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

时间:2024-02-21 作者:飞雪

河北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拥有多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河北工业发展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了解河北工业发展有所帮助。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一

作为河北省政法系统工作人员,政法教育是一项重要的职业素养培养和提高工作的必修课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仅是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理解课程的实质和真谛,以此提升我们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水平,这也是我在河北省政法教育中得到的最宝贵的体验。

在河北省政法教育的课程中,我们所学习到的不仅仅是知识,而是更加贴近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实践经验。通过河北省政法教育,我们能够学习到专业的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条款,以此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也了解到政治理论和思想的蕴含和实践,学习到如何运用创新思维和方法,以更加高效和科学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河北省政法教育的实践意义已经深刻地扎根于我们的思想中。在我们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和处理问题,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提升自身的思维水平和专业素养,以此来推动工作的进展并取得更加优秀的成果。

在河北省政法教育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仅是知识方面的,还包括精神面貌,心态和态度方面的。更加重要的是,我在学习过程中深刻地体验到了加强自我素养和提高职业水平的必要性,以此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五段:结语。

总之,河北省政法教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卓越的学习平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职业成长环境。通过这个平台,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专业知识和思想,推动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以此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我相信,我们在学习和实践中所积累到的宝贵经验,将会成为我们走向成功的关键和动力,为政法工作的发展和改进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二

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迅速,逐渐从规模扩张迈向内涵式发展。这给民办教育的治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下文是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

协议书。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保障与扶持。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费用。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

合同。

终止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到国办教育机构工作。

国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

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国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设置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聘任的教师和职工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反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统一下达,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乘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十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经评估或者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负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必须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九条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应当明确各类资产性质,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将办学用地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违法印制或者出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办符合条件者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三

要搞好在职职工计算机继续教育,必须认清在职职工计算机普及教育中存在的若干误区,明确在职职工计算机继续教育的特点。下文是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教育(以下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在职人员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四条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工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工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人事、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归口管理职工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将职工教育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二)制定职工教育计划,安排职工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

(三)制定与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相衔接的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四)明确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

(五)提供职工教育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

(七)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表彰或者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第八条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由用人单位提供条件,脱产或者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工会组织应当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实施职工教育,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中、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职工教育的学历教育任务。

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职工教育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设立涉及学历教育的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和发放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享受与普通学校教师或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

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一次入厂起算)。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

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后和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6、所以你应该得到1个月的补偿。

作为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职工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与其他福利待遇费用,低于工资的缴费基数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依法定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上保险一年滞纳金三倍。

员工有权按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要求补偿。

新法实施后,如果企业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以此为由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有权按照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企业要求补偿金。同时,企业不仅应为职工补齐保险,还须交纳每天以千分之二复利计算的滞纳金。一年算下来,滞纳金相当于本金的2.98倍。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四

河北省政法教育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政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广泛的领域,更需要不断地持续努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也有幸参加了一次河北省政法教育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分享一下我的体会与感悟。

第二段:学习体会。

我参加的河北省政法教育学习,主要围绕着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等方面展开,涉及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这次学习,我学到了很多实用有趣的知识,譬如要想在社会中融洽的相处,我们需要遵循什么样的职业道德;在法律上,我们要如何处理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知识不仅让我在工作中受益匪浅,还让我对自己的社会角色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三段:学习收获。

学习不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自我造就、提高人格的过程。在这次学习中,我受益最深的就是培养了对法律及其重要性的认同感。在讲座中,我看到了许多经典案例和现实问题,发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只有依法治国才能确保人民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法律是公平正义、繁荣富强的保障,理解法律、尊重法律,不仅是一名合格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也是实现个人成长、实现国家繁荣的基本要求。

第四段:体会感悟。

在这次政法教育学习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应该成为一个文明、守法的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和谐地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才能让我们身处的环境变得更美好。尤其是对于我们这些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尤为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法律为基准来履职尽责,发挥好法学专业的优势,让法律在我们的手中变得有力、有温度。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体会与感悟,我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要成为一名绵绵用心、以法学为基础的法律从业人员的信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坚守初心、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用优秀的法学专业能力回报社会,为国家的法治建设、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也期待这个社会能够更加注重政法教育,让每个人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五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深入推进,我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问题正日益引起包括法学界、教育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下文是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工作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教材。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拟提拔使用的考查内容,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

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落实。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十七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社区矫正等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职工、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对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站、文化站、农村夜校、远程教育网、农村书屋、宣传栏等途径向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20xx年来,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历年主题。

20xx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xx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xx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xx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xx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xx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xx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xx年。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xx年。

20xx年。

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xx年。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xx年。

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六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河北省政法教育培训,收获颇丰。在这段时间的学习和体验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政法教育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领悟到了许多有关领导力、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的经验。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政法教育,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时代,法律法规日益复杂,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而政法教育则帮助我们更深入地学习了解法律原理,有针对性地对法律技术进行更新和补充,还可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管理、协调和解决矛盾。另外,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拥有良好的政法思维与优秀的综合素质,是工作与生活中必要的基本能力,也是获得优秀成果的重要保证。

第二段:领导力的重要性。

在河北省政法教育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还通过不同的课程和培训学习了许多有关领导力的内容。领导力不仅是个人能力,也是一种团队的组合能力。在团队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注重个人的自我发展,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同时也要加强个人与团队之间的沟通与整合,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

第三段:沟通技巧的重要性。

一些人认为能干的领导对沟通技巧没有要求,但是,好的领导人从来都不忽视沟通技巧,这是获得顶尖绩效之路。人们在一起,必须相互沟通,这点必须牢记,无论是外向的还是内向的人,都需要在不同的情境下学会良好的沟通技巧,并且时刻保持心态和情绪的平衡。因此,我们需要在工作和生活中注重沟通的方式和技巧,合理利用各种沟通工具,使沟通变为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让我们的交流更加顺畅。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团队合作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现实生活中成功的经验都表明,在集智、乐在合作共赢的时代,团队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无论是在在公司内部,还是在合作办公中,以团队合作为基础,运用集体的智慧、群众的力量,才能更好地克服困难,创造出最优质最高效的成果。在河北省政法教育培训中,我们通过不同课程和培训学习了如何建设团队和引导团队发展,加强了我们对团队合作的认识和理解。

第五段:总结。

河北省政法教育培训意义重大,不仅帮助我们提升了政法专业知识,还让我们懂得了领导力、沟通技巧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这些技能不仅适用于政法领域,更适用于各行各业,对我们的个人发展和职业生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运用所学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领导力,为团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七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省民政、财政、价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省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高等学历教育除外)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三)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应当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培训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在该校增加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

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冠以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并与民办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未经省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名称、章程、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层次、类别、规模、招生范围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三章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履行招生简章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突出职业院校的特色,加强实践教学,建设相应的实验、实训基地,合理安排课程结构比例,完成国家规定的实践教学课时。

民办学校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资助选用教材,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生源学校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在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前,将拟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备案。正式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对完成全部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发给学历证书。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受教育者,应当发给学位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对完成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发给非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受教育者,经培训合格的,发给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安全和教学秩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城管)、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第二十一条提倡民办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民办学校可以为受教育者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自学考试助学应当由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承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鉴定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四章教职工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高等学校参照非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其他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与民办学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助学贷款以及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和调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受教育者的建议、意见和申诉,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受教育者对学校不按规定予以答复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有权向审批机关申诉。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受教育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应当为受教育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就业。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

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收费时,应当公示或者出示收费许可证。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依法使用规定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回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扶持。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对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优先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第三十九条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以划拨方式向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土地政策。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民办学校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时,应当监督并协助民办学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有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查询系统,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实施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开展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促进民办学校办学。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出示法定依据,并向民办学校出具收费票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依法达到办学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二)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没有退还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受教育者退费或者不按规定退费的;。

(三)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

(四)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

(三)民办学校未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已受理设立申请,未按法定期限予以答复的;。

(三)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的;。

(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八

在中国,教育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的提高,教育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和改革。而“指南教育”作为一种新兴的教育方式,受到了众多学生和家长们的青睐。我作为一名接受过“指南教育”的学生,有幸能够深入了解并体验这种新的教育方式。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在“指南教育”中的心得和体会。

“指南教育”强调个性化,注重培养每个学生的个人特长和发展潜力。在传统教育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拥有相同教材、相同课程、相同进度的教学方式。而在“指南教育”中,老师们会根据学生的兴趣、天赋和学习风格进行针对性的教学。我曾经对数学感到困惑和厌烦,但在“指南教育”中,老师们以有趣的方法和实际例子向我解释和展示数学的应用价值,激发了我学习数学的兴趣,并在学习中展现出了突出的成绩。

第三段:指南教育的启发式教学。

“指南教育”还强调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传统教育中,老师通常会像喂鸭子一样将知识灌输给学生,而学生只需要死记硬背。而在“指南教育”中,老师们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通过启发式问题和讨论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发掘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法。在我接受“指南教育”的过程中,我逐渐学会了自主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再满足于表面的知识掌握,而是学会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和理解事物。

“指南教育”倡导师生互动,注重学生的参与和交流。在传统教育中,学生只需要听老师的讲解,很少有机会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而在“指南教育”中,老师们会积极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和提问,促进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和交流。通过与老师和同学之间的互动,我更深入地理解了课堂上的知识,学会了在团队合作中沟通和表达自己的观点。

“指南教育”注重综合评价,不仅关注学生的学科成绩,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和社交能力。在传统教育中,学生的成绩往往成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而在“指南教育”中,老师们会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表现、品德评价和社交能力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计划。通过这种综合评价,我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并努力改进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结束段:总结。

通过“指南教育”的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个性化、启发式、互动交流和综合评价的教育方式的优势。这种教育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术成绩,还能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开发学生的潜能。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要求的提高,“指南教育”将在未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推广,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个性化和全面发展的教育机会。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九

中小学及中职放暑假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秋季开学时间为9月1日。

2.衡水市。

中小学从2021年7月10日-8月31日放暑假,秋季开学时间为9月1日。普通高中和中职2021年7月12日-8月22日放暑假,秋季开学时间为8月23日。

3.唐山。

唐山中小学2021年7月10日暑假放假,秋季开学时间:9月1日。

4.沧州。

中小学和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秋季开学时间为9月1日。

5.邢台。

中小学及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从2021年7月12日-8月31日,秋季开学时间:9月1日。

6.张家口。

部分区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暑假放假时间从2021年7月23日-8月31日,9月1日开学。普通高中暑假放假时间也是7月23日,但开学时间较早,8月25日正式上课。

7.邯郸。

中小学及中职2021年7月12日放假,秋季开学时间:9月1日。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十

首先,参加河北省教育公开课让我受益良多。这次公开课不仅提高了我本身教育知识储备的同时也让我更深入地了解到今天面对教育教学环节存在的现实难题和新的方法。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张老师的教学智慧,他的教学方法我觉得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其次,在河北省教育公开课中,张老师所教授的思维导图课堂教学方式是我参加公开课所领悟到的有趣且理性的方法之一。等到我回到我的课堂中,我会尝试引导我的学生通过思维导图来理解课程知识。同时,我也会对我的课程内容进行重新设计,让思维导图作为主要的教学工具,以期在教育过程中让学生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学习课程内容。

同时,我在本次河北省教育公开课中也领悟到了一些新技能。在这次公开课中,我看到了许多教育授课的前沿技术的使用,例如语音批注技术和在线互动体验,以及多媒体素材和实时反馈等智能辅助教学工具。这些新技能在教育教学方向能带给我极大的帮助。例如,在语音批注技术的使用上,通过对学生的语音进行纠正,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语音,这对于教育操作的实现是非常有效的。

此外,河北省教育公开课也让我感受到教育领域的多元性和创新性。参加公开课的过程中我注意到许多老师在教学方法上采用了多元性的方法,例如衔接音视频、多个情境的教学方法等等。这些创新性的教学方法让我避免了单纯地依赖谷歌等平台的教学方法,从而让我的教学更具多样性,更加引人入胜。同时我也加深了对创新精神的认识,如果我将这种教学新方法用于教学中,就有机会为学生带来更新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提升他们的学习效果和质量。

最后,参加河北省教育公开课让我强化了教育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教育方向,那些与我同步的教学人员对学习的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他们提高了对学生需要的认识,使得教育向学生得到更好的服务进一步贴近公众的需求。在此,我强烈感受到我的教育使命和责任感,更加坚定了我的教育理念和信念,务实地践行人才培养的社会使命。

总之,河北省教育公开课让我在之后的教育活动中受益长远。参加公开课的经历不仅使我受到启示,而且帮助我摆脱了许多固有的想法,并且增加了我的教育技能的科学性和创新性,我感到在教育战线上它是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并且给予了我对未来的展望。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十一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于9月1日开学。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开发区社发局,市直中学、市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于2021年7月10日放暑假,9月1日开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学校,要认真制定分区域、分年级错时错峰放假工作方案,确保放假时不发生人员聚集。如疫情防控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要求,暑假放假时间和秋季新学期开学时间将适时调整。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十二

教育公开课是一种新时代下教学方式的体现,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近日我有幸参加了河北省教育公开课的学习,学习到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方法。在这里,我想分享我对河北省教育公开课的总体体验和收获。

第二段:学习收获。

在河北省教育公开课中,我学习到了许多新的教学方法和技巧。特别是在数学和语文方面,讲师们通过案例分析、生动的故事、互动的问答等方式,让学生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了知识点。在语文方面,我学习到了许多阅读技能和写作技巧,这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段:课程特点。

河北省教育公开课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思维能力。在课堂教学中,讲师们不断激发学生的思考能力,让他们在思考中发现问题,从而寻找答案。讲师们运用多种教学手法,使学生们不停思考、提问和回答。这种多样化的教学模式让学生们更加积极参与,快速掌握知识和技能。

第四段:课程亮点。

河北省教育公开课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它能给学生们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讲师们通过课件、视频、音频、图片等多媒体手段将知识点呈现给学生。同时,学生们可以通过在线交流和学习平台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交流和答疑。这种多媒体教学模式使教学内容更加生动、形象、直观,让学生们的学习更加轻松愉快。

第五段:结论。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河北省教育公开课对提升教育品质和提高学生能力的重要作用。我相信,未来在教育领域中,公开课将会越来越普及,让更多学生受益。我也将会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发掘多样化的教学手法和模式,为中国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十三

第八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九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法制宣传员。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十四

21世纪,终身教育思想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主义教育思潮。近年来,终身教育思想以及终身教育的实践研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下文是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以外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并逐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

鼓励公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每年教师节所在周为终身教育活动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终身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知识,提高就业创业技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及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相关设施建设,开展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鼓励社会举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教育培训,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妇联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推进家庭教育。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完善社区教育设施,建立健全社区教育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文明和谐社区建设。

社区教育学院(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养老等方面的培训服务。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七条本省开放大学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终身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为终身教育服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资源,向社会开放教育课程,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第十八条普通学校应当发挥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恶意终止办学。

第二十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合格者发放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信息应当进入终身教育电子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

第二十一条逐步建立公民学分积累、转换与认证制度,促进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互认和衔接。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部门、单位人员教育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残疾人和老年人参加教育培训制定减免培训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上述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终身教育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第二十五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终身教育经费应当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七条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其在职务评聘、业务进修、专业考核等方面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鼓励专家、学者及其他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兼职从事终身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兼职教师信息资料库,为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终身教育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政府兴建的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体育馆、美术馆、纪念馆、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有益于提高公民素质的公益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将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发的教育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终身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机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接受终身教育培训的公民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终身教育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

(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终身性。

这是终身教育最大的特征。它突破了正规学校的框架,把教育看成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的学习过程,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实现了从学前期到老年期的整个教育过程的统一。既包括正规教育,又包括非正规教育。它包括了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形式。

全民性。

终身教育的全民性,是指接受终身教育的人包括所有的人,无论男女老幼、贫富差别、种族性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汉堡教育研究员达贝提出终身教育具有民主化的特色,反对教育知识为所谓的精英服务,是具有多种能力的一般民众能平等获得教育机会。而事实上,当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生存,而要学会生存就离不开终身教育,因为生存发展是时代的主流,会生存必须会学习,这是现代社会给每个人提出的新课题。

广泛性。

终身教育既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可以这么说,它包括人的各个阶段,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一切场合和一切方面的教育。终身教育扩大了学习天地,为整个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灵活性和实用性。

现代终身具有灵活性,表现在任何需要学习的人,可以随时随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均由个人决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

河北省作文教育指南(精选15篇)篇十五

1.学校要在校门口张贴《学校防控工作十严格》和进出校园健康扫码标识,严格进出管理,严格进出人员体温监测。学校要在校门口安排专门人员对学生的行李进行全面消毒。学生进入校园时,立即换掉旧的口罩,戴上学校发的新口罩。

2.在校门口设置临时隔离室,有临时隔离室的学校,要做好标识。

3.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符合本校的各种处置流程图,张贴在学校显眼处。

4.开学时,不能让家长进入校园,各学校要在校门口处设点接待学生,打印好《学校防控新冠疫情学生返校复学健康承诺书》,在学生进入校园以前,让学生、家长(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后学生才能进入校园。学生自行上学的,让学生出示家长签过字的承诺书,学生签字后方能进入校园。

5.要解决好学校食堂餐具的消毒问题,按标准进行餐具消毒。

6.在学生到来前,完成学校教室、宿舍、走廊、食堂等重要场所的大消毒工作,确保学生进入校园前完成一次全面的消毒工作。

7.要安排开学第一堂课的科任教师备好课,保证第一课为疫情防控和卫生防疫课,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8.加强学校校门进出管理,对外来人员进出校园要详加询问,无特殊理由禁止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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