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HT书生

在工作中,我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请大家浏览以下工作心得的范文,它们来自于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工作者,丰富多样的经验会带给你不同的启发和收获。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条例》的颁布,使组织工作更加完善,更加系统;让组织工作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组工干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把组织工作开展的全面规范。

《条例》中明确定义了组织工作,组织工作关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全文有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的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的主要职责,也有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还有对组织体系建设、人才建设、保障和监督的明确要求,这体现出了党中央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级组工人应当带头学懂弄通《条例》的要求,把《条例》更快更好的融入到组织工作去,为党和国家培养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聚集更多的爱国奉献的更方面优秀人才,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以及主导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激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坚强的组织保障。

基层党组织,是党为民办事的最后一公里,组工人更应该协助基层党组织把党在基层的战斗堡垒建实建强,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特别是要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充分发挥好领头雁作用,为党和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组工人,作为落实党的组织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应当率先垂范,拥护和落实《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大力推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党员,是党的细胞结构,组工人应当在发展、管理、教育上下硬功夫,优化党员结构,提高党员质量,严格对党员的要求,对优秀的党员要进行党内表彰,对落后的党员要激励关怀和帮扶,对不合格党员要做出严肃的纪律处置,不断净化、完善、革新和提高党员队伍,从根本上提高党的严肃性。

随着《条例》的出台,组织工作对组工人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组工人要不断提升自我,全面提高工作质量,适应好组织工作的新要求,为组织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保障。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二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印发后,我认真学习、反复研读,并结合自身岗位实际,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现根据会议安排,我简要谈三点认识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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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上接天线,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

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在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其科学内涵、实践要求作出明确概括,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必须贯彻的“纲”和“本”。《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组织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从事组织工作的组织委员来说,学懂是前提,弄通是关键,只有学懂弄通,方能活学活用、融会贯通。一是原原本本学。《条例》共7章、46条,分为三个板块,全文共7397个字,内容全面、内涵深刻。要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认真学习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熟记于脑、牢记于心,做到心中有数、执行有力。二是辩证统一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若干党内法规、规章制度等,涉及到干部、组织、人才、考核等方方面面,切实将从严治党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落实到具体人。应该说,党内法规与《条例》一脉相承、有机衔接,构建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坚持辩证统一的思维方式和学习方法,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条例》的基础上,既要兼容并蓄学习党内法规、规章制度,还要触类旁通领会共性要求、个性要求,做到学有参照、用有标尺。三是联系实际学。对于镇街而言,《条例》具有宏观的政策指导性,是各级抓落实、促规范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立足实际学、实事求是学,系统学习省市区出台的各类党内政策法规以及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抽丝剥茧去图解,按图索骥去运用,努力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必然。

二是坚持下接地气,做到求真务实抓党建。

淮高镇作为农业大镇、工业重镇,区位交通优越、产业基础较好,在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禀赋、先发优势,应该说是大有可为、大有作为。一是培优乡村振兴“头雁矩阵”。针对棉花、老张集、王兴三个片区村居的实际现状、发展需求,因村制宜培养后备干部队伍,构建一支培养有潜力、发展有活力、履职有资历的“领头雁”,实行“蹲苗”培养与“拔苗”使用并重,力争达到“台上争气、台下服气”的用人效果。同时,定期邀请区直部门负责人、“三农”专家、“草根”专家进行专题授课,由“一办六局两中心”负责人、村书记轮流登台演讲,谈思路、讲措施、话体会,镇三套班子领导进行个性化点评赋分,增强“能说会干”的综合本领。二是建强乡村振兴“产业矩阵”。以深化开展“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为契机,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环境是金”理念,全面摸排和梳理对接淮高镇在外知名的乡贤资源、客商资源,盘活科技镇长团团员人脉资源,强化项目的精准对接和企业人才的帮办服务,厚植人才振兴的发展优势。充分挖掘特有的资源禀赋和优越的交通优势,依托淮阴师范学院智库专家资源组建乡村振兴发展顾问团,重点帮扶指导503省道沿线、淮高路沿线村居以及产业发展特色村,因地制宜指导发展现代农业、特色种植(养殖)业、手工业、乡村旅游等主导产业,串珠成链发展产业集群。三是选树乡村振兴“先锋矩阵”。聚焦功能提优,对大福、张集、玉尧等传统强村阵地进行提档升级,对刘河村党群服务中心进行硬装与软装,新设乡村振兴主题馆、村史民俗馆,打造汇人气的“红色堡垒”。整理退休校长刘大亮珍藏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的省级、国家级党报党刊,对50余种20余万份书籍进行分门别类,在刘河村党群服务中心重点打造红色书刊博物馆,力争将其打造成为全市绝无仅有、独具特色的“红色打卡地”。坚持“老典型”历久弥新与“新典型”推陈出新,推行标杆学习法,实行老书记带新书记、先进书记带后进书记,深度挖掘和宣传推介先锋事迹。

三是坚持起承转合,做到上下贯通促落实。

崇尚实干、狠抓落实,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落实抓不好,再好的政策也会成为一纸空谈;再美的蓝图,只会成为镜花水月。对于镇街同志而言,抓落实是尤为重要的政治要求,也是弥足珍贵的政治品质,必须以好的作风推动落实,在落实中改进作风,争做抓落实的先行者、领跑者。一是求真务实抓落实。要牢固树立大抓落实、善抓落实的理念,把抓落实当作一种政治责任、一种思想境界、一种工作习惯,真正从思想意识上做到自觉主动抓落实、心甘情愿抓落实,切实把每项工作都往实里走、往深里做。要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说实话、谋实事、出实招、求实效。二是以上率下抓落实。“劈柴不照纹,累死劈柴人”。要坚持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以责任制促落实、以责任制保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坚持带头抓、带领抓,下沉一级带领村组干部定好盘子、理清路子、开对方子,坚决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把关、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做到快行动、重落实、见效果。三是左右协同抓落实。作为目标考核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左右联动抓落实应该说是深有体会。左右联动方能知己知彼,最终方能出奇制胜。要树牢“走前列、争一流”的目标定位,紧扣年初目标任务、序时进度,进一步细化分解,具体到月、落实到周、责任到人;要树牢“不做第一、就做唯一”的考核定位,强化运行监测、狠抓督查考核,及时督促提醒承担相关指标的分管领导算好任务账、增速账、位次账,靠前做好与考核责任部门的业务对接,善于在指标考核的游戏规则中打“擦边球”,努力缩小短板指标差距,持续巩固领先指标优势,力争做到“见红旗就扛、见第一就争”。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三

按照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四

工作之余认真研读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认识到党建、干部、人才是组织工作的“三驾马车”,要践行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就必须要坚持“三驾马车”齐头并进、持续发力。要以“固本强基”为核心,聚焦提升组织力,筑牢基层党建“压舱石”。抓理论武装。用好“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等线上学习平台,丰富党员干部学习载体,随时随地加强学习“充电”。选派4支党建指导组分片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基层党建工作,规范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天翼物联广播系统”覆盖范围广、收听方便的优势,把党的理论政策、红色经典故事、党史知识等传进千家万户,打通干部群众学习教育“最后一公里”。要以“头雁工程”为先导,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用好选人用人“指挥棒”。加强班子建设。扎实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半篇文章”,加大对16个村和7个社区党组织成功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社区)“两委”干部培训教育力度。注重从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升干部战斗力。要以“筑巢引凤”为重点,坚持党管人才,下好招才引智“先手棋”。持续深入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目前“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在读6人,培养基层组织建设带头人和产业致富带头人36名,将表现优秀的5名返乡人才纳入村干部队伍,营造起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良好氛围。按照“人才+基地”的工作思路,积极引导有头脑、懂技术、会经营的实用人才带头创业、创办基地,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助力全面乡村振兴。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党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立法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精髓,推动组织工作提质增效。

一、深入学习《条例》,提高政治站位。《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是党中央科学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新方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下制定出台的,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组织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它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谋篇布局,将组织路线对组织工作的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要求落实到具体条文中,这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组织建设。心有所信,方能致远。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做好新时代的组织工作,要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加强思想理论武装,补足精神之钙,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组织工作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我们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三、贯彻落实《条例》,健全工作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真正发挥作用在于贯彻执行,组织工作要以《条例》为准则,用《条例》来指导组织工作,用《条例》来监督工作执行,强化组织建设,提升党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加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将新时代组织建设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严格遵章守法,真正做到组织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健全工作机制。

我们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践行初心使命,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要求,把所学所悟运用到工作中,紧跟时代的步伐,致力于党建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战斗堡垒。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六

20xx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xx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本次发布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为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而制定的新规范、新要求、新目标。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自我革新、自我革命、自我完善、与时俱进的伟大品质。

新《条例》共九章43条,为新时代党支部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全面提高党支部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了组织作用,推动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党的引领作用

为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党支部工作质量,我们应加强党的建设,真正落实“两个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党支部是经上级部门批准而设立的一线党组织,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地位特殊、位置重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严格要求落实党章,切实加强党的组织织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党委、党的组织、党支部等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二、深化党的组织建设

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重要理论为指导精神,认真履行新时代赋予党支部的重要职责,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细化科学规范管理

加强党的建设,就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处理好实践和认识的关系,就要善于把全面从严治党理论转化为推动机关党支部建设的思路和举措,重视总结提炼机关党建实践中的创新经验,不断上升为规律性认识,使其能够长久发挥作用。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就要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处理好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的关系,既要以目标为着眼点,在统筹谋划、顶层设计上下功夫;又要以问题为着力点,在补短板、强弱项上持续用力。处理好建章立制和落地见效的关系,就要抓好制度执行,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党章党规,从基本制度严起、从日常规范抓起。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就要推进理念思路创新、方式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身为一名党员,《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颁布及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更是加强党支部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开展的基础单元。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员始终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将为中国共产党建设堪称“开天辟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筑劳坚实的“伟大长城”。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协调核心作用。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于我个人来说触动很大,首先让我认识到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和它发布的意义: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规范了我们党组议事的程序,对党组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也是党组决策的“戒尺”和规矩。让我们的党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提供了更有支持和保障。

其次加深了我对党组织更新的认识。过去,本人对党组织的认识比较肤浅,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让党组织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通过学习让我的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和进步。

学习是这个时代的标志,不断学习,终生学习使我们不掉队,因此要加强学习,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坚定捍卫者。把握《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把各项要求铭记在心。

酒香也怕巷子深,宣传是这个时代的另一大特色,要加强党纪国法的宣传,争做党章党规党纪的全民皆知的有力宣传者和推动者。同时更要做好《准则》和《条例》的宣传工作,让每一位基层党员都熟悉、理解、领会和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强化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作为党员不仅自己思想上要紧跟党的步伐和节奏,同时要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为保持我党队伍的纯洁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一、加强党组建设,需真正的落实“两个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以实现。党组是经上级部门批准而设立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地位特殊、位置重要。加强党组建设,必须严格要求落实党章,切实加强党组织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党组领导的作用,全面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组建设,必须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指导精神,认真履行新时代赋予党组的重要职责,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加强党组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党组建设,需深入从严治党。这次《条例》修订,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压实了党组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是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党组处于“关键位置”,党组建设的有力与否,直接关系着本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执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本单位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党组是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集体,党组的建设情况取决于每一名党组成员,更取决于党组书记,只有加强党组建设,才能有利于从严治党深入推进。

三、加强党组建设,需落实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工作原则作出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的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杜绝工作中出现“拍脑袋决策、一言堂”等情况,有效推进党组决策的透明化,公正性。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以前,对党组的认识只是一个概念性的思维,没有具体的了解党组是什么,起着什么作用。经过对《条例》学习,了解了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站在一名普通党员的角度来看,《条例》主要是完善了党组制度、强化了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的指示和论述,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工作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杜绝工作中出现一言堂、拍脑袋决策等情况,有效推进党组决策明朗化;只有不断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切实用制度治党,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

《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按照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按照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列(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深入贯彻落实《条列》,必须突出政治功能,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作为党的基础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任何时候党支部建设都不能放松,党支部作用都不能弱化。认真分析一些贪污腐败落马的领导干部,可以看出其大多都是政治信仰不坚定,长期脱离组织生活,践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大抓支部鲜明导向,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突破口,以加强政治学习、完善民主集中制和过好组织生活为着力点,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推动党支部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责落实到位,切实打通“中梗阻”,提升执行力,把党的建设落到实处。

推动《条列》落地生根,必须领会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促进党支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从党的二大党章“支部”的概念的产生;到1926年,党中央提出“一切工作归支部”的战略思想;1927年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提出把“支部建在连上”的构想;党的六大提出“没有支部生活便没有党内生活的基础,也就没有无产阶级党的基础”重要论断;1945年党的七大系统总结党支部“战斗堡垒”的思想;再到这次《条列》的产生。无不体现着我们党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鲜明导向。推动《条列》落地生根,要抓牢抓实“支部”这个关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领会好《条列》明确的基本原则原则和基本任务,以推动推动党支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用好用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这一有效载体,提升支部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让每一个支部都强起来,每一名党员都不掉队,实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八

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下文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

工作报告。

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条例》第二条首先明确了党组的重要地位。

“现实中,党组与机关党委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混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分析指出,二者在性质、地位作用、产生方式、职权职责上均有不同。党组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单位发挥的是领导核心作用,比如财政部党组,党组的职责为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重大问题;而机关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是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本单位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比如财政部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的职责为领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党组制度从1945年党的七大就正式建立,该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但长期以来,党组制度除了党章中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指出。

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其中中央批准设立的139个,省(区、市)党委批准设立的20xx个,市(地、州、盟)党委批准设立的1.7万多个,县(市、区、旗)党委批准设立的5.7万多个,还有一些党组由上级单位(企业)党组直接批准设立。

“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实践中,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这些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要求,不利于保证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说。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强调党组要真正在所在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的xx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xx—20xx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xx—20xx年)》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

“目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因此,完善党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甄小英说。

在谢春涛看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世功则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决策部署。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九

自2015年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20年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十

按照局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我认真学习了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学习《条例》的体会:

一、是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所在。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管理不到位,提升不及时,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思想作风、先进性及纯洁性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

有一大批党员干部倒在了反腐的利剑之下,凸显出从严治党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

二、是落实思想建党的要求所在。

条例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是落实制度建党的要求所在。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8000万。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

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条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党组工作,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比如说:

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

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

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总之,《条例》颁布实施是党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体现,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党的章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证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极端重要作用。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十一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

工作报告。

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组的任务是什么?

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与党委的不同?

(1)党的委员会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是由党的委员会决定。

(2)党的委员会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不能。

(3)党的委员会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的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十二

党组工作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负责领导和推动本单位工作的领导团队,其在党委领导下,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是实现党的目标和方针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组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是全体党员和组织干部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标准。

第二段:相关条例及其严肃性。

《党组工作条例》的发布旨在规范党组工作的行为,并明确了党组织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在条例中,明确规范了党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权责关系、工作方式和方法,以及领导班子的管理等。

同时,《党组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严肃性。党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党的有关纪律,对违反党纪和法律的党组成员,将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党组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组织应当严肃认真地执行相关规定,做到一个标准规范、一个标准落实、一个标准执行,用制度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对于没有做好全面从严治党的单位,应该进行整改、调整和加强。

同时,党组工作要注重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全党党员的作用,让党员更加明确党的使命和责任,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党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党组工作条例》的落实,不仅仅是全面从严治党,还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优势,落实党组工作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服务本单位和全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障。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工作中保持执行力和执行力度,加强沟通交流和团队协作,推动工作不断创新,增强党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段:结论。

总之,《党组工作条例》的发布,意味着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是党组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标准。党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组工作条例》,提高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落实好党组工作的职责,为完成好本单位的工作、为实现党的建设和治理目标做出卓越贡献。

中国党组工作条例心得(热门13篇)篇十三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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