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书香墨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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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市场的逐步放开,电力建设投资持续增长,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网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在此建设浪潮下,越来越多的外部施工单位进入电力系统承揽工程,大量工程施工队伍以承接外包、分包方式入网(进入电网)作业。此举本有利于电网内部施工单位间的良性竞争,但是,由于外部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导致工程分包管理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据统计分析,近几年,在电网建设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中,80%以上涉及劳务工和分包队伍。因此,有必要对分包队伍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查找工程分包管理薄弱环节,探究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事故风险。

当前,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1)对分包单位或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不严格。一些单位受制于预算不足、工期紧张等现实压力,忽视对分包单位资质能力的动态审查,导致违规转包、层层分包、挂靠资质等现象普遍存在。存在很多招投标时申报的单位和中标后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根本不是同一家,有的甚至是无施工资质的包工队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这些都给工程施工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2)分包队伍在安全上投入偏少。一些分包单位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规定设立安监人员,一些单位不肯花钱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老化、损坏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超期“带病”使用的情况,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容易受到伤害。(3)分包队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技术素质较差。由于电网建设作业环境普遍艰苦,劳动强度大,尤其是线路工程,作业环境更是复杂、危险。一些工程分包队伍,在招收劳务工时,片面强调身体素质,将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等“硬件”要求作为第一条件,而对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等“软件”要求反而不高。加之一些单位没有对这类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作业人员不知者无畏,不懂危险、不懂避险,特别是一些施工负责人或者说是包工头,不但不带头遵章守纪,反而带头蛮干、盲目冒险作业,导致伤亡事故屡有发生。(4)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虽多,但执行不到位,许多规定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在安全管理上对分包单位关心较少,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粗放,甚至连基本的安全要求、安全措施都得不到落实;习惯性违章无人制止,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能提前消除,事故风险仍如利剑高悬。总体来说,分包队伍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发包单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控不到位,分包工程安全风险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电网基建安全的潜在隐患,只有持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才能保障分包工程的安全。

2.1严把分包入口关。

工程分包方式不合理,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分包管理粗放,分包队伍人员素质、管理能力、监督管控等方面严重不足,分包单位超能力承接工程现象突出,这些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加强源头治理,就必须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严格分包准入管理。(1)要认真进行分包商资质审查。分包商资质审查的重点在于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同类工程业绩。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所承接工程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2)要开展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综合评估分包商承接工程能力、安全施工能力。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是在公司分包商资信评价的基础上,从资质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人员管理、机具管理等方面对分包商承揽工程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收集工程分包商的有关信息,评估其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防止超能力承接工程。(3)要建立分包商清退机制。分包商清退机制是对违法、违规进行分包作业或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以及违法、违规的个人及时予以清退的制度和措施。分包商清退机制是通过建立“黑名单”记录,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凡是安全管理不达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严禁在各类工程项目中使用;同时加强对分包商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动态掌握分包商施工管理能力、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清退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和个人。坚决清退“资质合格、实际能力不合格”的队伍。

一些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粗放,关键岗位人员对自身专业领域的事故风险辨识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控失责,安全管理效能低下,“人员到岗”与“责任到位”严重背离,现场风险因素“失察”、违章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事故防范“失责”。(1)要不折不扣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实践和事故已经反复证明,确保电力生产人身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严格执行《安规》,不能打半点折扣。对分包工程来说,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促使分包队伍人员从内到外都能认同安全规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知行合一,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严格执行《安规》,只有这样,安全工作才能得以保证。(2)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检修、预试、施工等工作计划安排,必须量力而行,保证在作业力量、管理能力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要从工作组织和管理制度上,坚决防止出现赶工期、拼设备、长期加班加点、疲劳作业现象。要按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预控、标准化作业要求,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方法清楚、安全保障措施清楚,严禁走过场。(3)要严抓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让反习惯性违章成为硬约束,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将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2.3充分发挥关键人员作用。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现场工作负责人或者班组长作为关键核心人员,是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工作基础的基础,工作负责人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全局的安全。具体到分包队伍来说,负责人通常也是领头人,其与作业人员有可能既是工友又是同乡的关系,往往在分包队伍中有很高威信。如果领头人能发挥正面积极作用,安全就会多一分保障;如果领头人起到负面消极作用,发生事故的机率会大大增加。国家电网公司通报的多起分包工程事故案例,就是由于负责人违章指挥,农民工兄弟冒险蛮干而发生的悲剧。因此要重点抓好关键人员特别是领头人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熟习安全规程,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提高责任心、原则性、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同时要以身作则,大胆管理,引导员工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并带头遵章守纪,带领作业人员都成为安全明白人,才能做到事事安全。

2.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惩戒力度。

安全教育培训能点石成金,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分包工程安全的治本之策。以人为本,绝不应是一句空话。对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注意层次性、针对性,要针对分包人员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各异的复杂情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要根据每个作业人员具体从事的工作来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内容不在于多,但要实用,重点灌输生命安全意识,使每个人都能真正掌握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真正做到达不到要求者不得上岗。同时要发挥经济处罚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并执行比如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一次罚款多少钱,将罚款用于奖励安全表现优秀的人员等既通俗易懂又能被普遍接受的政策、办法,引导和督促分包队伍人员遵章守纪。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逐渐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也日趋规范,但在工程分包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每一位电网建设工程从业者来说,对待安全工作必须常存敬畏之心、戒惧之心,要勇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对症施治、查漏补缺、持续改进,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童庆刚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二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若想快速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油库的管理工作,那么首要的就是安全管理,其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就需要不断创新与完善油库安全管理模式。鉴于此,主要探讨了油库安全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对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阶段,油库安全管理模式是将物质建设作为重要点,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其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这就需要对此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与创新。企业应积极地将油库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目标中,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1.1缺乏科学性的管理目标。

当前,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的目标,无法发挥出安全管理真正的作用,安全管理理念旧时化过度考虑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管理。由于目标不明确,会导致安全管理特别盲目性,管理的重点不到位。制定不出详细科学的方案,大大降低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贯彻落实到实处[1]。

管理和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意识关系着油库的安全。当前油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低、专业能力不高,专业素质都无法保证,他们虽然有安全管理经验,但是专业水准以及专业能力还是无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具备现代化技术理念,对技术的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高,这些都会制约着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无法实现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2]。

1.3油库现场管理不规范。

油库管理的工作需要重视的内容比较多,还有与油库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当前对油库在进行现场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比如在设施方面,不能够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保养不到位、设备的选型的不科学,防火防爆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出现安全隐患。在遇到正常工作得情况下,会突然停止工作,对油库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油库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有目标才能够更好的执行,然后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创新油库安全管理的模式的首要工作是能够建立出适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油库管理目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完善管理流程。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方法在油库安全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大大地减小人为操作出现的隐患。还应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油库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度,使油库安全管理创新的模式可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3]。

油库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明确个人的安全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使人员知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实践考核,确保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到位,才能够创建出优质的安全工作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4]。

2.3加强油库现场管理。

油库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现场管理不会出现问题,就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管理的目标。现场管理中需要加强监管制度的执行,对油库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需要严格规范现场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与科学化,同时对现场的每一项工作采取实时监控,如果不合格需要立即改正。还应随时排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油库的安全[5]。

现代石油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相关企业应重视油库现场安全管理,针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4]任全伟.浅谈油库安全管理模式创新[j].科技与企业,20xx,(17):31.

[5]葛林.精细化管理是油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c]。

文档为doc格式。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三

文章介绍当前信息化手段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常见应用,分析信息化手段的功能和对安全管理的优化,提出应用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作基础研究。

建筑业的信息化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实践已进行了多年,在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和建筑业政府信息化管理等不同层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很好效果。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同样获益良多。文章主要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对建筑业信息化应用作简单分析。

1、信息化手段的含义。

信息化的定义,长期以来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但核心的含义基本相通。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应用于各类生产环节的一系列过程。信息化监管手段,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来说,就是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引入一系列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为监管工作提供增值服务。从建设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信息化手段旨在通过对监督工作数字化,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工程参建各方;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工程施工信息,对管理目标进行更好的评估、预测和控制,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同时通过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科学性,推进安全监管的规范化与智能化。对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而言,信息化手段除了上述效用之外,大大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成为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2、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概况。

2.1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建设管理部门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建设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建设部就印发了《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建筑业信息化进行总体部署和指导。通过多年努力,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经过不断完善,已基本涵盖了建设全过程,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实现了一定区域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传递,大大提升了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初步实现了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以上海为例,基于建设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模块及其配套信息化产品,已在上海市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运行多年,工作人员已能够熟练的进行监督信息录入和业务查询、信息传输、监督处置等相关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安全监管模块的运用,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信息的快捷掌握和日常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力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标准化。近年,管理信息平台仍在扩展升级,基于手持终端设备的移动管理系统也已投入使用,进一步提升了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和系统数据的实时性。另外,针对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远程考核管理系统;针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污染的实时监控系统;针对施工现场日常管理的视频实时监控系统,都在施工现场广泛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持续的提高。

2.2企业管理信息平台。

同时,近年来施工企业自身的信息化管理,也是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已建立功能强大的企业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化管理涵盖生产、经营、风险评估、绩效评价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并实现了与工程项目部对接。有些企业甚至已基本实现了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都在企业开发的管理信息平台上实施,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公司平台;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平台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地实施现场管理;公司管理层足不出户可掌握各项目的实时情况,施工现场的图像、视频、文字等资料随时可以查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信息平台支撑下更趋于科学、合理、便捷和严谨。另外,近两年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大力推进,也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2.3项目信息化管理。

通常在建项目不独立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一般在建项目使用所在企业的管理平台,并通过企业平台与政府管理平台和其他平台交换数据。企业未建立自身管理平台的,则使用政府管理平台,但这样的在建项目信息化管理的深度较低。(如图一)近年来,施工现场不断有一些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涌现出来,比如手机微信、bim技术的运用、违章作业识别和提醒系统、以安全帽为载体的个人身份标识系统等,并在不断改进完善。

3、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是通过实时视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实况;及时掌握与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及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状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便于管理部门更好的规划和实施监督工作。

二是通过施工作业实名制登记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信息、技能信息、受教育信息、健康信息等情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是通过关键岗位人员远程考核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为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提供了第一手的依据。

四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施工机械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工程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修情况,以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加节、提升等情况。

五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重大危险源与其他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掌握与了解施工现场分包单位进退场作业情况,施工现场隐患排查等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运行的状况,对施工项目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六是监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以监理月报、专报等形式加快与管理部门的联系;以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考评等形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是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监测设备,实时掌握噪音扬尘等环境保护监测数据,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管控。

八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采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为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工作质量评价和其他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优化。

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信息系统带来很多好处:一是监督管理标准化。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的运用,实现监管重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等的标准化,使安全监督工作突出重点、抓住要害。

二是工程监督高效化。通过信息系统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为监督机构提供可靠有效的决策依据,有利于实现差异化监督,节约有限的监督资源并通过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特别是移动办公系统的使用,以手机等便携终端为载体将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监督记录、人员记分、措施单据、行政处罚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管理信息等,用文字、图形和声音、视频资料等形式实时存储录入或即时查询处理。实现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对任何事情(anything)处理的3a办公。让监督人员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随时随地交流处理各类信息,使监督工作更加轻松有效,监督管理更加协调高效。

三是业务流程规范化。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和网上操作业务,减少由于信息的不确定和模糊性等引起的错误,减少因流程不畅通而引起的工作滞后等问题。

四是监督任务合理化。通过信息平台,将工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集中在信息系统平台中呈现,有利于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稽查等各类监管活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利于各类计划的有序开展。

五是建设信息共享化。信息系统指导和帮助参建各方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避免因为信息沟通不畅而引起不必要的工程损失;同时,各级监管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和执法联动,从而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

六是信息数据实时化。保证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的同时,在建工程的各类实用数据,如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巡查记录等加快更新,便于多方查询应用。

七是平台功能集合化。系统平台提供工程信息录入查询功能和工程管理信息、进度上报、创优申报、资格审核等功能,使原先各类需要来回报送的工作流程大大简化,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八是应急处置及时化。对于发现的隐患险情,运用信息平台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可对辖区工地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同样的收效。而且,企业在得到管理工作优化的同时,得到可观的经济效益。

结语:

建筑业的信息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但是上述的种种优势实际上在具体实践中还不完善,信息化的效能还未充分发挥,信息应用的深度广度远未达到实际需求。未来,深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是必由之路,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应用虽任重但极光明。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四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化工行业有了显着的发展,化学品生产和应用也逐渐的广泛化。据统计,当前整个市场上的所有化学品在种类上都超过了七万,而且很多化学品非常危险,所以一旦管理不善,就会对人类产生很严重的危害。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有着重要意义,相关部门也必须做出有效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应用及运输的安全性,加强我国化工行业完善发展。

1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首先,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要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同时这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际上的法律法规也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管理,我们只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和运作方式,才能实现达到国际标准[1].

其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必须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这是行业内的需要。由于危险化学品大多对人以及其他生物具有毒害性,而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如果没有加强管理或者出现操作错误的现象,很有可能引起爆炸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只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才能减少这些危险事故。

2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常用方法及其运用。

2.1苏黎世风险评价法。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评价方法就是苏黎世风险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操作简单、适应性比较强,有非常仔细、明确的评价范围要求。评价范围的选择需要评价人和管理人员共同参与进来,充分的分析考虑评价的`相关信息和花费的时间,评价范围不宜太大,否则分析就不能正常的开展,因此评价范围必须是有限的。但是随着评价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评价的范围也会逐渐扩大。

苏黎世风险评价法使用时也有一些特殊要求,包括评价成员的经验、评价人员的能力等,要求小组成员应该在一些领域上具有专长。该风险评价法通常会借助备忘录来提醒评判不同环节的危险。之后就需要分五个层面进行评价:第一层主要是辨别危险源;第二层是分析可能出现的故障;第三层是对相关的环境因素进行关注;第四层是考察处于危险环境下的作业;第五层对评价系统的整体生命周期进行分析[2].

以上五层中,需要分析其中潜在的危险,并对危险发生概率进行计算。苏黎世风险评价法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灾难性危险、比较严重的危险、边缘性危险和可以忽略不计的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评价法可以将危险分为五个种类,分别是:频繁危险、中等危险、偶然危险、几乎不可能危险和不可能危险[3].该方法为了可以更精确的认知风险,可以通过坐标评价法为识别相对的安全风险。坐标系中,纵坐标代表发生频度,横坐标代表危险的严重性。通过分析危险发生的频度和严重性,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2.2事件树安全评价法。

事件树安全评价分析法是对一件事从原因到结果进行分析的方法,该方法建立在决策论的基础上[4].该方法由初始事件开始分析,交替的考虑结果的成败问题,把前后两种可能当作新的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结果。因此,该评价分析法也叫归纳逻辑图。运用该方法分析事件时主要包括以下流程:第一,对初始事件进行初步明确;第二,判定安全功能;第三,简化以及发展时间树;第四,分析事件树。这种评价方法的优势就是可以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这样有助于了解事件本身的发展过程,进而更清晰、准确的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

3.1科学、合理的调整危险化学品的产业布局。

企业要对行业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但是要建立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基础上,在化工行业搬迁改造方面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制定完善的关闭企业、停产、合并企业、拆迁等计划,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风险和给城市居民带来的风险。如果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建立在靠近公共场所、居民区或者交通干线附近的地方,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危化工行业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制定合理的搬迁计划,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新批准的危化品产业和储存项目,应该划定专门的区域,严格监管危化品从业单位、新增零散油漆类危化品经营单位以及新增农药经营单位。

3.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应急救援的重视。

监管重大危险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各个地区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监管进行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强化对产生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的安全评估,严格普查和分级,对企业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建立起重大危险源控制机制或者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以实时的监管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更好的服务与相关部门。加强对事故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视,借鉴社会救援的方式和经验,最大程度的将事故进行控制,降低可能出现的危害。

3.3建立并完善预警系统及监管系统。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关键,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预警和监管系统,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只有提高了安全事故的预警和监控力度,才能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充分的运用应急联动、安全生产专家等系统功能,有助于政府进行决策。建立在两大系统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格局,由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充分配合、群众广泛参与,以促进社会整体处理安全事故能力的提高。

4结语。

总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保证化工产品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对于公共安全、财产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应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环节上加强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仓库重点管理,并不断增强评价人员综合素质、加强相关法规及制度建设、严格控制评价报告质量,不断提升安全评价体系,促进我国化工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雷芳.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

[2]俞娉婷.危险化学品库的安全评价系统研究与设计[d].华中科技大学,.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五

:在目前新形势下,机械制造业已经成为了我国主要的基本产业之一,为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阐述了当前新形势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处理措施。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国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同时产品的更新速度也非常快。如何提高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相关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更新,使得机械制造的工序越来越复杂,如果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问题,那么很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对于当前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通过相应的措施,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长久发展。

1.1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生产特点。

1.1.1属于离散型工业。

对于机械制造行业来说,其工艺流程是通过若干个工序所构成的,而对于机械制造行业的产品来说,主要是通过原材料物理形状的改变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物件,以后再进行相应的组装,最后产品的结构能够通过“树”的概念来描述,属于离散型工业。

1.1.2生产设备复杂。

因为在机械制造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工序,并且任何一个工序均会涉及到多种设备。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很多,所以会导致安全标准不一致,完成安全工作难度较大。

1.1.3自动化水平较低。

因为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一般都是属于离散加工,涉及的机械设备很多都要人工进行操作,而自动化技术大部分应用在单元级,因此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特别依赖于工人的工作效率以及技术水平,相对来说自动化水平一般。

1.1.4肩负双重重任。

对于一个机械制造业来说,其安全生产,不仅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很大的责任,同时对于整个相关行业的发展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1.1.5员工安全意识不高。

针对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来说,机械制造业相关从业者一般学历都不是很高,尤其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讲,其从业者受教育程度更低,因此相对来说安全意识薄弱。

1.2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

1.2.1机械伤害。

在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中,主要对人员造成的伤害都属于机械伤害。在一些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数据中发现发生事故次数最多的伤害类型有四种:机械伤害、交通事故、起重伤害以及物体打击,这四类事故一共占到了总事故数量的80%左右,因此,这四类安全生产事故是以后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所需要防范的重点。

1.2.2内向性。

对于生产事故来说,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通常均和生产系统有关系,所以为企业内部系统因素,比如相关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设备改造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备检修过程中没有安全措施等,而对于那些外部系统因素(比如天气状况以及自然灾害等)来说,对中小型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所造成的影响很小。

1.2.3伤害事故。

一般情况下,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不是很多,可是后果都比较严重。通常中小型制造企业所发生的生产事故大部分都是一般事故,出现群死群伤的情况较少。可是即使伤亡人数一般不多,但一旦事故发生,后果通常比较严重,大部分都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重伤事故。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所提倡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基础就是拥有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基础。所谓的企业安全管理是指在企业管理活动里面的针对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指挥、组织活动等,从而使生产安全得到保障的管理方式。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会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企业拥有一定的凝聚力才可以完成。此外,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关的国家政策也逐步地以安全生产作为管理原则,利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使企业产品质量得到提升,从而加强企业在市场里面的核心竞争力。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就是双重责任。对于一些制造企业来讲,其不仅背负着制造责任,同时更背负着安全责任,机械制造企业本身就存在很多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并且还存在具有风险因素的危险源。所以对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来说,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其次就是生产设备复杂。在机械制造企业当中,用到的设备都比较复杂,进行维修以及养护的时候要有相应的技术进行支持,同时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多,因此相关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再者就是产品的多样性。机械制造企业的产品种类很多,造成这些产品的管理工作相对复杂,所以一定要针对这些产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讲,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而使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可是从当前国内机械制造企业来看,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就算是一些企业进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但是执行的力度不够。同时每一个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无法形成一个统一标准。

3.2企业缺乏长远眼光。

在当前新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机械制造企业为了能够使企业的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均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有所减少,使得安全隐患存在于整个生产过程中,最终造成事故的产生。特别是对于某些生产核心环节来说,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一旦出现事故就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大降低。

3.3企业安全生产观念薄弱。

对于大部分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其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相对较弱,这也正是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经常出现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对于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也不是特别重视,使得员工具有一定的侥幸心理,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3.4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

当前新形势下,为了能够使企业效益得到根本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扩大自身的生产规模,这也同时使得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员工,由于所招聘到的员工大多数都没有经历过专业培训,所以整体的安全意识不足,一旦直接进入到一线,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违章操作,为企业的生产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方面,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讲,要对当前国家政策有足够的了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出一个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把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的具体标准、员工的相关职责、具体的生产流程等进行明文的规定,建立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将风险行为消除。此外,还要创建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按照每一个岗位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各个层面中。

4.2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机械制造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要结合当前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新形势之下,机械制造企业要把安全当作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员工心中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既可以使员工对于安全的重视程度得到提升,还能够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从而使工作效益得到有效的提升。此外,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意识进行大力的宣传,让所有的员工均能够意识到自己所处工作环境的危险源,使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效的提升。

4.3大力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员工都是其基础组成部分,所以一个企业想要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一定要从员工的角度入手,使每一个员工的素质以及技能得到提升,这样员工才能够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同时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特别是那些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一定要使其综合素质、安全意识以及专业技能得到有效的提升。

4.4加强重视提高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质量。

对于机械制造企业来说,其产品的质量一方面和生产环节有着很大关联,一方面和设备以及原材料的质量有些很大的关联。所以,进行原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时,相关人员一定严格的把关,仔细地进行检验并核实,防止由于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并且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明白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安全生产,所以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因为只看重当前的利益,而忽视了以后的发展。

在当前新形势下,对于国内的中小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首先要从安全入手,制定出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当前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杨实禹,王海静.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维修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xx,18(10):98.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六

近年来,通信业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给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

目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缺少监理单位的参与,这种第三方的参与管理是建筑安全管理甚至是项目管理的进步,因为监理工程师懂得的知识相对比较全面,他们往往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和经济,还懂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聘请这种专业人士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往更高一层次讲,对国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通信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政府、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共同参与。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起的作用是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是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

通过三方积极你努力,实现无漏洞安全管理,可以大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1)任何通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是绝对安全的。

尤其是通讯工程行业,更是随时都伴随着风险。

而在通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的。

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安全施工理念贯彻不到位造成的。

这是很多管理者都没有足够重视的问题。

在通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以往的经验中对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同的项目情况,切实的按照规章流程来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工作的第一要素。

在通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管理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权责不明、管理方式传统单一、没有有效地安全管理手段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施工整体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计不足。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通讯工程施工中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进行总结和检讨,造成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通讯工程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

(一)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体现了企业的品牌层次和企业的精神财富。

在企业文化中应当包含良好的安全文化,这体现在员工思想层面的安全意识和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表现出来的外在效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灵魂,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

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重要的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建立上,体制的运行上要充分体现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充分激发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的思维模式,让所有员工建立自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热情,把企业安全管理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制度更加可行,安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书面化和条款化,带有约束和强制执行的意义。

首先,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信建设相关企业应当明确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例如,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源保障,包括安全防护的经费、安全培训经费等。

做好安全生产是需要产生成本的,但是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安全事故的消除本身就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另外,出现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责任感强的企业更能够给客户带来信任感,为企业增加更多潜在的效益。

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企业在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从业教育。

即对于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调换专业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的员工结合技术培训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可以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手册以及案例等。

(2)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在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改进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监督制约机制。

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内部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可以是项目参建单位联合进行的工程安全检查。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通过安全检查使反映出的安全问题更真实更客观,解决处理安全问题更有效,目的在于扎扎实实的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信工程项目也是如此。

总之,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大力宣扬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理念,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有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七

摘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加密,保证信息在通信网络传输、交换和储存中的真实、完整,并且保证对该信息整个传播过程具有可控性,这就是对通信安全的定义。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通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本文通过对通信工程安全问题进行论述,希望对加强通信安全保密系统的风险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当今是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中的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八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我区普及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研究。

无照经营成因及监管对策研究。

政府安全能力建设的东西部比较。

危险化工企业选址及安全优化布局研究。

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论城市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机制的构建。

公共安全视域中的公交反扒窃研究。

青州城市社区管理研究。

潍坊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公务员网络监督研究。

城市公共安全的系统动力学研究。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责任研究。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九

一、巡逻内容包括:

1、物业内部治安防范巡逻,确保物业正常经营秩序;

2、物业内外设备(施)和维修改造工程的巡查,保证设备(施)安全完好,防止人为破坏。

二、巡逻方式及路线:

安全生产员实行每天三班倒巡逻制。每班由两名安全生产员按物业规定的巡逻路线、时间,从地下室到天面采取螺旋式往返步行方式逐层巡逻,经过巡更器时,须刷ic卡确认巡到时间。

三、安全生产员在巡逻中:

1、观察往来行人及其所携带物品,发现行迹可疑人员时,须即时通知安全监控员跟踪录像,同时报巡逻队长处理:

1)如可疑人员在公共区域,携带有攻击性物品且有作案倾向时,巡逻队长须带安全生产员及时上前制止,当场收缴物品,并连人带物送交公安机关查处。

2)如可疑人员进入营业区域,须即时联系营业部门总监(行政经理)或值班负责人跟踪监视,同时双方保持联络。如发现可疑人员携带有攻击性物品且证实有作案倾向时,营业部门须即时通知安全生产部,后者按1)款处理。

2、发现外来推销人员、闲杂人员及精神病患者、乞丐等,须拦截其禁止进入物业范围。

3、发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中毒等事件发生时,立即报告巡逻队长,并按本制度第八章“事件处理”执行。

4、发现物业内、外设备(施)(含在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被损坏时:

2)属人为损坏并当场抓获时,安全生产员将肇事者送交安全生产部办公室,值班负责人视情况书面报总经办处理。如肇事者逃逸,安全生产员须即时追捕。

7、夜班安全生产员还须检查商铺内是否有人员留宿。如有,须劝其离开。对劝告不听的,须报告巡逻队长。巡逻队长通知大厦管理处,并协助处理。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 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线路经营权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

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二)变更经营线路的;

(三)变更、设置站点的;

(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

(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

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

(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

(二)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

(三)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

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

(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

(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八)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九)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营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根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组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重大社会活动;

(四)其他各种突发事件。

政府对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

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

(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的;

(二)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

(三)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

(四)向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

(五)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

(六)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公交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车辆,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开行包车不得影响正常公共汽车客运。

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依法与公交从业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调度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确保行车间隔合理;

(二)现场调度车辆,如实记录行车情况和数据;

(三)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以及车厢服务设施不合格的公共客运车辆投入经营。

第四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三)报清停靠站名称;

(四)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五)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六)行驶高速公路时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

(八)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十)遵守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车。

政府对承担前款规定义务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

(三)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四)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票证;

(五)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驾售人员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每年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审验结果载入营运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五)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区一般按照300―500米距离设置;

(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

(二)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四)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第五十四条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

(三)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五)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

(六)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站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公交站场经营者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行使。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明事实。

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3日内未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一)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

(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

(三)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

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自撤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三)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

(四)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数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四)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行驶高速公路未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的;

(六)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第六十五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二)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站名、站牌的;

(三)擅自以未经批准的名称命名营运站点的。

第六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交企业利用1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枢纽站场及其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公共汽车客运可实行区域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在一条非指定的线路上暂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服务业务;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执行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标准,教育员工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九)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十二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防患于未然,把消防工作切实到实处。

二、消防系统的维修保养必须委托有组织的专业队伍进行。

三、发生火警立即疏散被困人员,并立即打“119”求救,派人到路口接消防队到达现场,同时组织自救,使用有效的消防器,把火灾扑灭于萌芽状态。

四、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杂物,存放自行车。

五、不得把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旁烧垃圾、废纸。

六、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确需加大用电负荷,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七、严禁用金属构件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作回路线,更不准将导线搭接在气焊设备、煤气管道、油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道或设备上。

八、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随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材料,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天花吊项内部电线必须外套难燃管。

九、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损坏、丢失,如发现破烂或鼠害应立即报告。

十、每星期检查一次消防箱、水带、水枪、卷盘、破碎按钮、警铃,必须齐全完好。消防箱玻璃如有破烂,立即更换。

十一、消防通道灯必须完好,灯泡烧坏及时更换。

十二、消防箱前面及消防通道严禁堆放杂物。

十三、1211灭火器必须齐全完好,份量不够或过期,必须加足、更换。

十四、地下室及天面水池水量必须保持充足。

十五、电梯机房、发电机房要落实通风冷却措施,油箱必须密封完好。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十三

3、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1、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4、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3、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1、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4、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1、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2)。

4、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4、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优质14篇)篇十四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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