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

时间:2024-05-23 作者:笔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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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一

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二

以栋号为序:

一、12#楼及部分车库张玉祥主管(暂定)。

曹小建主管。

曹小建主管16#楼主体结构的各工种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材料控制申报工作等,部分临建和土方协调工作,16#楼二次结构砌筑及浇砼;做好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吕路主管各工种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材料控制申报工作;二次结构砌筑及浇砼(含主体结构砼主值班),做好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所有栋号主体及车库结构放线(赵小进主管、裴云宏配合)赵小进主管所有栋号主体及车库结构放线、标高投放裴云宏配合;做好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它管理人员不变,以上人员如有调整项目部及时通知。

以上分工从2012年5月8日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项目部人员签名:

香颂花园工程项目部。

2012年5月8日。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三

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确保乘客安全,预防升降机故障的发生,特制订本守则:

1.使用电梯时,欲上楼者请按向上方向按钮,欲下楼者请按向下方向按钮。

2.电梯抵达楼层后,乘客应判明电梯运行方向;当确定电梯运行方向与自己去往的方向一致时再进入轿厢。

3.乘客可以按电梯内操作面板上的“关门按键”关闭电梯门;电梯门扇亦会定时、自动关闭,乘客切勿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逗留,以免被夹伤。

4.乘客进入轿厢后,通过按动楼层选层按钮确定电梯停靠楼层。乘客不得倚靠轿厢门。

5.电梯均有额定运载人数标准。当人员超载时,电梯内报警装置会发出声音提示,此时乘客应主动减员,退出电梯。

6.当电梯发生异常现象或故障时,乘客应保持镇静,可拨打轿厢内报警电话寻求帮助或等待救援。切不可擅自撬门,企图逃离轿厢。

7.保持轿厢内的清洁卫生,不在轿厢内吸烟、随地丢弃废物。

8.乘客要爱护电梯设施,不得随便乱按按钮和乱撬厢门。

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定期联系电梯维修保养,做好维保记录;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和汇报。

一、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二、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三、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四、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户层门。

五、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六、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七、电梯层门三角钥匙开锁后,须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靠复位,防止开锁后层门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

八、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当电梯到达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厢。若是井道或轿厢内失火时,应设法使轿厢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电梯管理人员切断电梯电源后采用绝缘灭火器灭火。火灾发生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九、发生地震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应设法使电梯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乘客,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地震停止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十、当电梯井道内进水时,电梯管理人员一般应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后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如水已经将轿厢淋湿,无论何层应立即停用电梯,且切断电梯电源。然后组织人员堵水源,水源堵住后进行除湿处理,如热风吹干。水灾过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一、发生火灾、地震和有明确禁用标志时请不要乘坐电梯。

二、正确使用电梯,不要在厅门和轿门之间逗留,不能在轿厢内蹦跳、撞击轿厢壁、乱按操作按钮键等。如发生困人时,请按警铃或拨打应急电话,等待救援,不能强行打开电梯门,以防高空坠落或受伤。老人、儿童、病人或其它无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乘坐电梯需有人陪同。

三、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配备安全管理员,委托专业维保单位维保,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维保公司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每15日必须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设立24小时应急电话,发生困人时维保人员应及时设区的市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60分钟抵达现场救援。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四

医院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是安全保医卫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医院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障碍。

8、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二、医院院长的消防安全职责。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医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三、医院科室(部门)消防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医院各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科室议事日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5、加强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妥善保管本科室(部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操作。

6、发生火灾时,组织工作人员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重点。

1、发生火灾影响全院,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部位,如变配电房、计算机(网络)中心等。

2、发生火灾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的部位,如档案室、病案室、财务账簿、存储库房等。

3、发生火灾经济上有重大损失的部位,如大型检查仪器磁共振、ct、造影机等检查室。

4、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危险品仓库、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等。

1、医院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2、医院要任用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懂得消防知识、身体力行的人员负责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必要的防火业务培训。

3、要根据不同重点部位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档案记录详细、准确、完整。

4、配备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技术措施。

5、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和灭火预案。

6、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要把安全知识、灭火知识、逃生知识,以及安全责任宣传、落实到每一位职工,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知道该怎么做。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注意经常查找,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主动邀请消防、电力、热力、供气等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4、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预案。医疗机构消防的应急预案中要包括应对火灾、大面积长时间停电等各种灾害突发事故的物资储备、辅助逃生设施的设置、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等的配备,以及患者的转移方案等内容。

5、加强内部消防安全专(兼)职队伍建设。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实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力量,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同医院的工作相结合,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系统。医院消防安全主要规章制度如下:

1、组织领导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规定职责,明确任务。

2、防火责任制度。规定各级领导,包括法人代表(院长)和分管负责人,如副院长以及科室主任、各科科长、班(组)长等负责人要对所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

3、岗位防火责任制度。规定各种岗位职工的消防职责。

4、单位综合防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医院防火管理制度、工作区防火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批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消防工作奖惩制度等。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五

(一)中队长职责(王超元)。

5、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7、领导全中队做好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灭火战斗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

8、管理好中队的经费和物质;

9、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0、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政治指导员职责(王超元)。

3、领导官兵做好执勤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领导部队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

6、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7、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

8、做好士官教育和管理工作;

9、组织进行保密、法制、纪律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1、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模活动;

12、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执勤中队长助理职责(杜谦)。

6、其他可由执勤中队长助理完成的工作。

(三)司务长职责(邹欣欣)。

1、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中队伙食;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3、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4、管理中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5、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6、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7、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四)装备技师职责(马静利)。

1、指导官兵按照规程、规定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2、指导和组织开展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

3、对装备器材的一般性故障进行诊断和排除,提出装备器材的送修意见;

4、在灭火救援现场遂行装备技术保障;

5、负责操作和维护装备管理软件;

6、负责装备器材库的管理;

7、组织开展装备器材使用,维护的检查和考评。

(五)班长职责(宋升、张志成)。

1、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2、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3、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4、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5、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7、教育与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类事故、案件;

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六)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七)文书职责(马静利)。

1、负责填写中队人员登记和其他报表,做好实力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2、做好中队会议记录,收集和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3、领发、登记和保管文件资料、文具和文体器材;

4、严格遵守《保密守则》,执行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6、用好中队宣传、文化设施、办好墙报、板报等宣传阵地;

7、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八)士兵职责(中队全体官兵)。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2、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3、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4、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5、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6、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7、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8、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九)炊事员职责(外聘厨师)。

1、热爱本职工作,牢固树立为中队服务的思想;

2、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烹饪技术,落实当日食谱,熟悉常用的给养供给标准制度。

4、勤俭节约,计划用粮,爱护生活设施,不浪费主、副食品和燃料;

5、搞好个人卫生,饮食卫生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厨具消毒,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十)通信员职责(王永超、孙浩杰)。

1、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从终端机上提取出动命令;

2、将出动命令送交执勤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灭火救援预案;

4、熟练掌握辖区的道路、水源及建筑布局等情况,第一时间协助驾驶员到达火灾现场;

5、及时做好接警出动信息的录入和灭火救援辅助系统的维护工作;

6、接警后,要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出警的相关信息报随车指挥员;

7、要会正确使用通讯器材,在事故现场要确保本单位的通讯畅通;

8、要及时做好水源管理和预案管理工作;

9、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10、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十一)给养员职责(孙浩杰)。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2、熟悉部队的供给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标准;

3、领取、登记和发放给养、被装;

5、负责给养器材,被装物资的保管,保持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腐烂工作;

6、协助炊事人员调剂好伙食;

7、抓好伙食管理,积极改善伙食,调剂花样品种,搞好饮食卫生。保证部队吃饱吃好;

8、认真遵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计划开支,厉行节约,落实伙食管理五项制度。

(十二)卫生员职责(邹欣欣)。

1、在中队领导和卫生队的领导下,对全中队实施防病和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2、对全中队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参加并指导除害、灭害工作;

4、组织中队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实施饮食卫生监督和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5、经常了解和掌握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6、做好卫生登记,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驾驶员岗位职责(宋文峰、张志成、邹欣欣)。

2、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3、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4、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6、加强交通法规学习,模范遵守《交通法》,预防事故案件的发生;

8、认真做好油料登记,管好中队的财物。

(十四)卫兵职责(中队全体官兵)。

1、按规定着装,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

2、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营区内情况,不得擅离职守;

3、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报、唱歌、闲谈等;

4、有人妨碍执勤时,应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

5、当影响消防车出动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和报告;

6、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物品和警容风纪;

7、听到火警出动信号,应立即开启消防车库门,保证消防车畅通;

8、交接时,相互应当敬礼,并向接岗人移交臂章和交待有关事项。

1、努力学习政治,军事和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热爱本职工作;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纪律,对器材只有保管之职,没有动用之权;

5、经常整理、保养器材装备,注意防潮、防火、防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丢失;

6、经常清扫库房,保证库内、外整洁。

(十六)战斗员职责(刘振兴、王亮、杨盛峰、赵建国、邵文龙、郭仁见、于欣、谭阳、刘宏季)。

1、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3、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善战、不怕牺牲;

5、熟练掌握军事和消防业务技能水平,认真钻研本职业务;

6、认真学习,敢打敢拼,不断提高自身力量素养和战斗精神;

7、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的体能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8、爱护武器装备,对本岗位的器材要做到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

10、明确自己的战斗职责和任务:

1号员:主要负责操纵灭火剂器具,开辟救生和进攻通道;

4号员:主要负责铺设干线水带,实施破拆,救人,架设登高设备,操纵分水器,协助2号员的工作。

(十七)供水员职责(孙浩杰)。

2、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3、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十八)安全员职责(马静利、王永超)。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六

明光市人民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七

1、不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

2、不可将烟蒂、火柴杆等火种随意扔在废纸篓内或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禁止使用以柴草、木材、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用火行为,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4、入睡前,必须将用电器具断电、关闭燃气开关、消除遗留火种。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开关或拔下插销。

5、液化气钢瓶与炉具间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使用时,先开气阀再点火;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再关炉具开关。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手机。

6、不要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不要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7、发现火情后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8、家中一旦起火,必须保持冷静。对初起火灾,应迅速清理起火点附近可燃物,并迅速利用被褥、水及其它简易灭火器材控制和扑救。救火时不要贸然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9、要掌握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清楚住宅周围环境,熟悉逃生路线。大火来临时要迅速逃生,不可贪恋财物,以免失去逃生时机。逃生途中,不要携带重物,逃离火场后,不要冒险返回火场。

10、火场逃生时,保持冷静,正确估计火势。如火势不大,应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离。逃生时不可乘坐电梯。逃生时应随手关闭身后房门,防止烟气尾随进入。

11、楼下起火,楼上居民切忌开门观看或急于下楼逃生,要紧闭房门,可用浸湿的床单、窗帘等堵塞门缝或粘上胶带。如果房门发烫,要泼水降温。

12、若逃生路线均被大火封锁,可向阳台或向架设云梯车的窗口移动,并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火灾无情,当大火燃起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抓紧脱离险境。在脱离时,往往要穿过着火地带,这时如果火势尚不太猛,可以穿上浸湿的不易燃烧的衣服或裹上湿的厚毯子。地面有火可以穿上胶鞋,穿过火区时要迅速果断,不要吸气,以免被浓烟熏呛。逃生之前,要探明着火方位,确定风向,在火势蔓延之前,朝逆风方向快速离开火灾区域。

房间里着火时,必然会产生很多浓烟,其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在这种环境停留时间过长,就会中毒。烟能随着热空气聚集在房间上部,而室内下部,能看清物品和方向,这时人们应该蹲下或趴下。如果时间、条件允许的话,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爬向门口。打开房门后,沿着楼梯走下去,千万不要走电梯,因电梯随时可能因为火场停电不能升降或被烧坏。

酒精着火勿用泡沫灭火剂。

有这样的一个情景:实验室里,工作人员用酒精加热做实验,不小心将酒精灯打翻,着了火。有人迅速取下挂在墙上的泡沫灭火器,向火舌射去。可奇怪的是,泡沫射了一地,火并没有被扑灭。原来,泡沫喷射出来之后,就像棉絮一样,浮在易燃物或可燃体的表面,形成一层稳定的泡沫层,阻止氧气进入,火就被扑灭。可是酒精本身是一种破乳剂,只要泡沫与酒精一接触,就会破坏喷出来的泡沫。结果,在酒精表面不能形成隔绝氧气的泡沫层,也就不能达到灭火的目的。因此,酒精着火只有用抗溶性泡沫或用细沙来灭火。此外,还可以用湿麻袋、湿棉被等来扑灭。

要防范酒精类的火灾,应该特别注意不要使它们接近火源、热源和电源,如果存量很多,要留出适当距离,还要严加看管,严禁烟火。家庭中的酒精也不要靠近炉灶、暖气。严格说来,在酒柜上面放电视机也是不适宜的。

使用饮水机请注意防火。

为防止饮水机发生火灾,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一、购买饮水机时要有产品合格证,切莫贪便宜购买劣质商品,同时记着开发票,一旦发生事故,可通过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晚上睡觉前或上班家中无人时,要将饮水机电源插头拔掉或将电源开关关掉,这样既安全又省电。

三、发现纯净水桶水用完,要及时拔掉电源插头,同时要通知水厂送水。

四、饮水机最好不要放置在可燃物上,特别不能放在卧室或易燃物附近,最好放在客厅内安全处以防饮水机起火后蔓延扩大。

五、家用电器导线和保险丝的选择都要符合规定要求,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对电气设备还要注意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进行修理更换,以防意外。

六、单位或公共场所,特别是像银行、会计室等重要场所,对饮水机的使用更要落实专人管理,以保安全。

知识一:灭火器材使用方法使用时将筒体颠倒过来,一只手紧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射流对准燃烧物。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则将泡沫由远而近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免由于射流的冲击,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使用时,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否则会中断喷射。

知识二:怎样逃生自救要保护呼吸系统。在逃生时用水蘸湿毛巾、衣服、布类等物品,用其掩住口鼻,以避免烟雾熏人导致昏迷或者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如果烟雾较浓,膝、肘着地,匍匍前进。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

知识三:几种常见火灾的扑救方法家具、被褥等起火:一般用水灭火。用身边可盛水的物品如脸盆等向火焰上泼水,也可把水管接到水龙头上喷水灭火;同时把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泼湿降温。但油类、电器着火不能用水灭火。电器起火: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油锅起火:油锅起火时应迅速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还可向锅内放人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将锅平稳端离炉火,冷却后才能打开锅盖,切勿向油锅倒水灭火。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火灾扑救,引导被困人员逃生疏散;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电工人员职责:

(三)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五)场所发生火灾后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四)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第二十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章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五)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六)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七)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八)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九)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七)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三)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五)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第三十条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及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一)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二)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三)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六)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三十五条预案启动后的实施程序: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到场之后,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机构指挥员担负指挥职责,组织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实施程序:

(二)对火场进行侦查,制定灭火救援方案;

(三)搜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

(四)如火灾情况严重,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五)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章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改变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施工之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支队合法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开业。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年度消防监督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十条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合格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确认存在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教育、民政、铁路、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发现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设置火灾报警设备;

(八)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九)设置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十)配备一定数量的逃生面具;

(十一)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电气检测报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还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管理;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市区内各自负责街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

(二)足疗、咖啡厅、酒吧、茶馆、棋牌室、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俱乐部等健身休闲娱乐场所。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 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7 月30 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 月30 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 人员密集场所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61 号令”、北京市政府“143 号令”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 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

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电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目录确定。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电梯的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对电梯的管理水平,增强电梯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资格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申报资格,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将其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等资料报市质监部门办理电子验证,领取《广州市电梯从业单位验证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凭该登记卡和电子验证密码办理施工告知等业务。未办理电子验证的施工单位,应在每次施工前凭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安装维修改造作业人员证原件等资料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八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备不少于两名电梯安全管理员,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市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九条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分支机构须按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

二在本市的分支机构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五设置两个或者以上的电梯安全监督员,并取得广州市电梯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十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得到电梯生产单位提供的技术支持、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并报市质监部门核定所保养的电梯范围,领取《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第十一条市质监部门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十二条电梯生产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电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并对其生产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电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简易电梯等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电梯及相关配件。

第十三条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三有义务协助制造单位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与日常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将该电梯的合格证、合同等相关资料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移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和实施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签定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禁止无维修资格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在用电梯。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包括维护保养操作规范、维护保养工作计划,紧急故障处理规程等。

第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一旦发生困人或伤亡事故,应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与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有关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章检验机构管理与电梯检验。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定期向市质监部门提供相关的电梯检验检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市质监部门书面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二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仍继续使用的;。

四施工单位未经施工告知即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

五使用单位未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八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公布《电梯安全使用守则》的;

九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安装移装、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有关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类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第六章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到电梯所在地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分局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梯使用登记表》和电子数据;。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登记卡》;。

六使用单位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并打印一份已编号的《电梯使用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章电梯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所保养的电梯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1个月仍继续使用的,应书面向区、县及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将《使用登记》标志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公布在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

四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岗位;。

五《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六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公布《电梯安全使用守则》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电梯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梯规定,正确使用电梯。

第三十三条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拨打110或通知市质监部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并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电梯遭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或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对电梯作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维修,重新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公众聚集场所内的乘客电梯应纳入广州市电梯远程监控网络监控。

第八章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三十六条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及其安全部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七条市质监部门对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考核,主要考核其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检验报告质量、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检验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市质监部门对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由二名以上的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电梯的安全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检查电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查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检查不得影响使用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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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

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七、定期报检制度。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十、电梯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各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成上升趋势,火灾损失的比例不断增大,尤其是面积小、条件简陋的公共娱乐场所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从而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本文主要介绍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及特点,并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待生活的品位也在迅速增长,对于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要求和空间要求也就更高,现在一些宾馆、饭店、歌厅、舞厅从以前的几十平方米到现在的上千平方米,室内装修也越来越奢侈、豪华,甚至很多都是可燃材料装修;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场所缺少安全出口、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设施等严重的违规问题,这些问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及预防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场所所在建筑使用性质变更。酒吧、网吧、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很少使用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部份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停用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在居民住宅楼首层,有的甚至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这些建筑原设计不是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将这些建筑随意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不仅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也给场所带来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建筑面积比较小。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通常设置在建筑底层,楼层高度4~5米。租赁户或经营户为“充分”利用空间,将楼层分隔成两层,有的甚至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由于底层楼层分隔必然会引起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人员聚集的多,人员疏散困难。这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项目的多样性。酒吧、网吧、卡拉ok房、美容美发店、茶艺楼等,应有尽有。

(四)装修相对高档化。由于商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而赢利,往往因造型和突出宣传效果而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设置的门多数是推拉门、转门等,门向内开启,而且有的还在门口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疏散通道采用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宽度不够;室外疏散小巷宽度达不到3米的要求。

(一)违章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度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有的规定内容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相一致,缺乏可操作性。

(三)某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有的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随意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有的消防水压不足、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了火灾隐患,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四)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位置不够合理。有的建筑内部缺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从源头抓起,严把“四关”

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四是积极采取不燃化防火处理。严格控制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饰)顶棚、墙面、隔断、地面等;对于增设的楼梯、室内楼板应符合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钢楼梯可采用涂刷防火漆、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对设置有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二)对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

六是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6—),中国技术出版社。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中国技术出版社。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二

1社会安全需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类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恐慌等结果,而人群聚集所带来的事故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诱发原因众多、发生突然、难以控制、伤亡巨大等特点.人群聚集造成事故的特点决定了现场的救援措施效果很难达到理想的状况,事前预防成为一种比较有效的.策略.因此,利用人群安全技术建立一套人群预警系统,及时对行人的聚集状态进行判断,进而对可能引发危险事件的行为进行控制,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胡成作者单位:刊名:安全英文刊名:safety年,卷(期):30(11)分类号:关键词: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三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5。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fire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4.4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7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通则。

5.1.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建立防火档案。

5.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4.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5.5.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5.5.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5.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5.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5.6.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5.6.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掩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6.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5.7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7.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5.8保安人员职责。

5.8.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8.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5.9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9.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9.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9.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6消防组织。

6.1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6.4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四

八、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侯边庄小学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学校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五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六

今年我院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的领导下,按照年初消防工作计划,狠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医院及员工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和伤害,1至12月份未发生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时事政治。受新冠疫情影响,我院2月初停业2个多月,停业期间,消控室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坚持值班,为医院消防安全作出应的贡献。医院成立微信消防安全管理群,定期发布消防安全宣传资料,让员工更多的了解消防知识,更好的为医院服务。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

不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大功率电器;

及时修复损坏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及时更换或充装报废和到期灭火器,及时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理论培训或防火应急演练。并结合季度消防知识培训,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三、

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改善医院防火工作新局面。

为了做好公司的防火工作我经常深入到医院各科室,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他们的合理建议,不断研究和探索当前防火工作的新思想、新思路。时时刻刻告诫自己想实事、干实事,以身作则。以杜绝群死群伤和重大火灾损失为己任。消防工作无小事,天天都从零开始,消防工作关键在于预防,重点在于全民参与。只有提高了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知识,才能起到群策群防的作用。

10月初,县消防救援大队郭队长一行对我院进行了例行安全检查,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我院积极行动,认真落实整改,将存在的隐患逐一整改到位。

一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员工消防意识及自救能力,严格组织新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充分利用培训大会、板报、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为安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我院火灾形势继续保持平稳,为医院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

2020年12月5日。

医院履职尽责工作总结。

履职述职报告。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七

一、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悉从事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坚守工作岗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

三、班前、班后认真检查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四、爱护、保养好岗位上的消防器材、设施。

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熟悉酒店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发生火灾应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

七、发生火警、火灾积极组织灭火扑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八、全面了解酒店的结构,熟悉酒店消防设施,了解各部位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九、组织开展义务消防队训练和学习、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十、保证酒店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十一、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的调查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与风险评估(优质18篇)篇十八

7.1.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7.1.3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宣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7.1.5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7.2.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防火巡查、检查。

7.3.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e)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i)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j)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l)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消防宣传与培训。

7.4.2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5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7.5.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d)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h)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i)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j)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k)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m)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7.6.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g)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火灾隐患整改。

7.7.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a)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f)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g)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h)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消防档案。

7.12.1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f)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b)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c)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d)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e)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i)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8消防安全措施。

8.1通则。

8.1.1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旅馆。

8.2.1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商店。

8.3.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sup]2[/sup];。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公共娱乐场所。

8.4.1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sup]2[/sup],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学校。

8.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8.7.3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8.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车间内中同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预案。

9.1.1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b)火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9.2组织机构。

9.2.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9.2.2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9.3预案实施程序。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9.4预案的宣贯和完善。

9.4.1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9.4.2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9.5消防演练。

9.5.1目的。

9.5.1.1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9.5.1.2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期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9.5.1.3检验本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9.5.1.4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组织。

9.5.2.1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9.5.2.2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9.5.2.3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9.5.2.4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9.5.2.5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9.5.2.6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9.5.2.7地铁、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9.5.2.8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

10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0.1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10.2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10.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10.4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0.5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10.6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10.7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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