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

时间:2023-10-27 作者:曼珠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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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一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现场处理。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行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和122(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且清楚地说明事发地点。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罚则。

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调解。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二

第十二条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三

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五

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六

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中国工商银行于7月份印发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这个规定所称的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各自分工为:违规积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责;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待岗、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工银发[20xx]35号)停止执行。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经过工行巴彦淖尔分行人力资源部下发后,各支行、各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开始安排学习和培训。最近,监察室经过监督检查支行和网点的学习情况,大部分支行已经开始集体组织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并且组织了相关内容的考试,比如:乌拉特后旗支行行长、副行长带头参加答题,已经组织了3次考试,计划经常考试,每次试题少而精,便于员工记忆、好学,实现学习得到规范的效果。又比如:临河利民东街支行不仅组织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学习考试,而且人人写了学习心得体会,对案防工作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七

近年来,各类违规行为在社会中频繁发生,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而我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员工,也意识到了个人的诸多不足之处。在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约束下,我深感到了自己的成长与进步,从中体会到了诸多深刻的感悟。

首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曾经,当我们面临违规行为时,常常会苦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和依据,难以作出理性的决策。处理细则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规范,让我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种明确的规范让我们不再迷茫,在面对具体情况时能够果断判断,做出正确的选择。

其次,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存在促使我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处理细则通常会明确规定当前社会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通过学习和理解这些准则,我们深刻认识到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进而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认知观。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我们也会因为对道德价值的认同而更加坚定地去面对,不再随波逐流,做出违背良心和道德的行径。

再次,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处理细则通常会明确指出每一种违规行为应该受到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保证了每个人在面对同样的错误时,受到的处理是公正公平的,避免了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之间的不平等。这样的环境使我们能够安心工作,不会因为违规行为的发生而对工作产生不公正的评价。

然而,违规行为处理细则也不容忽视其中的缺点。首先,处理细则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完全适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场所的变化,一些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在处理细则中得到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加强自身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灵活运用处理细则中的原则,做出合理的处理决策。

另外,违规行为处理细则也存在一定的僵化性。处理细则往往是一个相对固定的规范,可能不能及时跟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在面对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违规行为时,处理细则可能显得力不从心,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借鉴其他领域的经验,及时对处理细则进行更新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总结起来,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出现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树立了正确的道德观念,同时也保障了一个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处理细则存在的缺点,增强自身的能力和思考,以应对特殊情况和变化。只有在不断学习和总结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处理细则背后的意义,做到心中有规则,行事有分寸,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八

近期,我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的学习活动,对两个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学习,使我对农行的规章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提高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认识到日常业务中高压线,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作为一个基层网点副行长,以下结合实际工作,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两个办法”,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而为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农行员工首先要熟悉规章制度及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知道哪些事可以为,哪些事不能为,以及做了之后的后果和应受的处罚。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真正理解了每笔操作每项规定背后的原理和风险,我们才能自觉地去遵守,化被动为主动。加强两个办法学习,不仅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落实农行“细节决定成败,合规创造价值,责任成就事业”的管理理念的重要举措,更是我们每位农行员工的日常责任。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权益的能力。案件发生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当牢固地树立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更应当树立信心,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农行的事业发展中。

通过学习“两个办法”,使我明白违规的严重性,澄清违规就要问责的认识,“高压线”碰不得。新的“两个办法”在问责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通过这次的学习,知道了履职的具体要求和履职不到位需要承担的责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这就意味着以后的工作中要更有责任心和依章办事的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应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通过对“两个办法”的学习,从思想和心态上都进行了一个大的转变,规章制度遵守不仅是口号,更加日常工作中需要认真执行,从我做起,认真审核每张票据和原始凭证,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操作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再健全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业务发展要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打着业务发展的幌子进行堂而皇之的违规;抛弃侥幸心理确保每一笔业务都合规;学会保护自己,牢固树立“人情信赖不能代替制度”的从业观念,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同事。

通过学习“两个办法”,作为一名基层网点副职,不仅要协助好行长做好各项业务,更要在内部风险防范上做好带头,责任之心更要加强。认真履职履责,必须要有清醒的责任意识,要明白有权就有责,权责是相统一的。要建立自己的责任清单,哪些事是自己该做的事,哪些事是自己不能做的事,做好自己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多做事,保证不出事。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方向上的清醒、思想上的敏锐。只有具备胜任本职、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才能避免陷入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只有在自身素质过硬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履职履责。还需要带动其他员工的学习,通过营造学习氛围,形成风清气正的局面。工作中坚持廉洁从政,做清正廉洁的表率。首先要从思想上自律,懂得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守思想规矩。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其次要作风正派,严守工作规矩。要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想问题、做事情宽宏大度、心底无私、光明正大。三要始终坚持原则,严守生活规矩。办事讲原则,管理讲规矩,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只有把规章制度铭记于心,将“两个办法”的内容学扎实,并将其贯穿于我们的管理和工作当中,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依章办事,拒绝违规,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农行各项业务又快又好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九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十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六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近二个月,我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农行确定在全省系统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着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8、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4、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5、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学习活动的文件,在省、市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组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努力建设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上级行安排、部署。组织动员、学习,总结几个阶段,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提高认识,要求员工深刻领会各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学习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次学习与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违规操作风险、强化违规处理的学习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坚持从严治行,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工作要求对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并在学习中进行讨论,谈认识、谈体会。重点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能够覆盖到所有业务领域、岗位和操作环节,及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细则。

通过学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和岗位职责,对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思想上侧重学习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对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不够深入。在业务上侧重于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对政治学习不够深入。二是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工作效率和操作规范的提高。对柜台服务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柜员认为小违规不会产生得大责任,对岗位制度认识不深入,不彻底。三是有些小违规仅仅口头警告,讲情面,对制度执行落实不够彻底。

根据以上学习发现、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总省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控体系建设,首先从思想上防范。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遵章守纪,按规办事重要性的正确认识,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从抓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案件案例分析教育入手,结合实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提高认识,牢固构筑一道坚固的思想防范长堤。一是要强化员工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当前银行出现的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及案件风险往往与员对规章制度熟视无睹,没有在思想上牢牢树立遵循。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吸毒的;。

(5)提供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xx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员工。

2、涉及员工违反部门业务管理度或是流程的以部门管理制度或是相关考核制度为准,涉及行政处罚的,以本制度为准。

3、涉及员工个人行为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经济处罚,以本规定经济处罚为准。

1、公司期望所有员工都能热爱工作、勤勉敬业、遵守劳动纪律、生产纪律、保密纪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2、如有员工未能遵守规定,员工直接上级有责任对其进行培训、纠正,如该员工仍未有改善或其所犯错误已达到违纪辞退的范围,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口头教育、书面警告、解聘,并根据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违纪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3、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给予解聘处理。

2、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核对违纪事实;。

3、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部门。

空缺岗位。

部门审批权限。

人力资源审批权限。

子公司总经理。

创力总经理。

生产人员。

操作工。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非生产人员。

专员/职员。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总经理。

主管/副部长。

部长+总监/副总。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部长。

总监/副总。

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

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子公司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

xxxx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由被指导人两级主管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4、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有效期内的任何指导记录都将作为员工的周年工作表现评估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内的书面指导将直接影响被指导人的升职及年度调薪。

xxxx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口头警告。

1、在车间工作时,不穿戴劳保用品的。

2、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未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员工)。

3、未经允许,随意将外人带入公司或工作间。

4、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一次(未达到30分钟的)或者累计未达到一天的。

5、参加会议、培训等未有正当理由并且未告知的前提,缺席一次的。

6、言语粗俗,衣冠不整,工作期间行为不雅有损公司形象的。

7、随地吐痰、到处乱写、乱画的,到处乱扔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者。

8、在工作期间聚众闲聊,高声喧哗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工作的。

9、在上班时间内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上网聊天、打打闹闹等等。

10、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工艺装备者。

11、不服从保安人员正当指挥者。

12、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者;在车间内骑车影响工作秩序者。

13、背后攻击他人,搬弄是非。

14、遇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者。

15、翻越公司院墙的。(属偷盗行为的给予辞退)。

16、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下损失的。

17、工作场所工作台面脏、乱、差影响公司良好形象的。

18、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19、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20、在作息时间,未经同意擅自闯入异性宿舍逗留者。

21、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累计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

22、下属人员明知上级领导失职或隐瞒过错,并庇护上级领导过错的。

23、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xxxx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书面指导。

1、上班时间睡觉;。

2、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二次或者累计一天的。

3、违反公司安全规定或从事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活动。

6、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等非工作行为的。

7、用公司时间从事私人活动或未经主管同意擅离职守。

8、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及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包括工作时间同客户喝酒)。

9、替他人(双发当事人)代打考勤卡(如果公司实施)。

10、考勤(所有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11、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

12、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当众互相争吵,谩骂等,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13、未按公司正常程序,随意更改公司、部门组织、制度、规定和流程的。

14、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损失的。

15、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6、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7、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3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8、不履行公司正常程序,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私自招聘或解雇员工的。

19、在为创力服务期间,不得为同行业或是相关行业兼职的。

20、三次口头警告作为一次书面警告(1年有效期内)。

xxxx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辞退。

2、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无故旷工三次或者全年累计超过(含)三天。

3、一年之内受过三次书面警告的。

4、诋毁公司名誉和信用,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

5、损公肥私,行贿。

6、各种不诚实行为、各类弄虚作假。诸如盗窃(无论价值多少,无论所盗物所属公司或其他同事),涂改或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个人资料或其他欺骗公司的行为;未经允许动用、出售或是购买公司财产(公司产品、办公用品、车辆等);留存公司促销货物或礼品。

7、考勤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8、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9、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有关公司业务财务、交易详情、技术绘图、数据等,向传播媒介透露公司经济情况等。

10、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6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1、违章指挥或违反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造成工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或给公司带来其他经济损失;无证驾驶或私自动用机动车、叉车,造成不良后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12、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超过10000元(含)以上损失的。

13、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4、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5、违反上级主管的指示或者违反安全纪律引发重大事故者。

16、在公司内赌博、从事非法经营或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

17、本人打架斗殴、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或煽动他人闹事、怠工或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进行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18、对于兼职的,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19、违反劳动合同或是其他相关协议相关条款的。

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包含但不限于拘留、拘役、判刑等)。

惩罚类型。

经济处罚。

是否通报。

备注。

口头警告。

通报批评。

书面警告。

通报批评。

xxxx产生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制度赔偿或是处罚。

xxxx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解聘。

当月工资缓发。

通报批评。

取消年终奖。

xxxx未罗列完全的处罚,可以参照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理。

xxxx涉及个人罚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20%。

xxxx因个人失误或是失职造成的赔偿,可以不受20%的约束。

1、本规定经人力资源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颁布生效。

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正。

3、之前公司内其他与本规定相悖之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十一

近日来,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本人所在的**支行对该《办法》组织了系统化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提高了对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我就对本次学习,谈谈自己的认识体会。

一、作为农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办法》的出台合宜适时,除旧迎新,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使我们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可以使我们提高对上市金融企业的管理方针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让我们明白身为农业银行的员工,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应当怎么做。以免我们在新的金融改革浪潮中迷失方向,更让农业银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二、作为农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办法》所列条文基本做到了上下兼顾。有利于鼓舞普通员工士气,增强我们的主人翁责任感。

通过对《办法》的阅读分析,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该书对上至农业银行的高管,中至各级部门主管、运行主管,下至基层柜员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直至言行举止,都做了有条不紊的要求和举例说明。这种一视同仁的行为规范,无疑对以上三个阶层员工在相对公平、互相牵制、自我约束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众所周知,在中国境内的绝大多数企业内部,对于高管、中层、普通员工,不论是在薪酬待遇方面,或是在规章管理奖惩办法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国情造成的。而《办法》的实施,却让农业银行普通员工和高管、中层在某些程度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至少在精神层面上达到了这种效果。

三、作为农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办法》所列条文基本做到了论述祥尽,条理分明。有利于我们在执行制度中,找到对应的合理依据,用制度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更能够看到对于不按操作规程办理柜面业务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当然还有对银行管理人员擅自将员工考核工资挪为他用的处理办法。()这无疑是普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指明灯。比如,农业银行的普通员工在发放贷款和办理柜面业务中,面对上级的违规授意和胁迫,应该怎样利用《办法》所列条款,作为自己的合法保护伞,委婉且义正词严地谢绝违规教唆。

四、作为农业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办法》武装了我的头脑,并为我带来了许多实惠。

作为农业银行的一名前台柜员,通过对《办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差错的发生。并且,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在我的服务水准全面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各项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也比以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切实惠,都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我将时刻不忘自己农行员工的身份;时刻以《办法》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时刻为树立农行的社会形象而努力;遵章守纪,克己奉公,做个合格守法的农行员工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十二

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爆发,各国纷纷出台了防疫措施以应对疫情蔓延。在中国,防疫违规处理规定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深刻认识到了防疫违规处理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这段时间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我有了一些关于防疫违规处理规定的深刻体会。

首先,防疫违规处理规定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感染的风险。疫情防控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病毒的传播。防疫违规处理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让公众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影响。只有人人自觉遵守规定,才能减少感染的风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其次,防疫违规处理规定的出台也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在疫情期间,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关乎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关乎全社会的福祉。违规行为轻则受到处罚,重则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防疫违规处理规定,不为自己所动,更不能为了短暂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再次,防疫违规处理规定的出台也需要考虑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执行防疫违规处理规定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能轻易地对人予以处理。关键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权衡个人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以便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策。只有在保证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防疫违规处理规定才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最后,防疫违规处理规定的出台需要充分宣传和教育。很多人在违规行为时并非故意违反规定,而是出于无知或疏忽。因此,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公众宣传防疫知识和违规行为的危害,提高公众的意识和自觉遵守规定的能力。只有当公众真正理解防疫的重要性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时,才能让防疫违规处理规定发挥最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防疫违规处理规定是一项必要而又紧迫的措施,对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惩,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感染的风险。同时,防疫违规处理规定也教会了我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规定,为社会的福祉出一份力。在执行防疫违规处理规定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充分宣传和教育也是至关重要的。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共同努力,战胜疫情。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十三

作为银行的一名员工,6年来一直工作在一线,在日常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一道道高压线,时刻在提醒着我们绝不能逾越。加强内控建设,不只是领导的责任,也不只是某个部门的职责,内控是一个单位内部各个部门、各业务条线、各个业务环节、各个流程、每个层面的员工之间的相互牵制和约束,它要求人人都是内控建设的责任者,人人都是规章制度的执行者,人人都是防范风险的一道关!我们一线员工就是第一道防线,要掌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业务知识,并运用到业务操作中去,知道一项业务应该怎么做,必须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在合规操作与违规操作之间,有一个清清楚楚的界限。

但在我们身边有些案例就有发生,在我的心灵深处引起了很大的震动,深深体会到:

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特别强调思想素质。要做一名合格的中国银行武宁支行员工,首先我们要做一个正直诚实的人。记得有一位老师给我们讲了过去钱庄录用伙计的流程和行规。意思是说,从古至今,在银行业诚信文化是相当重要的。做一名思想素质过硬的员工,才能时刻坚守正直诚实的本分,抵制利益的诱惑及权势的威压。

合规经营不能只挂在嘴上,夸夸其谈,喊大口号,一到真正处理业务时、在操作细节上,就把合规、制度丢在一边,草草了了,粗枝大叶,工作浮躁,业务合规审查敷衍了事。十案九违规,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在这些细节上没有坚持合规操作,只是内部或是外部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经过数十年的经营和实践,银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相当完善了,如果每笔业务的每个环节上的每个员工都能够按照银行的规定工作,严格执行合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根本就无机可乘。所以要防范案件,关键在于要把合规落实到位。千万不能感情代替制度,盲目信任,心存侥幸,把制度弱化,使制度形同虚设。

我们有些同志认为,只要自己管好自己不违规,不犯法就行了。岂不知我们周围存在坏人,他们是无孔不入的,但有些的案子不就发生在我们周围吗?所以我要提高我的警觉,对照自己的职责进行反思。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工作,不能因为这是我熟悉的同事、我们自己行的内部员工就放松了警觉,要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制度。

明白违规的严重性质;澄清违规就要问责的认识;业务发展要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打着业务发展的幌子进行堂而皇之的违规;抛弃侥幸心理确保每一笔业务都合规;学会保护自己,牢固树立“人情信赖不能代替制度”的从业观念,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同事。

实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心得(模板14篇)篇十四

在组织机构中,违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组织的声誉,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为了规范工作行为,很多组织制定了违规行为处理细则。作为组织成员,我们要时刻遵守这些规定,严肃对待违规行为,以免给组织和自身带来不良后果。在遵守和执行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熟悉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对于组织内部规定的制度,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的了解上。只有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遵循和执行。例如,在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资金管理、信息保密等方面的问题。如果不理解和熟悉相关制度,很容易走上违规的道路。因此,我们要通过学习、辅导等途径,全面理解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其次,我们应该树立遵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意识。作为组织成员,我们应该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刻注重职业道德和个人操守。在工作中,不论是面对个人还是团队的利益,我们都要坚守原则,不走偏门,切实遵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这不仅是对组织的尊重,更是对自己人品和形象的保护。时刻保持正确的道德观念,不被利益和诱惑所左右,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

第三,我们应该加强违规行为的自我监督和约束。违规行为处理细则起到的是一种规范和制约的作用,但仅仅靠外部的制度是不够的。只有我们自己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时刻保持警觉和自我监督,才能远离违规行为。对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诱惑,我们要在内心自我较量,理性判断,以远离违规行为为原则,做出正确选择。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内心的坚守,才能真正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我们应当主动参与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制定并不是为了罚人,而是为了预防和惩治违规行为。作为组织成员,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预防和查处违规行为的工作中。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敏感,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保持高度警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及早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最后,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作为遵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基本要求,依法办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并保证程序公正透明。任何一种处理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原则。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违规行为的处理公正合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总之,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组织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对违规行为处理细则的理解和学习,树立遵守的意识,加强自我监督和约束,主动参与预防和查处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我们才能真正遵守和执行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建设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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