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书香墨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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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以及对酒类生产、流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维护酒类消费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监督管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环保、价格、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强化酒类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运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提高酒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酒类产业发展。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从事酒类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出厂的预包装酒类产品应当附合格证,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酒类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冒用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许可范围生产酒类;。

(二)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酒类;。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使用有毒、有害容器、工具和设备包装、运输、储存酒类;。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十一条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

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

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

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

(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地保存酒类销售被许可人的申请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将审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酒类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酒类。

第二十一条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

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销售者销售酒类,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二十二条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销售酒类生产企业或者白酒生产作坊生产的非预包装白酒的,盛装容器应当具备密闭性,注酒口由供货方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该非预包装白酒生产者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酒类购销管理台帐,并完整保存2年,保证购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鼓励酒类销售者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五条禁止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六条禁止酒类销售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酒类;。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

(六)过期、变质的酒类;。

(七)未加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二十七条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八条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逾期仍未备案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违法生产酒类产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负责备案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采购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购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酒类销售许可证;酒类销售者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警告后再次违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酒类销售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酒类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白酒生产作坊是指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我县居民室内热环境,我局在接自治区及地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和采暖节能的文件后,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学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细则规定》(国家建设部第76号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细则》(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法[20xx]1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行政法规,并组织各建筑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细则》和《规定》有关精神,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筑节能和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相辅相成、互为制约,在过去虽有建筑节能设计和采暖节能设计方面的规范,但由于城建开发市场的现状及我县经济水平的制约,造成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和实践进展缓慢。随着国家在节能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我局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重视建设节能设计及采暖节能设计的应用。同时积极宣传和学习《细则》和《规定》,今年上半年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物业管理、供暖、房地产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细则》和《规定》有关精神,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图、监理、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要求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积极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在实施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采用的新技术:

1、实施外墙保温技术。保温体系选用专威特外墙外保温与装饰系统,有效地解决了保温隔热等问题。专威特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工艺简单,保温效果好,而且保温房屋负荷减轻,基础断面缩小,节约了土地资源及工程造价。这项新技术在我县刚刚开始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经过几个冻融循环,聚苯板与墙体收缩、膨胀系数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抹面的大量龟裂,影响建筑外观,而且对聚苯板的寿命也有影响;维修也比较麻烦。另外,外墙砌筑灰缝饱满度不够或窗户四周处理不当,容易形成冷桥现象,造成聚苯板生霉,局部甚至大面积保温失效。这些问题的出现,可能会使这项新技术的推广受阻,但我们会不断总结经验,主动与施工单位讨论、交流,采取有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类似现象出现。

2、推广使用陶粒空心砖和kp1多孔砖。为节约国土资源,建设部出台了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政策,由于受新疆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水平制约,粘土砖仍在大量实用,我县也不例外。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县在大部分公共建筑中推广使用陶粒空心砖和kp1多孔砖做外围护墙,室内隔断结构体系使用超轻硅镁隔墙板和grc板材,这些材料的使用有效地解决了保温隔热等问题,降低了楼体结构重量,保障了结构承载要求。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逐步推广这些轻型材料,逐步陶汰粘土砖,以合理地利用国土资源,降低能耗。

3、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所有设计项目窗户框用材选用隔热性好的塑钢和铝合金材料;窗户采用优质型材密封条;玻璃全部采用双层中空玻璃,传热系数均符合国家节能标准及规范。屋面保温材料淘汰了炉渣,采用由陶粒混凝土和聚苯板组成的复合保温隔热层,防水层均采用sbs改性防水卷材及欧文斯克宁瓦(别墅),防水使用寿命达到10年以上。这些材料的使用,使室内传热系数达到国家节能建筑传热系数的要求,大大减少室内能耗的损失。

4、严格淘汰国家明令禁用的建筑材料。采用集中管井设置,将压力管线集中布设,对外有维修口;供水管线由冷镀锌钢管转为使用热镀锌钢管,并逐步转为使用新型铝塑复合管ppr管等管材;排水管材也由翻砂铸铁管改为upvc螺旋消音管;抽水马桶改为节水型9升系列,并推广6升两档型;在公用建筑中积极应用节水自闭式冲洗阀,感应冲洗式小便器,在水嘴上改用新型的陶瓷芯片水嘴;积极推广新型钟罩式地漏和洗衣机专用地漏。

5、积极推广采暖节能设计。一是积极推广“热表到户,计量收费”,单户锁闭入户,分户循环,每组散热器加装恒温三通阀,户入口加装热计量表等新的采暖设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促进建筑节能应用。通过采暖节能应用,调动用热和供热双方的积极性,逐步实现供、需热双方按计量公平合理交易,减少居民用热费负担,增加供热企业效益,提高企业设备技术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城市供热质量,促进节能。二是采用地板辐射供暖方式,该供暖方式节省房间面积,便于装修,节能性和舒适性尤为突出。较普通散热器节能50%标。三是在旧锅炉供暖系统改造方面大力推广《锅炉供暖节能技术措施》。

6、在用电设计中推广节能技术。为使用户安全经济用电,我县在用电设计中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比如:住宅楼居室内均采用节能灯,楼道均采用声光控延时灯。公共建筑中的楼道和卫生间的照明采用声光控延时灯。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进一步提高节能措施,将采用人体感应灯等技术。

(二)、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面临的困难。

1、我县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了一些新技术和新材料,但在实践及施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使用外墙保温材料造成工程造价提高,经估算,仅采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节能设计,比不采用节能设计的每平方米造价提高大约6%-8%,造成房地产开发商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时极积性不高;且房屋造价高,也影响了用户购买节能保温建筑的极积性,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使我县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受阻。

2、建筑节能外保温工艺施工较传统施工工艺复杂,难度大,质量不宜控制,而且工期延长。

3、建筑设计中维护结构的保温目前的带强制性的规定也只是针对外维护结构的,但要达到分户计量,从业主和供暖公司的方面考虑,就必须做到上下楼板,户与户分割维护墙的保温问题,同时,分割维护墙造成对住户使用面积占用及户内摆设要求提高;提高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了供暖公司管网改造的成本。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各方尚未有一个国家相应的措施出台,造成对建筑采暖节能的积极性不高。

我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节水工作精神,并制定了《xx县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上,认真开展资源论证,我县供水改扩建项目xxx河引潜流工程自20xx年4月开始进行勘测设计。在施工前,多次邀请自治区建设厅、水利厅专家到水源地察看,邀请xx县水利局和兵团地勘设计院专家对xxx河水资源进行论证。论证结果xxx河水资源丰富,年径流量3.11亿立方米,可以满足xx县城及周边地区50年生产、生活、绿化用水。xxx河引潜流工程设计近期日供水规模3.5万立方米,远期日供水规模6万立方米,取水计划按日供水3.5万立方米考虑,取水定额按每人每月3立方水执行。

xx县城污水处理采用一级处理结合四级串联氧化塘的工艺,县城内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可达到浇灌农田的标准,进行污水再利用。

我县用水大户均为自采自用,取水管理由水利局实施。

建筑节能和节水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县能够充分认识这一点,虽然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短时间内我们很难达到地区节能水平,但我们相信,随着国家相应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在自治区和地区的正确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英明领导下,我局将更加认真从源头抓好节能工作,逐步提高我县的建筑节能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开创我县建筑节能和节水工作的新局面。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三

任城区石桥中心小学位于泗河之滨、荷花之乡,是一所五年制完全小学。学校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在校生1256人,教职工91人,专任教师83人。

近年来,我校以“让石桥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为宗旨,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的新途径,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我校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绿色学校”、“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山东省素质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充分展示了石桥中心小学在推进素质中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素质教育理念的全面提升,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逐渐占据其应有的地位。我校体卫工作坚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强化贯彻落实体卫工作两个《条例》为抓手,切实加强体卫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扎扎实实开展各类体育活动。全体师生共同参与锻炼,强身健体,热情高涨。

学校谋发展,硬件是关键。近年来,学校投入资金近300万元。

用于体育卫生场所及器材配备,建有心理咨询室、卫生室、200米环形塑胶跑道、2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2个羽毛球场、11个乒乓球台、1个体操场地等,体育及卫生器材全部按照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装备。

我们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要求开足开齐体卫课程,体卫开课率达到100%,体育每周3—4节,健康教育课间周1节。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6名、健康教师2名,心理咨询师1名,聘任专职医师1名。学校注重教师对新课标的学习、理解,更新教育理念,开展体卫校本课程开发,先后开设田径、球类等多种校本课程,充分体现我校以人为本、环境育人,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

教育、教学的不断革新呼唤着能适应教育发展,不断进取的优秀教师人才。开展读书富脑工程、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科研型的体卫教师队伍是我校通过管理促体卫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学校注意抓好体卫教师的师资培训,鼓励并严格要求体卫教师通过参加各种师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我校把专家引进学校对教师进行面对面培训,也率领体卫教师多次赴青岛、济南、徐州等地参加教研活动。

另外,学校认真组织体卫教师开展校本教科研活动,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教学比赛活动,目前我校体卫教师队伍中有省市优质课执教者3人,区级教学能手5人,占全校骨干教师总数的20%。

我校体卫工作已形成良好、高效的工作秩序。上课、早操、阳。

光大课间、眼保操及课外活动等均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如遇重要活动,各组老师团结协作、一起参与、发挥特长、相互帮助。因学校体育运动场地较小,我们采取轮流活动的方法,坚持小型多样,时间错开的方式,使课外活动得以坚持。全体学生统一做操,统一管理,坚持每天的2操1课2活动,保证了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每天的活动有专人检查、打分、评比,并把评比结果与文明班级的评比联系起来。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办法来提高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率。一是调动班主任的积极性,把学生体质状况、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纳入班级考评;二是依次以班级、年级部、学校为组织单位举办运动会等体育活动;三是采取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如乒乓球、冬季长跑等)的办法作为补充。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了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建立了食堂进货索证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高。积极开展了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和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工作。学校有完善的健康教育计划,根据青少年的成长过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健康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学生科学用眼及保健。

本标准》的规定。学校每年组织在校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建立了校园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了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学期根据季节变化和传染病的发病特点,做好各种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宣传,大力宣传抗病知识,教学生如何正确科学洗手、戴口罩,在校门口、走廊处张贴预防病宣传画;另一方面严格做好每天学生体温登记统计工作,对一些体温异常和忘测体温的学生进行体温复测,发现有体温偏高的学生马上进行隔离,及时通知家长,到医院进一步确诊,并积极做好每日上报工作,做到随时掌握学生状况。

正是由于学校对体卫工作的高度重视,学校体卫成果显著,学生的身体素质逐步增强,20xx年学生体制健康测试数据显示优秀率为%良好率为%,视力不良率为,远远低于平均水平;20xx年在全区田径运动会上共获金牌银牌铜牌,位居全区前列;学校先后荣获山东省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绿色学校、山东省素质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

近年来,学校体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的大力支持,虽然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还存在有一些不足,如体卫教师教学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体卫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积极创造一切条件,克服一切困难,想尽一切办法,不断向高层次的目标迈进。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四

近年来,我市连续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酒类产品质量呈现稳中向好的局面。但从今年一季度的抽检情况看,白酒甲醇超标、特别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超范围使用甜味剂问题有所反弹。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局、市局今年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头看”的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

二、“回头看”的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今年一季度市局组织开展的酒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否完成,是否还存在漏项;酒类加工小作坊、酒类销售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或“三小”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档案。

(二)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排查出的风险隐患的原因,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风险隐患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是否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和处罚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重点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立案的是否立案,该移送的是否移送,该查处的是否得到查处。

三、“回头看”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充分认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要按照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县(区)局要通过专项整治“回头看”,将整治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台账并实现闭环管理。对专项整治“回头看”中发现整治任务尚未完成的,要逐项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补课”,限期整治到位;对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同时要加大“回头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给予曝光,及时公布专项整治“回头看”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注重督导检查。请各县(市)区局于206月27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市局将对各县(区)局的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双随机”抽查,其抽查结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五

根据青煤安监事【2017】32号文件要求,我矿于2017年5月30日对默勒二矿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分析;现将2017年上半年水害防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了切实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治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成立了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崔利忠

副组长:白兆祥 蔡排 吴宝海 马生贵

成 员:张有成 姚泰生 韩生发 容志明 方德胜 李德福

李松贵 缠青峰 苏富贵

1、领导小组职责:

(1)矿长崔利忠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副矿长马生贵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矿井防治水计划、方案、措施。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矿总工程师白兆祥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全面负责;是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者和责任人。负责审定本矿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机电副矿长吴宝海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人、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涉及机电设备和机电技术管理的领导工作,是矿井防治水的直接负责人之一。

(6)其他成员积极配合防治水工作的开展,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2、大气降水、地表水对各含水层有一定的渗透补给,各含水层富水性小到中等,隔水层厚度稳定,隔水性良好,各含水层及f2断层对煤层充水影响不大,水文地质条件属中等类型。我矿依据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为水文地质中等型矿井。为提高我矿水害防治水平,针对目前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详查分析,防治水工作全部依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全部按照水文地质中等型矿井标准实施。

我矿主要存在的水害为小窑老空积水,3200m上部为祁连一矿、祁连二矿采空区,对本矿的安全开采构成一定的威胁。根据井田内煤层等高线可知,涌水将会在采空区大量聚集,在开采相邻工作面时,应注意上部采空区积水的影响。我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用钻探设备对一采区背斜北翼老窑积水进行了探放,钻探深度为53.2m,放出老窑积水9941.56m、3200m上部采空区探放水24898m;同时随采掘工程的进展情况定期补充完善矿井水文地质图件,及时填会“三线”。

排水泵排水量300m/h,按矿井平均涌水量60m/h计算完全满足排水需求。 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情况:

1、煤矿防治水“三专”情况;

为认真落实探放水实际工作,加大探放水力度,有效防治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我矿探放水工作具体由西海煤电公司成立的专职探放水队伍完成,该队伍有专业的探放水人员、专用的探放水设备;满足需要的钻探设备有khyd45(50)型探水钻机一台,配套钻杆200m,扩孔钻头一个,钻探钻头30个。

2、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情况:

我矿隶属西海煤电公司,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井田范围,井田范围以12个拐点坐标圈定,相关手续齐全,目前还未正式投产,不存在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情况。

3、水文地质资料和图纸情况:

(1) 水文地质资料主要有:

《默勒二矿地质构造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青海西海煤电公司默勒矿区区域水文地质图编图说明书》、《默勒矿区精查地质勘探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2)主要图纸有:

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填绘。

4、井下探放水钻孔的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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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六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日前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商务部规章被宣布废止,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惟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

北京商报记者翻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得知,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需要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记录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需要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并且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的酒类经营者自行制定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白酒行业分析专家蔡学飞表示,国家每年都会清理一部分真正落实很难、实际效果不大的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是正常现象。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中国酒类属于多途管理,废除该法律后主要依托国家食品安全法。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市场上酒商卖酒必须需要三证:生产证、流通证、安全许可证。办理三证的成本高、费时长、还需要厂家配合保证不是假酒,所以难度也高。对于中小酒商来说,办齐三证是非常头疼的事情,能真正三证都全的酒商并不多。

“所以该管理办法被废止,某一程度上,会使白酒流通市场更加透明和公正。同时对中小酒商减负,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效率,对酒类市场经济增长有一定的辅助作用。”蔡学飞说道。

温河王酒业总经理肖竹青对此表示认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下的历史产物,但目前酒类行业已经趋于成熟。

该法令的废止,是国家对消费品市场或者说酒类市场简政放权的一种表现,一定程度上可以激活商业流通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行业自律、市场充分竞争的代表性体现,属于行业的进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国家执法部门对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程度和酒类行业协会对行业规则的测评并不会减弱。国家多部法律法规仍然对酒类食品存在管控。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秦书尧也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基于酒类食品的特殊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虽然被取消,但国家对酒类食品的管理不会削弱反而会加强。酒类流通协会目前将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市场自我调节和自我完善上做工作。未来希望会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帮助酒业健康发展。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酒类市场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x〕12号),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x〕19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x〕68号)以及《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商运发〔201x〕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x年6月份以来,我局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整治内容。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桂商运发〔201x〕14号)要求,整治内容包括:一是落实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制度情况;二是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执行情况;三是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的情况;四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情况。

二、整治情况。

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共出动车辆80台次,人员400人次,对全市范围内各酒类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了集中整治。主要检查了320家酒类批发(零售)单位、40家餐饮单位和6家酒类进口商的生产经营许可、商品流通手续、假冒伪劣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告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日常执法检查。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支队共开展日常执法检查64次,每周出动车辆4次,出动人员5人,对市城区各酒类批发(零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是检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及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并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专项执法行动。在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支队共开展专项执法行动16次,在201x年7月至8月,邀请各名烟企业打假办专家到支队进行打假知识培训,支队采取学练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201x年9月下旬,支队依据《关于开展全市酒类市场联合执法的工作方案》,联合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全市酒类市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酒类知识宣传。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支队多次邀请xx电视台记者进行执法行动的全程跟踪报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通过舆论导向,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树立了商务执法整体形象。同时,支队今年6月份至今,共开展大型酒类打假鉴别宣传活动3起,现场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授如何鉴别真假酒知识,通过深入群众中去,营造一个全民参与酒类打假的氛围,为净化酒类市场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

商务执法流通监管依然面临着挑战,要求商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加大市场流通监管和打击违规经营酒类产品的现象。支队也将与各相关部门执法队紧密联系,共同维护酒类流通领域安全有序的经营环境。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八

为加强我县抗菌药物、中药饰及疫苗的监管,确保流通渠道的'规范有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县局的安排,我队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流通专项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抗菌药物专项检查。

重点: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情况;

3、抗菌类药物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

4、药师或驻店药师配务对抗菌类药物处方是否审查。

共检查药品零售企业16家,从检查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分类管理情况良好,抗菌药物类不凭处方销售现象仍较严重,专项检查期间发现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违法行为6件,已全部进行处罚。

二、中药饮片专项检查。

重点:

1、是否从持有有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

2、批发企业销售时是否随货附加盖公章的资质;

3、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

4、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否索要、留存供货方资质。

5、中药饮片购进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经营企业中未发现从事饮片分包装、必换标签的行为,未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索要、留存的资质也较齐全,购进发票合法有效。

三、疫苗监管。

重点:1、城关防疫站、乡卫管站购进渠道是否正规;

2、资质是否齐全;

3、票据是否真实;

4、有无购进验收记录;

5、疫苗是否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

共检查乡卫管站10家,经营的疫苗购进渠道正规,均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拨,也能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九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通知我公司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自查小组。

我公司成立了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质量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自查小组。

二、自查目的。

我公司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的自查内容进行针对、深入、细致的自查。

三、自查时限。

我公司自查小组自201x年xx月xx日至201x年xx月xx日为期三天的自查。

四、自查内容。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我公司从6月1日起,实施新版gsp以来,一律按照gsp条款要求,对招聘的人员与资质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公司现在职业务员均符合从事药品销售的基本要求,经查我公司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场所、票据都是通过我公司在职在岗员工发放和使用,未有为他人提供场所、资质等情况发生。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我公司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对我公司购进的药品,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都采取了三级审批制度,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一律拒绝采购,同时对有疑问的企业还必须采购的,我公司会对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gmp或gsp规范的方可采购。经查我公司到目前未有从无资质或个人处购进任何药品的情况发生。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我公司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对客户单位首营企业也施行了三级审批制度,对无合法资质的、或采购超出经营范围的一律不得销售。我公司未经营疫苗。经查我公司未出现向个人或无资质的单位销售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我公司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对采购药品的记录以及销售药品的记录都有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按日备份。

操作员需通过中文人名和独立的密码进入系统操作。我公司仓库探头布点严格按照gsp要求,同时温湿度监测系统采用云端数据传输,做到安全可靠真实。经查我公司药品购进可查、销售流向可追,无篡改和记录不清等情况发生。

我公司严格按照采购操作程序与销售操作程序,独立使用一套计算机系统,药品实行仓库统一存放、养护管理。所有往来账务都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药品到货时按收货管理程序、验收管理程序、入库管理程序执行。经查药品购销过程中,因未付款或者未收款情况存在偶有随货同行单与发票未同时开具的情况,但在本月末对账时都统一进行了发票开具。

6、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我公司严格按照特殊药品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制度,进行销售。经查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小数量情况下有现金交易的情况发生。对此我公司质量管理小组对药品配送人员以及业务员进行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规定的培训。同时提出凡是购买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一律先打款,后发货的销售策略。避免了再次发生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含特殊药品现金交易的情况。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我公司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都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后,通过现场验收启用的。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与方式进行药品销售。经查未有擅自改变注册地址或仓库地址的行为,也未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发生。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在otc销售过程中,我公司按照药品销售流程与操作程序进行药品销售。经查因药店、诊所大多为个体工商户,应个别客户要求未对其及时开具发票并随货同行。鉴于此公司质量领导小组经过讨论研究决定从5月17日起,凡购货的终端客户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以及有限公司的一律开具专票或普票,并保持随货同行。

五、自查结论。

我公司一直按gsp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做了专项内审,也在定期做了全面内审。但经营过程偶有瑕疵存在,因此我公司在以后经营程中会不断学习gsp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采用前瞻与回顾的方式来改进质量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用药用械的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奉献一点绵薄之力,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xxxx医药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火灾发生率不断攀升,据统计,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笔者就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日益严峻的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

1、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员工消防意识较差,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

2、没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组织机构。大部分单位没有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没有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及宣传,制度落实不力。

3、临时建筑物多,并且耐火等级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临时建筑大多采用竹子、木材、油毡、塑料等可燃材料,这些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同时施工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物也常用可燃材料制成,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装饰、装修材料等可燃易燃物品临时堆垛。

4、火源管理不善,无防火安全措施。由于施工现场做饭、熬沥青、违章使用电炉子、烘烤取暖等需要使用明火及电焊作业,易产生飞火引发火灾。

5、电源管理不善,电线乱拉,用电器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易引发电器火灾。

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7、消防通道堵塞现象严重存在。有些施工现场虽然设置了临时消防通道,但通道内堆满了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通行。

8、建筑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混存混放容易引发火灾。

9、施工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一般都要经历基础、结构、设备安装调试和装修四个阶段。因此,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如遇到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由于工程量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调度生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10、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施工,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工地易引发火灾的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三、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八个方面来做好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8、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随着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不断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建筑施工工地火灾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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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局相关文件精神,打击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开展了酒类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食品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为成员,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监管股,由刘雄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清理了县内酒类生产企业和酒类加工小作坊台账。对已经倒闭、更换场地、变更业主的酒类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了清理,对新开业的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录入监管台账。

三是对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清理酒类生产经营主体台账的同时,对酒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专项检查。主要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主体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质、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添加剂的使用、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健康检查、生产销售记录等。共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检查酒类生产经营主体33家,发现问题47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0份。

四是严肃查处酒类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目前,共查处酒类2起,仿冒知名商品商标1起,无证生产酒类案件1起,共扣押酒类223.5kg,已查明的货值金额有24576元。目前这两起酒类案件还在查处过程当中。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三

根据《xxx市民政局20××年开展部分重点民政资金专项工作方案》要求,我乡针对涉及的民政资金项目资金进行逐一清理,现将自查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应救尽救原则,我乡严格对城乡低保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管理,全过程公平公开,民主议定,按规公示。按照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要求,每月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为确保低保户及时领到低保金,按时按要求对救助平台进行更新操作。20××年我乡城乡低保金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以银行代发的形式统一发放,银行帐号、户主姓名及低保对象一致。不存在贪污、挤占、挪用、冒领、私分等情况。

二、城乡医疗救助补贴发放情况。

为更好提供低保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实行临时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救助对像提出申请后,我科室及时审核,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后上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对于申请人与银行开户人不一至的情况,严格把关,要求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申请人不能提供银行帐号的原因,及时排除冒领、私分情况。20××年及时审核医疗救助资金77人次9.1792万元、临时救助资金38人次16.99万元、散居五保医疗救助资金3人次1.9315万元,全部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以银行代发的方式进行发放完毕。

三、20××年民政资金乡镇代发情况。

全乡重点优抚对象1-12月补贴62.4862万元、义务兵家庭补助资金22.73645万元、60岁退役士兵1-12月补贴8.558万元、20××年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0.5万元;精减人员1-12月补贴1.44万元、高龄老人1-12月补助37.14万元,以银行代发的方式全部发放完毕,无结余。

民政协理员全年补贴3.06万元分两次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全部发放完毕,无结余。

灾害信息员补贴1-6月4.176万元于20××年7月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发放,7-12月4.176万元现正在进行划拨手续,于近期发放。

四.20××年民政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服补贴0.8万元,经比选由市阳光社会服务中心承接,并按合同实施,已拨付,无结余。

20××年我乡日间照料中心修建点位两个,分别位于茶房、石碑社区,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划款。

我乡棋盘社区20××年创建全国减灾示范社区,补贴2.5万元,经比选由市春晖社会服务中心承接,并按合同实施,已拨付,无结余。

20××年我乡棋盘社区综合减灾标准化建设,补贴8.32万元,通过登报发布比选公告,由成都市铂翼广告公司中标,按照建设方案实施,我乡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了划款,无结余。

五、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年,我乡继续使用民政资金专用帐户进行划拨、支付,确保做到专帐专管、专款专用。同时,乡财政所对民政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发放资金需经财政所、分管领导、财务管理领导、乡长签字审核后,以银行代发的方式进行发放,做到层层审核管理、层层监督实施的发放程序,有效杜绝了错发、冒领、私分的情况发生。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xx年3-6月,我委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周密部署,工作落实有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xx〕292号)下发后,各省(区、市)对专项督查工作高度重视,迅速进行部署,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各阶段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清理不合法执法主体45个,规范25290名执法人员资格,其中为15347名执法人员补发证件,调离执法岗位6869人,收回执法证等其他情况3074人;抽查案卷135713份,平均合格率为97%。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各地在开展专项督查过程中,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全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各地以开展专项督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深化服务,维护群众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各地简化生育登记程序,部分地区推行网上办证,探索“多证合一”,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重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帮扶工作;实施“生育关怀”工程,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部分地区卫生计生、公安、纪检、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严查侵犯群众健康权益的行为。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专项督查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地区对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的必要性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工作对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没有真正把专项督查工作作为一项硬任务来开展,对基层的指导和督促不够,自查工作不深入,清理不彻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需进一步规范。一是部分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省计划生育条例不熟悉,法律素养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在社会抚养费缴纳方式上需进一步改进,存在征收管理不规范的隐患;三是部分基层地区计划生育执法程序、文书设计及填写不规范,还存在少数不合格案卷。

(三)行政执法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建立。一是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适用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整合后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生育政策调整前后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地区差异问题、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问题;二是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建立完善。部分地区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会和群众监督渠道需进一步畅通。

(四)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进展不平衡。一是部分地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进展较慢,基层计划生育监督机构还未建立,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难以全面展开;二是部分地区对计划生育监督职责理解有偏差,存在着重执法轻监督的现象;三是基层计划生育执法监督人员流动性大,队伍稳定性不足,执法监督人员和力量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抓好专项督查工作。各地要以此次专项督查为契机,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当成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开展专项督查回头看,强化分类指导,重点帮助基层,解决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一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督促地方改正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步推动基层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二是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对于生育政策调整前后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问题,各地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同时,进一步规范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缴纳方式,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推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

(三)加快法律制度建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指导地方进一步健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制度,解决群众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计划生育证明、再生育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探索创新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群众投诉多、信访量大的地区的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抓好关键措施,切实加强监督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卫监督发〔〕91号),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资源整合工作,夯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基础。二是积极调动各地做好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完善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体系,推动将计划生育监督工作纳入地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基层评比创建活动。三是加强监督人员培训,提高法律知识素养,提升执法监督能力,适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形势需要。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五

3月24日上午项目监理部组织对中铁三局青岛地铁1号线土建一标项目部四工区、中铁八局青岛地铁1号线土建一标项目部三工区各工点进行应急物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中铁三局。

1、薛家岛站。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齐全。隧道内应急物资没挂标识牌。

2、瓦屋庄站。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作业场地应急物资没悬挂标识牌。

3、瓦屋庄出入场线。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齐全;隧道内应急物资能够满足应急要求。

二、中铁八局。

1、薛瓦区间风井。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

2、安子东站。

应急物资库房内,台账与应急物资数量相符符。现场应急物资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应急要求。

3、安子站。

无专用应急物资库房,现场无专用应急物资。

针对以上的检查,项目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物资管理,保证应急物资库房内物资齐全,标识牌不齐全的抓紧整改,施工现场损耗的应急物资及时补充,以备急用。

青岛地铁1号线03标监理部。

2017年3月24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六

首先,热烈欢迎并衷心感谢上级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将**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作个简单汇报,请各位领导给予指导和帮助。

**镇位于溆浦县东北部,是怀化、益阳、娄底三市接壤的商贸重镇,湘黔铁路和省道s308、s225线穿境而过。镇域面积10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6794亩。全镇辖25个村,4个居委会,296个居民小组,总人口49780人,其中,城镇人口23826人。一年来,我们把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当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强化领导、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长效管理的方式,狠抓烟花爆竹整治工作。自元月份以来,全镇共取缔关闭非法烟花鞭炮生产作坊、生产点17个,取缔关闭非法临时加工户38户,依法没收了烟花鞭炮成品及半成品370万响,没收生产械具15套,抓获违法人员6人。回顾前段的工作,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我们把它纳入了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一是落实了领导班子,成立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书记刘生贵负总责,镇长李平国任组长,人大主席舒孝望任副组长,全体干部及舒建新、刘兴利、石丽平、张克义、向勇、朱远征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安监站内),由舒孝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兴利、石丽平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二是落实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由镇政府统一下达烟花炮竹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并与各村各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各单位须交纳400元风险保证金,明确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内容和目标,把社会稳定和安全事故与镇、村干部的奖金和工资挂钩,作为各级干部及村级年度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扣除责任人风险金,并限期督促整改。三是落实部门责任。我们以责任书的形式,把责任细化到各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镇政府负责搞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工作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管;镇财政所做好资金调度,财政再困难,首先要保证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经费到位,镇派出所负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查处,镇司法所负责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商所负责烟花爆竹的正常销售,镇安监站负责合法厂家的安全管理,销售点的换发证,个体作访户的排查摸底。四是落实工作经费。镇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挤出4800元用于烟花鞭炮的宣传和整治经费。

二、大力宣传全面排查。

针对我镇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反弹情况,我们思想上不松懈、工作上不疏忽、措施上不软化。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危害性。我镇启动舆论机制,充分利用会议、有线电视、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内容、目的、意义。一年来,全镇共层层召开会议14次,悬挂横幅9幅,书写固定性标语36幅,张贴红纸标语3400张,举办电视讲座3期,出动宣传车6次,组织文艺队下乡宣传2次。由于宣传深入,不留死角,增加了群众的安全意识,使少数非法生产作坊户自觉停产转业;二是组织了60多人工作队伍,深入到各生产厂家、个体作坊,对合法生产厂家的安全隐患和非法个体作坊进行排查摸底,共查出正在从事非法生产点40余家,为整治打击活动提供了依据。同时我们在老屋园、严家坡、力子坪、牌子田、月塘、吉家冲、杨和坪、阳兴、后村湾、镇东居委会等重点部位还确定了专门的信息员,做到了信息准确,掌握及时,发现隐患,立即查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整治。

非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严重反弹直接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打击、取缔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年来,全镇共进行集中整治2次(1月8日-1月15日、9月1日-9月22日),在镇长、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政府全体干部职工、七站八所工作人员、公安和工商工作人员每天凌晨5时开始深入到老屋园、严家坡、栗子坪、牌子田、月塘、吉家冲和杨和坪等村整治打击。通过整治,全镇共取缔关闭非法烟花鞭炮生产作坊、生产点17个,取缔关闭非法临时加工户38户,依法没收了烟花鞭炮成品及半成品370万响,没收生产械具15套,抓获违法人员6人,并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们还对从事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的小作坊户主和从事非法销售的网点摊位户主,在政府进行了训诫教育,举办了法制培训班3期,使这些非法从业人员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并承诺今后不再从事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目前我镇烟花鞭炮非法生产厂家已经全部停产,各村非法生产加工户也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时,我们还不断加强对合法生产厂家、合法销售网点的规范管理。20元月份,我们排查发现力子坪村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负责人武思江,虽然办理了有关合法手续,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产,半成品硝酸钾堆放在其住房内,成品也堆放在住房内,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我们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汇报,并请求支持,又责令其立即将半成品和成品存放到加工厂规定地点。通过限期整改,消除了隐患,保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健全网络长效管理。

今年,全镇没有发生一起烟花鞭炮安全事故,这与我们上下同心、齐抓共管是密不可分的。一是健全网络。我们把各村(居)委会老干部、优秀青年、优秀妇女代表聘请为非法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社会监督员,要求每天一小报,每周一大报。形成一种全民抓安全工作的氛围。二是成立由四名干部组成的烟花爆竹巡逻队,巡逻人员与其它工作脱钩,专门负责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汇报,立即打击、整治。三是我们对非法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了长效的管理机制,整治工作小组每个星期在全镇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排查和整治,对今后非法生产和销售人员将依法从严打击。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七

2011年3季度物资总库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物资总库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认真对照物资总库档案工作检查内容标准进行每月自查,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8月22日、9月29日,同时技术质量处档案馆的邓琪同志对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现将我单位信息资料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物资总库现收集信息资料目录类别71项,数量1769份,存放在专门资料盒、柜、计算机等地点,根据物资总库信息分布分散的特点,资料由生产科、综合科、技术科、配送中心、液体车间五个单位分别收集,每个单位各设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的信息管理工作,总库对外设一名兼职信息管理员,负责将五个科室的信息资料对外报送。另外我单位对收集资料目录分工按照岗位制定,经过这一年多的运行发挥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根据公司综字[2011]56号文,关于将包装物公司划归物资总库管理的通知,有部分人员岗位出现了变动,但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跟着岗位定,不受人员岗位变动的影响,使此项工作井然有序。

在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中,检查出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与目录名称不完全相符,现将资料目录“能源会议纪要”更名为“仪表能源文件资料”,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检查力度,提高协调沟通能力,确保物资总库资料信息工作内容更加全面和准确。

物资总库。

2011年9月30日。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八

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发[20xx]2号)的通知要求,为抓好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自20xx年5月3日起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照通知督查内容,结合贯彻落实“小金库”等问题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对本单位20xx年以来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问题进行全民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发[20xx]2号)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主要整治20xx年以来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小金库”等突出问题。

二、工作步骤。

我办对20xx年以来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根据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纪发[20xx]2号)的通知要求,专门召开关于“小金库”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班子会议,组织相关人员,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个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检查,20xx年以来,我办没有存在单位私设“小金库”以及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等问题。

三、今后的工作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办将持续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继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切实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xx市和xx区相关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积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等问题的长效机制,以良好的作风促进我办各项工作的发展。

民政专项资金检查汇报材料(热门19篇)篇十九

一、加强领导,组织有力。

县粮食局专门成立了夏季粮油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监督检查股,为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确保了夏季粮油收购执法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明确检查对象,落实检查内容。

对县内从事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油企业、跨地区收购粮油的外地企业进行检查。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情况,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是否存在“打白条”现象;粮食收购者是否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照规定公示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信息;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分仓、分等级储粮,是否存在租仓储粮或变相租仓储粮;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预案执行期间,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情况;从事油菜籽临时收储的库点是否存在直接购买菜籽油入库或从现有库存油脂中划转等违规行为;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报收购进度;其他违反最低收购价预案或临时收储政策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认真开展,扎实有效。

在开展夏季粮油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有机结合起来,每到一处都向被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情况,累计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八次常规检查,出动人员60人次,共检查收购主体42个次。从检查情况看:参加小麦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的县金谷粮油有限公司漳湖分公司漳湖闸门市部和参与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的县新市油脂有限公司都具备政策性粮油收储条件,仓库条件基本符合粮油仓储要求,仓容充足,两个收储库点能按照国家规定公示收购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信息,没有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行为,没有“代扣代缴”和“打白条”现象,能做到分仓、分等级储存,及时向县粮食局上报统计报表和收购进度,不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情况,未发现从事油菜籽临时收储的库点直接购买菜籽油入库或从现有库存油脂中划转的行为,累计收购最低价小麦2874吨,国家临时存储菜籽8068吨。其他市场主体基本上边购边销,没有出现哄抬粮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现象,全县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早稻启动预案后,我县仅国家粮食储备库和高士粮库具有托市资格,但因本地产量不多,未开展收购。

四、梳理问题,以促提高。

在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粮食经营台账不规范,有的没有按规定报送报表及资料。二是部分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仓储设施和检测设备还达不到要求,缺少有资质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消防设施简陋,难以防范火灾事故。三是有少数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收购活动,有的是在自家收购,有的是流动收购,其监督检查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已在检查现场告知了相关企业和粮食经营者,要求他们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做到规范、合法经营。少数企业在仓储设施上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整改到位。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粮食经营户的思想认识,使其自觉守法经营;加大对无证经营粮食的企业或个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经营的要坚决处罚,对未按《粮食流通条例》要求如实上报统计资料的要求限期整改,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坚决取缔,做到常抓不懈,抓出成效。三是加强与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合作,实行联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切实维护好我县粮食收购市场流通秩序,使我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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