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行业年终总结 运输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精选7篇)

时间:2023-09-21 作者:纸韵运输行业年终总结 运输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精选7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总结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一

20xx年度完成线路管理费收入4302861.5xxxx,完成年指标41xxxx元的103.6xxxx;收取驾驶员安全宣教费6.7xxxx元;驾驶员行车安全保证金26.1xxxx元;收取承包合同转户费1.8xxxx元。

1、制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20xx年度长运分公司制订了员工岗位目标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制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了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照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了长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制订了驾驶员上岗证管理制度,不定期对驾驶员佩带上岗证进行专项检查;制订了经营者、驾驶员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制订了长运分公司服务承诺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了安全生产公告制度,每月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公示;六月份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了行车日志制度,要求当班驾驶员认真填写天气、路况、始发及到站时间、中途停靠点及停靠时间、车辆故障、隐患、事故等情况,定期收回进行整理、分析,对认真填写的驾驶员予以通报表彰。

2、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台账。建立了一车一档的车辆档案、参营车辆登记台账、报废车辆登记台账、车辆技术档案、二级维护记录、二级维护计划表、客运市场信用考核(爱车例保)检查表、经营者及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及学习签到表、行车安全月报表、责任事故“四不放过”教育记录表、行车事故登记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档案、车辆行驶里程记录、驾驶员登记台账、驾驶员基础档案、驾驶员档案卡、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公路规费缴纳台账及运管部门要求填写的安全会议记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记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安全事故隐患督查通知书、安全事故情况记录、安全事故报表记录、安全事故处理结果记录等档案台账,各类档案台账均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设置、填列。

3、及时签订班线承包经营合同。20xx年度长运分公司新增了沅江、保定、福鼎、内江、厦门、泗县、瓯北等七条省内外班线,均已签订好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率10xxxx;办理了丽水班线、上饶线机动车终止承包合同协议;办理了义乌线合并经营后的承包合同;办理了福鼎、天台、乐平班线车辆的置换;办理了贵池、邵阳、瑞安班线车辆的报废更新相关手续及天台班线重新承包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办理了上海、宁波线承包到期续签合同;办理了椒江线jd1304车及两辆接送车的合同过户手续;按照董事会的统一部署,经过二个多月的反复修改,12月份对所有班线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调整,全部重新签订了“客运班车经营指标考核协议书”。

4、严把驾驶人员选聘关。按照公司“关于做好20xx年驾驶员安全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了16xxxx配备驾驶员及4xxxx代班驾驶员的安全资质审核,签订了聘用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与5xxxx班线经营者签订了20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20xx年度驾驶员选聘工作已紧锣密鼓的开始,外省籍驾驶员的聘用除提供驾驶证查验证明外今年还需提供当地运管部门对其从业资格证的查验证明。

5、加强每月一次的车辆检查。将爱车例保、车容车貌检查与客运市场信用考核内容有机地结合,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考核表,既保证了每月一次的信用考核、车辆设施、安全机件、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检查,又减轻了重复检查的工作量。并将每月的检查结果汇总上报信用考核领导小组。

6、加强经营者、驾驶员的安全活动。自去年十月份开始坚持每周三个时间段的安全活动,经营者每月一次,驾驶员每月二次参加安全活动已形成常识。为了更好地完善和规范安全学习制度,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考虑每周三次学习次数过多,人员相对分散,学习效果欠佳的状况,自10月1日起将学习时间由每周一晚上调整为每月的10日、25日晚上,每周二、三上午的。补学时间不变。极个别因各种原因学习次数不足的均按制度规定接受经济和补学的处罚。

7、做好事故处理、理赔工作。20xx年度连续发生了xxxx重大责任事故,长运分公司协助安全科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经营者做好事故报案、责任认定、事故调解、损失估价、保险索赔等工作,严格按重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做好教育工作,事故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8、及时缴纳车辆的公路规费。每月25日前编制好次月参营车辆应缴规费缴纳清单上交稽征部门,确保缴费凭证及时发放到参营车辆上,做到不漏征、不多征。

9、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为配合六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交通系统的“反三违月”活动,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长运分公司自5月1日-8月8日在全部参营车辆和全体聘用驾驶员中开展为期一百天的行车安全百日竞赛活动,活动结束后进行了认真总结、评比,共评出9辆安全优胜车和2xxxx安全优胜驾驶员并予以表彰;11月份组织驾驶员参加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和县广播电视局主办的以“交通安全伴我行”为主题,以提高客运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确保我县“畅通工程”创建目标顺利完成为目的的玉环十佳“交通安全之星”评选活动。长运公公司共上报了五名驾驶员参评,评选结果将于年底公布。

10、安装了移动办公助理系统。为能及时、高效、简洁地将各类安全警示、通知、天气变化等信息告知经营者、驾驶员,经与移动公司联系,6月初长运分公司安装了移动办公助理软件系统,该系统在海棠、麦莎台风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及时告知在途驾驶员台风最新动态,提醒驾驶员加强防范。

11、认真调查各班线经营状况。20xx年度共收到经营者关于要求减免企管费、置换车辆、报废更新、续包、并班经营、调整班时等书面报告42份,对经营者提出的要求均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对保定、宁波、苍南等班线进行跟车调查,情况确凿的再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上报董事会。

1、重大事故频发。今年2月6日上饶线浙jd1595车临海事故(同责)、2月21日咸宁线浙jd20xx车缙云事故(全责)、2月26日温州线浙jd1799车大麦屿事故(同责)、5月2日乐平线浙jd1111车缙云事故(全责)、7月23日乐安线浙jd1561车抚州事故(主责)、10月17日乐安线浙jd1561车仙居事故(责任未定),六起重大事故的发生给我们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安全就是效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所周知,但真正做起来并不是件易事。明年我们长运分公司的工作重点就是保安全、促效益。

2、承包结算欠款率高居不下。欠款催付工作历来是个老大难问题,我们长运分公司虽采取停发规费缴纳单、书面电话催收、拦截车辆等措施,但对启东、临沂、鲜迭等几个欠款钉子户起的作用不大。

3、班线经营困难重重。特别是各长途班线,由于投入成本普遍较大,再加上同线班车不断增多,相互压价、客流稀少、油价上涨、费用增多等各种因素都制约着经营效益。虽然此次承包合同调整重签经营指标考核协议时对长途班线的定额实载率适当调低,但数额甚微。由于经营效益差,给结算欠款催讨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确实困难的班线适当减免管理费,以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4、行车记录仪数据无法分析。由于记录仪质量存在问题,使数据无法采集、分析。通过更换新记录仪后进行重新调试,使20xx年的记录仪数据采集采集正常化。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二

为贯彻“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夯实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8月6日早上,我公司召开20xx年度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会议,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1、组织驾驶员做一次全面体检;

2、在公司醒目出做一个工作宣传栏,对本月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通报;

4、从本月开始每半个月,对出现违章、违规现象进行汇总、分析并处理。

随后,各管理人员依次汇报工作情况及下半工作打算。

2、积极做好高温、汛期以及恶劣天气的保障工作;

4、制定管理人员月、年考核制度;

5、做好驾驶员亲情教育工作,开通驾驶员家属微信群;

6、加强人、车、路的管理,规范加班车辆;

7、制定动态监控瞬间超速次数台账,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8、继续推进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三

(一)建设资金缺口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大,配套资金难落实。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的原则为“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国家补助资金较少,大部分的资金要靠地方政府和社会配套解决。加之近几年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提高,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工程建设造价增加。

(二)安全工作压力大。一是运输企业部分驾乘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比较淡薄,交通在建项目施工作业生产过程中设置临时安全警示标志标牌不规范、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服和安全帽穿戴不整齐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乡道管养失缺带病运行,安全隐患治理不够深入,投入资金不足、隐患整治不够彻底等问题。

(三)信访维稳任务重。我局尽管在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有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群众的满意度仍有一定的差距,尚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如何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稳定防控工作办法不多,开拓创新不够,办信质量有待提高,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有待加强。特别是xx实验驾校与川东北驾校之间的矛盾;王晓红、许军反映拖欠毛家桥村、五里店村村道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的上访事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问题的调解力度,重点对公路桥梁改造建设、客运运输、出租车营运、客运班线等开展“大排查、大接访、大调解、大防控”,力争创建和谐交通。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四

1.高速公路建设。一是绵阳至xx高速公路(xx镜段)29.6公里,目前完成路基路基挖方100%、隧道98%、涵洞100%、桥梁98%,预计年底能建成通车。二是成(都)德(阳)南(部)高速公路鸣龙互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批,地灾评估已启动,环评、水土保持评价即将完成。

2.干线公路建设。一是s101线射洪界至xx岱林(顺庆界)建设,目前正在进行面层施工,预计7月份工程完工;二是成德南高速槐树互通至遂西高速xx西互通连接线工程,已进入路基及控制性工程施工阶段;三是乡村马拉松道路路基、路沿石施工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路面底基层施工;四是g212环城北线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50%,路基施工已经进场,积极配合市交运局完成西顺嘉快速通道、西蓬快速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3.农村公路建设。xx至东太道路已经在进行路面施工阶段,县城至占山、县城至永清道路已经完成图纸设计,力争第三季度进场施工。

4.交通脱贫攻坚。根据县脱贫办安排,我局负责全县34个贫困村的道路规划,交由县交投公司实施,目前设计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财评阶段。

5.安保设施建设。已完成农村公路11.5公里安保工程建设。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六

1、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的岗哨和流动岗哨,门卫设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产品安全性能,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5、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7、民用爆破器材存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7.1产品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分垛堆放。

7.2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离墙体不应小于0.3米,堆垛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1米。

7.3堆放炸药成品箱的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8米。

7.4库房应按规程要求执行定置定位标准,按不得超过最大定量的规定,定出合理的摆放位置及定出高度线。

8、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9、严禁在民用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如需开箱取货,移至防护屏障处指定地点进行,用不产生火花的.安全工具开启。

10、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小修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后方可进行。

11、严格按照库房的安全定量储存民用爆破器材,存储量不得超过最大临界储量。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6人),特殊工作需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13、要做到库存产品账物相符、账票相符、账卡相符,出入库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

14、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出入库记录,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民爆器材产品。

15、对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定期检查、保养、防护犬要定期体检。

16、坚持每日巡查制度,发现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运输行业年终总结篇七

1.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稳步推进。2020年以来,局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年度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2020年党建工作计划》、《交通运输局党委和党委书记党建责任清单》、《2020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2020年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并与局属各单位、各股室签定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上下合力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结合“三项整改回头看”活动,突出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增强公仆意识,树立勤政廉洁,反腐倡廉的良好形象。严格控制单位公务接待、出差、用车等公用经费支出,管理使用好项目经费,健全完善财、物管理制度,强化厉行节约,全面推进廉政建设。

2.信访维稳工作成效明显。认真落实提案办理及信访维稳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23件,做到件件落实到人;半年来接访人员50人(次),承办并回复省、市、县交办的网络舆情(网上信访)26件,处理落实率100%,确保了交通运输系统的维稳与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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