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

时间:2023-11-23 作者:文锋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

通知不仅仅是传递信息,还可以起到提醒、警示和引导人们行动的作用。最后,祝大家在写通知时能够得心应手,传达信息准确、高效。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一

学校各部门:

根据《沈阳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沈工院[20xx]1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劳动纪律观念,加强教职工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培养优良校风,塑造教职工爱校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制度,选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同志兼任考勤员,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二、每月5日之前,由部门考勤员将上月考勤汇总、填写《教职工请假情况报告单》(附件一),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实施“零报告”制。在考勤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相关责任。

三、学校教职工因病(事)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等)的,须按照学校请假和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附件二),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请假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虚假病假、事假。对本部门无特别理由突然离岗的工作人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人事处。

四、严格考勤制度,是强化学校管理的重要任务。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人事处。

日期: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二

各部门、服务中心:

为严肃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辞职制度,特对请假、辞职补充如下:

(1) 关于员工请假

请假条需由请假人员本人填写。

病假:病假需附上医院诊断说明书(原件)或当日病历本(复印件)作为附件;(可在销假1天内补)

婚假:婚假需提前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可在销假1天内补)

请假类一般为得到允许方可请假,请假三天以上(包含调休)需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请假单备注栏内一律手写:××××年×月×日回公司上班,如逾期按旷工处理,并签上名字。

销假:员工在假期满后到服务中心主管、二级人事处销假,员工请假三天以上除到主管、二级人事处销假后,再致电综合部电话(8613,82399613)或本人到综合部人事专员傅丽慧处销假,各二级人事、人事专员做好销假登记。

(2) 离职手续

1、员工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并由本人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和综合部离职谈话,批复同意后,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确定离职日期,再由员工本人在离职后(工作交接完成)1—3天办理《离职移交清单》,未及时办理的《离职移交清单》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主管附20%连带责任。

2、《离职申请》获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移交清单》,未办理离职移交清单擅自离岗人员3天后按旷工处理。

此通知自下发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综合部

关于规范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严肃组织纪律,规范请假休假行为,严格执行西安市曲江第一中学请假休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教职工因公或因私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临时出门须填写《xx第一中学教职工临时出门证》,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的需填写《xx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单》。以下简称《出门证》和《请假单》。

2、《出门证》一式两份,用于临时因公、因私出门办事,需科室负责人签字,一份交校办xx老师处,一份交学校门卫后方可出门。

3、《请假单》一式两份,用于半天以上的月公休假、病假、事假、工伤、丧假、婚假、产假、公事、探亲等。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需科室负责人签字,3天以内的需主管主任签字,4-7天需主管校长签字,7天以上须校长签字。教师须报教务处一份(xx老师负责)、校办一份(xx老师负责);行政人员报校办一份留底。教师每月公休假为两个半天,行政人员为一个半天。当月公休假未休不累计到下个月。

4、休产假需提前在校办办理请假手续,由科室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收假时凭请假单,并提供相关证明、证件、证书等,于校医务室核准应享受的`产假后,在校办办理销假手续。

5、婴儿在一周岁之内的女教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在当日累计使用。每多增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申请人可提出使用哺乳假的书面申请,并经科室主任签字,交校医务室核准应享受的有效期限后,交校办报备。申请人需按照实际出勤时间打卡考勤。

xx第一中学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三

为建立健全公司办公室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此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存档。

2、3天以上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总经理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1、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办公室进行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未办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3、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知,并于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请假。

1)3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备公司副总经理;

2)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总经理批准。

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5、若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以酌情处理,电话或口头请假后,返岗应及时填补《请假条》。否则做旷工处理。

6、工程部人员因工作性质原因具有特殊性,请假等事宜也应及时的遵守。另外,工程部人员日常休息除了报备副总外,也应以口头、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办公室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办公室。

20xx年8月8日。

文档为doc格式。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四

公司各部门(组)及全体员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领导执行力建设,围绕公司生产运营规划和效益目标,提升会议效率,明确会议职责,强化会议沟通,突出会议落实,确保会议主题明确、程序清楚、议而有决,公司决定对会议制度进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会议类别、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一)周交-班会

时间:每周星期一9时00分

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部门以上领导及办公室全体人员

主持人:总经理

(二)月例会

时间:每月1日9时00分

地点: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员:部门以上领导及办公室全体人员

主持人:总经理

二、会议内容

(一)周交-班会

1、各部门(组)汇报上一周工作完成情况及落实进度、本 —1—

2、副总经理就分管的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3、总经理了解掌握上周工作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落实进度,就本周需要完成工作及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

(二)月例会

2、公司副总经理就分管的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3、公司总经理对上个月总体工作进行小结,同时对本月各方面工作的进展和协调提出要求。

三、会议要求

1、会议组织部门负责及时向主持人通报会议实到人数,缺员原因;

2、会议组织部门要指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后就重点工作形成会议纪要;

4、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能参会须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5、各部门(组)在每次会议的前一天17时30分前将本部 —2—

云 南 飞 林 物 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与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着公司制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不中途退场,手机关机或置于振动状态。

云南飞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3—

xxx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及更好的推动元坝建设,围绕工程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会议效率、明确会议职责、强化会议沟通、突出会议落实、确保会议正常进行、会议主题明确、程序清楚。做好各项会议的安排工作,现将有会议安排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别、时间、参会人员:

1、 生产运行会: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

主持人 : 由生产技术办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2、 月度工作会:会议时间 :每月月初

主持人 : 由生产技术办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3、 晨会: 会议时间 :每日8:30

主持人 :由生产技术办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4、 投运准备会:会议时间:

主持人 :由前线指挥部主持

参加人员 :各领导、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

1、生产运行会: 各组室汇报一周工作完成情况及落

实进度、本周计划、q办做最后讲评。

2、月度工作会 : 各站 组室对上月工作作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本月的工作做安排、分管领导对所有工作做出点评、提出具体要求。

3、晨会: 各

三、会议要求:

1、会议主持部门负责及时持向主持人通报会议实到人数。

2、会议主持部门要指派人员进行会议记录,会后对重点形成会议纪要。

3、汇报工作要深入具体,对于汇报的问题及时落实。

4、参会人员要严格作息时间和请假制度,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会议主持部门请假。

5、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纪律、统一工服、不迟到、不早退、不狂会、

xxx-xx单位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五

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各部门人员上下班及请假等考勤管理,为准确核算工资提供依据,现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将公司考勤制度等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公司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总监必须在上午8:30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项目监理部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段(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实行签到考勤(各项目监理部员工除实行签到考勤之外,公司还将不定期对各项目监理部员工在岗情况及考勤情况进行考核)。

2、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各部门负责人、总监及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者,按旷工半天论处;1个月内旷工半天及以上者,按旷工日数扣发工资。连续3个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给予辞退处理。

4、公司办公室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5、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分管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6、各项目监理部员工离开监理部办事须向项目总监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监理部时间,经项目总监签字审批才能离岗。

7、总监因特殊或突发情况无法正常打卡考勤须向分管领导申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关于事假的规定:

1、如因事必须亲自办理,应在前一日下午下班前提交请假单。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或总监审批,3天以上(含3天)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综合部。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按旷工计处。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补交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查实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半天以内,不扣减工资,超半天及以上的按当月实际平均工资额扣减当月工资。

关于病假的`规定:

1、除特殊或突发情况,员工应于请假的前一日提交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或总监审批后交公司综合部登记,全年累计病假以不超过30天为限。

2、员工当月请病假不超过3天者,提交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工资照发。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其病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其余工资。连续二个月病假超过5天内,则可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可准其离职休息三个月以内,离职休息期间保留职务和社保医保,工资按同城最低保障工资额发放。3个月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则劝其退职,办理退职手续。

xx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六

关于严格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 中共廉江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阅读:8262 次 字体大小:各镇委、镇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市直副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性,建立完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重申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的干部(副局级以上单位正副职干部,下同)必须带头遵守上下班纪律,严于律己,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论因公因私,凡离开廉江的,均需事前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廉外出。

二、加强组织纪律,实行逐级请假。

(一)市直单位的副职领导外出向正职领导请假,正职领导外出分别向或市政府领导请假。副职请假时间超过10天的,还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正职领导请假超过10天的还须向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二)镇(街道办)副职领导外出向正职领导请假,镇委书记、街道办工委书记外出向书记请假;镇长、街道办主任外出向请假。

三、凡按上述规定需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的,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把外出的时间、地点、所办事项等,报告办公室秘书室或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室,由秘书室呈办公室主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领导干部外出返廉后要及时销假,如有超期的.,要按原来请假程序报告。

五、其余干部的外出请示报告,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外出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造成行政失职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中共廉江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2

致:全体员工

为加强对公司的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明确请假范围,经过总经办的讨论,现对请假制度补充如 下:

一、 请假的程序

经理批准,最后交行政人事部备 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 部门经理请假报总经理助理或总经理审批。

二、 关于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经书面批准,不经适当批准就休假,则视为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填写请 假申请单必须填写完整,对于请假理由需详细说明,如“家里有事” 、 “个人办事”等笼统的 理由不得请假,必须写清楚详细请假理由。 2、 请假时间最少为 2 小时。早上临时要请假的除急诊或家人急诊需要照顾、家中突发事件无法 脱身的,其他如“塞车” 、 “起的晚不来”等非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请假。 3、 员工事假必须于前一天申请,特殊情况可于当天电话请假(须在 8:30 点之前,否则视同迟 到、旷工) ,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4、 员工每请事假一天,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一个月最多只允许有两天事假,一个月事 假超过 3 天(含)者,每请事假一天,扣除 2 倍的日基本工资。

三、 关于病假规定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

工论处。

此通知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开始执行,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有限公司 文件签署: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七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工程项目经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系统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管理,杜绝机关内“庸懒散”现象,严明工作纪律,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假审批程序

1、机关各股室、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包括产假、婚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须经局值班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2、请假的工作人员在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审批单报至办公室存档。

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填写销假记录,报办公室存档。

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的相关规定

1、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机关股室负责人,请假或出差一天的,报局值班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请假外出前,要提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经局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将报告单报局办公室备案。报告单要如实填写请假事由、时间、地点,离岗期间本单位的工作委托以及委托人的职务、联系方式等情况。

2、请假人员要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后,方可离岗或外出,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系畅通;离岗或外出时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三、各类会议的请假规定

、县政府和两办、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会议或活动,按局长批示或通知要求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派人替代,确需请假的,须报局长同意。

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出请假时限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如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由相应处理机关处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1、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2、竹溪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销假记录;

3、竹溪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经镇党委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规定,请全体机关干部遵照执行。

1、机关干部因公出差在宁波市范围内,1天以内的,应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报党群副书记批准。县管领导因公出差须由书记、镇长批准。凡出宁波市范围以外,都应报请书记、镇长批准。报组织办备案。

2、机关干部因事不能出勤的要事先书面请假。事假1天以内的,经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的由副书记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书记或镇长批准;县管领导请假须由书记、镇长批准。报组织办备案。

3、机关干部因病请假须凭医院证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群副书记审批,组织办备案,并告知所在办公室。

4、如遇急事或疾病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按上述规定补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作旷工。

5、婚、丧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前童镇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

处属各部门:

根据《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试行)》(广艺[2015]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工作处实际情况与领导要求,现将学生工作处请假制度规范如下:

1、处属各部门因私请假的老师应事前填写好教职工请假单,领导批示同意后,将请假单交到董淳燕处登记保存。

2、因急事请假无法事前填写请假单者,请先电话报告陈佳处长,并委托一名同事填好请假单交到董淳燕处,待回校后到学生处补签名字。

3、处属各部门(团委、就业办、心理中心)指定一名考勤员,每月认真做好本部门考勤登记,并于每月1日将本部门加盖公章的考勤表纸质版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统一汇总后上报人事处。

请各位老师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请假手续的办理。

附件:(2015.6.8) (35 kb) 

学生工作处

2015.6.8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八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此制定此请假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

期内的员工。

第二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要向所在车队队长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车队队长应及时把员工《请假条》交给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及其请假相关手续

的规范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并将《请假条》递

交给各车队队长。如因身体不适等紧急状况需要临时请假的',应该在上班前电话联系车队队长,并同时将请假原因、时间等具体情况以短信方式转告给队长以作备案使用。返岗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仍没有补办好请假手续的,一律当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请假期限届满时,如出现紧急状况而需要继续请假的,同样应该在

上班前电话联系车队队长,并同时将请假原因、时间等具体情况以短信方式转告队长以作备案使用。返岗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仍没有补办好请假手续的,一律当旷工处理。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的需经车队队长批准;请假4天以上的车队队长批准

后,还需公司上级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车队队长请假,需要经过总经理批准,并将《请假条》交给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员工确实是因为生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

出具的病历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没有返岗的,一律当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总经理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范制度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期限为1年即2015年9月13日

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九

1、学生应自觉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学习或参加活动,如有病或有事不能到校,必须执行请假制度。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凭医生或家长证明向班主任请假,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请假时,必须办理补假手续,无正当理由的作旷课论处。

3、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晚自习)因病因事须离校,必须经班主任或值班老师同意,特殊情况请假,可先电话知会相关责任人(班主任、级长、年级主任),由其他老师代审批。

4、学生请假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请假条,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分别上交相关部门,回校后要及时消假。

5、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级长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由年级德育主任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政教处主任审批,1个月以上由德育副校长审批。

6、违反规定冒充签名批假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由总经理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报到总经理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紧急原因临时请假(身体不适、突发情况等),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总经理,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六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七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八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条 为统筹公司发展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二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第六条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请假规定

第七条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考勤制度,强化全体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现就有关规定及措施通知如下:

(一)考勤原则。

考勤时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人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而补签(当日半天内可补签)的视为迟到。补签须向值班领导说明理由,未签到又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旷工。

(二)考勤时间。

工作日上午7:00—8:10为上午签到时间,下午1:40-2:20为下午签到时间。上午可放学前20分钟离校不在门卫处登记,下午不得提前(16:50前)离校,其他工作时间内离校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注明理由。

(三)签到地点。

三号楼一楼“化学实验准备室”。

(四)考勤措施。

校办公室每月对全校的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和检举。

2、年度内累计旷工10次、旷课15节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当年职评资格,如当年不符合职评条件的则在符合职评条件后推迟一年参与职评。

3、奖励措施。学校鼓励教师出满勤,每学期从30%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拿出30%用于奖励。

(一)请假原则。

全体教职工一律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突发事件须电话请假。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相关规定。

1、每月允许教师事假一天;每月允许不签到两次。

2、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请假假期结束后必须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关于进一步》的有关规定,上班期间禁止参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本通知自20xx年10月8日起实行。

xx学校。

20xx年9月30日。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一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

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假期1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期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组织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审批。

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

中心。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一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部认定后,再报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15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15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含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程序和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借用工作人员,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借用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

2、借用单位书面向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4、一般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借用手续。科级干部需报审批后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二)被借用人员的组织关系转到借用单位,在借用单位过组织生活,享受借用单位的全部福利补贴。除财政所拨工资外,被借用人员不再享受原单位的福利。

(三)一般情况下,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借用县属中小学教师。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被借用人员的管理。

1、被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人单位负责,其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听从借用单位安排,遵守借用单位规章制度。

2、被借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借用单位出具年度鉴定,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二

1、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者,要向校长请假;请假时间若在一天以内,前勤教师要向教务主任 请假,后勤 教师要向总务主任请假,职员一律向校长请假。

2、请假并经批准的,要到教务处和级部主任处填写请假记录和调课通知单后方可离校。回来时要办好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捎假和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每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事假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3天,每8节扣考核分20分,请假超过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节扣款5元处理。特殊情况下请假(如期中、期末考试、重大检查、集会等)加倍计算。请假未满3天的,奖励相应出勤分数。

4、有住院证明方为病假,病假超过两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5、婚假7天,产假3个月,晚婚者产假5个月;丧事直系亲属3天,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

6、校集会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请假。

7、请假要填写调课通知单,并提前1小时通知替课教师,将通知单交级部,否则作空堂处理。

8、接送孩子上幼儿园 每次准假15分钟,作事假处理。哺乳孩子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孩子一周岁内)。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教人[2015]76号)、《丰泽区干部职工请假制度》(泉丰委办[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五个工作日,下同)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者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三月以上(含三个月)者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周以内。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或学历进修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假7天。夫妻双方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至15日(含法定的节假日)。

5.产假: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晚婚晚育(男25周岁又10个月,女23周岁又10个月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8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未达到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复印交区教育局人事股、学校存档备查。产假正值寒暑假的,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

6.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的,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确需非寒暑假探亲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假,丧假最长三天。若在外地需请路程假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印制的《学校教职工请假单》,经校长批准,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按规定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2.请病假:教职工凡需请病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病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存档备查;请病假三个月以上(含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连同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送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最后报区教育局长审批,并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存档备查。

3.请事假:教职工凡需请事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含十五天)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请事假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最后报区教育局长审批,并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存档备查。

4.请公假:教职工凡需请公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校长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规定;请公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请公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并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存档备查。

5.请产假:教职工凡需请产假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6.请婚假、丧假:教职工凡需请婚假、丧假的,符合请假期限的由学校领导审批,超过请假期限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7.探亲假:教职工在非寒暑假探亲,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学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校长签名后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8.学校领导干部请假另文规定。

9.教职工请假经批准,持学校发给的《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要求及待遇

1.病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放(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泉州地区补贴、提租补贴,下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放。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病、精神病的,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5)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费。

(6)请病假期间,不得发放出勤补贴。

(7)教职工一年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8)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2.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在5天以内的,不扣工资;事假超过5天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按70%发给;事假超过两周的,除按70%发给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外,还应按日扣发日平均基本工资(即:月基本工资/21.75天);请事假期间,不得发放出勤补贴(不含公休日)。

3.公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按旷工旷职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应存档备查,并送区教育局人事股存档。

4.教职工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5.教职工丧假及奔丧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旅费自理。

6.学校领导应严格按本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学校领导负责。

四、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当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5.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泉州地区补贴、提租补贴和出勤奖等)。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并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补充说明

1.凡涉及以上规定应扣发工资的,相关学校应到区财政局办理相关的工资扣发手续,由区财政局代扣相应的工资,并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三

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员工请假事宜。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四条 分公司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事由,请假时日

等,经各级管理人员审批并报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请假标准及审批权限见下表规定: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准确到小时,且均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员工病事假不得以加班冲抵;

第十一条 员工如因急病、不可抗力等不能自行呈报的特殊情形时,可由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2天及以上或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均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报公司办公室协调,协调不成报公司总经理裁决。

为规范行为,加强考勤管理,超市需要制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世界工厂网就提供了一个,超市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七、 考勤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更正,并由考勤员负责加以说明并签字;

八、 人事部必须将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核对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

九、 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统一请假单,正确填写,报有关领导签字后,送人事部处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 病假

1. 员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书,报人事部考勤员处;

3. 员工因病请假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

(二) 事假

3. 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三) 公假

2.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到人事部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出差回来必须到人事部销假。手续不完善者作事假处理。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四

各公司、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司管理人员外出请假制度,严肃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结合公司实际,就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外出请假制度的管理工作,现规定如下:

一、外出请假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外出请假的内容

1、因公外出:需说明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及天数等;

2、工作日因私外出:需说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及天数等;

3、工作日因事或因病的。

(二)、外出请假的'范围

1、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地(市、县),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

2、工作日因事或因病的;

(三)、外出请假的对象

1、各公司的总经理,控股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

2、各公司的副总经理;

3、控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外出请假的程序和办法

1、 各公司的总经理,控股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向董事长请假。一天以上的可用短信或书面请假,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工作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假。

2、各公司的副总经理、控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直接向该公司总经理请假。因公或因私时间在5天以上的(含5天),由该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控股公司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外出请假制度是加强内部管理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董事长掌握情况、安排工作。各管理人员要充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务必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二)、要严格纪律。工作日因事因病或因公外出工作地(市、县)一天以上的都必须坚持报告制度。对擅自外出或借学习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的,除费用全部自理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自2011年9月13日起,凡员工需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经核准后方可休假,如未经批准或申请私自休假视同矿工。规定如下:

2、部门经理级人员,假期两天内由办公室主任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3、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请假需董事长核准。

制定:俞炎军 批准: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五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15年2月26日

七、凡请假期满归队者,要及时向原批假领导和政工办公室销假。不销假者按缺勤论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六

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强化制度,规范管理,落实效能,严肃劳动纪律,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局机关请休假制度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离岗。

二、严格按照宝公局发[2004]8号文件《宝鸡公路管理局职工工作日暨请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办理请休假。病、事假等其它假3天内由本人填写假条,经科长批准休假;病、事假等其它假3天以上由本人填写假条,经科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科级干部病、事假及其它假日3天以内由本人填写假条,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本人填写假条,经主管领导审核,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局领导要带头遵守机关请休假制度,请休假在2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三、各科室考勤必须在当月25日之前报送局人事科,报送之前由科长审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未报送考勤科室,不兑现此月考核奖。

四、各类请假必须填写制式请假条,存根部分留存各科室,下联随科室当月考勤报送人事科。

五、抽查迟到人员以及缺勤人员将按照有关制度扣发月考核奖及年度考核奖。

六、机关科室科长要切实加强考勤考核工作, 严格考勤制度,使机关科室考勤工作真正规范化 、程序化,制度化。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二月一十八日

(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市上有关规定执行。

一、请假手续

1.局机关全体人员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2.三天以上的病假、计划生育假等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病历本和病假条)。

3.请假手续须由本人提前办理,以书面形式报告(请假条),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经批准并安排好手头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请假程序

1.科室人员临时外出办事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本科室的“人员去向”公示栏上注明去向。

2.请假1天以内的,报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备案。办公表格

3.请假2天3天的,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然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5.科室负责人外出参加局上指派的会议及学习等活动时,须告知办公室,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

6.局领导班子成员上班期间外出办事的须告知办公室备案,需要履行请假手续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告知办公室备案。

7.如果在局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大会、学习、培训)请假,请假者在履行请假手续基础上,还应告知组织活动的科室和相关领导。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七

全体教职员工:

根据2011年7月21日党政办公会议精神,为加强请销假制度管理,严肃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政正职请假、休假、出差由工行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确定工作负责人,确保工作衔接。

二、副职请假、休假、出差需向镇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经同意后再向工行委分管领导请假,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出差必须有书面请假手续。学校教师请假1天以内的由教务主任签批;请假3天及3天以上的,经校长签批。

四、工作人员请假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工作交待和衔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五、如果在请假、休假、出差时确实有事需续假的,要求提前向校主要领导电话说明续假理由,经同意后方可续假,返程后补续假手续。未经同意的,逾期时间按矿工处理。

六、要严格执行请假程序,坚决杜绝先买票后请假以及类似情况的发生。否则,一律不批假。

七、请销假情况将做为个人年终评优及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茫崖石棉矿中学

2011年7月22日

为进一步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提高学院召开各类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会议内容的贯彻落实,根据学《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津贴发放办法》规定,以及《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现就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 全院中层及以上干部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参会人员、时间等要求参加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并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一般不得请假。

二、因参加大学召开的重要会议、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必须请假时,须填写《会议请假单》(在下载专区),说明请假理由,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学院领导审批,并送交学院党政办备案。

三、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会议。

四、因紧急事项需临时请假的,可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学院领导手机发短信请假,经批准后,及时通知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并于会后补交《会议请假单》。

五、党政办要加强对请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对不认真或不严格执行请假制度的,视情况予以通报。

六、无故缺席会议人员,根据《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津贴发放办法》附件《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津贴发放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扣除当月津贴的10%;对于因事假、病假缺席会议人员,根据《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每次从绩效津贴中扣取100元;累计超过四次,除扣除相应津贴,还将取消该人员年度内各类评优资格。

特此通知

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

2015年5月6日

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人员管理,规范机关工作制度,现结合区社工作实际,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

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并认真做好签到,签到簿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上午签到后,8点45分收回签到簿,签到簿下午提前5分钟挂于签到处。签到薄按月装订汇总,每月通报考勤情况。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机关各级人员严格按照《龙湾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规章制度》(2015年3月9日集体修改)按级请假,按权限批假。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2天以上要填写年休请假申请报告表,在年休假期内扣除。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批假后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做好登记,未通知办公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各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各机关干部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区社纪检组将抽调办公室人员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督查相结合的形式,每月向各科室通报考勤执行情况,对不签到、不请假,超过规定时限的,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予以相应处理。

本通知中相关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管委会、经营公司所辖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经管委会、经营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委会、经营公司班子领导需离开本市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1天(含)以上的.,以及年休假、事假等,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主要领导按照市政府有关请假报告制度执行),再告知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备案,以便于工作联系。外出回来或休假结束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及办公室。

二、各部(室)正职(负责人)出差、年休假或事假,应由本人事前向分管领导报告(休假、请假要履行相应手续),经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并告知办公室后方可离开,以便有关工作的衔接。外出归来、休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各部(室)副职出差、年休假或事假,由本人履行相

应手续逐级报批,一般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办公室即可离开。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各部(室)工作人员出差、年休假或事假,应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向本部(室)负责人报告,离开一天的可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可由分管领导批准,或由分管领导视具体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假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五、凡管委会办公室通知参加市或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由本人参加的,不得请其他人员代替参加。因故确实不能参加的,需由本人提前告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凡由管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有关活动,应由本人参加的也必须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按规定程序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加。

六、各部(室)应建立工作去向登记制度,凡参加会议、到景区以外单位及村组了解情况,均应说明时间、地点,便于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全体教职工:

为严格我校请假制度,规范校务系统请假流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室明确有关请假的几点要求:

1、任何人不得未经请假擅自脱岗;

4、各处室负责人认真负责,每天及时查阅、审批本部门教师的请假手续,报送相关领导。

校长室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八

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依据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科室单位人员的管理,严格制止无故迟到、早退、矿工以及擅自脱岗等现象的发生。

一、请假的程序

职工请假(包括公差)要提前一天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单,履行逐级审批手续,最后交办公室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托人或打电话请假,过后补办请假手续。职工凡请假在一天以内(包括一天)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由分管局长同意,局长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事宜说明

(一)职工休探亲假、结婚假、产假、丧事假期不计入请假时间但要履行请假手续。

(二)因特殊情况口头或电话请假的,回单位后2天内要补办请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要办理续假手续,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销假。

(三)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十九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部门主管递交邮件申请,邮件内容应包括姓名、请假时间、请假事由,经主管邮件回复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以邮件形式请假的,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于返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者直接由部门主管代发请假邮件,。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请假3天及以上由部门主管同意后,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请假办理手续与流程,请假规范规定#e#

为规范员工请假手续,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请假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

1、办公室负责请假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2、总(副)经理负责请假制度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1、请假的最小单位为小时。

2、请假要填写《请假条》,按规定权限获批后方可离开岗位。

3、特殊情况(因病无法到公司或人在外地不能赶回的)可电话请假,返回后的半个工作日要及时补办手续。

4、总经理不在公司的情况下,暂由副总代理。

1、 一线员工请假

1)请假半天及以内的,由班组长审核,车间主管批准,没有班组长的车间主管直接审批。

2)请假一天的,由车间主管审核,生产部经理批准。

3)请假二、三天的,由车间主管、生产部经理审核,副总批准。

4)请假四天及以上的,由生产部经理、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2、 办公系统文职人员(采购员、销售内勤、出纳、会计、人事文员等)

1)请假半天及以内的,由部门经理直接审批。

2)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审核,办公室主任批准。人事文员请假的由办公室主任一人审批。

3)请假二、三天的,由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副总批准。

4)请假四天及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3、 车间、部门主管

1)请假在半天及以内的,车间主任由生产部经理一人审批,品质部主管由工程师一人审批。

2)请假一天的,由部门经理(工程师)审核,副总批准。

3)请假二天的,由部门经理(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审核,副总批准。

4)请假三天及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4、 部门经理(工程师)

1)请假在半天及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一人审批。

2)请假一、二天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副总批准。

3)请假三天及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5、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总

1)请假一律要由总经理审批。

2)总经理不在公司的情况下,请假的书面手续要在办公室备案,总经理回来后审查。

1、 不请假或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按照对规定时间到岗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2、 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车间主任或部门主管签领备用。

4、 所有请假时间均按照正常情况扣发工资。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总(副)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申元机电有限公司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并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并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二十一

各股室、站、队: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局干职工请假制度,强化干职工的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万发[2015]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审批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股室、队、站审核或审批或报分管领导、局长、局班子批准。

二、规范审批权限:

1、事假:3天以下(含三天),股、室、站、队审批;3-10天,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3个月以下,由局长或局班子研究审批;3月以上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2、病假:由个人申请和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视病情由股室、站、队、分管领导或局长或局班子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参照事假规定;6个月以上,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三、严肃劳动纪律: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病、事假批准期限未按时上班的,视情况按相关人事劳动政策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请事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参照万发[2015]22号文件精神,按超过一个月的实际天数取消以月度计发的'平均每天的津补贴及下乡补助。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1、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以及法定休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实行请销假逐级审批原则。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各科室校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科室校负责人审批,2天由各科室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逐级同意后提交局长审批。

3、请假必须按程序审批。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审批后需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病假、产假(流产假)需附医院证明。

4、假期满返回,请假人需及时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同时及时向办公室办理销假登记。

5、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按时返回,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6、病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请销假制度是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任何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规定。对干部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到给予处分,同时视情抵消年休假。

附:

1、请假审批表

2、《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房山区体育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全体教职工:

为严格我校请假制度,规范校务系统请假流程,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校长室明确有关请假的几点要求:

1、任何人不得未经请假擅自脱岗;

4、各处室负责人认真负责,每天及时查阅、审批本部门教师的请假手续,报送相关领导。

校长室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二十二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hr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定):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制度(最新精编)(13个doc10个ppt):http://。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hr最好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某公司营销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精编)(87个doc 1个ppt)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hr注意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

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2011年精编项目管理表格大全(doc 52个 xls 14个)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专业23篇)篇二十三

为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并重申员工的请假制度如下:

三、请假条应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写明请假原因、时间,因病请假的需要有医院证明;

七、因工伤在家休息的员工,每月发放1200元生活费作为工资;

八、员工可根据公司休假安排自动休假,禁止与他人调

换休班日,如违反按旷工处理;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部所有;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集团

2015年x月x日

为建立健全公司办公室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做此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二、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存档。

2、3天以上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总经理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三、 请假规定

1、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办公室进行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未办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3、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知,并于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请假

1)3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备公司副总经理;

2)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总经理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总经理批准。

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档,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5、若因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以酌情处理,电话或口头请假后,返岗应及时填补《请假条》。否则做旷工处理。

6、工程部人员因工作性质原因具有特殊性,请假等事宜也应及时的遵守。另外,工程部人员日常休息除了报备副总外,也应以口头、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办公室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办公室

2015年8月8日

相关范文推荐

    村级集体经济方案(模板13篇)

    通过制定计划书,我们可以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第二部分生成的数据:%E9%A6%96%E5%85%88%EF%BC%8C%E6%88%91

    实施方案格式要求(汇总21篇)

    实施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制定过程,我们特意整理了一些实施方案的案例,供大

    旅游景区工作总结(专业15篇)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都是对自己工作成果的一次盘点,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了解自己的进步和不足,进而提升个人能力和职业发展。下面是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写

    煤矿月度总结报告(热门15篇)

    一个优质的报告范文应该具备准确的数据支持和详尽的论证过程。下面是一些来自各个领域的优秀报告范文,供大家学习借鉴。。(一)。一、明确个人职责所在,正确定位个人角色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模板21篇)

    公司的发展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员工福利。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总结范文,了解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历程。1.目的为规范公

    台风应急预案流程(精选18篇)

    应急预案是在突发事件或危机情况下,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前制定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和方案。它的存在能够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事态扩大和损失加大的可能

    三年教育教学工作总结(专业21篇)

    教学工作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接下来是一些优秀教师的教学工作总结,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四年级本学期使用的是新编教材。本册教材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填(模板17篇)

    计划生育可减少贫困家庭的出生率,有助于消除贫困和推动社会公正。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有哪些?以下是一些经验和思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销售述职报告金句(精选16篇)

    通过写述职报告,可以加深自己对工作目标和职责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是一些经典的述职报告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提升写作水平。你们好!我是**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我叫x

    安全生产总结短句范文(13篇)

    写总结时,要注意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自己的表现和成果。以下是一些精心挑选的总结范文,从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写作技巧和思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