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

时间:2023-10-22 作者:雨中梧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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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一

宏达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张某等11人与被告王某均系该企业股东。王某于至20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

在20至20期间,王某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机关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1000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50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00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二

近年来,虚假诉讼事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曾在接触实践中遇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反思了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得出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危害严重。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主体故意虚构或夸大诉讼事实,干扰司法审判正常进行的一种行为。虚假诉讼会给被告方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害,有时甚至会导致其生活的重大改变。对于受害者而言,如果无法及时辨认和应对虚假诉讼,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虚假诉讼也会对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为社会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律公信力。

其次,虚假诉讼问题是制度瑕疵的产物。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既与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有关,也与法律实施中的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在当下司法体系中,虽然法庭有严格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但仍有不少漏洞被人利用。虚假证据的制造和伪造往往屡禁不止,且制造难度越来越低。与此同时,一些诉讼参与者例如律师、法官等在案件审理中出现失职、疏忽等现象,使得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因此,虚假诉讼的解决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加强以及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提升。

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治意识是解决虚假诉讼问题的根本途径。虚假诉讼是一种利益追求的行为,而法治意识是制约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如果每个人都能够树立一个守法诚信的思想,不以谎言欺骗他人,不以诉讼追求不义之财,那么虚假诉讼问题自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需要从教育入手,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同时,应当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树立诚信和守法的风尚,让人们明白虚假诉讼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第四,法律职业人员应承担起责任。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和法官在每个案件中都应当秉持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我们需要坚守法律边界,不为诉讼当事人制造虚假证据,不帮助虚假诉讼行为的进行。此外,法官作为审判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对虚假诉讼持零容忍的态度。只有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根治虚假诉讼问题。

最后,构建完善的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为了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防范机制。这包括建立起信息共享和巡回法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开展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行动。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能力,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另外,加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审核和资质认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问题的存在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解决虚假诉讼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普及。只有通过这些举措的共同推进,才能够最终消除虚假诉讼的危害,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法治社会。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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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四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虚假诉讼问题日益突出。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我们要深化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认识,积极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来。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我在反对虚假诉讼问题上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我认识到虚假诉讼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伤害是深远的。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破坏了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虚假诉讼也给被诉方带来了无辜的伤害,不仅让其在清白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虚假诉讼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败坏,我们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反对虚假诉讼的行动中去。

其次,我认识到虚假诉讼的根源是一些人的不诚信行为。当代社会是一个极富竞争性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非常强烈。一些人为了谋求不义之财,不惜制造虚假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利己主义行为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一些利益,却无法长久地持续下去。因此,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在面对金钱利益的时候能够懂得自律和自律,并且抵制不诚信行为。

再次,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监督力度。虚假诉讼能够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法律的知识匮乏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必须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广大青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法律部门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应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和监督,才能够逐步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我认识到反对虚假诉讼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努力。虚假诉讼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除了法律部门的打击行动之外,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问题的关注度,引导广大市民形成正确的诉讼观念,宣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从而增加虚假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面对虚假诉讼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怀揣警惕的心态,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明辨是非。只有这样,才能够从个人和社会的层面上,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从而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认真反思,我们必将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反对虚假诉讼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六

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9月20日结婚,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人物,其诉讼实践应以严谨和诚信为核心价值。然而,律师虚假诉讼的现象却时有发生。本文将就律师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进行分析和总结,旨在呼吁律师行业加强自律,坚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以保障正义的实现。

第二段:认识误区与后果。

虚假诉讼是指律师以不实事实为依据、隐瞒证据或故意歪曲法律适用等方式虚构诉讼事实,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发生可能危及法治社会正常运行、损害公正与公信力,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重大伤害。一旦律师虚假诉讼行为被揭露,其律师资格将受到撤销,丧失声誉与信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作为律师应该始终坚守诚信和职业道德。律师行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职业,其核心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律师虚假诉讼违反了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不仅背离律师的职业本质,更破坏了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律师应该时刻保持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拒绝参与任何虚假诉讼。

第四段:心得体会2:加强法律教育与培训。

其次,律师虚假诉讼的现象与律师教育和培训也有一定关系。法律教育和培训应该注重律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培养,加强律师对虚假诉讼的认知和理解。只有通过优质的法学教育和培训,律师才能真正把握法律精神,规范职业行为,增强法治意识。同时,相关的法律机构和律师协会也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段:结语与呼吁。

总之,虚假诉讼是对社会正义和法治的严重威胁。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应该时刻保持诚信和专业,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培养和巩固,推动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我们呼吁律师行业自律,加强法律教育与培训,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社会。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的理想与价值。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八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维护正义、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职责。然而,鲜有人提及的是,有一部分律师却在法庭上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以追求私利甚至违背正义。我们有必要强调和反思这种现象的危害,并提醒律师界同仁应该正面拒绝虚假诉讼的追求。下文将以律师虚假诉讼为主题,探讨其中的危害以及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给法治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虚假诉讼的存在直接冲击了法律信仰的基石,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法庭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核心,它依靠真实的证据和法律原则来判断案件的真伪。但一旦律师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法庭可能会误判,导致对案件的不公正审判,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存在也会导致人们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对司法制度持悲观态度,最终伤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次,作为一名律师,我深知虚假诉讼的危害,并坚决反对这种行为。我在实践中一直抱着诚信和公正的原则,秉持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根本,也是真实诉讼的基础。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始终坚守职业操守,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而非扭曲事实,故意误导法庭。

同时,作为一名律师,我相信诚实和公正的诉讼方法是最高效的,虚假诉讼只会给自己和客户带来短暂的利益,却会给个人未来的律师生涯带来长期的负面影响。律师的诉讼技巧和专业知识是客户所依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虚假来夸大或歪曲事实。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清晰的论述和专业的法律支持来为客户服务,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判断。

另外,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律师,我强调自我监督和职业操守的重要性。律师是法庭上的代理人,我们有义务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在诉讼过程中,我会遵守诚信原则,不隐瞒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真相,不故意误导法庭,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我也会自觉接受同行和法官的监督,不断改进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最后,我们应该鼓励律师界同仁反对虚假诉讼,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实现。律师界是一个集体,律师们应该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诚信和公正的法律环境。我们应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以真实的诉讼和出色的专业能力赢得更多客户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

总结起来,虚假诉讼给法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伤害了正义和公平的实现。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应该坚守职业道德,厚植诚信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正当的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自觉接受自我监督和职业操守的约束,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真实、公正、有信仰的法治社会。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九

诉讼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虚假诉讼问题依然屡禁不止。为了建立起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防止虚假诉讼成为社会的毒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所行动并总结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防止虚假诉讼的一些心得体会,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

首先,真实性的重要性。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权衡各种证据的真实性是判断案件的关键。虚假证词、伪造证据等行为都会误导法官的判断,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们在起诉或被起诉时,应当本着真实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不要故意夸大事实或掩盖真相。只有当事人恪守真实性原则,才能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合理解释的需要。有时虚假诉讼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误解而产生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积极沟通,力求达成合理解释。尤其是在争议点不明晰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只有在各方合理解释并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减少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

再次,诚信意识的培养。虚假诉讼往往与缺乏诚信意识有关。当事人应该重视诚信,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在起诉前应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理性地评估自己的胜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同样,当被起诉时,也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真相。只有诚信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法官和公众的尊重,使整个司法体系更加公正透明。

此外,严格的法律监管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保障。法律应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法官和公检法机关也应加强监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提高虚假诉讼的成本。对于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监管,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最后,社会及个人责任的担当。防止虚假诉讼不仅是法院和执法机关的事情,更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将道德和法律准则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虚假诉讼问题的发生,通过媒体宣传、公民举报等方式揭露虚假诉讼行为,震慑潜在的虚假诉讼者。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才能构建一个清朗的司法环境。

综上所述,防止虚假诉讼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真实性、合理解释、诚信意识和法律监管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保障,社会及个人责任的担当更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让我们共同守护法治精神,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而不懈奋斗。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十

立案登记制度导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现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终于有了新的发展,几乎可以确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将会取消——这得益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

2019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2019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

作文。

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十一

在司法领域中,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而虚假诉讼的存在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施。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院,负责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在深入了解虚假诉讼的过程中,我深深认识到虚假诉讼带来的恶劣后果,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虚假诉讼的出现严重侵害了正当诉讼权利。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滥用诉讼。虚假诉讼往往出于个人目的或不道德的动机,占用了法庭和法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拖延了正常诉讼的进行。对诚信诉讼的缺乏都使法律活动丧失了信仰力,当诉讼权利被恶意利用时,无辜的诉讼当事人将受到不公正待遇,真正有需要的人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解决。

其次,虚假诉讼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在职责使命中负责监控司法程序,保障公正。然而,虚假诉讼的存在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了破解虚假诉讼,检察院不得不分散人力物力,同时耗费宝贵的审判资源,由此严重滞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而这些资源本可以更好地用于解决其他争议,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再次,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加给涉案方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虚假诉讼案件长时间的拖延和诉讼费用的增加,使得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除了经济损失之外,虚假诉讼还会对个人声誉和社会地位产生消极影响。诉讼无疑会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但虚假诉讼令当事人在经济、精神上倍感压力,维权成本之高不容忽视。这不仅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最后,建立完善的虚假诉讼惩戒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行政和刑事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有一定的处罚条款,但却面临执行难等问题。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必须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虚假诉讼惩戒机制来维护正常的诉讼制度。可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提高虚假诉讼的法律成本,对虚假诉讼者进行有力的惩戒,同时保护好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诉讼监督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和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促进公正和法治的实施。

综上所述,虚假诉讼对司法体系和公正的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虚假诉讼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正当诉讼的认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同时,建立完善的虚假诉讼惩戒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打击和惩戒,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公正的司法体系,让诉讼成为真正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工具。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十二

近年来,虚假诉讼问题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我们有必要积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打击虚假诉讼。在此,我将分享一些个人对于防止虚假诉讼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虚假诉讼的存在是因为部分人对于法律的认知不足,导致其试图以虚假事实或伪造证据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让每个人在行为举止中更加注重法律规范。这不仅需要学校和教育机构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普及法律知识,让每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其次,建立健全的虚假诉讼监管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虚假诉讼之所以屡禁不绝,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监管机制不完善,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现和处罚不够及时和严厉。因此,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加强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此外,对于故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应当依法进行惩处,以震慑他人。

再次,加强诉讼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诉讼。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可以提高对于诉讼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分析能力,使得虚假诉讼行为更加容易被发现和识别。通过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和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将相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整合和比对,快速发现虚假诉讼的痕迹。同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也可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也是防止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社会舆论具有极强的引导作用,批评和曝光虚假诉讼行为可以有效地打击虚假诉讼。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媒体对于虚假诉讼的曝光报道,并呼吁大家共同关注和参与,形成对于虚假诉讼的普遍谴责。此外,公众也可以利用各种社会监督力量,如网络论坛、举报热线等方式,积极参与到打击虚假诉讼的行动中,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

总之,防止虚假诉讼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加强法律教育,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识别,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才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推动社会公正、维护法治和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3年控告虚假诉讼书(案例13篇)篇十三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借条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这根本不是一个真实的纠纷?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那么问题来了,案子该怎么处理?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看看法官的答案。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在破案。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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