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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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一

__法庭管辖__、xx四个镇的案件,辖区面积376平方公里,辖区人口万人。法庭共有干警10名,其中审判员4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2名,法警3名,年均审执案件500余件。20__年1月被省高院评为“三零”竞赛活动优秀单位。

__法庭紧密结合山区实际,认真落实三项工作,主要有如下做法:

一、公正高效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

__法庭把化解矛盾作为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各类案件的主线,截止今年11月受理审执案件496件,结案481件,结案率为。在工作中,一是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实行全程调解。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必须以调撤方式结案。对调解有困难的,全庭共同想办法,必要时充分利用调解联动等各种方式,全力促成调解。今年以来,我庭调撤率达到,比去年提高近20个百分点。二是全力抓好案件质量,降低上诉率和发改率,实现案结事了。我庭实行每周庭务会制度,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结案计划,按部就班,逐一解决,全面确保案件质量。今年以来,我庭上诉案件仅有11件,发改2件,相比去年均有很大程度的下降。三是努力提高案件效率,做好结案平衡工作。全庭坚持新收案件月内结案和周结案数高于周收案数两项原则性规定,加强对结案工作的管理调度,保证结案均衡,彻底杜绝年底突击结案的问题。四是加强服判息诉工作。对于判决后的案件,积极与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联系,时刻关注败诉当事人的动向,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判决结果。近三年来,__法庭没有出现新的案件。

二、全面落实“三型法庭”创建活动。

市法院提出了创建“三型法庭”的意见,即建设“职权配置优化型、为民服务便捷型、公信司法满意型”人民法庭。__法庭紧紧围绕市法院的要求开展工作,为避免农村群众轻易将纠纷引入诉讼,导致矛盾升级,法庭建立了“一村一月一访”的“三个一”预警机制,争取把预防和化解工作做在前面,尽量把矛盾纠纷消化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更好地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体做法是:一是与辖区内123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员都建立了联系,并制作了电话号码簿,便于及时沟通。二是每月至少与各个村的人民调解员联系一次,询问村里的稳定情况,排查矛盾纠纷。三是对人民调解员反映的纠纷和问题,认真进行筛选,如果不是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及时指导他们调解处理,特殊情况法庭安排法官协助他们进行调解。今年以来,法庭共排查出矛盾纠纷100余起,都进行了相应处理,其中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32起。

三、大力加强调解联动机制建设。

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__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内部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外部积极加强与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坚持实行诉讼外调解。对于农村群众生活中产生的离婚、继承、邻里矛盾等纠纷,我庭坚持暂缓立案的原则,首先组织他们进行诉讼外调解,避免因立案处理而伤了和气。二是加强与其他调解组织的互动,形成大调解的合力。除辖区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法庭还与辖区4个司法所、6个派出所、4个中心学校以及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固定联系,对能够通过上述单位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到法庭立案时,就积极引导当事人到上述单位调解处理。对当事人坚持立案的,积极通过上述单位了解案件信息,邀请单位指派人员协助法庭进行调解。三是认真履行指导民调职责。我庭今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8次,组织他们进行调解经验交流,对于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调解的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开展。

四、高度重视便民诉讼工作。

一是考虑到法庭辖区山高路远、交通不便,我们按照市法院和本院的安排部署,成立了立案室负责立案,成立了执行室,专门负责法庭所有审结案件的执行,切实方便了群众。二是切实帮助困难群众,农村群众的收入普遍较低,有很多困难家庭,当遇到雇员受害、拖欠劳务费等纠纷时,根本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法庭对这些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近年来减免31347元,约占法庭诉讼费总额的20%,确保了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三是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工作。对于涉及老弱病残的案件,或是当事人离法庭较远的案件,我庭就组织法官到法官便民工作站、当事人家里、田间地头或者村委进行巡回审理,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又可以吸引附近群众旁观,加强法制宣传。今年以来,法庭巡回审理案件35件,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今后的工作中,__法庭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

一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二

被其父王留安教唆犯罪,依法应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从量刑从宽幅度的上限减轻处罚。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根据《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3条第(2)项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三

20aa年在^v^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市业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督查科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v^督查科主要担负着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以及配合^v^接待科开展好日常群众来县接访等工作。2014年以来督查科共接收到上级交办重要信访案件86件,均严格按相关要求给予100%办结;督查科共组织接待群众来县上访326批1640余人次,未出现一批次差错,获得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来访群众认可信任。

二、工作成效。

(一)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养。

1、坚持学习政治理论。自今年2月以来,督查科全过程参加局党组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并着重加强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国^v^章程》、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改进作风相关规定、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辅导材料的辅导学习,科室认真撰写自学笔记近2万字,并严格对照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通过一年来的政治学习,科室同志认真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高度强化了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认真接待,畅通渠道为民服务搞好疏导。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正在大跨步的前进,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繁重,矛盾、纠纷、利益调整等问题凸显,群众维权意识明显提高,这些变化都对新时期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接待群众来访是^v^每个科室日常工作任务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在日常接待群众工作过程中,督查科注重做好以下方面:1、坚持畅通信访渠道,真心为民服务。一年来不论是在县政府还是局机关担负接访任务时,科室都热情认真耐心细致的接待每一名来访群众,仔细了解群众的诉求和想法,对照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进行一次性告知,对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认真履行受理交办手续,对不属信访职能范畴受理的,搞好登记解释宣传引导等工作,避免群众无序的在各单位之间来回跑冤枉路。2、树立法治思维意识,搞好疏导宣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日常工作的实践中,科室同志不断树立法治意识,在服务好群众的基础上,积极向来访群众宣传新时期信访制度变革的新内容、新要求,特别是针对重复访、越级访、信访老户以及缠访闹访群众,敢于担当敢于面对,向群众耐心宣传《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并积极配合县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信访秩序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

(三)扎实工作,认真督办信访案件。

(四)廉政勤政,发扬艰苦奋斗。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四

为了搞好这次调研工作,院党组非常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调研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并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周**同志为组长,纪检、监察、政工、研究室等部门参加的调研小组,院领导反复强调这次调研要深入基层,扎实开展调研工作,摸清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特别是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积极探寻对策,推动法院队伍作风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调研小组成立后,即召开了全体成员会议,确定了调研内容,制订了相关调研问卷,前后用四天时间,通过发放问卷、走访调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到四个基层法庭所在地乡镇及县公安、检察、司法、妇联、团委、律师事务所、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我们分别召开座谈会14场次,发放问卷120份,走访调查30余人,认真听取了所到单位及调查对象对法院队伍作风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他们也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掌握到第一手资料,发现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收到好的效果。

二、调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发放问卷、走访调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发现,总的认为法院队伍作风建设情况是好的,充分肯定了近几年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四个基层法庭所在地乡镇党政领导反映,法庭同志尽管处在最基层,但都能安心本职工作,认真执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行为“十三不准”及中政委“四禁令”,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作风扎实,团结协调,坚持群众工作作风,运用审判职能为群众排忧解难,基本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县直一些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也都认为法院这几年来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加快人事体制改革的步伐,实施了一项项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院干警在审判工作中都能自觉、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和社会各界群众监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勤政爱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行使审判权,为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他们也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基层法庭考勤值班不太规范,有的法庭同志一到周末都回家双休,庭里未安排人员值班,导致有的老百姓到法庭却找不到人。2、个别干警作风拖拉,对当事人还存在生、冷、横、推的现象,举止仪表不注重法官形象。3、有的乡镇反映法庭在配合党委、政府工作方面做的不够;当然这方面也有一些客观原因,如有的乡镇要求法庭派员参加政府征收合同款、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法庭拒绝参加,但未做好解释工作产生一些误解。有的法庭也还存在与党委、政府联系不够,他们希望法院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物质装备投入,使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五

2018年,在市分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行紧紧围绕市分行案防安保工作总体思路,狠抓制度落实、力促问题整改,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始终坚持把案件防控工作放在首位,案防工作取得阶段成效,实现“零案件”案防目标,各项业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下面,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力抓好案件防控工作年初,我行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专题研究安全运营和案件防控工作,并通过召开全行案防工作大会的形式,安排部署全年案防工作,提出抓好“四个落实”的案防工作要求:一是按照监管部门案防工作要求,确定案防工作的年度目标,做到目标落实。二是制定全年案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计划落实。三是深刻领会我银监局和上级行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认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密围绕案防十项重点工作,稳步扎实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重点工作落实”。四是我行案防工作实行各层级一把手负总责制,并在不同层级设立专兼职案防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防控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三定”管理,做到责任落实。目前,我行上下更加重视案防工作,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得到提高,确保了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思想教育工作常常说起来重要,但实际上却最容易被忽视,在基层则更显薄弱。思想教育工作的缺失,也是引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持续开展制度培训,提高全员遵章守纪意识。我行以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了各个条线规章制度的培训活动。截至我月底,全行已有10余人、参加了集中培训,使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员工防范意识。我行注重将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抓教育、抓引导,抓防范。今年以来,我行开展各种警示教育我场次,组织全行员工观看《警示教育》短片,并要求员工撰写。

心得体会。

深刻反思汲取教训。通过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例用鲜活的人和事以法说教、以案说教使警示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定期分析案防工作情况。一是将案防工作常态化。通过晨会、周会、行务会等形式,讲案防、说安全,时刻提醒员工合规操作。二是组织召开案件防控联席会,及时传导监管部门案防工作精神,加强政策传导和风险提示,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确保各项案防工作落到实处。三是注重案防经验信息交流。开展学习心得交流、思想认识交流,达到了。

总结。

提高的目的,保证了案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积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我”主题读书活动。通过全员学习、开心得交流会等形式进行,进一步转变了员工的思维,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

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内控执行力。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案件防控的关键。今年以来,我行以强化规章制度和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的有机融合为突破口,抓好健全制度和强化执行两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性,努力实现管理规范化、经营合规化、工作标准化。

1(一)完善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今年以来,我行以内控管理中案防要求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工作,在业务流程管理和控制环节提出防范案件风险的要求,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努力实现违规违纪风险的提前消除,将案防要求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解决制度建设和执行的“两张皮”问题。坚持每月自查,监事会每季度抽查,半年总行考核通报,切实督促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重点管理岗位人员认真履行案防工作职责,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二)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在对各部门案防工作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对员工进行违规行为积分,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并制定出《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实施细则》。引导和督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细则的实施,使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收到良好效果。

四、强化内控管理,把内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我行按照工作思路,着重解决基础管理薄弱问题,努力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为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轮岗、休假管理。在重要岗位人员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方面,我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三个百分百”要求,修订完善了《岗位轮换、交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轮换、交流范围、方式、条件及期限;完善了岗位轮换交流流程,从而为岗位轮换、交流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高度重视对账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我行银企对账制度进行银企、银银对账。银企对账包括与客户每季度存款对账,目前,我行我万元以上对账率达100%。按照要求,各支行负责人每季度直接与重要客户进行对账,对对账工作开展抽查,督促回收对账单等,保证了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高度重视案防三项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按照银监会关于案件(风险)的最新口径,全面清理辖内机构自我年以来的案件风险情况,加强案件监管、严格案件报告。二是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流程。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的专案组,开展风险清查,妥善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三是严肃案件管理纪律。要求各机构增强对案件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报告;对发现符合监管部门或总行规定的案件或案件风险情形的,不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将严肃处理;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深入调查,严肃问责,扎实整改,以有效的案件查处工作,促进内控案防工作能力的提升。截至6月末,我行未发现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数为零。

(四)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做实安保工作。今年以来,我行在安保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全员安保意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安保人员针对营业场所重点部位进行了防抢演练培训。二是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实行各支行负责人以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负总责制,建立了双路报警系统,确保物防、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强化监督措施,完善案件防范的约束激励机制。

2一审”工作来落实完善检查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机构的检查监督力度,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案件防控的重点环节,对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增加了督查深度、广度和频率。

(二)惩戒措施要到位。我年,我行对违规和案件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同时制定了相关柜台业务禁止性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是柜台业务操作中的高压线,触犯一条即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在全行上下引起了较大震动。

(三)激励措施要到位。为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在严肃问责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有效避免资金财产损失的一线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六、案防工作计划。

(一)加强思想教育,重视案防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案防意识,使员工防范风险意识由被动灌输转变为主动形式。

(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案防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立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

(三)强化对操作风险的管控,继续加强贷款“三查”、轮岗、对账和强制休假等制度执行的检查;突出对“高风险点”的监督检查,不断拓宽检查范围,力争使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四)案件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决不能掉以轻心,我行将继续保持对案件的高压态势,继续强化员工的合规意识,从管住人就管住风险的高度,扎实做好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确保实现零案件工作目标。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或者撤回当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或调解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纯民事诉讼有着完全不同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也强。

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平等性,但目前的实际很难做到这一点,影响。

的因素很多,大体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可能存在的刑事处罚或量刑影响着他。

们的调解意志;因犯罪而伤害到的道义和对案件获得信息不等也在影响着他们。

的调解自由;对该案有裁量权的承办人的调解意志也在左右着他们;民事处理。

结果对将来服刑时所涉及的减刑与假释作用也在影响着他们,因此在这样状况。

下,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或被自诉人的压力绝对不轻,因为调解给他们带来的不。

确定的因素似乎要远远高于受害人。有的人说,在这样条件下进行刑事案件调。

解,无沦怎样设置程序,都将无法实现自愿、公正与公平。因此,应当限制或。

取消刑事案件调解机制。有的人则认为,刑事调解不但不应被废除,而且应当。

加强,只是这种加强应在完善调解制度和程序上进行加强,从程序上保证被告。

人实现调解自愿原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只看到刑事调解的弊病,但没。

有仔细去分析这些弊病到底是什么因素引起的,过分忽略了人认识事物的能动。

性,而且这么做只会导致刑事涉及民事部分的诉讼陷入只追求实体公正而不讲。

效率的极端,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抓住刑事涉及民事部分诉讼的。

程序与实体的冲突问题,沿着这一思路思维,应当完全可以建立一种既可最大。

程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效率。笔者认为,

只要在程序上能提供一个让被告人充分思考,并能在最大程度排斥其他因素情。

况下进行调解,那就能最大程度实现被告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哪怕被告人。

考虑的因素与自有的民事权利无关的问题,在处理民事权利时做出很大的让步,

那也不能说不公平,也不能说违背自愿与合法原则,有时有的被告人虽然在民事。

方面作出了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他可以在刑事量刑或其他方面上得到法律和旁。

人的宽容和理解。综合起来看,这也应当是公平,并符合社会所要求的正义。

2、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刑事部分审判的审限规定无法让被告人实现民。

事诉讼应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此规定被告人也应当享有合理的答。

辩期限、举证期限、平等获得诉讼信息权和其它的诉讼权利,可现行的法律规定。

只规定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或内容通知被告即可,有的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更是没有让被告人获得民事诉讼信息的时间和机会,他们的民事诉讼。

权利均被剥夺,被刑事诉讼权利所替代。总体说,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的审理调。

解缺乏正当的诉讼程序。

3、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意志自由无法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与纯民事诉讼并无区别,当事人也照样可以以调解的。

方式不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立法也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以调解方。

式终结民事诉讼部分,在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成自诉人撤回民事部分诉起。

时,还可以将刑事部分一并撤回。然而当我们站在司法公正的立场上来审视这种。

调解时却有一些问题,很值得研究,其中主要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

自愿原则其实是很难实现的,被告人接受调解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的,而这些。

代价的付出却很难说是被告人真正地心甘情愿付出的。主要理由有:首先,是当。

事人的地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明显地处于某种的优势地位,

调解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自愿原则。根据民法经典理论,接受调解也是当事人所为。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皆因这几种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在。

当事人受到某种不当干扰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心的意思的反映,如让当。

事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来选择的话是肯定不会作出如此表示的。由此可以推断。

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应是调解自愿原则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双方在地位实际上是很难平等的,尤其是作为被告的一方更是经常处。

于劣势。劣势地位的产生往往有如下一些原因:一是被关押的被告在信息的获取。

上远远比不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自诉人,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后。

果缺乏比较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二是刑事被告对刑事处罚往往有一种畏惧感,心。

理压力大,有时甚至错误寄希望于调解能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特别是自诉案件。

由于调解结案能产生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一撤诉自然刑事诉讼也就撤。

了,因此处于劣势的被告人往往用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刑罚;

三是由于法官的自觉或不自觉施加的影响,如法官往往将被告人接受调解(尤其。

调解方案是法官提出来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一个表现或作为标准,因此。

常常暗示被告人如能接受调解将在量刑是予以轻判,而这种“优惠”的反面就是。

如果被告人能接受调解将可能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在这种隐形“威胁”之下被。

告人地位还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自诉人平等吗?地位的不平等必然造成调解。

的不自愿,而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又往往会抱一种乘人之危的想法以。

被告人刑事责任相要挟,并漫天要价,分厘不让。

4、刑事与民事的审判组织竞合将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庭前调解更。

加显现不合理。

(1)刑事庭前调解无法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被告人有被取保候审的,都会组织双方。

就民事权利部分进行庭前调解,此时由于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的事实只能。

凭借对案卷阅读而有所掌握,但就是这样那也比被告人所掌握的民事部分权利的。

诉讼信息还是要多得多,可想而知此时被告人在案件的认识信息上是无法与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相比的,再加上又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

解,主审人的种种意见或。

暗示对被告人影响又是无所不在,所以被告人的调解意。

志自愿原则也只形式而已,无法真正实现。

(2)现行的调审主体合一的刑事庭前调解使调解人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

我国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占绝大多数在刑事开庭前调解成。

功,但这种调解自愿性已经受到广泛怀疑。由于“调审合一”模式的天然缺陷,

已经使得自愿原则很难在纯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法官的严格遵守。在这种模式下。

将她适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那结果只会更加难予让被告人实现调解的自。

愿原则。法律将法官设计成兼具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的诉讼主体,我国的法。

院庭前调解主持主体主要是案件承办审判员和合议庭,由于调解人就是案件主审。

人,势必会造成调解结果和审判结果的竞合。一方面,他作为调解人,要帮助当。

事人澄清事实,解释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疏导,钝化矛盾,消解分歧,促。

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他又是诉讼的指挥者和纠纷的裁判者,他可以认。

定或否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支持或反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这种身份上的。

竟合,使调解人具有潜在的强制力。

(3)调审合一的刑事庭前调解使得调解人(主审员)具有以判压调能力。

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变为法官。

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甚至有的毫无顾忌直言;“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将。

对你更加不利;。”从而常常出现以判压调,主持刑事庭前调解的审判人与主持。

刑事庭审的审判人员是一致的,调解人本身就是该案刑事的主审人,这就使有的。

审判员在调解不成时,会以审判刑事权为后盾,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从调解意见。

他将获得对其更加不利的判决从而使案件当事人违心接受调解。这种庭前调。

解方式并直接给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压力,导致刑事庭前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

功能的萎缩。

二、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程序正当性建立。

1、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

同时对一些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上进行细化和明确。有的人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是服从刑事审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均要体现“附带的性质”因。

此,对民事部分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上只能夹杂在刑事诉讼当中。这种观点,笔。

者不能认同,首先我国目前法律就已经明确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且还明确在刑事部分已经判。

决后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受理,此时的审判。

完全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此时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彼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实际操作和适用法。

律不一样,这种现象的存在本来就是不正常的现象,也是立法技术上有问题的表。

现,因此,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平衡和完善。

2、刑事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有学者认为,

一则在调解中,关于案件的是非问题由当事人自己去理解和认识,法官不能发表。

任何意见,二则调解不是判决,没必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可以在庭。

审前后的任一阶段进行。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目光集中在民事诉讼中,

上述意见确实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扩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就很有认。

真思考的必要了。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虽是一“附带”的部分。

但不论在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中民事部分的处理和刑事部分的处理实际是。

联系在一起的。自诉案件中调解成功就一般可由自诉人撤诉从而终结民事和刑事。

两个部分的诉讼。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如能真心实意地主动赔偿民事原告人。

的损失则也自然会影响到刑事处罚的轻重。同时,在刑事诉讼中,罪与非罪,轻。

罪与重罪,未经开庭审理是很给确定的,罪与非罪对调解时双方的心态的影响也。

是必然会存在的。更何况,实际中也有明明罪当提起公诉,依法严惩,但由于当。

事人在庭外甚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从而实际上影响了司法。

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为了调解的自愿与合法,为了打击犯罪,我们认为有必。

要正确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两者处理的关系。而要处理。

好这二者的关系,做到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进行刑事调解就显得十。

分必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界定在开庭审理后进行比较适宜。

以刑事庭前调解应当严格限制。

3、设立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刑事庭前调解,废除由审判刑事部分的法官主。

持庭前调解。

前面讲过对刑事庭前调解要进行严格限制,但并不是就搞一刀切,因为刑事。

庭前调解毕竟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也大大提高了效率,所以对。

刑事庭前调解应当进行完善,在程序上和设置上进行比对构建。笔者认为可以用。

设立刑事庭前会议制来代替原来由主审刑事的承办人来主持的庭前调解。我国相。

关的司法解释已明确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我们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我国刑事诉。

讼中的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应由庭前准备人员来组织,实行主审刑事与主持。

庭前会议的组织或人员相对分离,避免审判权扩张到庭前会议上。在庭前进行交。

换证据,整理争点的基础上,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进行。

调解。庭前会议制度可在当事人“得到充分信息”的基础上,理智地进行意思表。

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从而也促进刑事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深入,平等的司法理念越来越突出,但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身上这一点似乎滞后了一些,具体来保证他们平等参与诉讼措施少一些,

比如“米达兰规则”中的沉默权要在中国作为一项原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几乎不可能。在大多数人眼里认为刑事被告人几乎就是罪犯对他们。

讲那么多权利没有多大必要,然而当我们着力在建立一套能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

究刑事责任制度时,这一切平等给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考虑,否则具有平。

等意义的法治将不复存在。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七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确保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序衔接、高效联动,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有效化解“破产难”,根据《xxx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xxx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一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案件类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以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为主;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适用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争议协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属于在同一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移转的,由执行部门直接向立案部门移送立案,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调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属于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向相应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属于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向相应法院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外省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由省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二、征询、决定程序。

(五)告知与释明。执行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向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执行法院应重点向被执行人、持有劳动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财产控制措施顺位在后的普通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释明,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

释明及征求意见应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当事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单独出具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或确认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书面说明,以及明确记载当事人同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意思并由其签字确认的释明或征求意见的笔录,均可作为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启动依据。

(六)拟终本案件的告知与释明。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征求其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应将释明笔录归入卷宗。

(七)已终本案件的告知与释明。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部门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每六个月重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再次释明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直接移送破产审查。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的,应将释明笔录归入卷宗。

3.执行法院穷尽查控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九)重点移送情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移送破产审查的重点:

1.已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众多,且申请执行标的总额明显超过已查明可供执行财产价值总额的;3.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等行为造成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总额较大幅度减少,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但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否定效力、撤销交易、追回财产以及实施合并破产等制度可以解决的;4.仍在生产经营且具有持续营运价值,通过执行程序难以妥善处置,但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可能实现事业延续的。(十)不宜移送情形。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1.被执行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2.被执行人涉及职工人数众多、职工债权数额较大,有社会稳定风险,地方和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不支持破产的;3.被执行人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未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的;4.仅有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但其财产去向不明、有破产逃债可能的;5.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也不影响破产管辖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十一)审查时限。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签署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意见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在十日内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破产条件进行审查。

(十二)审批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提出决定移送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并报请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移送。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报请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批同意。

(十三)移送告知及异议处理告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于五日内将《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十四)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同时作出中止对被执行人执行的裁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该裁定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十五)应当先行处置的财产。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但处置价款不作分配:

1.季节性物品;2.生鲜物品;3.易腐败变质物品;4.保管费用过高物品;5.易损、易贬值物品;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或需要及时变价处置的物品。

(十六)保全措施的延续。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期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续行保全措施。

(十七)不予移送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于五日内将不予移送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不予移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申请。

(十八)撤回申请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审查。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前,原同意移送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由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依照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处理。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提出上述意见的,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移交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破产审查法院或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准许撤回的,应当作出准许撤回的裁定,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移送的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

6.通过执行系统查询生成的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清单。清单中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作为单一被执行主体的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涉劳动争议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尚未执行标的额。如存在重大涉稳、刑民交叉、少数民族情形的,应一并说明。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八

绣惠镇崖南村调委会主任  各位领导:

我叫,今年42岁,现任章丘市绣惠镇崖南村支部书记兼调解委员会主任。自从1996年11月份被群众选上这个岗位,一晃已有八个年头。八年来,自己从一名不懂任何调解经验的年轻调解员,逐步成为一名群众认可的调委会主任。期间经历了许多磕磕拌拌,有苦也有乐,有酸也有咸,但最令自己心慰的是一起起纠纷被化解,一个个问题被解决,全村没有一起到镇上的纠纷,真正做到了自己村的事自己处理,乡亲们也给予了我个人很多的理解和支持,大家伙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已成风气。回首过去的日子,自己无怨无悔;展望美好的明天,自己充满信心。下面,就把我从事调解工作的有关经历和想法向诸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要想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空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为此,我从干上调委会主任的第一天起,就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几条制度:每年必须认真学习几部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必须做到不懂就问,多做学生。几年来,自己先后学习了“人民调解制度与实务”、“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与应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合同。

法》、《土地法》、《赡养法》以及有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自己花钱购买了一本又一本的法律书籍,几年下来,细一算帐,竟也花去了四、五千元。为了能够尽快掌握调解知识,自己便在干好其他工作的同时,挤出一切可能挤出的时间,认真学习民调知识,并结合村里发生的纠纷案例,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有时遇到比较棘手和难办的问题,便积极求教于镇司法所的领导和同志,以至于有一段时间对民调工作到了痴迷的程度,点灯熬油、通宵达旦是经常的,一边吃饭一边看书已经成了习惯。目前在我自家的书橱里已经堆满了整整两大摞学习笔记。看到这些,妻子有时就会嗔怪说:“先安,别瞎折腾了,崖南村没了你大伙照样过日子,人家都是挣钱交家里,你倒好净从家里拿钱。”此时,我总是对她歉意的一笑:“乡亲们相信咱,让我干这个差事,不多学点东西干好工作,愧对大伙的期望哪!”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年多的学习,自己的理论知识逐步丰富了,业务本领也有了新的提高,逐渐由一个门外汉成为了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二、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村级人民调解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在我的建议和直接指挥下,村两委从民调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相继健全了对调委会的检查监督制度、调委会定期向村两委汇报工作制度、民调人员学习例会制度、重点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严格实行了以“调查民间纠纷登记簿”、“普法宣传情况登记薄”为主要内容的民调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形成了事事有安排,工作有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村里的调解员分组到户,划岗定责,确保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与此同时,规定每周一为例会和学习日,村里的调解员共同学习法律、法规和民调知识,研究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同时,采取张贴标语、广播宣讲、授课辅导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民调知识,有效增强了乡亲们自觉学法、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起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四五”普法活动中,我村每年坚持4次以上的普法教育,组织群众学习“四五”规定的普法内容,向群众下发《公民学法指南》、《文明市民读本》及相关辅导材料600余册,为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我还带头组织群众修订了《村民自治章程》,出台了《村规民约》等八项规范性制度,并将制度内容公布上墙,便于学习。看到这些,村里65岁的王先亮老大爷动情地说:“法律、法规宣传得好啊,让我们长了知识,开了眼界,我们以后再也不会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着找上级领导了。”

三、抓早抓小,从源头预防,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农村问题错综复杂,群众矛盾千变万化,但加以仔细总结和分析,总有它的普遍性,规律性和预见性。因此,几年来,我努力带领村调委会成员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个“防”字上,认真研究分析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摸索并总结出了“四季工作摸排法”,对一年四季可能发生的纠纷矛盾提前做出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如春天是农闲时节,群众大都会忙着盖房砌墙,这时便会因建筑材料占道,水电供应紧张而出现纠纷,我便与调委会一起制定了有关制度,公平公开,一视同仁,从而将大量矛盾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农村因盖房而产生纠纷是很普遍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是伤害了邻里感情,造成双方背地里相互诋毁,形同陌路,长此以往,也就给村庄的安定埋下了隐患。针对这一现象,我及时召开了调委会成员会议,并吸引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一致决定村里以后无论谁盖房,都必须先向村里申报方案,然后由村调委会成员走访四邻,广泛征求他们对房屋高度,采光,排水等各方面的意见,达成共识后方可盖房。这一办法,不仅有效化解了不必要纠纷的发生,而且进一步促进了邻里关系,一人盖房四邻帮,大家伙有说有笑,互相帮助,其乐融融。

家庭矛盾,特别是赡养问题一直是农村纠纷问题的重中之重。我村75岁的王先忠老人,膝下有三儿一女,女儿很孝顺,对老人问寒问暖,每月都给老人家几十元生活费,但是三个儿子却都推三堵四,互相扯皮,不尽孝道,老人家非常寒心,一气之下就想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我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将他的三个儿子叫到调委会,从亲情、法律、道德等多个角度苦口婆心地开导教育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历经三个多小时的“谈判”,终于取得了情至深处花自开的良好效果,三个人都深深地低下了头,惭愧地说:“王主任,是你让我们懂得了以后该怎样做人,我们哥仨以后一定尽心伺候老人,做个好儿子”,就这样,一场“老子告儿子”的风波终于平息了。

在多年的工作中,我还从村里的实际出发,重点排查因征地拆迁、修街扩道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由于防范到位,措施得力,一些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我村没有一起集体访、越级访案件。

四、德法相济,多措并举,确保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率。

八年来,无论是占地建房纠纷,还是夫妻不和矛盾,我都能做到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调处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努力做到小不扩大,大不激化,力争给每个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和交待。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必须严肃处理的。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我采取依法调解的办法,靠“法治”解决问题,体现法律的公正性。2003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当我接到调解员李宝泉的报告赶到老李家时,看到由于几个儿女争夺房产过于激烈,李老汉正大吵着要跳楼,几个人都快拉不住了。人命关天,看到此情此景,我一个箭步上前拉住李老汉,对他的孩子们厉声说道:“老人都这样了,还闹腾什么,先把老人拉下来再说,还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吗?!。”几句话使老人安定了下来,儿女们也不再争吵。后来,在我的协调下,一家人终于达成了分房协议,并决定把房子卖掉。鉴于他们兄妹当时都互不信任,卖房和平分财产的任务也就自然落在了我的身上。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我任劳任怨,从联系买主,卖房、收款、过户,一路办下来,2个多月后,李家一家人顺利拿到了钱,李老汉握着我的手说:“你解决了我多年的心病,让我能安享晚年了。真不知道怎么感谢你才好。”“怎么感谢?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皆大欢喜就是对我最好的答谢了。”真的,仔细想想,纠纷矛盾是错综复杂,但解决方法应该是有章可循,关键是要适时用好“德、法”两个武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这样就能有效化解多种矛盾纠纷,实现民乐村安。

回顾多年的工作,自己深有感触,尽管调解工作对于个人来说也许是生气惹恼,甚至有时会让别人误会,遭到别人的嘲讽,但成功调解每一起纠纷后的欣慰也是常人体会不到的,既然大伙让咱干这个活,并且凭着个人的努力得到了乡亲们的认可,我无怨无悔,我真诚的希望自己的一腔热情执著和付出能换来更多家庭的幸福美满,能换来村庄的平安稳定,民乐村兴是我永恒的追求。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九

在法院工作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事人往往都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因而每一个案件都有难解的结。××区法院的法官们却凭着一股坚忍不拔的精神,为当事人解开了一个又一个结。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大型部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生产形势一直看好。但是,船卖出了不少,而钱却要不回来。那么多的船款要不回,包袱越背越重,生产直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公司把期盼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并首先选择了淮阴某煤炭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货款101.7万元。××法院接到起诉后,迅即查明了案情。被告淮阴公司向原告订购了两艘2000吨驳船,总价款xxx万元。至交船时尚欠xxx万元,双方签订了以船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98.3万元。诉讼中了解到,被告方并非经济困难无钱可还,而是把原告的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在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被告将在镇江港运送煤炭。××法院迅即调遣精兵强将,在庭长许钧的带领下,赴镇江围堵被告货船。然而,事与愿违,办案人员赶至货运码头时,被告方已卸完货走人了。经打听,被告方离开镇江码头的时间并不很长,沿途追寻还有希望。于是一行人马沿江边公路一路寻找,当赶至扬州船闸时,被告的驳船终于出现在眼前,审判人员按法定程序准备扣押两条驳船。但就在这时,被告方船队40多人手持板斧、铁锤、扳手等工具,在船沿上站成排,谁要上去就与谁拼命。许钧果断采取措施,首先请求船闸协助执行,不能放行,随后向船队队长重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意外将首先追究其责任。从中午到晚上10点多钟,许钧他们没吃一口饭,没喝一口水,耐心做船员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直至第二天,两条驳船终于扣押成功。第二天,全部货款即被追回。

此后,船舶公司又有好几件类似的案件向××法院起诉,也都很快结案,并将货款执行到位。王俊泽感慨地说:是××法院帮我们卸去了沉重包袱,为我们生产带来了后劲,才有了现在的勃勃生机。

张万清是口岸镇故土村村民,他承包了长江圩堤下水面xxx亩,从事螃蟹养殖。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傍晚一场大风刮过,张万清给螃蟹投放饲料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黑色油渍,顿感不妙。来到江堤上,发现一公路养护队在喷洒沥青修路,而刚才的东南风刚好将沥青刮到蟹池。与施工队交涉,施工队一口否认。从第四天起,蟹池开始出现死蟹,一个星期后,每天捞到死蟹50多公斤。经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鉴定,蟹肠无食,鳃部有黑色油污附着,造成缺氧死亡。

张万清一筹莫展,用拖拉机装了满车的死螃蟹,停放在法院门口。

法院受理了张万清的赔偿案,因证据充分,查清侵害事实并不难,但造成的损失有多少,怎么赔,却颇费周折。分管副院长祁亚峰与合议庭的同志们一起研究,委托泰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鉴定,原告xxx亩蟹池至8月底产量可达4155公斤,可创经济效益24.xxx万元,其实际损失应为产量减去存池数量。案件至此似乎快结案了,但对于存池蟹的数量确定,却让大家犯了难。只有最原始的方法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那就是抽干蟹池里的水,将池里的每一只螃蟹逐一过秤。

于是,在长江大堤上出现了别一样的风景。法官们的办公地点搬到了长江边,那没有门的茅草棚成了临时办公室。5台抽水机、2台泥浆泵24小时不间断工作。而这时的法官们可忙呢:打坝的队伍里有他们的身影,过磅的、抬蟹的、记录的,只要用得着的,他们什么都干。一天三餐,自己买菜,自己烧煮。但战斗在蟹塘边的法官们这一干就是9天8夜。陪伴他们的除了长江的风声、机器的轰鸣声,排水的哗哗声,就是那一箩筐、一箩筐的八爪会爬的螃蟹了。

最终,法院给了张万清一个说法:赔偿14.8万元。张万清笑了,笑容在张万清那张被江风吹得黝黑的脸上,显得无比的灿烂。

××法院院长邵冬山介绍说,通过解开一个又一个结,××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绝大多数在一个月内审结,一庭结案率达70%以上,当庭审判率达90%以上。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十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民事申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2.正文。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十一

根据区纪委《关于做好20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涪区纪发〔〕2号)文件精神,现将市总工会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市总工会紧紧围绕深化改革、依法监管、优化服务、提升素质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重点推进作风建设,以“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要求推进制度建设,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为推进我市“三城一市”和“两富”建设、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坚强保证。

责任落实的责任体系。组织召开工会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年工作,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时,开展了廉政谈心谈话,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一是抓班子,突出主体责任。市总党组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定期组织召开中心组学习会、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和全体干部职工会,实行集体决策、民主议事、政务公开。班子成员积极履行“一岗双责”,明确责任主体既抓业务工作,又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能够自觉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群众路线,带头改进作风。

二是抓落实,突出举措有力。一是签订责任状,强化责任分工。通过党组书记与部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真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责任体系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实行挂点联系制度。每个班子成员联系一个支部,并通过日常走访调查、检查考评、参加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有效指导和促进了联系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三是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干部提拔、发展党员等环节实施阳光操作和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是抓管理,突出制度建设。为加强机关作风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机关形象,制定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守则、机关考勤等一系列制度。一是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保证廉洁、公正、高效。二是成立作风督查小组。抽调机关人员成立督查小组,由班子成员带班,不定期对机关人员在岗情况、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并进行通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三是完善机关考勤请假休假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肃上班纪律,完善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和处罚标准。四是建立干部出行公示制度。制定人员出勤公示栏,对人员的出勤、行踪实行动态公示。

(二)强化廉政教育,引导党员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市总党组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努力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条办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抓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党组书记为全体机关干部上了题为“廉洁奉公实干为民”的廉政党课,传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新部署和新精神。

二是结合“道德讲堂”活动全面加强廉政教育。抓住“五一”、“七一”纪念活动等重要节点,认真落实“一把手”上廉政党课和开展廉政谈话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赴省廉政教育基地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集中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及廉政建设专题片,参观“红廉馆”,在机关干部队伍中设置“警戒线”,构筑“防火墙”;开展读书思廉活动,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廉政书籍,党员干部职工结合支部活动,撰写读书心得体会90多篇;组织机关干部到省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参观,还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到学习。

三是结合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全面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在机关设置廉政文化宣传标语及廉政标志,采购增加了一批廉政书刊,组织观看廉政电教片等加强廉政文化宣传,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还开展读书思廉活动,党员干部读书后积极撰写廉政心得,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主要领导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增强中层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和全市作风建设大会精神,巩固“作风转变年”成果,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素质,改善机关服务质量,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队伍,制定了《嘉兴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争创“五型”机关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要求,下基层调研、会议活动、检查指导工作时,做到严于律己,不收受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纪念品、土特产,不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做到压缩发文数量,发文应当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少而精、重质量、求实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各类会议,落实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压缩会议时间。规范外出考察活动,从严控制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时间、频率及组团规模;加强办公物品、设施的使用管理,提倡无纸办公,尽量双面用纸,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严格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从严控制差旅、会议和活动费开支。认真遵守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从自身和现在做起,节约每一张纸、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日常接待规定,做到不超范围、超规格接待。

二是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实行重点工作“月报”工作制度,每个部室在每月的工作例会上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月度工作安排,交流近期重点工作开展计划,由分管领导逐项点评,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热情接待基层职工,对基层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交办的事情,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讲明原因。不是本部室解决的,告知交接到相关部室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在推进重点工作中,各职能部室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有考核,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制定重点事项办事流程,形成程序规范、服务优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要采取主席办公会审议、月度工作例会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部室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市总工会党组认真落实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总工会党委组会议制度》、《市总工会党组重大问题议事制度》、《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重大问题议事制度》、《市总工会关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工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制定了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流程图,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领导干部认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监督。开展了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在企业兼职清理规范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是开展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市总工会领导带头按要求认真查找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填写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登记表》,做到风险防控工作“不漏一岗、不缺一人、不少一表”。围绕权力运行是否制衡、防控措施是否有力、制度机制是否健全等方面进行排查,同时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点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做到廉情动态及时掌握、及早应对,提升预防力。三是认真抓好选拔任用干部制度的学习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提拔机关干部,严格把好沟通关、酝酿关、讨论关、考察关、决定关、公示关,选优配强各部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加强对中层干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履职的监督管理,每年开展年度工作履职报告、年度工作考核。同时,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

二、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一年来,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治责任意识,坚持亲自抓、负总责、抓落实。

(一)切实重视反腐倡廉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任务,自觉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和要求,充分利用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等组织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学习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的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召开党组会议听取、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自觉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讲党课制度,通过回顾我们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的辉煌历程和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党员干部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市委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督促相关部室对市总工会相关工作责任进行分解和细化,责任到人。认真落实市纪委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项目管理化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积极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制度执行过程的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组织召开了市总工会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时对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贯彻和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深入开展“五型”机关创建活动,通过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公务行为、提振精神状态,自觉地加强机关服务,切实为企业、基层、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指导和督促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及机关处室联系服务企业的“进企业服务,帮职工解忧”大服务活动方案,建立到村的三级联系点,主动带领相关部室到基层进行调研,帮助解决和协调处理企业实际困难。

(三)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增进班子团结,增强班子活力。做到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问题集中讨论、重大事项集中决策,保证议事决策言路畅通、公正透明。坚持“四德”为先,自觉遵守廉政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市委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自觉学习,自觉遵守,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标准,时刻自重、自省、自励,不乱用权力,不乱化公款。不断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家庭中时常提醒廉洁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总结回顾几年来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市委、市纪委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企业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些干部对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够深刻,自觉性不够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还比较单一,具体要监督措施不够周密;攻坚克难的勇气和精神还需进一步加强。今年,我们将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按照市委、市纪委的部署要求,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十二

为深入贯彻xxx法治思想,运用法治手段推动供给侧改革,优化配置各种社会公共资源,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牢破产审判法治思维,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为我省高质量建设营商法治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

担当意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

(三)强化对破产审判功能的认识。破产审判通过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完善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保障功能。破产审判通过积极配置生产要素,有力促进产业换代升级,对于实现社会资源重新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制度功能。破产审判独特的程序设计,对于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的促进和化解功能。

二、全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建设。

(四)主动争取党委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对于敏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构建“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等部门组成的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省、市(州)、县全层级覆盖、宽领域联动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存续资产运营、职工安置、税收政策、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建立跨部门联合调研机制,对破产财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联合制定相关文件。

(六)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推动设立破产专项资金,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资金的管理和审批等,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及时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

三、进一步畅通破产案件受理通道。

程和规则,统一审查标准。转变审慎受理的传统理念为依法受理,加强审级监督,依法及时纠正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不立不裁等问题。做好”执转破"案件的移送、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适用。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十三

依据《^v^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将被派遣的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按比例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计划,重点加大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和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方面的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五、本单位确定每年6月为安全生产月,每月 日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

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

七、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设置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告栏,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危险有害因素公示卡、监控卡、应急救援措施及标识、标志标牌张贴或公示到车间和具体工作岗位。

本单位严格执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企业职工、媒体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若有违反,本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本承诺问责办法,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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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2005年,该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279件,调解、撤诉1858件,调撤率达到了81.5,创历史最好水平。今年1至8月份,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又创新高,达到了84.8,涉诉信访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48.4。

一、更新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县法院党组认识到,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从目前看,调解已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司法手段,已从一种优良的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审判理念。基于此,该院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近年来,该院一直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五一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该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该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该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该院坚持在事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该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纪委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2005年以来,该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该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调解案件汇报材料(优秀15篇)篇十五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xxx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个月,同比缩短。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破解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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