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念青松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

月工作总结是我对过去一个月工作的总结和回顾,也是对自己的一个交代和告诉他人我所做的努力和成绩。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启示。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一

20xx年3月21日,住建部、公安部两部委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对于此次两部委决定废止该《办法》,我们推测很可能与出租车改革和网络约车有关。

针对出租车份子钱矛盾日益涌现、网络约车和私家车接入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于已去年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的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管理并不完善,交通运输部也在联合其他部委推动新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实施,并且表示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未来,私家车通过转化途径转化为合规的营运车辆后,就可以运营拉客。

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未来或将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通过数量控制形成合理的交通结构。至于是不是要取消经营权,完全放开数量,这要取决于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

谈到网约车平台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问题,刘小明说,要通过尽可能减少许可环节为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最大便利,同时必须保证网约车能够满足公众基本服务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二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毋庸置疑,在信息中心日常工作中,首先必须遵守好每一条规章制度,执行好每一个工作流程,牢记好每一个规范用语。这不仅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自身的提高和发展,更让我能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的氛围。

话务员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与乘客互不相见,通过声音来传达讯息,所以面部表情和说话语气、声调就更加重要。虽然我是一名新进的话务员,但我深知,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市租公司的形象。因此,在电话中要做到语气平和,语调轻松,用词规范得当,给乘客愉悦的感受,让乘客被我们的诚信、愉悦所感染,使我们的服务深入人心。

俗话说“造烛求明,学习求理”,只有不断地去学习与汲取,自己才能进步、才能更快的成长起来,这正是“学无止境”的道理。只有不断学习,掌握专业只是,才能弥补不足,从容应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才会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才会有能力去辨别事物的真伪,提高自身修养,成为一名优秀话务员,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团结就是力量,这句话至今是许多企业里的座右铭。团结,一切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一个团队如果不团结就是一盘散沙。正如我们信息中心,我们每周都会通过周会的形式,把大家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找到的经验、方法与其他同事一起分享,遇到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分析探讨,共同进步,团结互助。

总的来说,这一个月我还没能很好地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因为我接触出租车行业的时间不长,以前2年的社区工作让我拥有了较强的应变能力,但是不够重视日常规范,在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端正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这个一月接听乘客来电,从开始吞吞吐吐,到后来能流利应答,让我明白信息中心服务不仅仅是在行动下表现出来,一句礼貌的问候、一声诚挚的'歉意,也能让乘客感受到我的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以及优质的服务。不要以打工者的心态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只要付出了多倍的努力,从一点一滴点滴做起,充满xxxx的与企业共成长,这就会成就了自己的一番事业。

xx年在上级市交通局、装缷运输公司、出租车管理处各级组织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工作:

(1)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工作。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司狠抓内强素质和外树形象工作,改变从以往出租车公司重服务,轻管理现象。公司加大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司机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为加强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力度,在硬件上,公司添置了一台电脑、打卬、复印机设备,实现联网办公,徵机操作。加强对本公司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信息的统计,电子归挡工作,加强了对本公司出租车车辆和车主包括付晚班司机资料和个人信息,加强了管理工作。

(2)按照行业主管的的要求,每月及时用电子表格上网申报本公司车辆燃油消耗数据,上网传输各种信息和数据,极大的提高了管理和办公的效率。并在电脑上实现了gps定位系统监控了解出租车运行状况等。

(3)公司按照出租车管理处的佈置,对本公司全体司机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驾驶员进行了上崗培训学习和考核,参学参考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4)公司加强了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公司将全体驾驶员分十个学习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通过学习交通法律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xx市城市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出租车服务条例评分细则等项内容,出租车驾驶员,安全文明服务经营意识明显提高。

(5)公司狠抓出租车驾驶员深刻学习领会星级出租车的评分细则,使全体驾驶员高度重视,对照评分细则进行整改达标。

(6)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包括付晚班司机,分别签订了驾驶员管理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出租车驾驶员文明丶安全规范合法运营行为明显好转。

(7)xx年度公司广大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好人好事不断湧现;例如车号xx司机xx,拾到价值一万贰千元的钱物,主动送到失主手中。得到失主和电视台的表揚宣传。另还有许多司机拾金不味的事迹,据不完全统计xx年内共有二十多件,公司收到表揚的锦旗一面。

(8)六月高考期间,本公司有十多台出租车司机积极参加爱心送考生,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公司积极组织驾驶员参加的士首界健康节活动,登山比赛获得前三名好成绩,拔河集体项目比赛也取得第三名,通过文体活动,加強了公司管理人员和司机的和谐关系,出租车司机队伍思想稳定,没有出现集体上访对社会不稳定的'现象。

(9)广大出租车司机驾驶员能自觉接受公司和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的监督和管理。违规违章,宰客、甩客、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

(10)在xx年七月,公司在出租车司机中选了两名司机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示范车,并配有标志放在前排,接受乘客的检验,取得了示范带头作用,和初步的社会效益。

(11)xx年公司车号xx等九辆出租车司机获得xx市百名优秀文明示范车称号和表彰。

总之在xx年各项工作中公司全体员工,能在出租车优质服务各项工作方面,为xx城区交通运输工作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同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昛.

公司全体员工,决心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狠抓拒载不文明服务经营的现象,减少乘客投诉率。

进一步加強管理水品和服务质量,力争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全市出租车行业的前列。为xx和谐、繁荣、发展而努力!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三

出租客运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群众的利益,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将为群众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接下来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直以来,我始终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始终坚持认真学习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不断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思想政治素质,能够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能够正确看待个人得失,做到淡泊名利、乐于奉献;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理解,能够时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衡量出租客运管理工作。出租客运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群众的利益,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将为群众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在端正认识态度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理论的学习,通过自学、参文秘家园加等多种方式不断地树立公正,执法为民思想,不断地提高道德修养。

(一)不断学习,全力做好外勤稽查工作。

被调到出租科工作以前,我在稽查大队外勤从事运政稽查工作。从事运政稽查工作期间,我积极向分队长和其他同事认真学习稽查工作方法和取证技巧;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认真做好每一宗违章的调查取证及后续处理工作。在做好日常稽查工作同时,能及时、优质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

(二)克服困难,努力做好每年春运、黄金周、交易会等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的出租客运服务保障工作。

每年春运、五一、、交易会等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我都严格按照局、处和科领导的部署,与其他同事一道下到、深入一线,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努力做好出租客运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市民乘车、快捷。同时,根据市民反映的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打的难”等问题,设计制作了多个乘车标志牌,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放置到主要的出租车上落点附近,对乘客加强引导,取得了良好效果。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四

出租车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健康和发展也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第一条:凡在我公司内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必须服从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做到合法经营。

第二条: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人,在取得合法证件后,必须在公司申报登记,公司带为领取由治管办核发的出租汽车治安许可证。

第三条:公司长期确定一名技安分管安全工作,将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分组,设置相应的小组长,协助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当驾驶人员、乘客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已离开城区的要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或110报告。

第四条:出租车驾乘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无论采用、电话报告、其发生事件的情况、地点必须准确,凡报案失实而造成后果的,公司将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谎报人责任。

第五条:我公司运营的出租轿车必需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全天候自动追踪服务。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治安、交通管理办法和有关。

规章制度。

做到文明、安全行车热情服务。

二、提高警惕,积极防范、预防犯罪分子不法侵害,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三、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勇敢地同侵害自己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分子,应立即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缉拿罪犯,查破案件。

四、严禁在出租车内携带火药枪、匕手等凶器及其载运国家规定的违禁品。

五、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和利用出租汽车为作案工具进行流氓、赌博、运赃、销赃、卖淫、嫖娼、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并预防车辆被盗。

七、不准利用出租汽车参与游行、示威、聚从闹事,堵塞交通等非法活动。

八、自觉服从公司的管理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个人,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视共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行业规定以警告或取消出租车驾驶资格等。

1.盲目的投入带来不正当竞争。

合法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和车辆实际全部掌握在私人手里,挂靠公司经营。由于单车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给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的行业监管和真正的公司化经营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由于近年来,在政府对出租汽车投放总量严格控制下,利用该市场投机取巧的人也渗透其中,许多出租汽车经营权所有者认为有利可图,再加之商业化的炒作,使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私下转让价格一路飚升。部分经营权所有者在高额转让收益的诱惑下,不择手段私自转让倒卖出租汽车顶子。

2、非法营运屡禁不止。从而激化出租汽车市场新的矛盾。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5.城市客运发展与县城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不匹配。

6.供大于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相对过剩,加之滴滴打车等打车服务软件的推行,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坚持从机制创新入手,不断强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以下,笔者就中小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做一浅显分析。

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出台具体明确出租车经营模式、方式的行业管理法规,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不清晰,导致行业管理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后没有涉及出租车管理方面的条款,为此给交通执法带来了许多困难。致使对出租汽车行业是采取公车公营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还是采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人所有的挂靠方式或出租车经营权为公司所有,由经营者投入购车资金的合作模式或经营权和车辆都属个体所有的个体模式经营缺少法定的依据。就大部分中小城市而言,现有的出租汽车基本采取挂靠或合作经营模式,事实上形成了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都很难充分行使管理权的局面,车辆在审批后,进入自由流动状态,致使出租车行业管理权分散。对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也没有法定的依据。出租车经营方式等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规管理依据,使执法人员很难对出租车非法经营作出相应的处理。

往往管理人员明明知道是“黑车”,却无法取得证据,无法查扣。更有一些“黑车”经营者停靠在自己的铺面或者饭店、宾馆门口非法待客,却否认从事“黑车”营运。同时,“黑车”经营者为了逃避稽查处罚,窥探管理机构的管理动向,利用稽查时间和地域的空隙从事非法营运。他们还采用先进的通讯手段,相互联络,与稽查执法人员“捉迷藏”,从而造成了查处“黑车”取证难的问题。在查扣“黑车”过程中,当管理人员检查时,“黑车”往往急速逃脱,不顾及安全,经常出现碰撞事故。即使查处后,驾驶员要么不下车,要么不交钥匙,甚至暴力抗法,聚众闹事,唆使老人堵车,有的还以黑社会势力威胁执法人员,造成了查扣“黑车”难的问题。

服务设施还不够配套,缺少科学合理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目前大多中小城市出租车停车泊位和候车泊位明显不足,出租车随叫随停阻碍交通现象比较严重。大多中小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及出租车停车场建设长期未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出租车现有的停车点,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明显标志,甚至与班线客车争抢客源,造成客运纠纷不断。一些城市由于没有规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各宾馆商店、酒店饭馆、娱乐场所门口、马路沿线,“黑车”随意停靠,非法待客运营。运政管理部门虽明知其非法待客,却无法获得确凿的证据进行查扣。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出租车管理的指导性法规,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符合实际的出租车管理地方法规。

面对现今出租车市场由于缺少指导性的法规而在监管、经营模式等方面难以把握,导致出租车市场矛盾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应制定出明确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经营方式、劳动用工关系、事故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非法运营的打击、群体性事件的防范、管理体制、各主体的责权利和法律责任,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性法规。法规中要明确私家小轿车和社会非营运车辆的购臵管理办法,要明确统一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推行竞争退出机制,杜绝出租汽车经营权长期使用从而导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有偿出让金,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从根本上杜绝目前存在的出租汽车私自转让、高价炒卖的行为,法规中要理顺出租行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好企业与司机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油价与运价联动长效应对机制,使政府、企业、出租车经营者、消费者合理分担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增加的费用。法规中要规定对从事“黑车”经营处罚的强制措施,可以规定对驾驶员违规从事“黑车”吊销驾驶证直至拍卖。

前瞻产业研究院相关行业报告指出:加强对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要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年度审验等措施,认真监督客运出租车运输企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良好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标、不能履行管理责任的企业,取消经营资质。抓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根据出租汽车市场需求,适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车辆低档次、人员低素质、驾驶低水平的,严禁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切实落实经营权有限期使用制度,对经营到期的,根据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情况进行质量信誉招投标。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新增运力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抓好出租汽车服务评价制度的建立,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经营行为不规范、多次受到乘客投诉举报的,依法清理出出租汽车市场。切实解决只进不出、服务质量差、市场供需失衡等问题。

同时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要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广电话即时调车、应急电话调车、预约调车、婚庆调车等业务,把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电信通讯呼叫系统与110联网,既可以实现定位跟踪、防盗、防抢、监控,又可以导航承接业务,减少出租汽车的空驶率。

探索出租车经营模式,经营权配臵,车型选择,出租车市场是宏观调控、进行数量管制,还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由进入、自由发展等重大事项的问题。出租行业的政策是相对的,稳定也是相对的,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出租车的经营模式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根据中小城市的实际,完全的公车公营公司化模式将造成承租车辆者将过高的承租费转嫁到乘客身上,公司的风险也过大,承租者的收益低下。个体经营模式造成主管部门管理成本过高。挂靠和合作经营都存在抵御风险能力弱的问题。

但考虑大多中小城市当前实际,企业普遍采用一次性打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个别人炒作经营权获取利益,直接导致经营权价格普遍偏高,经营者之间恶性竞争。

我们认为,当前中小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可以采取挂靠和合作经营的过渡模式。出租车公司变身为出租车“服务”公司,虽然出租车司机还要挂靠在服务公司名下,但公司主要负责票务、税收等日常业务,帮助司机购买保险,为出租车统一安装gps等,“主要任务是在司机和政府间建立连接,赚钱不是主要目的。”成立服务类型的公司来为出租车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降低出租运营成本,也为居民的搭乘提供了方便。同时,鼓励规模经营,引导出租企业做大做强,走公营化、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权变更中的交易行为,确立正确的市场导向,防止私下转让转卖经营权和承包权等非法经营现象的反弹,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配臵方式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五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毋庸置疑,在信息中心日常工作中,首先必须遵守好每一条规章制度,执行好每一个工作流程,牢记好每一个规范用语。这不仅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自身的提高和发展,更让我能尽快适应新环境、新工作的氛围。

话务员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与乘客互不相见,通过声音来传达讯息,所以面部表情和说话语气、声调就更加重要。虽然我是一名新进的话务员,但我深知,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着市租公司的形象。因此,在电话中要做到语气平和,语调轻松,用词规范得当,给乘客愉悦的感受,让乘客被我们的诚信、愉悦所感染,使我们的服务深入人心。

俗话说“造烛求明,学习求理”,只有不断地去学习与汲取,自己才能进步、才能更快的成长起来,这正是“学无止境”的道理。只有不断学习,掌握专业只是,才能弥补不足,从容应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才会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才会有能力去辨别事物的真伪,提高自身修养,成为一名优秀话务员,为企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团结就是力量,这句话至今是许多企业里的座右铭。团结,一切困难都可以迎刃而解。一个团队如果不团结就是一盘散沙。正如我们信息中心,我们每周都会通过周会的形式,把大家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找到的经验、方法与其他同事一起分享,遇到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分析探讨,共同进步,团结互助。

要以打工者的心态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只要付出了多倍的努力,从一点一滴点滴做起,充满****的与企业共成长,这就会成就了自己的一番事业。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六

20xx年,我公司在局党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和的正确领导下,以规范经营、安全行车、优质服务为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积极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断完善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一系列规范经营、文明礼仪、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安全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起色,圆满的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和公司拟定的各项工作计划。现将我公司20xx年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公司在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体系的同时,企业领导做到一岗双责,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业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车队队长是车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对车队管理考核,车队对驾驶员管理考核,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继续贯彻《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通过考试来解决驾驶员入门问题,把好准入关;通过注册来解决考试终生有效问题。把好动态管理关,通过继续教育来解决运营服务,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更新。把好素质提高关,通过证件管理来解决从业过程中证件和行为的管理问题,把好“监督关”。对已进入出租行业的驾驶员做到“五查”,即查遵章守纪、查安全行车、查文明服务到位、查车容车貌的整洁、查投诉举报核实处理。

解决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严查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难以根治的,不规范使用计价器、拒载、宰客、乱停乱放、乱掉头、超速、车容车貌较差、乱贴广告等违规违章现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做到每星期不少于三次上路督查,对严重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暂扣车辆三至七天,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今年来,我公司结合出租车家属院从业资格证的.年审,对出租车驾驶员开展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服务等一系列的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乘客对出租车的投诉率有了明显的下降,驾驶员拾金不昧、好人好事也有了明显的增多,部分驾驶员还收到了县、市级媒体的宣传报道。

今年来,我公司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积极开展了“夏季安全百日竞赛”、“平安交通活动”、“安全工作大排查大整改”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专项活动。

在工作中我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做到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车的违规现象和不规范经营行为,对轻度违规现象按人性化管理,首次做现场纠正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规和屡教不改的进行当场处罚。

严禁超速行驶,针对兴泰线、xx线和部分重点驾驶人员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通过gps监控对超速车辆进行及时查询,发现有超速车辆及时提醒,有效的控制了车辆的超速行驶,确保了车辆的行车安全。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尽管管理上有了许多规章制度,但还有好多制度没有得到完善和有效执行,驾驶员素质任然存在参差不齐,极少数的车辆有宰客,甩客,不打表和乱涨价、车容车貌不整洁等现象,针对以上这些现象,我们将及时采取措施,强化出租车车辆的规范经营和管理,继续开展对出租车驾驶员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培训,使之成为规范化、制度化。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努力减少乘客投诉率。面对我市日新月异的城市发展形势,和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出行需求,我公司明年将报请局领导批准在出租车保有量范围内适时增加一些出租车,以满足广大群众的出行需求。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懈,做好出租车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交通安全和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工作,尤其是在元旦、春节、国庆期间。要全力以赴的抓好出租车不打表和乱涨价现象。及时查处乘客的投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做好与物价部门的对接工作,适时对出租车运价做出一些调整,保障驾驶员在付出辛勤劳动后有一个合理的收益。为营造文明和谐的出租车营运环境而努力。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服务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七)“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八)“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八

1.1各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市内因公用车,如公司现有车辆无法安排时,填写“派车单”,由总裁办主任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因急事在外,回公司后补办“派车单”),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1.2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2.1各职能部门员工市内办事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因特殊情况用车,而公司现有车辆无法安排时,须填写“派车单”(不得补办),经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2各职能部门员工晚上因在公司加班、在客户处加班或陪同客户等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交车,经部门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次日填写“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3各职能部门员工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2.4.1各业务部门销售人员市内访问客户原则上乘坐公交车。如乘坐公交车无法直接到达客户所在地,销售人员在外出前须填写“派车单”(不得补办),经部门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销售人员可先乘坐公交车至客户所在地附近,再改乘出租车抵达客户所在地,单趟出租费用限额10元,限额内,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如遇客户到公司访问,须用公司车辆接送。

2.4.2各业务部门销售和工程技术人员到附近地区(如咸阳、长安县、临潼和兰田等地)拜访客户,原则上乘坐长途公交车。如当天往返,且往返乘车费用可控制在100元以内,可填写“派车单”(因事急可补办),经部门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4.3各业务部门员工晚上因在公司加班、在客户处加班和陪同客户等特殊情况,无法乘坐公交车,经部门总经理口头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次日填写“派车单”,经部门总经理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后,乘车人员及时凭“派车单”和出租车票到财务部核准报销。

2..4.4各业务部门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须乘坐出租车,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可乘坐出租车。返回公司后,若乘车费用超过出差交通补贴时,将扣除本次出差全部交通补贴;若乘车费用未超过出差交通补贴时,按交通补贴标准执行。

2.4.5各业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外地出差乘车,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十

20xx年公司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了出租车全年安全平稳,实现了全年无重、特大交通事故,无上访、集会等非法行为。

基本情况,13年共有车辆81辆,在册驾驶员130人,交警通报到公司的违章行为25起,报到公司的轻微交通事故47起,拾金不昧行为70次,投诉记录25车/次。

一、违章情况

出租车总共25车/次违章中以超速为主,有部分车累计发生两次,有一车超速50%以上记12分,其次在高速路以外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全年违章率30.86%,几乎三分之一,总体偏高,反映出驾驶员安全意识还存在疏忽,预防违章还需提高注意。

二、交通事故

20xx年交通事故47车/次,单方事故20车/次,双方事故27车/次,其中发生两次的有陈金钿、覃昌贤、黎日乐、黄桂杰、何明福,全年事故率为58.03%,众多事故都给驾驶员带来不少经济损失,也暴露在行车安全中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安全意识底和麻痹心理,夜晚下乡疲劳驾驶、路况不熟、超速行驶及操作不当等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三、拾金不昧好人好事情况

20xx年度公司广大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好人好事不断湧现;乘客查询到公司能找回物品的有70次,获得锦旗3面感谢信1封,像卢福渊、唐石海、韦文武、韦春程达到3次,配合查找的驾驶员值得表扬和学习,但仍有部门查找无果等问题,不能排除其他原因,但表露出我们驾驶员在下车时提示检查还不到位。

六月高考期间,本公司出租车司机,积极参加爱心送考生,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四、投诉情况

全年记录的投诉25车/次,问题主要有不打表、多收费、服务态度等,说明驾驶员在追求效益同时忽视质量,职业道德不高,向乘客解释说明不清楚,学习不到位。

五、维护行业稳定方面,为了维护出租行业新形象,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特制公司《应急预案》,加强对各类情报信息采集工作,按照预案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未发生不利于行业稳定的事件。

六、下一步工作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管理。公司按照要求每月召开安全学习,到会率达100%,重点强化职业道德、服务行为方面教育,提高素质,改变从以往不良服务现象。加大对违规驾驶员的学习处罚。外树形象,每月做好车辆的检查,发现车辆外观等其他问题,要尽力处理,确保在硬件上达标。加强对车辆以及晚班司机行车信息的'盯防,及时发送提示信息。

(二)尝试车辆安全事故新的管理制。年初,公司制定出台安全事故学习制,对出现事故的车辆,年底不允许参加评优活动,并探索“一票否决制”对营运上实行限制。做好后勤服务“一条龙”,积极为驾驶员搞好后勤保障。无论是上下班,还是白天黑夜,只要车辆出现问题需要公司帮忙解决,公司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业主解决处理;实行严格考评,奖优罚劣。违纪的进行扣分,遵纪守法的加分,做好人好事的奖励,每月一汇总,每月一通报,纳入年底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予以重奖,对于表现一般的予以警告,对于对此违规的予以扣罚。

(三)强化准入资格和岗前培训。新的一年,要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探讨,力求更加规范驾驶员岗前培训工作。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审核培训,然后考试,进行试用实习,不合格的谨慎录用。此措施同时能促进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在提供服务质量,人员素质都是可以研究、试行的途径。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十一

为贯彻落实上级做好20xx年春运工作精神,我公司紧紧围绕20xx年春运工作的奋斗目标,扎扎实实地开展今年的春运工作。使乘客有一个舒适的乘车环境,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为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春运工作的各个环节,我公司迅速成立了春运工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春运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办公室值班电话:

2、根据县运管局《关于做好20xx年春运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20xx年道路春运工作的安排,我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出租客运20xx年春运工作安排的.通知》、《20xx年春运应急预案》及20xx年春节值班表。1月19日下午,我公司召开了驾驶员春运工作会议,高经理就如何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明确要求各工作人员一定要抓好春运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一旦出现问题,将实行责任倒查。通过责任的强化,有力的推动了春运工作的开展。

1、春运开始前,我公司开展了车辆安全大检查。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由高经理及公司各工作人员联合开展车辆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各驾驶员证件是否齐全,车辆安全工具和相关基础设施是否配备齐全。

2、加强出租车监管,确保安全。公司强化gps监控值班,春运期间实行24小时监控,通过gps语音平台,向驾驶员发布冰雪等复杂天气需要做的预警工作及违章行为及时提醒。严禁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在春运期间,严格打击宰客、甩客、倒客等违章行为,严肃处理因乱收费、强行拉客、拒载等违法经营行为,确保春运期间交通秩序安全、畅通、和谐、稳定。

春运期间,我公司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乘客为主的服务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推行规范化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努力为乘客营造温馨、舒适的乘车环境。

20xx年春运工作已经结束,我们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上级要求和群众的希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梳理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完善措施,完善制度,完善条件,把握县的春运做得更好。

出租车管理工作总结范文(12篇)篇十二

2019年3月21日,住建部、公安部两部委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对于此次两部委决定废止该《办法》,我们推测很可能与出租车改革和网络约车有关。

针对出租车份子钱矛盾日益涌现、网络约车和私家车接入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于已去年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的暂行办法对于网约车管理并不完善,交通运输部也在联合其他部委推动新的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实施,并且表示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未来,私家车通过转化途径转化为合规的营运车辆后,就可以运营拉客。

日前,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未来或将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通过数量控制形成合理的交通结构。至于是不是要取消经营权,完全放开数量,这要取决于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

谈到网约车平台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问题,刘小明说,要通过尽可能减少许可环节为网约车平台企业提供最大便利,同时必须保证网约车能够满足公众基本服务要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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