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

时间:2023-12-07 作者:BW笔侠

报告范文的写作过程要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对于报告中所涉及的数据、资料要有准确的来源和证明。报告范文是一个写作的参考和借鉴,我们可以从中学习一些新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一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2.由于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协议中有关租金条款的约定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应该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法院应将张甲已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和约定10月至12月的租金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归国家。

[小结]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二

2000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糖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所以,本案中由破产企业厂长主持、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不合法的,法院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也于法不合。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潘某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第1款之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所以本案中,不区分各个保证人的情况,统统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是欠妥当的。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考点集成]。

关于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国有企业申请宣告破产,应首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并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整顿如期完成,()破产程序终止,整顿不成功,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组成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进行清理,按破产清偿顺序对有关债权人进行清偿,结束破产程序。

案例7公司的设立、成立、发起人责任。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为500万元,已占振龙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数的40%以上。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振龙公司筹建处作为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可以以筹建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与紫金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该项债务属于因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由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发起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筹备创立活动,对内组建。所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基于发起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属于设立中的公司。

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使设立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成立的公司。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就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做出的,因此发起人对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8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天元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额2900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公司工作人员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准备了有关文件,并请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假设你作为天元公司的法律顾问,受托对该公司发行债券前的工作进行审查:

(1)天元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准备好的送批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协助天元公司选择准备必须送批的文件。

(3)对天元公司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应提交的文件有: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除经理所说的内容外,还应有:公司的名称、公司债券的面额、公司债券的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

(3)不能,因为发行债券的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最低必须达到3000万元,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发行过的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案例9消费者权益保护。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

(2)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考点集成]。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案例10公司章程效力和董事责任制度。

s市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8年4月,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葛军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卢侯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1997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7月12日,卢侯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工商银行找到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后者以对卢候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工商银行请求。另外该公司董事会发现,葛军在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成功后,于1998年6月25日与公司的几位副总经理协商,将该专利在s市的实施权转让给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葛军之妻李丽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单独使用该项专利,s市以外的地区葛军有权再行转让;葛军负责解决专利实施中的所有技术问题,在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以后,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产品销售额中提取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葛军。

[问题]。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葛军擅自任命卢侯为下属分公司经理的行为应为无效。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卢侯与该市工商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应为有效。因为卢侯在签订合同时持有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足以使第三人确信其身份的合法性和其所具有的代理权,具有公信力。公司不能以其对经理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3)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卢侯的身份决定了如何取得只是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4)葛军和津心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一般而言,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考点集成]。

关于公司章程效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这一社会团体的自治法规,只能对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经理等内部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应征得其他董事的同意,如果进行表决,该董事不得参加。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如果该董事参加会议并投赞成票是达到法定人数和董事会形成决议的必要条件,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从合同中获利的董事对董事会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促使董事会同意这项交易,那么,即使他没有参加表决,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第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应再代表公司,而应由公司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第三,合同本身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交易显失公平,合同条件明显不利于公司,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欺诈、浪费公司财产或者乘人之危等情节也将导致合同可撤销。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可代为管理。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店员把昂贵的电脑卖给一14岁的学生,在这个买卖关系中不能说是没有过错的,李甲的父母有权要求退掉电脑。

[小结]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民法通则》第12条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四

组别:第五小组。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58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xx,二〇〇二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58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月《都市生活》杂志、20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05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05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综上所诉,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有欠妥的地方,可以参照如下判决: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五

通过对一例女性同性恋求助者的咨询案例研究,结合咨询过程,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对求助者心理问题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过程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节选部分咨询过程说明了合理情绪疗法相关技术的使用和咨询效果评估的有关问题,最后结合该案例总结了作者对合理情绪疗法的应用体会。

阿兰是一位26岁女性,某公司的秘书,她一共在我的咨询中心做过6次个别咨询和15次团体咨询。阿兰出生在大西北,十几岁时,随父母举家迁到北京。十九岁时,她曾因学业中的困难感到焦虑、抑郁,并在她所在大学的咨询中心做过几个月的心理咨询,但疗效不佳。大学三年级后阿兰退学了,开始做一些秘书工作。到我们这接受咨询时她正在一边工作一边参加自学考试。

由于阿兰相貌非常出众,早在中学和整个大学期间就有众多的追求者,并且,她曾与一个男同学同居过几个月。她说,尽管和男朋友在一起也感到很愉快、很高兴,但是好像在性与情感方面并不是特别的满足。此外,她抱怨,当在学校里遇到困难或感到心烦时,男友对她并不关心同情,也不愿意为他们关系的分歧做任何努力。当她因同样的原因,在痛苦和泪水中与最后两个男朋友分手后,她最终感到跟男人在一起就象跟石头在一起一样,得不到情感交流和沟通。

大学二年暑假,阿兰参加了学校旅游协会组织的一个“女生夏令营”,发现与女性朋友在一起时要比与男性高兴得多,能让她体验到更多性和情感的满足,而且她的确与一个女同学建立了性关系。尽管这个关系因为她又去“调戏”别的女性只维持了几个星期,但是她开始明确地意识到:她的情感与性欲更多地与女性联系在一起。去年,她和一个叫阿紫的女护士确立了比较稳定的性关系,并且不久前她向父母公开了这件事。父母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严厉禁止她们的这种交往。由于阿兰仍我行我素,父母感到非常丢人,一气之下告诉她,绝不允许阿紫进家门,阿兰从原来的掌上明珠一下变成了眼中钉,并且,这给她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现实困难,因为她目前的工资很低要靠父母的资助补贴生活、完成自学考试。

阿兰到咨询中心来的主要原因是:她时常为公开同性恋后的结果和担心能否完成学业而感到焦虑、沮丧。她对咨询也抱着一种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她担心咨询师会像她父母一样认为她变态;另一方面,她又希望咨询师能够帮助她,解决她的困难,从困境中把她拖出来。咨询中,消除了她上面的顾虑后,阿兰列出她希望咨询能够达到的目标:

1、能更好地处理因同性恋给她带来的各种麻烦;

2、增强学习上的自信心、能顺利的完成她自学考试;

3、减少因沮丧造成的暴饮暴食、体重超标;

4、消除过低的自我评价。

收集临床资料、评估问题之后,在第一次会谈的剩余时间里我用表格的方式(如下)向她简单介绍了合理情绪疗法(ret)的基本理论模型(abc模型)。

诱发事件a。

父母不让我和阿紫交往。

不合理性信念b。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得到赞同。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他不能用否定的态度对待我。

2、他们那样做,对我来说是糟糕至极的。

3、他们那样做,说明我是不好的。

一般的不合理信念:我必须感到舒心,必须得到公正对待。

具体的不合理信念:

1、我的生活不应该有这么多困难。

2、他不应该不公平地对待我。

3、他们这样对待我简直不是人。

4、我不能忍受这件事。

情绪及行为上的后果c(非功能性的)。

情绪表现:沮丧,自我贬低。

行为表现:回避,退缩,过食,牢骚,焦虑,气愤。经常与父母和情人发生冲突,工作拖踏,过食。

表格中包括了她的感受、信念(对事物的态度、想法)和行为。我把这个表格让她带回去,以期使她看出,她的不合理信念与情绪及行为反应之间的联系。我向她强调:她可以尝试把所有问题,都用这种表格的模式划分成三部分即诱发事件a(如:社会对她作为同性恋者的态度、学习压力、过食等)、信念b(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和结果c(情绪反应和行为表现)。

此外,我向阿兰解释,会谈后布置的家庭作业是咨询的重要部分,对自己的信念的思考、检查越认真,咨询的进步就会越快。我还强调:咨询的目标不是要消除所有的负性感受,只是学会使感受与事件相一致相符合,消除过度的反应。

阿兰的第二次咨询中,重点主要集中于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对父母不认可她的情人,认为她变态感到极端愤怒;及因工作拖拉受公司领导的批评感到非常不满。从分析阿兰主要的非功能性情绪、认知和行为入手,经过双方的协商修订了阿兰咨询的目标。

行为目标:

1、学会以更有效地方式与父母及其他反对同性恋者沟通,而不是以敌对的、挑衅的方式对待他们。

2、纠正完美主义倾向及由完美主义而产生的对学业的过高要求。

3、纠正过食现象,降低或至少维持目前的体重。

情绪目标:

1、降低她在学业和社会困难(因同性恋而遭受的困难)方面感到的沮丧和无助感。

2、降低由人们对同性恋所持偏见而产生的愤怒。

3、降低因工作中的困难而产生的焦虑。

认知目标(须予以纠正的'靶目标):

1、“我不应该总是面对这么多困难,生活不应该如此艰难”(如:我父母不应该阻挠我的爱情;老师不应该总给我布置这么难的作业;一边工作一边读书,钱又挣得这么少,这太可怜了;我的情人不应该在我很累的时候提出额外的要求)。

2、“社会和家庭必须认可我所做的每一件事”(我必须总是写出出色的论文,假如做不到我就是不好的,说明我不聪明、太笨)。

3、“因为我过去的生活一团糟,未来肯定也是这样,我没有什么希望了。”

阿兰:把世上的不合意、不公平视为糟糕至极(这导致了她的愤怒和挫折感)。或当自己的行为不能得到认可、接受时,她也认为那是糟糕至极的(这导致了她的沮丧)。其实,这都围绕着一个中心即“糟糕至极”,这也是阿兰各种不合理信念的核心之一。在第一次咨询中已经对病人讲过,可以把她的任何问题都放入abc模型中去分解,找出介于情绪和行为之间的信念是什么。第二次咨询我们开始了这个具体工作,以下是第二次咨询中的对话节选:

c(阿兰):我父母坚持让我参加表哥的婚礼,我说,除非阿紫陪我,否则我是不会去的。他们非常生气,我们为此几乎两周彼此没有讲过话,现在我觉得很内疚。

c:是的,还有觉得非常沮丧。好像无论我做什么她们都不满意,我已经厌倦了总是这样挣扎着生活。

t:当父母要求你参加表哥的婚礼,并禁止阿紫同去时,你在想什么?

c:我都26岁了,他们无权告诉我可以带谁去出席婚礼,他们应该支持我自己的决定。

t:你是不是认为他们“没有权力批评你”的背后是“不应该批评你”?

c:他们就是不应该么!你是不是打算告诉我,他们批评我是对的,是件好事?

c:是的。

t:那让我们做一个小的练习好不好?

c:可以。

c:我还是不喜欢这种情况。

t:当然,你没有理由喜欢这种情况,我猜你仍会觉得失望和受挫,但不再是愤怒或沮丧了。但是,当你把希望你的家庭不去阻挠你的爱情变成他们必须不能阻挠你的爱情时,通常会感到愤怒、懊恼,而这些情绪又往往给你和家庭关系带来更多的麻烦和冲突,还使你为此感到内疚。

c:是的,每次我都特别烦,他们就把这作为进一步的证据,说我不正常,说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搞同性恋的原因。

c:很多人对很多问题都有偏见,我想没有法律禁止偏见。但是偏见的确很可怕,它能使人非常痛苦!

c:也许换了您,可能不会象我一样,但他们向我和阿紫施加压力时我真的不能忍受了。

t:很自然,你不喜欢这样,但是没有理由说你应该象现在这种样子。而且你也正在忍受着你所谓不能忍受的事情,现在我们要做的,只是学会怎样痛苦更小地忍受它。

c:可为什么非要我改变呢?是我们父母又固执又烦人啊!

c:能,太能了,这个场面跟昨天晚上发生的情况差不多,我非常沮丧、气愤、心烦!

c:(大约两分钟后,睁开眼睛)这很难做,不过你说的情境我最后还是想象出来了。

t:好的,你做的很好,你是怎么想的?

c:我告诉自己,我不喜欢他们对待我的态度,但是他们非常困执。不过,尽管我不喜欢,我觉得还是能够忍受的。正如您上次的说的一样,这情况对我只是个困难,但算不上灾难,现在我好像能体会到这句话的含义了!

c:理智上讲是这样的,但是从感情上说,如果受到父母或领导批评,我还是会感到相当沮丧。

t:理智上的理解,只会让我们短暂地明白:只是他们认为我不好,并非我真的不好。但多数时间,我们还会觉得他们认为我不好,我可能真的就是不好,我有缺陷,没价值或不正常。

c:是的,我就是这么想的,我怎么才能改变这种想法呢?

t:躯体上的肌肉可以通过锻炼变得有力,情绪的肌肉也是可以通过锻炼增强的。关键在于:锻炼!每次当你因被否定被拒绝而感到愤怒、沮丧时,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法律规定不能对同性恋有偏见?为什么我的所作所为别人必须赞同?第二,他们这样对待我,真是这么可怕吗?我真不能容忍吗?第三,他们这样对待我就说明他们是卑鄙的父母吗?第四,他们的批评能降低我做人的价值吗?此外,你也可以给自己一些正面的信息:“即使我同一般人的性取向不同,即使别人认为那是病态,但这并没什么,我有权选择自己的性取向,我并没有伤害别人。同样道理,别人也有权选择自己的好恶,有权不同意我的选择,虽然我不希望这样,但权力是别人的。”

c:我想在现实生活中能做到象您说得这样太难了!

c:作业!怎么干什么都这么难呢?

c:是(求助者笑了),是有点像。

t:当你那样想的时候,你有什么感受?

c:非常着急、沮丧。

t:好的,你的第一个作业是认知方面的,要和自己的这些信念辩论:“世界不应该如此不公平,我不应该为了高兴这么费力”;“我父母不应该反对我与阿紫在一起”;“我不应该非得来做心理咨询”。第二个作业是行为方面的:你用一种自信的而不是攻击性的态度让父母知道:虽然理解他们拒绝接受你的同性恋及你和阿紫的关系,是对你的关心,但是你的确为此感到受挫和伤心。

讨论:

当阿兰暴露出她的主要问题时(即:她的同性恋不被父母和社会所接受时,她感到极端的沮丧和愤怒),会谈把注意力放在问题背后的不合理信念上,这些不合理信念不仅存在于这个问题之后,同样存在于其它她认为不公平、不合意和被批评的情形下。因此,咨询的基本工作在于帮助病人提高挫折阈限。

在4次个别咨询之后,阿兰又参加了ret(合理情绪疗法)的团体咨询。在第2至6次会谈中,工作重点一直集中于提高她的挫折阈限和增强她的自我接受上。在自我接受方面,具体的工作是处理阿兰因体重过重引起的自我贬低;为要到27岁才能得到本科文凭感到无能;以及为经常缺课而感到焦虑。

提高挫折阈限的具体工作是:处理阿兰每逢因作业、工作感到焦虑时就大吃大喝;每当想到不能向同学、同事公开自己是同性恋者时就感到气愤。

在每次会谈中,我们都会讨论位于她问题背后的信念,她比较典型的自我贬低的认知如下:

1、由于现在的体重,我又胖又丑。

2、我又懒又笨。

3、我永远都不会快乐和成功。

按照ret的原则,我告诉阿兰,人的任何一个单独品质或行为都不等同于这个人的全部价值。一个人过去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能成功。在每次会谈中,与这些不合理信念争论的结果,是使阿兰有了一些相对应的合理信念,并要求她每天至少花10分钟时间强化这些合理信念:

1、即使我有一些缺点,犯一些错误,并不能说我不好,我有很好的品质,是一个有价值的人。

2、体重超标我不喜欢,但这并不会使我变得丑陋和令人厌恶。

3、尽管过去和现在表现得不好,但并不意味着我是傻瓜,永远不能完成学业做好工作。

咨询中阿兰逐渐识别出容易受挫和愤怒的不合理信念:

1、“我受不了这么繁重的工作,我的生活应该是舒适的,所以即使变得更胖,我也要把这些巧克力全吃了。”

2、“我太可怜了,我的生活不应该总是这么艰难。我的情人不应该在我又忙又烦的时候抱怨我没时间陪她。”

3、“做为同性恋者,不仅给我带来这么多麻烦,而且我不能像那些有丈夫的女人一样可以依靠丈夫的收入辞掉工作专心完成我的学业。”

4、“在外面被男人纠缠真是太可怕了。”

在咨询和家庭作业中,不断地让阿兰自己对这些不合理的信念进行辩论,逐渐得出以下建设性的态度。

1、“当我筋疲力尽的时候,我不喜欢阿紫对我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对我来说这只是一个困难,并不是什么极端可怕的事。阿紫也只不过是向我表达她的要求而已。”

2、“尽管我不能得到作为异性恋夫妻中的某些好处,但我与阿紫在一起时毕竟有很多愉快的感受,能得到情感与性的满足。”

3、“我不喜欢被男人们纠缠,但他们并不知道我是同性恋者,这个世界是复杂的,他们也和我一样,有时会犯错误。”

在第二次至第六次咨询中总共给阿兰布置了下面这些行为方面的作业:

1、和阿紫一起邀请你的姐妹和姐夫谈一谈你与阿紫的关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并建议他们帮你找个合适的场合,使父母和你们两个有坐在一起沟通的机会。

2、当父母指责你时,努力表现得自信一些,而不是显示敌意。

3、每周为你父母做一件让他们高兴的事。

4、每天站在镜子前想自己的三个优点,多小的优点都可以。

5、当因为学习、工作感到焦虑时,做一些放松活动(如听听音乐、散散步等)而不是一味地吃巧克力。

6、与阿紫手拉手外出,不要因为别人觉得恶心就自我贬低或认为这是糟糕至极的事。

到第六次个别咨询结束后阿兰取得了很大进步,已经不为繁重的学业、工作和父母的批评感到过分的挫折和气愤,也不再为不能完美地完成作业和达不到理想的体重而过分担忧了。此外由于不再总是发脾气,和父母的关系也有所改善。父母不再指责她“情绪不稳定”,而且真的接受了她姐姐,姐夫的邀请和她与阿紫一起吃了顿饭。尽管父母仍然希望她能找一个男人过正常的生活,但是,也逐渐开始接受她与阿紫的关系,并且允许让阿紫来家里做客,参与一些家庭活动。

最后,她在完美主义方面的要求也大为降低,因此感觉很放松,这种放松的心情提高了她工作学习的效率,成绩反而有所好转,这种好转又进一步强化了她放松的心境。

在这样的情况下,阿兰转到ret团体咨询中,一方面继续巩固强化以前取得的进步,另一方面运用团体咨询的特点对人际关系中的不合理信念予以纠正。

结论:

在这个个案中,咨询师并没有对阿兰的同性恋问题给予纠正,因为dsmiv中不再把同性恋置于疾病分类中,更重要的是阿兰并不认为同性恋是变态的,她认为自己有选择同性恋的权力。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它涉及了心理咨询的基本原则。但是同性恋者在异性恋的人眼中仍然是异常的,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及阿兰对此的非功能性认知、情绪、行为模式成为了咨询的重点。

在咨询中,对于阿兰的每个问题,首先要致力于减轻其面对具体情境产生的过度情绪反应(如愤怒、内疚、自我贬低、焦虑等),然后,再与她一起分析讨论引起问题背后不合理信念的核心是什么,以扩大咨询的影响,使之能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上理解情绪反应的来由,有更多的机会确立建设性的适应模式。

参考文献:

1、钱铭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p89―94。

2、王登峰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p27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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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六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xx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xx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xx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xx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_____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____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_____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xx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xx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xx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xx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xx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______年4月1日―20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七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4、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太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王春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但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2、2002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社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误认和误购。直至2002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2002年8月止,该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3、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普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

4、乔某伙同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为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乔某将电扇以50元的价格卖给成某。成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消掉半截右耳。成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

请问:成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四题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之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经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3、王某,某机关干部。2003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10份,保期限为25年,王某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了所有费用。第二年王某在单位工作时,不慎触电,被击伤残。这给王某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产生厌世的念头,在家人上班之际,自杀身亡。事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费。

请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死亡保险金?应如何赔偿?

4、徐某、吴某享有产权的一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24.25平方米),坐落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1988年9月,某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拆迁人某区房屋开发公司拆除徐某、吴某的房屋,拆迁人对徐某、吴某作了拆迁户登记,发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此后,拆迁人拆除了徐某、吴某的房屋。1992年10月,拆迁人新建楼房竣工还建时,徐某、吴某对拆迁人准备安置还建给其居住用房和营业用房的面积、层次、地点提出异议,与拆迁人协商未果。1992年11月始,徐某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申请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对徐某、吴某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安置争议作出处理,该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在多次主持协调均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协议不成由其裁决为由,不进行处理。徐某、吴某不服,遂酿成纠纷。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1.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过程,公司为另聘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2.2000年3月29日,欧洲化工联合会(cefic)代表欧共体唯一的扑热息痛生产企业法国rhodiaorganique公司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美国、中国、印度和土耳其进口的扑热息痛(paracetamol海关编码29242930)提出反倾销调查。欧委会于2000年5月13日公告,决定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9年4月1日—2000年3月31日。

申诉方以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四国计算的倾销幅度依据不同的国家而不同,美国和土耳其的正常价格是基于其国内销售价格;印度的正常价格因其缺乏国内市场正常销售而考虑使用结构价格;中国的正常价格是基于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二条第七款使用第三国替代数据,此案使用的是南非作为替代国。由此得出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41.6%,中国85.6%,印度49.2%,土耳其33%。虽然申诉方针对4个国家提起反倾销指控,但在计算幅度和差价时,申诉方认为美国和土耳其的出口价格都不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只有中国和印度价格低于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国的差价00在27—35%,印度的差价在5—14%左右。据此分析,虽然申诉方指控有四个国家,其重点实际是针对中国。

请问此案应怎样应诉?

3、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次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已加重了企业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在拒缴时间内。

请问: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5、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1月1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其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则没有此项权利。

(2)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

(3)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两年。

(4)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已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务繁多,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务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6)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

(7)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有法律依据。经理已经与牛某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牛某作为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接受被代理人经理的指示,所以说有法律依据。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以法院有义务受理。

3、第(2)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3条第(一)项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3)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第(6)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45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7)条有问题:原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该公司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禁止任何人采用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是违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30%显然超过了,但是这个合同的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

这个诉讼时效是2年,那么就没有过。因为,这个2年应该从1997年7月10日开始算,因为在王六甲要求宽限而王春同意延期时,诉讼时效从那时起中断了,到他们约定到期日1997年7月10日时开始重新计算。

担保人在1996年12月之前承担保证责任,但之后不用承担,根据《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个逾期利息的规定可以视为是一种违约金。

利率不合法。

6、该自行车总厂的行为侵犯了牡丹江自行车和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应该对其行为予以制止、限期改正,赔偿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7、首先应当判定该厂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该厂的声明具有虚假或欺骗消费者的成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认为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8、有权有权向经销商和生产者的这属于产品侵权责任。

9、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尊重权,也可以应用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当然最好还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得按时申报。处理办法是先交罚款,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行政法强调效率,争议不妨碍行政措施的施行。

11、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应该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12、拆迁办的这种做法是欠妥当的。

(1)。《该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这个文件的效力值得怀疑,是否与上位法有冲突?我个人觉得是有问题的。

(2)给其房屋拆迁证,对安置未作约定(),这个做法肯定是违反新的《物权法》的,《物权法》规定对拆迁应该给予安置。

13、(1)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该案例中,王晶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离开公司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应该由王晶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15、(1)理由一不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等。因此,虽然该厂不是直接排入环境,但是却间接污染了环境,因此不正确。理由二不正确,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由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来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虽然该厂已经缴纳一定费用,但是却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缴纳,也是不正确的。第三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理由四是不正确的,因为《环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因此不受其酒店经营性质的限制。

(2)南海酒店应该向市环境监理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在此之后,南海酒店可以向负责其污水治理的污水处理厂追究责任。

16、(1)错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因此,法定代表人说没有权利监督显然是错误的。

(2)不合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不符合,因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仅派审计负责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在本案例中,孙某后面两个条件均不满足。

(4)不符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合法,因为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正确,因为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且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因此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章即可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6)承担民事责任,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八

组长:xxx。

组员:xxxxxxx、

郑春辉、xxxxxxx。

指导老师:王xx。

法院判决:被告之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利益,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原告是该项奶酪技艺的专有者,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一定合法合理性,但是也是存在问题的。其主要存在的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赵楠所宣传的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所称其技术来自于xx,xx在其田记奶酪店的宣传中称文宇奶酪店系其创办,后交给原告经营。被告宣传与原告师出同门是有事实根据。基本属实,和其广告所诉基本一致。20xx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二叔xx签订《协议书》,约定由xx向被告转让宫廷奶酪等十余种奶制品的制作技术及与之相关的米酒制作工艺,技术转让金为3万元。由此可见,被告是此项宣传基本符合事实。

第二,原告的宣传使用文宇字样,是否会造成消误导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网上使用的加盟详细信息里面提到的文宇字样,及在被告的田记奶酪铺店面门口贴有文宇奶酪店在此开新店文宇奶酪创始人xx先生的店,以京城最正宗的奶酪为本店招牌,店内墙面上悬挂一介绍xx的牌匾,其中写道,20xx年创立自己的店铺‘文宇奶酪店’,再后将店交给田文宇经营。本人在技术和制作材料上给‘文宇奶酪店’做支持。这些都遇上事实相符,认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是合法合理的。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在58网上使用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所经营的北京文宇奶酪店在发展加盟商(虽然该标题之下的文字内容对被告学习奶酪技术等事实进行了描述,并阐明是被告发展加盟商)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的标题,可达到使潜在奶酪制品生产者加盟被告,从而实现获利的结果。因此,被告在网上发布好消息!好消息!好吃的文宇奶酪可以加盟啦!的标题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的经营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在名片上使用的宣传用语,并不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奶酷奶酪就是文宇奶酪,未造成奶酷奶酪与文宇奶酪相混淆的后果。我们也不赞同这一点,理由是:原告的文宇品牌是有一定影响力的,被告在名片上以文宇为其奶酪作介绍,无非是想以文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

第三,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被告是否因此获得利益?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发展的一家加盟店,但是安贞加盟店的店主是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免费给该店主做了相关培训,学习相关技术,之后开店经营,与被告在网络上的宣传无关。其获利与被告是宣传无关。而原告的损失举证不力,法院不予认可是合法的。

第四,原告品牌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文宇奶酪经多家媒体报道,确具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但是否应被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则需根据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此原告举证不足。我们认为,就被告的文宇奶酷是否为知名产品,原告方举证充分。主要有事实合理有:20xx年12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名牌世界乐》新店开张栏目、20xx年2月《都市生活》杂志、20xx年6月24日《北京青年报》c24版小店趣栏目、20xx年6月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漫步北京》(日文版)、20xx年8月18日《京华时报》b41版消费/美食栏目、20xx年8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的《名牌世界乐》、20xx年3月16日《精品购物指南》b7版的自在美食栏目、20xx年9月6日《北京日报》第10版财经新闻栏目、20xx年11月25日韩文杂志《onbeijing》、20xx年1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编著《北京的吃儿》的流行甜点双皮奶栏目、20xx年5月29日日本讲谈社出版的《北京》、20xx年5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交道口街道办事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其中韩文、日文杂志,原告未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奶酪为知名商品,并使原告受到影响。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九

获纪源资本投资20万亩种植基地,其中还有2.6万亩的红花茶油林,是余良森手中握有的“筹码”。源森现在已经形成了阶梯型的资源优势,老茶林保证现在的生存供应,育苗基地则为未来做原料供应,所育出的高产茶油树苗能够保证未来资源的可持续性。

尽管融了资、扩了容,需要在办公室里处理的事务、文件越来越多,但对江西源森红花茶油有限公司董事长余良森来说,土地和茶苗依然是最亲切的“伙伴”,他的办公室里总是放着一双胶鞋和一个草帽,稍有时间,他就自己开车进山,仔细查看每一处企业的茶油树育种基地。

“简单地说,我们就是做山茶油精加工的企业,而就江西全省来看,我们是唯一一家从育种开始做起的茶油加工企业。另外,我们还独家拥有红花茶油树种。”在源森的厂区,余良森指着一株茶树对记者说。

这家企业在2005年成立于江西省德兴市,目前已经形成了“公司+科研+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

一年半前,为了能迅速扩大规模形成垄断,企业开始融资,最终纪源资本成功注资4000万元人民币。“我们将它的商业模式定位为有特色资源的食品加工企业,这样的'模式不仅能够进行复制,还能够形成企业本身的竞争优势。”纪源资本合伙人于立峰告诉记者。

德兴远在东汉建安八年(公元203年)置县,距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自古以来,德兴都是以矿业为主要产业,号称“金山、银城、铜都”。

而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当地政府开始重点扶植农业产业化企业。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郑长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受制于山茶油树种的自然属性和成本,目前该油种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通过政府扶植,希望企业能努力让我国这种独有的油种普及至广大消费者,以打破国外油种对中国食用油的垄断,并希望源森这种模式也能够带动本地的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帮助农民创收。”

“茶油”模式形成了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形成了企业的产业链式布局,同时资本的注入为现代农业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无限可能。

摆脱“靠天吃饭”的新型农业企业。

在种植基地里,全国30多类茶油树种在这里等待培育试验,只有产量高、质量好的树种才会被选中并进行推广种植。

20万亩种植基地,其中还有2.6万亩的红花茶油林,是余良森手中握有的“筹码”。“江西省、湖南省是全国茶油的主产区,这两个省份的茶油企业非常多,产量也高,德兴是主产区之一,土地相对于其他地区更为肥沃,就连我们这里的老茶林的产量也是全国平均产量的2倍,这是企业的优势之一;在德兴,以100公里为半径画一个圈,茶油加工企业仅有我们是直接从茶籽育苗做起。此外,全国红花茶油林中面积最大、最集中且质量最好的品系是我们所有,这就是独家的资源。”余良森自信的说道。

在源森的厂区里,记者看到一处厂房前挂着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中国林科院亚热带林业实验中心的标牌,他们与这家企业合作成立了全国唯一的红花茶油实验基地,对全国红花茶油进行选种、育种、推广,并对高产白花系列山茶油进行大面积推广。

由于茶油的生产周期性较强,6月底记者来到这里时,厂区内几乎空无一人。

余良森介绍说,茶油生产的旺季在10月至次年的4月,茶树从种植到产果一般需要4年,7年能够丰产,生产期可达百年。周期较长是农业企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保证一个“靠天吃饭”的企业以现代化的企业形态运作?“可以依靠原有老茶林做原料供应,或者去收合作农民的茶籽。”投资人于立峰说,“源森现在已经形成了阶梯型的资源优势,10余万亩的老茶林保证现在的生存供应,育苗基地则为未来做原料供应,所育出的高产茶油树苗就能够保证这个企业未来资源的可持续性。”

冒着淅淅沥沥的小雨,余良森带记者驱车数十公里来到离厂区最近的山区,在山坡上一片片的茶油树林已经开始挂果,农田里还有两块专门用作新型茶油树育苗的试验田。据了解,源森现在拥有的20万亩种植基地基本都采取与当地农户合作的方式,企业出资组建了专业山茶油自助农业合作社,合作方式是每个社员以自己家中所拥有的茶林和企业合作,作为社员,企业帮助他们做相应的技术指导,如抚育、补苗、低改等,以上所需的资金都由源森提供;而每个社员的茶籽必须卖给合作社,以市场价进行收购,并以产量为标准对社员实施相应的补贴,在激励社员的同时也增加了社员对合作社的黏度。

据了解,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先进的压榨技术,源森茶油目前的生产能力达11000吨/年。

实际上,对于一家现代农业企业来说,后期的销售渠道亦十分重要。

“在公司成立之初,仅有两、三个人拿着包到外面跑销售,并且所销的油是尚未经过精加工的毛油,建厂后,我们销售的首站就是上海,因为德兴当年是上海知青‘上山下乡’的主要地区之一,他们对山茶油有比较多的了解。事实说明,现在我们在上海销售情况还是很好的。未来销售区域必然是有定向性的,同时目前消费群体主要定位于中高端的人群。”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

上海紫辉投资领投今日,珠宝网创始人陈满丽向36氪透露,公司在今年5月已完成由上海紫辉投资领投的100万美元天使轮融资,另外著名天使投资人王利杰在早期也有进入。这里多提一句上海紫辉。紫辉ceo郑刚投资风格以快、准、大著称,之前更是因陌陌一战成名。郑刚是第一个进入陌陌的投资人,和陌陌的谈判仅用了5分钟,获利却在10倍以上。这次投资珠宝网的整个过程郑刚也只用了1个月时间不到。更多关于紫辉和郑刚的信息可参看此报道。

和钻石小鸟、珂兰钻石、宝珑网等b2c珠宝电商平台不同的是,珠宝网打造的是一个c2c珠宝电商平台。6月28日才上线第一版的珠宝网目前已经吸引到约100家淘品牌珠宝电商入驻,同时也有类似四川天鑫这样的多家线下珠宝店入驻该平台。珠宝网的经营范围几乎覆盖了珠宝的全品类,包括金银、钻石、、有机宝石、翡翠玉石等。

作为一名互联网局中人,对于为何踏足传统珠宝行业,陈满丽坦言是因为京东刘强东的一句话。在刘强东看来,电商行业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很多产品都已经被开发利用的差不多了,利润也比较透明。未来的很多机会或许在某些垂直领域的传统行业。而谈到传统、谈到标准化程度低、谈到信息化程度严重不足,珠宝行业肯定占一个。

事实上,珠宝行业最大的价值就来自利润空间不透明。当然,钻石、金银等具体的细分领域标准化程度已经很高了,但是像、翡翠、玉石等细分还是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而这正是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由于珠宝行业过于传统、从业人员一般素质偏低,这使得在购买体验、买卖双方的诚信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而这正是互联网擅长的。

淘宝目前有约1万多家珠宝商,而珠宝网目前只做到100多家。另外线下还有一大批的传统珠宝店等待珠宝网去做开发。对于吸引商家入驻,陈满丽表示并不担心。现实的情况是,无论是淘品牌还是线下珠宝店都以非常开放的心态期待一个专业的c2c珠宝电商平台。陈满丽认为,珠宝网目前应该做的是把“内功练好”,具体分三方面:

1)让入驻商家在平台的工作量尽量少。关于这一点,珠宝网目前的商家管理后台采用的是类淘宝的方式,不需要重新学习。

2)真正帮商家提升销售收入,看到实惠。关于这一点,陈满丽表示9月份珠宝网正式版上线之后会全面启动品牌推广,同时会在用户体验上狠下工夫。

3)统一售后。传统珠宝店在用户体验上的两大弊病就在诚信以及到店服务上。而珠宝网通过和传统珠宝店合作,消费者可以就近到任何一家珠宝店进行退换货、维修维护等日常售后服务,极大方便消费者。

总之,在陈满丽看来,珠宝网最大的价值就在于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去为过于传统的珠宝行业带去信息化、标准化以及完善的服务。而珠宝网的愿景则是要做珠宝用户的信任代理。

对于珠宝行业时下炒的比较火热的个性化定制服务,陈满丽的看法是,这只是一个很细分的市场。现实情况是,很多消费者在挑选珠宝时没有特别强的目的性,心中也没有一个具象。特别是在挑选、玉石、翡翠时,更多消费者讲求的是一种缘分。因此,陈满丽表示,未来珠宝网不会在个性化定制这块过多发力。当然,珠宝网也不排除通过独立品牌、独立珠宝设计师的方式服务那些需要个性化定制的用户。

作为c2c珠宝电商,沃宝网几乎和珠宝网采取的是同样的模式。对于两个团队的差异化,陈满丽表示,珠宝网团队几乎都来自互联网圈,喜欢用互联网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沃宝网的团队则来自传统线下珠宝商。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一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vi.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案例问题讨论参考文献资料。

尾页要有参考文献。

例,参考文献:

[1]甘肃省统计局.甘肃年鉴2009[n].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3000字。

文档为doc格式。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二

某女职工c某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三

一个独特的滑板斜坡被安装在里约热内卢的弗拉门戈公园,斜坡是可口可乐标志经典的白色条纹。远处看,是一块极其简约到只剩logo的广告牌。近看,广告牌上的飘带则是立体的。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鼓励青少年发现了有趣和乐趣的活动,激发有更积极的生活。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四

我们班有一个叫明明的男孩,他是这个学期到我们班的。明明在群众教学活动中注意力很难集中,是个“坐不住的孩子”,有时他会“骚扰”周围的小朋友而打断教师正在进行的活动;对于教师布置的任务,他常常不能很好地完成;他想参与同伴的活动,却因为不适宜的方式而被同伴拒绝。周围的小朋友实在驱逐不了他的状况下还会去告状。教师对于这个经常惹麻烦的孩子也伤脑筋,经常当众批评他,盛怒之下她勒令全班的孩子不要理睬他。但这种教育方法的效果并不好,时间一长,在其他孩子的眼中明明成了一个调皮、只明白惹老师生气的坏孩子。

立刻就要进行群众教学活动了,孩子们陆续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好,老师开始讲述这天教学活动的主要资料。明明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没在仔细听,他正用手撩旁边可儿的小辫子。可儿皱了皱眉,将自己的小椅子往旁边挪了挪,明明想将可儿的椅子向自己这边拉近一点,于是两个孩子开始拉拉扯扯起来,发出了一些声音。老师向他们这边瞟了几眼,有点不高兴但没有说什么,这时可儿突然叫了起来:“老师,你看明明。”老师最后大声地对明明说道:“明明,你给我坐好,再不听话,就让你出去!”本来和可儿僵持着的明明被老师的`呵斥镇住了,他怯怯地坐直了身体,瞪大眼睛看着老师,脸上流露出内疚的表情。可儿之后又说道:“他刚才使劲地拽我的椅子……”“好了,好了,不许说了,你们以后听好了,从这天开始谁都不许惹明明,谁去惹他我就找谁,听见没有?”老师厉声说完这些话后严肃地看着全班的孩子。对于老师的命令,孩子们异口同声地回答:“听到了。”明明使劲地绞着自己的手指,有些难过的样貌,但随着老师话题的转移,他又恢复了原貌,一副满不在乎的样貌,东张西望,不明白在想什么。

分析:

其次,教师在意识到自己教育方式不妥之后,想立即改变这种孤立教育方式带来的不良后果,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原因在于:

其一,年龄越小的孩子向师性越强,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大班孩子的道德认知还处于他律阶段,教师作为孩子眼中的权威,她的话尤其是命令性的语言对孩子的话就是决定事物的标准。教师经常当众批评明明,甚至动员其他孩子“不要理明明”的命令,很快被孩子理解并坚决地执行。

其二,明明给同伴的坏印象部分是由于他自己调皮经常受批评造成的,教师孤立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即使是明明善意的动机和行为也会被其他孩子误解并拒绝,应对同伴不分原因的排斥明明显然受到了必须程度的挫折,在没有得到正确引导的状况下,他采取了消极的行为方式予以反击。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一种恶性循环,即明明的负面行为反应越多使其他孩子越加肯定了他是个捣乱的坏孩子,也会越加排斥他,同时强化他们从教师那里获得的对明明的消极态度。

最后,孤立的教育方式使明明被迫陷入与同伴交往的困境(如场景三中反映的情形),教师没有利用群众力量中用心的因素,而是恰恰相反,她让其他孩子孤立明明,不仅仅不帮忙他反而不去理睬他,教师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在明明和其他孩子之间竖起了一道屏障,而学前期幼儿的同伴交往对幼儿的社会认知、交往技能、个性和道德品质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好处,如果明明始终被同伴这样孤立,将会失去更多的与同伴交往的机会,这对明明日后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良好的人际交往是日常生活的调节器,会让人情绪舒畅地从事各种活动,明明与同伴这种敌对的状态不改变的话也会干扰他正常的探索活动,降低他对外界环境的好奇心。

1、教师首先要清楚明明的特点。

从明明的日常表现能够看出,他是一个调皮好动,注意力容易分散,对新鲜事物好奇心比较强,自控潜力比较弱,缺乏耐心的孩子,此外,他想和同伴交往却不明白该怎样样被同伴接纳。从明明园外背景来看,他是从其他幼儿园转过来的,并且据笔者的了解,明明的父母为孩子转园的目的是觉得他原先的幼儿园教育环境不太好,孩子过于自由散漫,学到的东西也比较少,此刻明明所在幼儿园里受到的约束比以前要多也要严格;另一方面,明明转园之后很快升入大班,由于大班与小学的紧密衔接,教师会在平时的要求中思考到孩子对小学环境的适应问题,为孩子顺利地入小学做一些必要的准备,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群众教学的时间加长,会提出一些与小学教学要求相接近的要求,所有的这些对明明来说,都要去适应。

2、帮忙明明建立与新环境相适宜的秩序感。

(1)教师一方面要多关注明明的举动,同时对于明明不正确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明确地告诉他错在哪里,就应怎样做。教师此时不适合说一些反话或是隐语,因为年幼的孩子有时并不清楚教师话中暗含的意思,所以对孩子要说大白话,尤其是对明明来说,他对新环境的熟悉程度还不够,对新班级一些具体要求还没有清楚的意识,并且相比他以前所在的班级环境,此刻班级的要求要严,这样对他来说适应就更需要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教师还能够在同伴中给明明树立一个学习的榜样,鼓励他向班上的好孩子学习,实际上是把抽象的要求具体化。

(2)对于明明时常因为好奇心而违反了纪律。一方面不妨告诉他,上课的时候要认真听,不能够做其他的事情;另一方面答应明明,等老师上完课之后,能够和其他的小朋友一齐玩这个玩具,但是前提是他务必要认真听讲。在那里笔者想提及的是,玩具是给孩子玩的,只是作为纯粹的装饰品就失去它对儿童的好处了。

(3)教师要有耐心,明明的特点使得他适应新环境需要一个过程,教师对明明违规要不厌其烦,反复提醒,不能因为急躁而时常出言不慎。

(4)对于孤立的教育方式已经产生的消极后果,即明明在同伴中的不良形象,一方面教师要有勇气寻找适宜的机会,当着全班孩子的面承认自己的错误,能够向孩子解释是自己太生气才会这么说,这样说是不对的,我们不就应不理睬明明,就应想办法帮忙他才对。这种做法一方面能够减少明明在同伴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同时,让孩子学会去关心别人。

(5)教师要善于将群众力量用到用心的方面,能够鼓励孩子们帮忙明明取得进步,让大家一齐监督明明,在明明取得进步时为他鼓掌加油,在他犯错误时指出错误之处,并帮忙他改正。让明明体会到群众的温暖、同伴的友爱,逐渐被新群众所同化。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五

心简直要被萌化了!可口可乐把世界各地婴儿的哼哈声,剪辑成了欢乐颂,真牛。

但这是一个公益广告,画面里这些小宝贝的举动和声音,都是那么纯真无邪,可爱万分。可是每天全球有650个婴儿携带者hiv病毒出生。可口可乐相信,在你的帮助下,这个数字能够减少到0。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六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七

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八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

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

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

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

但不愿继续改革,靠着特权吃市场的“原地不动派”,已隐然成为一股力量。

同时,随着社会自由的增加,民间迅速觉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涨。

特殊利益背后的特权现状,与普遍的平权诉求,发生激烈碰撞。

在更现实的宏观层面,权利缺乏导致的消费不足,也使中国经济难以持续运转。

中国已不可能不继续改变。

习xx和胡xx都曾清醒宣示:“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回归具体领域,需要明晰土地产权,给农民“更大的财产权利”,以建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需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成现代市场经济。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

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1.城乡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 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

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

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

(二)问题分析

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必须让集体土地入市。

早在十几年前,广东、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体土地入市法规,全国不少地方也在试点。

但由于各种严格的限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为资本流动,很难带来财产性收入。

而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用地流转权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坚冰,让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也能够真正受益,需要进一步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千呼万唤,而且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设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场“推山填海”的找地运动,亟盼农地解困;二是农地闲置惊人,下乡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这既是资源浪费,也不符合城镇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对城镇和工业用地的垄断带来了这一问题;四是政府以往的征地方式引发的社会矛盾凸现且成本逐年高涨,在以往的大规模征地进程中,农民却是权益受损最严重的一方,补偿标准按农业用地价值来核算的,与土地最后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所以矛盾重重。

有学者统计,2012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中有60%用于征地拆迁相关费用。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农地和农民长期被差别对待,城乡存在巨大权利鸿沟。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市场要建立健全,就必须依靠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必须实现城乡用地“同地同价同权”。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也要赋予更多其他政治权利。

当然,此前农地入市试点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在未来试验改革中针对性地规避或完善。

正如习xx总书记所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

目前我国群体性上访事件中60%与土地有关,问题不可谓不大。

农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体实践。

(三)方案对策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城乡土地领有同等的产权权利、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不需要走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的程序、过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

农民持股的村集体,甚至持有单块土地的农户及农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样,成为土地供应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的上市,显然不宜走政府拍卖的老路, 必须以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目标,并与政府土地拍卖形成分庭抗礼的竞争态势,地价才有望不受操控。

农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对抑制房价起效,显然更需竞争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关系的重建。

而且这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转过程中要始终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把农地都变成建设用地。

此外,《决定》中对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关于承包地经营权,明确要在坚持保护耕地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即允许的是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第三类是农村宅基地,明确可“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但要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

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2.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

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须明确产权主体及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如科斯定理所说: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

确权不是形式,而是一种关系的终结,也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需求在倒逼产权权利的界定。

截至xx年6月,全国林地确权27.02亿亩,已完成99.05%;颁发林权证1亿本,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96.37%。

全国农地确权,应像林地确权一样,尽量在物理上确权到每家每户;一些农地如果在物理上确权到户难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确权到村集体,但在股权上仍要确权到户。

这样,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农地的村集体就是股份公司,村集体持有的农地就是法人财产,农户或农民就是股东。

这两种确权方式,均可确保农户或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权利,在此基础上,村庄治权与产权分离也就手到擒来了。

3.治权产权分离:

目前农村最大的问题是治权产权不分:一方面村支书或村主任以村集体的名义,把持了本应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治权,做了几十年的村支书与村主任并不鲜见,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落到少数人手里的治权,又延伸到根本没有确权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上,这些内部人等于变相把持了本应属于农户与农民的农地等资产,可以通过利益输送等隐蔽方式甚至明目张胆的方式化公为私。

这是农村不稳定的根源所在。

(四)评估决策

1.农村产权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转包耕地、出让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是给农民发了三个大红包。

第一个红包是耕地转包。

农民将承包地转包出去,平均转包的费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这些地你自己不种让别人种一年拿到七八千块钱。两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挣6万块,加上转包费,一年收入7万,就进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给别人种,人家搞规模化经营,效率高,又可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产品。你不转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个大红包。”

第二个红包是出让宅基地。

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价值一下子可以实现几十万亿,就装进农民口袋里了,城乡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缩小了,中国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区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了。

“现在中国土地最大的潜力是宅基地,城乡建设用地一共22万平方公里,包括县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占5万,宅基地却占17万,农村一个人的建设用地是城市的3.5倍。宅基地这么大的红利,这么大的资源不去发挥作用?三中全会把这个金库打开了, 谁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转让谁就可以拿到这个红包。”

第三个红包,便是《决定》提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可同地同权同价。

过去农村建设用地是先征地变成国有,再搞一级开发,再进行招拍挂,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了,无论是集体收入也行,分给老百姓也好,又是一个大红包。

2.对于此次农村产权改革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农民获得土地产权后,就会受骗廉价卖掉土地而生活无依。

这些自诩的聪明人,是把农民当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类。

我们要相信农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换农民的土地无疑是天方夜谭,农民不是短视的,他们会更注重长期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讲,虽说“农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成功的象征,看成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红线。

这个方案正在突破这一禁忌。

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一个不存在的问题。

既然农民以前没有实质性地拥有土地,失去便无从谈起。

对此前的所谓集体进行“所有权”登记确认,权属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决定“失去”或者是“继续拥有”。

如果国家承认农民有一块跟国有土地“平等的权利”的土地,并且可以交易,当然比随时可能被拆房赶人要强得多。

这就类似于十几年前的“买断”政策,如果不给农民土地“确权”,农民连“买断”的

机会都没有,从前理论上的拥有便成为现在事实上的没有。

还有些人担心热钱会涌向农村市场。

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后,应该注意热钱向土地市场的大量涌入。

最近几年,国际金融资本过剩,导致国际上亿公顷土地被金融资本侵占,形成新的“圈地运动”。

而近几年,中国也存在增发货币,金融过剩的现象。

一旦农村建设用地开闸,这个政策将对那些“有钱人”成为利好,便于他们将热钱流入农村建设用地市场。

以后,农村建设用地将成为新的投资领域,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土地产权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土地要实施流转,还面临着土地政策法规瓶颈。

1986年颁布,1998年第一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对此,中国 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允许出让或转让使用权。

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最大瓶颈是法律红线,而所面临的法律瓶颈不仅止于 《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甚至《宪法》都得随之进行修正。

“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强调,《决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要打破传统的利益固化格局并非易事。

一是这种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断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链条断裂。

二是农民的权益保障呼声较弱。

要想实现“同市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语

古老的土地,连接过去伸向未来,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我们走过乡土,走过城镇,走过大都会,

又将目光聚焦在了黄土地、黑土地、红土地上;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曾经悲伤,这片土地曾经辉煌;

我们走在中国的大地上,

这片土地沐浴阳光,这片土地充满希望。

六、参考文献

1.何三畏,《土地:60年后的又一个巅峰时刻》,《南方人物周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陈斌,《产权治权分离 稳定繁荣之基》,《南方周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财政的难点》,,《经济观察报》,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时间窗口,完成现代国家转型》,《南方周末》。

5.《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6.高远至,《农地入市大势所趋》,《半月谈》。

7.王珂,《统一城乡用地市场,赋权是关键》,中国的网。

8.《中财办:农地流转不能一哄而上》,《新京报》,xx年11月21日。

9.《决定起草组成员:三中全会送了农民三个大红包》,凤凰财经台,xx年11月26日。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19篇)篇十九

根据“上半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得知:

1)近八成手机用户把智能手机作为下一部手机的购买对象。

2)android操作系统以42.4%的关注度成为20上半年中国用户最关注的智能操作系统。

3)智能手机市场上超七成的用户关注的手机价位处于1000元—3000元。

小米手机在这个时候发布,当然是十分应景的,在智能手机最受欢迎的时候推出,不论是硬件配置、操作系统还是销售价格,都是令人无可挑剔。

2.小米手机与其他智能手机参数对比分析。

小米手机与其他手机参数对比。

从图片我们知道,小米手机的硬件配置处于绝对的中上等,而cpu更是超人一等,但它的售价却只有元,对比其他的手机,最便宜的lg也要2575元(水货,没有售后服务)。从性价比上来说,小米手机可以说是no.1。

1.信息发布。

从6月底小米公司内部和供应商爆料开始,到8月16号其关键信息正式公开,小米手机的神秘面纱被一点点掀开,引发了大量猜测,并迅速引爆成为网络的热门话题。小米手机的创始人——雷军凭借其自身的名声号召力,自称自己是乔布斯的超级粉丝,于是一场酷似苹果的小米手机发布会于8月16日在中国北京召开。如此发布国产手机的企业,小米是第一个!不可否认,小米手机这招高调宣传发布会取得了众媒体与手机发烧友的关注,而网络也不例外,网络上到处都充斥了小米手机的身影,在各大it产品网站上随处可见小米手机的新闻,拆机测评,比较等等。

2.病毒式营销(口碑营销)。

也许你不关注it产品,可是你仍然知道了小米手机,因为你的手机控朋友们都在讨论小米手机,出于好奇心,你也开始在网上去了解小米手机,了解到小米手机的种种优越性,于是你也不由自主的当起了“病毒传播者”,小米手机通过制造各种各样的“绯闻”:小米手机的创意是“偷师”来的,小米手机的发布是模仿苹果的,许多名人要把苹果手机扔进垃圾桶改用小米手机……通过人们之间各种途径的交流中,小米手机实现了品牌的输入与推广。

3.事件营销。

在8月16日进行的小米手机发布会上,小米手机的神秘面纱被全部解开,超强的配置,极低的价格,极高的性价比,小米手机凭借这些特点赚足了媒体的眼球,而雷军也以乔布斯的风格召开的“向乔布斯致敬”的发布会而被媒体所八卦。根据下图我们可以发现,就在这次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小米手机在网络上的关注从几千上升到了20多万。

小米手机关注度变化。

4.微博营销。

小米手机在正式发布前,其团队充分发挥了社交媒体——微博的影响力。比如,在小米手机发布前,通过手机话题的小应用和微博用户互动,挖掘出小米手机包装盒“踩不坏”的卖点;产品发布后,又掀起微博送小米手机活动,以及分享图文并茂的小米手机评测等。在小米手机之前,雷军每天发微博的数量控制在两三条,但在小米手机发布前后,他不仅利用自己微博高密度宣传小米手机,还频繁参与新浪微访谈,出席腾讯微论坛、极客公园等活动。雷军的朋友们,包括过去雷军投资过的公司高管,如凡客ceo陈年,多玩网ceo李学凌,优视科技ceo俞永福,拉卡拉ceo孙陶然、乐淘网ceo毕胜等,纷纷出面在微博里为小米手机造势,作为it界的名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着众多的粉丝,因此,微博的营销功能被小米团队运用到了极致。

小米手机没有做任何的广告,但是凭借网络媒体,小米团体主要靠病毒式营销成功地实现了品牌的推广,让很多人认识了小米手机以及小米公司这个大家庭。同时的,也创造了国产手机的一个记录,仅仅两天的时间,准确地讲是34个小时,小米手机的预定量就超过了30万,人气爆棚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这其中,网络营销手段可谓是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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