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

时间:2023-12-11 作者:笔尘

作文是语文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写作,我们可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看完这篇文章后,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一

申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与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是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是被申诉人雇工,因此对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雇佣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与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与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二

申诉回执编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提交完帐号申诉表时,当前网页会显示回执编号,请直接查看即可;

3、会根据在申诉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将回执编号发送消息。

注意事项:

1、回执编号需要成功提交完申诉表后,系统才会发放;

3、被邀请辅助的用户会收到qq消息和qq邮件提醒有好友需要帮助辅助申诉,请让好友提供回执编号,然后进入辅助页面操作。

/——点击“密码管理”——帐号申诉——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查询申诉进度”——输入申诉qq号码、申诉回执编号、验证码即可查询到申诉进度。

账号申诉进度查询【2】。

一、在邮箱中查询。

1、在qq账号申诉过程中,我们如果使用了邮箱来接收申诉结果时,则可以通过接收结果的邮箱来查询。

2、打开接收受理结果的qq邮箱,找到“qq安全中心qq号码申诉已受理”邮件,在其详细内容页点击“查询处理进度”链接。

3、然后输入申诉的qq号、回执编码以及验证码,点击“下一步”按钮。

4、接下来就可以查询qq账号申诉进度啦。

二、通过qq安全中心查询。

1、进入“qq安全中心”,点击“密码管理”扩展菜单中的“账号申诉”项。

2、接着点击右侧的“查询申诉进度”按钮。

3、然后输入申诉的qq号、回执编码以及验证码,点击“下一步”按钮就可以查询账号申诉进度了。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三

查询qq密码申诉进程/结果查看步骤如下:

1、进入qq网站安全中心之后,点击“密码管理”-账号申诉“-”查询申诉进度“;

2、填写申诉的qq账号及提交申诉之后系统所给的”回执编号“;

3、这个里就可以看到申诉进程了。

申诉结果成功,进入之前填写资料”接收结果邮箱“里面复制”凭证号码";如申诉未成功,需再重新申诉一次。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四

申诉人:刘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无业,住xx市xxxx新村xxx号x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南长区xxxxxxxx。

案由:申诉人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xxx)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x)苏审三民申字第0xxx裁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锡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x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该认定申诉人xxx年10月起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同时刘xxxx亦未提供其再就业与退工材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故驳回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认为,申诉人收到《xx市职工待业通知书》复印件,就表明起码知悉被单位开除,且一直没有回单位工作,故可以认定申诉人早在xxx年11月20日即已被用人单位开除。如此推定,显然存在疑问的,作为正式文书必须具备的要件,必须要使用原件,原件不能提供的,经过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于没有原件核对情况的下,应该以被申诉人能够提供原件的时间为界点,或者以申诉人主张权益时起算仲裁时效,来确定申诉人的时效是否过期。

江苏高院对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了引用,查清了被申诉人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江苏高院不知道是出于何种原因,在被申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判决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而是以相关责任条款不明确为由,拒绝判断被申诉人承担责任,这样的理解明显不对。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对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责任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申诉人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想江苏高院那样,对是非问题,不做任何的处理,其行为并没有彰显公正司法。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诉人认为应该由被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理由一,被申诉人未能明确告知申诉人是否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涉案的复印件不是申诉人提供(详见江苏省xx市xxxx人民法院(xxx)崇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而是申诉人提起诉讼后,案外人xx市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案外人认可和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的事实让申诉人不明白究竟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至少说明被申诉人的管理混乱和案外人的.管理存在重叠,或者是关联公司等情形。被申诉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时间长、人事变动等客观原因对申诉人的情况说不清楚,被申诉人存在的过错,不能由申诉人全部承担;理由二,60天的时效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可以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申诉人认为,档案制度切实的影响每个人的生活,被申诉人应该在xxx年11月20日后合理时间内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不办,结合复印件的事情,可以推定被申诉人就没有和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权利及义务相统一的角度,被申诉人没有完成档案转移的行为,应该从申诉人主张权益起算,申诉人的申诉时效并没有过。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五

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附:

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六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董,男,汉族,

xxxx年5月7号生,住省县乐安大道38号。

被申诉人: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水利”)。

负责人:王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赣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申诉如下。

申诉请求:

1、恳请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赣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申诉人对被申诉人董不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申诉人将xx水库工程对外招标,被申诉人水利中标。xxxx年9月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该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约定。同年9月18日,被申诉人xx水利与被申诉人董x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非法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董xx施工,被申诉人隐瞒上诉事实由董xx以工程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实际负责施工事宜。xxxx年10月15日,经申诉人与xx水利交涉,董xx退出工地,由xx水利继续施工。xx水利与董xx就工地材料设备进行了移交,对董xx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验收合格。

xxxx年8月15日,董xx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将xx水利诉至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水利给付工程款5186323.5元及逾期利息。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xx水利之申请追加申诉人为共同被告于xxxx年5月25日作出(xxxx)抚民一初字第29号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二条以“董xx实际施工的工程经工程监理、业主xx水库确认合格,所以董xx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为由判决申诉人支付董xx尚欠的工程款4580372.37元及逾期利息。申诉人随即于xxxx年6月13日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5日作出(xxxx)赣民一初字第60号判决,以“虽然xx水库未与董xx订立合同,但由于xx水库是本案工程的发包人,是工程款的实际支付人,且在未清偿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xx水库应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董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要求xx水库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同时免除了xx水利的责任,由于权利人董xx对原判免除xx水利责任未提出上诉,而xx水利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影响xx水库的支付义务,免除xx水利的责任,并不损害xx水库的利益”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认为:首先,申诉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xx水利为该工程合法承包人并与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全面完整地履行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与保护,该合同是申诉人对该工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唯一合同依据。其次,xx水利与董xx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系非法转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xx水利对董xx施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董xx有权参照其与xx水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要求xx水利支付工程款。最后,申诉人与董xx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之原则,申诉人对董xx不负任何合同上的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解释仅仅从程序上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董xx起诉申诉人的权利,且申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申诉人欠付xx水利的工程款限额内。综上,通过分析上述三者间关系可知: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董xx有权依据其与xx水利的合同约定向xx水利主张给付欠付工程款;申诉人不是董xx的合同相对人,申诉人依据其与xx水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约定在欠付xx水利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尤其重要的是,本案必须明确区分董xx诉请xx水利承担的工程款和申诉人与xx水利约定的工程款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下的工程款约定,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依据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从程序上追加申诉人是为了查清事实平衡实际施工人利益,申诉人的实体利益毫无疑问应当得到完整的全面的保护,申诉人仅依据其签订的第一手发包合同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故,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依法查清申诉人欠付xx水利工程款的事实。反观原审判决,无视有效合同的约束力,无视申诉人利益,错误明显。

原审法院无视本案三方当事人间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将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混为一谈,将xx水利与董xx争议的工程款和xx水利与申诉人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董xx与xx水利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按主合同进行结算,即按合同价款进行工程款结算”,以“主合同”之约定处理董xx与xx水利工程款结算纠纷。显然,主合同是申诉人与xx水利签订的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约束申诉人与xx水利,而董xx诉请的工程款是其与xx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原审判决“董xx施工的工程价款为800.295937万元,董xx已收到342.2587万元,尚有458.037237万元未收到,对此xx水利应予归还,......xx水库对该部分工程款仅支付342.2587万元,剩余部分458.037237万元即xx水库应付工程款”将两者混为一谈明显错误。既然没有对申诉人欠付xx水利的工程款作出认定,原审判决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依据董xx与xx水利之间的工程款数额向董xx承担给付义务。原审判决只能首先依法查明申诉人欠付xx水利工程款的具体事实,在上述欠付工程款限额内,申诉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将申诉人与xx水利之间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款和xx水利与董xx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约定的工程款混为一谈,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严重错误,严重伤害了申诉人利益。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提起再审,纠正一、二审人民法院的错误,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

xxx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七

事实:被申诉人经常拖发工资,根据约定,被申诉人承诺每月15日前必须发放工资,最近三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2010年5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证据:

发放的工资邮件和银行卡帐户明细,被申诉人全体职工。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5、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申诉人的劳动合法权益,故追加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的1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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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八

被申诉人: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xxx,男,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定代表人:黄xx,男,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定代表人:张xx,男,xxx县人民法院院长。

申诉请求:不服上述单位的判决、裁决、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请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纠正,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是一个x6岁高龄的国家退休干部,由于在原工作岗位时,向新闻单位写稿揭露大方县一些不正之风,如:《蛮横无理的顾客》《局长营私舞弊》《吃喝歪风还在长》等,均先后在《贵州日报》上发表和被《贵州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广播,因而得罪县委书记,被非法砸毁房屋一幢,从而引起行政官司。本来这是一个简单的行政诉讼,但由于经办此案的某些法官与被告互相串通,凭借手中权力,编造伪证,官官相护,徇私枉法,使本案经过上诉和多次申诉,一直拖了3x余年均未获得合理解决。地、县两审判决均认为:“被告适用的三个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城市规划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有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但却不依照《行诉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其违法行政,反而判原告败诉。这种“被告违法,原告败诉”的荒唐判决,在中外法律文书中,实属罕见。为了节省篇幅,详细情况,敬请上级领导查阅本人历次上诉状、申诉状及有关证人、证据,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关键问题作以下申述:

上级审判机关认定被砸毁房屋的依据是大方县人民法院(x2)方法民字第3x号判决:“建房的土地是被征用并获得赔偿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影响市容,限期拆除。”

这是在县委书记赵福亮压力之下,因找不到原告违章依据,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谎言。想不到中级法院和省高院竟然会把它当着金科玉律,鹦鹉学舌,照搬照套来“维持”“驳回”,真是荒唐至极。对此,原告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土地并未征用,也未获得赔偿。

其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建房影响市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黔高行监字第113号、第114号两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是两份执法不公,上下勾结,官官相护的枉法裁决。

事实是毕节中院的两个判决,是在行政干预下,出尔反尔作出的枉法判决。当他们收到申诉人“被告判决原告,古今中外奇文”的上诉状后,曾多次在电话上与申诉人交谈,所谈内容还算公道。他们说:“大方(x2)3x号判决简直是胡扯谈,既然建房土地是国家征用的,为什么国家又会给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我们已了解了全部案情,一定公正执法。”但事隔不久,他们又在电话上告诉原告说:“由于某种原因,我们对本案不好硬判,最好是由你自行撤诉,我们出面和当地政府协商,为你办理建房准建证”。我知道,在权大于法的现实生活中,硬来是斗不过的,只好同意撤诉。当他们接到我的“同意撤诉”申请后,审判长王建斌和审判员罗本林,立即赶到大方与地方政府协商谈判,但不知他们在谈判中私下达成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交易后,就悄悄地回到毕节,下了两个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两个判决的内容,也并非像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所说的“清楚”“充分”“正确”,而是把原来已被依法撤销的中院2号判决和大方法院的14号判决的内容照抄来进行判决。这有毕节中院毕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为证。该裁定书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因而撤销发回重新再审,这与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认定,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作为全省的最高审判机关,竟然会作出如此是非颠倒,亵渎国法的裁定,岂不荒唐可笑。

这不是执法,而是在大耍无赖,其无赖手法也极其卑劣愚蠢。一方面认可原告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死死咬住建房土地已被征用属违章建筑,其张冠李戴,大耍无赖手段,比之赵高的指鹿为马和《水浒传》中杨志卖刀遇到的泼皮无赖牛二,有过之而无不及。使人们看到法律被后暴露出来的可憎、可恨的丑恶面目。

更为恶劣的是数年前,当原告不服毕节中院的两个维持原判决的判决而向省高院申诉时,立案庭的某些执法人员,竟然违反《行诉法》第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对一个耄耋之年的当事人进行百般刁难和残酷的折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由于我年迈体弱,申诉状由儿子到贵阳代交。经办人对我儿子说:“你是不是申诉人的儿子,我不知道,必须本人前来交。”儿子回来告知后,我只好由儿子陪同再次到高院交诉状,说明陪同者确是我儿子,由于年老行动不便,今后的诉讼由儿子代为办理。经办人又说:“你们是不是父子关系,无法证明,必须回去找派出所出具证明。”这就是李克强总理痛斥的“必须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唐现象。为了能够递交申诉状,我父子二人又回到大方,请派出所开出父子关系证明。但经办人又继续刁难说:“中级法院的判决是两个,你的申诉只有一个,必须重写。”我按他的要求补写成两份申诉状。但他又说:“你的申诉只说不服中院判决,没有写明是根据哪条法律提出的。”我说:“记得是《行政诉讼法》第63条,由于年老不知是否记错,你能不能把《行诉法》借我查看?我再补上。”他说:“我的书怎么会借给你看,你到书店去买。”执法部门本有宣传法律的责任,怎么连书都不借?后来,我按照他的要求补上了。他又说:“你交来的附件中,缺少一审14号判决和二审2号判决,必须补上。”我又恳求他:“由大方至贵阳,来回要花数百元的车费,我是否可以通过邮政寄给你们。”他说:“不行,必须亲自送来。”于是,我父子又回到大方,亲自送来了两份判决的复印件。最后,经办人仍拒绝受理,说他们微机中存有xxx4年对我的申诉不立案的通知书,根据规定概不受理。

这就令人费解了,既然要以这个“不立案通知”作为拒绝收申诉的依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说明,而要对当事人进行多次折磨后才说出来,不是有意造成当事人经济上受到损失和精神上遭到损害吗?想不到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事,竟然会出现在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这与x6号特务机关的所作所为何其相似乃尔。不得已,我只好写了一篇:《往返千里路,花费数千元,民告官,难!难!难!合法申诉被拒收,百般刁难苦难言》的情况反映,邮寄高院的张林春院长和中央一些领导,但均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直到十八大五中全会后,省高院才不得已在xxxx年5月勉强立案,一直拖到xxxx年2月2日,我才收到如前所述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看来,他们是决心违法到底的。

违法行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文书中,均有明确规定。被告违法行政,砸毁原告地处黄金地段的四间门面和运走一些贵重物资,时间长达3x余年,经济损失不下数百万元。三级法院的判决中,对此躲躲闪闪,官官相护。本案在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干预下,毕节中院才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两个裁决。大方法院再审中,当庭宣布:“被告违法行政,应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为原告办理建房准建证。”可是,庭审判决报经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被改得面目全非。虽然也承认违法行政,但只判决赔偿原告被损坏微机等设备的修理费3万元。而对几次被砸毁房屋的经济损失,只字不提。这种避重就轻的判决,于法不容,于理不合,原告坚决要求,按房屋砸毁多年后的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诉讼活动中,被告等人伪造的证据,达七个之多,很多伪证漏洞百出,荒唐可笑,不值一驳。诸如不是党组成员的先知友竟能证明党组会议的内容“属实”,而作为党组成员的副局长郭华荣却不知道党组会议的内容;我1x61年建房“侵占”别人土地时,1x63年才出生的高登英和杨兴华就对我进行过干预,等等。三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不但不追究其伪造证据的责任,反而将这些伪证作为判原告败诉的依据,国法何在?!公理何在?!说穿了就是因为被告等人是政府官员,应该享有法律之外的豁免权,而必须官官相护。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共和国土地上,竟然会出现如此荒谬的判决,岂非咄咄怪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解释全集》第二卷6xx页《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因此,法院收取我1万多元的诉讼费属于乱收费,应无条件退还,并承担占用资金时间银行贷款的双倍利息。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九

被申诉人:xx省xxx市xx公司xx县分公司(原xx县电信局)。

住址地:xx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xx。

申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xx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xx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xx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xxx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县分公司没有与刘xx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x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xx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xx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xx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xx县xx公司自己在xxx年8月2日所下发的《xx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xx县有关部门安置刘xx的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xx。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xx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

刘xx于xxx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xx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xx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xxx年2月21日,因此刘xx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xx县人民政府xxx年9月2日下发的xx政(xxx)64号文件是正确的,xx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xx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xx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xx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xx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xx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x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xxx)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xx县xx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xxx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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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

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

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

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

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

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

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判决书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均有许多错误,导致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申诉人在此申请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10年来,申诉人在政府关心教育挽救下,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申诉人能够积极改造,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在2001年受到减刑鼓励,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2003年又减刑1年6个月。

此时申诉人更渴望人民法院给一个合理的量刑,公平的判决,一个自由、新生的机会!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一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08)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09)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2008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2008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2009]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岳峰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2004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2006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2007]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2003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2004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00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2003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2005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00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二

申诉人:何××,女,59岁,汉族,××省××县人,××县建筑公司合同工人,住××省××县××街10号。被申诉人:孙××,男,28岁,汉族,××省××县人,××县商局业职工,住××县××街4号。

一、我和孙××(被申诉人之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的房子,房款是我独自筹措的,事后也是我独自承担偿还的,有债权人霍××、马××等人的证明。

二、买房子时,我的故夫孙××公开表态,不与我共买此房。并请沈××代写了不愿与我共买房的声明,声名的内容请见代写人马××的书面证明。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则理解为包括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所得。如属这样的.性质,其产权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我买的房子虽在我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买房用款不是劳动所得,而是借债支付。还债又是在我故夫孙××死后。一、二审判决引用法律根据时,只引用婚姻法第十三条的前半段,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根本不提这条最后的一句话,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我所买的房子,正属于双方另有约定的,因此,我认为一、二审的判决把上述房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判给被申诉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应该改正的。

根据上述几点理由.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调卷再审,以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1.购房证明材料8份。

2.房契影印件1份。

3.一、二审判决书副本。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三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赵xx;性别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黄浦区人民法院x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xxxx)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xx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黄浦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xxx年11月7日在黄浦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黄浦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黄浦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黄浦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xx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xxx年9月2日至xxx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xxxx年2月24日。

附:

1、原审民事裁定书一份:(xxxx)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75号;。

2、证据材料四份:(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传票1份;。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1份;。

(3)xxxx-8-25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信息1份;。

(4)xxxx年八月二十七日14:30分至15:00分在黄浦法院511法庭的庭审笔录1份。

相关知识。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四

申诉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高法行终字第00286号)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高法行终定第00286号)。

2、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应对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实体审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只将事实审查到上诉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25号]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并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却并未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给申诉人所告知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经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国务院经数年的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重要事实,即,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诉人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清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事实(重庆市法制办有设置障碍之嫌),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申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但国务院在收到申请后,没有给申诉人作出任何回复(由于当时国务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正处于研究中,没有定论),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国务院进行行政诉讼,又因为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没有时限,因此,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只能等待,申诉人多次向国务院邮寄了催促信,但始终未见回复,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又转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国务院对征用土地安置、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进行长期研究,而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在得到国务院的研究结果后也并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由此耽误了申诉人的诉讼时间,这一事实真相法院有责任查明。在庭审中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出示了刚收到的(由于刚收到,申诉人无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庆市法制办公室于xxxx年9月6日给任xx作出的一份《答复意见书》(编号:xxxxxxxxxxxx,新证据)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xxxx]35号,申诉人根据《答复意见书》获得的文件),而且,国务院的这一通知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但法官对申诉人所提证据和依据不予审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将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在上诉时已将以上两个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递交,而二审法院在裁定时,也并未提及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而国务院在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才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在研究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时,申诉人无法参与更没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并未告知申诉人以便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被诉行政机关有故意设置障碍之嫌。

在一审和二审裁定中,法院对申诉人所提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其超过起诉期限系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认同的理由,都是申诉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误诉期虽然不符合自然灾害和战争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只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个事例,它并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审法院将自然灾害和战争用作评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唯一标准是严重错误的。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的最终裁决,申诉人对国务院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长期研究且最终“明确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和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在得到研究结果后不告知当事人的这一事件完全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误诉期不是申诉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因此,所误诉期必须扣除。

至于两审法院都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选择了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行政诉讼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第一,《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和诉讼二者只选其一是要在复议程序必须畅通无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国务院的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行政复议审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复议的过程,既然申请了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都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法院理所当然的是应当要受理申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于诉期,申诉人在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国务院经长期研究和重庆市法制办未及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因此,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时间是由于国务院对上诉人所申请的最终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的受案范围进行长期研究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所致,申诉人对国务院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要进行长期研究且研究结果是“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的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申诉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渝府地裁[20xx10号)的起诉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裁定时未将事实查清,没有查清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申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的其中一条选择,已被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予以了否定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从而在裁定时作出了申诉人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错误裁定。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注意保护起诉人的诉权权利,将已经只有一种救济渠道的申诉人的诉权仍以有两种救济渠道的诉权进行裁定是严重错误和完全不负责任的,他们的裁定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诉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进行维权,却既得不到行政救济,又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

最高级人民法院。

社员签名: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五

被申诉人:xx省x市xx公司xx县分公司(原xx县电信局)。

住址地:xx县城关镇行政中段。

负责人:阮xx。

申诉人刘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法院依法撤消x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维持xx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

x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民终二字第5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被xx县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诉人(xx公司)处工作,被申诉人已经接收,且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平等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予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xx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而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错误的,且严重的损害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详情理由如下:

一、(1)x市中级人民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士兵就安置问题建立起来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关系。这更认定了这两部法律是在维护国家稳定的前提下制订的,且更能说明其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而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县分公司没有与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是与这两部法相违背的。(2)、就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事,我相继走访了xx省人民政府、国家信访总局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巡回合议庭。三个部门都认定该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有证据)。

二、原告说没有接到xx县等有关部门安置刘任何文书,也是不能自圆其说。且不说xx县有关部门已经把安置刘全部文书交给他,单说xx县xx公司自己在x年8月2日所下发的《xx县电信局关于印发复退军人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说明该单位已收到xx县有关部门安置刘全部文书。并已实施了接收行为。在内部文件已讲明全局98年退伍电信职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计五人。(现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该单位上班)且在该文件第3页考试名单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刘。在文件中充分说明了xx公司已经接收并建立了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被申诉人提出劳动争议已超出时效这更是无理强辩三分理,刘xx于20xx年3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在这之前刘xx从没间断找该单位领导,刘xx最后一次找该单位领导的时间20xx年2月21日,因此刘xx没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认为xx县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单方行政干预行为,是错误的。我认为xx县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下发的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xx县人民政府所下达的文件是依据《xx省人民政府》《xx省军区》下达的文件精神办理的,而xx省政府、省军区是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办理的,也就是说xx县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因此我认为政64号文件是正确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有国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导。再者,xx县人民政府并没有随意增加安置名额,这都是该单位自愿的。在当年xx县人民政府召开退伍军人安置大会时,该单位主管人事领导郭庆娃参加。他也没表示异议、而且会后还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抄走了当年退伍的四名退伍军人名单。并按排了申诉人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政64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对于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由安置办予以协调,如协调无效,安置办可直接对接收单位按指令性计划强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号文件,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经报请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少接一人向县政府缴纳3—6万元的转移资金”。但xx县xx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交纳有偿转移费3—6万元。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没有随意增加名额,也没有单方行政干预,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职能行为。二审裁定应予撤消重审,请求在一个月内给予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刘xx。

20xx年6月5日。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岁族原籍市。

现在市区街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市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年月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型男凉皮鞋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市。其中,皮夹克于年月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双,各式皮夹克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百货商店在____市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市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七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__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_____________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__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__年__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______年______月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__月生育一子(女)姓名_______。----------(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_________________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手写签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八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申诉人:

首部。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一)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申诉状”作标题。

(二)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民事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重新审理。

(五)申诉理由:这是申状中的核心部分。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主体要合法。

第三,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十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事实与理由: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最高院申诉状(热门20篇)篇二十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2)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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