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GZ才子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

作为接收方,我们在收到条据书信后应当仔细核对其准确性,确保没有任何漏洞。在条据书信中,我们应当清楚、明确地表达交易的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一些条据书信的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运用书信来处理各种事务。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一

第一,该行为侵害了国家或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同时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从主观、客观上都符合诈骗罪。

第二,该行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理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们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是要求按照第二种认定方式处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种处理方式。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根据第一种意见,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种认定方式,法院只是对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力度与行为人处心积虑、周密策划、主观恶意明显的罪行不对等。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幅度是在一万元以下,对于那些虚假诉讼的标的额动辄上百万的诈骗行为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长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认为情节严重按照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最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如果按照诈骗罪来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二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我们要深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来。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我在反对虚假诉讼问题上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我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破坏了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虚假诉讼也给被诉方带来了无辜的伤害,不仅让其在清白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虚假诉讼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败坏,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去。

其次,我认识到虚假诉讼的根源是一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当代社会是一个极富竞争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非常强烈。一些人为了谋求不义之财,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利己主义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一些利益,却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在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能够懂得自律和自律,并且抵制不诚信行为。

再次,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督力度。虚假诉讼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法律的知识匮乏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必须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法律部门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应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才能够逐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努力。虚假诉讼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除了法律部门的打击行动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广大市民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念,宣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从而增加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面对虚假诉讼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怀揣警惕的心态,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明辨是非。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个人和社会的层面上,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从而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认真反思,我们必将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反对虚假诉讼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三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法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四

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9月20日结婚,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五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法院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法院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20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法院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年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走访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2011年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起诉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起诉。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六

宏达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张某等11人与被告王某均系该企业股东。王某于至20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

在20至20期间,王某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机关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1000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50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00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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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八

诉讼是维护正义和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虚假诉讼这一社会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法治的根基,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有幸参与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从中深刻感受到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对司法信誉的损害,也加深了我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和遵循。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虚假诉讼的体会和反思。

首先,虚假诉讼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我参与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原告故意提起诉讼,诬称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声誉和正常生活。虽然这样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最终被驳回,但被告已经遭受了非物质损失无法弥补的痛苦。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不顾他人的利益,背离了诉讼的真正目的和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虚假诉讼破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的公正性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虚假诉讼的存在让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当一些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丧失,进而使法治理念受到侵蚀。因此,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势在必行。

再次,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律师群体的形象。作为律师,我们有职业道德的要求,需要秉持公正、诚信、奉法等原则。而虚假诉讼的存在让公众对律师持有质疑态度,对整个律师群体形成了不良印象。在诉讼过程中,我身为被告律师,不仅要维护被告的权益,更要维护自己作为律师的声誉。我通过准备充分的案件材料、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和法庭礼仪来恰当地反驳原告的指控,以证明虚假诉讼的存在。同时,我和同事们也积极参与律师自律组织的活动,推动律师行业诚信评价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维护律师集体形象的正面形象。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现象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诉讼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其次,律师行业要加强自律,建立健全诚信评价制度,以严格控制入行门槛,筛选出更多真正合格的律师。同时,律师也应加强与其他职业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建立诚信委员会,共同监督职业人行为,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此外,公众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知识,避免个人利益诉求导致的虚假诉讼行为。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现象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社会问题,直接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该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作为执业律师,反思这起虚假诉讼案件让我更加深入理解了法律职业的道德标准和职责,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砥砺前行的决心,为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打击虚假诉讼,建立更加公正、诚信的法治社会。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九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防止虚假诉讼的工作。在参与和关注相关案件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一些防止虚假诉讼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要加强法律意识并明确法律底线。虚假诉讼的背后往往有着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人出于私利而故意编造事实,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求不义之财。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首先要明白,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不能任由虚假诉讼的泛滥而束手无策。因此,我们必须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明确法律的底线和原则,对于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坚决予以抵制。

其次,要健全法律机制,提高诉讼门槛。虚假诉讼之所以屡禁不绝,一方面是因为某些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也跟法律条文的精确程度和处罚力度不无关系。因此,要加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提高诉讼门槛,让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私利的人感到无法得逞。

第三,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司法机关必须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只有让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牟利的人付出巨大的代价,才能有效地震慑住其它人的勇气。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健全的防范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要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虚假诉讼是一个大型的黑色产业链,离不开一些中介机构的参与。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严防其捏造证据和串通法官从中获利。另外,社会对虚假诉讼的舆论监督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曝光,才能使虚假诉讼受到更大的压力和限制,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

最后,要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素质。虚假诉讼的发生事实证明,与个人素质低下、道德观念淡漠和法治意识薄弱有很大关系。因此,我们要积极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让每个人都知道并遵守法律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的氛围,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总之,防止虚假诉讼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加强法律意识,健全法律机制,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公民素质,才能有效地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让我们每个人都做到自觉守法,不越法而行,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诚信的社会环境。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十

诉讼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虚假诉讼问题依然屡禁不止。为了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防止虚假诉讼成为社会的毒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所行动并总结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防止虚假诉讼的一些心得体会,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

首先,真实性的重要性。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权衡各种证据的真实性是判断案件的关键。虚假证词、伪造证据等行为都会误导法官的判断,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们在起诉或被起诉时,应当本着真实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不要故意夸大事实或掩盖真相。只有当事人恪守真实性原则,才能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合理解释的需要。有时虚假诉讼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误解而产生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积极沟通,力求达成合理解释。尤其是在争议点不明晰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只有在各方合理解释并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减少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再次,诚信意识的培养。虚假诉讼往往与缺乏诚信意识有关。当事人应该重视诚信,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在起诉前应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理性地评估自己的胜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同样,当被起诉时,也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真相。只有诚信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法官和公众的尊重,使整个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透明。

此外,严格的法律监管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保障。法律应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法官和公检法机关也应加强监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对于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监管,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社会及个人责任的担当。防止虚假诉讼不仅是法院和执法机关的事情,更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将道德和法律准则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通过媒体宣传、公民举报等方式揭露虚假诉讼行为,震慑潜在的虚假诉讼者。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才能构建一个清朗的司法环境。

综上所述,防止虚假诉讼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真实性、合理解释、诚信意识和法律监管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保障,社会及个人责任的担当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让我们共同守护法治精神,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十一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随之而来虚假诉讼现象却变得尤为凸出,但即便“东窗事发”,虚假诉讼行为人也多被处以罚款、拘留解决,极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及措施已经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理由。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社会、媒体越来越关注虚假诉讼。然而,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导致类似的虚假诉讼行为却有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冯某欠了几笔债务,当地法院受理了18起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债务总额达70万元。案件审结后,冯某的房屋被法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拟依法分配给各债权人。然而,这时冯某想到了通过虚假诉讼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他与潘某协商虚构借条,让潘某也告自己,意图从执行款中分得一部分后返还自己。此事在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法院发现。法院以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对潘某、冯某作出了处罚。

案例二,漏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到期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声称“如再不归还,将起诉”。为了逃避债务,漏某与陈某串通虚构了漏某向陈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并伪造了两张借条。然后,陈某将漏某起诉至法院。拿到了法院的“合法”判决后,待王某提起诉讼时,因漏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使执行终结,王某的债权被侵害。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伪造一张借据,将在本县投资的丁、戊告上法院,意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一审、二审丁、戊均被判败诉。该地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真相,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案例几乎都出自同样目的,使用同样手段,然而却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何会有如此多的虚假诉讼,会有如此不同的处理结果呢?本文拟对虚假诉讼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缺乏法律规制力度。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滥用诉权进行虚假、恶意诉讼,损害对方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40条有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不允许案外的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受害的第三人对虚假诉讼造成的侵权能否提起赔偿之诉以及相应的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虚假诉讼的成本很低,提起虚假诉讼的风险远不及其所能带来的非法利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虚假诉讼频频发生。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局限。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中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法院一般不予否定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违法除外。这就导致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法性审查之间存在矛盾,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

(三)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要求法官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虚假诉讼行为人能最终从诉讼中获得非法利益需要依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它必须通过诉讼手段赢得裁判。若想虚假诉讼得逞,必须顺利通过法官这一“关”。因而,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少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官素质越高就越能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反之亦然。

我国实践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制裁的相关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少有媒体介入曝光,很多行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上有相关处罚规定,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二)有些司法机关认为虚假诉讼欺骗了法院,导致了他人财产受损,主张认定为诈骗罪;。

(三)有人认为虚假诉讼必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满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按侵权行为来处理。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那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错误的判决必定有损司法部门形象,被害人当然不会认可,其他社会上知情人自然会联想法律黑暗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地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由于它使诉讼相对人被无端地卷入民事诉讼中,相对人为该子虚乌有的诉讼浪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有些诉讼还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无论最终相对人是否胜诉,其损失是必不可免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还可能因提出虚假诉讼后而获得较大的非法利益,而这“无本万利”的活动就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提起虚假诉讼,从而导致更多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受害人利益损失。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首先具备了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虚假诉讼行为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伪造证据或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是行为人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而已。虚假诉讼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当事人之所以伪造证据或隐瞒事实,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而获得有利的判决,它不是要破坏司法活动,破坏司法活动只是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而已,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产。在民诉中,如果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没有侵害到他人财产权,只能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目的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时,当事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虚假诉讼行为既妨害了司法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复杂客体的犯罪。在复杂客体的犯罪中,应该将该犯罪规定在哪类罪名下,是看该犯罪罪名的设置主要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又如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其财产权,人身权明显是优先于财产权的,因为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但刑法却把该犯罪放在财产罪中规范,这是因为该犯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侵犯财产权。而虚假诉讼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在财产罪中加以处罚以保护公私财产权。

热门控告虚假诉讼书(汇总12篇)篇十二

在司法领域中,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而虚假诉讼的存在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院,负责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在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的过程中,我深深认识到虚假诉讼带来的恶劣后果,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的出现严重侵害了正当诉讼权利。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滥用诉讼。虚假诉讼往往出于个人目的或不道德的动机,占用了法庭和法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拖延了正常诉讼的进行。对诚信诉讼的缺乏都使法律活动丧失了信仰力,当诉讼权利被恶意利用时,无辜的诉讼当事人将受到不公正待遇,真正有需要的人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解决。

其次,虚假诉讼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在职责使命中负责监控司法程序,保障公正。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了破解虚假诉讼,检察院不得不分散人力物力,同时耗费宝贵的审判资源,由此严重滞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而这些资源本可以更好地用于解决其他争议,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再次,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加给涉案方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虚假诉讼案件长时间的拖延和诉讼费用的增加,使得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除了经济损失之外,虚假诉讼还会对个人声誉和社会地位产生消极影响。诉讼无疑会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但虚假诉讼令当事人在经济、精神上倍感压力,维权成本之高不容忽视。这不仅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最后,建立完善的虚假诉讼惩戒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行政和刑事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有一定的处罚条款,但却面临执行难等问题。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必须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虚假诉讼惩戒机制来维护正常的诉讼制度。可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提高虚假诉讼的法律成本,对虚假诉讼者进行有力的惩戒,同时保护好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诉讼监督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和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对司法体系和公正的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虚假诉讼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正当诉讼的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同时,建立完善的虚假诉讼惩戒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打击和惩戒,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的司法体系,让诉讼成为真正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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