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关策划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3-08-02 作者:储xy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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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劳务工作承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劳务工作。第二条、乙方承包甲方劳务工作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办公区域的保洁、厂区道路的清扫,生产车间保洁工作(岗位人数不少于4人)

第三条劳务承包期限为1年,自2012年4 月3 日起至2013 年4月2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前15天,如乙方未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按期执行。

第四条、劳务费用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万肆仟肆佰元整(¥104400.00),支付方式:次月初开票汇款结算,每月10日前到账,暨每月支付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其中500元为垃

圾运输费,如有变化,此项费用取消)。

本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乙方的管理费用、材料费用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制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一间休息、材料室。

(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名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四)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五)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地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六)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给甲方有关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三)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四)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五)教育乙方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工作规章

制度。

(六)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卫生许可要求。

(七)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为其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

(八)乙方应遵照甲方的制度进行生产管理,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操作流程制定、员工离职和危机处理等。

(九)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意外产生的工伤,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因乙方员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

(十一)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四)甲方无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劳务服务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五)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

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权力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十条、争议及未尽事宜

(一)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所在地区劳动力价格及用工成本进行显著调整(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福利待遇发生显著变化的等等)甲乙应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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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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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外包”能否规避《劳动合同法》

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外包措施,就是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操作。

然而,这种外包方式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包厨厨师状告发包企业”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七名包厨厨师被“炒鱿鱼”

繁忙的南京市中山东路上有一座豪华的三星级涉外商务旅游饭店。2002年6月,酒店为了控制用人成本支出,决定将餐饮部外包出去。经过洽谈,厨师出身的南京市民许存林被酒店看中,双方于同年7月22日签订了包厨协议,期限一年。

协议约定,酒店聘请许存林全权负责厨房的正常运作及日常事务,月薪3.2万元,许存林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等。协议签订后,又有6名厨师也先后被招进酒店工作。但酒店对厨房厨师3.2万元工资总额没变,许存林每个月大概能拿到1.5万元,其他厨师在2000元左右。

酒店与许存林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双方没再续签,但许存林仍继续从事主厨工作,实际月薪也未发生变化。其间,许存林也找到酒店领导,希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而酒店认为双方是一种承包与被承包关系,没必要签订劳动协议。

2007年11月9日,酒店以许存林任厨师长期间管理不善、在总厨岗位竞聘中落选为由,停止了他的工作。同时被停止工作的还有他手下的6名厨师。

许存林代表厨师们当即与酒店交涉,11日酒店又决定他们待岗。11月15日酒店通知他们7人到酒店上班,并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合同中对他们7人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却没有明确,于是7人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30日,酒店以双方未能就按新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

自己在酒店辛辛苦苦工作了五六年,怎么能说踢开就一脚踢开了呢?许存林不服气,他联合其他6名厨师,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索赔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酒店支付许存林等7人一年的加班工资。至于许存林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

向法院起诉索赔50万元

许存林等7人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聘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陆渊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08年9月将酒店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的索赔金额。

法院开庭审理时,酒店认为,原告是在酒店包厨的厨师,与酒店是承包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承包到期,双方解除包厨协议是酒店正常的经营行为。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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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那么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各种赔偿、补偿就无从谈起。

而许存林和陆渊律师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包厨合同,但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包厨协议只是对菜肴质量作了简单约定,酒店后来招聘的6名厨师也不是许存林负责选用的,许存林也从未单独领取整个厨部的工资,厨部人员的工资都是酒店内勤人员统一发放的。

许存林还拿出打卡记录说,自己和其他厨师都严格遵守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每天上下班都按照酒店要求打卡。若是包厨,有必要天天打卡上班下班吗?

法院经过审理当场认定,许存林等7人虽然与酒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向酒店履行了劳动义务,并接受酒店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酒店也按月向他们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对酒店辩称双方系承包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酒店又辩称,许存林等7人不能继续在酒店工作,是由于酒店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竞争上岗落聘所致。双方之间虽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待岗后,酒店又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却放弃权利,不愿签订。其责任在原告自身,根本不在被告。

许存林等7人却认为,被告实行竞聘上岗,既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制订相关评分标准,更没有通知原告参与竞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宣布原告落选,停止了原告工作,其程序不合法。

依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被告2007年11月29日通知,11月30日就停止原告工作,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后来虽然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原告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原告不是不签,而是实在无法签。

被告辩称,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只有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原告的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12月30日解除的,被告不应该赔偿这笔巨额的经济补偿金。

陆渊律师反驳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样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对经济补偿金就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许存林等7人分别报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并称平均每天要加班两个小时。但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加班证明。

许存林等人一听,急得团团转,因为他们的月工资单不在自己手上,每次签名领完工资后,工资单就被酒店会计拿走做账了。于是他们纷纷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向法庭展示他们的工资单,而被告则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拒绝提供。

法院全面支持被炒厨师

许存林等7人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原告、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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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初,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7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7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被告酒店因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赔偿每位原告一个月工资;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原告在酒店每工作一年,被告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现在原告诉称每周加班10小时,被告须按规定支付。

最后法院判决7原告获赔38.45万元,其中许存林获赔21.7万余元。法院同时判决,被告酒店为7原告补办2004年2月以来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3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酒店与许存林签订了包厨协议,协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报酬、考核指标、管理要求等内容,但从约定的内容看,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许存林等7名厨师,7厨师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从事酒店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酒店与其之间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成立。

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包括许存林在内的7厨师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7厨师仍在酒店工作,用工行为仍然继续,应视为酒店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月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还认定了他们的工资额和加班工资呢?

法官说,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而酒店却未能(不愿)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对原告自称其每月工资数额的主张,予以采纳。

法官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并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两年。用人单位对原告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而酒店因未能提供7原告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诉称其每周加班10小时的主张,予以采纳。

专家细说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

目前许多单位改革用工制度,如将食堂、门卫、档案管理,甚至卫生保洁等用工通过承包的形式外包出去,企业不直接与承揽这些工作的工人产生劳动关系。可以说企业部分用工外包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将会对新时代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模式,有利于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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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既将部分项目、工程、服务外包出去,又不与承揽工人发生劳动关系?

南京大学有关劳动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说,企业选择承包(服务)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发包给有合法登记手续的中介机构,并在协议中明确中介咨询机构派出人员从事这些工作时,不与发包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第二类是发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研究机构,由于这些机构大都是事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在派出机构,自然不会与发包企业产生新的劳动关系。

专家说,工资发放往往是考证员工与发包企业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发包企业千万不要直接将工资发给承包(服务)商派出到发包企业工作的人员,应该将发包款交给这些工作人员的输出机构,由他们发放。

那么发包企业是否可以与自然人签订不发生劳动关系的外包合同?专家认为,完全可以。不过要在协议中明确承揽或承包人按照规定应该完成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或定做人给付报酬,双方在地位上是对等的不具有隶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承揽者或者承包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那就像本案那样,即使不签劳动合同,法院也会认定为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有些发包企业为了保证外包项目的质量,往往会与承包企业一起共同管理承包企业输出的工作人员。然而一旦出了工伤等事故,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往往会相互扯皮。为此,上海等一些地方法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

专家说,发包企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查看服务商或承揽人是否有从事发包企业所发包的项目的资质,没有资质,出了问题还是由发包商承担。长期以来,无资质人承揽工程在我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毒瘤”,虽然无资质人员承包工程有着要价不高的优势,但一旦出现较严重的事故,他们对高数额的赔偿无法承重时,逃之夭夭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农民工为赔偿、讨要工资报酬问题吃尽了苦头。

针对这一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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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三

一、货运合同必须留有一页底单由各部门担当统一管理,月底交总

务部统一保管。

二、货运合同填写时字迹务必规范、整齐,清晰可辩认。

联系人电话:各当事人电话,运费:由承运方填写

收件人,收件公司,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送货方式(送货或自提),承运人,承运公司并盖公章。

四、如有必须在指定时间送达的,必须详细注明务必在何时间内送

达。

如未按以上规定执行者造成货物遗失者,其损失将由其当事人承担;如未按以上规定执行者造成货物送达不及时、货物退回、另收取费用等,将每次给予罚款50元。

策划合同的规定策划合同篇四

合同管理 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保障合同切实全面的履行,根据《**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集团,指**有限公司;各单位,指公司下属的承包经营实体。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处是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统一制定或审批,负责全部合同的评价、签订、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及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岗位。

各单位应使用公司合同管理处统一制定或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各类合同的签订,首先应由所属单位内部召集相关责任部门组织评审、会签,按照权限分级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合同管理处审核、签订。

公司合同会签单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集团经营管理部→集团分管领导→常务副总裁→总裁”的流程分别审核签字同意后签订。

第五条 公司副总按照领导分工,负责对口审核职责内的合同。

一、公司投资类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总裁签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安装、装饰、市政等类工程)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总裁签批。

三、建设工程分项分包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常务副总裁签批。

四、劳务分包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后,由集团分管副裁总签批。

五、物资采购合同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公司物资供应处审核后,由集团常务副总裁签批。

六、其他综合类合同(文书)等 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文书)正本上签字,经公司合同管理处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或总裁签批。

第七条 合同实施相关部门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印章的刻制,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经营管理部:

负责合同文本的制定、审批,合同条款的洽谈、审核,合同盖章及发放、归档;负责合同结算的监督、落实;负责材料合同的监督、实施落实。

三、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合同工期进度控制,合同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实施落实。

四、计财管理部:负责监督、落实合同款项回收及支出。

五、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督、落实清收合同欠款,解决合同纠纷。

六、各单位和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合同的具体实施履行。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管理规定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购销合同管理规定

集团合同管理规定模版

合同管理规定-1

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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