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笔尘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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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一

对这本书感兴趣,是因为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者。在贝卡利亚所处的年代,刑罚非常残酷,死刑非常的随意,很多轻微的犯罪都可以被处以极刑。因此,贝卡利亚对当时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极力倡导人道主义,写下这本书,拉开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序幕。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根本没有权力使用死刑,死刑就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因为,国家是为了每个个体都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放弃了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所以国家来源于民众放弃的权利,而生命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所以他认为,死刑违反了社会契约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滥用。

其次,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达到想要的效果,根本毫无意义,因为那无法达到防范的作用。他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法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虽然死刑执行起来很残酷,但是执行时间很短,所以死刑给人们留下来的印象很快就淡忘了。所以他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这是他反对死刑的第三点原因。

上述所说第三点原因概括来说是,由于人们天生都是同情弱者的,刑场上展现出来的国家和受刑人的力量对比很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怜悯感,使得死刑的威力打折扣。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相当于一场表演,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后,更可怕的是,死刑还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以暴易暴容易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残暴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法律明明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法律禁止公民做杀人犯,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样的做法不仅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且还彻底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这相当于在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罪犯反而越残暴的原因。

但是贝卡利亚还讲述了一种额外情况,也就是他认为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安全,有引发动乱的危险,或者是当一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死刑就变得有必要了。

作者还有其他的伟大观念,比如,贝卡利亚还说:法律条文应当尽量地明确公开,了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再比如,他对报应主义非常的反感,他认为刑法的目的不是摧残折磨。

总之,本书对于想要理解刑法背后理念的人来说受益良多。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二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三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问题的焦点之一。读完《犯罪与刑罚》,我深深地被其思考引导和深刻洞察所触动,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对于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还更加深入地思考了人性的本质、道德的哲学和社会的伦理。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思考,通过五段式的形式来分享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犯罪与刑罚》通过描绘一系列犯罪事件和刑罚的惩罚方式,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思考。从最初的陷入恶性循环中的犯罪分子,到最终被社会所惩罚的结果,就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展开了多方面的讨论。首先,我认识到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而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制止和惩罚。同时,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表明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共秩序。

段落二:人性的多样与社会的压力。

《犯罪与刑罚》通过对主人公罪犯拉斯柯尔尼科夫的描写,让我对人性的复杂性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拉斯柯尔尼科夫因受到社会的良好教育,却仍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引发了我对人性本质的思考:人的行为既受到基本天性的影响,也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由此可见,犯罪的产生既与个体的自主选择有关,也与社会的压力、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有关。正因此,犯罪行为应该被全面看待,从而更好地理解以及解决犯罪问题。

段落三:刑罚的目的与方式的思考。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刑罚的目的和方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在我看来,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来达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和警示作用。而刑罚方式的选择,则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教育的需求。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刑罚才能更好地实现其防范和惩罚的目的。

段落四:道德的哲学和刑罚的合理性。

一本好书不仅能引发读者的思考,还能引发对于道德哲学的深入思考。《犯罪与刑罚》的主题之一就是对于刑罚的合理性的探索。在这本书中,主人公拉斯柯尔尼科夫因为杀人而受到了社会的惩罚。然而,许多人对于刑罚是否合理抱有疑虑。笔者在阅读过程中产生了深深的思考:如果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对罪行进行制止和警示,那么对于罪犯的伤害是否有道德合理性?这些问题引发了我对于道德的反思和思考。

通过思考《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我认识到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犯罪是社会问题的根源,而刑罚则是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和制止。但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改革和教育,努力减少犯罪的发生。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犯罪与刑罚》这本书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描绘,引发了我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入思考。我认识到人性复杂多样,犯罪的产生与个体的自主选择、社会的压力等因素有关。同时,刑罚的目的要超越单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对于道德的探索,我认识到刑罚的合理性和对罪犯伤害的道德问题不容忽视。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对于犯罪和刑罚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思考和理解,希望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四

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惩罚的手段,对于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在接触并了解刑罚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在本篇文章中,我将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刑罚的意义、改造与教育的角度、刑罚的执行及目标实现以及刑罚的改进方向等五个方面,对刑罚进行探讨和反思。

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深刻认识到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破坏性。例如,某人因犯下严重的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财产。这不仅是对他过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更是对他这种侵犯公共利益的恶劣心态和罪恶行为的警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我对刑罚的作用和效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刑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的矫正。犯罪者在服刑期间,接受的是一种负面的惩罚,但同时也得到了一种道德上的教化。比如,对于那些悔过自新并表现出真心悔悟的犯罪者,可以通过相关教育课程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审视自己的错误,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刑罚不仅要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引导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

再次,刑罚的执行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执行刑罚的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技能。他们既要对犯罪者进行监管,确保他们不再犯罪,又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帮助。刑罚的执行目标不仅是严格限制犯罪者的行动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改造和教育,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够融入社会,重新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此外,刑罚的目标实现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对犯罪个体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和示范。虽然刑罚过程中的监狱改造和教育工作在某些地方得到了不少的关注和投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比如监狱环境的改进和教育资源的不足等。如果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刑罚改造和教育工作的投入力度,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教育资源,相信刑罚的目标实现会更加有效。

最后,刑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得刑罚手段和方式也需要相应地更新和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唤着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例如提倡对于犯罪行为更加人性化的刑事惩罚方式,提倡社区矫正和非监禁刑罚。这种改革不仅是对刑罚方式的优化,更是对社会文明和人权保护的追求。我相信,在不断探索和改进的过程中,刑罚将逐渐发展成更加合理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

总之,刑罚不仅对犯罪行为起到了惩罚和警示的作用,更潜移默化地对犯罪心态和道德意识进行了矫正和重建。在刑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实现其更加有效和人性化的目标。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安全和公正的社会。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五

犯罪与刑罚是人类社会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的相应惩罚。而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也是学者们一直以来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期,我阅读了一系列与犯罪与刑罚相关的书籍,通过深入研究,我对这一话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下面将从犯罪与刑罚的定义、犯罪的原因、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公正性以及刑罚的改革等五个方面来总结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首先,对于犯罪与刑罚的定义,我通过阅读得出的结论是,犯罪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犯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保护人民的利益。

其次,犯罪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的选择和执行。通过阅读,我了解到犯罪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社会环境、个人性格、经济因素等。例如,贫困、失业、教育水平低下等社会问题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和教育来降低犯罪率,而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针对不同的犯罪原因采取不同的刑罚方式,以期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惩治。

然后,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保护和警示。刑罚的存在可以起到震慑效果,让潜在的犯罪分子在做出违法行为之前三思而后行。同时,刑罚也为受害者的家属带来了一丝慰藉和正义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刑罚的公正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的公正性应该是刑罚执行的一个核心原则。刑罚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具有一致性,不因被告人的个人身份、地位和财产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刑罚的公正性也需要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得到保障,包括犯罪的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等。只有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最后,刑罚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刑罚的改革不仅仅是对刑罚方式和刑罚程度的调整,更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改革应该包括改善社会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方面。同时,刑罚的改革也需要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途径,通过教育和设施的配套,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研究和阅读,我对这一话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犯罪与刑罚是社会存在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改革和教育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更为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刑罚的公正性是刑罚执行的核心原则,只有保障了刑罚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最后,刑罚的改革需要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原因,并注重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返。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六

刑罚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作为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我对刑罚有着浓厚的兴趣。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及亲身实践,我开始逐渐理解刑罚的重要性,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当有人触犯法律时,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有意犯罪或者犯罪惯犯来说,刑罚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力量。因为他们知道,如果被抓到并定罪,他们将面临可能的监禁、罚款或社区服务等刑罚。这种威慑效应可以阻止他们继续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刑罚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有应得。这意味着犯罪者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通过刑罚,法律可以对罪犯进行公正的处罚,以实现对受害者的平等和社会的正义。例如,在某起谋杀案中,凶手因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这是对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公正回应,也是对社会安宁与和平的保护。

然而,我认识到刑罚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刑罚无法通过犯罪者的惩罚来恢复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无论刑罚如何严厉,它都无法消除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和痛苦。惩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而无法真正修复受害者所经历的损失。

其次,刑罚也无法解决罪犯的根本问题。一些犯罪者往往是由社会和经济因素所驱使,他们可能缺乏教育和基本生活资源。对这些人来说,刑罚可能只是暂时地剥夺他们自由,而无法提供真正的改变和恢复机会。因此,我们需要在刑法执行中更加注重矫治,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刑罚应当始终以人为本。在执行刑罚时,必须尊重犯罪者的人权,并采取适度的手段。酷刑或虐待罪犯的行为无助于达到刑罚的目的,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不满和对法治的质疑。而轻刑过于宽容则可能对罪犯的触动力不足,无法达到威慑效果。因此,刑罚的合理与公正是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基石。

总结起来,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通过震慑、还原受害者权益、矫治和恢复等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然而,刑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完全消除犯罪可能带来的伤害,解决根本问题,或者确保平等和公正。因此,在执行刑罚时,我们应当始终尊重人权,并将其视作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原则。对于犯罪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刑法以外的措施,如教育、社区服务和康复机会等,以期达到真正的矫治与社会和谐。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七

《论犯罪与刑罚》写于公元1764年,作者贝卡利亚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里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表达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在法学院,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系统阐述的论著,《论犯罪与刑罚》是修习刑法课必读的书目;而在检察系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所谓“转变司法观念”,在品茗之暇读贝氏几页书,要比大会小会耳提面命、标语口号、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过两百多年,时光的尘埃未能掩蔽此书的光芒,反而使其历久弥新,着实令人感叹。在我走出校园,步入检察队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为检察队伍中合格的一员,感触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浅体会:

一、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念。

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结合他对刑罚权起源的论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重读这段论述,让我想起侦监部门的前辈天天挂在嘴上的八字原则“当捕则不,不当不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捕与不捕、当与不当,其中的标准为何?是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谨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正确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他还提出了罪刑适应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为了说明这个原则,贝卡利亚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举例:“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这个例子简单、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个人都轻松一笑,但就说理而言它是雄辩的!保有这种理念,这种原则,检察工作中,我没有理由不严谨、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议权。

二、在检察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贝卡利亚以此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理性的程序观念告诉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检察工作中,应该要拥有这样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诉时,正视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论辩之地。以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深刻的法律主张来追诉犯罪;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凭借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在论辩中占得先机;我们提出的证据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辩护人的质疑中仍能岿然屹立而不倒。我们应该要认识到质疑及辩护力量的强大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加强练兵,提升自己;通过立足本职,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

在检察工作中采取规范的执法手段。

贝卡利亚专立一章来表述其对刑讯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法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他嘲讽地说:“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同时,贝卡利亚在论述中始终强调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再来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认为不应归入“高标准、严要求”的范畴,而应成为我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坚决贯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真正做到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办案环节,严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读《论犯罪与刑罚》,我想从中获取一种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让我们认识世界、解读世界的法宝;而知识则会因为时间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会常翻动这本小册,这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能在不同的阶段给我不同的启示。尽管目前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但我相信,贝卡利亚分析问题的智慧,科学理念的根植必将对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八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九

“罗马人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句话尤为形象地描述了封建社会末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刑法的发展状况。

以法国为例,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还有一种非常法庭叫“宪兵队法庭”,其管辖权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直接拥有刑事司法权。公民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刑罚随时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

此外,教会同君主联手起来控制着当时的西欧。一些我们现在看来认为是匪夷所思,极其不合理的罪名,甚至不应该成为犯罪,比如“自杀罪”、“辱骂神明罪”,不仅拥有着头头是道的释义,还拥有着特别严厉的刑罚。

总而言之,当时的刑法并未独立,而是与各种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混杂在一起。

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继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以来,18世纪,法国爆发启蒙运动。这无疑是对人类社会一次巨大的洗刷——从自然科学发现客观规律,并将其运用在社会科学上,彻底批判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教条。当时很多思想家都迫不及待地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系起来,比如说贝卡利亚,他的刑法学并不以任何现存的实在法维基础,而是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处罚。他文笔优美,常常用各种关于自然科学的比喻句说明道理,比如“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在旧刑法学说被一下子土崩瓦解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那便是关于真正的刑法学说。什么才是犯罪?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启蒙思想家们兴高采烈地讨论起来,可是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定论。

非常震惊的一件事情是,贝卡利亚写这本轰动全欧洲的《犯罪与刑罚》时,年仅26岁。他虽是名法学生,但对当时的形式制度却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反而在数理方面极具天赋。也许正是他并未深入了解过多,才更善于跳脱出现有桎梏,拥有了强大的创造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无比的共情能力,以全新的视角来展现刑法的世界。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一

切萨雷·贝卡利亚。

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9月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后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4月29日,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大学毕业后,贝卡里亚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1763年,他在“拳头社”伙伴的建议下开始研究刑法问题,次年7月,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二、内容介绍。

《论犯罪与刑罚》共42章,实际上是42篇小文章。该书从逻辑上可以概括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阐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刑罚人道化原则。从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该书囊括了刑事制度的各个方面,既有总体性的论述,也有对某一类犯罪甚至是某一个犯罪的论述,既有对刑事立法理论的思考和推理,也有对具体的刑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概括起来,该书中涉及的主题有:(1)刑罚的起源;(2)法官不应该具有法律解释权;(3)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除死刑。

三、

心得感悟。

由于学界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议较大,所以我重点关注此书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并。

总结。

了贝卡利亚的观点并加以我自己的理解,并在文末提出了我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概括说来就是:主张废除死刑这一极刑,并用同等强度的劳役刑等替代死刑。从这本书说,此书系统论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此外,在议论上还具有罕见的说服力,逻辑很清晰,作者善于使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将利弊娓娓道来。贝卡里亚已投身于一场反对时代的偏见,反对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的特权,反对18世纪初仍然统治着刑法的中世纪残余的公开决战之中。当代学者讨论的死刑问题,直至今天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废除剥夺人生命的死刑,而贝卡利亚却坚持废除死刑他认为这违背了人类向往的自由以及人权等精神、原则,他在书中写道“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作者顺势而为提出要以人权为主,要为人道打赢官司。足以看出他所宣告的思想具有深刻的革新意义,并且更具有革命的意义。

文章首先就对死刑的益处和公正提出质疑,首先作者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应该算是一种维系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既然作为一种手段那么必然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公正。其次,作者对采取死刑是否能永诀后患抱有疑问的态度。死刑仅仅是解决了一个已经存在发生的问题,并不能永远阻止这类问题的存在和产生,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否真的有益仍值得我们深思,这也不难用一些资料佐证:联合国1988年和2002年对死刑的改变和杀人犯罪率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表明:“令人信服的事实是,统计数据继续指向统一方向,如果国家减少对死刑的依赖,不必担心犯罪率会发生迅速而又重大的变化。”可以看出,死刑和犯罪率的关联并不那么密切。换而言之,死刑的存废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死刑的效用仍待考究。

其次,作者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本质不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表征的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刑罚的延续性。曾经有一个处死小偷的悖论:在万恶的小偷被处死的时候,人们津津有味的欣赏,而他们不知道,有更多的小偷在他们之中一边欣赏绞刑一边继续的盗窃。有时,死刑成为一种表演,它的威慑力远远不够,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或者对有些罪大恶极者而言,死亡是一种解脱、甚至是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境界。但如果把死刑替换为为劳役刑,让劳役犯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劳役的影响是持久的、深入人心的,而死刑无法唤起人们内心的敬畏感而是夹杂着同情和怜悯,换而言之,这不是“健康的畏惧感”,并未达到设置刑罚的情感目的。并且作者也就死刑的替代刑提出了意见,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终身苦役能让罪犯清醒的感受持久的痛苦,每日都在忏悔罪恶中度过,心灵受到反复的煎熬,这样的影响力确实比短暂的死刑要深刻。再者,作者认为死刑影响最大的是旁观的“审判者”们,但这样的影响也只是短暂的,甚至会产生一定的悲允怜悯情怀,一定程度削弱了其影响力。苦役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

作者对死刑的性质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但作者并不认为那个公众的杀人犯就是罪魁祸首,这仅仅只是死刑的表象,说到底也只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善公民。其实,最根本的厌恶、排斥死刑的原因是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已经根深蒂固。正如作者所言,“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

但作者也并未完全否认死刑,他认为政府需要有条件的适用死刑。“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简而言之,理由一是从国家环境这个大角度思考:剥夺自由不足以消灭其危险性;混乱取代法律时。理由二是从公民的自身利益角度思考:死刑只能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唯一手段:在其他手段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考虑使用死刑。贝卡利亚的观点也为当代学者探讨关于死刑的存废开拓了新思路。

我认为,作者废除死刑的想法过于理想不太符合时代的趋势。当今世界,仍是采用死刑的国家占绝对多数,这必定是有一定原由和历史追溯的。死刑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斗争,也可以是“犯罪与道德的论战”,执行死刑既是对犯罪者相应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尊重。生命是平等的只有死亡才能震慑对生命的威慑,古语就有“杀人偿命”,既然做出了越轨的行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等的代价,社会秩序就好似一杆天枰,必须始终维持在平衡的阶段,任何一方的变动都会打破平衡引起全局的改变。尽管死刑不能保证绝对的公正,但它仍可保持一定范围内相对的公平公正,在我国核准死刑、执行死刑的程序是严格复杂的,必须经过层层审核,《刑事诉讼法》中有严格程序规定第24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等。随着程序的逐渐严密、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刑罚的改良致使我国的死刑误判案件非常少,足以达到相对公平,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实质正义。其实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服劳役更加节省财政开支,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次性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持续不断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不仅无法达到最高的社会效益,而且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当然此处处决的前提必须是“罪有应得”。据调查研究表明,决定人们支持死刑的主要因素是人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他人,预防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两项功能,所以说死刑的威慑性、预防性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至少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二

认知目标。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能力目标。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重难点。

犯罪的基本特征既是本节课的重点,又是本节课的难点。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投影一)。

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姚某因对车队领导不满,于某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驾驶华沙牌小轿车从天安门广场纪念碑西侧,向北高速冲过密集的人群,撞在金水桥上,致使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金水桥汉白玉栏杆撞毁一段,轿车被撞毁。姚某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15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问:

姚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姚某所造成的损失是出于故意所为,这说明什么?

(设计些问题的目的:(1)在温故中引发学生对本节课要学习的内容的思考;(2)使学生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把握本课时的内容。)。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姚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不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姚某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是出于泄私愤的故意所为,说明姚某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判处姚某死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

导入新课。

本节课我们来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问题。

讲授新课。

1、什么是犯罪(板书)。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2)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板书)。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提问:投影一和投影二这两组材料说明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材料说明:

(3)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板书)。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板书)。

首先,犯罪是指人的行为,而不是指人的思想。因为人的思想活动是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社会的实际危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大多属于这种情况。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的未遂等,这种情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犯罪特征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决定的,都是由这个最本质的特征派生出来的。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板书)。

请同学们思考“想一想”中的问题: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触犯刑法是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尺度,它也是确定这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刑法的前提;违反刑法又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必须以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触犯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板书)。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这是区别违法与犯罪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投影三)。

(学生议论后,教师归纳。)。

胡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前两个基本特征,造成了严重危害性并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胡某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胡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他还是有罪的人。上述分析说明: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板书)。

(投影四)。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有期徒刑5年;归还手表;赔礼道歉;赔偿诉讼费;强行拆除;赔偿医疗费;无期徒刑并罚金。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刑罚同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板书)。

提问:请同学阅读第99页小知识,谈谈对“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犯罪分子”这句话的看法。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上述看法是错误的。我国实施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儆戒和抑制作用。

投影片四中刑罚的名称不同,说明刑罚有不同种类。

(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板书)。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小结。

今天搞清了一个关系:犯罪、刑法、刑罚、是有内在联系的,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的法律结果。

解决了一个认识问题:青少年要自觉守法、护法。

巩固新课。

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三

刑罚的定义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罚及其分类无期徒刑。

死刑刑罚的分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心得体会(专业14篇)篇十四

确是刑法学发展的奠基之作。

后世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的滥觞若是要追溯,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法》无出其右。更难能可贵的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探讨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并呼吁废除死刑。就他的观点是否正确,姑且按下不表,他严谨的论证与深刻的人性关怀就值得当下那些只会呼喊着废除死刑而从不思考后果与缘由的专家去反省。

这本著作不长,用了42小节,探讨了当时社会出现的或关心的话题,在当下依旧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但因为受制于时代的限制,贝卡里亚在评估刑法的时候,加入了很多在现代人看来属于民法的内容,并且还包含一些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内容的个人意志选择的问题,如“通奸”、“同性恋”等。就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显然不能对这部分内容过于苛责。

谈谈自己对“法”的一些认识。贝卡里亚在全书开始开宗明义地谈到法的三个来源,即神明启迪、自然法则、社会的人拟协约,换言之,就是宗教、自然、政治,三个向度。所以法律从一开始,就具有复合性的特点。法的来源永远不是单一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所调整与适用的社会关系过于巨大。而法律所追求的,就是一种近乎符合边沁社会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公平是法的结果,对公平的追求,我视之为人的自然本能诉求。自私的基因决定我们不希望吃亏,但在道德律的约束下,又尽可能少地侵害他人的利益。既然法律是为了追求公平,达成公正,是不是可以完全无视程序呢?这必然是否定的!我认为真正的公正不体现在最后的结论上,而体现在法的程序上。程序正当公平,结论必然合理;程序不当,其结果也有悖法的理念。而现实的情况却不是这般简单,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是法官还是公众,在做出最后裁决前,总是倾向于对残忍的犯罪的简明性审理的认同。而刑法的本质,其实就是国家和一个公民的战争。公民在被确定为罪犯之前,不具有与国家机器对抗的能力;被定罪后,也丧失了与国家机器说话的资格,如此看来,执法人员在实践法,发现真相的过程中,确保权利人应有的人道帮助就显得十分必要且必须了。

如何保证法的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有人类社会存在,就永远不可能离开法律。借用贝卡里亚的话,人类社会总是躁动不安的,罪终究是在所难免的。他也指出,罪的预防是比罪的惩戒更高明的手段。问题再与如何实现罪的预防。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是确保法律的铁面无私与执行。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本着仁慈、人道主义的信念对罪刑给予在相适应的情况下的罪宽泛的容忍。而司法者理应扮演的角色,不是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是保证事实之间逻辑脉络的明确,符合三段论的推定原则。只有一个社会的法律被最终,法律的警示作用才有可能得到彰显。所以中国要建设所谓的法治国家,当务之急是确定法的稳态与法的第一性。

关于死刑,我是不赞成废除死刑的。我永远相信存在即合理,死刑在人类亘久的历史中依旧延续,它的作用就没有完全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被废黜。相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日俱增的出现,死刑的地位更应该得到明确。我们承认死刑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慎用死刑!贝卡里亚认为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所以一个国家对它的“敌人”实行死刑这般的惩罚的时候,更应该三思而后行。要知道内蒙冤杀这样的错案绝不是终结,窦娥冤的社会悲剧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更容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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