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

时间:2023-12-17 作者:念青松

保险工作总结是对工作过程和成果的综合归纳,具有反思、总结和指导作用。请大家看看以下保险工作总结的案例和范文,相信对我们的写作会有所帮助和启发。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一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固镇县迅速行动,组织开展深挖彻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工作,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一是成立工作组织。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医保、卫生健康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三个包保督查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深挖彻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工作。

二是明确督查重点。深挖彻查诱导住院、虚假住院、小病大治、分解住院、串换病种、套餐理疗、套餐检查、违规收费、违规用药等欺诈骗保行为。依托基层医保工作队伍等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打击重点,积极营造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氛围。

三是分步组织实施。自查自纠阶段,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照深挖彻查各种欺诈骗保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自查自纠的违规问题涉及医保基金退回医保部门。检查抽查阶段,包保督查组按照分工,通过智能监控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全覆盖,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问题突出和专项排查期间重点单位进行“回头看”。

四是加强协同配合。县医保部门将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将有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卫生健康、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探索建立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工作机制,形成基金监管合力。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二

我国xx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亿,养老服务领域空间广阔,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不强、权益保护能力不足的弱点,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设置陷阱,坑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作为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成员单位之一,民政部成立了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于x月xx日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印发打击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具体部署,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规范整治养老服务涉诈乱象问题,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x月xx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第一次推进会,部署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打击整治环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为确保专项行动抓紧抓细、走深走实,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均已制订印发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工作力量组建专班。如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还组建了由养老服务处等多个处室为主要成员的工作专班;在河南省,各地市民政部门将专项行动纳入单位“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专项行动开展有力有效。

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是专项行动的x个关键环节,其中宣传发动贯穿始终。为了让广大老年人快速识别涉养老服务诈骗行为,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了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xx等多地民政部门梳理总结了养老服务诈骗的常见类型和套路,比如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通过免费礼品、高回报等噱头引诱老年人,进而实施养老服务诈骗、非法集资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与此同时,xx等多地民政部门整理制作了反诈公益短片、指南、告知书、海报、漫画等,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传播扩大影响力,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专门制作藏语宣传片方便老年人观看,陕西省富平县还将养老诈骗案例编入地方戏曲传唱。

xxxx年年底,民政部召开全国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已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和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此次全国专项行动开展后,再次提出完成复查“回头看”的任务,准确摸清隐患底数,确保不留盲区死角。

目前,全国民政系统正在按照民政部统筹部署,对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开展复查,对风险问题进行再梳理、再整改、再纠偏,制定详细的工作台账,并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高到低的“红橙黄绿”风险管控名单,实施分类处置,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有效化解风险。注重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同对未登记备案但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新成立的养老机构、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开展排查整治,形成工作合力。

为强化线索收集,福建省民政部门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增强防范打击整治的声势;江苏省将“xxxxx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平台”纳入养老服务诈骗举报途径;海南省民政厅要求加强举报线索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处理进展情况向举报人反馈,有效回应群众诉求。

开局良好,后程可期。全国民政系统将持续营造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的.强大舆论声势,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三

第一条为具体贯彻落实反保险欺诈工作,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主要受理在**市境内发生的保险欺诈案件。

第三条“办公室”将与公安、消防、医疗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

1、以理赔环节为重点,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的犯罪行为;

3、主动出击,制订相关标准,定期对行业内的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寻找可疑线索;

3、建立业内理赔信息沟通机制,探索建立“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从业人员”资料库。

4、对于行业的反欺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提高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

5、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保险欺诈。

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舆论环境,保持反欺诈工作的高压态势。

第五条“办公室”成员由市经侦支队、协会及各会员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责任人组成。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推动打击欺诈骗保全覆盖、常态化,引导公众正确认知和主动参与基金监管工作,繁昌区医保局多渠道开展深挖彻查持续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集中宣传,让广大参保群众成为医保基金的“守护者”。

一是部门联动凝聚合力。联合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和派驻纪检组成立专项检查组,制定包保方案,通过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违规问题及时反馈至卫健委、市场监管和纪检部门,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人员予以处理。

二是警示教育划出红线。组织各协议医疗机构院长、分管院长、医保办负责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观看《暗访太和县医保乱象》,利用电子屏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动漫视频”并制作成宣传展板在醒目位置粘贴,告知医务人员哪些行为“不可为”。与全区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深挖彻查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承诺书”,给各医疗机构以警醒,为骗保行为划“红线”。

三是进村入户全面动员。印制《告知书》5万余张,积极动员各镇、村(社区)医保专干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欺诈骗保行为。结合我区检查发现的'欺诈骗保违规行为线索,根据国家欺诈骗保宣传动漫改编,将拒绝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制作成宣传展板100余张,在各村(社区)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的宣传中粘贴。同时通过畅通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全区27万参保人员共同抵制欺诈骗保行为,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共同成为医保基金的“守护者”。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五

(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预防、发现和处臵欺诈风险第五章反欺诈监管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保险业欺诈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欺诈]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

共45条。

4条3条6条21条9条2条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欺诈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欺诈风险]本指引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基本要素]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研究制定与机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性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董事会对欺诈风险的控制;

(2)高层管理人员在欺诈风险管理中应尽的职责;(3)组织架构的安排;

(6)欺诈风险监测和评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风险管理框架]本着“公司为主、积极协作、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反保险欺诈体系。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要根据经营情况和特点,尽快建立反保险欺诈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行业协会统筹制定行业反欺诈的操作标准和信息共享平台;监管机构加强对反欺诈的监管,对市场欺诈风险进行监测、评估。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专业组织]保险机构应建立开放的反欺诈理念,积极参与行业反欺诈组织的建设,为反欺诈组织输送专业人才和提供资源、技术支持。

第九条[责任]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反欺诈部门统筹安排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反欺诈部门开展工作。保险机构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重视欺诈风险管控,并承担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审批、制定与公司战略目标一致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

(3)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欺诈风险年度报告;(4)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反欺诈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高管]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欺诈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1)在欺诈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6)及时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由于内部程序漏洞、产品缺陷、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欺诈风险损失事件。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负责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

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操作规程,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

(7)定期向公司董事会、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提交欺诈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配合]保险机构核保、核赔、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在涉及其职责和专长的业务范围内给予欺诈管理部门应有的资源和支持。

第四章预防、发现与处臵欺诈风险。

(2)承保和核保;

(3)员工的招聘和离职管理;(4)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5)理赔管理。

第十五条[欺诈信息管理]保险公司应对欺诈或疑似信息和案件实行严格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备性,并能准确的传递给核保、核赔、审计等部门。

欺诈管理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等,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各保险机构应当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反欺诈信息系统,其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1)识别并报告疑似欺诈客户及交易;

(4)及时、准确地为行业反欺诈共享平台和保险业征信系统提供有效支持;

(5)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欺诈风险管理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共享要求。

第十七条[欺诈风险监测]保险机构应建立欺诈风险监测机制,科学设臵欺诈风险监测指标和监测警戒线等,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欺诈风险监测的内容应包括:可疑欺诈类型、可疑欺诈信息级别、事项等。

第十八条[举报与保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举报制度,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报告]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欺诈风险监测的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及时发出预警,并按规定向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欺诈信息。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无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条[处臵]保险机构应当在欺诈行为发生时,根据欺诈行为的危害程度,采取终止交易、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弥补资产损失和移送公安司法部门等措施。第二十一条[自主评估]欺诈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欺诈风险趋势、欺诈手法、异动指标等,对本公司的欺诈风险状况、制度流程的评估应至少每年一次。根据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宣传]保险机构应当定期整理欺诈风险监测结果,结合欺诈风险检测结果,通过开展案例通报、在保险单证上印制“欺诈是犯罪”等警示宣传,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

第二十三条[培训]反欺诈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员工提供反欺诈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后续教育。

董事、高管及普通员工的教育培训应包括:公司内部反欺诈制度、流程有关规定、职业操守以及疑似欺诈报告等内容。针对负责不同业务职能部门的董事、高管,销售、核保核赔、内审等岗位的员工,反欺诈部门还应提供:欺诈监测方法、欺诈手法、关键指标以及内部报告等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信息共享]保险机构之间应建立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营销员的不良记录、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外包管理]保险公司在选择中介业务机构和第三方外包服务商时,应将机构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作为关键因素考虑,但不得将反欺诈管理责任外包。

第二十六条[诚信承诺]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前,在业务协议中承诺遵守保险机构反欺诈制度,在业务环节严格执行欺诈风险警戒标准,遵守诚实守信承诺。

第二十七条[尽职义务]保险中介机构应尽职履行发现和报告欺诈风险的义务,参与保险机构反欺诈信息平台的动态维护,帮助保险机构有效监测、识别潜在风险交易对手。

第二十八条[内部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全面梳理公司内部管控制度,将反欺诈制度嵌入员工管理、财务业务管控流程,促进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欺诈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持续教育]保险中介机构应将反保险欺诈作为高管和员工持续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每年应明确反欺诈培训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反欺诈持续教育的针对性。

第三十条[专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应统筹建立统一的行业反欺诈组织,培育专业人才培训和反欺诈专业考试,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委员、专家对反欺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标准制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提高反欺诈标准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明确风险评估方法及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行业信息平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反欺诈技术标准和组织行业建立反欺诈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考试]行业协会应定期举行理赔管理考试,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及涉及理赔环节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参加考试,主要考察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承保、理赔信息开展反欺诈工作的能力和评估理赔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研究与交流]中国保险学会应推动反欺诈学术研究,加强行业反欺诈交流活动,提高行业反欺诈研究水平。

第五章反欺诈监管。

第三十五条[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实施反欺诈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报备]保险公司应将关于欺诈风险管控的操作流程和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定期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臵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

(2)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3)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4)重大欺诈风险处臵结果;(5)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欺诈风险评估与披露]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监管框架,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适当公布。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核]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保险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申请,股东资质、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时,应将欺诈风险管理状况和不良欺诈记录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四十条[反欺诈检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定期对保险公司欺诈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有:

(3)欺诈风险处臵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监测和报告欺诈风险的方法,包括欺诈风险关键指标和欺诈风险损失数据;

(5)欺诈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6)计提的抵御欺诈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7)欺诈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整改与处罚]保险监管部门对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进行纠正整改和对其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合作]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与国内外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合作,推动反欺诈法制建设。

第四十三条[信息交流]保险监管部门应在其内部指派一名反欺诈联络员,负责建立和促进反欺诈信息交流以及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五条本指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六

从保险业的历史看,保险欺诈一直是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随着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也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虚拟化、复杂化等特征,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已成为现代保险经营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程来看,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自发、零散状态。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反保险欺诈机制,已成为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6年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该指引将保险欺诈定义为“欺诈实施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并将保险欺诈类型分为内部欺诈、保单持有人欺诈和中介欺诈等。此外,还按照保险欺诈是否属于事前谋划,将保险欺诈划分为机会型欺诈和职业型欺诈。目前,我国对保险欺诈尚未形成一个明晰而统一的定义,大致可分为广义欺诈、一般欺诈和狭义欺诈。

广义欺诈实质上包含了保险过程中一切不诚信行为。包括:一是假借保险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经营类的假机构,合同诈骗类的假保单、非法集资等。二是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如误导宣传、误导销售,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诈骗保险金类的骗保骗赔行为,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三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类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退保、虚挂应收、虚列费用、虚假理赔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保险从业人员侵占、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欺诈主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包括:对保险公司的欺诈和对保险消费者的欺诈。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出险时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免赔的原因等。狭义欺诈主要指针对保险人的欺诈。包括投保人、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中介对保险公司的欺诈,通常称为“保险诈骗。如为了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

在第三方为主体的保险欺诈行为中,假机构、假保单等欺诈行为不仅直接骗取了保险消费者的保费资金,还造成保险消费者失去获得合法保险服务的机会,对保险消费者极有可能造成或有损失,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责任需兑现时,消费者无法获得保险金。这种情形一旦出现,对保险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2.保险欺诈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于假赔案类的保险欺诈大量存在,保险公司为了维持稳健经营,总是将这些额外的损失通过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来转移经营风险。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的有关数据表明,仅1995年,美国因保险索赔欺诈的支出就高达853亿美元,相当于每个美国人为此支出326.47美元。欧洲保险人联合会(cea)估计25个欧洲国家中涉及保险欺诈的金额至少达到80亿欧元,相当于其年保险收入的2%;1999年,英国保险人协会(abi)认为3.9%的保险赔款支出(约9.3亿欧元)为欺诈者所得,导致每个被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4%的保险费。

3.保险欺诈侵蚀了保险公司的效益,甚至危及其生存。据美国的一项统计,美国1969年至1990年之间倒闭的302家保险公司中,30%是因为防治保险欺诈不力。保险欺诈案件的犯罪数较高,世界各国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并无准确的统计。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经验估计,保险欺诈约占保险赔付总额的10%~20%。由此保守推算,每年我国保险业因欺诈案件形成的损失达400亿元。

4.破坏了保险市场的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保险欺诈破坏保险行业和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信用、败坏社会风气。为骗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具体看,利用假机构、假保单进行欺诈,实质是非法经营,而且不用兑现任何保险责任,对合法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将造成极大的冲击。同时,这类骗取保费的欺诈案件增多,使社会公众对正常的投保心存疑虑,破坏了行业的形象。

1.反保险欺诈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客观需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开展反欺诈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权,保证保险消费者保费资金安全,以及正当获得风险保障的权利。

2.反保险欺诈是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欺诈活动暗流汹涌,损失巨大,是中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对欺诈风险做到可知、可控,关系重大。扎实有效地开展保险业反欺诈,挤压不正常的理赔支出,既有利于保持保险资金的充足性,又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更加真实、透明,管理更加精细化,使大数法则的基础更加牢靠,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分散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可以说,反欺诈是保险公司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一个较好的切入点,也是当前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反保险欺诈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快速地甄别赔案的真伪,有利于缓解防范赔款漏损与缩短理赔时间之间的矛盾,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可以减少因虚赔、滥赔导致的成本推动型费率上涨,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也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另一方面,反欺诈技术融入保险业务流程,强化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微观基础,而且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循环累积、收益递增的特点,在扩大社会效益方面具有树立行业公信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征,对保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反保险欺诈有利于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世界各国保险监管实践来看,反欺诈监管已经成为各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原则第27条明确提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发现和处理保险欺诈,并且发布了《预防、发现和纠正保险欺诈指引》,指导监管机构如何开展反保险欺诈监管工作。美、英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其保险监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国际和国内反保险欺诈工作实践反复证明,加强反欺诈监管,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更好地创造保险业发展的环境,有助于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更有利于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009年7月,保监会以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为重点,拉开了系统地开展反欺诈工作的序幕。通过专项治理,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万余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余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初步遏制住“三假案件高发的势头。近年来,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类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了遏制,假机构、假保单类案件几乎绝迹。当前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为保险诈骗类,尤其是车险业务面临较大保险诈骗风险。从保险欺诈发案的情况看,当前保险欺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机会型欺诈在车险、健康险、政策性农险领域较为普遍。由于这些业务出险概率大,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力量不足,一些客户存在挽回历年投保“损失的心理,往往采取夸大损失或诊疗费用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超额索赔。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了专为机会型欺诈“服务,制售假病历、假责任认定书的骗赔产业链。二是职业型欺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较为活跃。少数不法人员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保险欺诈犯罪。苏、浙、沪等地就存在以车险诈骗、制售假保单等为生的犯罪团伙。

2011年破获的宁波车险“碰瓷团伙诈骗案,诈骗团伙成员均为同乡关系,在受害车变道或违章之际故意碰撞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保险欺诈活动与保险公司管控薄弱相互交织。部分保险公司重业务规模、轻风险防范,核保不严、标的查验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少数保险机构查勘不及时,为欺诈者伪造现场、伪造证据留下了充足的时间和空间;部分保险公司稽核审计、移送司法等事后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到位,致使违法违规者未付出应有的代价。更有甚者,极少数保险机构为争抢业务,恶意虚构赔案。如2011年人保财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制作假赔案,套取赔款14.68万元用于赠送玻璃破损险。四是欺诈案件处置难度增大,追逃追赃减损存在一定困难。如列为2011年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王某、鞠某交强险假保单案。犯罪嫌疑人制作假冒某产险公司内蒙古、山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单在江苏境内销售,数额上万份。因犯罪嫌疑人跨省作案,追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部分欺诈案件发生后赃款、赃物去向不明,追赃减损难。在涉保非法集资、制售假保单类欺诈案件处置过程中,保险公司出于维稳需要往往垫付资金,但大多难以追偿。如新华人寿湖南永州中心支公司李志勇、吕湘荣假保单案,涉及假保单千余份,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虽然法院已判决,但公安机关仅收缴了两台汽车和部分办公用品,公司垫付的款项无法追偿。五是跨境欺诈案件在东南沿海开始出现。近年来,一些台湾居民在台湾投保后,在大陆制造意外伤害或死亡的保险事故,再向台湾保险公司索赔。如2011年11月,台湾居民胡某断掌案,经福建警方侦查,系自伤自残行为。据台湾方面反馈,胡某在福建莆田探亲前曾投保保险金额约新台币3000万元的巨额保险。

欺诈信息识别系统,无法及时有效识别可疑案件。四是关键岗位的人员管控薄弱。如核保、理赔等关键岗位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骗赔,损害公司利益;销售人员诚信管控薄弱,少数营销员利用高息假保单进行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

一是立案难。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单证未纳入“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范畴。《刑法》第177条、第178条等条款,对伪造、变造银行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等银行、证券业的“假单证行为都有明确的立案追溯标准,但对“假保单的立案追溯标准没有明确。公安机关认为保单不属于金融票证,不予立案。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系特定行为主体、采取法定的手段形成的既遂犯,但对于其他行为主体、采取其他手段、未取得赔款的保险诈骗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二是取证难。尽管《保险法》第155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是在某些案件,尤其是在业外单位或个人涉嫌欺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往往要争取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取证和查处。三是量刑难。《刑法》针对保险犯罪所确定的特有罪名仅“保险诈骗罪一项,相关的罪名也很少,许多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普通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一般罪名进行惩治。如“假机构和部分“假保单案件。特别是在少数“假保单案件的量刑上,一些单纯制造假保单而缺乏证据证明存在销售牟利的行为难认定为犯罪,多数销售假保单的案件也只能以实际犯罪所得计算犯罪金额,以致此类危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缺乏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机制,为保险欺诈“创造了一定的作案空间一是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能满足打击保险欺诈活动的需要,不利于防范超额保险、重复投保、多家索赔等行为。尤其在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除少数省份建立了车辆信息平台外,大部分地区还处于空白。各保险公司往往只掌握各自客户和标的信息,恶意投保人可能通过更换保险人的方法来达到重复欺诈。二是缺乏广泛的行业内部协作。各保险公司打击保险欺诈工作多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类似的“黑名单和综合评估信息没有在同业间共享。大量假赔案只能依靠知情人举报和公司内部核查发现,通过行业信息共享发现的极少。

(四)保险消费者识假防假能力意识不够,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

一是保险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产品的属性、条款不熟悉,投保观念不成熟,过度关注投资回报和收益率,投保理念偏离了保险的核心保障功能,容易受到高息利诱而卷入涉保非法集资、假保单。二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险产品真伪分辨不清,不知如何查询保单真伪、理赔情况等重要信息,加之造假者的造假技术日益先进,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消费者风险意识差,对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没有防范意识,有的甚至随意把个人身份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四、当前我国反保险欺诈与iais反欺诈指引的比较。

假为重点的反欺诈情况看,保险欺诈主要指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通过虚构事实、编造虚假材料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从作案手段看,主要包括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三类,从涉案人员看,主要包括业外诈骗和业内诈骗两种。其中,业外诈骗包括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以骗取保费为目的的假保单、以诈骗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业内诈骗包括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单证诈骗投保人保费的非法集资、以骗取赔款为目的的假赔案等。由此可见,在保险欺诈的界定上,我们与iais的界定有一定的差别。iais界定的保险欺诈主要是针对保险人的欺诈,未将针对被保险人的欺诈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如非法从事保险业务(假机构)或未获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假保单)等。而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对保险欺诈把握,既包括对保险人的欺诈,又包括对被保险人的欺诈,但对虚假费用等内部欺诈未纳入保险欺诈的范围,一般将此类行为作为违规问题或刑事案件来立案处理。随着保险欺诈的不断演变,国际上有些国家也开始把非法经营或未获得保险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活动列入保险欺诈的范畴,依法予以打击。如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通过立法将非法经营的假保险机构和假保单列入了保险欺诈的范畴。

(二)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

iais在反欺诈指引中,对防范欺诈风险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反欺诈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公司自身的薄弱环节,并辅之以行之有效的制度、高效的流程和完备的内部控制,以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监管机构应当提出对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的监管意见,并督促其在内部控制体系的薄弱环节采取最恰当及时的补救措施等。其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系统的制度和必要的措施来防范欺诈风险。如建立员工反欺诈培训制度、疑似欺诈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成立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编发道德行为手册,加强入职遴选、在岗履职检查和内部审计,强化理赔评估和中介业务的管控等。第三,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责任。要求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管资源,制定防范欺诈风险的指引,采取风险导向型的方法来监督保险公司化解欺诈风险,并向立法机关提出防范欺诈风险的建议。从目前国内保险经营和监管实践的情况看,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监管层面建立了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各保监局及时报告各类欺诈案件,定期汇总分析案件风险;建立了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欺诈案件的问责;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制度,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会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后印发了《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稽查情况通报》为平台,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典型欺诈案件,提示欺诈风险;为防范公司员工和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的风险,推行了零现金制度和见费出单制度等。在公司层面,各公司在核保、核赔、财务核算、单证印章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欺诈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有些公司的分支机构还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理赔环节的管控;有些公司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防骗赔警务工作站等;有些公司积极与专业调查公司合作,加大了骗赔案件的调查力度。在行业层面,大部分地区建立了车险信息查询平台,为发现和惩治保险诈骗创造了条件。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与实施,对全行业系统开展反欺诈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虽然,在公司管控层面、行业合作层面和监管方面,我们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与iais的反欺诈指引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在公司治理层面,部分公司对欺诈风险认识不足,未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企业责任范畴,在公司发展战略中对如何防范欺诈风险没有具体的规划。二是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大部分公司未能将反欺诈纳入全员培训体系,缺乏专门的部门统一管理欺诈风险工作,内部检举报告制度不健全,使用信息技术识别欺诈风险还不普及。三是在行业层面,欺诈信息共享和防范欺诈风险的交流合作不够,缺乏统一、高效、全面的欺诈信息平台,仅局限于车险信息查询平台。四是在监管层面,缺乏专门的反欺诈指引,对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管不够。

零散、自发的状态。反保险欺诈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公共产品属性突出,具有外溢效应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现象,很难依靠单个保险公司单独完成;二是点多面广,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仅仅依靠行业本身也很难完成。世界各国反保险欺诈经验也表明,建立“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机制,全面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保险犯罪,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效。

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和欺诈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包括从业人员不良记录、投保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案件移交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逐步健全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反欺诈合作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交流互训制度。完善与公安、司法、人民银行、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探索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反保险欺诈的研究与宣传加强欺诈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积极开展反欺诈区域间合作,稳步推进国际间反欺诈交流,推动构建反欺诈区域监管合作网络。针对保险欺诈开展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强化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健全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制定反保险欺诈的专项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作的基础上,推动完善有关保险欺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扩大保险诈骗实施主体的定义范畴,重新确认保险诈骗犯罪要件和量刑标准,提高保险欺诈的犯罪成本。[参考文献][1]杨明生.重温阿姆斯特朗调查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中美保险业跨世纪比较,保险研究,2010(12).[2]裴光,王柱,刘杨,陈婕妤.台湾地区保险反欺诈经验及启示.保险研究,2009(11).[3]宋杰.1995年~2002美国保险欺诈调查.国际金融报,2004/1/7[4]刘家养.保险欺诈的博弈论与市场分析.经济与法,2010(34).[5]廖新年.国际反保险欺诈经验借鉴与思考.上海保险,2010(3).[6]朱孟骅.保险欺诈防范研究与思考.保险研究,2009(5).[7]王光剑,方鹏,杨庆祥.我国保险反欺诈现状浅探.上海保险,2009(10).[8]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职业型欺诈者是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作案人可能会在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能够开展复杂和广泛的欺诈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职业欺诈者的一种升级。这类欺诈活动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其他犯罪活动。

杨波,《国外保险反欺诈机构的实践及其启示》,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指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查处的犯罪数量。

取有效措施,阻止、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理保险欺诈。据悉,iais即将修订反保险欺诈指引,并建立监管机构对反欺诈监管的评估体系。

中国新闻网,“保险业打击“三假成效显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1第34号。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七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重大的政治工程、重大的民生工程、重大的平安工程,事关民生福祉。自5月8日开始,县民政局三举措积极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活动,深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5月8日、5月15日两个县城赶集日,分别在县二中门口和县文化馆门口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给来往群众宣传养老诈骗类型,以及老人年应当如何防诈骗等知识,进一步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

二是形式多样化,营造宣传氛围。县民政局依托线上朋友圈、微信群、微信朋友圈、led显示屏等,通过以案说法、预警提醒、漫画等形式,打好养老诈骗“指尖阵地战”。

三是深入养老机构开展宣传活动。县社会福利中心组织在院老人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老年人防范养老诈骗意识,引导老人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远离养老诈骗陷阱,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档为doc格式。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八

会议主持人:孙月侠。

参加人员:全体居委会干部。

会议主要内容:

居委会主任孙月侠布置x年的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要求在x年的基础上更好的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每季度更换一期未成年人教育宣传栏。

把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各种宣传活动与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使居民在娱乐的同时,也学到一些未成年人小常识。

利用各活动发放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材料,发放要有多样性和针对性。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九

10月,车主梁生接到某自称保险公司员工的杨生来电,称公司近期回馈老客户,赠送一次免费保养维修。梁生在指引下把车开到海珠区某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后,发现该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委托书和车辆定损单与保险公司往常格式版本不同,疑是诈骗遂致电该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要求解释。经取证核实,这是不法人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一起诈骗,该修理厂利用梁生私家车制造了两起虚假的双方事故,索赔总金额六千元左右。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

近年来,保险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与此同时,保险欺诈事件也频频发生。为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欺诈意识和应对能力,不少保险公司纷纷开设了“保险反欺诈小课堂”。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参与了这个课堂的学习,通过学习,我深有感触和收获。以下就是我对“保险反欺诈小课堂”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我深切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在保险欺诈事件中,不仅保险公司会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到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正直的保险消费者可能因为滥用保险而失去获得报销的机会,导致他们对整个保险行业失去信任。更为严重的是,保险欺诈可能导致其他保险消费者无法获得及时的理赔,给他们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内行人更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

其次,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使我对保险欺诈的类型和手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保险欺诈的常见手段,包括虚假理赔、短期欺诈、合谋欺诈等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保险欺诈者常常伪造证据、篡改资料等手段来骗取保险金。同时,我们也学习到保险欺诈案件中的红旗线索,例如报案与事故时间不符、重复理赔等等。这些知识的学习大大提高了我的反欺诈意识,使我对保险欺诈有了更准确的判断和认识。

再次,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培养了我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的意识。在课堂上,我们了解到保险欺诈的防范工作需要全员参与,不能把责任仅仅推给反欺诈专员。我意识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有责任主动发现和防范保险欺诈。因此,我决定将所学所知付诸实践,在工作中积极关注一些看似正常的行为背后潜在的风险,及时上报和提醒。只有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拿出行动来,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张密不透风的防欺诈网。

最后,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使我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处置有了更明确的思路。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保险欺诈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方法。在面对报案欺诈时,我们应及时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做好记录,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协作配合,依法处理涉嫌的保险欺诈个案。同时,我们需要明确保险欺诈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和赔偿决定。这些指导原则让我在面对保险欺诈案件时,能够清晰地辨认出真伪,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保险权益。

总之,通过学习“保险反欺诈小课堂”,我对保险欺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了解了保险欺诈的常见类型和手段,培养了积极参与反欺诈工作的意识,同时也掌握了处理保险欺诈案件的方法和流程。这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不仅提高了我个人的反欺诈能力,更为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保险欺诈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保险行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一

去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肖某文、朱某星等人策划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进行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斌提供丰田锐志车和面包车,犯罪嫌疑人肖某文、朱某星提供宝马车。之后,李某斌驾驶锐志车,雇请陈某森驾驶宝马车,雇请黄某金驾驶面包车,在晋安区鼓山中学附近制造了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们向保险公司报案,企图骗取保险理赔金13.05万元。保险公司在复查中发现疑点,拒绝支付保险理赔金,并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以来,以李某斌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279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20余万元。

此外,警方还破获了吴某武、黄某福系列保险诈骗团伙案件。以吴某武等人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7月以来,先后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406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90多万元。黄某福系列保险诈骗团伙,20至,人为故意制造骗保事故58起,骗取保险理赔金14.2万元。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二

2013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了2分意外伤害险,共计450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三

8月15日,张某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限额20万),保期为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8月15日24时止。2000年10月13日,张某驾驶该车在江苏s市境内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张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9344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10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200元。事故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查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发现死者抚养其父、母的证明材料为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加盖印章,而按规定应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用电脑打印出被抚养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便产生疑问,随即赴死者所在地调查,经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死者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此证明材料系死者亲属骗取的。保险人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向张某说明情况,对抚养父亲生活费予以剔除。此案是受害者采用欺骗手段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四

卖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买卖双方经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经纪方”)撮合成交了深圳市物业,现就按揭贷款、融资担保赎楼相关手续做出以下声明:

为把控交易资金风险,完善业务对接流程,经纪方已向我方要求在其关联或指定的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开展按揭贷款、融资赎楼担保手续。

因其他原因,买卖双方现决定自找银行、担保公司办理按揭、担保等手续,因自找相关部门原因导致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纪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买卖双方自行委托办理的部门如下所示:

按揭银行为,贷款经办人,电话。担保公司为,电话。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签署日期: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五

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了有效保护。然而,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欺诈问题也逐渐凸显。为了提高保险机构对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保险反欺诈”的小课堂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并领悟到了一些反欺诈的具体方法和技巧。以下是我对于这个主题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识别欺诈行为是保险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在保险欺诈案件中,欺诈人往往会编造虚假的事故和损失,以获取保险赔偿。这就要求保险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能够从被保险人的行为、言语以及有关证据中发现蛛丝马迹。在培训中,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演练,学习了一些识别欺诈行为的要点,比如客户提出的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伤势与车辆损坏程度严重不符等。这些方法和技巧对于我们正确判断保险欺诈行为,提高防范能力至关重要。

其次,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是保险反欺诈的关键。由于保险欺诈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保险机构的个体反欺诈能力是有限的。而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可以将各家保险机构的反欺诈经验和案例进行有效整合和利用,还能够通过与其他部门和机构的合作,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了保险反欺诈的信息共享平台,该平台汇集了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和相关机构,将欺诈行为线索进行汇总和交流。通过利用这个平台,我们可以及时获取到其他保险机构的反欺诈案例和模式,提高反欺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接下来,保险反欺诈工作需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保险反欺诈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通过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些常见的数据分析工具和技术,并掌握了一些反欺诈工具的使用方法。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客户的历史行为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可能性;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客户的言语和身体语言进行识别和分析,辅助我们进行判断和决策。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了我们反欺诈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欺诈行为。

最后,保险反欺诈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共同防范。保险反欺诈不仅仅是保险机构的一项工作,更是全社会共同应对的事情。在培训中,我们被强调了保险从业人员责无旁贷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做到严把保险风险关,主动了解客户风险,防范保险欺诈风险;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肃处理虚假索赔。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反欺诈教育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度和认识度,共同打造一个公平诚信的保险市场。

通过参加这次保险反欺诈小课堂培训,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我也掌握了一些反欺诈的具体方法和技巧。我相信,只要我们能够认真学习和应用这些知识和技能,我们将能够更好地发现和防范保险欺诈行为,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六

随着人们对保险保障意识的增强,人身保险行业逐渐兴起。然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虚构虚假事故等形式的保险欺诈现象也逐渐增多。为了提高保险公司反欺诈的能力,本文将分享个人在人身保险行业的反欺诈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流程监管,防范内外勾结。

流程监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起全面的流程管控制度,通过审查核实被保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劳动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严格审核理赔材料等方式,防范保险欺诈行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内部设立独立的反欺诈团队,对公司内部异常操作进行监管,避免内外勾结。

第三段: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效果。

在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中,科技手段是提高效率和准确度的关键。通过建立与公安、银行等机构的数据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可以快速准确地核对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反欺诈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对保险人员的身份和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防范欺诈行为。

第四段: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业整体风控水平。

保险欺诈通常不仅仅是一起个案,而是存在于整个行业中。因此,加强行业间的信息共享是提高风控水平的关键。保险公司可以与其他保险公司、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起信息联网系统,共享被保险人的不良记录、欺诈风险等信息,避免重复投保及保险欺诈行为。同时,建立起全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将发现的欺诈行为及时记录并予以惩戒,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五段:加强员工培训,筑牢反欺诈的第一道防线。

员工是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并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此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置举报奖励机制,激发员工对欺诈行为进行积极举报。只有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起整个公司的反欺诈文化,才能真正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结尾段:总结。

通过加强流程监管、借助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反欺诈的能力,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然而,保险欺诈形式多样,反欺诈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只有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整个行业的反欺诈工作,才能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七

近日,芜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市保险协会,在芜湖市人寿财险公司会议室,召开全市20xx年反保险欺诈专项工作座谈会。市保险业协会陈元生秘书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卢康林副支队长,五大队民警及各保险公司在芜分支机构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陈元生主持。

会上,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等19家保险公司简要汇报20xx年各家公司在芜湖“出险”和理赔的情况。市保险业协会通报了20xx年全市保险市场总体情况和反保险欺诈相关情况。卢康林副支队长代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通报了全市保险诈骗案件侦办情况,指出了在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规范线索移送和相关证据规格方面对各保险公司和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结合典型案例,从骗保手段尤其是新型手段和警保协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芜湖市“警保”双方一直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为规范净化保险市场环境、维护诚信友信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20xx年,大家将继续健全完善警保协作机制,夯实反保险欺诈基础工作,在抓基础的同时,多进社区、频用网络,加大反保险欺诈工作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儆效尤,加大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的力度,为促进全市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反保险欺诈工作总结(模板18篇)篇十八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然而,人身保险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情况。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避免成为欺诈者的受害者。在工作中,我深刻理解到了人身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合作所带来的收益。

首先,人身保险反欺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我担任人身保险销售人员的这些年里,我亲眼目睹了许多欺诈行为带来的后果。不法分子经常以出售保险为名义进行诈骗,他们编造各种理由吸引客户购买虚假的保险产品,并最终通过纠纷处理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这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学习,增强反欺诈的能力。

其次,在反欺诈的过程中,诚信合作是不可或缺的。作为销售人员,我们需要和客户建立起诚信的关系。只有诚信的销售才能让客户放心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我们,成为我们忠实的保险持有人。同时,和我们的上下级同事、合作伙伴之间也需要建立起基于诚信和合作的关系。在工作中,我们要共同监督对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产品和销售策略,并保持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从而共同抵御各种欺诈行为,维护正当合法的利益。

第三,科技的应用对于反欺诈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手段来识别出潜在的欺诈行为。通过收集、分析和比对大量的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判断出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对保险产品进行多维度的风险评估,提前排查潜在的风险点,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四,透明度和公平性是反欺诈的基础。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帮助客户理解产品风险和权益,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导行为。同时,我们也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使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感到安心和满意。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也需要公平公正,确保客户在购买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最后,作为一名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我们要注重自身的素质提升。只有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识别和应对欺诈行为,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坚持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我们才能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并不断发展。

总而言之,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加强诚信合作、科技应用和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我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始终抱持正直诚信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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