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笔砚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

行政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类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以下是一些行政工作中的常见挑战及应对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一

行政答辩状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并提出反驳理由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口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这是制作答辩状的法律依据。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无须写被答辩人,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2.正文。

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

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因此,作为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1)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

如果原告叙述的案情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

在写法上,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滥用权,或是违反法定程序等,答辩人就应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写答辩理由,主要采取反驳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对方败诉,让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因此,进行辩驳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提出证据,根据法律做到有理有据合法。

(3)答辩意见。

在正文的最后一段,应写明答辩主张。

一般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

包括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或盖章、答辩日期。

附项写明答辩状的副本份数、证据件数。

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中首部、尾部的写法与一审行政答辩状基本相同。

二审行政答辩状的正文应重点阐述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从而达到维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目的。

【范例一】李x诉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变更建设规划设计纠纷一案一审行政答辫状。

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19xx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9xx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二

地址:xxx市xx路445号。

委托代理人:陈xx。

工作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职务:工作人员。

电话:xxxx。

原告施正吉因不服本机关对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xxx年12月10日,原告之子施xx在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值班时,被其同事张xx杀害。

xxx年3月10日,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0311号行政决定。

xxx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服役。

二、本机关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原告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为5年后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时效,故本机关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x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三

答辩人: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答辩人:xx市xx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地址:xx市xx路xx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xx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xx。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xx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xx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xx)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xx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xx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xx年6月编制完成,20xx年xx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字第xx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市xx局作为市xx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xx年6月16日,xx市xx局xx分局、xx市xx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xx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局。

xx年xx月二十七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四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住址:xx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省长。

上诉人袁xx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就上诉人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诉称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辩人已经及时给予答复。

申请人任雪花等四人不服宣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设立市级绩溪县城区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上诉人袁xx系复议案件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7年8月15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中止审理,答辩人向案件申请人等送达了《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xxx年6月16日,答辩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诉人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其公开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答辩人研究后认为,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查阅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并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在复议案件审理中,复议机关依据复议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条件,但不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案件材料。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告知上诉人这一意见,并明确说明可以随时查阅本复议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诉称答辩人没有履行职责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及时给予了答复,已经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信息公开,于法无据。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xx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答辩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为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件材料提供便利,对复议案件材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查阅的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予以相应的公开。在本复议案件办理中,因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需向有关机关请示,答辩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书面通知案件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并告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条例》的查阅规定,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均作了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复议案件申请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案件信息。关于这一点,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在xxx年6月20日上午9:21分电话答复上诉人时明确说明。

因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xxx年10月9日上午,本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休庭后,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利平律师即到答辩人处查阅了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答辩人公开复议案件信息,已失去了现实意义。

三、省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所以,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虽是省政府,但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复议案件的材料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制作并保存,因此,即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复议案件材料,上诉人亦应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即该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省政府法制办,而非省政府。上诉人以省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复议案件材料信息公开的职责,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答辩人对上诉人的申请已给予了及时答复,上诉人的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省人民政府。

xxx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五

行政诉讼是一种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制约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然而,有时候即便我们有理有据,却仍然会面对败诉的情况。在一次我参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作为原告最终败诉,但从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的一些规则和策略,同时也对法律和自身维权能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二段:案情回顾。

此前,我所在的社区工作人员在一次行政执法行动中误伤一名居民,导致居民受伤并需要治疗。居民家属随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以维护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团队准备了大量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证明社区工作人员的过错,并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居民的权益。

第三段:败诉原因分析。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对策略并不够全面。首先,我们未能充分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有效地否定社区工作人员行动的合法性。此外,我们团队的证据准备工作也有所不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社区工作人员的过错。这些因素导致法院最终判决我们败诉。

这次败诉让我意识到,在行政诉讼中,充分了解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了相关法条,我们才能更加合理有效地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我们的主张。此外,证据的准备也是至关重要的,事先应该事无巨细地了解案件细节,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主张。只有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才能更有说服力。最后,诉讼过程中法律的运作机制也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理解,以便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可能的法律情况。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尽管我们在此次行政诉讼中败诉,但这个失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和反思。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同时,在诉讼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提供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进一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虽然败诉是一次挫折,但我们应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个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规律性。只有在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次败诉也教会了我谦虚和不断学习的重要性。只有在不断提升自身维权能力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真正实现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的目标。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六

旬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与被害系邻居。2020年8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王**与邻居孙**因琐事发生争执,遂回家拿铁铲到孙**家门前,用铁铲击打孙**头部。孙**抓住铁铲与王**争夺过程中,被王**推至米高坎下王**家猪圈内。孙**爬出猪圈后,王**从自己家中取一铁齿锄,在自家院坝用铁齿锄脑击打孙**头部、背部多次后,又用锄齿在孙**背部连挖数下,致孙**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用铁锄锄齿挖在孙**背部,抓住铁锄把将孙**尸体从院坝拖至院坝西侧村公路边,欲将孙**尸体掀到路边坎下时,被其父王某甲发现并制止。被告人王**发现来人后逃离现场至房后密林中,于2020年9月2日14时许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孙**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存卷佐证,被告人王**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案件照片1册。

3.案件光碟17张。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七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xxx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xxx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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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八

申请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份工资96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_____年_____月起每月按96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直至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止。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12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600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以及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5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械加工工作,自20__年1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时,被申请人要求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的一半,否则就不为申请人缴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节假日有时也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__年3月,被申请人找理由就没有安排申请人工作,但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为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九

原告黄xx,男,1937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xx厂干部,住xx市xx街xx号。

被告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门所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第四十八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针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十五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证据:一、建房申请书一份;二、x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三、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四、第八号建筑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一、x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黄xx。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十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系h县xx服务中心业主,住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被告:h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h县xx镇xx路xx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h县xx镇二尕线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平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几百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205月31日,被告发h政土字(2010)99号《h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6月5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政府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h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年7月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周泽,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磊,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世锋,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公安局,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7号,法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不服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第003号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9月5日依法向被告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抗议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30名居住地非贵阳的中国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被告于209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于2012年9月7日17时前补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2012年9月8日,被告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被告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前,并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所以,被告的不予许可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答辩中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故其没有组织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程序并不违法。被告此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且有违背宪法、僭越行政机关职责之嫌。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中国所有的下级行政机关均受其规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应当严格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的用词“可以”,是将该项事务的决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针对此项法律的授权,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对同一事项规定“应当”,这就是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自身责任的一种加强,而不是“规定不一致”,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而被告径直以下位法效力不及上位法就免除行政机关自身的这一“应当”的责任,是对法律适用的严重曲解,是对国务院权威的践踏。

二、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的完整条文是“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从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所谓“有充分根据”为三个社区、六个派出所、一个交管局出具的对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将破坏社会秩序的推测,队此之外,再无其他根据。

被告仅依据这些机构的推测,就断定原告拟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了其所依据的前述法律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过许可才能进行,原告之所以向被告提出申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的原因,就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维持秩序,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秩序的维持,本身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被告怎能以自身的`不履行职责来断定原告的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呢?如果原告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也不是因为原告申请的活动本身,而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责才导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所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而非原告。只要被告依法履行了维持秩序的职责,原告申请的活动,就不会破坏任何社会秩序。

三、不予许可决定所据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许可决定书认为仅30个人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被告的该决定,实际上是要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因为任何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数,都会远远超出此人数。

原告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向被告陈述了原告组织的30人大都是学者、()作家、编剧、律师、关注时事的普通公民,都是有一定素养的公民,原告按照被告的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供的参加者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和个人声明,也能够证实这一点。而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保证会严格依法、理性、有序的集会、游行、示威,同时也请公安机关派警员参与维持秩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二天,在中国香港,有十二万人集会游行示威,秩序良好,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八天,在中国贵阳,就是贵阳市市区,有上万人上街游行。

认为30人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不相信中国公民对秩序的遵守还是不自信自己有能力维持30人的集会游行示威秩序?不管是何原因,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不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而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于理相符,于国有益,于民有利,应当许可。

而且,集会、游行、示威是中国公民自然享有和法定享有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任何非法的限制、变相限制、剥夺、变相剥夺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许可决定违法。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原告:

行政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胡××,男,××岁,汉族,×××市人××厂退休工作,住本市××区××村××街××号。

被告:×××市××区城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请示事项:

1.要求撤销被告××××年×月×日对原告所作的《处罚决定书》;

2.要求确认原告在××村×街×号所建二层楼为合法建筑;

3.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兑换《房产证》。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了解决家庭人多、住房紧张的困难,经过向被告申请,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日在×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在施工前,被告曾派人到现场查看,在施工中和竣工时也都有被告所批准的建楼的要求。但是,被告却趁原告兑换《房产证》之机,擅自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不给兑换《房产证》,并依仗职权,于××××年×月×错误地作出处罚决定。原告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然而,被告不但不给解决问题,不纠正错误,反而又照抄了××××年×月×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下达了所谓××××年×月×日《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上说原告建房“违反了(××)国函字××号文和冀政(××)××号文及《×××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到底是哪一条、哪一款?被告含糊其辞,没有说明。因此,被告的提法是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而认定的,是错误的。《处罚决定书》中还说:“查你在××区××村×街×号所建东楼有五处违章……”此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第一,原告是按照《私房建筑许可证》和审批图纸建筑施工的,怎么说“所建东楼有五处违章”呢?第二,从施工开始到施工结束,被告曾派王×代表被告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直到峻工验收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即应视为建筑全部合格,符合要求。假如说建筑有五处违章,为什么不当场提出,而在事隔很长时间,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后才作出处理决定呢?可见,被告这说法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被告**年×月×日所作的《处罚决定书》不仅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还违背了被告所审批的图纸和《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技术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原告所建的二层东楼,完全是合法建筑。被告扣押《私房建筑许可证》,不给兑换《房产证》更是错误的。被告错误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此,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胡××。

××××年××月××日。

附:

一、诉状副本1份;

二、证据5件。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十一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某某。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阅读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时创造。以上就是给大家分享的12篇起诉行政管理案例行政诉讼起诉状案例,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行政诉讼案例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十二

××××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约定月息为%。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的书面文件。...

民事起诉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程序法中涉及的范围较广。起诉是引起诉讼程序的前提,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从而使诉讼系属于法院。...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的书面文件。...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电话(系第一被告丈夫)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的书面文件。...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十三

原告:×××,男/女,××××年××月××日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供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原告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原告的关系。

4.起诉时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5.被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

6.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起诉状应当由本人签名。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十四

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如因征收实施机关自身原因导致补偿时点明显延迟,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的,征收实施机关再按发布征地公告时适用的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据此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依法应不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群。

陈某群系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村民。2002年12月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2〕132号《关于梅县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梅县程江镇西山村在内的集体农用地。2002年12月24日原梅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梅府公[2002]4号《征用土地公告》,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该公告确定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各项补偿费标准按梅府〔2000〕6号《印发梅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011年8月征地实施单位原梅县程江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村委会对陈某群被征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造册。2016年12月28日和2017年2月9日先后向陈某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陈某群核实补偿项目、面积及金额,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3日内向程江国土资源所书面提出。其中按照梅府〔2000〕6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陈某群的土地补偿款为42069元、青苗附着物补偿款为6342元,两项共计48411元。2017年3月16日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程江镇政府)将上述补偿款汇至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西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山村委会)账户。2017年6月20日西山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陈某群被征土地的补偿款48411元已汇入西山村委会账户。因陈某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遂未自觉交付土地和领取上述补偿款。2017年6月23日梅州市梅县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梅县区国土局)向陈某群作出梅国土资监字[2017]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以下简称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陈某群接到该通知后不服,于2017年8月14日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梅县区政府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了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陈某群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梅县区国土局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政府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县区国土局、梅县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xx国土资发[2004]23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广东省实施〈xxx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应当符合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及时公平的条件,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本案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时间是2002年,梅县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也在2002年,但梅县区国土局一直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至2011年才丈量、登记陈某群的被征收土地,直至2017年才将陈某群的征收补偿款划入陈某群所在的村委会,但该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综上所述,上诉人征地程序不合法,征地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陈某群得到的征地补偿不及时、不公平,在此情况下陈某群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具有正当理由,梅县区国土局作出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梅县区政府作出梅县区府行复〔2017〕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10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由于梅县区政府2017年对陈某群的征地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因此,梅县区政府对陈某群的补偿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情形。本案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对促进政府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久拖不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行政诉讼起诉书案例(汇总15篇)篇十五

行政机关占用企业土地修建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当依法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补偿职责。在法定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占地建设行为构成违法侵占行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情及裁判】。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2014年9月期间,南雄市希普思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普思有限公司)竞得南雄市全安镇奥威斯大道营堡前村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11日,南雄市不动产登记局向希普思有限公司颁发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64年11月5日止。2017年5月9日,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同意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上报的南雄市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改建工程。该公路改建工程于2017年6月动工,于2017年9月底完工,公路于2017年10月12日通车使用。2017年年底,希普思有限公司发现该x340线公路从其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威斯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中横穿而过,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南雄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修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上修建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希普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希普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南雄市交通运输局所修建的县道x340线公路横穿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但并未依法收回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于诉讼中没有提交南雄市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改建工程的规划文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公路改建的文件。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希普思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全安镇奥斯威大道营堡前村地块上修建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认定事实清楚。因县道x340线(绿洲公司路段)公路现已通车,工程总投资约360万元,依照《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在涉案公路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法院未支持希普思有限公司关于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请并无不当。《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修建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三、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法官点评】。

法定条件不成熟,行政行为不得实施,这是行xxx力运行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本案中收回企业已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涉案道路修建必须先行解决的前提条件,而这一条件的成就依法应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收地补偿行为。在相关前置行政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况下,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仅考虑自身道路建设任务的需要,忽略了相关法定条件,从而导致希普思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地块被修建道路横穿而过,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希普思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侵占行为。实践中,公共设施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漠视相对人(包括民营企业)正当权益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行政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法院确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修建涉案道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同时判决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企业经济损失。这一处理结果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保护民营企业重大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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