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

时间:2023-11-16 作者:梦幻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

规章制度应当及时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大家可以通过对下面的规章制度样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适合自己组织的最佳实践。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一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加强行政监察,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经常了解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反映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当好党委的助手;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二)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禁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的做法。

(三)坚持党纪、政纪、法纪分开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执行纪律时,要深入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纪,慎重处理,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1、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对已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应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还须向上级汇报和向群众通报。

2、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妥善处理。对来信来访人的意见不要轻易肯定或否定;遇到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意见不同时,应从客观事实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便统一认识和避免出现偏听偏信、道听途说、先入为主,掺杂个人情绪的问题。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重调查研究,重事实证据,克服带个人框框、主观意断等偏向,确实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后,再作结论。

4、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守秘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纪监工作会议是纪委工作和监察工作合并召开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纪监事项的主要形式,纪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纪监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纪监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参加人员:学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员、各支部兼职纪监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会前须将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位时由副书记主持。

(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到会,才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申述原因。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天提出。凡应参加而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应主动到纪监室了解会议精神。

(六)会议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必须得到与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后,再重新讨论决定。

(七)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应以纪委文件形式,按发文程序,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公布。

(八)每次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一)学校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换届同时进行。

(二)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配备专(兼)职纪监干部若干名;学校各支部设行政监察员,由支部纪检委员兼任。

(三)下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和行政监察员的调整,须报学校纪委审批。

(四)学校纪监工作应自觉服从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双重领导,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各项决定。

(五)纪委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纪委的集体决定。但在纪委作出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纪委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在纪委会上提请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违反纪委决定的行为,或经纪委书记同意暂缓行动。

3、遇到案发的重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时,纪委成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主持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六)纪监工作应提倡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反对自由主义倾向:

1、纪监人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团结协作。

2、对组织的工作有意见,要在会上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在群众中议论纪监工作内部的问题。

3、会议上讨论的内容,在没有发文公布或公开传达之前,与会人员均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播,更不允许歪曲会议决定的意见和传播不同意见。

(一)自我培训。通过平时自我学习书本和报刊杂志有关专业知识及文件材料,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向先进学习,接受榜样力量的影响等等,达到自我提高之目的。

(二)参加上级培训。根据需要和上级安排,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安排专兼职纪监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

(三)学校组织培训。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监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一)纪监干部原则上坚持每月半天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

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三)根据每年纪监理论研讨课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研、撰写纪监工作论文,确保每年上交纪监论文不少于一篇,学校各党支部向学校纪委上交纪监论文一篇以上。

(四)根据需要,有目的地组织纪监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取经,尤其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比较好的单位考察学习。

(一)凡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需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纪委书记同意并审核签发,未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纪委文件发出。

(二)需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严格按发文程序、格式和保密规定办理,纪监室负责做好发文记录。

(三)对职工的检举、控告及来信来访,纪监室必须做好登记,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纪委,对上级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处理结果要报告上级纪委。

(四)纪委下发的文件,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由专职纪监员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纪委报告。

(五)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二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督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委、监督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魏优湘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魏优湘副主任:吴沣。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一)纪委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案件。

3、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党员、教职工遵纪守法、清廉从教的教育工作。

4、负责纪检、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制定和落实工作。 。

5、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

6、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县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业务领导的校内监督机构。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当好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员,做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宣传工作。

3、对学校“五权十公”(即决策权、管理权、审批权、人事权、开支权;公共经费、公务用车、公共用房、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权决策、公开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4、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记录、整理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认真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委、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

知情权:了解学校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列席行政会,必要时可列席校务会、党委扩大会。

监督权:对单位事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质询权:对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质询。

建议权:根据群众意见和了解到的情况向班子领导提出事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义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支持班子工作、带头遵纪守法。

魏优湘:负责纪委的全盘工作,负责监督委的全盘工作。安排布置廉政监督、反腐防腐工作,处理纪律检查、廉政监督、校务监督等事务。

吴沣:负责行政、涉生意见的收集、反馈,会议月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月例会内容的公示,协助主任处理廉政监督的有关事务。

徐娅:负责2016级意见的收集、反馈;资料整理;材料撰写。

沈铁辉:负责2017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尹国胜:负责2018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2、召开监督月例会(每月25-30日)。围绕监督事项,听取各部门的报告,并通过例会的形式,向单位领导班子反映到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听取上月例会监督事务的整改报告。

3、调查核实(每月1-5日)。对于收集到或了解到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账目等形式进行核实。形成监督报告,党委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落实(每月6-25日)。对全程监督监督事项的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支持、配合班子工作为目标,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原则。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在执纪监督时,要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三

20xx年我校的纪检监察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执纪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规范和监督为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一系列有特色、有影响,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与监督管理活动,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xx工作的新成效,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1、我校要定期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有力地督促和落实。要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学习宣传以及加强纪检过程监督等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明确工作主体、职责、环节、程序、目标和效果,切实保障纪检监察工作成效。

2、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做好结合工作,推进我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通过结合与渗透,在学校日常工作中加强纪检监督工作,在教育和预防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思想觉悟。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加强风险防控。

我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各项重点工作和经济活动的监督。

1、全面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学校重大决策一般都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实行校务公开。开设监督举报电话,校务公开公示栏,不断完善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开展好权力运行“阳光工程”,收费、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一律向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2、关于大宗物品采购:一是成立学校大宗财物采购工作和监督专门机构。人员构成要确保权力权威性、部门全面性、业务专业性、人员公正性;二是明确大宗物品采购职责和监督职责:制定或完善相关职责,确保全过程全员参与、无缝隙监督到位,杜绝各种问题发生。三是规范大宗物品采购和监督程序:制定相关程序,明确采购程序和流程,做到每一流程、都有责任机构和责任人,都要有相应的监督。尤其是在采购过程各环节中,采购工作小组要主动、及时邀请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参加,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要做到先靠上去,零距离监督。四是抓好大宗采购物品的采购和监督各环节工作落实。五是凡落实、监督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3、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要收的政策性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按财政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纠正财务管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管理意见。针对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项目,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更加明确的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和管理意见。

4、加强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一是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增加监督人员数量:为加强纪检监察力量,我校决定从党员干部、群众和民主党派教师及学生家长中选派有关人员,组成学校纪检监察专门机构,负责对学校正常运转过程中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进行监督。二是明确监督机构职责:制定监督机构职责,明确监督权利与义务。三是明确监督程序:为确保做到无缝隙监督,对人、财、物的进入和使用等各环节,依程序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认真做好学生及家长日常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强化对重大投诉的直查快办,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汇报投诉处置情况,积极做好整改督促工作。

6、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制度建设并坚持刚性运行。以反对“四风”工作为契机,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流程设计制定为切入口中,梳理分析各项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廉政风险,编制风险目录,完善防控措施。

三、建章立制,规范程序,抓好作风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做好作风效能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这三个环节。

1、继续坚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2、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基建维修、物质采购、招生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

3、认真开展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解,并根据校领导班子分工的调整及时调整领导机构。

4、认真开展“党员岗位廉政教育活动”践诺情况的有关考评工作,每个党员要对自己的践诺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在全体党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5、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以“坚持群众路线,争做清廉表率”为主题,重点组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廉洁党课、法律顾问专题辅导报告会、党员干部廉洁从教专题民主生活会及廉政法规知识测试活动。

四、深化执纪问责,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1、严查违反政令行为。继续纠正“四风”,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xx区教育系统十条禁令”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及损害学校发展环境的行为。

2、严查违规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规范教辅材料征订行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深入治理在职教师乱补课,严禁在职教师集体拉班补课行为,跟踪查处,严肃问责。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四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调查报告;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五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是如何制定的大家知道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欢迎阅读!

一、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受理信访举报,部署劳动保障系统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查处本系统违纪违规案件。

三、负责组织局纪检监察室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对本系统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及劳动保障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四、负责组织安排局纪检监察室对本系统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和形势变化,落实。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堵塞漏洞,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级责任,定期组织责任考核,实施责任追究。

六、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室报告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劳动保障部门党风行风建设经验。

七、检查督促纪检监察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规章及政策的教育,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八、完成上级和局党组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一、涉案材料的受理程序。

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填写材料受理登记表以备查考,对原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2、受理材料的审阅。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具体无法查证或过去已有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留存备查;对需查清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立案前的初步核实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对需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人员应办理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核实人员。初步核实人员的多少,应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但最低不少于2人。

3、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步核实依据(有关领导的批示);需要核实的内容;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初步核实方案应报纪检组长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的实施。一是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初步核实意见。二是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三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三、立案程序。

1、审查立案材料。

2、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5、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四、案件调查程序。

1、调查前的准备。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和相关法规依据;拟定整个案件的调查方案及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提纲等内容。

2、实施。主要包括选择适当时机宣布立案决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结束后,一要审核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要鉴别证据。看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三要认定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四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五要撰写。

调查报告。

;六要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七要整理装订案卷。

五、移送审理。

1、严格把握移送审理的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的案件;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审查移送审理的有关材料。一是审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二是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三是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

3、依法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承办案件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在移交时,交接双方在表上签名,填写移交时间。至此,案件检查程序已全部完成。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委监察室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协助党委、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贴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维护纪律,秉公执纪,勤政廉政,不徇私情。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同教职员工联系,结合实际制定。

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六

牢记派驻使命,坚守责任担当。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以来,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把派驻机构建设成“不走的巡视组”,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细做实日常监督,为驻在单位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推进了清廉法院建设工作。

一、层次传导压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在单位进行反馈和提醒,并配合驻在单位党组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二、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开展巡察整改工作。

该纪检监察组针对xx中院司法巡查组、市委巡察组向巩义法院分别反馈的巡查整改意见,督促各牵头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巡查反馈意见得到全面落实。

三、开展廉政教育,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该纪检监察组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制定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电子屏幕、标语条幅、宣传车等方式,营造廉政氛围;积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传达省、市纪委通报的违法违纪案例30余次,组织全市各单位20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留置案件庭审,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职务犯罪的危害,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开展“争当廉内助、弘廉洁家风”系列活动,引导干警家属积极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来,共同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

四、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督力度。针对群众信访举报较多、长期未结案件数量较多、案款发放不及时、消极执行、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下大力气整治少数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顽疾,净化法官“朋友圈、生活圈、交往圈”,严查法院干警充当诉讼掮客、法官亲属从事诉讼中介搞“暗代理”等行为,全面推动全市法院廉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展“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日常检查、审务督察等形式,切实解决驻在单位干警队伍中不愿担当、落实不力、为官不为、为政不廉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案件查办,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该纪检监察组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件、网站、邮箱等违法违纪线索收集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同时加强与驻在单位信访、审监、审管办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及时在信访案件,发回、改判、再审案件以及案件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切实让法纪成为规范法官行为的高压线,维护司法公正的防护堤。今年以来,该组已受理信访举报32件,经初核结案13件,截至目前已对40余名被反映人进行谈话,对1起违反廉政纪律案进行立案调查。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纪监督能力。

效、争一流”培训班和其他业务培训学习活动。想当好医生,必须先了解病人身体状况,该组组员分别到驻在单位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进行学习,熟悉了解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执纪监督能力,真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七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八

打铁还需自身硬。近年来,许昌市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开展自身建设“456工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智勇提出弘扬“四种风气”、加强“五真要求”、争当“六会标兵”,强化“五种意识”,当好“五种人”,对纪检监察干部既考验、锻炼、培养,又言传、身教、严管。

日前,许昌市纪委监察局结合工作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订出台了《许昌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试行)》(以下简称《守则》),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从“我”做起,严防“灯下黑”。

《守则》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共有六项内容。

一是忠诚于党。纪律审查讲政治,监督执纪为大局;。

二是服务人民。响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

六是自身干净。用“五决不”净化心态,慎初、慎微、慎独,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许昌市纪委监察局从忠诚于党、服务人民、敢于斗争、勇于担当、严守纪律、自身干净等六个方面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提出了新的规范和明确要求,体现了“忠诚、干净、担当”的深刻内涵,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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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充分发挥调研指导决策、破解难题和推动工作作用,根据***、省、市有关精神要求,结合铜仁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调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重点,通过调研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成果,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纪检监察调研围绕党委和纪委的决策部署、纪检监察中心任务、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党纪法规执行和制度机制运行情况、工作经验总结推广、纪检监察改革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选题。

第五条纪检监察调研既可围绕纪检监察工作中心开展,提出全局性思路和前瞻性建议;又可围绕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开展,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还可围绕工作成效开展,总结提炼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做法。

第六条纪检监察调研坚持实地调研与案头调研、综合调研与专题调研、蹲点调研与跟踪调研相结合,坚持深入基层,到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到情况复杂、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到自然条件差、工作基础薄弱的地方,对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既了解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又注意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既采取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运用大数据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等多种方式采集调研资料,又坚持定性与定量、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分析研究,提高调研成果决策参考价值。

第七条市纪委监委机关班子成员领衔课题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市副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干部调研报告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八条领衔课题和调研报告及时交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由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汇总结集,供全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参考借鉴,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

第九条领衔课题和调研报告,课题组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可按程序审批后,作为调研成果或署名文章向媒体投稿推介。

第十条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调研工作统筹协调和服务,负责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调研协调、督促、收集及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调研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调研工作纪律和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

第1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109大精神和____新时期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实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x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干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4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实行相干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点的领导体制。

第3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催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也能够直接审查1般党员干部背犯党纪的案件。

(4)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行监察。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罚的申述。

(6)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7)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平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4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1)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3重1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4)派驻机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6)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7)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背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能够立案后予以通报。

(8)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9)派驻机构有权采取党内法规规定的实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5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以下会议:

(1)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2)驻在部门研究讨论“3重1大”等事项的会议。

(3)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4)驻在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5)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1般应提早1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不是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不是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不是有益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6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产生以下情况之1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1)产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背纪背法行动或上级明令制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2)收到反应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背纪背法的检举、控告的。

(3)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示和唆使的。

(4)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剂、内设机构负责人调剂,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剂的。

(5)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背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6)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7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以下文件材料:

(1)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2)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3)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4)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5)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6)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

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8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1)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背纪和职务背法问题线索。

(2)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3)其他应当报告的和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9条派驻机构请销假依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10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101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背纪背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罚;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对因监管不力致使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因实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致使驻在部门产生严重背纪背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1案双查”,既追究背纪背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103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104条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一

“服务人民。响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是《许昌市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守则(试行)》的第二条,突出了群众利益无小事、为民务求实效的要求。

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就是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党的纪检监察事业必须根植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为群众谋福祉。

要紧盯享乐、奢靡,紧盯年节假期,毫不松劲地抓、锲而不舍地抓,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密切关注“四风”新动向、新表现,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及时推出纠治举措。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畅通监督渠道,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查处和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流转、强农惠农补贴、低保医保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等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关于融合式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与所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督促所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进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所监督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督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监督单位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监督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监督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监督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与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监督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监督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监督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组(党工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监督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其按要求定期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巡察、实地查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监督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线索处置。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线索处置。

(一)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受理,派驻纪检组一般不直接受理(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派驻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区纪委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初步核实。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核查问题线索。

(一)按照领导批示,初步核查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查情况应报分管本组的区纪委常委审阅后呈报副书记、书记进行逐级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装卷,并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三)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立案审查。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驻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三)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五)区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发函请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区纪委(监察局)委托所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接到所监督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派驻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厉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组,保障派驻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驻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四)保障派驻纪检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为派驻纪检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理一体化优势,提高全县审理人员素质和监督执纪执法水平,着力锻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的案件审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包括审查调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在内的“案件质量共同体”。根据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案件审理人才库,是指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根据案件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程序,选录出具有较强案件审理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县纪委县监委建立案件审理人才库,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全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

3.熟悉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两年以上。

(二)专业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和案件审理专业知识的审理人才;

2.在侦查、审判、审计、财税、工商、金融、证券、国土资源、建设等领域有较高专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的选拔程序:

(二)审查。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提出推荐人选,呈报委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入库。

第六条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需要,抽调案件审理人才库人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理室因其他需要,需调用审理人才库成员,应先征求其所在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审理人才的培养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采取定期培训、跟班学习、跟案见习等形式,安排审理人才库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库效能,提升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八条县纪委县监委坚持边储备、边培养、边使用原则,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由案件审理室和干部室实施人才库人员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和业绩考核。

第九条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应定期了解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对入库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平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补充,使入库人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注销其案件审理人才库入库人员资格:

(一)因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案件审理活动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开阳县纪委开阳县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四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在这一年中我们纪检部内部的关系融洽,对于工作也能够团结协作,在理事长的带领以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结束了总会的各项工作。在此,我将纪检部的工作做个简单总结。

在4月份换届以来,首先是举办了动感地带杯排球赛,作为总会的一个部门,我们有责任协助总会将这次比赛办好。在排球赛中我部门与信网部共同负责边裁工作,让比赛顺利进行,并圆满结束。5月份照常抽查各社团例会,并协助学院作好2台晚会的布置工作。我部门主要的工作是对各社团的例会及其他活动的考勤,社团的财务的支出情况等。

9月份社团总会接学院安排校外接新任务及校内部分接新工作,我部门在新生接待工作中能积极配合上面的工作,协助完成了新生的接待。在各社团招新过程中,我部门对各社团招新的前期宣传工作以及正式的招新工作进行监督。在明秀校区的招新过程中,我部门也派人前往进行监督与考勤。随着社团招新工作的结束,纪检部正常对各个社团新老在团成员的例会进行了考勤,并按月进行各社团量化考核。我部门在正常开展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也帮助秘书处进行了迎评估回访工作的资料整理,协助了外联部校内外的外联工作,真正落实社团总会分工不分家的工作态度。

10月底,社团总会举办了社团文化艺术节,社团上下一条心,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虽然仍有不足,但是大家都非常努力,在闭幕式晚会过程中,全体总会干部都尽心尽责,我部门也做了各社团的签到及各部门新助理的考勤,在对_届社团总会各部门新助理的选拔面试中,我部门干部皆能按时进行助理面试,选拔出了新的力量。在对本部门新助理的领带过程中,新助理的学习能力也比较强,能较快的上手本部门的工作,能在工作中作到尽心尽责,礼貌考勤。这些工作在本年度我们都能认真负责的完成。但在其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总结了一些经验。

在本学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了如下问题:

1、我们在工作中不能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造成量化考核的结果不能及时公布。

2、在开展检查工作时,有社团反映我部门的态度不好,而使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3、检查社团财务报表时不够认真仔细,无法发现帐目的混乱和财务的不公开现象。

4、有些社团不配合我们纪检部的工作,大概也有是见是新助理去检查的因素,本部门将与部分社团干部进行沟通,如沟通无效,我部门只有按本部门工作章程强行实施。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也总结了些经验:

1、在排球赛时我们边裁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既保障了比赛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得到了社团成员的好评。

2、检查是我们认真负责,确保各社团的会员都能按时参加例会,提高例会质量。

3、我们检查财务报表后,及时指出一些社团存在的问题,让他们能及时改正,有利于社团的管理。

本年度的工作结束了,这并不代表我们的工作完全结束。我们要查缺补漏改正缺点,发扬优点。努力作好纪检工作,同时协助其他部门的工作,把总会搞成一个更加团结的集体。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五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

调查报告。

和证明材料。

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

9、审理报告。

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1、结案报告。

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

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

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

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

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

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

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

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

介绍信。

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

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主办、协办案件。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

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

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

(三)核实了解的案件。

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调查证明材料。

3、核实情况报告。

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审批案件。

(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审理报告。

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

6、上级的批复。

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

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

(二)备案案件。

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

(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

(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

(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

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附件二。

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

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

(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

(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

一、案件检查(调查)类。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

(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

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

(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长期。

(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短期。

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

(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

长期。

(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

长期。

(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二、案件审理类。

三、信访类。

1、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

2、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办法(汇总16篇)篇十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条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

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

(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

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

(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

(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

第十三条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

第十四条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

第十五条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

第十七条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

第十九条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监督要求。

第二十条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二十一条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

第二十二条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四条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

xx省实施《中国******问责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责任划分: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特别是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级请示报告,存在瞒报、迟报、谎报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六)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严重的。

第十二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所列问责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

(一)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向组织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损失,但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申请容错。

第十七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涉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据具体问责方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

(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二)群众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经核实应予以问责的;

(三)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四)媒体曝光、披露应予以问责的;

(五)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中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发现应予以问责的。

第二十一条问责应当在充分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组成调查组,根据掌握的线索,了解核实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并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相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对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建议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应认真听取被调查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在作出问责决定前,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应当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问责应当以《问责决定书》的形式下达。《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党组织、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期限和渠道等。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书》,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问责的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7日印发)。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党组)。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对新提拔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委(党组)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主体责任。

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领导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根据区委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狠抓落实。

(二)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提出的二十字好干部标准,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教育监督责任。创新廉政教育形式,丰富廉政教育内容,加强廉政教育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着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

(四)正风肃纪责任。聚焦“四风”,持之以恒抓好***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坚决防止作风问题反弹。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下大气力整治教育医疗、征地拆迁、食药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不断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

(五)执纪保障责任。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镇(办)、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六)示范表率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对本镇(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亲力亲为,带头抓好落实;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

第三章机制保障。

第八条健全领导协调机制。

(一)整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机构。合并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

(二)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完善区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推行联席会议例会、协同办案、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责任追究、信息反馈等制度。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完成牵头任务。

第九条健全工作研判机制。

(一)实行区级领导包抓联系点制度。区委常委每季度至少深入一次包抓联系点,指导检查包抓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倾听民声,到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和后进单位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强化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问题。

(二)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区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进行一次综合研判,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区委常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三)实行社会各界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畅通信息渠道,从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中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特邀监察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健全责任传导机制。

(一)建立责任制工作台账制度。每年年初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级党委(党组),落实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台账,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经常性检查。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镇(办)、部门党委(党组)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追究等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健全检查考核机制。

(一)严格责任考核。年终由区委常委带队,对全区各镇(办)、部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名常委至少确定2个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对象,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干部群众座谈。

(二)严格考核程序。被考核单位提前撰写好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单位班子成员准备好述职述廉报告。各考核组要认真听取党委(党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班子成员进行民意测评和问卷调查,如实了解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委。

(三)注重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科学评价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优树模、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区。

第十二条健全党风廉政常态化机制。

(一)建立廉政建设常抓机制。健全完善明查暗访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办公用房政策和公务接待办法,对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二)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和会议经费预决算公开、财务大检查制度。严格实行费用定额控制,至少每两年对镇(办)、部门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严查违纪违规问题。

(三)完善纪检监察举报体系建设。通过举报网站、电话、邮箱、信件、民情直通车、网格化指挥中心、远程视频监控以及镇村信访举报联络员等举报载体,多渠道受理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问题的举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信息。

(四)完善廉政便民服务制度。依托“社会管理网格化服务中心”,推行区级职能部门“一把手”面对面、零距离接受群众询问制度,不断加强对区、镇(办)村三级便民服务大厅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区镇村三级便民服务工作机制。

(五)推行公示承诺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领导干部,通过干部会、公示栏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教育宣传。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在深化镇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基础上,条件许可的区直机关单位推行机关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杜绝公务接待中的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一)严格执行“两谈两述一报告”制度。区委书记、区纪委书记每年至少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区委领导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年要向区委、区纪委进行一次全面的述职述廉;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严格执行任前考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在任前必须通过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三)严格执行区委全委会票决干部制度。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四)严格执行党务、政务、村务、事务“四公开”制度。推动区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四条健全执纪保障机制。

(一)认真落实“两为主”“两报告”制度。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镇(办)、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各派驻纪检机构负责人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出台具体意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不具体分管派驻部门业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出部门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督促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派驻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组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四)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机制。

(一)全面推行诺廉评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年初做出公开承诺,年终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和民意调查,对问题突出和群众满意度低于60%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二)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制度。区级领导干部、镇(办)、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五个一”制度落实情况详细登记、如实填写,年终统一上报,接受综合研判,并将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切实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班子成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各种违纪问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肃问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或其他职能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xx市xx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各级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xx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纪委及全区各镇(办)纪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全区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结合本镇(办)或部门实际,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监督的内容:

(一)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省市区委的相关要求。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

(四)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轻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不构成违法违纪的问题,一般应实施“信访监督双公开”。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增强制度刚性,提高制度执行。

第五条监督的重点:

(一)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党委(党组)在落实组织领导、选人用人、教育监督、正风肃纪、执纪保障、示范表率等六个方面责任的监督。

(二)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监督各部门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重点查处公款请客送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楼堂馆所违规问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三)区委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对区委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改革措施不落实的,实施责任追究。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婚丧喜庆,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反映的进行重点核查。

(五)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案件。

第六条监督的方式。

(一)立项监督。及时跟进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项监督;对选人用人、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开展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二)线索审查。广泛收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审查,分类处置。

(三)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约谈函询情况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四)明查暗访。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发票倒查、电子取证等方式,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实行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第八条推行述职述廉制度。每年选定几名镇(办)纪委书记或部门监察室主任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并通过邀请党风政风监督员列席、走访监督管理对象和座谈干部群众等形式,实施综合评议和全面考核。

第九条完善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较多时,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对镇(办)或部门党政“一把手”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同时,听取其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

(二)对上级纪委交办的监督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的;

(四)对本镇(办)或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干扰、阻碍案件查办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七)不落实“一案双报告”、“一案双查”要求的;

(八)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九)其他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的。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既要追究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又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问责有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xx市xx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推行监督。

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扎实推进“两个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构建监督有力、制约有效、问责有威的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

报告主体: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

报告内容: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报告对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情况。重点报告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责任、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权力使用、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以及个人遵守廉政准则等方面的监督情况。

报告时间和形式: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每半年、年终各报告一次,时间为规定时限翌月10日前。报告前,同级党委班子及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同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审核。经党委(党组、工委)负责人审签后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特别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一事一报告。

相关事项说明:各级纪委,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所属国有企业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报告的内容负责并签字背书。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纪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评议、抽查检查,评议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制度。

自我剖析的对象和范围:有轻微违纪问题,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者诫勉谈话的;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分管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科级及以下干部在党员组织生活会上自我剖析。

自我剖析的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年度专题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要向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说明自己受到处理的违纪事实,处理结论,讲清楚受到处理的原因,自己对组织处理的认错态度,从中应该汲取的教训和警示,自己的整改措施等。

相关事项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时,要将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的自我剖析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受到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将个人的整改措施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函询制度。

约谈函询主体:主体责任由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监督责任由上一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约谈函询对象:各级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同志。

约谈函询内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情况、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和评议、案件查办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约谈下级党委、政府、纪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有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指出其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所在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约谈函询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半年和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督导其反思和整改。

相关事项说明: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函询工作台账,谈话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由党委和纪委备案。对需由约谈对象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整改的问题,由纪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四、纪委书记与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谈话对象及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书记、副书记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谈话方式,对新任职以及转任转岗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提出具体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

谈话内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以及在廉洁从政方面应该注意的其它问题。

相关事项说明:被谈话对象在谈话后,应根据谈话情况作出书面廉政承诺并在廉政谈话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廉政承诺书同时交纪委备案。

五、重大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制度。

通报曝光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案件、作风建设方面的典型案件和其它领导批示需要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

通报曝光方式:采用党内文件形式通报典型案件,剖析典型案例,提出纪律要求;通过纪检监察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手机短信平台通报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涉案单位、个人及处理情况;在xx电视台和xx日报分别开设“曝光台”专栏,结合作风建设专项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即时通报。

其他事项说明: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监控网络舆情等渠道受理举报。典型案件曝光后,发案单位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整改。对整改不重视、走过场、不到位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关于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按照省市纪委安排部署,现就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包抓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点面结合、齐抓共管、突出特色”的原则,由市纪委相关部室包抓监督执纪问责10项制度和联系包抓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在保证全面推行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包抓的特色制度,通过包抓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我市反腐倡廉制度全面落实,着力构建具有xx特色的“两个责任”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任务与分工。

根据工作职责,包抓工作实行部室、区县和市级部门负责制。“十项制度”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4名领导牵头负责,4个部室负责包抓,4个区县和10个市级部门抓好分配的特色制度落实。各部室、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监督检查、巩固深化”的方法和步骤,点面结合,全面推进10项制度的巩固落实、深化提升、完善创新和拓展延伸,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富有成效。“十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的内容予以重点考核。

三、职责与要求。

调查研究。把6月作为调研月,各包抓领导和包抓部室、区县和单位要集中时间,扑下身子,深入到包抓单位、基层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掌握各项制度推进情况,发现工作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7月份市纪委常委会将专题听取各组调研情况汇报。

制定措施。根据调研情况,各包抓领导和包抓部室、区县和市级单位要认真分析反腐倡廉各项制度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要求,抓住关键问题不松手,确保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宣传教育。要把制度宣传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年内组织开展1次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的氛围。

监督检查。各部室、区县和市级单位分别在7月、9月、11月,有重点的对所包抓的制度和联系点的各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专项检查。7月份重点检查推进情况,9月份重点检查整改情况,11月份重点检查创新情况。检查要采取点与面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方法,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促进制度规范运行。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确定。市纪委将于检查当月末书面听取各组检查情况汇报。

总结提升。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和推广制度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协助包抓点解决制度推进中的实际问题,确定和建立制度建设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点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促进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台阶、出成效、创特色。

探索创新。要始终把创新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结合包抓制度和联系点的工作实际,不局限于已推行的10项制度,积极探索,挖掘亮点,推陈出新,下功夫、创特色、打品牌,力争使我市制度创新取得新突破。

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民主权利,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区委党务公开的内容,应按照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确定。原则上,凡属要求公开的事项,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区委党务公开的形式,应坚持多样、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等形式进行。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形势报告会等渠道公开。

三、公开时限。

区委党务公开的时限,应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三种。

长期公开。主要是对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一般应在其规定程序完成后一周内进行公开。

定期公开。主要是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一季度更新一次。

即时公开。主要是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即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提出。承担有党务公开任务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内容或方案,报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进行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区委书记同意。

公开。具体承办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在规定范围进行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涉及党员和干部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反馈。实施党务公开期间,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制度。

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度。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对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承担有党务公开工作任务的区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负责。

实行党务公开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对未纳入公开内容范畴,但党员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请求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人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即时批转给相关党组织。党组织在收到申请批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说明理由。

实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确定,由相关单位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区委分管领导把关,并经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恰当;收集的意见建议、受理的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相关的党务公开资料是否健全等。

实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协调做好有关重大新闻发布、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新闻应急方案制定以及新闻发布效果评估等工作。

实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召开通报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每年至少1次向离退休老同志和党外人士通报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工作及重大活动等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通报、政府网站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实行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制度。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和干部群众对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对有署名的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本人。可适时采取会议或文件通报的形式,对经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的有关事项公开情况予以通报。

实行党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凡是党务公开有关公文、会议资料、信息简报以及反映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等均应归档保存。归档资料由区委党务公开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对归档资料及时进行分类、立卷和妥善保管。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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