的白眼,**抑制住满腹委屈,抓住矛盾焦点,明理释法,耐心说服教育,最终使死者亲属认识到行为的错误,主动表示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镇村干部激动地拉住**的手:“韩院长,多亏你在这当指挥长,我们就像吃了定心丸。”:。

破产清算案件汇报材料(汇总14篇)篇十四

当前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强化,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信访事项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市国土资源局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把握新规律,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了大量信访问题,较好的履行了部门职责,维护了社会稳定。今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43起,其中省、市转29起。到目前为止,已结案234起,占信访总量的97%,三级终结4起,已进入三级答复程序的5起,正在协调处理的3起,真正做到了信访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一、加强领导,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v^门牵头、财政、建设、规划、房产、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每年初,市政府都召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专题会议,集中对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安排部署,签订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把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市的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逐步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国土资源信访管理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国土资源局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建立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制定了《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规定》,把信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工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了信访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信访工作情况分析会和调度会。在各乡镇所汇报工作的基础上,大家共同讨论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排查梳理本系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研究化解措施。年初,市政府开始了新农村建设和合村并点工作,由于部分群众对这项工作不理解,对建设中的用地问题产生了疑问,出现了新的上访苗头,通过对已出现的信访情况分析后,大家一致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们宣传不到位和有些村不及时召开群众会、代表会通报相关情况。找出症结后,我们对症下药,加大宣传力度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透明度。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使这方面的信访量大幅度减少。

四、做好初访,把信访事项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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